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 65.060.80
B 95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林 业 行 业标 准
LY/T 1196.1-2004
代替LY/T 1196-1996
便 携 式 脉 冲 烟 雾 机
第 1部分:技术条件
Portable pulse fogger-Part 1 ;Technical requirements
2004-11-03发布 2004-12-01实施
国家林业局 发 布
LY/T 1196.1-2004
前 言
本标准是对LY/T 1196--1996((便携式脉冲烟雾机 技术条件》的修订。
本标准与LY/T 1196-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增加了标准的英文名称;
— 增减了规范性引用文件(1996年版的2;本版的2);
— 修改了“额定喷药量”定义(1996年版的3. 1;本版的3.1);
— 增加了“药液箱残留药液”定义(本版的3.5);
一一修改了烟雾机的分类型式和额定喷量的等级值(1996年版的表1;本版的表1);
— 修改了烟雾机的主参数(1996年版的4.2.3;本版的4.2.3);
— 增加了技术要求中的一般要求(本版的5.1.2,5.1.3和5, 1.4);
— 修改了烟雾机的主要技术参数(1996年版的5.1.2;本版的5.1.5);
— 删除了油漆使用要求(1996年版的5.1.4);
— 修改了整机技术要求各条款的表达方式(1996年版的5. 2. 1-5. 2. 9;本版的5. 2. 1-5. 2. 8)
— 删除了雾粒平均直径要求(1996年版的5.2.8)a
— 修改了烟雾机的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1996年版的5.2.9;本版的5.2.8);
— 增加了整机振荡喷烟要求(本版的5. 2. 9. 1和5.2.9.2);
— 修改了主要零部件的技术要求各条款的表达方式(1996年版的5. 3. 1~ 5. 3. 8;本版的5. 3.
~ 5. 3. 6 );
— 修改了高压发生器的技术要求(1996年版的5.3.5;本版的5.3.4);
— 修改了背带的技术要求(1996年版的5. 3. 6;本版的5.3.5);
一 修改了型式检验要求(1996年版的6. 2. 3;本版的6. 2. 2) ;
— 修改了产品的标志(1996年版的7.1.2;本版的7.1.2),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LY/1' 1196 1 996,
本标准由全国林业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南京林业大学。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植保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通广益机电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林云、周宏平、徐幼林、刘宝森、崔业民、卞雷。
本标准1996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LY/T 1196.1-2004
便 携 式脉 冲 烟 雾机
第 1部分:技术条件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脉冲烟雾机的定义、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脉冲发动机为动力的便携式烟雾机(简称烟雾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948。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 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eqv ISO 3600:
1996)
GB 10395. 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 第6部分:植物保护机械
GB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LY/T 1045 营林机械产品命名及型号编制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额定喷f insecticide nominal flow rate
烟雾机处于正常工作位置、正常工作条件下,喷。号柴油,配常规喷头时单位时间内的最大喷量。
3.2
脉冲喷气式发动机(简称脉冲发动机) pulsejet engine
一种按一定频率产生高温、高速气流,且推力周期变化的喷气发动机。
3.3
燃烧室一喷管 the combustion chamber and exhaust tube
脉冲发动机中的一个主要部件,空气燃油混合气在其后部的燃烧室内燃烧爆炸,并由前部直径较小
的喷管喷 出。
安全关药阀 safety cut-off valve
当脉冲发动机意外突然停止工作时,自动截断流向药喷嘴的药液,防止其流人喷管产生喷火的一种
装置 。
3.5
药液箱残留药液 volume of residual in the tank
烟雾机正常工作喷烟状态下,当药液箱内的药液无法再输出时,药液箱内残留下来的药液量
4 分类与编号规则
4. 1 烟雾机的分类
见表 1
LY/T 1196.1-2004
表1 烟雾机分类
类 型
适用范 围 额定喷量/(L/h) 备 注
种 类 型 式 型式代号
大 型
肩挂手提 C
森林、果园病虫害防治
> 35
能手提使用
背 负 H 能侧背或手提使用
中 型
肩挂手提 C
25- 35
能手提使用
背 负 H 能侧背或手提使用
轻 型 手 提 T 温室、塑料大棚、仓库等处
病虫害防治;卫生杀虫消毒
15- 25
微 型 手 提 T < 15
4.2 烟雾机型号编制规则
4.2. 1 烟雾机型号编制按LY/T 1045的规定执行。
4.2.2 烟雾机的型号为6HY。它由林木保护机械代号、防病虫害机具代号及烟雾机代号等三部分
组成 。
4.2.3 以额定喷量(L/h)作为烟雾机的主参数。
4.2.4 当产品结构、性能有重大改进,需重新鉴定时应在原型号上增加变型代号,变型代号按顺序用
A,B,C,D...⋯表示,置于原产品型号主参数后面。
4.2.5 型号编制表示方法如下:
6 H Y 口一口 日
型号示例 :
额定喷量为 25工一/h,经一次变型的肩挂手提式脉冲烟雾机
烟雾机 6HYC-25A
5 技术要 求
5.1 一般要求
5.1.1 烟雾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 1.2 使用说明书:随烟雾机提供的使用说明书应给出操作、维护保养和安全注意事项。安全注意事
项的编写应符合GB/T 948。的规定。
5.1.3 铭牌:铭牌设置应按GB 10395.6执行
5.1.4 整机密封性:烟雾机各零部件及连接处应密封可靠,不得出现药液和汽油泄漏现象。
5.T.5 烟雾机的主要技术参数为:
— 额定喷量,L/h;
— 汽油消耗量,L/h;
— 药液箱容积,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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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1196.1-2004
— 汽油箱容积,L;
— 机具净质量,kg;
— 机具总质量(包括汽油和农药的质量),kg;
— 外形尺寸(长X宽X高)'Mm.
