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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null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null第一节、竞争的一般原理 一 、竞争的概念null 竞 争生物竞争社会竞争政治竞争经济竞争市场竞争null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为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和生存环境、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而进行的以抑制和排斥竞争对手的积极性生产经营行为。 优胜劣汰规律竞争 (市场竞争)null二、 竞争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null曾经辉煌的“海燕”折翅了 以生产“海燕”牌电视机而誉满三秦的西安无线电一厂,从1981年至1994年先后197次荣获电子工业部和省、市政府颁发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null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null第一节、竞争的一般原理 一 、竞争的概念null 竞 争生物竞争社会竞争政治竞争经济竞争市场竞争null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为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和生存环境、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而进行的以抑制和排斥竞争对手的积极性生产经营行为。 优胜劣汰规律竞争 (市场竞争)null二、 竞争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null曾经辉煌的“海燕”折翅了 以生产“海燕”牌电视机而誉满三秦的西安无线电一厂,从1981年至1994年先后197次荣获电子工业部和省、市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锦旗、奖杯等奖励,最辉煌时刻年利税达2200万元。然而,谁也不曾料到,1996年8月,西安无线电一厂却因在竞争中失利,导致资不抵债最终宣告破产。 null三、竞争的类型 (一)微观竞争、宏观竞争和宇观竞争 1.微观竞争是指同一部门内部作为市场主体主要构成单位的企业之间所进行的竞争。内容产品竞争价格竞争非价格竞争质量竞争战略竞争单一多元同种竞争同类竞争null竞争内容满足同类需要的代用品之间的竞争; 满足不同种类需要的有关产品之间的竞争; 为取得有利的投资领域而展开的竞争。2.宏观竞争是指一个国家的不同部门之间或不同产业之间所进行的竞争。null3.宇观竞争是国家之间就产品、资金、技术、资源、人才等所进行的竞争。企业内部效率形成的竞争力由环境而形成的竞争力null变革因素 工业序位环境企业自信心 变革过程 null(二)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正当竞争是指建立在善意、公正、平等、自愿基础上的良性竞争。null正当竞争的标准公平竞争和诚实竞争合法竞争法律地位平等符合市场法则公平接受结果恪守诚信原则null不正当竞争是指市场主体实施的不符合公平、诚实的市场规则和竞争立法的竞争行为。北京有人用易拉罐抽奖设骗局事实标准法律标准null四、竞争的积极功能(一)竞争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现社会经济的繁荣与进步 这个规律不让资本有片刻的停息,老是在他耳边催促说:前进!前进! ——马克思 实例分析: 改革开放前后我国经济发展比较 1994年于1978年相比我国经济增长了近7倍,国民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5634亿元,增加到43800亿元。人均收入1976年为261元,1989年增加到1189元,1994年农村人均纯收入增加到1220元,城镇人均收入增加到3179元。 null(二)竞争可以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通过竞争使劳动力资源和资本资源等从一个部门转移到另一个部门,并通过资源的再配置使资本结构、劳动力结构和部门结构不断得到调整和优化,使社会资源得到最佳的配置。 (三)竞争能够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在分配,有利于合理的市场价格的确定和均衡利润的形成 竞争是经济规律的执行者,是价值规律赖以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null(四)竞争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电信业降价的消息一出,前来办理手续的网民就把电信营业大厅挤得水泄不通null二、竞争的消极功能 (一)竞争的充分开展通常要付出一定的社会成本 (二)竞争会破坏既存的社会经济秩序 (三)竞争对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有负面影响 (四)竞争可能会导致垄断的出现 实例分析:为独霸生意,雇人杀人 在湖南长沙市有个作素食生意的个体户,此人为了独吞生意,曾采取强拉客人、造谣中伤、恐吓威胁等手段,挤走或搞垮几个同行。2002年10月,他看到承包相邻柜台的刘某善于经营,生意红火,就想方设法阻止其继续在此承包,但未能得逞。办顿生歹意,花6000元千雇用李某等三人杀死了刘某。null第二节、竞争法的产生和发展概况 一、早期竞争立法 大陆法系中的竞争立法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法国1850年最早出现了“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普通法系中,竞争立法源自英国以协约为基础的私有财产的习惯法; 二、现代竞争立法 现代竞争立法兴起于19世纪后期的资本主义垄断时期: 1890年美国《保护贸易与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侵害法》是现代竞争法产生的标志; 1896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率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专门立法; 70年代以后,东欧及亚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始竞争立法。 nullnull反不正当 竞争法 反垄断 法 促进公 平竞争 法 促进公 平竞争 法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经过国家指定的,用以调整在市场经济中形成的不正当竞争关系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总称。