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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的财产险理赔原则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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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的财产险理赔原则浅析《保险法》中的财产险理赔原则浅析 雷卫东2011年6月22日【中国保险报】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其中凸显了一些的财产保险理赔原则。 合同成立原则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

《保险法》中的财产险理赔原则浅析
《保险法》中的财产险理赔原则浅析 雷卫东2011年6月22日【中国保险报】 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强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其中凸显了一些的财产保险理赔原则。 合同成立原则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程序,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保费之后,往往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确认是否同意承保。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引发的纠纷很多,因此建议投保人提早做出投保安排,约定好保险的起期,可以是缴纳保费后的次日或某个特定的日期。 理赔的程序和时限原则 《保险法》明确规范了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了理赔难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 一是约束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材料的行为,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 二是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 三是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是规定了罚则,保险人未及时履行相关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是提出了先予赔付的概念,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险双方明确责任和时限,便于监督,提高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质量。 保险公司说明原则 为了使投保人在投保前能够全面了解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以决定是否投保,《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这是对投保人知情权的维护。同时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的条款无效。这要求保险公司需要向客户做出详尽的说明。 保险财产转让原则 《保险法》对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一是明确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维护保险关系的稳定。 二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险人的权利。 另外,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之后,投保人有义务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因为保险标的的转让有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的增加。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在车险理赔中,二手车转让中经常遇到的保单持有人和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问题。 责任保险赔偿原则 责任保险的赔偿程序凸显了对受害方的权益保障。 一是明确了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二是从制度上保障了第三者权益,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类似司法财产保全的作用。从实际情况来看,涉及到责任保险的案例中,鉴于受害方法律意识的淡薄与法律知识的欠缺等因素,确实存在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致害方)赔偿了保险金,而致害方利用其在事故中的有利地位,只是将部分保险金赔偿给受害方,甚至未对受害方进行赔偿,而将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挪作他用的现象。该规定促使被保险人接受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时,必须提供其向受害人的赔偿证明,不仅体现了对受害方的保护,而且一定程度上杜绝了道德风险,减少了整个保险行业的经营风险。 三是明确诉讼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以上变化,在财产险责任保险的理赔中,在车险之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理赔中都需要进行应对。 限制了保险人在未得到及时通知情况下的免责权 《保险法》规定,只有“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限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且仅针对“无法确定的部分”,同时存有例外,即“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即类似汶川地震或者大型的自然灾害情况下,明确了保险公司的主动赔付义务。这样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实现了最大的保护,更加充分地体现出财产保险的补偿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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