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
赠法》 (以下简称 《捐赠法》)
于1999年6月28日公布 ,当年9月1
日起生效。 《捐赠法》是 目前我
国规范慈善活动的基本法律,包含
总则、捐赠和受赠、捐赠财产的使
用和 管理 、优 惠措 施 、法律 责任
和附则等6章,共32条。施行10余
年来,为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提供 了必要的法律保障。然而,由
于各种原因。一些人至今尚不知道
《捐赠法》,许多人对该法还不甚
明了。为了进一步发挥 《捐赠法》
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保驾护航作
用,有必要对之进行认真解读。
一
、 《捐赠法》的立法宗旨
《捐 赠 法 》的立 法 宗 旨:一
是 “鼓励捐赠” ,国家鼓励 自然人
(个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自愿
无偿 地 向公益 性社会 团体和公 益 性
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自己的合法
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二是 “规范
捐赠和受赠行为”,以保证慈善捐
赠活动持续有序开展。三是 “保护
捐赠人 、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
益”,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
的积极性,发挥慈善捐赠的最大社
会效益。四是 “促进公益事业的发
展”,这是 《捐赠法 》的最终立法
目的。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除了
各级政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
增加财政投入外 ,有赖广大爱心人
士和各类组织的解囊资助。
《捐赠法》明确规定了 “公益
事业”的范围, “本法所称公益事
业” 包括下列四项:
(一 )非营利的救助 灾害、救
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
¨ 李汉民
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 )非营利的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 )非营利的环境保护、社
会公共设施建设 ;
(四 )非营利的促进社会发展
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
业 。
由此可知 , “公益事业”是指
不以营利为 目的的、促进社会发展
和进步的、使众 多民众或全体社会
成员受益的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
共事业。其中,不以营利为目的、
使社会公众受益则是 “公益事业”
的本质特征。
二、 《捐赠法》的基本原则
《捐赠法》的基本原则既是该
法各章各条必须体现的基本原则,
又是该 法 实施过 程 中任何 组 织和
个人 都 必 须 始 终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捐赠法》的基本原则有四:
(一 )自愿无偿原则。任何单
位和个人为公益事业捐赠财物 ,
都要 完全出 自自愿,国家禁止任何
机关和 团体向下强行摊派或变相摊
派;捐赠是不图回报的,任何单位
和个人也 不得 以捐赠为名从 事营利
活动 。
(二 )尊重捐赠人意愿 、符合
公 益 目的使 用捐赠 财产原 则。譬
如 ,经济 欠发 达 的某县社 会各界
捐款 共计 2000万元 支援 玉树 灾 区重
建,该县政府截留100077元 用于发
放低保金的行为是违反 《捐赠法》
的行为;又如某私企老板 向县政府
捐赠10万元 ,希望用于增发本 乡五
保老人的供养费,县政府就必须按
其意愿将这10万元分期发放到该 乡
五保老人手中,而不能分发给全县
五保老人 ,更不能挪作他用。
(三 )捐赠不违背社会公德 .
