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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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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释最新08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释 2009-03-31 11:54:39|  分类: 建筑--建筑造价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及时总结我国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践经验和最新理论研究成果,顺应市场要求,结合建设工程行业特点,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部门动态监管、市场形成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7月9日发布第63号公告,批准了新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2008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释
最新08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释 2009-03-31 11:54:39|  分类: 建筑--建筑造价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及时总结我国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践经验和最新理论研究成果,顺应市场要求,结合建设工程行业特点,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实现“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部门动态监管、市场形成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7月9日发布第63号公告,批准了新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3号   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2、3.2.1、3.2.2、3.2.3、3.2.4、3.2.5、3.2.6、3.2.7、4.1.2、4.1.3、4.1.5、4.1.8、4.3.2、4.8.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七月九日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属性研究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我国改革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招标投标中报价方法与国际惯例接轨所采取的一种方式。 长期以来我国沿袭前苏联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建筑工程项目或建筑产品实行“量价合一、固定取费”的政府指令性计价模式:即“定额预算计价法”。这种方法按预算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子目,逐项计算工程量,套用定额单价(或单位估价表)确定直接费,然后按规定的取费标准计算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税金、加上材料价差和适当的不可预见费,经汇总即成为工程预算价,用作标底和投标报价。这种方法千人一面,重复“算量、套价、取费、调差(扯皮)”的模式,使本来就千差万别的工程造价,却统一在预算定额体系中;这种方法计算出的标价看起来似乎很准确详细,但其中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表现在:第一、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好几套人马都在做工程量计算的重复劳动。第二、违背了我国工程造价实行“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原则,与市场经济的要求极不适应。第三、导致业主和承包商没有市场经济风险意识。第四、标底的保密难于保证。第五、不利于施工企业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目前,“定额预算计价法”世界上只有中国、俄罗斯和非洲的贝宁在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一般都不依赖由政府颁布定额和单价,凡涉及到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价格都是根据市场行情来决定的。 由于工程造价计价的主要依据是工程量和单价两大要素,所以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工程造价管理基本体制主要体现在对于工程项目的“量”和“价”这两个方面的管理和控制模式上。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模式有; (一)美国模式:美国的做法是竞争性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根据历史统计资料确定工程的“量”,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工程的“价”, 价格最终由市场决定。 (二)英联邦模式:英联邦的做法是政府间接管理,“量” 有章可循,“价”由市场调节。即由政府颁布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并定期公布各种价格指数,工程造价是依据这些规则计算工程量,工程造价是通过自由报价和竞争后形成的。 (三)日本模式:日本的做法是政府相对直接管理,有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价基础定额,但量价分离,政府只管工程实物消耗,价格由咨询机构采集提供,作为计价的依据。 除了以上三种主要模式外,还有: 法国的做法是没有发布给社会的定额单价,一般是以各个工程积累的数据做参数,大公司都有自己的定额单价。 德国的做法是与国际上习惯采用的FIDIC要求一致,即由工程数量乘以单价,而工程数量和项目均在招标书中全部列出,投标人则按综合单价和总价进行报价。 …….。 综上所述,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和报价,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我国改革现行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和招标投标中报价方法的一种全新方式,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一种借鉴。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时间表 1、1992年,针对工程预算定额编制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建设部提出了“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改革措施,工程造价管理由静态管理模式逐步转变为动态管理模式,以适应建设市场进行改革的要求。 2、2000年,建设部在广东、吉林、天津等地开始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试点工作。