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贷款分类的目标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银行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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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
(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 贷款分类的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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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 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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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五条 使用贷款风险分类法对贷款质量进行分类,实际上是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六条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七条 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贷款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四条和第五条作进一步的调整。
第八条 对利用企业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的贷款,至少划分为关注类。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
第九条 分类时,应将贷款的逾期状况作为一个重要因素考虑。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至少归为次级类。
第十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第三章 贷款分类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贷款分类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贷款分类过程中,商业银行必须至少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三)实行审贷分离;
(四)完善信贷档案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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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
(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第十二条 贷款风险分类法是对贷款分类的最低要求,也是判定商业银行贷款质量的基础。
商业银行可直接采用本指导原则第二章规定的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也可依据本指导原则,从自身风险防范和信贷管理需要出发,制定相应的贷款分类制度。
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与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贷款风险分类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 对贷款分类时,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十四条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
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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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在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贷款分类方法的同时,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对逾期贷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进行统计与监测。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抵押、质押品管理和评估的政策和程序。对于抵押品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押品的市场价格定值。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明确的保证贷款管理政策,对此类贷款的分类应充分考虑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要保证贷款分类的信贷人员和复审人员具有必要的信贷分析知识,熟悉贷款分类的基本原理。要通过培训和必要的措施保证贷款分类的质量。
第四章 贷款分类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遵循内部控制原则,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贯和可靠。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的内部报告制度应对贷款分类的报告关系作出明确的规定,保证管理层能及时了解贷款质量及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信贷人员应该全面掌握并熟悉借款人和贷款的情况,有责任把借款人和贷款的真实情况书面报告给负责分类复审的部门。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贷款分类政策、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
第五章 贷款分类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两种方式对商业银行贷款质量进行监控。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原则上每年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常规检查;对贷款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商业银行,将予以更加严格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检查商业银行贷款质量时,不仅要独立地对其贷款质量进行分类,还要对其信贷政策、信贷管理水平、贷款分类方法及分类程序和结果作出评价。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贷款损失以及呆账核销情况应依据有关法规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原则中的“贷款”系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各类贷款。
第二十九条 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该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并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人民银行有关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的指引,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核销损失贷款。
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导原则建立各自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导原则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第三十二条 本指导原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一、贷款风险分类的原则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商业银行在进行贷款分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在贷款分类时,要判断贷款最终是否能够偿还,或者贷款偿还的可能性有多大,也就是以还款可能为核心,而不是以贷款是否逾期或逾期时间长短为标准,这才能反映贷款的风险和真实价值。其次,还款可能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两个方面。还款能力由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还本付息情况决定;还款意愿由借款人的信誉、管理层素质、银企关系、往来情况和信贷管理情况决定。第三,在判断还款能力时,强调主要还款来源,即借款人的主营业务收入,通过当前主要经营活动而产生的现金流量。第四,分类时需要进行主观判断。可以说,主观定性判断正是贷款风险分类方法的特色所在,通过定性的内容,帮助找到影响还款的关键因素,引导对还款可能的判断;通过量化取值,确定各等分类的具体指标,利于做出判断。
二、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
在理解贷款风险分类标准时,关键是抓住每个档次的核心定义。贷款的内在风险和损失程度不同,还款可能性也就不同,贷款风险分类正是从还款可能性出发,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的档次,并且以此来揭示贷款的真实价值。
从核心定义看,各个档次贷款的风险和损失程度呈现逐级递增或恶化的趋势。正常类贷款的偿还有充分把握,没有足够理由怀疑会发生损失;关注类贷款的偿还也没有问题,但是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类贷款的缺陷已经很明显,正常经营收入已不能保证还款,需要诉诸抵押担保,甚至有损失的可能;到可疑类贷款时,已经肯定要发生较大损失,只是因为存在借款人重组、兼并、合并等待定因素,损失金额还不能确定;损失类贷款,即贷款要大部分或全部发生损失。这些,都是每个档次的核心定义,在贷款分类时,应该牢牢抓住这些核心定义进行划分。
三、关于贷款分类的思路
在贷款分类的实际操作中,可以先从贷款逾期情况和主要还款来源出发,对贷款进行初分。如果借款人还款能力没有问题,其正常经营收入能够保证贷款本息的偿还,那么贷款可认为是正常类或关注类;如果贷款存在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已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主要还款来源已经不能完全发生作用,必须通过担保来获得还款来源,这时贷款就应分为次级以下。
还款记录也即贷款本息的逾期情况,它是借款人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的综合体现,是贷款质量的直观反映。还款记录一般有三种情况:贷款还款记录不佳,还本付息出现逾期;贷款本息尚未到期;贷款还款记录良好,借款人能还本付息。根据指导原则,对单笔贷款的分类,一般从判断贷款的还款记录开始,做出初步分类。
但仅靠贷款的还本付息情况,还不能判断贷款的质量,应对影响还款可能性的因素进行分析,并得出分类结果。确定还款可能性,应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银行的信贷管理、贷款的担保五个方面的因素。借款人还款能力是决定贷款本息是否能及时收回的主要因素,需要分析借款人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造成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不明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的原因有:贷款合同要素不全,在借款人还款能力存在问题的情况下,贷款抵押品、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保证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至关重要。银行的信贷管理与贷款质量的好坏有着直接的关系。一般来说,分类时应将银行的信贷管理水平作为一个总体因素进行考虑。对信贷管理水平差的银行或专业素质差的信贷人员发放的贷款应进行重点检查。
四、关于贷款分类的认定程序
贷款分类是信贷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贷款档次或贷款金额划分认定权限,对风险大的贷款进行集中认定。但是,贷款分类结果的认定程序又不能太复杂,有的商业银行对一笔贷款从初分到最后认定要经过许多环节,如首先由支行信贷员初分,信贷部门负责人初审,支行领导复审;然后报二级分行,由二级分行领导进一步审查后报省行,经过省行信贷部门审查后,由省行信贷委员会最终认定,这种复杂的认定程序使贷款分类游离于正常的信贷管理之外,不利于贷款分类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因此,应本着高效而且符合内控的原则,适当简化认定程序。
五、关于贷款分类的组织与实施
《指导原则》对商业银行如何组织与实施贷款分类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首先,应督促商业银行尽快实现机构和职能上的审贷分离。其次,建立贷款分类的制度与程序,将初评、复审、仲裁、审定的责任落实到人与机构。银行的最高管理层要对分类的可靠性负责。第三,应要求商业银行至少每半年分类一次,有条件的每季度分类一次。对最大的10户和有问题贷款要实行连续分类与监控;要求银行的内审部门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对贷款分类政策、程序及执行情况做出专项稽核。最后,为保证分类的质量,贷款审查管理部门与内审的骨干与负责人必须经过正式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