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

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

举报
开通vip

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 《歷史人類學學刊》第二卷 第二期(2004年10月),頁1-26 清㈹臺灣㆞權分配與客家產權   以屏東平原為例﹙1700-1900﹚ 陳秋坤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提要   臺灣於1683年由清朝接管之後,不到半個世紀,便由邊區轉成 為東南沿海新興糧倉。臺灣快速恢復生產秩序的原因之一,在於清 初政府鼓勵「有力之家」拓墾草地,開闢水田,增加米糖生產。許 多寄居臺南府城紳商富戶運用官僚網絡關係,申請開墾執照,前往 偏遠屏東平原佔墾大片草埔,形成大型墾戶。這些墾戶招聘大量佃 戶,包括粵籍客佃,從事...

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
《歷史人類學學刊》第二卷 第二期(2004年10月),頁1-26 清㈹臺灣㆞權分配與客家產權   以屏東平原為例﹙1700-1900﹚ 陳秋坤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提要   臺灣於1683年由清朝接管之後,不到半個世紀,便由邊區轉成 為東南沿海新興糧倉。臺灣快速恢復生產秩序的原因之一,在於清 初政府鼓勵「有力之家」拓墾草地,開闢水田,增加米糖生產。許 多寄居臺南府城紳商富戶運用官僚網絡關係,申請開墾執照,前往 偏遠屏東平原佔墾大片草埔,形成大型墾戶。這些墾戶招聘大量佃 戶,包括粵籍客佃,從事闢土開田 工程 路基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工程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工程量增项单年度零星工程技术标正投影法基本原理 ,並運用私人管事,代為管 理佃戶,監督納租。本文目的之一即在分析曾在屏東平原佔墾草地 的所謂不在地業主,如何建立租佃關係,並協助維持早期社會經濟 秩序。其次,本文還討論了不在地業主控制下的大量佃戶,如何利 用開墾永佃,積累初期資本,轉化變成田主階層。本文將舉兩個客 籍佃戶轉成田主的例證,說明客家產權的形成過程,並分析客家社 會公共田業組織特別發達的現象。 關鍵詞:清代、臺灣租佃關係、客家產權、公共田業 Joumal_2-2_050201.indd 2005/2/1, 下午 05:431 2  陳秋坤 ㆒、前言   1920年代和1950年代耕地調查資料顯示臺灣的地權結構具有下列三種特 徵。其一,所有權分佈呈現高度不均結構,少數大型地主掌握多數耕地。在 1920年代,持有一甲1 以下農戶約佔總農業戶數64%,惟其耕地僅佔總面積 14.35%。10甲以上地主約佔總戶數2.3%,持有耕地則達35.8%。其二,家族 房份共同持有的「共業」,佔地比例甚高。依據1950年代土地所有權統計, 「共業戶」 在總戶數中約有49%,持有田地佔耕地總面積50.55%;佔總戶數 48%的個人,所有地約佔44.59%,另有4.86%屬於團體公有地(例如,神明會 等宗教組織)。在共業戶當中,持業2甲以下者佔85%。這些戶口田數,顯示 臺灣耕地的業主約有一半屬於小規模「共業」,持有人分耕而不分田,田業 集中在共同戶頭。其三,農村租佃制度相當盛行。在所有耕地中,約有45– 48%比例,由佃戶耕種並與地主共分農作所得。2   1950年代國民政府為求解決土地分配不均和租佃「剝削」制度,強制推 動土地改革運動,其中規定所有出租的共業土地,一律徵收放領。由此,土 地改革運動的效應之一,就是促使大批中小地主家族放棄耕地,改由另一批 佃戶出身的小面積土地所有人繼續耕作。   從近代歷史觀察,我們知道影響農村地權分配的因素相當複雜,政府土 地政策顯然是其中一項。例如,在清末劉銘傳地租改革和日據初期土地登記 政策之後,傳統地主階層,主要為大租戶,基本上已被消滅;不過,由小租 戶晉升的地主階層仍然大量依賴佃農從事租佃生産。其次,文化傳統也影響 土地再分配。例如,粵籍客系移民經常在鬮分產權場合,特地保留部份土地 作為蒸嘗,成立祭祀公業。長期累積下來,在客屬地區的土地經常有過半屬 於「公業」,遠多於私人產權。另外,必需指出,歷史時機因素亦扮演催化 的角色。清初康熙年間政府鼓勵有力之家帶頭開墾草埔,增加稅源,培養一 群大墾戶階層,並建立以村莊為單位的「租館」。這些大墾戶家族聘用私人 「管事」,監督龐大佃戶群,每年收租數以百石,甚至千石以上計的稻榖, 1 甲為臺灣田園計量單位,1甲約合11.3畝。 2 有關1920至1950年代農村土地所有權結構統計,參考徐世榮、蕭新煌,〈戰後初期 臺灣業佃關係之探討  兼論耕者有其田政策〉,《臺灣史研究》,第10卷,第2期 (2003年12月),頁50-54。本篇論文將家族共有持有的「共業」當作公共田業計算。 筆者認為「共業」基本上屬於房份之間的私有田業,只是尚未分產,「分耕而不分 田」,並不是公共的產業。為此,將共業納入「公田」計算,將造成分配比例的誤 差。                  Joumal_2-2_050201.indd 2005/2/1, 下午 05:432 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産權  3 形成地方勢力,在一定層次上,影響清代二百多年農村地權結構。   有關清代臺灣地權結構發展的研究,目前學界業已累積相當成果,無 法在此一一詳述。其中,比較有系統的綜合性介紹著作,首推邵士柏(John Shepherd)的Statecraft and Political Economy on the Taiwan Frontier, 1600-1800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一書。