广东省顺德市参照英联邦计价模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3、2001年11月建设部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全国多个省、直辖市,在总结各地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成功经验基础上,结合全国各地情况,制定了《全国统一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4、2001年11月5日,建设部发布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首次规定工程造价计价方法为两种计价模式并存,即工料单价法(定额预算计价法)和综合单价法(工程量清单计价法)。 5、2002年2月24日,按照建设部107号令,提出《计价规范》编制工作初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同年2月28日在北京召开编制工作会议,全面部署《计价规范》编制工作。 6、2002年4月25日,完成了03《计价规范》初稿。 7、2002年5月13日,完成了03《计价规范》征求意见稿。 8、2002年9月24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北京召开“计价规范”审查会,同年10月完成报批稿,送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审核,报建设部审批。 9、2003年2月17日,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同日,建设部发布第119号公告,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10、2005年2月17日,建设部第313号公告,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局部修订,自2005年6月1日起实施。 11、2005年3月19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杭州召开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座谈会,全国31个省、市、区59位代表参会,会议主题:交流各地贯彻执行《计价规范》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和存在问题,研究部署进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工作。 12、2006年7月建设部在郑州召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研讨会,总结贯彻执行《计价规范》经验。 13、2007年4月26日,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发布国家标准《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14、2007年11月6日,03《计价规范》正文修订送审稿征求意见会召开,20位专家参会。 15、2007年12月21日,03《计价规范》正文修订送审稿修改意见会在广州召开,全国14个省、市、区30余人参会研讨。 16、2008年7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发布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17、2008年10月14日是世界标准日。这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北京举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宣贯会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处)的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会议。会议决定:加大新规范的贯彻执行力度,继续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有关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新规范的要求开展好相应工作。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回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制订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2月17日联合公布,建设部第119号公告规定本规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2.2、3.2.3、3.2.4(1)、3.2.5、3.2.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3规范”的主要内容 “03规范”的主要内容可用“一、二、三、四、五、六”这六个字来概括:     “一”是一个规范。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国家标准颁布,可见国家对它的重视程度。 “二”是计价规范分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使用最多的是附录部分,一共有五个附录。 附录A—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附录B—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附录C—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附录D—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附录E—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三”是三个清单。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这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项。如:安全文明施工,脚手架和预留金,总包服务费等。 “四”是四个统一。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中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统一项目名称、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来编制。 “五”是五个专业。即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工程。 “六”是六个强条。即规范中第1.0.3、3.2.2、3.2.3、3.2.4(1)、3.2.5、3.2.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03规范”的特点 1.核心内容是综合单价计价。 “03规范”的核心内容是综合单价,包括了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和利润等,且各项费用均由报价人根据市场行情、企业自身情况及价格波动等各种风险因素自行编制,Σ综合单价×工程数量即为分部分项工程的造价。招标时由建设方提供统一的暂定工程数量,投标人一旦中标,所投报的综合单价就成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就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模式而言是固定单价合同模式。 2.