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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二十五表 《万国卷一突破 100 分之理论法学 45 表及疏议——陈璐琼》已经完成,感谢支持! 卷一突破 100分无捷径,无非反复尔,每天诵读一小时,实现背多分。陈璐琼 1 万国卷一突破 100分之宪法二十五表及疏议 ——北京大学 陈璐琼 http://weibo.com/chenluqiong 专题一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特征、本质、分类与原则★★ 宪 法 的 特 征 1、成文 宪 法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法 05-11 ①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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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卷一突破 100 分之理论法学 45 表及疏议——陈璐琼》已经完成,感谢支持! 卷一突破 100分无捷径,无非反复尔,每天诵读一小时,实现背多分。陈璐琼 1 万国卷一突破 100分之宪法二十五表及疏议 ——北京大学 陈璐琼 http://weibo.com/chenluqiong 专题一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特征、本质、分类与原则★★ 宪 法 的 特 征 1、成文 宪 法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法 05-11 ①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②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即(1)宪法是制定普通 法律的依据;(2)任何普通法律、法规均不能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 背;(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③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 陈璐琼议:这里仅指成文宪法,比如我国,不包括英国的宪法。 2、宪法 是公民 权利的 保障书 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06-8 ②宪法的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陈璐琼议:1789 年《人权宣言》:“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 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3、民主 事 实 法 律 化 的 基本 形式 1、民主事实的普遍化(革命胜利,取得政权)是宪法产生的前提; 2、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结果和基本形式; 3、民主的非理性部分要有宪政来制衡和约束。 陈璐琼议:民主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会有“多数人暴政”。而宪法保护 每个人的利益,包括少数人,因此,民主和宪法也会出现矛盾和冲突。 本 质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阶级力量的对比居于主要地位。宪法是 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分 类 形 式 分 类 成文 不成文 1、英国学者 J〃蒲莱士提出,以有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为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划分; 2、成文:1789年美宪法、1791 年法宪法;不成文:英国。 陈璐琼议: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 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刚性 柔性 1、英国学者 J〃蒲莱士提出,以有无严格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 陈璐琼议: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刚性宪法的国家。实行不成文 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柔性宪法的国家。 钦定 民定 协定 1、以制定机关为标准划分,分为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2、钦定宪法: 1889年日本宪法、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1814法国宪法、 1848年意大利的宪法 3、协定宪法:1215年英《自由大宪章》、1830年法国宪法。 陈璐琼议:英国是虚君,假协商,法国要 30(三人)才能协商。 基 本 原 则 1、人民主权。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基本人权(2004年人权入宪)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 赋人权学说 3、法治原则(1999年“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核心思想在于依法 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4、权力制约(资本主义分权,社会主义监督)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 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 《万国卷一突破 100 分之理论法学 45 表及疏议——陈璐琼》已经完成,感谢支持! 卷一突破 100分无捷径,无非反复尔,每天诵读一小时,实现背多分。陈璐琼 2 两 者 关 系 1.宪政的要素: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 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⑴制宪是宪政的基本前提;⑵宪政的基本内 容是民主制度制度化⑶法治是宪政发展的必然结果⑷人权保障是宪政的核心价值 与基本目标。 陈璐琼议: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具体实现过程或状态;即“宪法是静 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二、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与实施保障★★ 宪 法 制 定 制宪权。源于古希腊、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最早系统提出是法 国的西哀耶士。他在《第三等级是什么?》指出:唯有国民拥有制宪权。”近代以来的 宪法历史表明人民是制宪主体,通过或主要通过间接民主的形式制定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中国人民事实上成为我国宪法的制 定主体。1954年 9月 20日中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它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陈璐琼议:目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只有修宪权。 宪 法 修 改 方式 全面修改(新中国前三部宪法);部分修改(修正案);无形修改 程序 1.宪法修改权专属全国人大 2.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和 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起 3.通过: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多数通过 4.公布: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10-23 宪 法 解 释 解 释 机关 立法机关:源自英国。我国的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机关:首创于美国 1803 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目 前世界上有 60多个国家采用该体制。 专门机关:专门机关指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特别设立的机关。最早提出建 立宪法法院的是汉斯〃凯尔森,奥地利、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韩 国等国建立了宪法法院,法国等国家建立了宪法委员会。 宪 法 实 施 及 其 保 障 宪法实施,指宪法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在现实生活中贯彻落实,是其制定颁布后运行状态。 司 法 机 关 负责 由普通法院依照司法程序与司法原则,对具体争议案件所涉规范性文件进行审 查,裁决其是否违宪。普通法院无权脱离具体案件而直接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合 宪性审查并宣告其无效。 立 法 机 关 负责 由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以法令、决议等形 式改变或撤销违宪的规范性文件。 陈璐琼议:我国也属此体制,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 专 门 机 关 负责 由宪法设立的特定机关依据特定程序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并对违宪的规 范性文件进行撤销。这一体制源于法国 1799 年设立的护法元老院。以法国的 宪法委员会以及德国的宪法法院为典型。09-17 事 先 审查 在规范性文件尚未颁布实施以前,由有权机关对其合宪性作出审查,对于不合 宪的文件或给予修改或给予撤销。【批准】 事 后 审查 在规范性文件颁布以后,有关主体对其合宪性提出疑问,由有权机关对其合宪 性作出审查,对于不合宪的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备案和审查】 陈璐琼议:我国是事先审查(如对须经批准才能生效的规范性文件的批准制)以及事后 审查(如对无须经全国人大批准而生效的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制)相结合的制度。