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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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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2.5万千瓦 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川办发[2012]3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我省装机容量 2.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水电(以下简称“小水电”,不 含装机容量 2.5万千瓦的小型水电)资源丰富。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 科学合理规划、有序开发小水电,符合我国能源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 略,对增加农村能源供应、改善农村能源结构、保护环境以及促进社会主 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

关于加强2.5万千瓦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2.5万千瓦 以下小水电工程开发建设管理的意见 川办发[2012]3 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我省装机容量 2.5万千瓦以下的小型水电(以下简称“小水电”,不 含装机容量 2.5万千瓦的小型水电)资源丰富。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 科学合理规划、有序开发小水电,符合我国能源发展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 略,对增加农村能源供应、改善农村能源结构、保护环境以及促进社会主 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省政府高度重视小水电的科学发展,先后制 定出台了支持小水电科学发展的政策和加强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的规定, 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小水电开发建设管理规章制度。经过多年努力,小水电 已经成为我省农村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和盆周山区的主要电源,有力 支撑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但在小水电发展过程中也 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在规划指导、审批程序、建设管理、生态保护等 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为促进小水电健康科学发展,实现小水电 在保护生态环境基础上的有序开发,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小水电工程 开发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小水电规划管理 (一)加强小水电所在河流的水电规划管理。任何具有水能资源开发 利用潜力的河流,均应按照“先规划后设计”原则编制河流水电规划报 告,并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小水电项目所在河流的水电规划,执 行《河流水电规划编制规范》(DL/T5042—2010),同时要符合流域综合 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协调。未编制河流水电规划或与河流水电规划不符 的小水电开发项目,不得批准开展前期工作、不得审批核准建设。 小水电项目所在河流的水电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会 同有关部门审批。小水电项目所在河流开展河流水电规划,由市(州)发 展改革、能源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织编 制河流水电规划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并由市(州)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转报省发展改革 委、省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 已编审的原河流水电规划,凡与新施行法律法规或新发布的流域综合 规划、环保规划不符的,应组织修编和重新审查。 (二)加强省市(州)、县(市、区)小水电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在 河流水电规划基础上,根据我省小水电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 经济发展需要,结合生态功能区划,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合理布 局、有序开发、保护生态”的原则,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编制 全省小水电开发利用规划。 以分县(市、区)规划为单元,编制市(州)规划,汇编为全省小水 电开发利用规划。各市(州)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加强对分县(市、区) 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有关单位严格执行规划编制工 作有关要求,确保分县(市、区)规划报告质量。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对小水电资 源的基础调查、信息收集和专题研究,加快建立全省小水电资源信息系统 和定期评价制度,根据需要周期性修编完善小水电开发利用规划,为小水 电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三)科学划分小水电功能区划。小水电主要解决当地尤其是无电地 区经济社会发展用电,优先满足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用电需求,其发电量原 则上由当地电网经营企业收购并在当地销售。在国家电网覆盖区域,严格 控制小水电开发;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小水电不安排接入国家电网。在国家 电网尚未覆盖的孤立地方电网,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生态环境敏感性分析 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结合小水电资源可开发量、河流自然条件以及水 土保持、土地利用、旅游发展、能源结构等因素,划分三类功能区域,分 类指导小水电开发。一是禁止开发区域。在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 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禁止开发小水 电。二是限制开发区域。在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经过严格评估 审查并协调好相关关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发小水电;在自然 保护区实验区开发小水电必须符合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三是重点开发区 域。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区域,可以开发小水电,但必须严格 遵守规划和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四)加强与环保措施的协调。小水电开发规划及项目建设,应严格 执行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有关规定。小水电开发应慎用引水式开发方式; 确需采取引水式开发方式的,必须从严审批。同时要采取工程措施确保下 泄流量不得低于根据《河道生态用水量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确定的河 道生态用水最小流量,以有效保护所在河流生态环境。环境保护厅负责下 泄河道生态用水量等环保措施的监管,并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二、规范小水电前期工作和项目审批管理 (一)小水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小水电项目执行《四川省企业投资项 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为保持分级管理政策的连 续性,我省小水电继续实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 2004年 本)》(川办发〔2005〕17号)规定的审批权限,对涉及综合利用要求、 需要省上协调外部条件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核准;对不涉及综 合利用要求、不需要省上协调外部条件的,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核准。同时通过加强小水电前期工作和项目核准程序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规范分级管理有关工作。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审定的河流水电规划和本地区小水电发展 规划,编制本地区小水电具体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和项目核准的年度计划, 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查批复后,作为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小水电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审查工程技术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编报项目申请报告的依据。 小水电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报省发展 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重点审查项目的必要性 和规划、工程技术方案有关问题以及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意见、 用地预审意见、拟使用林地意见等项目核准前置性条件,具备核准条件的, 通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项目核准相关手续;不 具备核准条件的,通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督促项目法人补齐再报。 (二)编报小水电项目申请报告必需的项目环评、水土保持方案、用 地预审、移民等相关前置性条件和批文,按省直相关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小水电移民安置及后期扶持工作,执行国家和省的小水电移民安置和 后期扶持政策。小水电项目法人负责出资加强小水电移民后期扶持。 (三)做好小水电电量消纳管理。各地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当地“十二 五”电力发展规划和办理小水电工程核准事宜,应在当地电网平衡小型水 电工程的电力电量;确需接入省电力公司统调电网的,应在核准前由当地 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提出申请,经省发展改革委、省 能源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用电需求、留存电量政策等各种因素统筹研究批 准后,再由小水电工程的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向省电力公司申请办理接入 系统相关手续。