5. 1.6 与汽油接触的零件,应用耐油的材料制造。与农药接触的零件应用耐农药腐蚀的材料制造。
5.2 整机技术要求
5.2. 1 起动性能
烟雾机经调试后应在1 min内正常起动 起动后,脉冲发动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下,打开药液开
关,当药液箱内装有约1/2容积药液时,烟雾机应在。. 5 min内正常喷烟。
5.2.2 烟化效 果
烟雾机在喷烟时喷口不应有烟化不良的滴液现象,当用。号柴油进行试验时严禁产生喷火现象。
5.2.3 安全关药阀
安全关药阀应工作可靠。装有安全关药阀的烟雾机突然停机时,安全关药阀应在1 s内切断药液
通路,喷管口无残液着火现象。
5.2.4 高温防护策
冷却管的高温部位应装防护罩,并应安装牢固。
5.2.5 药液箱残留药液
药液箱残留药液量应不超过0.111.
5.2.6 耳旁噪声
烟雾机工作时,耳旁噪声不得超过100 dB(A),当超过90 dB(A)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
5.2.7 手把处温度
烟雾机手把处温度应不超过450C.
5.2.8 无故障工作时间
烟雾机处于额定喷量工作状态下,平均无故障累计工作时间应不少于2h,每箱药液的施放时间应
为连续工作时间。
5.2.9 整机振荡喷烟要求
5.2.9. 1 整机水平振荡喷烟要求
烟雾机正常工作条件下,整机水平振荡持续10 min,不应熄火。
5.2.9.2 整机垂直振荡喷烟要求
烟雾机正常工作条件下,整机垂直振荡持续10 min,不应熄火。
5. 3 主要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5.3. 1 滤 网
5.3. 1. 1 汽油箱加油口和出油口应有滤网。加油口网孔基本尺寸应不大于。.5 mm(35目),出油口网
孔基本尺寸应不大于。.16 mm(100目),滤网不允许有缺损。
5.3. 1.2 药液箱出液口应有滤网,网孔基本尺寸应不大于。.5 mm(35目)。滤网不允许有缺损。药液
箱应进行气密性检查,在。.03 MPa压力下不允许出现漏气现象
5.3.2 燃烧室一喷管
燃烧室一喷管部件应用耐热材料制造,装配前应作气密性试验,在。. 4 MPa压力下不允许有漏气现
象,其寿命应不少于30o h.
5.3.3 药液开关
药液开关工作时,不应渗漏药液,整机装配前药液开关应进行密封性试验,在0. 03 MPa压力下不
允许液体渗漏
5_3_4 离压分 牛器
LY/T 1196.1-2004
高压发生器工作应可靠。当使用规定电源时,放电1 min,停0. 5 min,连续重复操作100次,应能
正常启动烟雾机。
5.3.5 背带
背带部件应牢固可靠,在烟雾机总质量二倍载荷下,单根背带不应断裂、损坏。背挂长度应能调整,
背挂处应配有宽度不小于70 mm,长度不小于150 mm的肩垫。
5.3.6 单向阀
供油单向阀、增压单向阀应易于拆装,以便清洗、更换。其寿命应不少于50 h。进气单向阀片的寿
命应不少于 30 h
6 检 验规 则
烟雾机的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 1 出厂检验
6.1.1 产品出厂前工厂应按5.2.1,5.2.2,5.2.3,5.2.4对烟雾机进行逐台检查,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
附有合格证。
6. 1.2 出厂检验时,全部项目检验合格则判为合格品,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品。
6.2 型式检验
6.2. 1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定型时;
b) 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或转厂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2.2 型式检验项目:应对5.2规定的所有项目进行检验。
6.3 抽样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6.3. 1 产品由使用方整批接收时,其抽样方案由生产厂方和使用方协商确定。
6. 3.2 产品由第三方检查时,检查程序如下:
a) 采用一次抽样方案,样本在整批中随机制取,批量N=20-40,样本大小no =2.
b)按型式检验项目对样本中的每个产品进行检查。全部项目检验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
品 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对该不合格项目加倍复查,若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若仍不合
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标志、包装和贮存
7. 1 标志
7.1.1 产品应有铭牌,其内容包括:
— 制造厂名 ;
— 型号和名称;
— 商标 ;
— 额定喷量((1,/h);
— 生产日期;
— 产品编号。
712 烟雾机在下列部件处应有标志:
— 药液开关的开、关位置;
— 电池的安装方向;
一一油门开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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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T 1196.1-2004
— 冷却管防护罩上的高温警示标志。
7. 1.3 药喷嘴上应有代表量孔尺寸的代号。
7.2 随机附件、备件、工具和文件应齐全。随机文件包括:
— 装箱单;
— 产品合格证;
— 产品使用说明书。
7.3 烟雾机包装前应将内外表面清理干净,汽油箱内不应存有汽油。药液箱内应用清水清洗干净。电
池盒内不允许存留电池。
7.4 产品包装及包装箱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包装箱上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7.5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无酸碱等腐蚀物质的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