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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秦汉官吏法的几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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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秦汉官吏法的几个特点       史  学  月  刊             2006 年   第 12 期 浅议秦汉官吏法的几个特点 王 彦 辉 于 凌 (东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24) [关键词 ] 秦汉 ;保举 ;考核 ;监察 ;经济犯罪 [摘 要 ] 秦汉政权是在批判周代贵族特权政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官吏的法律特权还处在一个逐渐 形成和强化的时期 ,这就使秦汉官吏法保留了一些相对合理的成分。具体来说 ,秦汉官吏法有以下几个主 要特点 :在官吏的选任环节本着保举原则 ,把个人的利益和风险有...

浅议秦汉官吏法的几个特点
      史  学  月  刊             2006 年   第 12 期 浅议秦汉官吏法的几个特点 王 彦 辉 于 凌 (东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24) [关键词 ] 秦汉 ;保举 ;考核 ;监察 ;经济犯罪 [摘 要 ] 秦汉政权是在批判周代贵族特权政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官吏的法律特权还处在一个逐渐 形成和强化的时期 ,这就使秦汉官吏法保留了一些相对合理的成分。具体来说 ,秦汉官吏法有以下几个主 要特点 :在官吏的选任环节本着保举原则 ,把个人的利益和风险有机结合起来 ;对官吏政绩的考核突出廉 与不廉和胜任与否 ;对官吏的监察在郡县体制内的同体监察的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自上而下的垂直监察体 系 ;对官吏的一般性刑事犯罪比照百姓处罚从重 ,尤其严惩官吏的经济犯罪。 [中图分类号 ] K232 ;D691.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58320214 (2006) 1220017207 Some Features of the Off icial La w in Qin and Han Dynasties WAN G Yan2hui YU Ling ( 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 , N ortheastern N ormal Universit y , Changchun 130024 , J i lin , China) Keywords :Qin and Han dynasties ; recommendation under an official’s guarantee ; examination ; supervision ; economic crime Abstract :Qin and Han Dynasties’s political power was based on the criticism of Zhou Dynasty’s noblemen politics and thus the exclusive law privilege held by Qin and Han Dynasties’s officials was still in a gradually forming and reinfor2 cing period , which helped the official law in Qin and Han Dynasties to remain some relatively reasonable element s. To be specific , the official law in Qin and Han Dynasties mainly has the following characteristics : first , the process of choosing new officials was based on the recommendation under an official’s guarantee , which combined the