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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3618-2009-T 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报告、公布和解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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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3618-2009-T 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报告、公布和解除程序 ICS65.020 B16 a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3618—2009 检疫性有害生物 疫情报告、公布和解除程序 Report,publicationanddisestablishmentprocessofquarantinepests 2009-04-27发布 2009-10-01实施 丰瞀嬲紫瓣訾箍攀瞥星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11’ 刖 罱 本标准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

GB 23618-2009-T 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报告、公布和解除程序
ICS65.020 B16 a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GB/T23618—2009 检疫性有害生物 疫情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公布和解除程序 Report,publicationanddisestablishmentprocessofquarantinepests 2009-04-27发布 2009-10-01实施 丰瞀嬲紫瓣訾箍攀瞥星发布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及11’ 刖 罱 本标准由全国植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学兵、赵宇翔、李娟、崔永三、郑华。 (;B/T23618—2009 1范围 检疫性有害生物 疫情报告、公布和解除程序 本标准规定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疫情报告、公布和解除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官方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报告、公布和解除。 GB/T23618—2009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检疫性有害生物quarantinepest 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的经济或生态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 并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有害生物。本标准中指的是农业、林业、进出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2.2 疫情pestepidemicsituation 本标准中指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或传播对农业、林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及人类生命健康等造成 危害或威胁的情形。 2.3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estriskanalysis 评价一种有害生物是否为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其传人的可能性及将为此采取的植物检疫措施力度的 过程。 2.4 植物plant 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等。 2.5 植物产品plantproduct 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有害生物的产品。 2.6 监测monitoring 为及时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是否存在以及掌握其发生动态而持续进行的调查。 2.7 扩散spread 有害生物在某个地区内地理分布的扩展。 2.8 根除eradication 采取植物检疫措施将一种有害生物从一个地区彻底消灭。 3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确定程序 3.1名单的提出 3.1.1 国务院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组织农业、林业、进出境植物检疫机构、全国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专家 1 GB/T23618—2009 提出《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初选名单。 3.1.2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植物检疫机构的有关专家提出《农业植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引进植物种苗时禁止携带的危险性有害生物》、《调运植物及植物产品防止传播的危 险性有害生物》的初选名单。 3.1.3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植物检疫机构的有关专家提出《林业植物 检疫性有害生物》、《引进林木种苗时禁止携带的危险性有害生物》、《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防止传播的 危险性有害生物》的初选名单。 3.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及植物检疫机构的 有关专家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林业补充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初选名单。 3.2风险分析 3.2.1国务院农业、林业、检验检疫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各自对提出的3.1.1、3.1.2、3.1.3所列的 初选名单中的种类开展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并根据风险分析结论提出征求意见稿。 3.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各自对3.1.4所列的初选名单中的种 类开展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并根据风险分析结论提出征求意见稿。 3.3征求意见 3.3.1《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应征求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并通报WTO秘书处。 3.3.2《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引进植物种苗时禁止携带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调运植 物及植物产品防止传播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应分别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意见。 3.3.3《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引进林木种苗时禁止携带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调运林 业植物及其产品防止传播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应分别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 意见。 3.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 名单》应分别征求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意见。 3.4名单的确定及颁布 3.4.1国务院农业、林业、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各自对反馈意 见进行处理,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征求意见后的名单进行论证。 3.4.2国务院农业、林业、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论证会议意见确定《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 单》,并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颁布。 3.4.3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论证会议意见确定并颁布《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引 进植物种苗时禁止携带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调运植物及植物产品防止传播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名 单》。 3.4.4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论证会议意见确定并颁布《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引 进林木种苗时禁止携带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调运林业植物及植物产品防止传播的危险性有害生 物名单》。 3.4.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论证会议意见,分别确定并颁布本省(自治 区、直辖市)《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 3.5名单中种类的删除 3。5。1删除名单中的种类按确定的程序规定进行。 3.5.2删除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的种类应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a)发生范围普遍,采取植物检疫措施进行疫情封锁控制无实际意义; b)其发生或传播不再对农业、林业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及人类生命健康等造成危害或威胁。 2 GB/T23618—2009 4疫情确认和疫情报告程序 4.1 引进植物种苗在隔离种植或分散种植期间的疫情确认和疫情报告 4.1.1 引进植物种苗在检疫隔离种植或分散种植期间发现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或《引进 植物种苗时禁止携带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中的疑似种类,由国务院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指定的鉴定机 构负责疫情确认。 4.1.2疫情确认后负责检疫监管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构、或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向分别向国 务院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农业或林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1.3国务院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或林业主管部门分别通报各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构、 各级农业或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加强对此类引进植物种苗的口岸检疫和种植期间的检疫监管。 4.2初发疫情的确认和报告 4.2.1县级行政区初次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的种 类,分别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鉴定确认;由所在地县级农 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逐级向市、省级农业、林业植物检疫 机构报告。 4.2.2省(自治区、直辖市)初次发现《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 单》中的种类,由国务院农业或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最终鉴定确认。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4.2.3出入境植物检疫机构初次发现《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的种类,由国务院检验检疫主 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确认。由出入境植物检疫机构负责逐级向国务院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报告。 4.3其他疫情的确认和报告 4.3.1当地已分布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本省(自治 区、直辖市)《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中的种类,由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鉴定确认。 4.3.2调运植物及植物产品在途中检疫检查,或在调入地检疫复检时发现携带调出省(自治区、直辖 市)《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中的种类,或调入省(自 治区、直辖市)提出调入农业(林业)植物及植物产品时要求检疫的危险性有害生物种类,由本省(自治 区、直辖市)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指定的机构鉴定确认。 4.3.3调运植物及植物产品在途中检疫检查,或在调入地检疫复检时发现携带调入省(自治区、直辖 市)或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 单》中的种类,或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调入农业(林业)植物及植物产品时要求检疫的危险性有 害生物种类,由发现地县级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 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通报调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植物 检疫机构,并抄送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4.4疫情报告的内容 疫情报告应采用书面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a) 检疫性有害生物中文名、学名、异名; b)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生面积、危害程度; c)检疫性有害生物鉴定证明; d)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e)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疫情公布程序 5.1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调查结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疫情报 3 GB/T23618—2009 告情况,向社会公布《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调运植物及植 物产品防止传播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调运林业植物及其产品防止传播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单》中 的种类的疫情信息。 5.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调查结果、各地疫情报 告情况,向社会公布《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林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名单》中的种 类的疫情信息。 5.3公布疫情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检疫性有害生物中文名、拉丁学名、异名; b)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寄主; c)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布的乡镇级行政单位名称,同时注明所属的省、市、县。 6疫情解除程序 6.1 当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分布区内(乡镇级以上行政区,下同)通过有效手段根除后,由主管部门向社 会宣布该地解除疫情。 6.2疫情解除程序参照5.1和5.2。 6.3疫情的解除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通过有效手段根除后,分布区内没有该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寄主植物; b)通过有效手段根除后,在分布区连续3年疫情监测调查中没有发现该检疫性有害生物。 GB/T23618—2009 参考文献 [1]《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粮农组织,1997. [2]《实施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协定》,世界贸易组织,1994. [3]《植物检疫术语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5号出版物,粮农组织,2007. [4]《检疫性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1号出版物,粮农组织,20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1. Z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1997. r-7]《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92. [8]《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1994. [9]《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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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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