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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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92
(2000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 9 9 2年 7月 1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E5号
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GB 50151-92,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二000年十
月一日起施行,原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8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亲 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
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
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1.0.3条 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设
置的泡抹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鱼F丝置的泡沫灭火系统鱼设计。
第1.0.4条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
准、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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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一节
第2.
白、氟蛋白
1. 1条 对非水溶性甲、乙
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
、丙类液体储罐,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可选用蛋
、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应选用氟蛋白、水成膜
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第2. 1. IA条 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
统,当采用泡沫喷头、泡沫枪、泡沫炮等吸气型泡沫产生装置时,可选用蛋白、氟蛋白
、泡沫炮系
、水成膜或
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当采用水喷头、水枪、水炮等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时,应选用水成膜或成膜氟
蛋白泡沫液。
第2. 1.2条 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和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超过10%的无铅汽油,
Naf二}rtY}Tckr'rf}l}型业边垄丝to韭土堕些塾 Z,. F?*iW困!一7,"OfafyLyiTiN
沫液。
第2.1.3条 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40'C,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亲 用于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制泡沫混合液的水源应按泡沫液适宣的丛质奚 到 o
二、配制泡沫混合液的奎鱼宜为4-35'C。
第二节 系统型式的选择
第2.2.1条 选择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类型时,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规
定。
第2.2.2亲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可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液下喷射泡
沫灭火系统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二、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或半液下喷射泡
沫灭火系统;
三、甲、乙、丙类液体的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选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四、非水溶性液体的外浮顶储雄、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18m的固定顶储罐以及水溶性液
体的立式储罐,不应选用泡沫炮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五、高度大于7m、直径大于9m的固定顶储罐,不应选用泡沫枪作为主要灭火设施。
第2.2.3亲 下列场所宜选用泡沫喷淋系统:
一、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
二、泄漏厚度不超过25mm的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
三、泄漏厚度超过25mm但有缓冲物的水溶性甲、乙、丙液体可能泄漏的室内场所。
第2.2.4条
沫炮系统。
·514.
汽车槽车或火车槽车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栈台可选用泡沫喷淋系统或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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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5条 设有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应根据保护区域具体情况
选用泡沫喷淋系统、泡沫炮或泡沫枪系统
第2.2.6条 无围堰的甲、乙、丙类液体室外流淌火灾区域宜选用移动式泡沫炮或泡沫枪
系统。
第三章 系统 设 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泡沫灭火系统扑救储罐区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式3. 1. 1-1计算,并
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储罐确定:
M, =A,R,T , +nQ,t+V (3.1.1-1)
式中 M;— 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L) ;
A— 单个储嫩的保护面积(m3);
R—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m3);
7'—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
。— 计算储罐的辅助泡沫枪数量;
Q— 每支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L/min);
t- 泡沫枪的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
V— 系统管道内泡沫混合液剩余量(L).
二、泡沫喷淋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式3.1.1-2计算:
M,=AZR2Te (3.1.1-2)
式中 M— 泡沫喷淋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I);
A3— 泡沫喷淋系统的最大保护面积(m');
R,— 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 " m3);
T3 泡沫喷淋系统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
三、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式3.1.1-3计算:
M3=1. 2A3R3T3 (3.1.1-3)
式中 M3-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L);
A,一一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最大保护面积(m3);
R3—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m3);
T3-一 泡沫炮、泡沫枪系统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min),
第3.1.2条 储罐的保护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固定顶储罐、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应为其储罐的横截面积;
二、外浮顶储罐,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应为嫩壁与泡沫堰板间的环形面积。
第3.1.3条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时,除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设备外,同时还应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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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钩管、泡沫枪和泡沫消防车等移动泡沫灭火设备。
第3.1.4条 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罐区,应在其防火堤外设置用于扑救液体流
散火灾的辅助泡沫枪,其数量及其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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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的规定。每支
辅助泡沫枪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应小于240I./min.