individual benefit s and venture together ; second , what was important to the examination of an officials political achievement was whether the official was incorrupt and capable or not ; third , in respect to the supervision of officials , which was based on the internal supervision within the administ rative county system , the vertical supervision f rom the top to the bottom was further improved ; fourth , officials’crime , especially their economic crime , would be punished more severely than that of the common civilians.   自从“云梦秦律”公布以来 ,学术界对秦汉时 期官吏法的研究步入了一个新阶段 ,已经发表的 有关官僚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和法律制度方面的论著不胜枚举。 其中既有关于官吏的选举制度、考核制度、监察 制度、奖惩制度的通论性论著 ;也有对惩治官吏 犯罪的具体刑律如赃罪、渎职罪、矫制罪、“故不 以实”罪等进行的专题研究。就在制度史研究中 对官吏法的立法和执法而言 ,除个别问题外大体 上已经基本清晰。但是 ,秦汉时期的官吏法与其 他时代相比有何不同 ? 具有哪些鲜明的时代特 征 ? 目前尚无专文进行归纳概括 ,因此有必要予 以探讨。 秦汉时代处于中国上古社会转型之后确立 新型国家体制的时期 ,这个新型国家体制的主要 特征是君主专制和中央集权 ,而它实现有效运转 的保证是以丞相为政府首脑的官僚制度。中国 古代刑与法的产生源远流长 ,最晚从春秋战国开 始就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体系 ,其中对各 级官吏的职掌、行政及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 ,以 及对触犯一般法令法规行为的惩治条例就是官 吏管理法规 (以下简称“官吏法”) 。周代社会习 惯上称之为礼治社会 ,但秦汉以后的古代社会有 法制而无法治 ,而是人治的社会。既然如此 ,治 国的前提就是治吏 ,对官吏的选拔、管理、监督、 赏罚就成为历代君主操纵国柄、实现国家治理的 头等大事。经过诸子百家 ,特别是法、墨等学派 对商周贵族特权政治的批判 ,各国变法运动对世 袭贵族阶层的沉重打击 ,贵族特权制度在当时的 国家政治生活中暂时丧失了市场 ,“食有劳而禄 有功”、“刑无等级”、“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 ·71· ©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禄”、“量功而分禄 ,故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虽 在农与工肆之人 ,有能则举之”等政治理念为社 会所广泛接受。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秦汉政权当 然不可能完全按照这种政治理念制定政治法律 制度和进行实际操作 ,但在有关官吏法中还没有 形成后世法典中诸如“八议”等特权法则是事实 , 这就使秦汉官吏法保留了一些相对合理的成分 , 应当成为后代治吏的龟镜。 一 在官吏的选任环节本着保举原则 , 把个人的利益和风险有机结合起来   秦汉官吏选举制度有很多途径 ,诸如军功 制、任子制、赀选制、察举征辟制、功劳升迁制等 , 而察举征辟制被视为入仕的正途。一般来讲 ,中 央及地方的长吏由朝廷直接选任 ,而公府、州府、 郡府及县廷的属吏则由各级主官辟除。不论是 荐人为官抑或是任人为吏 ,为防止各级官员结党 营私 ,进而演变成宗派党争 ,或举人不善 ,名不副 实 ,因此从秦国时期开始就严格推行“保举制”。 保举制源于什伍连坐法 ,实质是把这种连带责任 原则在官吏的选举和任用过程中加以引申和扩 大。 从文献记载来看 ,保举制最早见于《史记 · 范睢蔡泽列传》,其文曰 :“秦之法 ,任人而所任不 善者 ,各以其罪罪之。”“任”者 ,保举也 ,故苏林在 《汉书 ·汲黯传》中注曰 :“任 ,保举。”《史记》乃汉 人作品 ,其中对秦政特别是秦法的批判难免言过 其实 ,但从简牍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来看 ,司马迁对保举制的记 载是真实可信的。