05-62 《万国卷一突破 100 分之理论法学 45 表及疏议——陈璐琼》已经完成,感谢支持! 卷一突破 100分无捷径,无非反复尔,每天诵读一小时,实现背多分。陈璐琼 3 附 带 性 审 查 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对案件所涉规范性文件 的合宪性提出质疑,由有权国家机关对其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陈璐琼议:附带性审查多为由司法机关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所采用。 宪 法 控诉 指公民在其宪法权利受到损害时向宪法法院或其他机构提出控诉,要求其对有 关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以保障自己的宪法权利。公民进行宪法控诉,一般 说来应在穷尽一切其他救济手段而得不到有效救济时方能使用。 三、中国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正★★★ 年代 指导思想 基本制度 国家经济政策 具体制度 1988 (2) ○1 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 让。(出租)06-59 ○1 私 营 是 补 充,对其引导、 监督、管理 1993 (6) ① 处 于 初 级 阶 段、建设有中国 特色理论、改革 开放;○2 多党合 作和政治协商 ○1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 完善宏观调控 ○1 “国营”改 “国有”;② 联产责任制是 集体经济 ○1县三改五 1999 (6) ○1 长期处于初级 阶段,邓小平理 论,沿着建设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的道路; ○1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 有制共同发展和按劳分 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 并存,发展市场经济;○2 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 国 07-64 ○1 非公有制是 重要组成,引 导、监督和管 理;○2 农村集 体经济是双层 经营体制 ○1“反革命”修改 为“危害国家安 全”。 2004 (12) ○1 建设者;○2 三 个代表,沿着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道路,政治文 明 ○1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 和继承权,其合法私有财 产不受侵犯,国家依法征 收、征用并补偿;○2 国家 依法对土地征收、征用并 补偿;○3建立、健全社保 制度;10-18 ○1 国家鼓励、 支持和引导非 公有制经济, 并对其依法实 行 监 督 和 管 理; ○1人权;○2特区代 表;○3“戒严”改 “紧急状态”;○4 主席“国事活动”; ○5乡三改五;○6国 歌。 四、宪法的渊源 宪 法 渊 源 07-59 1、宪法典,宪法修正案也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 2、宪法性法律,我国选举法、国旗法、港澳基本法、国籍法等都是宪法性法律。 陈璐琼议:英国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的典型,不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 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 3、宪法惯例,宪法条文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 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4、宪法判例,宪法无明文规定,而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形成并有宪法效力的 判例,根据“遵循先例”和“违宪审查”原则,宪法判例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 其他联邦上诉法院都可以用新的宪法判例进行推翻。10-62 陈璐琼议:宪法判例是英国不成文宪法的组成部分。但它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5、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能否成为国内法的渊源及宪法的 《万国卷一突破 100 分之理论法学 45 表及疏议——陈璐琼》已经完成,感谢支持! 卷一突破 100分无捷径,无非反复尔,每天诵读一小时,实现背多分。陈璐琼 4 渊源,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它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五、宪法规范与宪法效力★★ 1.宪法 规范 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宪法最基本要素和构成单位。 (1)根本性 (2)最高权威性 (3)原则性 (4)纲领性 (5)相对稳定性 2.宪法 规范分 类 1.确认性规范:对已存事实认定的宪法规范。宣言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 性规范等形式。 2.禁止性规范(强行性规范):对特定主体或行为限制的宪法规范。 3.权利义务性规范:调整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宪法规范,包括权利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和权利义务复合性规范。 4.程序性规范:规定宪法制度运行程序的规范。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如人 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规范不 做具体的规定,而是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的具体程序,如具体的选举程序。 3.宪法 效力 1.宪法效力具有最高性与直接性。 2.宪法效力最高性的来源:宪法制定权来源的正当性;宪法规定内容的合理性; 宪法程序的正当性。 专题二 国家的基本制度 一、基本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 人民民 主专政 是基本 政治制 度,是 国体。 实质 一、其实质 是 无 产 阶 级专政。 1、工人阶级领导是根本标志 2、工农联盟是阶级基础。 3、二者的国家职能和历史使命是一致的。 二、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 特色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将长期存在和发展”。(93 年 入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陈璐琼议: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 2、爱国统一战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 织形式,不是国家机关。我国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 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 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的广泛的政治联盟。【2004年修宪成为四个】 中国政 权组织 形式, 即政体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度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逻辑起点; 选民民主选举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前提;07-62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基本经 济制度 1、自然资源公有问题:(1)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部队等全民单位的财产属于国家专有;(2)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农 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国家所有的,归集体所有。(3)宅基地、自留山、自留 地属集体专有 05-09 2、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规定的了经济制度。09-22 文化制 度 1、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 2、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比较系统全面地规定了文化制度。 《万国卷一突破 100 分之理论法学 45 表及疏议——陈璐琼》已经完成,感谢支持! 卷一突破 100分无捷径,无非反复尔,每天诵读一小时,实现背多分。陈璐琼 5 二、国家结构形式★ 省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级 地级市、设区的市、自治州 县级 县级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乡级 乡、镇、民族乡 主体 权 限 全国人大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设臵 国务院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臵和区域划分 省级人民政府 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臵和区域划分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 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 三、地方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自 治 机 关 1)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乡不是自治地方; 2)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民政府,检察院和法院不是自治机关; 3)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 自治地方的主席、州长和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05-14 2、自 治权 1)立法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人大制定的法规;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 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2)自治机关经过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3)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 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 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 60日内给予答复。