這本書描述荷蘭殖民者如何 在臺灣設立瞨社制度,開啟漢人開墾土著草埔先例,進而延續到清代移墾 社會。近年社會學家柯志明的著作《番頭家》(臺北:中央研究院社會學 研究所,2001),從國家的角度分析土著地權的演化。在區域發展史上, 尹章義著作《張士箱家族移民發展史》(臺北:臺北張士箱家族拓展史研 纂委員會,1985),系統地運用張士箱家族契約文書(「張廣福文書」)描 述清代早期墾戶在北部臺灣的佔墾活動。有關清代中北部地區墾戶階層的崛 起,可參考陳秋坤著作《清代臺灣土著地權》(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 究所,1994)。同時期臺灣南部地區墾戶活動,可參考地理學家施添福的論 文〈國家與地域社會  以清代臺灣屏東平原為例〉(刊於詹素娟、潘英海 編,《平埔族群與臺灣歷史文化》,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 處),2001,頁48-56)。   本文的論述大致採取微觀歷史方式,試圖就小地域的開墾活動和族群關 係,分析清代早期以來地權結構的發展模式。本文選擇屏東平原中資料較為 豐富的萬巒和高樹地區(見附圖),作為分析重點。這兩塊地域的共同特徵 是位於河道水源地區,屬於沖積扇地形,地質相對良好,適合稻作和聚落發 展。其次,有相當多數土地開墾權利屬於閩籍業戶家族(通稱「墾戶」), 在萬巒地帶是著名的施世榜家族,在高樹地區則是閩籍大姓陳氏家族(設立 「東振租館」)。兩地墾戶業主都曾招聘大量客籍移民充當佃戶,建立租佃 生產交換關係,形成所謂「閩主粵佃」的業佃形式。由於這些業佃關係在一 定程度上承續18世紀初葉以來的土地關係,為此,有必要簡要敘述早期屏東 平原的開墾歷史。 ㆓、清初臺南富戶在屏東平原的佔墾活動   從1620年代荷蘭殖民臺灣以來,屏東平原一直是平埔族「鳳山八社」的 維生領域。不過,從康熙後期(大致在1700年代)開始,鳳山八社屬地普遍 遭受漢人墾佃大量佔墾。其中,有些墾戶利用向官方申請墾照方式,進行拓 墾。更有多數則是和土著業主洽商,購買開墾權利。不少土著部落為減輕社 Joumal_2-2_050201.indd 2005/2/1, 下午 05:433 4  陳秋坤 餉負擔,並在最低限度保障草埔產權的考慮下,不得不配合漢人租佃習慣, 將草場埔地出租(通稱「贌」)給漢人墾佃,藉此抽收租榖、繳納社餉或貼 補生計。在許多地區,這種開墾形式演化為「番產漢佃」現象(意即土著為 業主,漢人為佃戶)。3 在屏東平原地區,臺南府城寄居的商家富戶更是這一 波圈地風潮的主要角色。以下列舉幾個墾戶家族在屏東平原的佔墾活動。   康熙四十三年(1704),臺南府城富戶蔡俊曾向鳳山知縣宋永清請准 給發開墾執照,地界範圍屬於下淡水社,散佈在今天萬丹鄉和竹田鄉廣大地 域。4 康熙四十四年(1705),由臺南府城富戶盧愧如,結夥林歧鳳和李咸 林等家族,湊資集成3股,設立「盧林李」墾號,向土著部落購買下淡水溪東 側草地,並招聘粵籍佃戶開闢海豐庄(屏東)、火燒庄(長興庄)等七大庄 租業。5 其中,林家分得海豐庄田業,直到清代末葉(1865-1894),仍然保 留大租業主身份(戶名:林高攀、林光英、林陳岸),抽收巨額大租穀。6 其 次,盧氏家族後人盧乃聰(日據時期定居臺南清水寺街),至遲到明治三十 四年 (1901),仍然掌握舊潭頭庄等8個庄頭大租業權多達一千甲,佃戶137 人。7 康熙四十六年(1707),何、周、王等三位富戶也組成「何周王」墾 3 有關清代初期以來,臺灣土著業主出贌草地鹿場,提供漢人「佃戶」開墾,建立「番 產漢佃」租佃關係過程,參見陳秋坤,《清代臺灣土著地權》。關於清代政府如何剝 削鳳山八社和漢人佔墾現象,參閱施添福,〈國家與地域社會  以清代臺灣屏東平 原為例〉,載於詹素娟、潘英海編,《平埔族群與臺灣歷史文化》,頁48-56;至於漢 人墾戶的社會經濟活動,參考陳秋坤,〈清代初期屏東平原的土地佔墾、族群關係與 政商網絡  以施世榜家族為中心,1690-1770〉,收於陳秋坤、洪麗完編,《契約 文書與社會生活  臺灣與華南社會(1600-1900)》(臺北: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 究所(籌備處),2001),頁11-46。 4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臺灣省文獻委員會)藏,「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編號: 4415。 5 參見黃瓊慧,《屏北地區的聚落型態、維生活動與社會組織》(臺北:臺灣師範大學 地理學未刊碩士論文,1996),頁15-16。 6 林家後人林陳岸(第三房)在1894年一份絕賣契約內,指出其先祖與盧、李二家共同 備資開墾草地,並配得海豐庄、科科林等處大租。1897年林家第四房林番薯杜賣祖先 遺下嘗業。參見王世慶編,《臺灣公私藏古文書彙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收藏),第6冊,編號292200,33224。 7 有關客籍佃戶,據稱邱永鎬曾經擔任盧姓等合夥人組成商號夥計,並在其資助下,前 往阿猴社接洽土地開墾事務。參見林正慧,《清代客家人之拓墾屏東平原與六堆客庄 之演變》(臺北:臺灣大學歷史系未刊碩士論文,1997),頁48;盧家後人資料參見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總督府公文類纂」(1903),「臨時土地調查局」,卷226 (轉引自黃瓊慧,《屏北地區的聚落型態、維生活動與社會組織》,頁15)。                  Joumal_2-2_050201.indd 2005/2/1, 下午 05:434 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産權  5 號,向下淡水社土目阿里莫等購得開墾權,開闢頓物庄(今屏東縣竹田鄉頓 物村)草地。