睡虎地秦简《除弟子律》规定 : “当除弟子籍不得 ,置任不审 ,皆耐为侯 (候) 。”这 段简文是对前引律条的补充 ,说明保举的范围很 广 ,对官吏弟子的任用也在保举的对象之内。由 此可知 ,秦时或许对所有吏员的任命都需要建立 在担保和连坐的基础之上 ,即对任何人的使用都 要求有人对此负责。这一制度在选举制度尚不 十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情况下 ,不仅必要而且行之有效 ,不 仅可以避免任人唯亲、任人唯权、任人唯财 ,而且 可以避免把无德无能无才之人安置在哪怕并不 重要的工作岗位上。 有鉴于此 ,西汉初年的官吏法完全继承了秦 制的传统和精神 ,如新出《二年律令 ·置吏律》规 定 :“有任人以为吏 ,其所任不廉、不胜任以免 ,亦 免任者。其非吏及宦也 ,罚金四两 ,戍边二岁。” 对这段律文有三点值得注意 ,一是保举他人为吏 不只限于在职官吏 ,非国家正式命官如乡官中的 无秩者和县、乡、里之三老均有资格荐人为吏 ;二 是对负有连带责任者的惩罚力度是很大的 ,对 “非吏及宦”者要“罚金四两”。与“罚金四两”罪 异罚同的律条有很多 ,如偷盗、强取人质、丢失官 印、矫制等 ,重者判刑 ,轻者亦“罚金四两”。三是 对在职官吏的保举者的惩罚由秦时“各以其罪罪 之”修正为“亦免任者”。即除非犯大逆不道罪 , 其他但免官职而已 ,并非要与被保者同罪 ,这是 时代进步的表现。 关于保举的程式和 格式 pdf格式笔记格式下载页码格式下载公文格式下载简报格式下载 ,《后汉书 ·朱浮传》 注引《汉官仪》在谈到“太常差选有聪明威重一人 为祭酒”时有所涉及 ,其文曰 :   其举状曰 :“生事爱敬 ,丧没如礼。通《易》、《尚 书》、《孝经》、《论语》,兼综载籍 ,穷微阐奥。隐居乐 道 ,不求闻达。身无金痍痼疾 ,世六属不与妖恶交 通、王侯赏赐。行应四科 ,经任博士。”下言某官某 甲保举。 “状”是保举人对被保举人的身体状况、家庭与家 族历史有无犯罪记录、孝或不孝以及资历、品行 的全面说明 ,最后说明某某人保举。太常举荐博 士祭酒的“状”自然要呈报皇帝批准 ,在朝廷存 档 ,前汉存于丞相府和御史府 ,后汉则存于尚书 台。《续汉书 ·百官志》在记录刺史职权时注引 胡广曰 :“又状州中吏民茂才异等 ,岁举一人。” “岁尽 ,赍所状纳京师。”此为刺史举荐茂才的保 举状要上报朝廷的制度。据此推论 ,地方郡国岁 举孝廉、诏举贤良等也应与此类同。而地方州 府、郡府、县廷属吏的选任 ,其保举状或许在各级 政府保管 ,因史书记载的缺漏 ,相关程式目前已 不得而知。 从文献所载的相关案例来看 ,保举制在汉代 执行了相当长的时间 ,如张苍以任人“大为奸利” 而免相、郑当时以任人“为大农僦人 ,多逋负”而 赎死。这两人官至公卿 ,红极一时 ,到最后却栽 在“所任不廉”。我们在痛惜他们的可悲遭遇的 同时 ,也对汉政府不打折扣地严格执行保举制度 的决心油然而生敬意。 制度本身规定 ,保举者对被保举人的担保责 任不是终身的 ,只限于所保职务的任期之内。为 防止有关单位错误理解立法原意进而促成冤假 错案 ,秦律在《法律答问》中特别对此作出详细的 权威解释 :“任人为丞 ,丞已免 ,后为令 ,今初任者 有罪 ,令当免不当 ? 不当免。”汉承秦制 ,汉代律 ·81· ©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文虽然至今未见相关法令 ,但秦的这个原则恐怕 不会改变。 从秦汉历史演进的历程而言 ,在国家政治生 活相对正常、吏治严明的情况下 ,保举制一般都 能认真贯彻 ;相反 ,一旦国家机器不能正常运转 , 保举制也就形同虚设了。如东汉中后期外戚、宦 官任人子弟宾客为官 ,布满州郡 ,自然对保举责 任已经无从追究。但我们必须认识到 ,作为一姓 专制的国家能够在选任官吏的环节上把个人的 利禄和风险有机结合起来 ,充分体现出当时统治 者治理国家的自觉意识和政治智慧。古往今来 任何时代 ,对于社会个体而言 ,如果只有获得利 益的权力而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 ,那么 ,任何人 对这种权力也就不可能去珍惜。没有风险意识 就不可能产生责任意识 ,缺少责任意识的社会当 然不会有光明的前途 ,这是历史的经验并成为留 给我们的宝贵遗产。 二 对官吏政绩的考核突出廉与不廉和胜任与否 秦汉时期在官吏管理方面制定了严格的考 核法规 ,既有对行政官员的年终上计制度、劳绩 制度 ,也有针对生产部门规定的考核细则 ,并按 功、劳、殿、最决定各级官吏的升迁黜免。具体考 核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因职能不同而内容各异 ,但总的精神和原 则是一致的 ,即在考核地方长吏管内的生产、治 安等总体目标的基础上 ,进一步突出各级官吏的 廉与不廉和胜任任职与否。 “廉”的本义指古代建筑堂基的侧边 ,引申之 为清白、廉洁、不苟取、有操守等 ,故段玉裁《说文 解字注》云 :“引申之为清也、俭也、严利也。”廉作 为衡量官员优劣的一个标准 ,正是取义于此 ,因 此而有“廉吏”一词 ,与“臧 (赃)吏”对称。对廉洁 奉公、遵纪守法等良好品行的提倡 ,不仅是百家 学者极力推崇的道德情操 ,也是历代统治者大力 褒奖的典范行为 ,所谓“见利思义”、“取之有道” 等等 ,无不体现了社会对士人出仕的基本要求。 当然 ,秦汉不同时期对“廉”的内涵在取向上是有 一定差异的 ,云梦秦简《语书》称 :   今法律令已布 ,闻吏民犯法为间私者不止 ,私 好、乡俗之心不变 ,自从令、丞以下智 (知) 而弗举 论 ,是即明避主之明法 (也) ,而养匿邪避 (僻) 之 民。如此 ,则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智 (知) ,是即 不胜任、不智 (也) ;智 (知)而弗敢论 ,是即不廉 (也) 。此皆大罪 (也) 。 据简文文义可知 ,秦律中“廉”的含义更侧重于官 员忠于职守 ,刚正不阿 ,有原则性。这种要求在 秦国时期显然得到了具体落实。作为儒学大师 的荀子在《强国篇》谈到他在秦国的观感时曾说 : “及都邑官府 ,其百吏肃然 ,莫不恭俭、敦敬、忠信 而不 ,古之吏也。入其国 ,观其士大夫 ,出于其 门 ,入于公门 ;出于公门 ,归于其家 ,无有私事也。 不比周 ,不朋党 ,倜然莫不明通而公也 ,古之士大 夫也。” 到了汉代 ,特别是汉文帝以后 ,在继承秦制 的同时 ,其治国方略也转向法治与文治并重 ,开 始注重统治官员的道德修养和表率作用 ,体现在 对“廉”的诠释上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比如汉 文帝在前元十二年三月的诏书中就明确指出 : “孝悌 ,天下之大顺也。力田 ,为生之本也。三 老 ,众民之师也。廉吏 ,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 三大夫之行。”[1 ] (p124) 这个“廉”就是廉洁不贪、有 操守的意思 ,因此后人称誉文帝“贵廉洁 ,贱贪 污”[1 ] (p3077) 。汉宣帝更是把官吏的廉洁与否提升 到国家能否长治久安的高度 ,提出了“吏不廉平 则治道衰”[ 1 ] (p263) 的至理名言。在这一思想认知 的基础上 ,汉政府对不廉亦即“臧吏”的贪赃枉法 行为制定了严厉的惩处法规 :比如对公款吃喝罪 (时称“所受监临饮食”)一律免官 ;对贪污受贿罪 (有“受故官送”、“受赇行贿”、“主守盗”等律名) 轻者夺爵免官 ,重者处死。而对垄断工程项目罪 (称“辜榷为奸利”) 、取息过律罪等商业性犯罪如 何判处 ,因文献只存律名不得而知 ,考虑到对其 他不廉行为的严惩 ,估计也不会轻判。西汉武、 昭、宣三帝时期 ,由于国家注意选拔能臣良吏 ,并 严肃考核制度 ,吏治良好 ,因此涌现出一大批治 绩突出的地方官 ,史书称誉为“汉世良吏 ,于是为 盛”。东汉前期对官吏的监督考核严厉到甚至近 于苛刻的程度 ,也很少发生贪赃枉法的重大案 件。而到王朝后期国家一旦放松对各级官员的 约束 ,或使考核程序流于形式 ,群发性的“不廉” 现象就会产生 ,进而形成制度化的腐败局面。 对于官员不胜任、不任职 ,秦汉律令有比较 具体的说明。前引秦简《语书》指出的“不胜任” 是指官员对管内吏民的犯法奸私行为、各种陋习 等不能及时察觉而失职。《二年律令 ·捕律》也 有这方面的规定 :“一岁中盗贼发而令、丞、尉所 ( ?) 不觉智 (知 ) 三发以上 , 皆为不胜任 , 免 之。”[ 2 ] (p153) 由此可见 ,汉代在使用“不胜任”这一 ·91· ©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概念的含义上和秦律是一致的 ,这和文献提供的 相关案例也大体相同。如《汉书 ·王尊传》:“尊 子伯亦为京兆尹 ,坐耎弱不胜任免。”《汉书 ·百 官公卿表下》:“(永光四年)光禄大夫琅邪张谭仲 叔为京兆尹 ,四年不胜任免。”这类所谓不胜任实 际就是官员因对管内的社会治安状况不好负有 直接责任 ,或豪强大姓坐大难治 ,或农民不堪租 赋徭役负担铤而走险 ,而作为一方大员和具体责 任人不能及时发觉 ,或发觉不能有效整治 ,就要 以不胜任被免职。正如尹赏临死告诫其子所说 : “丈夫为吏 ,正坐残贼免 ,追思其功效 ,则复进用 矣。一坐软弱不胜任免 ,终身废弃 ,无有赦时 ,其 羞辱甚于贪污坐臧。慎毋然 !”[1 ] (p3675)“残贼”在 某种场合其实和“能治剧”义同 ,指的是地方大员 有魄力 ,敢于查处豪门显贵的不法行为以及闾巷 少年的团伙犯罪 ,甚至不惜错杀无辜、血流成河。 