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小水电工程未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批 准接入统调电网的,省电力公司不受理并网申请、不办理相关手续;省发 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不核批上网电价、不核准接入系统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此前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开工的小型水电工程,已经省电力公司同意接 入统调电网、但尚未核准送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应补充征求当地电网 经营企业意见并由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当地电力消纳市场复核报 告的相关意见,与送出工程项目申请报告一并上报办理核准相关手续。 (四)经审批或核准的小水电项目,要按照审批或核准的有关规定在 切实落实建设资金以及用地等各项外部条件,依法办理各项手续,做好工 程招投标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办发〔2007〕64号)以及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开工建设。对不按规 定动工的,要依法收回电源配置点并严肃处理。 (五)已经审批或核准的小水电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工程技术方案。若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应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定报 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三、加强小水电建设期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管 (一)进一步加强小水电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小水电建设应当严格 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号),实行项目法人责 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其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项目法人应在与施工、监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 向项目核准(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由核准(审批)部门 指定具有质量监督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监督。 进入小水电开发市场的项目法人、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和设 备制造商等各类主体,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其 资质相符的业务。项目核准(审批)部门要加强小水电开发市场主体的管 理工作,规范小水电开发市场主体行为,对擅自更改批复设计方案、违规 违法施工、非法转包分包工程、降低质量标准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切实加强小水电建设期安全监管。小水电建设要严格执行《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号)。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 按照“属地监管和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综合监管与专 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小水电项目建设期安全监管;小水电项 目法人、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小水电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 发现违反规定擅自开工,或“边建边报”、“未报先建”等违规行为的, 应立即责令停工,并限期整改或拆除。 加强在建小水电站防洪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四 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建小水电项目 的防洪工作要服从项目所在地区防汛指挥部门的安排和指挥调度,项目法 人对项目各项具体防汛工作负总责。各在建小水电项目法人应组织协调建 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在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基础 上,结合实际在每年汛前编制完成项目本年度的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报 相应防汛指挥部门审查批准。项目法人及工程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 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内容,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项防汛抢险应 急准备。 四、加强小水电验收管理 (一)小水电开发建设必须按规定及时组织完成各类验收。未经验收 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阶段施工或投入使用。 (二)小水电验收参照国家能源局《水电工程验收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国能 新能〔2011〕263号)规定,截流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发展改革、能源部 门共同组织,工程蓄水验收、枢纽工程专项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发展改 革、能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法人和相关部门开展验收工作,机组启动验收 由项目法人、电网经营企业共同组织。水土保持、环保、林业、安全、消 防、防洪、移民、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三)省电力公司在组织对经批准接入省电力公司统调电网的小水电 的机组启动验收时,要对照国家和省水电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本意见要求, 审核小水电工程前期工作、建设管理的各项手续。手续齐备的,按正常程 序准予投入商业运行;手续不齐备的,报请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督促 项目法人完善有关手续,待手续完善并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同意后, 准予投入商业运行。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省电力公司 制订实施。 五、加强已建成小水电站的管理工作 (一)各有关部门和电站运营单位要建立小水电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加油站安全管理机构环境和安全管理程序安全管理考核细则外来器械及植入物管理 和定期鉴定 评估制度,定期对已建小水电工程进行安全评估,消除安全隐患。未进行 安全验收或安全评估的小水电工程,必须限期整改到位;存在安全隐患且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依法责令其停工或停止、限制运行。 (二)加强防洪安全管理。小水电在汛期应服从当地及上级防汛抗旱 部门的指挥调度,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各项防汛责任,加强汛情、工情、 险情监测和上报,做好抢险物资、队伍准备。防汛期间,防汛指挥部门有 权对出现险情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小水电站采取应急措施。 已建成投产的小水电站要按要求制订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 应急预案,并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调度权的防汛指挥机构审批后严格 执行,保证工程和上下游地区防洪安全。 (三)加强小水电大坝安全监管。落实《四川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 法》(省政府令第 223号),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小水电 工程大坝安全管理的监督。 六、加强协调服务指导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加强对小水电开发建设的协调服务指导。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职责和项目核准工作;能源部门要认真履行 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加强和规范小水电行业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要 统筹做好规划同意书、防洪评价(或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性评价)、水资 源论证、渔业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等审批工作;国土资源、 林业、扶贫移民、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 配合,积极指导和督促项目法人做好小水电土地预审、林业审批、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安全预评价等相关工作,按照小水电核准程序相关规定及 时研究审查出具相关审批文件,同一部门有多项审批事项的要按照并联审 批原则逐步统一集中到内设行政审批机构一次办理,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为加快小水电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小水电项目法人申办各项审批事项,审批要件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 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审批,同时要负责指导项目法人按规定落实审批要 件。 (二)全面清理和复审全省在建小水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 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指导市(州)、县(市、区)作为责任主体清理 复审在建小水电项目的办法和工作方案,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对不符合 规划,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 拆除。对未按规定完成技术审查、核准以及未依法履行用地、环评审批等 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建设,待补充完善有关手续后,方可继续建 设;对存在以上问题的已建成项目,要逐项进行补充评审,由相关部门提 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有 关部门和单位应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发电许可证,停止上网,并责令其腾 空库容及停止运行。因违规建设被责令缓建、限期拆除、停运造成的各种 损失,由项目法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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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产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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