8    大約在康熙四十六年(1707)前後,臺南府城墾戶施世榜(字文標, 1670-1743)已佔墾力力社所屬港東上里大片草埔。9 稍後,施世榜運用屏東 平原租業,包括糖租收益,轉投資於彰化地區,開闢中部地區最大規模水利 灌溉系統,名叫施厝圳,稍後拓展為八堡圳。10   根據施家於乾隆十四年(1749)分產鬮約和隨後的租業買賣契約,大致 知道施家在潮州庄、萬巒庄大約共置5個大型的租業,每年抽收租榖約14202 石;扣除各種正供、社課和雜項之後,每年約可收得大租榖11343石。這種年 收一萬石以上的大租戶,在18世紀的臺灣,可說是少有的巨富。以下是1750 -1818年期間,各大庄業坐落和租粟內容:一、 萬巒大庄,年收租榖2351.5 石(晚冬1783.9石,早冬567.6石)。二、頭溝水、鹿寮、上、下六份、硫磺 崎等庄租業,兩季共收租榖3428.62石。三、四溝水、三家村、鹿寮等租業, 年收租榖3267.7石。四、林後(后)、歸善、高崗、三溝水、埤仔頭、劉厝 庄、崙仔頂等庄租業,年收租粟2367.34石。五、頭溝水租館一座三進,另兩 邊護厝,價銀400元。如果按照1甲水田抽收大租榖8石習慣,施世榜家族在萬 巒地區的「租業」至少約有1369甲。11   施家曾在內埔庄建造「公館」,作為收租藏穀場所。他們也聘請私人 管事,代為監督閩、粵籍佃戶。不過,從1750年代開始,施家子孫陸續因 8 《新港文書》(臺北:臺北帝國大學理農學部,1933;臺北:捷幼出版社,1995年翻 印),頁141,第十一號下淡水文書,康熙六十年下淡水社土官同立合約。 9 乾隆《重修鳳山縣志》(臺灣文獻叢刊146種,臺北:臺灣銀行,1962),卷10,〈人 物志〉,稱施世榜,字文標,(康熙三十六年(1697)鳳山縣)拔貢生。以軍功,題 授都司;轉文職,任壽寧教諭,署漳州教授,內陞兵馬司副指揮。又稱以子士齡貴, 贈奉直大夫。 10 據稱,康熙四十八年(1709)施氏開始籌劃八堡圳水利工程,歷經十年,終於在康 熙五十八年(1719)完成。此條水圳灌溉東縲東西堡等103庄,耕地面積達一萬九千 餘甲。如按每甲田抽收水租4斗計算,每年大致可收水租榖7800石。如加上水田每甲 大租榖8石,年均可收租榖四萬五千餘石。參見蔡志展,《明清臺灣水利開發研究》 (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9),頁32。有關八堡圳的源起與規模,參見顧雅 文,《八堡圳與彰化平原人文自然環境變遷之互動》(臺北:臺灣大學歷史研究所未 刊碩士論文,2000),頁39-40、70-74。 11 根據「吳陳」 租館(由吳、陳二姓合股集資組合)後人提供的資料,在日據1903年, 租館田業估計約有1276.82甲。參見國史館臺灣文獻館藏,「總督府公文類纂」, 編號:4411,「明治三十六年四月吳倫揚(恒記)、陳子清(寓記)申報理由書」。                  Joumal_2-2_050201.indd 2005/2/1, 下午 05:435 6  陳秋坤 分家析產而將租業分批轉賣他人。由施家租業的杜賣過程,可以觀察到幾個 有趣的現象。其一,租業杜賣大致都按庄為單位,並不拆賣,其二,承接 下手都是不在地業主,且每次承接買主家族都能維持相當長的時間。例如, 1750-1770年間,施家田園租業陸續典賣,轉由臺南府陳思敬(陳元英)家 族掌管。1772-1818年間(46年),改由屏東平原北邊今屬高樹鄉的鹽樹庄 陳鳴珂家族接手。到1819-1891年間(70年),這批租業轉由臺南府「吳陳 張」三姓合股組成墾戶(「達三堂」租館)承管。稍後,「達三堂」租館因 張家出賣股份,變成「吳陳」二姓家族掌管。在清末到日據初期(1900), 改由臺南著名糖郊兼買辦「陳順和」家族(戶名:陳順謙、陳日翔,陳文 遠)接管。其三,儘管大租業主頻繁轉讓,佃戶基本上仍然保留獨立經營田 園的權利,只不過隨着業主的轉換而更改納租對象。12 ㆔、墾戶階層與清初移民㈳會經濟秩序   1700年代初期,以施世榜為代表的墾戶階層,在經管租館之外,也在軍 事、米價、地賦和文教等方面,配合官方,提供必要協助。例如,施世榜在 平定朱一貴反亂事件時,參與軍務,隨征效力,獲得軍功。稍後,施世榜提 撥南北兩處若干租業,補助府城海東書院教師和士子考試膏火。其子施士安 於乾隆九年(1744),捐獻彰化縣大武郡保二抱竹庄租業91.7甲,年收租榖 573石,作為書院學田。稍後,另一名兒子施士齡於乾隆二十七年(1762)捐 獻彰化縣徳興庄租業200石,作為學田。13 其次,雍正年間,施世榜曾接受臺 灣知縣周鍾瑄的委託,代為收貯官方米榖3500石,以應調劑倉儲舊米和採買 之需。14 雍正九年(1731),官方決定自雍正七年(1729)以後臺灣新墾的 田園,按照福建同安縣下沙則例課賦。至於舊有田園應否按照新則課稅,朝 12 有關施士榜家族田業轉賣過程,參見陳秋坤,〈清代初期屏東平原的土地佔墾、族群 關係與政商網絡  以施世榜家族為中心,1690-1770〉。 13 余文儀,乾隆《續修臺灣府志》(臺灣文獻叢刊121種,臺北:臺灣銀行,1962), 卷8,〈學田〉,頁362-363。海東書院學田除了施文標家族的連續捐獻之外,尚得到 其它官員和地方富戶的捐贈。如乾隆十七年(1752)巡道金溶曾撥萬壽宮香燈油田50 甲,年收租270石,作為學田。另外,典史陳琇、監生陳丕等人亦曾捐獻租業215石。 14 國學文獻館編,《臺灣研究資料彙編》(臺北:聯經出版社,1993),〈侍郎史貽直 等審查革職臺灣知縣計贓枉法奏摺〉(編號:1.9.2916-2922,雍正7.2.8)。按地方官 將正供榖散存地方富戶,本有出陳易新或貯備兵米之用。不過,地方官通常會選擇比                  Joumal_2-2_050201.indd 2005/2/1, 下午 05:436 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産權  7 廷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官員探尋輿情之後,再行定奪。