此中的界限极其模糊 ,以其惩治对象的不同和利 益集团的党同伐异、主流舆论的不同评判而有 “能治剧”的能臣和号为“残贼”的酷吏这样正反 不同的价值区分。 不胜任在法律用语上一般适用于地方长吏 和具体责任吏员 ,而“不任职”则针对的是二千石 以上的朝廷命官 ,是失职罪和渎职罪的法律概 念 ,在适用于二千石这一级别的官员时往往和 “不胜任”相交叉。如汉元帝在责问丞相于定国 工作职责时就说 :“二千石选举不实 ,是以在位多 不任职。”[1 ] (p3043) 宣帝五凤年间 ,萧望之也上书指 出 :“百姓或乏困 ,盗贼未止 ,二千石多材下不任 职。”[ 1 ] (p3280) 这就说明 ,不胜任和不任职这两个法 律用语在含义上并没有严格的区别 ,不胜任侧重 于指具体职能官吏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而不任 职的内涵则相对宽泛 ,更侧重于对负有间接责任 人的处罚 ,在很多情况下往往成为罢免朝中公卿 的借口。比如武帝建元年间 :“丞相 (卫绾) 以景 帝疾时诸官囚多坐不辜者 , 而君不任职 , 免 之。”[ 3 ] (p2770) 又如武帝元封四年 ,因黄河泛滥和连 年用兵 ,关东出现二百万人口的流民潮 ,武帝竟 以丞相石庆“老谨 ,不能与其议”而赐其告归 ,石 庆也自感“惭不任职”[1 ] (p2198) ,乞求归还丞相侯 印。再如哀帝建平二年 ,丞相孔光“坐众职废 , 免”[1 ] (p710) 。 从以上所举数例来看 ,不胜任、不任职是衡 量官吏好坏的专项指标和一旦出现突发事件时 朝廷处理负有间接责任官员的一个罪名 ,而考核 官员综合指标的手段是通过上计来完成的。这 说明秦汉政府在用人理念上既重视考核各级官 吏的综合权能和业绩 ,也重视考核官吏在处理突 发事件时的应变能力和处理结果 ,这种对官吏进 行多方位全面考核的制度在正常情况下能够保 证国家行政的高效运转和不断提升官吏的管理 水平。而对不胜任、不任职行为的严肃处理也能 多少防止官吏养成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态 , 那样往往会使整个政府部门在官员饱食终日、不 求进取中空转 ,而官员只知“积日累久”坐待迁 转。正因为如此 ,才会形成秦汉官员不胜任“其 羞辱甚于贪污坐臧”的从政心态 ,才会发展为后 人“诸宰官治民功绩不著而私财丰足者 ,皆免黜 停废 ,久不选用”[ 4 ] (p375) 的用人思想和用人标准。 三  对官吏的监察在郡县体制内的同体监察的 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自上而下的垂直监察体系   国家公共权力源于民众的委托 ,而随着分职 设官的常态化并形成国家制度 ,权力作为一种公 共资源又必然发生异化 ,成为反过来欺压民众的 力量和滋生腐败的温床 ,这在古今中外任何不同 政治体制下都概莫能外。因此 ,建设和健全科学 民主的监督机制就成为治理国家的首要任务和 衡量一个政权政治文明程度高低的标尺。 秦汉时期各级官吏都分掌着一定的权力。 权力是一种政府行为 ,具有主体的强制性和客体 的服从性 ,权力的执掌者既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 造福家国百姓 ,也可以滥用权力祸国殃民。因 此 ,秦汉统治者在设计国家机构时就已经充分认 识到必须要建立一套和行政系统平行的监察制 度 ,以期实现国家体制内部的自我制衡。鉴此 , 秦汉时期相继建立和完善了以御史大夫、监郡御 史、刺史为一系 ,以郡太守、督邮为另一系的双重 监察体制。秦时中央设御史大夫掌监察 ,其属官 下派诸郡 ,每郡置一监号为监郡御史 ,借以监察 和牵制郡守 ,防止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滥用职权。 由于这种监察方式是一种垂直监察 ,力度较大 , 所以效果显著。 西汉初年 ,罢省监郡御史 ,只有郡守对属县 行使监察权。他通过每年一次的“行县”体察下 情 ,“检查郡奸 ,举善黜恶 ,诛讨暴残”[ 5 ] (p20) 。至 西汉中期 ,又设置督邮一职 ,每郡划分为若干部 , 每部由一督邮专司监察之责 ;或由“丞相遣史分 刺州”,但“不常置”[1 ] (p741) ,也无固定监察区。这 ·02· ©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样一套监察体制存在着明显的漏洞 :一是郡守身 兼二任 ,行政、监察纠缠不清。其后尽管独立设 置督邮一职 ,但督邮作为郡守的属官直接由郡守 选任 ,其监察权必然受制于郡守 ,监察工作不可 能摆脱行政权力的干预。二是丞相遣属吏巡行 郡国 ,属于自上而下的垂直监察 ,应当很少受到 地方人事关系的干扰。但这种“遣史分刺”只是 临时性的举措 ,又没有固定的监察区 ,最多只能 对一些恶名昭著的案件起到监察作用 ,而对那些 错综复杂、隐藏较深的违法乱纪行为在短期内根 本无从调查和揭露。