泡沫枪数,和连续供给时间 表3.1.4
储礴省径(m) 配备泡沫枪数(支) 连续供给时间(min)
> 10目G20
>20巨探30
>30且落40
第3. 1.5条 当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大于或等于100L/s时,系
统的泵、比例混合装置及其管道上的控制阀、干管控制阀宜具备遥控操纵功能。所选设备设置
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且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1.6条 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主管道上应留出泡沫混合液流量检测
仪器安装位置;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口。
第3.1.7条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冷却水系统合用一组消防给水泵时,应
有保障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满足设计要求的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且不得以火灾时临时调整的方式来保障
第3.1.8条 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储雄区,应沿防火堤外侧均匀布置泡沫消火栓。
泡沫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60m,且设置数量不宜少于4个。
第3.1.,条
第3.2. 1条
度及连续供给时间
储罐区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宜具备半固定系统功能。
第二节 储.区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IM崖皿M鱼鱼鱼左崖鱼鱼式毯上咬些望塑型遂丛丝渔困匙抽丝遇强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非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始强度和连续供睑时间 班3. 2. 1-1
泡沫液种类
供给强度
(L/min·m=)
连续供给时间(min)
甲乙类液体 丙类液体
蛋白 6.0 40 30
奴蛋白、水成腆、成腆撅蛋白 5.0 45 30
a: 'TOA玉熨Tt鱼 9ha逸鱼塑鱼壑通塑巡处卫塑鱼
②含级添加荆含t体积比大子toy,的无鱼鱼鱼兰坦鱼些鱼堕丝鱼塑墅妇迪处至些鱼远卫竺崖鱼塑丝迪
不应小于40min
二、水溶性的甲、乙、丙类液体,不应小于表3.2.1-2的规定
·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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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裘 3.2. 1-2
液 体 类 别
供给强度
不1./mm.m2)
连续供给时间(min)
丙酮、丁醉 12 30
甲醉、乙醉、丁用、丙烯胎、醋酸乙阳 12 25
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第3.2.2条 外浮顶储罐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12. 5L/min
泡沫产生器的最大保护周长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 mz,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单个
单个泡沫产生欲的.大保护周长 班 3.2.2
泡沫喷射口设置部位 堰板高度cm> 保护周长(m)
姗璧顶部、密封或
挡雨板上方
软密封 爵0.s 24
机械密封
< 0.6 12
)0.6 24
金翩挡南板下部
< 0.6 18
30.6 24
二、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罐壁顶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时,机械密封方式储姚的泡沫堰板
高度不应小于。.3m,且应高出密封圈。.lm;软密封方式储峨的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 9m,
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金属挡雨板下部时。泡沫堰板高度不应小于0. 3m,
三、当泡沫喷射口设置在旅壁顶部时,泡沫堰板与旅壁的间距不应小于0. 6m,当泡沫喷射
口设置在浮顶上时,泡沫堰板与峨壁的间矩不宜小于0. 6m,
四、应在泡沫堰板的最低部位设排水孔,其开孔面积宜按每lm, 环形面积设两个长
12mm,高8mm的矩形孔确定。
五、当采用从金属挡雨板下部喷射泡沫的方式时,其挡雨板必须是不含任何可燃材料的金
朋板。
第3.2.3条 内浮顶储喃的泡沫灭火系统丝鱼j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内浮顶储峨的供给强度
和连续供给时间,应按本规范第3.2.1条一款的规定执行。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内浮顶储
罐,当设有泡沫缓冲装置时,泡沫混合液拱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应按本规范第3.2.1条二款
的规定执行;未设饱沫缓冲装里时,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应按本规范第3.2.1条二款的规定
执行,但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在本规范第3.2.1条二欺规定的基础土增加50%.
二、单、双盘式内浮顶储幼的泡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垦土鱼迷查里丝鱼兰旦丝和连续供
给时间,均应按本规范第3. 2.2条的第一款规定执行,泡沫堰板距离橄壁不应小于。.55m,其
高度不应小于。.5m,
第3.2.4条 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泡沫产生器的设2,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固定顶储魄、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雄的泡沫产生器型号及数
量,应根据计算所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且设趾数量不应小于表3.2.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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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产生器设Ilk* 表3.2.4
储罐直径(m1
蕊10
>10 fl镇25
>25且镇30
>30巨毛35
泡沫产生器设置数最(个)
注 对于直径大于35.的储雄 其横截面积每增加300m},应至少增加1个泡沫产生器
二、外浮顶储罐和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的泡沫产生器,其型号和数量应按本规范第3. 2. 2
条的要求确定。
三、当一个储罐所需的泡沫产生器数量超过一个时,宜选用同规格的泡沫产生器,且应沿
嫩周均匀布置。
、储有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应设置泡沫缓冲M
、泡沫喷射口设置在外浮顶储罐的罐壁顶部时,应配置泡沫导流罩;泡沫喷射口设置在
?