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概述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概述一、概念 不正当竞争一般指经营者采取违反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损害其他正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公平竞争道德简称“竞争道德”,是指竞争关系的参与人在市场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理性准则。 null二、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1、主体——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2、目的——行为发生在商业活动中,并以获得竞争优势为目的。 3、性质——是一种违反法律和商业道德的行为。 4、客体——行为损害的客体是正当经营者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null市场主体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参与市场经济关系的盈利性 的社会组织和自然人自然人或社会经济组织从事商品经营 以盈利为目的null市场主体是市场的基本构成要素,而竞争是市场的伴生现象,因此市场主体也是竞争的基本构成要素,竞争只能在市场主体之间才能发生。 下列哪些主体是市场主体( ) A.从事自愿者服务的个人 B.具备营业执照的个人 C.慈善服务团体 D.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较早时期竞争基本上发生在特定的市场主体之间现代社会的竞争多发生在特定的竞争对象之间,并日益呈现出多视角、多层次和全方位展开的发展 趋势。null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 (一)损害诚实经营者的利益 盗用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信誉,侵犯其知识产权。 争夺顾客,直接给诚实经营者带来经济损失。 败坏诚实经营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二)侵犯购买者合法权益 剥夺购买者依法享有的知悉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和自主选购商品的权利。 侵犯购买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扭曲竞争本质,破坏公平竞争; 制造市场混乱,酿成腐败商风; 影响国际贸易,破坏对外开放。 null第四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 (一)虚假表示行为(二)经济垄断行为 (三)行政垄断行为(四)商业贿赂行为 (五)因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七)不正当亏本销售行为 (八)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十)商业诽谤行为 (十一)不正当招标投标行为 null第五节、商业混同行为 一、商业混同行为的概念 商业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商业混同行为的特点 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采用欺骗性手段从事市场竞争,冒充特定经营对手的产品或服务; 经营者的主观心理状态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商业混同行为的特征商业混同行为的特征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经营者采用欺骗手段从事市场竞争,冒充特定竞争对手的产品或服务。 经营者的主观心理状态极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null一、假冒仿冒行为 假冒仿冒行为,又称混淆行为或假冒行为,是指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不正当地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或服务的声誉,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上或者其从事服务的场所所使用的特殊标志,以便使自已的商品和服务与他人的同类商品和服务相区别。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称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享人受法律保护的专用权,未经其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在同一种商品、同一种服务或者类似商品、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或相近似的商标。同是,由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而且会损害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 null行为表现: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其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6、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null区别商品经营表示商品质量宣传和推销商品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二)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null被仿冒的商品必是知名商品; 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必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经营者的手段必须是擅自使用; 经营者的行为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null1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作用 2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法律保护 3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有:①名称、包装、装潢须为名知商品所特有。 ②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即作相同的使用。另一种是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即作相近似的使用。 4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认定 null被仿冒的商品必是知名商品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必为知名商品所特有经营者的手段必是擅自使用经营者的行为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null(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行为。 