稍後,臺灣知府協同鳳山縣等四位知 縣會傳幾名主要墾戶,包括王文泰、黃文達、施長齡(即施世榜家族墾號) 和吳賜義等家族,進行磋商。這些墾戶表示,從前舊額科則太重,是以各人 皆有未報陞的多餘田地。現在官方答應不治從前欺隱之罪,他們願意繼續按 照舊有田額納賦;等到新墾田園所報地賦達到臺灣應有的額數,再考慮以新 科則課徵舊墾田園。15 經過協商之後,本來可能引起糾紛的臺灣地賦問題, 得到妥善解決。   從施世榜家族的官商網絡關係,我們發覺清代初期移民社會的地方權力 大致掌握在臺南府城墾戶階層手中。16 其中,施家可說是依賴官僚關係,進 行商業活動的「企業性中介人物」,是代表官方維持地方社會秩序的媒介。 相對地,那些由農村居民共同推舉,以聚落代表身份出面和官員接洽有關地 租繳納與勞役派徵事務的「管事」,則可歸類為「保護性中介人物」。17 例 如,雍正五年(1727)代表一群佃戶向「鳳山八社」之一的平埔族茄藤社 土目接洽開墾屏東平原地邊糞萁湖草地的「管事」林永統,本身既是開墾佃 較可靠的富戶,作為貯存對象。另外,在寄貯的過程中,地方官也可利用採買的策 略,高價借給富戶,再於米價低廉時買回,從中賺取差價。 15 國學文獻館編,《臺灣研究資料彙編》,〈雍正9年9月29日福建總督劉世明奏報〉 (編號:1.11.4225-4259)。 16 Joseph Esherick與Mary Rankin 在分析近代中國地方精英階層的專書裡,指出類似臺 灣的邊區社會,地方精英經常依賴武裝力量和土地財富,建立地方勢力。其次,地方 精英家族經常因為社會動亂而呈現不同的興衰局面。一般談論到清代臺灣精英家族, 大致都以清代中葉霧峰林文察家族的崛起作為典型代表。不過,就清代早期臺灣南 部的權力結構而言,顯然類似施世榜家族才是地方精英階層的代表。有關清代地方精 英階層的地域分佈和權力形態,參見Esherick and Rankin eds., Chinese Local Elites and Patterns of Dominance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0), “Introduction”. 17 Prasenjit Duara分析清代農村地方精英階層,指出地方領導人物和國家之間,具有 複雜的網絡關係。其中,既有以獲利為主的「企業性中介人物」(entrepreneurial brokers),亦有以保護地方聚落利益而與官僚往來的所謂「保護性中介人物」 (protective brokers)。參見Prasenjit Duara, Culture, Power and the State: Rural North China, 1900-1942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Chapter Two, “Brokering Rural Administration in Late Qing.” 若以清代早期臺灣權力結構為例,前者可以施世榜 家族為代表,後者則以南部農村聚落的「管事」為典型,蓋他們經常是由居民推舉的 「代表」,代理有關田賦納稅和各種派徵事務。有關「管事」的身份和角色,參見松 田吉郎,〈清代臺灣の管事について〉,《中國史研究》(日本)第7期(1982), 頁36-56。                  Joumal_2-2_050201.indd 2005/2/1, 下午 05:437 8  陳秋坤 戶,也是墾佃的代表。基本上,林永統的功能主要是替佃農向業主和官員談 判,避免衙門胥吏直接進入村莊,催糧需索。這類「管事」是村莊佃戶推舉 的代表,他們和代理不在地業主管理田業的私人「管事」,屬於兩種不同的 中介性質。雖然如此,企業型中介和保護型中介人物都在不同層次扮演聯繫 官方和偏遠聚落的角色。在行政體系相對薄弱的南部農村,官方必需依賴這 些中介人物代為催租納餉,並維持一定的生產秩序。 ㆕、不在㆞業主與粵籍佃戶的租佃關係   在少數閩籍不在地業主控制大額田業的環境下,業主與佃戶的關係如 何?粵籍佃戶有無可能建立私有地權,甚至積累財富?地理學家施添福指 出,由於不在地業主掌控田園產權而卻未能投資生產,也未盡到管理地方 秩序的責任,乃至屏東平原形成權力中空,導致農業生產無法上升,甚至 造成頻繁的閩粵族群分類鬥爭。18 本文認為,大租業主投資獲得「墾戶」身 份,並以租佃方式取租獲利,向來是清代以來農村生產結構的主要成份。 大租戶在田地尚未墾成水田之前,通常採取分成租形式;等到田地成熟,變 成水田,業佃雙方再另定契約,改採定額租形式,例如,一甲水田繳納大租 榖8石。這是通臺慣例,說不上是業戶剝削佃戶。其次,大租墾戶與墾區的 聯繋,主要透過私人聘用「管事」,代為監督佃戶納租。能夠被選派為管事 者,經常是地方村落頭人,「必強有力而狡者為之」。19 此外,不在地業主 家族往往和地方官僚建立緊密的政商網絡關係;一旦佃戶抗租,影響業戶繳 納正供,業戶自可運用「稅由租出」的正當理由,稟請地方官員派兵前往鎮 壓。20   一般而言,客家移民固然可以尋找無主田野進行開墾,然有相當部份都 願意在大租業戶的架構底下,充當佃戶。一則他們每年只需繳納定額租粟, 不必另行向政府納稅,二則他們可在「開墾永佃」的習慣下,取得田底權 利,並可自由轉讓,形同實質的田主。粵民雖然名義上屬於佃戶,他們卻擁 18 參見施添福,〈國家與地域社會  以清代臺灣屏東平原為例〉。 19 陳盛韶,《問俗錄》(臺北:臺灣文獻會,1997年翻印),〈管事〉,頁72。 20 道光年間理番同知陳盛韶曾指出,臺灣較少出現抗租事件,主要係因業主聘用管事多 為地方有力人士,足以有效監督佃戶納租和維持地方秩序。有關清代屏東平原大租業 戶和官僚的政商網絡關係,參見陳秋坤,〈清代初期屏東平原的土地佔墾、族群關係 與政商網絡  以施世榜家族為中心,1690-1770〉。                  Joumal_2-2_050201.indd 2005/2/1, 下午 05:438 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産權  9 有實際經營與買賣田地的權利。