??
浮顶上时,泡沫喷射口应采用两个出口直管段的长度均不小于其直径5倍的T型管,且T型
管的横管段应保持水平;设置在密封或挡雨板上方的泡沫喷射口在伸入泡沫堰板后,应向下倾
斜30^-600,
第3.2.5条 储罐上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厘符合下列规足:
一、固定顶储罐、浅盘式和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每个泡沫产生器应用独
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
二、丝壁区 丝暨鱼fica丝丝鱼塑题哩哩和单、双盘式内浮顶储罐鱼泡沫产生器,可每
两个一组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当三个或三个以上泡沫产生器
在泡沫混合液立管下端合用一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时,宜在每个泡沫混合液立管上设控制阀。
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引出防火堤外的每根泡沫混合液管道所需鱼混合液流量不应大于一辆
消防车的供给量;
三、连接泡沫产生器的泡沫混合液立管应用管卡固定在罐壁上,其间距不宜大于3m,泡沫
混合液的立管下端应设锈渣清扫口。竺丝Fi迹些丝鱼丛些塑卫哑些旦 U 红当M述)垦宣
丝置道丛篮丝立通塑生鱼 型到遇逞翅 i夔毯A鱼鱼压丛遣进王昼-r7兰iff }* m遴
鱼旦a担矍遣丝应翌塑圈丛塾二巴区互
四、外浮顶储暇的梯子平台上,应设置带闷盖的管牙接口,此接口用管道沿维壁引至I坠
里处IIP-哟 0. 7m丝,且应设置相应的管牙接口。
第3.2.6奈 防火堤内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丝上泡沫混合液水平管道,应敷设在管墩或管架上,但不应与管墩、管架固定。5 壁
卫} i夔x鱼塑道鱼 塑途曼 tIM
三进继逸逮堕鱼暨业遭渡里左塑卫些宜丝坠坦鱼醚丝醒鱼这查立17应哒 W rk
管或金属转向接头连接;
三、泡沫混合液的管道,应有3%0坡度坡向防火堤。
第3.2.7条 防火堤外泡沫混合液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基近鱼蜷夕卜皿塑些迎哩逃止亚鳖置进丝逊鱼鱼I壁到}Etm压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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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泡沫混合液的管道应有Mao的坡度坡向放空阀,管道上的控制阀,应设置在防火堤外,
并应有明显标志
三、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的高处应设排气阀
第3.2.8条 (删除)
第三节 储铭区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
第3.3.1条 (删除)
第3.3.2条 地上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血沫混合液的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 OL/min·m};
储存温度超过50'C或粘度大于40mm' /s的液体和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
铅汽油。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二、泡沫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三、泡沫进入非水溶性液体的速度:对于甲、乙类液体不应大于3m/s;对于丙类液体不应
大于6m/s;
四、泡沫喷射口宜采用向上斜的口型,其斜口角度宜为450,泡沫喷射管的长度不得小于
喷射管直径的20倍。当设有一个喷射口时,喷射口宜设在储罐中心;当设有一个以上喷射口
时,应i&丝旦均匀设置,且各喷射口的流量:宜担}V;
五、泡沫喷射口应安装在高于储罐积水层。.3m之上,泡沫喷射口的设置数量不应小于表
3·32的规定。
泡沫喷射口设2徽l 农3.3.2
储魄直径〔。) 喷射口数t(个》
簇23 1
>23且簇33 2
>33且续40 3
Y遨工rL* *至40m鱼鱼塑邀鱼鱼亘扭鱼11tJp 400m' Jam'尘1'鱼 1鱼迷丝ttC].