07-19 4)自主管理地方财政。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 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 税,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09-63 5)自主管理地方经济建设。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 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 批准,开展边境贸易。10-63 6)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 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二)特别行政区制度 中 央 管 理 的 特 别 行 政 区 1.负责外交事务,可授权。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限包括: (1)参加外交谈判;(2)可以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 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3)签发特别行政区护照 和其他旅行证件的权利,并有实行出入境管制的权力;(4)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 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的权力,但行使此项权力需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万国卷一突破 100 分之理论法学 45 表及疏议——陈璐琼》已经完成,感谢支持! 卷一突破 100分无捷径,无非反复尔,每天诵读一小时,实现背多分。陈璐琼 6 的 事 务(中 央,仅 指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委会, 国 务 院。) 2、负责防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防务。香港、澳门政府负责维持社会治安。 陈璐琼议:军队不干预地方事务。 3.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中央人民政府依法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行政机关的主 要官员以及澳门检察院检察长。 4.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全国人大常务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危及国家 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进入紧急状态, 5.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但是可以授权。但如香港、澳门特别 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 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 解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6.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国务院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须经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 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的代表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特 别 行 政 区 享 有 的 高 度 自 治 权 1.行政管理权。 2.立法权,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 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认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 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但无溯及力。 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1)各级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干涉。(2) 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3)它们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小总结】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对比 香 港 澳 门 行 政 长 官 10-65 (1)行政长官是特区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2)产生:行政长官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3)任期: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4)年满 40周岁。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 20年并在外国无 居留权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 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没有“国外无居留权”限制 职权:特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执行立法会的法律,做施政报告,接受议员质 询,税收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行政长官的辞职:(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2)因两次拒绝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 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 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行 政 机 关(特区 (1)性质和地位: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对立法会负责。 (2)组成:首长是行政长官。下设政务司、财务司、律政司和各局、厅、处、 《万国卷一突破 100 分之理论法学 45 表及疏议——陈璐琼》已经完成,感谢支持! 卷一突破 100分无捷径,无非反复尔,每天诵读一小时,实现背多分。陈璐琼 7 政 府 ) 07-20 署等。 行政官员必须是在当地连续居住 15年并 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 公民担任。 没有“无外国居留权”限制 立 法 机 关(立法 会) 议员一般是由永久性的居民担任(可以是非中国籍;可以在外国有居留权) (1)非中国籍的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 久性居民在立法会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议员组成没有比例限制。 (2)年满 40 周岁、在特区通常居住连 续满 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区永 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08-16 (2)立法会主席、副主席在澳门通 常居住连续满 15 年,没有年龄要求 “无外国居留权”的限制 (3)立法会议员由选举产生。任期 4 年 (3)由选举和委任方式产生。 司 法 机 关 法官根据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 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 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 政法院 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 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 民担任;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 法官的任免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 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澳门终审法院法官任免报全国人大 常委会备案;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 须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由行 政长官提名,国务院任命 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 设有检察院。 特 别 行 政 区 行 政 长 官 和 立 法 会 之 间 的关系 (1)立法会通过的法案,须经行政长官 的签署、公布,方能生效;(2)香港特 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 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 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 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 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 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 规定处理。