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影家协会
青年编剧工作委员会章程
(北京电影家协会2011年9月30日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电影家协会青年编剧工作委员会是北京电影家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组织编剧和剧作家进行学术交流、人才培训、剧本项目扶持、优秀剧本评奖、人才储备和协助剧本交流与交易等工作,协助北京市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活动和管理,协助会员进行维权活动,向会员和业界提供各项相关服务。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秉承与时俱进、勇于探索、求真务实、重在服务的精神,积极开展影视剧本创作的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
第四条 协同北京电影家协会及有关部门,组织影视剧本评奖活动,促进影视剧本创作不断优化创新,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从而推动影视文学创作和研究的发展和进步。
第五条 协同有关部门举办各种编剧和影视文学创作的培训班、学术讲座、专业论坛等,打造北京市影视文学创作的人才培训机制。
第六条 密切联系北京影视编剧的关系,经常组织各种联谊、联欢、座谈活动,组织学术沙龙,沟通信息,了解动态,创造良好的艺术创作环境,形成团结和谐的学术氛围。
第七条 促进会员作品的市场价值转换,为编剧和影视投资制作单位牵线搭桥,加强联系,提供交流和交易服务平台,繁荣北京影视产业。
第八条 积极开展北京及内地影视文学创作与港澳台及国际影视文学界的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九条 协助编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渠道杜绝剽窃、抄袭等违法侵权行为。
第十条 组织会员编剧对北京市重点题材影视作品进行策划、构思、创作和孵化等活动,促进创作艺术精品。
第十一条 开展影视文学相关业务的社会咨询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吸收个人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资格:
1. 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2. 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
3. 热爱电影事业,在影视文学创作领域具有一定成就的专业人士;
4. 有突出贡献的编剧。
凡具备以上条件者,提出个人申请,经审议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入会、退会手续:具备条件的个人加入本会,经一名会员介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委员会理事会批准,颁发《证书》,即可成为本会会员。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还《证书》即终止会员资格。因私人原因,非自愿性退会,经理事会讨论并决定,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即可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2.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4.优先享受本会给予的优惠权利;
5.享受符合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义务:
1.履行章程的义务;
2.执行理事会决议的义务;
3.完成理事会交办事务的义务;
4.积极参与相关公益活动的义务;
5.按时缴纳会费和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缴纳会费的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领导成员产生,均经充分酝酿协商之后,通过民主选举,并交北京电影家协会批准产生。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等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领导机构。
第二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二十一条 本会可以视工作需要,设立职能部门并任命负责人。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1.会费;
2.捐赠与赞助;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呈报北京电影家协会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北京电影家协会青年编剧工作委员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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