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由于“03规范”不规定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为企业报价提供了自主空间, 根据计价规范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和其他项目三部分组成,就建设方提供的清单而言,只有代表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是唯一确定的,不会因施工方案、施工单位不同而不同。其它内容对建设方而言都是不可控的,这就成为各施工企业展示自身实力的竞争舞台。综合单价的组价是计价规范体系下的工作重点和难点,报价人需结合企业自身定额及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自主确定人工消耗、材料损耗、机械摊销;根据自身对材料设备等资源的采购优势和储备能力确定材料、设备价格;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管理水平确定间接费和利润等,竞争渗透在每一综合单价的构成中。而反映非工程实体的措施项目清单,其报价更是与施工企业采取的施工方案息息相关。 3.强调按设计图纸实体净量计量的计算规则。 “03规范”采用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计量单位,其计算规则着重强调按工程设计图纸的实体净量计算工程量。  举例: 以挖土方为例,因放坡或设置工作面造成土方超挖是实际施工中不可避免的 。“03规范”中这部分超挖工作量是不计入工程数量的,而是换算在综合单价内。因此采用合理先进的开挖方案就可以减少超挖量,从而降低综合单价。 4.项目设置的综合性。 项目设置时往往以一个“综合实体”考虑,与该实体直接有关的主体项目和辅助次要项目都可以综合在该项目的工程内容中,因而某一项目名称所代表的工程内容通常不是单一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就项目内涵而言,计价规范的项目仅表达某项客观的工作,而不提供任何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举例如下;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  目 特  征 计量单位 数量 工程内容 010401005001 桩承台基础 1.垫层:C20素砼,厚度10cm 2.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3.混凝土拌合料要求现浇商品混凝土 m3 300 1.铺设垫层 2.混凝土制作、运输、浇筑、振捣、养护   注:见“03规范”P44表A.4.1  5.工程量清单体现了工程实体项目与措施项目相分离的原则。 只有代表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是唯一确定的,不会因施工方案、施工单位不同而不同。而反映非工程实体的措施项目清单,其报价更是与施工企业所采取的施工方案息息相关。 典型的如基坑围护,从技术角度而言可以采纳的方案是多种多样的,但如何在确保基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费用最省就取决于施工企业的技术和组织管理水平的高低。安全又经济的方案就意味着有竞争力的报价。 6.实现承发包双方风险的合理分担。 根据“03规范”,投标人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等负责,而对工程量的变更或计算错误等不负责任;相应的,对于这一部分风险应由业主承担。 “招标人提供量、投标人确定价、责任明确、风险共担”是“03规范”对风险共担处理的创新,使招标投标更加公平、公正。 四、当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是为了促进建筑业市场化的需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利于节约工程投资,有利于推动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有利于廉政建设,规范招标运作。无疑,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市场需求并能够有效地促进市场竞争的工程造价计价方法。但由于《计价规范》的局限,以及相应的配套依据的缺失等因素,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着诸多不便,从而导致发、承包双方都缺少应用清单计价的积极性。 (一)从宏观角度,实行《计价规范》所需配套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 1、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招投标制度 (1)招标方式不尽恰当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要求以公开招标为主。过分的追求降低中标价,节约项目投资,一方面会降低整个建筑行业的收益,制约行业的发展,使行业缺乏有效地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另一方面,还会因为参加投标的单位太多而造成整个行业资源的浪费,增加招标、投标和评标成本。 (2)缺乏适宜的评标方法 现在常用的评标方法是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法、最低价中标法。采用合理低价中标法进行评标时,缺乏对合理低价及低于成本价的科学评判依据,极易造成围标和寻租行为。低价中标法可能会使个别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标再在施工过程中想尽一切办法增加设计变更获得补偿,更有甚者通过偷工减料、层层转包等不法行为来赚取利润。 (3)评标专家素质没有明显提高,串通投标和围标等寻租现象依然突出 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后,投标报价难度的增加及评标方法的不适宜使施工企业产生投机动机,客观加大了评标专家寻租的可能。 2、缺乏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相配套的合同文本 要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必须制定与之相适合的合同条款,来约定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权力义务,规范工程建设中各方的行为。特别是对工程变更,合同外新增工程的确认、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计价原则、支付等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对合同清单的工程项目在什么情况下允许调整单价、什么情况下调高单价、什么情况下调低单价都要有明确规定;对施工中发生的索赔事件如何处理、风险分配约定等也要有规定,使合同在履行、管理时有据可依,减少纠纷发生。 (1)我国多年来一直采用总价合同,没有现成的适合于清单计价的合同范本。 (2)按照《规范》中计算的工程量是否构成合同的一部分未说明。由于根据《规范》计算的工程量的合同地位仍未确定,将为中标后开了“重新核算工程量”的缺口。 3、工程担保制度、监理制度的不配套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顺利实行,还要有完善的市场约束机制。国外建筑市场除了依靠法律和道德约束外,还有许多约束发包人和承包人行为的机制,如工程担保制度、工程监理制度等。而在我国,建筑市场体制还不太完善,市场约束机制尚不健全。 4、原《计价规范》与承发包模式改革的不配套 (1)不利于推行更具创新的EPC (工程-采购-建造)、DB等集成承发包模式。 《计价规范》将其覆盖范围定得很宽,包括建筑、装修、安装、市政和园林绿化。在应用于各自领域范围的时候,它就不可避免地需要一些增减。