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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消费税 (一)计税依据 1. 从价计征 应税税额=销售额 *适用税率; · 以下项目不属于销售额: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 (2)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i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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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一)计税依据 1. 从价计征 应税税额=销售额 *适用税率; · 以下项目不属于销售额: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 (2)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i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1) 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从价定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的,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应税消费品的使用税率缴纳。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 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 销售数量的确定 ·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 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先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4. 计税依据特殊规定 ·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 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处理: · 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 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 按照其他合理方法 对酒类生产企业在本次检查年度内发生的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被查酒类生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不同的核算方式,选择以上处理方法调整其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核定应纳税额,补缴消费税。 ·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将并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应纳税额计算 1.生产销售环节(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 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 (1)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2)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 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 自产自用 应纳消费税 (1) 销售价格确定:a.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 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b.如当月用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以下情况之一,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②无销售价格;c.如当月无销售或当月为完结,按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d.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2.委托加工 环节 ①补税计税依据:1.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2.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成计税价格②计税;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②同上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 +加工费 )÷(1-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3.进口环节 ·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进口环节消费税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三)已纳消费税扣除计算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扣除范围: ·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 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 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和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 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 · 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 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 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 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随消费品 · 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注1: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注2:对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注3: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下列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末期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注1: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注2: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它化工产品,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可生产出乙烯或其它化工产品等非应税消费品同时又生产出裂解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允许抵扣的已纳税款计算公式: a. 外购石脑油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数量*收率*单位税额*30%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b. 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成品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它化工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计算公司分别计算2003年、2004年、2005年年平均收率,将计算出的年平均收率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税额减征计算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公式: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营业税 2. 一般规定:营业额 为计税依据 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 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 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3. 具体规定 · 交通运输业 · 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 · 运输企业自中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货物处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旅客或货物,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 免征营业税。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 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 ,以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 · 建筑业----见书 城市维护建设税 1. 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包括在内,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2. 供货企业向进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城建税。 3. 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色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的,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在补征。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 资源税 1. 课税数量 ·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使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如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 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的实际销售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 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 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税率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额。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代扣代缴应纳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适用的单位税率 从价定额:2010年6月1日起,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已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土地增值税 1. 应税收入:货币收入(如现金、银行存款、支票、国库券、金融债券等)、实物收入(钢材、水泥、房屋、土地等)和其他收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2. 扣除项目 ·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1) 以协议、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2) 行政划拨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3) 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 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登记、过户手续费)。 · 房地产开发成本 ·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 前期工程费 · 建筑安装工程费 · 基础设施费 · 公共配套设施费 · 开发间接费用(水电费、办公费、折旧费、工资等) · 房地产开发费用(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 纳税人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划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货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注:利息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 房地产开发企业既想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上述两项所述方法。 ·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此为,扣除项目金额中利息支出计算问题的规定:(1)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2)对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列入管理费用中,故在此不允许单独再扣除,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5‰贴花)允许在此扣除 · 其他扣除项目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特别指出: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 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计算扣除项时“每年”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视同为1年。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按规定核定征收 房产税 房地产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1. 从价计征(按照房产计税价值征税) 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房屋原值 (1) 账簿中记载的房屋原值;无记载的,按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 (2) 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备 (3)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的,应按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纳税人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4) 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计税 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都应计入房产原值;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备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5) 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缴纳 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原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6) 按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房产原值均应包括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应纳税额=应税房地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 从租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 计征) 如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租金金额。 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对出租方法,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约定由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限由产权所有人按房产原值缴税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或4%) 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单位每平方米 具体办法: (1)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 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做调整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 纳税人占用耕地的面积为计税依据,计量单位为每平方米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额定税率 车辆购置税 · 实行从价定率、价外征收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税车辆的价格即计税价格就成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1.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 计税依据的确定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2.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计税依据的确定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 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一般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4. 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全国市场的平均销售价格制定。具体规定: (0) 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和发动机同时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1) 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 ÷规定使用年限)]*100% (2) 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 应缴税额计算 1. 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1) 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应作为购车价款的一部分,并入计税依据中征收购置税。 (2) 支付的车辆装饰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依据中计税。 (3) 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做代收单位价外收费,购买者支付的价费款,并入计税依据中的一并征税;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应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 (4) 销售单位开给购买者的各种发票金额中包括增值税税款,因此,计算车辆购置税时,应换算不含增值税的计税价格。 (5) 购买者支付的控购费,不属于销售者的价外费用范围,不应并入计税价格计税。 (6) 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属经营性收入,企业在代理过程中按规定支付给有关部门的费用,企业已作经营性支出列支核算,其收取的各项费用并在一张发票上难以划分的,作为价外收入计税。 2.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 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3. 其他自用应税车辆 纳税人自产自用、受赠使用、获奖使用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凡不能取得该型车辆的购置价格,或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 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 4. 特殊情形下自用应税车辆 (1) 减免税条件消失车辆 对减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向税务机关缴纳车辆购置税 应纳税额=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税率 (2) 未按规定纳税车辆应补税额 不能提供购车发票和有关购车证明资料的,检查地税务机关应按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征税;如纳税人回落籍地后提供的购车发票金额与支付的价外费用之和高于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落籍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车计算补税 应纳税额=最低计税价格*税率 车船税 1. 计税依据 · 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的,应在购买保险时按当地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征税 · 拖船按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税 · 条例及细则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未按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上述计税标准为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证明或进口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车船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 车辆自重 位数在0.5吨以下(含)的,按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1吨计算。 · 对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对能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车辆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车辆总质量确定自重。 2. 购置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其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3. 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 · 特殊情况下车船税 (1) 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路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 ÷12 (2) 已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 已缴纳或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为0;减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根据减税前的应纳税额扣除依据减税证明中注明的减税幅度计算减税额确定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 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 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扣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 (1)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曾缴纳过车船税的 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 2007年1月1日前购置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纳年度设定为2006年 (2)2007年1月1日后购置的车辆,一致未缴纳车船税的 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 滞纳金 对于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地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 *0.5% 印花税 1. 计税依据 · 一般规定 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凭证上所记载的计税金额 (1) 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 (2) 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具体规定: a.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b.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非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3)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费用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 (5) 财产租赁合同的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经计算,金额不足1元得,按1元贴花 (6) 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 (7) 仓储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 (8) 借款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借款金额,针对实际借贷活动中不同的借贷形式,税法规定了不同的计税依据: a. 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贴花;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贴花 b.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对这类合同只以其规定的最高限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c. 对借款方以财产做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数据的有关规定计税贴花 d. 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e. 在贷款业务中,如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贷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借款金额计税贴花 f. 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公司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月计税贴花 (9) 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0) 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单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贴花。 (11) 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所载金额 (12) 营业账簿税目中记载资金的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 ”与“资本公积 ”两项的合计金额。其他账簿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13) 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件数。 · 特殊规定 (1) 上述凭据以“金额”、“收入”、“费用”作为计税依据的,应全额计税,不得做任何扣除 (2) 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地计税贴花 (3)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为标明金额的,应按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软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 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按凭证数量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5) 应纳税额不足1角的,免纳印花税;1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5分得不计,满5分得按1角计算 (6)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财产租赁合同,只规定月(天)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7) 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无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按期兑现,都应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8)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经营账簿,应对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分支机构于其所在地计算贴花。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件定额贴花。为避免重复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9) 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10) 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按新的分包合同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11) 股份制试点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因购买、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2) 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包括境内、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面值分别为人民币的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50元和100元九种。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 契税 1. 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具体规定: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 为计税依据。 ·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即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 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 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如为单独计价的,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2. 应纳税额的计算 契税采用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增值税 1. 一般纳税人 当期应纳税额③=当期销项税额①-当期进项税额②=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当期进项税额 1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小规模纳税人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取得的销售收入为含税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包装物的几种情况 区别是什么 从价定率: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定义: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采用价外计税方式,用不含税价作为计税依据,因而销售额中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 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收代缴的消费税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同时符合下列代为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 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刷的财政票据 错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灯面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注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注2: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折合人民币计算。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注1: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发生在销售之后,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注2: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 注3: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萧瑟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就货物的收购价格。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按销售方世界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同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计入销售额征税 对因逾期①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逾期至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在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征税。对个别包装物周期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包装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售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规定处理。 销售已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使用税率征收 对于纳税人发生《 实施细则 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实施细则公司办公室6S管理实施细则国家GSP实施细则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大体积混凝土实施细则 》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在《拾零》中已涉及 为了记忆方便再次引用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以上视同销售征税而无校舍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同时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三)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②进项税额的计算 由于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引出以下内容: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无论是否已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部门共同推行海关专用缴款书“先对比、后抵扣”管理办法。 总之,没有从销售方或海关取得注明增值税税额的法定扣税凭证,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购进农业产品①,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②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业产品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自产且免税的农产品 农产品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对纳税人纳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按规定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公式: 烟叶收购价格=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购进或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扣除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购进免税农产品除外)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输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指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输金额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均由地方税务管理和监督。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否则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所有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向对比。凡对比不符的,一律不得抵扣;异常并违法的进行处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否则不得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运输发票,应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日不得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道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与其不一致,但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由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可作为进项额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 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的运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文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款系统开具的新版货物发票。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9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自2010年10月1日起,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①或应税劳务 ①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的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1)-(4)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进口货物向境外实际支付的货款低于进口报关价格的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③应纳税额计算 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纳税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中③-⑧项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防伪税控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2010年1月1日起开具的扣税凭证按新规定执行)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得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道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在这之前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原规定执行 (3)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9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后向主管纳税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并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送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制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09年12月31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原规定执行。 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 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当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国务或应税劳务事后用途发生变化,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或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款中扣减①;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②。 销货退回或折让涉及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税务处理 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折让、开票有无等情况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格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色,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未按规定执行而造成的不纳税或少纳税都是为偷税行为应予以处罚。 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公式: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金融机构开展个人事务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的处理 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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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会计考试
上传时间:2012-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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