第3.3.3条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高背压泡沫产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数量应按本规范第3.3.2条计算的泡沫混合液流量确定;
二、应设置在防火堤外;
三、兰二土M幽 丝追遣压查生丝丝量坦一壁 q,宜进A.1p-里;
旦堕追遭压恻 }I遭 进旦11 n1应丝置鱼型旦 *IP旦竺立基 LP,卫JRJEW置里丛 ,登
少到旦茎鲤血鱼丛亚兰旦止
第3.3.4条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堤内的泡沫管线应按本规范第3.2.6条确定;
二、防火堤外的泡沫管线应设置放空阀,并宜有2M。的坡度坡向放空阀,不应设置消火栓、
排气阀;
二,}Esi业丝翅鱼丝 -`ku坦塑全到#r*筵iA些鳌q#yf迎宜W}Jl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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叹 .固5i:A三9k的鱼丛查鱼塑Iit.堕生望夕匕兰应iQwm应的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快装接
口。
第3.3.5条 (删除)
盆互鑫旦叁 液下喷射泡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管道设置,应按本规范第3. 2. 7条确定。
第3.3.7条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管道上,应设钢质控制阀和逆止阀及不影响
一+MO* I1}".*:Lfi7nP}l pp*MiUh.
第四节 泡沫喷淋系统
第3.4. 1条
积确定
第3.4.2条
和连续供给时间
泡沫喷淋系统的保护面积,应按保护场所内的水平面面积或水平面投影面
当泡沫喷淋系统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
,不应小于表3. 4.2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表3.4.2
泡沫液种类
喷头设g高度
(m)
泡沫混合供给强度
(L/min·m')
供给时间
(min)
蛋白、报蛋白
簇10 8
10
> 10 10
水成膜、成膜撅蛋白
镇10 6.5
> 10 8
当泡沫喷淋系统保护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其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宜由
试验确定。
第3.4.3条 泡沫喷淋系统保护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宜选用吸气型喷头或带溅
水盘的汗式非吸气型喷头;当保护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时,应选吸气型喷头。
第3.4.4条 泡沫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泡沫喷头的布置,应根据泡沫混合液的设计供给强度、保护面积和喷头特性确定;
二、应使泡沫直接喷射到保护对象上;
三、泡沫喷头的布置,应保证整个保护面积内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均匀.任意四个相邻
喷头组成的四边形保护面积内的平均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设计强度;
四、泡沫喷头周围不应有影响泡沫喷洒的障碍物;
五、泡沫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应符合表3.4.4的规定:
泡沫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 农3.4.4
喷头设f高度(m) } 每只喷头的最大保护面$!(m0) [-一 KlikAh天东石丽而万一一
第3.4.5条 泡沫喷淋系统宜设置雨淋阀、水力警铃,并应在每个雨淋阀出口管路上设置
压力开关;但喷头数小于10个的单区泡沫喷淋系统,可不设雨淋阀和压力开关。
第3.4.6条 泡沫喷淋系统应具备自动、手动和应急机械启动功能。在自动控制状态下,
系统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6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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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7条 泡沫喷淋系蜘 火灾探测与报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时,传动管的长度不应大于
300.,公称直径宜为15-25mm,传动管上闭式喷头的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 5m,
第3.4.8条 飞机库内设置的泡沫一水喷淋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飞机库设计防火规
范》执行。
第五节 泡 沫 泵站
第3.5.1条 泡沫泵站宜与消防水泵房合建,其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泡沫泵站与
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宜小于30m,且应满足在泡沫消防泵启动后,将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最
远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宜大于5min,
第3.5.2条 泡沫消防泵宜采用自灌引水启动。一组泡沫消防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当其中一条损坏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第3.5.3亲 泡沫消防泵站内或站外附近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宜设置消火栓;泡沫泵站
内,宜配置泡沫枪。
第3.5.4条 泡沫消防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泵的能力。当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一、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总储量小于2500.',且单雄容量小于500m';