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是指经营者未经权利人许可,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名称或姓名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营业标志,是反映经营者的营业或服务活动的外在特征。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对其名称有专用权。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体现了经营者通过付出努力和资本获得的无形资产,保护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可以保护附于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中的商业信誉。 认定注意事项 这里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均应作广义理解 未经权利人许可是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目的是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即通过混淆商品的制造者或经销者的手段蒙骗购买者,使购买者误认误购。 null某日晚上,一条关于假冒东北大米的帖子出现在某知名网站论坛上,次日被放到头图予以重点推介。一位家在黑龙江的网友到江苏省昆山市生活,他买到一袋“黑龙江”大米,吃后觉得是陈米,仔细一看包装袋,上面的公司地址竟然在黑龙江省吉林市! 企业名称和企业名称专用权企业名称和企业名称专用权案例案例由江苏省苏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查获的假冒“碧螺春”茶叶在央视每周质检报告中被曝光。记者调查发现,添加工业色素“铅铬绿”制作的假“碧螺春”,不仅没有名茶的清香和营养,实际上重金属铅含量超过国标60倍,成为一种可怕的“毒茶叶”。 问题碧螺春堆积了数十箱问题碧螺春堆积了数十箱染过色的碧螺春发黑、发暗染过色的碧螺春发黑、发暗 用开水冲泡没加色素的颜色柔亮用开水冲泡没加色素的颜色柔亮 null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从事假冒仿冒行为的经营者必须承担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我国《商标法》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2)民事责任 经营者实施仿冒行为,不管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还是对他人的知名商品的商标、包装、名称、装潢等进行不正当的使用,导致市场混淆,给被仿冒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欺骗性交易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刑事责任 假冒仿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ull第六节、欺骗性质量标示行为 欺骗性质量标示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其包装上,对商品的质量标志、产地或其他反映商品质量状况的各种因素做不真实的标注,欺骗购买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的行为 (一)认证标志的涵义 认证标志是认证机构为证明某产品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而设计和发布的一种专用质量标志。 null认证标示的种类长城认证标志PRC认证标志方圆认证标志(二)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的表现形式(二)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的表现形式产品未经合法认证机构认证,擅自使用认证标志; 经认证不合格的产品,擅自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被依法撤销后不及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 非法制造或使用编造的虚假认证标志; 擅自篡改、变造认证标志图案并加以使用。null二、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的行为 (一)名优标志的涵义 名优标志是指经有关机构、团体评定为名优产品而授予其经营者使用的荣誉性质量证明标志 (二)伪造或冒用名优标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未获名优标志的产品,擅自使用名优标志; 产品虽获名优标志,但因质量下降,名优标志被撤销或责令停止使用后人继续使用名优标志; 使用编造的虚假名优标志; 级别低的名优产品冒用级别高的名优产品标志。 null金质奖章荣誉标志银质奖章荣誉标志“优”标志名优标志的种类国家级其他国际性大奖 名牌标志 质量信得过产品 质量抽查第一名null三、伪造产地的行为 产地、产地名称和产地标志 伪造产地的认定伪造产地的认定伪造产地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自己生产或经销的商品或其包装、说明书或其他附着物上,标注虚假产地名称或产地标志的不正当经营行为。 伪造产地的做法有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null第七节、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示 一、概念 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是指经营者对反映商品质量的各种因素作不真实的标注,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 null二、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种类 产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而擅自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不用中文表明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或厂址,或作不真实的标注; 按规定应标明产品规格、等级、用途、技术指标、批准文号、产品批号、所有主要成分的名称而未予标明或作虚假标注; 限期使用的产品,不按规定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不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一)产品质量的虚假表示(一)产品质量的虚假表示商品的质量往往是通过商品外部的产品生产者、产品成分、制造方法、产地以及有效期等标识或说明来表示的,它们是消费者判断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志。