下面試從萬巒鄉鍾家和高樹鄉劉家等兩個家 族所留下的有限契約為例,描述清代末期客家的產權活動。   1920年漢籍住民祖籍調查報告顯示,閩、粵籍住民各有選擇同族同語群 聚而居之現象。21 例如萬巒、四溝水和五溝水等庄居民幾乎全是粵籍(廣東 嘉應州),而閩籍則高度集中在佳佐和新厝等村落;粵、閩籍民形成各自分 居的形態。這些人口結構可能是清代康熙末年爆發朱一貴事件之後,閩粵籍 民各自搬遷集庄,乃至客家聚落組成類似軍事化組織「六堆」,經常和閩籍 庄民形成分類械鬥的歷史痕跡。22 在高樹地區,高樹庄和東振新庄居民幾乎 全部屬於粵籍客家;閩籍移民則聚居田子庄和埔薑崙庄等處。另有位居山坡 沖積扇地區的舊庄和阿拔泉庄,則是閩、粵籍民雜居,各佔一半。23 表一、1920年代萬巒大庄住民祖籍分佈 閩籍 比例 (%) 粵籍 比例 (%) 總計 萬巒 22 0.7 2984 99.3 3006 四溝水 3 0.2 1652 99.8 1655 五溝水 8 0.5 1714 99.5 1722 佳佐 1388 98 32 2 1420 赤山 213 82 46 18 259 新厝 1028 98 23 2 1051 總計 2662 30 6451 70 9113 資料來源:《大正九年第一回臺灣國勢調查:住居世帶及人口》,頁110。 按:本庄總人口為10782人,內含熟番1853人,生番25人,集中住居赤山、新厝等庄。 21 依據陳漢光統計,高樹鄉約有68.6%住民來自廣東嘉應州;萬巒鄉則有70.2%居民 屬於嘉應州,參見陳漢光,〈日據時期臺灣漢族籍貫調查〉《臺灣文獻》23(1) (1972),頁85-104。 22 新近有關「六堆」類似軍事化組織的討論,參見簡炯仁,〈屏東平原「六堆」聚落的 形成及其社會變遷〉,載於徐正光編,《聚落、宗族與族群關係》(臺北:中央研究 院民族學研究所,2000),頁1-66。 23 臺灣總督府官房課臨時國勢調查部,《大正九年第一回臺灣國勢調查:住居世帶及人 口》,大正十年(1921)出版。                  Joumal_2-2_050201.indd 2005/2/1, 下午 05:439 10  陳秋坤 表二、1920年代高樹大庄住民祖籍分佈 閩籍 比例(%) 粵籍 比例(%) 總計 高樹庄 23 2 1043 98 1066 舊庄 716 37 854 54 1570 阿拔泉庄 330 57 233 43 563 東振新庄 14 1 1754 99 1768 加吶埔庄 532 92 48 8 580 田子庄 1174 97 37 3 1211 埔薑崙庄 879 97 30 3 909 總計 3668 48 3999 52 7667 資料來源:《大正九年第一回國勢調查:住居世帶及人口》,頁108。 按:本庄總人口為8606人,包含熟番人口925人,生番14人,大致集中住居加吶埔庄。   有趣的是,這兩大村庄居民雖然呈現閩、粵異籍分居,但卻同樣面對 佔有大型田業的大租戶家族。在萬巒庄的大租戶便是施世榜家族及其下手業 戶。在高樹庄,則有陳姓家族建立的「東振租館」。本文在兩地各自選擇一 個小租戶家族,看看他們在大租戶佔據大片田業的環境下,如何建立私人產 權。 1. 萬巒庄鍾姓田主與閩籍不在㆞業主   本節利用鍾瑞文家族土地文書,試圖描述一個小租戶家族的田產買賣活 動。我們目前所知鍾家資料全賴鍾瑞文(1855-1929)留下之土地文書,計 36件,時間涵蓋自1800年至1906年。從日治時期留下土地臺帳記錄,我們知 道鍾瑞文在逝世之前,仍然不斷添置田產,惟未留下買賣契約。為此,我們 僅能利用清末期間的契書,分析鍾氏田產交易活動。24   鍾瑞文家族屬於唐山祖鍾德重公嘗內「俊先戶」派下25,其先祖原籍廣東 嘉應州鎮平縣金沙村,由第十四世鍾鼎榮和第十五世鍾九光等人結伴於康熙 末年間來臺開墾。據稱,當時原鄉族親組成「共業」嘗會,每位成員認資一 24 「鍾瑞文土地文書」,現藏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古文書室。筆者感謝埔里鄧相揚 先生提供鍾家珍藏古契約文書。 25 此處「俊先戶」表示鍾姓祖譜派系下,某一住居「俊先」地區傳下房份。在近鄰客家 聚落美濃地區,有相當部份房支以「戶」為單位。有關祖譜派系下各房支稱謂,參見 Myron L. Cohen, “Minong’s Corporation: Religion, Economy and Local Culture in 18th and 19th Century Taiwan,” 收於徐正光等編,《人類學在臺灣的發展  經驗研究篇》(臺 北: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1999),頁244-245。                  Joumal_2-2_050201.indd 2005/2/1, 下午 05:4310 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産權  11 元,共湊成2800元,藉此輔助族人來臺旅費和初期開墾工本。   鍾瑞文父親鍾懷元屬於第十六世。根據咸豐五年(1855)由鍾懷元三 兄弟各房長子所簽署的一份分產鬮約,我們知道鍾懷元三兄弟大約在1800至 1850年間來臺種田,兼營「坐店」生意(泛指開店營生)。按照民間習慣, 分產鬮約大都由年邁父母主持,本份分產鬮書卻由三房長子代表簽署,進 行析產。一種可能性是鍾懷元三兄弟共同來臺拓墾,建置共同田業;惟在世 時,未能即時辦理分家。等他們相繼過世後,三房也各自建立家庭,乃共同 推派長子分析共有產業。   鍾家鬮書聲明,除撥出若干田業作為祭祀公嘗外,所有鹿寮庄北柵門、 弄蛇和萬巒庄南柵門等處租業,一概分成三份,估計每房分得36石租榖(小 租),另加瓦屋「坐店」一間。據此,可知鍾家田業相當集中,總共約有一 百多石,屬於半耕半賈的中小型田主家族。   從鍾懷元僅存的一份置產契約,可知他曾於道光二十五年(1845)以價 銀(墨西哥銀元)190元買下鍾成廣母子位於萬巒庄近鄰弄蛇庄約1甲田業。 本塊田地每年帶納「吳陳」業主大租榖計9.1石,其中1.1石為早冬,8石為晚 冬,顯示本塊田地屬於一年兩收雙冬水田。