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最低限价”是权力越位
立存此照 2009年1月16日【中国保险报】□盛大林
上周因机票低折扣引起的国航、川航和上航3家航空公司与东航之间的封杀和反封杀战,在国家民航局和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干预下,双方最终鸣金收兵,达成和解。为防止航空公司之间的低价战,1月12日从中航协传出消息,国家民航局拟对699条航线进行价格干预,规定航空公司不能低于成本价销售机票。(1月13日《每日经济新闻》)
“成本价”如何确定,首先是个问题。正如业内人士所言,同一条航线,各家公司投入的机型不一样,起降费用自然不同,且客座数量也有差异,航空公司运营成本也各不相同。也许民航局制定的成本价是平均成本,但在成本差别较大的情况下,平均成本的参照价值并不大,对于那些成本控制得比较好的航空公司也是不公平的。中国航空公司的票价远远高于国际同航线的航班,在这种情况下还大幅亏损,这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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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业的成本明显不合理。如何才能降低成本?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竞争,而“不准低于成本价”的规定显然保护了不合理的成本。此其一。
其二,航空公司有没有定价的权利?民航票价并不在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范围之内,而产品定价是市场主体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航空公司有权为自己的服务产品定价。当然,作为所有国有(控股)航空公司的“老板”,国家民航局有权收回或限制下属企业的部分权利,但民营航空公司呢?民航局有什么权力剥夺或限制民营航空公司的定价权?这就涉及到了一个新的问题,即权力的边界。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采取低于成本价倾销的手段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这里所说的成本”是本企业的成本价,而不是全行业的平均成本价,更不是竞争对手的成本价。更重要的是,《价格法》的执法主体是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说,即使有航空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等价格违法,也应该由发改委或物价局来查处。2007年,济南市物价局就因“1元机票”对民营的春秋航空公司开出了15万元的罚单。
其实,民航局在价格管制上的权力越位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大约10年前,当时的民航总局曾下达了“禁折令”,即限制各航空公司以高折扣发动价格战。在此后的几年里,虽然民航总局三令五申,但禁令还是屡屡被突破,到了2005年前后,禁折令就无疾而终了。而拟实行最低限价,实际上是禁折令的一个变种。如果真的推行,它的结局会是怎样呢?要知道,禁折令施行的几年里,中国的民航业还全部是国有航空公司的天下,而现在,已有多家民营航空公司进入民航市场。在国有公司一统天下的情况下,价格干预尚且执行不下去,在市场主体多元化之后,它就能行得通吗?答案应该是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