经营者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直接影响消费者对物品的理解、购买和使用。 实例分析“ 据报道,南昌市一消费者陈先生投诉说,他在超市里挑选了高露洁持久超感白牙膏,原因是该牙膏在外包装上宣称“14天快速美白”。可是,他用了好几支该牙膏后,牙齿都没有变白。陈先生认为高露洁公司夸大其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行为。null(二)价格的虚假表示(二)价格的虚假表示价格作为市场竞争的核心因素,也是广告宣传的主要内容。经营者利用虚假的价格,引诱消费者与之进行交易,达到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目的。以虚构的“最低价”、折扣价等进行宣传,不仅欺骗消费者,而且更严重的是它扰乱市场竞争的秩序。它导致市场的供求信息混乱,经常成为引发恶性竞争的源头。我国《价格法》首次明确规定了禁止“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显然,关于禁止虚假价格表示的立法宗旨在于规制市场秩序。价格的虚假表示价格的虚假表示null第八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概念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特征 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过失; 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商品或服务作违背事实真相的宣传, null《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宣传行为”。它包括利用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体,进行刊播、设置、张贴广告等各种形式。其他形式的宣传行为,是指广告以外的各种宣传形式,它可以包括商品及其包装上的标签和说明等,对商品作现场演示或口头说明,散发、邮寄商品的说明书和宣传品,通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推荐宣传、非广告性质的纪实报道等。 null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种类 (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其他虚假宣传 1、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宣传 滥用各种夸张性语言或绝对化语言; 滥用公众对名人、专家、国家领导人、权威机构的信任,利用他们与商品或服务无任何联系的名义和形象作广告宣传。 使用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语言或形象作广告,设置圈套让购买者产生错误理解; 虚构产品或服务的获奖情况、商标权或专利权的授予情况、销售地区或数量等情况。 隐瞒商品或服务本身具有的法律、法规要求应予明示的瑕疵;null无根据地使用各种数据、百分比作广告宣传。 利用广告宣传未经审批的活动,非法骗取集资费、培训费、医疗费、服务费等;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专利、厂商名称等侵权性广告,让购买者误认为所宣传的商品或服务是被侵权人的商品或服务。 2.引人误解的其他虚假宣传 举办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订货会等各种交易性活动; 发表文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产品鉴定会、座谈会等各种商品介绍性活动; 公共场合下领导人讲话; 买卖双方或其代理人的直接接触或正式谈判; 价格标签行为。 null四、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的宣传 (一)虚假宣传 (二)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广告主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经营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其他经营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处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时应划清的几个 (一)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与商业混同行为的异同 (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与欺骗性商品质量表示行为的异同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与商业诽谤行为的异同 null引诱性广告宣传行为 引诱性广告宣传行为是宣传者故意混淆含义,省略词句或模糊语义,使消费者在接受宣传信息时产生误解,从而影响他们的购买决策的行为。引诱性广告与上述虚假的广告有所不同的是,前者以完全虚假的信息欺骗消费者,而后者则是以可能不完全虚假的信息,但通过模糊表达让消费者上当。这类行为的误导性特别严重,无论对消费者还是对同业竞争者都是不公平的。引诱性广告宣传行为引诱性广告宣传行为今年年初,一则电视购物广告吸引了众多消费者。广告中说,这种美国博利奥生物公司研制的“魔力祛斑液”可以彻底洗掉脸上的色斑。但当消费者使用该产品后,不仅没有祛斑,反而出现皮肤红肿等不良反应。相关专家指出,该产品主要成分——盾叶鬼臼含有一定毒性。 变相广告变相广告null变相广告(不实推荐及不实担保广告)行为 变相广告是指那些虽然不采取商业广告的形式,但同样达到商业广告效果的行为。一些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广告引起公众的特别注意,不是正面合法地进行广告宣传,而是通过一些欺骗性的启事、声明、担保以及有关权威组织的推荐等来达到广告宣传之目的。另外,见证、验证的虚假表示也是一种变相广告。为了争取消费者对自己产品的青睐,一些经营者采用了一系列名人见证使用功效或让人实地操作的验证性广告,以此来刺激顾客的购买欲望。从广告的效果上看,确实有相当的促销成绩,但是如果广告是虚伪不实的,事实上消费者并未获得如此显著的消费成效。如治疗疑难病的药物、减肥用品、杀虫特效剂等。特别是有些经营者,通过具有权威性的机构进行见证广告宣传,更会使消费者相信。对这类广告有必要加以规制。借用领导讲话、新闻报道、社会团体、协会推荐等“软性广告”来为推销进行宣传也是变相广告的表现形式。 null诋毁性广告宣传行为 诋毁性广告宣传是通过在广告宣传中采用比较的手法,打击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比较的目的是在于突出自己,贬低他人,吸引消费者,从而占领更多的市场。从理论上讲,比较性广告宣传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完整的信息,但是如果进行比较的不是真实的内容,或通过比较来贬低竞争对手,则是有悖公平竞争的,极易对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危害。