此處「吳陳」業主前身即是前記 1824年,由 「達三堂」墾戶(由「吳陳張」三姓商家合股組成)股夥重新分 配股份而組成的新墾戶。稍早,「達三堂」曾於1818年間向「陳寧記」(即 陳振宏號家族)典買萬巒大庄、頭溝水等19個庄頭的租業,年收超過一萬石 租榖。鍾懷元所買田業帶納吳陳兩姓大租,顯示田塊屬於小租租業。田主的 收益便在於招佃認墾,分享佃農生產剩餘。一般而言,水田小租每甲約有20 至30石。田主繳納大租之後,每甲租業約可獲利10至20石稻榖。26   鍾瑞文係鍾懷元次子。根據目前所殘留土地文書,估計他大致在1891年 至1906年,先後投資1732元,總共取得6.696甲小租田業,另有地基、建築物 和墳地等項。就田產規模而言,只能算是小地主階層。然而,本文的重點並 不在於田業規模,而是試圖通過田業的交易內容,分析粵籍佃戶的產權積累 過程。   鍾瑞文最早典買田業出現在1892年。他以300元(墨西哥銀,每元重0.68 兩)代價向林集景購買位於鹿寮庄西畔1.814甲水田,帶納「肇和堂」租館 大租榖13石(按:此租館為陳順謙長子陳日翔設立商號)。本塊田地原有2.7 26 道光初年(1820年代),陳盛韶稱每甲小租田租率二三十石,園半之;大租田租率八 石,園半之。參見陳盛韶,《問俗錄》,頁72。                  Joumal_2-2_050201.indd 2005/2/1, 下午 05:4311 12  陳秋坤 甲,年納業主「達三堂」大租29.17石,由林集景和李恩榮共同於1887年向林 后庄陳烈 (按:即前文所記「陳利春記」(墾號)家族)購買,價銀300元。 更早時期,陳利春家族曾於1845年以450元向簡家購買本塊租業。不過,由於 1851年和1856年遭到洪水沖毀,原有水田轉成河埔灘地,不堪種植,導致田 價大降。1871年的價格只得100元。據此看來,小租田價似乎隨着田塊恢復生 產力而呈現上漲趨勢。從1880年到1892年,同一地區田塊增值約達一倍。   在另一塊田地買賣中,鍾瑞文於1902年以200元代價向鍾阿金購買位於高 崗庄番仔角一塊田地,計0.961甲,年帶「林義鳳」墾號大租榖7.691石。本塊 田地在1800年的杜賣價格為100元。經過近一百年,租業價格增值約達一倍。 連同鍾瑞文在前述田塊的買賣情形,似乎顯示19世紀末期的小租田業具有可 觀的獲利價值。   除了投資小租田業外,鍾瑞文利用購買或典借方式,取得屋宇、建地、 墳地和埔園等項所有權。例如,光緒十七年(1891),族親鍾晉文因要回歸 原鄉內地乏銀,將先祖九輝公鬮分遺下一塊地基,位於萬巒庄街大路邊,杜 賣與堂弟鍾瑞文,得價12元。1899年萬巒庄人林清桂因胞弟缺銀作生意,乃 將平常載運甘蔗賺取工資的兩隻牛並牛車,抵按(押)給鍾瑞文80元;每元 每月付交利息2尖5厘,共該給9元5皮(尖?)。27 1904年萬巒庄高崗林貴連 同母親將祖傳埔地1.09甲,抵押給鍾瑞文,貸款90元,言明每元每季利榖7 升,共需年納利榖6.3石。28   鍾瑞文的投資項目固然多在田業收租取利與借貸取息,但有若干田業 買賣卻也能顯示客家嘗會和神明會的特色。例如,鍾瑞文曾在1894年斥資 20元,買下鍾姓「九發公嘗會」內一塊埔園。稍早,九發公嘗曾於道光二十 一年(1841)以嘗會名義,購置田屋。這顯示祭祀公業經常利用公款買賣田 業,再提供會內族人耕作納租。29 1906年,鍾瑞文以270元買下四溝水庄林 華秀一塊水田。稍早,林華秀曾將同一地塊出典給「大陰祀典」經理人鍾神 添,典價銀為200元。鍾瑞文可能因林華秀乏銀回贖而出資買下本塊田地。據 此估算,典價約為賣價74%。30 從「大陰祀典」以典主身份進出土地市場,可 觀察到神明會組織的功能,除去祭祀之外,另有一般銀主取息生利的角色。 27 明治三十二年11月立按牛隻并車字人林清桂。 28 明治四十年1月立按生銀字。 29 道光二十一年立典田屋字人鍾秀文;光緒20年立杜賣埔園永無增贖字人俊先戶(鍾) 傳文。 30 明治三十七年立按田契生銀字人林九旺。                  Joumal_2-2_050201.indd 2005/2/1, 下午 05:4312 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産權  13 另一個嘗會買賣個例是1925年,鍾瑞文曾出資15元,承頂「義學嘗」會份。 這個嘗會是地方鄉紳為培養子弟向學,利用按股出資形式,組成共業團體; 其目的在建立私塾,並運用部份會份共業所得租息,聘請教師,維持私塾費 用。31   最後,在一件可能在日據時期寫下的私人信件裡,我們觀察到,積累相 當田產財富的鍾瑞文曾派兒子回到內地原鄉省親,聘娶媳婦。信中,兒子鍾 桂興報告定親的對象和聘禮,並描述原祖居的情況。看起來,在1900年代萬 巒庄居民和原鄉之間,仍然保持相當密切聯繋。   敬稟者。不肖男由家中起身,一路平安,無煩遠慮。自舊歲26 日到家鄉。茲正月定有一妻,係河東本家培英頭女,生於嘉應州陳 姓。言定價銀壹百七十大圓。現下拮据,無可相梆,即向林連登兄 借過銀壹百五十圓,又兼記水祖父母,用費浩繁。至若嘗信以及花 紅,一切交清。但祖父遺下田園屋宇一一留存。閱信後,速即付來 銀四百元,不可遲回。 不肖男鍾桂興。 2. 高樹庄劉姓田主與東振租館   高樹地區大致開庄於1730年代。惟在整個清代期間,高樹地區因位居荖 濃溪下游河口,屬於沖積扇地形,河道經常變化,加上夏季洪水經常泛濫, 導致居民頻繁的搬遷。例如,東振庄原來位於鹽樹腳庄,稍後自乾隆初年因 河道變遷,引發水患,居民逐漸搬遷。大致到1860年代,東振庄附近三張蔀 輩田地逐漸開闢,建立村莊,形成「東振新庄」。又如咸豐九年(1859), 船斗庄和鹽樹角庄被洪水沖破,居民遷移今田子庄。1887、1896兩年大埔庄 和鹽樹角庄遭受洪水,居民流散。1899-1900年間,荖濃溪水暴漲,毀壞埔 薑崙、頭崙和中崙等庄聚落,居民乃遷往新埔薑崙、鹽樹等地。32   在水災之外,另一個影響居民生計的問題便是水利灌溉。本區農田水 源取自荖濃溪河道,包括今日高樹庄和里港鄉土庫村等聚落,都需依賴溪 水灌溉,方能逐步將草地改良為蔗園、水田。