三是既然来自中央的监察 在大多数情况下形同虚设 ,地方郡县体制内的同 体监察又在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的控制下开展工 作 ,这就使得郡守的权力不受控制 ,失去了任何 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和制衡。一旦中央对郡守选 任不良、督察不到位 ,就会导致地方的群体性违 纪行为的多发和全面的吏治腐败。汉武帝有感 于此 ,遂于元封五年正式创建了十三州刺史制 度。 十三州刺史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典型的垂直 监察 ,源于秦代的监郡御史之制 ,二者又有明显 的区别。其共同点一是都直接隶属于中央的最 高监察机构 ———御史府 ,地方行政长官不得过问 和干扰其监察行动 ;二是以卑临尊 ,朝廷易于驾 驭。主要区别也很明显 :一是制度规定刺史不常 驻出刺监察区 ,而是定期“巡行所部郡国 ,录囚 徒 ,考殿最 ,初岁尽诣京都奏事”[6 ] (p3617) 。这种方 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监察官和地方行政长 官过从太多 ,以致双方形成地方利益集团进而互 相倚重 ,甚至沆瀣一气。二是刺史有固定的监察 区 ,但不是一二个独立的行政单位 ,而是数个郡 国。这就避免了秦代监郡御史一郡一监所带来 的弊端 ,即监察官凌驾于行政长官之上 ,使郡守 有名无实 ,畏首畏尾 ,不能树立起地方最高行政 长官的权威。这样一旦政局发生变乱 ,整个行政 系统会立刻陷入瘫痪状态。三是刺史是单纯的 监察官不是行政长官 ,权责分明。其监察内容严 格按朝廷颁布的“六条”行使职权 ,不得具体过问 地方的行政、人事、司法等事项。“六条”之中除 第一条是纠察强宗豪右的非法行为外 ,其余都是 针对郡国守相制定的 ,监察指向非常明确。具体 内容包括 :被监察者不执行国家政策法规 ,曲解 诏书聚敛为奸 ;刑赏任己 ,烦扰苛暴 ;任人唯亲 , 蔽贤宠顽 ;二千石子弟倚恃荣势 ,请托受取 ;权钱 交易 ,贿赂公行。这些规定无疑是针对当时带有 普遍性违法乱纪现象制定的 ,既是郡国守相必须 注意的基本准则 ,违犯者必究 ;也是约束刺史权 限的重要禁忌 ,所察过当将免职查处。这是一种 在君主专制时代相对科学的垂直监察制度 ,刺史 代表皇权依法对地方长官进行有效监督制衡 ,既 可以保证国家行政职能的正常运作 ,防止地方权 力膨胀和民怨沸腾 ;又使监察官对地方政务不得 擅自干预 ,各行其责 ,也能够保证地方行政的有 序进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刺史六条”针对郡国守相的规定中把“不奉 诏书遵承典制 ,倍公向私 ,旁诏守利”列于首位 , 是为了防止地方长官故意抵制诏书、矫制、曲解 诏书、伪书等政治性犯罪而设。一旦出现这类行 为不仅严重妨碍中央政策的执行 ,在信息不畅达 的时代甚至容易突发恶性政治事件 ,因此是中央 政府最为关注的问题。地方长吏刑赏任己 ,风历 杀人 ,“妖祥讹言”,是造成官民关系紧张进而引 发“妖贼蜂起”的直接原因 ,正如汉宣帝所总结 的 ,“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 ,政 平讼理也”[ 1 ] (p3624) 。而实际情况却往往是“细民 冤结 ,无所控告 ,下土边远 ,能诣阙者 ,万无数人 , 其得省治 ,不能百一”[9 ] (p208) 。正是因为如此 ,能 否做到“政平讼理”就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兴 衰 ,而为统治者所高度关切。地方长吏“选署不 平”,蔽贤宠顽 ,主要是对郡国守相选任属吏任人 唯亲或唯权或唯钱的问题而发 ,刺史发现问题就 要依据保举制度追查保举人的连带责任和直接 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其余两条主要是防 止地方官及其家庭或家族的经济犯罪 ,比如请托 受取、阿附豪强等。 从史书记载来看 ,这种垂直监察的效果是比 较显著的。比如刺史制度实行之初 ,“天下郡太 守多为奸利”,而三河 (河东、河南、河内)尤甚 ,丞 相长史田仁请求出刺三河 ,致使“三河太守皆下 吏诛死”[3 ] (p2782) 。后来翟方进为朔方刺史 ,也“居 官不烦苛 ,所察应条辄举 ,甚有威名”[1 ] (p3412) 。但 到西汉末年 ,刺史被赋予了更多的权限 ,进而干 预地方的行政 ,往往“代二千石署吏听讼 ,所察过 诏条”[1 ] (p3086) 。东汉中后期 ,刺史更进一步获得 行政权和统兵发兵权 ,从监察官演变为凌驾于郡 守之上的地方最高行政长官。