以EPC为例,它是以全过程管理为目标的,由于《计价规范》是只针对C (建造)而非兼及E (工程)和P (采购),所以,现有的《计价规范》是以牺牲全过程操作的便利而迁就跨行业需要为代价的。另外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单价合同,而若采用集成承发包模式,易采用总价合同。 (2)不适宜于建筑行业分包体制的运作。 原《计价规范》总包/指定分包,以及议标/采购/竞标未能获得良好的结合,不利于分包体制在合同约定下的运作。 5、缺乏与工程量清单报价相配套的企业定额 由于清单规范中的报价是以投标企业自身施工定额为基础的,企业过去一直使用的是统一定额,这就造成了我国很多施工企业没有自己的企业定额(施工定额),这给各企业报价造成很大的不便。为了投标的需要,各省、市只能根据各地具体情况重新编制新的定额,从而形成了外表象清单计价法,而实质仍然是定额法的现状。 6、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1)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一些不具备工程量清单编制能力,机械套用固定格式文件,一人支撑一个公司的“一、二、三、四”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2)工程量清单是以行业或咨询机构作为编制的主体, 它就同时承担着仲裁的角色,对于工程量在合同管理中的应用就起了专业解释的作用。但执业资格都是瞄准个人执业资格而非企业执业资格,这就需要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法规与之配套,实行企业的执业资格制度。 7、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式落后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使得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尤为重要,但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1)当前造价管理机构在信息服务上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市场体制尚不健全,不正当竞争的现象普遍存在,价值规律“失灵”现象时有发生。 (2)由于缺少激励生产供应商、社会信息员等积极提供真实价格信息的机制, 在传递建筑材料价格信息过程中往往进行了一些过滤或处理而导致价格失真。 (3)目前多采用刊物,较少采用网络进行价格信息发布的形式也由于时间的限制而跟不上日新月异的市场形势。这种种现象都使得造价管理部门在人、材、机价格信息的采集、发布、预测以及造价指数的分析发布上可能造成失真、滞后。 8、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1)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后,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与以前是不同的,它是按照“工程实体”与“非工程实体”相分离的原则制定的。这就要求造价人员不但要熟悉工程图纸、施工工艺,还要对企业的人力资源、物资资源以及劳动力水平有所掌握,这对目前很多造价人员来说是办不到的。就目前情况来看,造价人员对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材料费及机械费还没有能力去自己制定,大都是采用社会平均水平的定额,而对于管理费、利润及风险在大多数企业又不是造价人员的权力范围。 (2)道德素质有待提高。 由于清单本身不具备竞争性,所以有的编制人员放松了编制过程中的责任心,从而导致编制项目的不准确。 (二)从微观角度,《计价规范》本身存在的问题 1、工程量清单的统一格式需要改进,以明确工程的特性 《计价规范》规定招标者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三个部分组成,投标者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在对各项内容进行单价分析的基础上完成工程量清单的报价表。对于完成工程内容的特征都没有做具体的表述,仅在项目名称一栏有简要说明,不方便投标者根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对报价文件的审核也造成不便。 2、缺乏条文说明部分 一般规范都有一个条文说明,而原《计价规范》却没有,这对条文的理解不利,造成在使用清单规范时就有一定的难度。 3、缺少对合同价款管理内容的说明 工程量清单计价适用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招投标阶段,还应涉及后续合同履行、有关价款调整和结算等阶段。而原《计价规范》中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风险分担、价格风险因素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价款与结算支付条件等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致使承发包双方容易造成纠纷、扯皮。 4、措施项目设置不合理 (1)对于通用项目和各类工程的措施费用之间的关系,应该进一步明确。例如:市政工程中的“现场施工围栏”与通用项目中的“安全施工”、“临时设施”之间的关系。 (2)“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不应设置在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按原《计价规范》第2.0.4条规定:“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为措施项目。但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与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是不可分割的项目,且模板及支架的费用占混凝土工程费用的比重较大,一般在20%~25%,按照原《计价规范》规定的做法欠妥。 5、《计价规范》的适用阶段不明确。 原《计价规范》总则第1.0.3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但这一条文并未说明国有投资项目应在基本建设程序的什么阶段执行《计价规范》。带来一个严重的问题就是: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要不要执行《计价规范》,不执行就等于违反了《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若要执行《计价规范》,却因为设计只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许多措施项目、零星工程根本无法计量。虽然,按原《计价规范》总则第1.0.2条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在其《宣贯辅导教材》中也注明了《计价规范》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但由于第1.0.3条是强制性条文,因此从其法律地位上讲,远比1.0.2条和《宣贯辅导教材》中解释要高。相对于1.0.3条,其他条文和解释明显形同虚设。 6、工程量计算方面存在的缺陷 (1)计价规范中对于工程量的计算规定有些不明确。比如有的一个编码包含很多工作内容,是分别编码还是一个编码?又如桩的接头工程量计算、钢筋工程量计算等,只给一个原则而没有具体计算方法。 (2)计价规范中某些工程量计算规则不太合理。如平整场地清单规范规定只计算建筑底层建筑面积,而实际平整场地的范围要比规定大得多。 又如预制桩工程量,计价规范中用根或桩长来计量,这很不科学,无形中增加了投标人计算工程量的难度。 7、工程定额测定费不应计取 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实行工程量清单后,量价分开,消耗量定额可由造价管理部门编制,也可以由社会中介组织编制。