然而,由於水源經常因河道變 遷而影響水勢,乃至居民為分水問題而起爭端。乾隆二十五年(1760)鹽樹 腳庄、三張蔀庄和龍肚庄等村民,便為灌溉水源分配,相互向臺灣府知府控 31 大正14年4月鍾祿生杜賣義學會嘗名份。 32 黃瓊慧,《屏北地區的聚落型態、維生活動與社會組織》,頁86-91。                  Joumal_2-2_050201.indd 2005/2/1, 下午 05:4313 14  陳秋坤 告。稍後,知府便以各庄納稅多寡,決定水源分配比例。33 目前,高樹地區 仍然保留舊圳和新圳圳道;前者據稱是由客籍移民於1730年代開鑿,後者則 是閩籍陳開蘭家族於1800-1835年間建造。根據地方耆老報導,在19世紀, 陳家不僅控制灌溉水源,而且掌握大片田園租業,建立租館,主宰地方權 力。他們連同姻親蔡家,被時人稱為「陳皇帝、蔡國公」。時至今日,若干 客家耆老,仍然對陳家支配水源,遙控粵籍佃戶生計,導致閩粵業佃緊張關 係,印象深刻。34   高樹地區最著名的墾號可能即為陳姓業主建立的「東振租館」。就目 前殘留的土地契約,大致知道陳姓業主於1750年代前後便建立「東振庄」 租業。高樹地區最早出現的田地買賣契約,是乾隆二十三年(1758)田主柯 任自賣一塊水田。從賣契內容看來,陳姓業主土地原屬草埔,出贌給佃人 柯任開墾後,成為栽植甘蔗熟園。稍後,佃戶將部份蔗園改良變成水田轉賣 他人,得價128兩(折合墨西哥銀188元)。本塊田地每年帶納業主租粟(不 詳),顯示賣主是「小租田主」。陳姓大租業主(「東振庄主」)由管事代 理簽證。如下舉契約所示:35   立杜賣契人柯任。有明買過牛蔗分半隻,內抽出園叁坵,開築 水田叁段,大小坵數不等,明丈壹甲壹分陸厘,又帶園壹埒,明丈 壹甲貳分肆厘,年配業主租粟照例完納,坐落在東勢,四至交界載 在契後明白,帶圳水灌注。今因別創乏銀費用,先盡房親人等不願 承交外,托中引就與陳壯補、陳脾旺仝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出淂 時價銀壹百貳拾捌兩正。 (下略) 知見人管事(東振館業主陳圖記),為中人胞姪水生,知見人陳秀 33 陳秋坤,〈里港水災史〉,刊於陳秋坤編,《里港鄉志》(屏東:里港鄉公所, 2003),頁566-569。 34 根據1900年代日人調查,開鑿東振庄水利系統(濁口圳)者為陳陶蘭,時間約在1800 年代。《臺灣土地慣行一般》,頁583。黃瓊慧推測為嘉慶中葉,前引,頁92。據 本人訪問陳家後代十一世陳雲震,表示開鑿水利者應該是六世陳德容和七世陳開蘭 (1800-1835)。由於陳家控制水源,影響客家佃戶農耕,引起不滿和沖突。傳說客 家農佃特地聘請嘉應州梅縣蕉嶺一位國術家廖金鐘,訓練客籍居民對抗陳家勢力,並 破壞陳家風水。另有一說稱「陳皇帝,鄭國公」。 35 臺灣史研究所藏古文書,編號:T385D316.001。                  Joumal_2-2_050201.indd 2005/2/1, 下午 05:4314 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産權  15 甫 乾隆貳拾叁年伍月 日親立杜賣契人柯任 同一地塊在嘉慶六年(1801)又經過一次買賣,此次買賣所立契約如下:36   立典契人陳樹老。有承父明買過牛蔗份半隻,內抽出園三坵, 開築水田三段,坵數不等,業管明丈壹甲壹分陸厘。內抽出水田 捌分,坐落土名牛埔潭(下略)年配大租粟陸石滿,併帶水圳灌 蔭充足,今因乏銀別創,(下略)即托中引就與府治林必仁官出首 承典。當日三面言議,值時價佛面銀貳百伍拾大員,折重貳百兩正 ……其田限至四年為滿。(下略) 嘉慶陸年陸月立典契人陳樹老 此時,原買主兒子陳樹老將繼承自父親田地1.16甲中,抽出其中部份水田8 分,出典臺南府城居民林必仁,典期4年,典價250元(折銀重200兩)。典約 聲明,年配大租粟6石。明顯地,這塊田地到1800年代,業已開墾成熟,大租 業主即照慣例,每甲水田抽收6至8石稻榖,作為大租租粟。相對地,此時小 租田價遠比1750年代高出甚多,8分水田典價遠超出原有田業1.16甲的賣價。 這顯示小租市場呈現強烈需要,也表示稻榖生產具有相當利潤。   陳家在東振庄設立租館,聘請專人擔任管事,處理招耕納租事務。由 於佃戶之中,有相當部份屬於粵籍,東振租館為求管理方便,另行設立粵 庄管事。如下舉契約所示,東振庄業主陳元隆,東振館管事葉夢華和東振新 庄(粵)管事楊渠成,共同在水流庄(位於東振庄附近,後遭洪水沖毀)一 份土地賣契簽署。這份契約顯示閩籍陳姓業主居住船斗庄,享有抽收大租權 利,並委派粵籍管事代為管理佃農。37   立杜絕賣田契字人林開招、林四海。承祖父遺下有水田壹處, 坐落土名水流庄邊南畔新庄伯公背(下略)計帶甲聲玖分五厘正, 又帶圳水灌蔭充足,每年納東振館大租粟捌石零柒升正。今因乏銀 應用,情願將此田變賣於人。先儘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能承領, 36 臺灣史研究所藏古文書,編號:T385D316.002。 37 臺灣史研究所藏古文書,編號:T304D251.025。                  Joumal_2-2_050201.indd 2005/2/1, 下午 05:4315 16  陳秋坤 托中引就於新庄劉懷郎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貳 佰貳拾大圓。(下略) 業主陳(港西上里船斗庄業戶陳元隆圖記)說合中人林傳,見在林 新立 東振館管事生員葉夢華,東振新庄粵管事楊渠成 大清同治叁年甲子歲拾月拾叁日立杜絕字人林開招、林四海   劉懷郎(1829-1900),祖籍廣東省嘉應州蕉嶺縣白渡鎮。其先祖劉 孔量(十一世)最早來臺,傳至其父劉連國為十五世。根據一份年代不詳的 「立出招字」,顯示劉懷郎年幼時,因父親早逝,母親深感無力養育,曾招 聘江阿古(瓊英)為繼夫。約字聲明,等劉懷郎長大到16歲時,需歸還劉家 為嗣。至於招夫可獲得所有田產一半。