二、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总储量小于1000.',且单罐容量小于loom',
第3.5.5条 泡沫泵站的动力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一、一级电力负荷的电源;
二、二级电力负荷的电源并同时设置作备用动力柴油机;
三、全部采用柴油机;
四、不设置备用泵的泡沫泵站,可不设置备用动力。
第3.5.6条 泡沫泵站内,应设水池水位指示装置。泡沫泵站应设有与本单位消防站或消
防保卫部门直接联络的通讯设备。
第3.5.7系 严禁将独立泡沫站设置在防火堤内、围堰内或泡沫喷淋系统保护区内。设置
在防火堤外的独立泡沫站与储罐嫩壁的间距,应大于20m,且应具备遥控功能。
第3.6.1条 当泡沫炮、泡沫枪系统作为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固定顶储嫩的主要灭
火设施时,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6.1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小供给强度与连撰供给时间 农3.‘.1
泡沫液种类 混合液供给强度(L/min·m0)
连续供给时间(min)
甲、乙类液体 丙类液体
蛋白、氛蛋白 8.0 60 45
水成膜、成膜、氮蛋白
J闷
6. 5 60 45
第3.6.2条 当采用泡沫炮系统保护甲、乙、丙类液体槽车装卸栈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能保护栈台顶盖、泵、计量仪器、车辆及与装卸产品有关的各种设备;
二、系统的保护面积:汽车槽车栈台,应按整个栈台地表面积确定;火车槽车栈台,应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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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5节糟车长所分割的栈区地表面积确定;
三、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6.2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表 3.6.2
泡沫液种类 供给强度(L/mm·m') 供给时间(min) 装卸的液体种类
蛋白、氛蛋白 6.5 20
非水溶性液体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5. 0 20
抗溶性泡沫 12 30 水溶性液体
第3.6.3条 当泡沫炮、泡沫枪系统保护设有围堰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
场所时,保护面积应按围堰包围的地面面积与其中不燃结构占据的面积之差计算,其泡沫混合
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 6.3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小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 表3.6.3
泡沫液种类
混合液供给强度
(L/min·m.)
连续供给时}司(min)
甲、乙类液休 丙类液体
蛋白、氛蛋白 6.5 40 30
水成膜、成腆氛蛋白 6.5 30 20
第3.6.4条 当泡沫炮、泡沫枪系统保护甲、乙、丙类液体泄漏导致的室外流淌火灾场所
时,应根据保护场所的具体情况确定最大流淌面积。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不
应小于表3. 6.4的规定。
泡沫混合液供给甄度和连续供给时间 衰 3.6.4
泡沫液种类 1(#*All(L/min·m1) 供给时间(min) 液体种类
蛋白、妞蛋白 一} 非水溶性液体
水成膜、成膜氟蛋白 } 15
抗溶性泡沫 12 15 水溶性液体
第3.6.5条 固定式泡沫炮系统除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七节 水力计算
第3.7.1条 泡沫产生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和泡沫喷头等泡沫产生装置的泡沫混合液
流量宜按式3.7.1计算,也可按制造商提供的压力一流量特性曲线确定。
q=k了 1-OP (3.7.1)
式中 q- 泡沫混合液流量(L/s);
k 泡沫产生装置的流量特性系数;
P 泡沫产生装置的进口压力(MPa) .
第3.7.2条 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应按式3.7.2计算:
Q=k;Q, (3.7. 2 )
式中 Q一 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设计流量(L/s);
k— 裕度系数(k,分1. 05);
q一 一系统的泡沫混合液计算流量(L/s).
第3.7.3条 储罐区泡沫灭火系统管道内的泡沫混合液流速,不宜大于3m/s;泡沫喷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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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管道内的泡沫混合液流量,不宜大于5m/s;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泡沫喷射管之前的泡
沫管道内的泡沫流速,宜为3-9m/s.
第3.7.4亲 单位长度泡沫混合液管道的压力损失,应按式3.7.4计算:
,_。_0000107里
一 U .., (3.7.4)
式中 ,一 一每米泡沫混合液管道的压力损失(MPa/m);
V一 一管道内泡沫混合液的平均流速(m/s) ;
D一 一管道的内径(m),
第3.7.5条 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压力损失,应按制造商提供的参数确定。
第3.7.6亲 雨淋阀的压力损失,宜按式3.7.6计算:
h,=BRQ', (3.7.6)
式中 h,一一雨淋阀的压力损失(MPa);
BR一一雨淋阀的比阻值;
Q,一一雨淋阀的泡沫混合液流量(L/s)o
第3.7.7条 泡沫混合液管道的局部压力损失可采用当量长度法计算,也可按系统管道
沿程压力损失值的20%^-3000估算.