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
益原则。遵循这一原则,公民只能
捐赠个人 的合 法财产 ,无权捐赠非
法拥有的财产,也不能单方面捐赠
夫妻共 同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和合
伙共南贼产
(四 )公益性 团体或单位受赠
的财产 受 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侵 占、挪用和损毁原
则。
慈善 捐赠 活动 的持 续有 序 开
展 ,有赖 国家机 关 、党的组织 、
社会 团体 和社会 公 众 ,无论是 捐赠
者、受赠者、还是受益人 ,都 自觉
遵守这些基本原则。违反任何一条
原则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三、捐赠者的权利和义务
为 了鼓 励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
组织积极为公益事&-N赠, 《捐赠
法》在第二、三、四章比较全面地
规定了捐赠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 )捐赠者享有的五种权利:
一 是选择权。第九条规定, “自
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
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 团体
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
赠 ”
二是决定权。第十二条第一款
中规定, “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
数量 、用途和方式”,即是说 ,捐
赔 多少赋 产,捐赠的赋产采取 币
形式还是实物形式 ,捐赠的财产用
于哪一种公益事业,惠及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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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是公开捐赠还是秘密捐赠 ,都由捐
赠者 自主决定。
三是留名、命名权。第十四条
规定,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
业工程项 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
单独捐赠的工程项 目或者主要 由捐
赠人 出资兴建的工程项 目,可以由
捐赠人提出工程项 目的名称 ,报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如 “田家
炳楼”、 “曾宪梓楼”⋯⋯
四是 查询权 。第二十一 条规
定,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
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 ,并有
权对捐赠财产的使 用管理 “提 出意
见和建议”。
五是享受税收优惠权。第二十
四条规 定 , “公 司和其他 企业依
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
业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享
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 惠”。依照
《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捐
赠款 (在规定的限额 内,物则折价
计算 )可在企业所得额中扣除,即
企业捐赠款可不纳企业所得税 ;第
二十五条规定 , “自然人和个体工
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
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也是可在税前扣除,捐赠财产不须
纳个人所得税;第二十六条规定,
境外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
依法 “减征或者免征进 口税和进 口
环节的增值税”。
-(二 )捐赠者应尽的义务:
首先是及时如数移交捐赠财产
义务。 《捐赠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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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
方式将 捐赠财产转移给 受赠人 ”
。 这是捐赠者要依法履行的基本义
务,即是说捐赠人 出于爱心 ,自愿
向公益事业捐赠款物 ,无论捐赠协
议是 口头的还是书面的,都要在承
诺 的交付期 限 内 ,按 照承诺 的 交付
方式 ,如数将捐赠款物移交给受赠
人 ,不得拖延折扣 ,更不得诈捐。
其 次是 与受 赠人订 立捐 赠协
议 义务 。 《捐赠法 》第十三条规
定, “捐赠人捐赠财产兴建公益事
业 工 程 项 目,应 当与 受赠 人 订 立
捐赠协议 .对工程项 目的资金、建
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
四,受赠者的责任
《捐赠法》界定的可以接 受公
益捐赠的 “受赠者”只有三类:公
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
业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 (主要是 民政部 门 )。公益性社
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
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会 、
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
利的事业单位是指 “依法成立的,
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
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 共
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 门只有在发
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在境外捐赠人的
要求下,才能成为受赠人。
为 了规范捐赠财产的使 用和管
理,发挥捐赠的最大公益效应,《捐
赠法》明确规定了受赠者的种种责
任 :
一 要在接受捐赠后 , “向捐赠
人 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将受赠
财产登记造册 ,妥善保管” (第十
六条 )。
二要在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
目竣工后 。及时 “将工程建设、建
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向
捐赠人通报” (第十三条 )。
三要 “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
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
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
四要按照其宗 旨或捐赠协议的
约定合理使 用捐赠财产 , “不得
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 (第十
七、十八条 )。
五要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建
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和受赠财产
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
理” (第十九条 )。
六要为境外捐赠人办理捐赠财
物入境许可证申领或入境手续 (第
十五条 )。
七要 “积极 实现捐赠财产的保
值 增值” (仅对公 益性社 会 团体 而
言,第十七条 )。
五、县级以上政府的责任
在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初
级阶段 ,县级 以上政府的 大力扶
持和有效监管对于公益慈善的快速
发展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捐赠
法》因此明确了政府的责任 :
一 要采取有力措施, “对公益
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
单位给予扶植和优待” (第八条第
一 款 )。
二要对捐赠者实行税收优惠,
并大力表彰其中的对公益事业发展
有突出贡献者 (第八条 )。
三要加强对受赠人使 用和管理
受赠财产的监督 (第二十条 )。
政府和捐赠各方都严格依法 办
事,慈善捐赠必将快速有序发展。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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