编制费可以通过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通过市场自主调节。施工企业应根据企业定额自主报价,无需再摊销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工程定额测定费。 8、综合单价中管理费所含的内容没有明确 企业完成某一工程所需要的管理费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现场管理费(或施工管理费),即直接用于组织及管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所需的各项开支,另一部分是企业管理费,即企业总部对项目实施组织及管理的各项开支。而与清单计价规范相适应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将所有的管理费用均纳入企业管理费一项中,分部分项和措施项目综合单价中的管理费很难准确确定。 9、对于工程承包范围包含若干单位工程的报价方式未做出清晰的规定 例如:建筑工程与装饰装修工程共同招标时,其脚手架费用、垂直运输费用应如何计算没有明确,其脚手架费用是否可以简单的将建筑工程的脚手架与装饰装修工程的脚手架进行叠加?所以对于措施费项目中的通用项目部分,在多个单位工程共同招标时,如何确定相关费用应该加以说明。 10、计价规范不能完全适应各地的计价要求 原《计价规范》有些项目划分过于笼统,部分项目的设置及计算规则等与各地实际存在差异。使承发包双方在进行清单招投标和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易将清单工程量与定额工程量混淆。 据有关资料统计,原《计价规范》涉及到400多项清单项目,而各地针对实际情况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所补充的项目已达1000多项,可见原《计价规范》本身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综上所述,现阶段实施工程量清单编制及计价存在的主要问题与解决的办法是: (一)存在的问题 1、《计价规范》本身存在的缺陷 2、清单计价与定额计价并存 3、施工企业没有自己的企业定额 4、施工企业未能形成有个性特色的报价体系 5、工程造价信息管理方式落后 6、评标办法不利于合理低价中标 (二)解决的办法 1、完善与工程计价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 2、行政主管部门应更新观念转变职能 3、加强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资质管理 4、尽快建立完善企业内部定额 5、积极发展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 6、及时修订原《计价规范》,编制门类齐全、含盖面广、便于使用的新《计价规范》 【工程量清单编制及计价难点、存在问题、应对策略的思考】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难点、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的策略 1、清单项目的设置 存在的问题:清单项目设置不准确或漏项的存在,会给招标人带来较大的工程风险,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可能会据此进行索赔。 2、项目特征的描述 存在的问题:项目特征描述不详细、不明确或不清晰,容易给投标人造成理解上的误差,使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难以把握并给今后的工程结算、价格调整、合同实施留下发生纠纷的活口。 3、工程数量的计算 存在的问题:工程量计算错误,会影响投标人的报价分析,同样也给业主带来风险,如投标人发现工程量计算错误,可能会采取不平衡报价技巧。 4、应对的策略 针对上述编制难点和存在问题,提出应对措施供商榷: (1)熟悉相关专业工程量清单项目,掌握工程量计算规则。 (2)看懂设计图纸,复查工程数量。 (3)加强审核、防止漏算、力求准确、避免重算。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难点、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的策略: 1、计价步骤: (1)熟悉工程量清单、研究招标文件。 (2)核算工程数量、分析项目特征、计算综合单价。 (3)确定措施清单内容、计算措施项目费用。 (4)计算其他项目费用、规费和税金。 (5)汇总各项费用、复核调整确认。 2、计价难点、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 (1)计算工程造价时,清单计价的难点是综合单价的计算。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大多数企业没有自己的企业定额,从业人员普遍存在量多质不佳的现象。 应对策略是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要尽快提高业务水平,把自己努力造就成为“精一门、通二门、懂三门”的复合型人才。 (2)评标定标过程中,清单计价的难点是投标人成本的不确定性,个别成本差异大。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失去了应有的利润空间。 应对策略是评标时对明显的低报价加以质询并要求报价人提供必要的证据,以防止低价竞标。 (3)工程实施过程中,清单计价的难点在于工程变更造价的控制。 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或由于中标价太低,导致工程质量安全隐患。 应对策略是提倡合理低价中标,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实施有效合同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结语】 修订《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势在必行。   五、《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修 编 情 况 介 绍 (一)编制目的和编制过程简介 为了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政策,2003年2月17日,建设部 以第119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03规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  “03规范”的实施,使我国工程造价从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价方式向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策的一项重大措施,在工程建设领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积极的响应。“03规范”实施以来,在各地和有关部门的工程建设中得到了有效推行,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不足之处。因此,为了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从2006年开始,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03规范”的正文部门进行修订。   编制组于2006年8月完成了初稿,印发了“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局部修订)意见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建标造[2006]49号),之后共收到23个省市、部门及专家反馈意见330条。2006年底,编制组组织专家对反馈意见做了认真分析和论证后,完成了送审稿。   