38 等到光緒四年(1878)劉懷郎積累 相當財富後,決定將母親贖回劉家,「同享榮華」,乃出資向江家後人辦理 回贖手續。39   立贖回之日。劉阿郎先年帶有母親六妹招得江瓊英為夫,今因 劉阿郎安家落葉,托得中人就問江瓊滿、燕兄弟等,甘願將此母親 贖歸劉家同享榮華。二比甘願,恐口無憑,字一紙為照。 又批明鍾氏名六妹將此十四大元正贖歸劉家安業 大清光緒四年贖字江瓊滿、燕   據此,可知劉懷郎早年生活應該相當清苦。從目前所見土地文書,推測 他大致在1845-1891年間活躍於田園買賣市場;前後投資約有2836元,主要 從事購置小租田業,向現耕佃農收租取利,或是利用典胎借貸,按息生利。 就田產規模而言,劉家只能算是中小型田主。不過,在偏遠的東振庄聚落, 他卻屬於刻苦奮鬥,從無到有的有產階層。   從兩件佃權買賣交易,或許能夠看出劉懷郎的經商之道。咸豐七年 (1857),劉家向蔡榮明兄弟典買位於東振新庄東頂一片田地,計0.8甲,年 納東振館大租粟7.2石,典價150元,典期5年。可能蔡家在典期結束後,並未 備銀贖回。一直等到同治九年(1870),蔡家才向劉家要求杜賣,惟賣價只 38 臺灣史研究所藏古文書,編號:T336D276.1。 39 臺灣史研究所藏古文書,編號:T336D276.2。                  Joumal_2-2_050201.indd 2005/2/1, 下午 05:4316 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産權  17 有160元。稍早,這片租業是蔡家父祖於道光二十八年(1848)向廖家以300 元代價買入。至於廖家則是嘉慶二十五年(1820)向楊振鵬兄弟以120元購 置。從本片佃權租業買賣過程,大致可看出,小租佃權價格在19世紀上半葉 持續呈現往上盤升趨勢。至於劉懷郎以近乎半價的價格買得佃權,推測可能 是出典者缺乏銀錢所致;蓋此出典者先前已因周轉困難,將田業出典。等到 13年後,才提出杜絕盡賣要求。這類「先典後賣」,本來就是民間業主試圖 延緩田業流失速度的主要辦法之一。不過,劉懷郎最後還是等於以半價的價 格,取得本塊租業的管業權利。   另一件田業買賣活動,發生在同治十年(1871)。劉懷郎以300元向蔡陶 林號(蔡榮記商號40)買得位在西柵門伯公背1.286甲田業,年帶納東振館業 主大租榖12.479石。本片田業乃是蔡家於1830年向賴日生兄弟,採「先典後 賣」方式取得:1829年先典430元,經找絕100元,合計530元。至於賴日生兄 弟田業則是繼承自父親賴兆進於1803年,向賴仕達兄弟以450元買入,不過, 當時田業規模只有0.386甲。從田業規模和田價的變化,可觀察出田地隨着改 良而變大;田價也跟着市場需求而增加。然而,到劉懷郎手中,卻能以將近 半價價格,買入本片田業。   從上舉兩件田業買賣契約,約略看出劉懷郎具有敏銳的商場眼光,能 夠以低價買得佃權,再從招佃收租中取得利潤。不過,劉懷郎在買賣田業當 中,似乎也不忘投資抬升社會地位。同治三年(1864)劉懷郎將東振庄三張 蔀新庄南片二塊合計3甲水田,年帶納東振館大租榖22.5石租業,捐施作為龜 仔溪的義渡。所謂義渡是一種地方善業,主要是聘請專人在河邊擺渡,無償 協助鄉民過溪渡河。41 劉懷郎以340元代價,向蔡陶林號買入此片田業。至於 蔡家則是於道光十年(1830)以750元買自陳國兄弟。陳國兄弟的田業繼承 自祖父,其祖父則是於乾隆三十六年(1771)以750元買自蔡士達兄弟。看來 劉懷郎還是以將近市價一半的價格買得本片租業,並捐獻出來,作為慈善事 業。 40 蔡陶林為蔡姓大族公號。在咸豐八年(1858),蔡陶林和鄭元圭、黃良春、楊仲義等 四大家族曾為港西上里搭樓庄四大股人(地權持有人),兼為重要水利「南坡埤」圳 道起造人。四大股人曾為共同出資修建水利系統簽署合約。參見王世慶編,《臺灣公 私藏古文書彙編》,第6輯,第12冊,編號476。 41 早在雍正八年(1730)高樹庄附近客屬居民便因荖濃溪水渡船問題,舉辦捐款義渡基 金,一方面協助村民對外交通經商買賣,另一方面防止筏夫任意索費。參見陳秋坤 編,《里港鄉志》,頁548-549。                  Joumal_2-2_050201.indd 2005/2/1, 下午 05:4317 18  陳秋坤   到1870年代,劉懷郎業已積累相當田產租業,在地方上卓有地位。即便 是東振館大租業主也經常前來借貸資金。例如,光緒四年(1878)東振館業 主陳耀潮因無力繳納土地稅賦,請求劉懷郎充當中介,向東振庄「城隍會」 (按即地方神明會祭祀組織)代為借貸資金450元,每元每季貼利8升稻榖。 光緒八年(1882),另一名東振館業主陳濟南「因考試乏銀應用」,向城隍 會會員劉懷郎、楊應科等二人借貸30元,言約每年利榖4石5斗。然而,到了 1889年,陳耀潮因積欠負債,乃將租業轉讓另一房支陳日新(商號:陳丞和 館)。不過,由於新業主不願承接舊借主債務,引起財務糾紛,導致銀主劉 懷郎不滿,乃具狀向鳳山知縣訴訟,請求仲裁。   另一件大租業主與小租田主的糾紛,發生在光緒十七年(1891)。此 時,正值巡撫劉銘傳推動改革地租運動(1886-1889),鼓勵小租田主向 政府登記土地產權,負擔地稅,並安撫大租業主,允許按照「減四留六」方 式,保留六成原有大租數額,惟需放棄業主權利。這項賦稅改革運動,在中 南部地區曾經引起大租業主階層的反彈,甚至在1887年激發彰化地區大租戶 施九緞抗官反亂事件。   在高樹東振庄地區,以劉懷郎為代表的小租田主曾為大租繳納問題, 控告東振館業主。根據訴狀內容,我們了解到,官方「減四留六」政策, 在高樹地區變成「減三留七」,意即大租戶要求保留七成大租,而不是官定 六成。42 其次,東振館業主向來對佃戶按甲收租之際,要
本文档为【清代臺灣地權分配與客家產權】,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421808
暂无简介~
格式:pdf
大小:2MB
软件:PDF阅读器
页数:26
分类:
上传时间:2012-01-17
浏览量: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