(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 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 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 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 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行政 长官在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 的意见。行政长官在其一任任期内只能 解散立法会一次。 立法会对行政权的监督 (1)通过财政预算案和其他重要法 案 (2)弹劾行政长官:如立法会全体 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议,指控行政 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 职,经立法会通过进行调查,立法会 可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负责组成 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并担任主席。调 查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立法会 提出报告。如该调查委员会认为有足 够证据构成上述指控,立法会以全体 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可提出弹劾 案,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1. 基 层 政 权 1.“基层”:在城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在农村:乡级行政区划; 2.“政权”: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其权力的统一体。 3.基层政权的派出机关属于基层政权。 2. 基 层 群 众 性 1. 设 臵 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级政府提出,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居委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政府决定。 《万国卷一突破 100 分之理论法学 45 表及疏议——陈璐琼》已经完成,感谢支持! 卷一突破 100分无捷径,无非反复尔,每天诵读一小时,实现背多分。陈璐琼 8 自 治 组织 2. 成 员 1)村委会组成人员(正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居委会组成人 员(正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 2)村委会、居委会每届任期 3年,可连选连任。 3)本村 1/5以上有选举权村民可要求罢免村委会成员,罢免须有选举权者过 半数通过。 3. 村 民/ 居 民 会 议 1)组成:18周岁以上村民(居民)组成。 2)地位与职 权 a/村委会(居委会)向村民会议(居民会议)负责报告工作; b/涉及全体村(居)民利益,村(居)委会须提请会议决定; 3)自治规则 08-15 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报乡级政府备 案 4)召集和主持:由村委会和居委会。 5)决议条件 a/村民会议须有本村 18 周岁以上过半数村民或 2/3 以上户的 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b/居民会议须有全体 18 周岁以上居民、户的代表或居民小组 选举的代表过半数参加,所作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3. 二 者 的 关系 1、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关对村委会、居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 干预依法属于村民、居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村委会、居委会协助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最新修改★★★【2011 年新增考点】 村 委 会 组 织 法 村 委 会 1、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调整:乡政府提出,村民会议讨论,县政府批准 2、三至七人组成,有妇女,有少数民族,任期三年,连选连任 3、可以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生育等委员会 选 举 程 序 06-12 1、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 民小组推选。 2、选委会应将下列人员列入登记的村民名单:年满 18周岁,有选举权, 本村户籍;或非本村户籍公民居住一年以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 同意。 3、选委会 20 日前公布名单,异议者公布之日 5日内申诉,3日内决定 4、村民提名候选人,差额选举,村民过半参加,选举有效,获得过半数 选票当选。超出名额再次选举,不足名额另行选举。【两个过半数】 5、委托选举: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 陈璐琼议:委托的条件比较低,只有书面、选举权和近亲属。 罢免、 职 务 终止 1、1/5 以上有选举权者或 1/3 以上村民代表提议,登记参加选举选民过 半数投票,投票村民过半数通过。【两个过半数】 2、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刑罚,自行终止。 换届 工作移交:新一届产生 10日内,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政府监督。 村 民 会 议 村 民 会议 1、提议召开:1/10以上村民或 1/3以上村民代表。 2、召开:村委会召集,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或 2/3以上户代表参加。 3、决定须参加者过半数同意【两个过半数】 4、职权:撤销或变更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5、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事项: 误工人员及补贴标准、集体收益使用、公益事业兴办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土地承包经 《万国卷一突破 100 分之理论法学 45 表及疏议——陈璐琼》已经完成,感谢支持! 卷一突破 100分无捷径,无非反复尔,每天诵读一小时,实现背多分。陈璐琼 9 营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方案、宅基地、征地补偿费、处分集体财产、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 6、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报乡政府备案。 陈璐琼议:村民会议的决议通过都是“两个过半数”。 民 主 管 理 和 监 督 1、村务公开范围: (1)涉及集体公共利益的项目,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 其实施情况;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政府或社会捐赠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陈璐琼议: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 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2、村务监督:(1)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 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2)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 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3)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列席村委会会议。 3、民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 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 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陈璐琼议: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4、村委会成员经济责任审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由县级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乡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 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审计包括本村下列 事项:10-21 (1)财务收支(2)债权债务(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 使用情况;(4)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 投标情况;(5)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 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6)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 计的其他事项。 陈璐琼议:凡是公开、监督和审计的,都是公共利益的财物和债务。 四、选举制度 ( 一 ) 选 举 制 度 基 本 原 则 1、普遍 性 1.