标准定额司在组织审查中,针对送审稿中的主要内容仍存在比较原则,覆盖面不全,操作性不够,特别是当时全国清理工程款拖欠,防止不正当投标报价以及工程安全等方面政策的出台,要求编制组进一步补充完善,并组织部分省市专家再次进行了论证,根据论证的结果,增加了修订的内容,修改成稿后于2007年10月10日,标准定额司发出“关于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修订稿意见的函”(建标造函[2007]70号),向全国各地及各部门征求意见。共收到14个省、市和2个专业部门的反馈意见,编制组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标准定额司于2007年12月召开“03规范”正文部分修订审查会,会议原则上通过了送审稿,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编制组于2008年3月完成了报批稿,按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修订程序和要求完成了修订工作。   2008年7月9日,历经两年多的起草、论证和多次修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08规范”的出台,对巩固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近几年工程建设领域与工程造价密切相关的事件及政策规定   1、2002年,全国人大《建筑法》执行情况检查团通过对部分省、市的检查,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指出,工程建设领域发、承包阶段较为严重的存在着“黑白”合同。造成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工程竣工结算多头审查或一审再审、以审代拖,形成久拖不结,由于工程款拖欠严重,进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活动。   2、为解决“清欠”中的法律依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该解释多条涉及工程合同价款如何认定的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3、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对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工程价款结算、价款支付、工程计量、工程变更与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审核、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问题作了针对性的明确规定,使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有章可循。   4、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提出了措施费和规费的概念。   5、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并规定“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6、2006年11月22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测算和发布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6]765号),要求自2007年起开展建筑工程实物工程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的测算发布工作,并进一步明确了人工成本信息的作用。   7、2006年12月8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   8、2004年,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委托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煤炭、建材、冶金、有色、化工等五个专业委员会,编制了“03规范”附录E“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建设部于2005年2月17日以计价规范局部修订的形式发布第313号公告,自2005年6月10日实施。2007年4月,建设部又批准发布了由水利部组织编制的国家标准《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该工作的顺利完成,为专业工程清单项目和计算规则的编制提供了良好示范。   9、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了第56号令,在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了新的通用合同条款,该合同条款对工程变更的估价原则、暂列金额、计日工、暂估价、价格调整、计量与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索赔、争议的解决都有明确的定义和相应的规定。一些术语名词虽与“03规范”的名称不同,但实质意义基本一致,为统一工程造价的术语名称提供了契机。  上述事件的发生及相关政策文件的出台,为“08规范”正文部分的修订,提供了政策依据,为正文条文的设置在思想认识上的逐步统一打下了基础。    (三)“08规范”正文部分的特点说明     “08规范”总结了“03规范”实施以来的经验,并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03规范”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08规范”与“03规范”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08规范”充分总结了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内容更加全面。“08规范”与“03规范”相比,内容更加全面。“03规范”主要侧重于规范工程招投标中的计价行为,而对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中如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的指导性不强。“08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算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08规范”的条文数量由“03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7条,增加了9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增加了9条,基本上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并且增加了条文说明。   “08规范”内容全面反映在实际工程计价活动中,就是使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对全面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2、“08规范”体现了工程造价计价各阶段的要求,使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形成有机整体。工程建设的特点使得工程造价计价具有阶段性。工程建设每个阶段的计价都有其固有特性,但各个阶段之间又是相互关联的。