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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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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及重大工程等方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并对同一项目的授奖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科技功臣奖、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及重大工程等方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并对同一项目的授奖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和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完成人。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称奖励委员会)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及日常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第一节 甘肃省科技功臣奖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甘肃经济、社会发展或保障国家安全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七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所称“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 省科技功臣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显著成就,实现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推动了该领域的重大发展,创造出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经济效益指:(1)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实现产业化,新增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2)引进、应用、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以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使主导产品达到一定生产规模的,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增值部分)。 (二)在某一学科领域的研究中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卓有建树,曾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前两名)。 第九条 省科技功臣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在学术前沿从事研究和开发工作。 第十条 省科技功臣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2名,且不重复授予同一公民。 第二节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所称 “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在国内外该项自然科学新发现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首次发表。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以上水平;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主要研究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推荐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应当在《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十六条 与国外、省外的机构和人员合作取得重大发现的在甘中国公民,如果为该发现主要学术思想和主要研究工作的完成人,并由该机构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可推荐为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 第十七条 评定自然科学奖获奖项目的等级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认可和广泛应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有重要的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认可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有一定的进展,并为学术界所认可和引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甘肃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八条 甘肃省技术发明奖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甘肃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公民。 在国外、省外或者在甘的外资机构完成的重大技术发明,其知识产权归中国公民所有、在甘实施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可依《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本《细则》申报甘肃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所称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等的技术综合。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三)所称 “经实施一年以上,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二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技术发明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推荐综合性重大技术发明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应当在《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中提出充分理由。 第二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甘肃省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开发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三)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甘肃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五)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规划、政策、管理、体制改革、科技法制、软科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研究、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其研究结果被政府部门采纳、实施,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协调发展并取得一定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申报推荐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 第三十条 科普类奖励参考国家有关办法另行制定评审规则。 第三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技术水平,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成果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先进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在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推广应用项目类: 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超过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推广应用技术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较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软科学研究项目类 软科学研究的方法属国内外首创,研究思路独特,有重大的创新,研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研究结论被政府部门采纳,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软科学研究的方法采用国内外先进的方法,研究思路独特,有较大的创新,研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研究结论被政府部门采纳,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软科学研究的方法先进、科学,研究思路较独特,有一定的创新,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研究结论被政府部门采纳,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六条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人组成。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厅厅长担任,设副主任1至2人、秘书长1人。 第三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 审定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 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 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科技功臣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各类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四)对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出,报奖励委员会批准。委员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奖申报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聘请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担任委员。 第四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自然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学科(专业)范围内的省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相应的评审委员会。 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四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推荐部门择优评审后,按照下列渠道报奖励办公室。 (一)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市、州所属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由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州人民政府推荐; (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所属的在甘单位可直接推荐;中国人民解放军驻甘单位的候选人(候选项目)由兰州军区有关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推荐; (三)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具备推荐条件的企业集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设奖单位等亦可推荐; (四)由2名以上所熟悉专业的院士或者5名以上科学技术专家共同推荐一名(项)候选人(候选项目)。 第四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四)所称“科学技术专家”,是指甘肃省科技功臣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 第四十三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人推荐省科技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四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逐级推荐和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在省科学技术厅当年下达的推荐限额内进行推荐。 申报与推荐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科技成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要求。 (二)按规定格式和要求认真填写甘肃省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三)推荐省科技进步奖的候选项目应当是经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登记的科技成果,成果登记截止日期为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四)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 第四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甘肃省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及其产品、卫生技术等,在未获得有关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甘肃省科学技术奖。 第四十七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五章 评 审 第四十八条 符合《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四条及本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推荐组织和推荐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四十九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的(学科、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必要时可组织答辩。 第五十条 奖励委员会对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五十一条 评审结果在省科学技术厅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并受理异议。异议处理后的拟获奖名单,经省科技厅审核后公告,并报省政府备案。 第五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占获奖总数的 10%、40%、50%。 (二)评审采取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以打分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各评审委员会在认真审阅材料的基础上,采取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等额产生三等奖以上授奖项目,并按照限额提出科技功臣奖候选人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候选项目。 (三)各评审委员会向奖励委员会报告本评审委员会推选省科技功臣奖候选人或甘肃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的评审情况。 (四)奖励委员会采取差额评选、记名方式对省科技功臣奖候选人、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评选。被推荐为省科技功臣奖候选人和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一等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在奖励委员会会议上介绍情况,并对评委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五)奖励委员会及其各奖种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委员到会,其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六)省科技功臣奖及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获奖项目,须经奖励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投票通过。通过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投票的项目超过限额时,从高至低取至限额。 (七)评审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不含二分之一)通过。网络评审方式以得分排序等额确定。 (八)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奖励办公室提出解决方案,经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五十三条 被推荐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人不作为奖励委员会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监督及异议处理 第五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以下称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委员会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奖励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及时转交监督委员会。 第五十六条 监督委员会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专家学者,可以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资格的处理。 第五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学者建立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推荐评审委员会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第五十九条 异议受理范围包括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六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事先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六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五十九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六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异议,由有关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推荐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送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人员)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15天内提出书面申诉,如实提供异议所涉及的补充材料和旁证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作答复的,视为弃权。 奖励办公室应及时向监督委员会报告异议处理情况。 第六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者其委员;评审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办公室,不得自行提交评审组织讨论或转发其他委员。 第七章 授 奖 第六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政府核准。 第六十七条 省科技功臣奖由省政府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技功臣奖奖金数额为60万元。其中,20万元奖给科技功臣获得者,20万元奖给完成相关项目的其他有功人员,20万元用作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六十八条 甘肃省自然科学奖、甘肃省技术发明奖、甘肃省科技进步奖由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获奖项目的奖金应如数发给获奖个人,各级单位不得截留,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奖金挪作他用。科技奖励的获奖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本细则数字表述“以上”、“以内”除注明外均包括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15日发布的《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PAGE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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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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