这一转变已经背 离了汉武帝设立刺史制度的初衷 ,其所应起到的 监察作用也随着刺史职权的不断提高而丧失殆 ·12· ©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尽。尽管如此 ,汉武帝对监察制度的改革不失为 一姓专制政体下的有益探索 ,因此也得到后人的 高度评价 ,称之为“刺史六条为百代不易之良 法”[7 ] (p704) 。 四 对官吏的一般性刑事犯罪比照百姓处罚 从重 ,尤其严惩官吏的经济犯罪   在君主专制时代 ,官僚阶层是维护一姓皇权 和保障政治大一统的政治支柱 ,因此都合法享有 某些特权 ,不同的时代只有程度上的差别而没有 性质上的分别。从这个意义上说 ,历史上的身份 性特权是权力异化的产物 ,并随着君主专制制度 的极端化而愈演愈烈。秦汉时期制定的法律同 样属于特权法 ,官吏根据其级别的高低依法享有 有罪先请、免于戮辱、赎罪、免罪减刑等特权。尽 管其中一些特权如赎罪、免罪减刑等并非官吏所 独享 ,但也绝非一般庶民百姓都能够实际享有。 然而 ,正如前文所论 ,秦汉政权是在批判周代贵 族特权政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人的身份及政 治经济权力的分配都处在一个重组阶段 ,因此官 吏的法律特权也处在一个刚开始逐渐形成和强 化的时期。与此同时 ,为了有效防止各级官吏的 违法乱纪行为进而造成官民关系紧张并可能危 害国家机体 ,秦汉政府也在不断加大对官吏犯罪 活动的打击力度 ,以期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从 现有法律资料来看 ,当时对触犯刑律的官吏在处 罚上主要本着以下两个原则。 一是就一般性刑事犯罪而言 ,官吏和百姓若 触犯相同律令时则对官吏处罚从重。各级官员 都拥有一定的政治资源 ,和民众处于不平等的地 位 ,有条件利用手中的权力凌驾于民众之上 ,因 此在立法上要对官吏加重惩处。比如对通奸罪 的判处就体现了这一立法精神。《二年律令 ·杂 律》规定 :“诸与人妻和奸 ,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 舂。其吏也 ,以强奸论之。”城旦舂是徒刑的一 种 ,刑满可以释放 ,强奸罪则要“府 (腐)以为宫隶 臣”[2 ] (p195) 。“腐”指腐刑 ,是肉刑的一种 ,对男子 而言辱莫大焉。对违犯禁令参与赌博的官吏在 处罚上也是如此。汉简有相关律文规定 :“博戏 相夺 钱 财 , 若 为 平 者 , 夺 爵 各 一 级 , 戍 二 岁。”[ 2 ] (p158) 这是对民的规定 ,参加赌博和担任裁 判者都要受到夺爵和戍边的重罚 ,惩戒力度已经 很大。如果官吏参与类似活动判刑更重 ,往往要 处以“城旦”刑。例如安丘侯张拾、樊侯蔡辟方都 因为“搏掩”而“完为城旦”[1 ] (p592、p625) ,“搏掩”即 赌博取钱财。虽然贵为列侯 ,一旦染指赌博活 动 ,尚且被夺国服刑 ,一般官吏恐怕也不会处罚 从轻。 二是在官吏各种形式的犯罪活动中要从重 处罚经济犯罪。秦汉时期有关官吏坐罪的律目 很多 ,大致可以划分为政治性犯罪、朋党性犯罪、 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一般性刑事犯罪等几大类。 其中 ,除危害君主权威和国家安全的政治性犯罪 量刑最为苛重之外 ,首当其冲的就是严厉惩治各 种形式的经济犯罪。表现之一是赃罪的量刑起 始尺度规定得非常低 ,按制赃 250 钱以上就要定 罪 ,赃十金 (十万钱) 以上者弃市 ,而且这个数目 始终没有因为官吏俸禄数量的变化、物价的升 降、世风习俗的变迁等因素而改变。可见秦汉政 府对待官吏的经济犯罪不仅格外重视 ,而且惩治 的态度鲜明严肃。表现之二是不惜动用“禁锢” 或“废”的手段警惧官吏犯赃。从相关记载来看 , 秦汉时期的官吏坐罪免官然后在服刑期满后再 次被擢用为官是极为普遍的事情 ,有的甚至几次 坐罪失官仍复进用 ①。如果官至二千石因罪坐 免 ,只要所坐非赃 ,都可以待诏丞相府 ,享受比六 百石的待遇。但是 ,一旦官员犯有赃罪就要被禁 锢终身。秦律中免除官职的术语有“免”和“废”, 免要轻于废。被免者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重新为 官 ,如云梦秦律《金布律》就有“官啬夫免 ,复为啬 夫”的记载。“废”的处分即永不叙用 ,适用的范 围就简牍资料来看包括故意抵制令书罪、欺诈 罪、不胜任罪等 ,似乎不限于赃罪。汉代惩治“臧 吏”的法律术语是“禁锢”,史称“孝文皇帝时 ,贵 廉洁 ,贱贪污 ,贾人、赘婿及吏坐臧者皆禁锢不得 为吏”[1 ] (p3077) 。西汉末年以后 ,鉴于官场腐败势 态的日益严重 ,对“臧吏”的禁锢之法越发严苛 , 动辄“增锢二世”、“禁锢三世”。不仅如此 ,朝廷 对那些敢于以私枉法起用废官为吏者也要予以 严惩。