“08规范”首先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共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针对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计价特点作了专门性规定,并使共性和个性有机结合。具体表现为各条文之间按照工程施工建设的顺序是承前启后,相互贯通的,使整个条文形成一个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有机整体。 3、“08规范”充分考虑到我国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体现了国情。“08规范”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管”的改革思路,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对工程建设领域中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的计价,适宜采用市场定价的充分放开,政府监管不越位;在现阶段还需政府宏观调控的,政府监管一定不缺位,并且要切实做好。因此,“08规范”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等计取上,规定了不允许竞价;在应对物价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上,较为公平的提出了发、承包双方共担风险的规定。避免了招标人凭借工程发包中的有利地位无限制地转嫁风险的情况,同时遏制了施工企业以牺牲职工切身利益为代价作为市场竞争中降价的利益驱动。   4、“08规范”充分注意了工程建设计价的难点,条文规定更具操作性。“08规范”对工程施工建设各阶段、各步骤计价的具体做法和要求都做出了具体而详尽的规定,使条文更具操作性。“08规范”从工程造价计价的实际需要出发,增加和修订了相关的工程造价计价的具体操作条款,并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使“08规范”更贴近实际计价需要。“08规范”考虑到下一步附录的修改,将“03规范”的措施项目中的各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调整到了各专业工程的附录中。同时,从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实际出发,既考虑全国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统一性,又考虑各地方和行业计价管理的特点,允许地方和行业根据本地区、本行业工程造价计价特点,对规范中的计价表格进行补充,使“08规范”更加贴近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 “08规范”的发布施行,将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整体效力,更加有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全面推行,更加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计价行为,对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推进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的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国工程造价改革迈上新的台阶。   六、学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一)新《规范》出台意义深远 新《规范》的发布施行,是新形势下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规范工程建设市场发包计价的重要举措,必将提高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整体效力,对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推进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发挥重要作用,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搭建崭新的平台。 (1)有利于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全面推行。 (2)有利于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计价行为。 (3)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合同意识。 (4)有利于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将扩大铁路、公路、水利等专业工程推进清单计价工作的覆盖面,在原附录中的土建、安装和装饰等专业划分的基础上,研究和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修订和调整《计价规范》的附录部分。 (二)新《规范》主要内容综述 为适应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深入发展,在总结近几年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2003年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修订,形成了新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1、新《规范》条文数量增加 (1)原《规范》条文45条,新《规范》条文137条。 (2)原《规范》强制性条文6条,新《规范》强制性条文15条。 2、新《规范》内容涵盖广泛 新《规范》正文部分同原《规范》相比,增加了许多有关合同、结算等环节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内容,它基本反映了过去几年来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主要经验和成果。 新《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工程实施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相关条文说明。包括: (1)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见新《规范》第3章) (2)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见新《规范》4.2节、4.3节) (3)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见新《规范》4.4节) (4)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见新《规范》4.5节) (5)索赔与现场签证。(见新《规范》4.6节) (6)工程价款的调整。(见新《规范》4.7节) (7)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见新《规范》4.8节) (8)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见新《规范》4.9节) 3、新《规范》重点内容突出  新《规范》在总结我国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积累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明确了: (1)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3.1.2) (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可以精确计量。 (3)适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的措施项目应当采用综合单价计价。(3.3.2) 4、新《规范》修改内容介绍 (1)强制性条文修改的内容 原《计价规范》 新《计价规范》 条款号 内容 条款号 内容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一至九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租量清单项目名称由其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01起顺序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号。 3.2.4(1) 项目名称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项目名称与项目特征并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项目实际确定。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6(1) 工程数量应按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2)强制性条文增加的内容 新《计价规范》新增强制性条款 新《计价规范》新增强制性条款 条款号 内容 条款号 内容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8.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竞争性与非竞争性部分内容的变化   新《计价规范》 原《计价规范》   竞争性 部分   ●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措施项目综合单价 ●计日工单价 ●总承包服务费 ●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措施项目综合单价 ●零星工作项目单价 ●总承包服务费   非竞争性 部  分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措施费 ●暂列金额 ●暂估价 ●规费 ●税金 ●预留金 ●材料购置费 ●规费 ●税金 (提示) 将工程量清单的工作内容划分为竞争性、非竞争性两个部分,主要是为了分清、理顺招标工作管理的轻重关系,抓住核心工作(竞争部分)、落实招标主要工作(编制完善非竞争性的部分)、控制好漏项或新增项目工作,以便发包方真正选择到一个有能力、施工组织优化、更具竞争优势的承包人。 (4)清单数量及所含要件的增加 原《计价规范》中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三部分。而新《计价规范》中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五部分。(3.1.4) 规费项目清单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3.5.1) 税金项目清单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3.6.1) 新《计价规范》规定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即由原来的“四个统一”变为“五个统一”。 (5) 单位工程造价构成及综合单价构成的变化 (提示)1)单位工程造价的构成:(见《辅导教材》P33图1) 2)综合单价构成的变化,计算 公式 小学单位换算公式大全免费下载公式下载行测公式大全下载excel公式下载逻辑回归公式下载 为:  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材料暂估单价 (说明)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有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所以综合单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  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 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 。 (6)计价规则的补充 【措施项目】 1)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 典型的是混凝土浇注的模板工程。可以计算工程量适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的措施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2)不宜计算工程量的项目: 其费用的发生和金额的大小与使用时间、施工方法或者两个以上工序相关,与实际完成的实体工程量的多少关系不大,典型的是大中型施工机械、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等 。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提示)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其他项目】 1)暂列金额: 因一些不能预见、不能确定的因素的价格调整而设立 。 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进行估算确定,一般可以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的10%~15%为参考 。如索赔费用、签证费用从此项扣支。 2)暂估价:指招标阶段直至签定合同协议时,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要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材料暂估单价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或参考市场价格确定,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 专业工程的暂估价一般应是综合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应当包括除规费和税金以外的管理费、利润等取费。 3)计日工:为了解决现场发生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而设立的。 计日工对完成零星工作所消耗的人工工时、材料数量、施工机械台班进行计量,并按照计日工表中填报的适用项目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 4)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人应预计该项费用并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向投标人支付该项费用。 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招标人自行供应材料的,按招标人供应材料价值的1%计算。  (7)工程量清单使用范围的扩展 原《计价规范》只强调工程量清单在招投标阶段的使用。新《计价规范》中把工程量清单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针对工程造价的计价具有动态性和阶段性(多次性)的特点 ,在新《计价规范》中提出了招标控制价 、投标价 、合同价 、竣工结算价等不同概念。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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