享有选举权条件:18周岁、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 3.下列人员享有选举权:a、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而没有被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b、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和 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选举权的;c、正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被劳动教 养和拘留的。但是,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 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 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万国卷一突破 100 分之理论法学 45 表及疏议——陈璐琼》已经完成,感谢支持! 卷一突破 100分无捷径,无非反复尔,每天诵读一小时,实现背多分。陈璐琼 10 2、平等 性 选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次选举一个投票权,每一代表所代表 的选民人数相同,代表地位平等。城乡比例是 1:1。09-19 3、直接 间接选 举并用 1.乡级、县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 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地级、省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的人大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 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3.全国人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区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4、秘密 投票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对于少数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人,选举法规定可以委托他信任的 人代写。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 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举自由,可以亲自 参加,也可委托选举, 陈璐琼议:委托选举的条件:外出,选民、书面,不过三人,选委会同意。 ( 二 ) 选 举 流 程 1、选举 机构的 确 认 08-61 选举委员会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一般设立主人 1人,副主 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选委会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职。 1、直接选举由本级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 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陈璐琼议:间接选举整体上由本级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投票由下一级人大 的主席团主持。 2、代表 名额的 分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 定。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 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3、选区 划分 选区划分主要发生在直接选举过程中,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 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选区选 1—3名代表。 4、选民 登记、 确认和 异 议 09-21 1.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2.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 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 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 3.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 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 能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4.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 20日前公布。对名单有异义的,公布之日起 5 日内向选委会申诉。选委会应在 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不服的,可 以在选举日的 5日前向法院起诉,法院在选举日前作出判决,该判决为最 后决定。 5、代表 候选人 推荐 1.各政党、人民团体可联名或单独推荐候选人,选民或代表 10人以上可 联合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 的情况。但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 陈璐琼议:目前网络热炒的“独立候选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即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 不一定是选举他的下一级人大的代表,同时,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 《万国卷一突破 100 分之理论法学 45 表及疏议——陈璐琼》已经完成,感谢支持! 卷一突破 100分无捷径,无非反复尔,每天诵读一小时,实现背多分。陈璐琼 11 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6、代表 候选人 的确定 提名候选人名单 15 天前公布,人数超过最高差额的由选民协商,协商不 成的预选确定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 7日前公布,应该组织见面,回答 选民问题。 7、差额 选举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 倍;陈璐琼议:三个名额,有四人到六人参加选举。 由选民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 之一。陈璐琼议:10个名额,有 12人到 15人参加选举。 8、代表 当 选 04-11 直 接 选举 1.选举有效:选票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区全体选民过半 数参加投票, 2.选票有效:每选票所选人数少于或等于规定应选人数 3.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不包括 1/2)选票 陈璐琼议:当选直接选举两个过半数,间接是全体过半数。 4.另行选举:差额确定;票多者当选,且票数不得少于选票 1/3 间 接 选举 1.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当选 2.另行选举要求差额选举,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当选 ( 三 ) 罢 免 直接选 举 1、须经原选区全体代表过半数选民通过 2、原选区选民 30 人以上(对乡级代表)或 50 人以上(对县级代表)联 名提出罢免案,县级人大常委会接受罢免要求 3、原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陈璐琼议: 谁选举、谁罢免,直接选举容易罢免难。 间接选 举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决定本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 大代表的罢免,但无权决定罢免本级及下级人大代表 2、须经罢免决定机关全体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用无记名方式 3、提出罢免案的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主席团或 1/10以上人大代 表联名向本级人大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 1/5 以上人员联名向常委会提出对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 免案 4.乡级人大正、副主席,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成员,地级以上人大专门委员会 成员须是本级人大代表。因此,其代表职务被罢免或辞职丧失,其职务终止 5.间接选举的罢免决议报请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 四 ) 辞 职 1、乡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书面辞职;公告 2、县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公告 3、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辞职;报送上一级人大常 委会备案、公告。(所有辞职,均需全体过半数通过) ( 五 ) 出 缺 补 选 人大代表因故在任期内出缺的,由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补选 ①间接选举的在闭会期间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补选个别上一级人大代表 ②补选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 ( 六 ) 代 表 权 利 1.对全国人大提案权。一个代表团或 30人以上代表联名,可向全国人大提出议案,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代表依法提出的议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万国卷一突破 100 分之理论法学 45 表及疏议——陈璐琼》已经完成,感谢支持! 