第九节、商业贿赂行为第九节、商业贿赂行为 一、概念 商业贿赂是:“商业行为主体在商业过程中,为了谋取商业利益而故意采取各种贿赂手段侵害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分类 1以是否有第三方参与为标准,可以将商业贿赂分为直接贿赂和间接贿赂。 直接贿赂是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直接发生于行贿者和受贿者之间的贿赂行为. 间接贿赂是在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发生在行贿者和受贿者以及第三方之间的贿赂行为。包括三种情况:直接行贿和间接受贿组合、间接行贿和直接受贿组合、间接行贿和间接受贿组合。间接行贿是行贿者通过“第三者” 代表自己的利益行贿,并非自己把不正当好处直接允诺、提议或者实际给予贿赂对象。间接受贿是指,真正的受贿者并不直接索取或收受贿赂,而是由其他人员或实体索取或收受,但真正的受贿者显然知情并因此受到收买,其行null2以贿赂所使用的名义为标准,可以将商业贿赂分为直名贿赂和变相贿赂。 直名贿赂主要包括回扣、好处费。回扣是指在商品买卖中,由卖方按照一定的比例,从收到的价款中提取一部分返还买方或其经办人的款项。回扣具有账外暗中的特点,是商品销售中最常见、最典型的商业贿赂。好处费是指给中间人的多种费用的统称。 变相贿赂是指行贿者和受贿者双方通过给贿赂的东西起个别名以掩盖贿赂的本质,是典型的“挂羊头卖狗肉”型贿赂。别名包括::礼品和礼金,以购(销)代贿,提供消费项目代贿,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进行贿赂,以赌博输钱代贿等。null3 事前贿赂、事中贿赂和事后贿赂 以贿赂行为发生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将商业贿赂分为事前贿赂、事中贿赂和事后贿赂。 事前贿赂是先贿赂后求人办事,实际上是一种拉关系型的贿赂方式。 事中贿赂是贿赂和求人办事同步,贿赂的交易性明显。 事后贿赂是在求人办事后贿赂,事成之后的答谢型贿赂。 null三、商业贿赂的危害 1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 2阻碍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 3损害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利益 4极易引发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 5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 6阻碍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null四、跨国公司的集体性“堕落”   最近几年在麦肯锡、朗迅、大摩、IBM等财富巨头身上发生的商业贿赂事件一定程度上还原与厘清了跨国公司的本来面目——   “沃尔玛案”。2003年12月,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报审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项目时,为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彭木裕之妻在香港导购,并为其支付了10余万元人民币的购物费。东窗事发后,彭木裕获10年之监。   “朗讯案”。2004年4月,朗讯被曝光在过去3年间为近千人次的中国政府官员、电信运营商高管出资“访问”美国,并以“参观工厂,接受培训”为由安排前往夏威夷、拉斯韦加斯、大峡谷、迪斯尼乐园和纽约等地的行程。朗讯为此出资超过千万美元。案发后,朗迅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重罚250万美元。  null “德普案”。2005年5月,美国司法部披露,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德普公司天津子公司从1991年开始的11年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现金,用来换取这些机构购买德普公司的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这家企业最后被美国相关机构以违反“反商业贿赂法”为由处以479万美元巨额罚金。   “IBM案”。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判决书称,2002年到2003年之间,IBM高管通过中间人的安排,多次违反中国金融外事活动的工作原则和程序与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张恩照会面,作为报酬,IBM将22.5万美元以“服务费”的名义汇入中间人在香港汇丰银行的账户,之后转交张恩照。   “家乐福案”。2007年8月,法国零售业巨头家乐福中国总部发出通告称,北京区域的8名经理级员工因涉嫌收受供应商贿赂被警方拘留。此案涉案贿赂总额超过百万元。   null“西门子案”。2008年底,德国电信工程业巨头西门子公司同意支付大约13亿美元的罚金了结了困扰自己两年多的贿赂案,创下了有史以来的最大商业贿赂罚单。西门子遭遇如此重罚的原因是:在2003年~2007年间,西门子曾向5家中国国有医院行贿2340万美元,与此同时,西门子还通过贿赂中国部分官员,获得了价值10亿美元的地铁工程和华南地区两个总价值约为8.38亿美元的电力高压传输线项目。   “大摩案”。2009年2月,摩根士丹利向SEC提交文件称,公司发现一名中国区地产雇员“似乎有违反《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随后,两名中国区地产主管宣告离职。至于大摩在中国相关涉嫌受贿者,目前正在调查中。 null五、国际、国内反商业贿赂的立法状况 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 FCPA(1977 ) 世界经合组织OECD的《在国际商务交易活动中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标志着 国际社会进入联手打击腐败的新阶段,被称为‘21世纪国际合作的里程碑’。” 该公约扩大了贿赂行为主体范围, 将贿赂行为分为三类: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赂私营部门内的人员;在反商业贿赂体制上,该公约强调成员国应由严密的立法、公正的司法、有效的防范形成监督、预测、预防、控制、惩治贿赂行为的法律体系;在贿赂行为的廉政治理上,该公约要求成员国建立科学的公职人员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防止利益冲突,并要求建立以透明、 竞争、客观为标准的公共采购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维持公共财政管理制度的廉洁;在防止私营部门内贿赂方面,该公约要求成员国制定私营机构廉洁的标准和程序,防止利益冲突,形成良好商业惯例;在贿赂资金的转移方面,该公约要求成员国打击贿赂等腐败收入洗钱活动,监控可疑账户,查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等;在反贿赂的法律程序方面,该公约要求成员国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举报人、鉴定人、被害人。 