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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013号 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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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013号 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2012年1月20日 财税[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有关精神,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

财税[2012]013号 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2012年1月20日 财税[201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有关精神,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符合上述减税条件的物流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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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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