卷一突破 100分无捷径,无非反复尔,每天诵读一小时,实现背多分。陈璐琼 12 08-9 4 2、投票权。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他人, 也可以弃权。 3、询问权。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 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批判和意见权; 4、质询权。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 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 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5、罢免权。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6、视察权。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进行视察时, 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建议、 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陈璐琼议:乡、民族乡、镇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统一安排,开 展调研等活动;组成代表小组,但是没有约见和视察权。 4.人身保护权。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非经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 经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 关应当立即向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 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 陈璐琼议:主席团或者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 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做出决定。 乡、民族乡、镇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 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05-12 7、“言论免责”权: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8、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 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 七 ) 代 表 的 义务 1、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 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2、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 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陈璐琼议: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 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 八 ) 资 格 的 暂停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 九 ) 代 表 资 格 终 止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辞职被接受的; (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4)被罢免的; (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万国卷一突破 100 分之理论法学 45 表及疏议——陈璐琼》已经完成,感谢支持! 卷一突破 100分无捷径,无非反复尔,每天诵读一小时,实现背多分。陈璐琼 13 (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7)丧失行为能力的。【2011年新增】 ( 十 ) 对 破 坏 选 举 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 或者代表;②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③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 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④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 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还应当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陈璐琼议:只有贿赂当选的才是当选无效,其他的都是有效的! 专题三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 等权 1)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不合理差别对待,要求国 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实现的基础。 陈璐琼议:平等不是均等,不是一视同仁,而是避免不合理的歧视。 2)平等权的基本内容:第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包括在立法上的平等。第 二,禁止歧视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第三,平等权与合理差别并不冲突,并不绝 对排斥差别对待。它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 \、政 治 权 利 和 自 由 08-1 7 , 09-6 4 , 07-6 0 , 05-6 0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我国,凡是年满 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 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商业秘密与他人隐私。不得利用出版物来传播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 (2)我国现在施行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3)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 (4)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 局、城市公安分局。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陈璐琼议:除非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国家机关、 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5)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 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6)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 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陈璐琼议:对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公民不得在 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 (7)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内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 港、火车站和港口。 陈璐琼议:除了以上的地方,表达的意义在哪里呢? 《万国卷一突破 100 分之理论法学 45 表及疏议——陈璐琼》已经完成,感谢支持! 卷一突破 100分无捷径,无非反复尔,每天诵读一小时,实现背多分。陈璐琼 14 3)参政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 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宗 教 信 仰 自 由 1)公民有信教与否的自由,信哪个宗教、教派的自由,信教时间上的自由; 2)宗教信仰是公民个人私事,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歧视。 3)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 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4、人 身 自 由 1)狭义人身自由: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 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生命权:即享有生命的权利。 3)人格尊严权:主要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陈璐琼议: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如卖淫女游街违法 4)住宅权,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占、侵入,但是损毁、搜查或查封除外。 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 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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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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