null我国现行商业贿赂的概念是 1996 年 11 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 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 2 条第 2 款予以明确的,“商业贿赂是指在 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 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药品管理法》还特别规定了资质罚,对实施商业贿赂的药品企业、医疗机构可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对执业医师吊销执业证书。现行刑法有关商业贿赂的规定散见于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具体包括第 163 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 164 条规定的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 184 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以及第 385 至 393 条规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根据刑法规定,商业贿赂犯罪可分别情况,判处罚金、拘役、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的刑罚。null《公司法》、《土地管理法》、《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 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等 大量经济、行政法规中对商业贿赂的惩处作了明确规定。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客体。 公众,是指同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通常知识水平或专业技能的人,而不是泛指社会上所有公众,也不是指某一行业或领域中的资深专家。 “不为公众所知”,即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不为该行业或领域内的大多数所知悉或者容易获得,而不是要求除权利人以外的人都不知悉,这就是说,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具有相对性。 null商业秘密的特征: 1、秘密性。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若干情形:(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己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己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会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null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中,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被解释为“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这里所提到的公开渠道不仅包括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等传播媒介,而_目.还应该包括其他一切无保密义务的人所进行的信息、传递,即任何一种口头的、书面的传递。此外,易于被模仿复制的公开销售、陈列的产品,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商业秘密,将商业秘密在同行业或同领域内的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的等等方法,都被视为公开渠道。如果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能够通过以上几种方式获取,该信息就不是商业秘密,也就不能再获得法律的保护。 null2、价值性。价值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商业秘密价值性的具体内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美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中规定:“商业秘密必须在工商业经营中具有足够的价值,相对于不具有该信息的其他人,产生现实或者潜在的经济优势”。由此可知,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null价值性既指现实的价值,也指潜在的价值。这 里只要求商业秘密在现实中的直接使用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收益或者竞争上的强势地位即可,而不要求在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权利人必须己经使用了商业秘密。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处于研究、试验、开发过程中的具有潜在的、可预期的价值信息,都可满足价值性的要求。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含实用性。实用性是商业秘密价值性的表现,它可以直接表现为权利人通过利用自己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降低资源消耗、增强企业的生产能力、扩大销售规模等等。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并不以现存的实用性功能为限,那些还未付诸实施的,尚未产生实际利益的信息因其具有潜在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同样构成商业秘密。’ null3.管理性 管理性,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合理的保密措施。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下发的《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中,就规定:“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者书面的保密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判断商业秘密的管理性,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第一,权利人是否具有保密意识。