秦律规定 :“任法 (废) 官者为吏 ,赀二 甲。”[ 8 ] (p127) 对此律汉承秦制并有所发展 ,由赀罚 改为免官 ,如东汉顺帝初年 ,太傅桓焉就“坐辟召 禁锢者为吏免”[6 ] (p1257) 。 “禁锢”作为刑罚的一种最早见于《史记 ·秦 始皇本纪》,其文曰 :“自今以来 ,操国事不道如 ·22· ① 参见李振宏《居延汉简与汉代社会》第 243 页 ,中华书 局 2003 年。 ©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不韦者籍其门。”张守节《正义》云 :“籍录其子 孙 ,禁不得仕宦。”这说明“禁锢”刑最初是针对官 吏政治性犯罪而设。此后 ,其适用范围不断扩 大 ,既有身份性限制 ,如贾人、赘婿等 ;也有针对 官吏的各种形式犯罪的立法 ,诸如不孝罪、首匿 罪、妖言诽谤罪、朋党罪、赃罪等。其中 ,禁锢官 吏的具体律目中除了赃罪之外 ,严格地说还都属 于政治性犯罪 ,或者危害皇权 ,或者危害中央的 集权统治 ,或者危害国家大政方针的贯彻执行 等 ,因此都要通过立法严厉打击。对官吏犯赃罪 不惜采用“禁锢”之法 ,甚至于“禁锢二世”、“禁锢 三世”,这在历代惩罚官吏犯罪的各种立法中实 属罕见 ,既体现了汉代统治者企图杜绝官吏犯赃 的决心 ,也反映出统治者对官吏犯赃屡禁不止的 焦虑和无奈。当然 ,在国家政治生活相对正常的 条件下 ,“禁锢”刑对官吏犯赃无疑会起到一定的 威慑作用。如东汉前期 ,郑均之兄为县吏 ,“颇受 礼遗”。郑均把自己佣工所得钱帛尽与兄 ,说 : “物尽可复得 ,为吏坐臧 ,终身捐弃。”其兄深感震 动 ,“遂为廉洁”[ 6 ] (p946) 。而当政治黑暗 ,朝权失 控 ,一旦出现外戚宦官专权的局面 ,“禁锢”之刑 就形同虚设了。如安帝朝阎显专权 ,宦官樊丰等 贵幸用事 ,“属托州郡”,“宰司辟召 ,承望旨意 ,招 来海内贪污之人 ,受其货赂 ,至有臧锢弃世之徒 复得显用”[ 6 ] (p1764) 。在此环境条件下 ,官吏大胆 贪腐犯赃一发而不可收 ,何可再遑论“禁锢”所应 有的威慑作用了。 官吏犯赃 ,终身废弃 ,体现了当时国家企图 杜绝赃罪的意志。而本人犯赃 ,锢及子孙 ,则有 悖于儒家“恶恶止其身”的人道主义精神。立法 者对赃罪的深恶痛绝和严惩不贷的良苦用心虽 然可以理解 ,但这也偏离了国家法典应有的公正 性原则。问题在于 ,政府尽管对官吏经济犯罪从 不同方面采取措施严格防范 ,定罪量刑不可谓不 严 ,惩罚力度不可谓不大 ,但事实上却是屡禁不 止。特别是在国家政治生活动荡失序之际 ,其往 往恶化为群发性官场行为 ,轻则舆论哗然 ,成为 社会进步势力与邪恶势力斗争的焦点 ;重则激化 社会矛盾 ,引发为全国性动乱。这其中的缘由很 多 ,既有物欲的贪求、攀比陋习的诱惑等人性弱 点上的因素 ,也有政治资源的容易被滥用和权力 监督不力等制度缺陷上的原因。对于偶发性的 经济犯罪可以从官吏个体的素质上寻找答案 ,也 可以从同一制度运行的阶段性上做出说明 ;而对 于群发性的经济犯罪就很难从个体素质的角度 加以解释 ,必须从政治体制上进行思考 ,才能给 出恰如其分的解答。 参考文献 : [ 1 ]班固. 汉书[ M ] . 北京 :中华书局 ,1962. [ 2 ]张家山汉墓竹简[ M ] . 北京 :文物出版社 ,2001. [ 3 ]司马迁. 史记[ M] . 北京 :中华书局 ,1959. [ 4 ]陈寿. 三国志[ M] . 北京 :中华书局 ,1959. [ 5 ]孙星衍辑. 汉官六种[ M ] . 北京 :中华书局 ,1990. [ 6 ]范晔. 后汉书[ M] . 北京 :中华书局 ,1965. [ 7 ]顾炎武. 日知录[ M ] . 上海 :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8. [ 8 ]睡虎地秦墓竹简[ M ] . 北京 :文物出版社 ,1978. [ 9 ]王符著 ,汪继培笺 ,彭铎校正. 潜夫论笺校正[ M ] . 北京 :中华 书局 ,1985. 收稿日期  2006203218 作者王彦辉 ,历史学博士 ,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 化学院教授 ;于凌 ,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龙  田】 ·32· © 1994-2007 China Academic Journal 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 All rights reserved. http://www.cnk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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