第二,保密措施是否达到合理性要求。 null在美国,法院判断保密措施的合理性主要参照以下条目:“(1)、把接近商业秘密的人限制到极少数人;(2)、利用物质障碍使非经授权人许可的人不能获取任何关于秘密的知识;(3)、在可行的情况下,限定雇员只接触商业秘密的一部分;(4)、刘一所有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都用表示秘密等级的符号将其一一标出;(5)、要求保管商业秘密文件的人员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6)、要求有必要得知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签订适当的保密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7)、对接触过商业秘密又即将解职的雇员进行退出检查。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恶意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违法行为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3、违反约定活着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4、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null五、不正当促销行为 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 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同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有奖销售行为的特征 在有奖销售中,存在着两个层次的法律关系。 有奖销售的主体一方是销售者,另一方式购买者。 有作有奖销售奖励对象的客体包括金钱、物品和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有奖销售的目的在于招揽顾客,扩大销售量,进而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和更多的利润。 null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构成要件: 1、不正当有奖销售的主体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心理状态。 3、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下列违法有奖销售行为: 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即经营者虚构有奖销售事实或隐瞒有关事实真相,使所设之“奖励”不能如实被购买者所得,具体表现为: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几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不按有关规定对有奖销售事项向公众明示,隐瞒事实真相的。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4、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的竞争秩序和购买者的合法权益。 null有奖销售行为的种类附赠式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null 经营者对购买指定商品或达到一定购买金额的所有购买者予以奖励。附赠式有奖销售null 以抽签、摇号、对号码等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以及奖励等级的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null有奖销售行为的利弊积 极 作 用消 极 作 用对经营者而言对消费者而言对 市 场而 言对其他经营者而言对消费者而言对市场而言null我国对禁止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立法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 一)采用谎称又将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 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实引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null(一)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谎称有奖销售或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几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故意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不按有关规定对有奖销售事项向公众明示,隐瞒事实真相的。 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null(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三)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经营者以超过5000元的物品的使用权作为奖励的,不论使用该物品的时间长短; 经营者以提供就业机会、聘为各种顾问的名义,并以解决待遇,给付工薪等方式设置奖励,不论奖励现金、物品(包括物品的使用权)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不论是否要求中奖者承担约定义务,最高奖的金额(包括物品的价格、经济利益的折算)超过5000元的; 经营者单独或与有关单位联合利用社会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设置奖励推销商品,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 null不正当亏本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一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注意:以下不属于不正当低价销售: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清偿债务、转产、歇业时的降价销售。 null主 观 方 面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心理状态,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是否具有法定正当理由是否持续了较长时间是否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不正当亏本销售的构成要件null主 体行为主体只能是处于卖方地位的经营者null主 观 方 面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心理状态,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是否具有法定正当理由是否持续了较长时间是否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六、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六、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七、限制竞争行为七、限制竞争行为(一)行业垄断行为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二)行政垄断行为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的主体 1、各级人民政府。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思考题思考题 日前,北京家世界建材超市将京城各建材城在报纸上刊登的打折广告通通贴到了自家的信息栏里公示,并宣称:"任何一家建材城的折后价格,在我这里都适用。"向全行业建材市场发起了"折扣战"。这种公开摆擂的举动虽然赢得了消费者的叫好,却遭到同行的谴责与质疑,认为"家世界"是利用别人的广告搞不正当竞争。    记者在家世界建材超市入口处的信息栏里看到,报纸广告、海报传单、打折卡、优惠卡……京城大大小小几十家建材卖场的打折信息在这里应有尽有。旁边的公告牌中称:"京城任何一家建材市场的打折广告,无论信息栏里是否贴出,在’家世界’全部有效。’家世界’将在各市场的产品折后价格基础上,再让利1%。"   信息栏的出现引起大量消费者围观。消费者表示:"从这儿一眼就能看到京城所有建材市场的打折信息,确实很方便。" null 众多建材同行却表示不满。四惠建材城一位负责人说:“’家世界’凭什么借别人的广告吸引消费者,并且还说要比别人低1%?这明显是贬低他人抬高自己!”玉泉营建材城也表示,“家世界”这种做法等于“把北京所有建材城的广告效益都据为己有”。   业内人士介绍说,京城有二三百家建材市场,整个行业年广告费总额高达十几亿甚至几十亿元。大部分企业都在咬紧牙关大打广告,血拼“折扣”。“家世界”张贴别人广告来衬托自家的价格优势,玩“四两拨千斤”,势必激怒众同行。   面对同行的指责,"家世界"却另有一番表述:"广告信息又不是商业秘密,’家世界’只是把公开刊登在报刊上的广告信息拿来给消费者提供信息服务,有什么不正当?"   业内人士质疑:"京城数百家建材市场打折活动此起彼伏,’家世界’和同行低价较劲儿,常年低价销售,能撑多久?""家世界"负责人解释说:"’家世界’全国上百家连锁店集中采购,在进价上就要比一般建材市场便宜很多。同时每个建材超市都伴随着一个大型食品日用品超市,有充足的流动资金和建材厂家现金交易,因此能把进价降到最低。"    ——摘自《知识产权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网》市场报 提问:利用学过的知识谈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null下列行为中属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有【   】 A.未经商标专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B.未经商标专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C.未经商标专有权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D.未经商标专有权人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E.经销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null甲乙两公司均为补钙食品生产企业。甲公司的产品较受消费者欢迎。乙公司新近推出一产品,为扩大销售特印制大量宣传材料,以某个学者的某篇论文为依据,宣称:甲的产品不易吸收,对胃肠产生不良反应,服用后易患胆结石,补钙应选用乙公司产品等等。乙公司的行为属于【    】 A.产品说明    B.散布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信息 C.科学鉴定    D.损害他人商品声誉 E.广告宣传 null《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应“不为公众所知悉”。这里的“公众”应将下述哪些人排除在外【    】 A.技术开发的合作方  B与技术开发有关的人员 C.同行业经营者  D不属于该信息应用领域的经营者E.社会上广大消费者 某商场的下列有奖销售中哪些行为是应予禁止的【    】 A.向所有消费百元以上者附赠手袋一只 B.以有奖销售方式推销已过保质期的罐头食品 C.购买电器商品可参加抽奖,最高奖金4000元,另奖价值1800元健身器一部 D.购买化妆品的,赠送一瓶洗发香波 E.将中奖号码最后一天投放,安排内部人员中奖 null以下行为属于不正当销售行为的是【    】 A.经营者散布虚假的涨价信息,但实际上未产生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结果 B.低于成本销售鲜活商品 C.因为清偿债务、转业、歇业降价低于成本销售商品 D.由于市场交易条件的变化,对前后阶段不同的交易者适用不同的价格 E.商品按正常价格出售,但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时短尺少秤 null某电器销售连锁店在本市一家主要媒体上刊登广告称为回报消费者,本店全场特惠,降幅10%至50%。但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先将商品价格悄然上涨10%,然后在此基础上下降10% ,实际等于一点没降,该行为【  】 A.构成虚假广告宣传行为               B.构成不正当亏本销售行为 C.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D. 构成其他虚假宣传行为null某厂采购员曹某接受了客户返还的3千元后上交厂财务。该款项入帐后冲减进货价款。请 问该行为属于【  】 A.回扣     B.受贿 C.对方让利    D.佣金 商业诽谤行为在主观构成要件上表现为【  】 A.既包括有过错,也包括无过错 B.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C.主观上明知故意 D.主观上有过失 null某A针织厂生产的“雪娜”羊毛衫历史悠久,深受消费者欢迎,属畅销商品。某B针织厂也生产羊毛衫,其产品的包装纸在外形、色彩、构 图上与“雪娜”完全一样,只是将“雪娜羊毛衫”字样改为“雷那羊毛衫”。     A厂以B厂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     B厂辩称羊毛衫是商品的通用名称,A厂生产的名称叫“雪娜”,自己的产品叫“雷那”,名称不同,不构成侵权。 试问:(l)B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什么?       (2)两厂商品的名称不完全一样,是否可认定“相同或近似使用”?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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