泡沫混合液管道上的阀门和管件当量长度,可取水管道上阀门和管件的当量长度。
第3.7.8条 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中泡沫管道的水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泡沫管道的压力损失,可按式3.7.8计算:
h=CQ孟” 0.7.8)
式中 h一一每lom泡沫管道的压力损失((Pa/10m);
C一一管道压力损失系数;
Qp一一泡沫流量(L/s),
二、泡沫的发泡倍数宜按3倍计算;
三、压力损失系数可按表3.7.8-1取值;
四、泡沫管道上的阀门和部分管件的当量长度,可按表3.7.8-2确定。
.道压力捆失系橄 衰3.7.8-1
管径(m) 管道压力损失系数C
100 12.920
150 2. 140
200 0.555
250 0.210
300 0.111
一 350 一}
泡沫带道上阅门和部分份件的当t长度(.) 衰3.7.8-2
落谕鸳 150 200 250 300
闸阴
900弯头
旋启式逆止阀
1. 25
4. 25
12. 00
1.50
5.00
15.25
1. 75
6. 75
20. 50
2.00
$. 00
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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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9条 泡沫灭火系统给水泵扬程或给水管道的供水压力,应按式3.7. 9计算:
H一艺h+ho+h, (3.7.9)
式中 H- 泡沫消防泵的扬程或给水管道的供水压力(MPa);
乙、一 系统管道的沿程压力损失与局部压力损失之和(MPa) ;
ha- 最不利点处泡沫产生装置的工作压力(MPa);
h.- 最不利点处泡沫产生装置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供水管网引入管中心线之间的
静压差(MPa),
第四章 系统 组 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1.1条 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压力储罐、泡沫产生器、阀门、管道等
系统组件.必须采用通过国家级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4.1.2条 系统主要组件的涂色,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泡沫液泵、泡沫混合液管道、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涂红
色;
二、泡沫消防泵、给水管道涂绿色。
注:当管道较多与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也可涂相应的色带或色环
第二节 泡沫消防泵和泡沫比例混合器
第4.2.1条 泡沫消防泵宜选用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当采用环泵式比例混合器时,泵
的颤}流量应为系统设计流量的1.1倍;当采用水力驱动式平衡压力比例混合器时,应将其消
耗的流量计入泵的额定流量内。
第4.2.2条 泡沫消防泵进水管上,应设置真空压力表或真空表。
泡沫消防泵的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单向阀和带控制阀的回流管。
第4. 2. 2A条 所选用的泡沫比例混合器,应能使泡沫混合液在设计流量范围内的混合
比不小于其额定值,也不得大于其额定值的30肠,且实际混合比与额定混合比之差不得大于
1个百分点。
第4. 2. 2B条
第423条
泡沫比例混合器的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当采用环泵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出口背压宜为零或负压,当进口压力为。. 7 ^-0. 9MPa时,其出口背压可为0. 02-
0. 03MPa;
二、吸液口不应高于泡沫液储罐最低液面lm;
三、比例混合器的出口背压大于零时,其吸液管上应设有防止水倒流泡沫液储罐的措施;
四、安装比例混合器宜设有不少于一个的备用量。
第4.2.4条 当采用压力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单罐容积不宜大于l 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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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囊式压力比例混合器,当单罐容积大于5m'且储罐内无分隔设施时,宜设置一台小
容积压力比例混合器,其容积应大于。.5m',并能保证系统按最大设计流量连续提供3min的
泡沫混合液。
鱼生鱼5鱼 当采用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压力,应大于水进口压力,但其压差不应大于。. 2MPa ;
二、比例混合器的泡沫液进口管道上应设单向阀;
三、当采用水力驱动式泡沫液泵时,可不设置备用泵;采用其它动力源的泡沫液泵时,应设
置备用泵,且动力源应符合第3.5.5条的规定;
四、泡沫液管道上应设冲洗及放空管道。
第4.2.6条 当采用管线式泡沫比例混合器时,应将其串接在消防水带上,其出口压力应
满足泡沫设备进口压力的要求。
第三节 泡沫液储峪
第4.3.1条 当采用环泵或平衡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时,泡沫液储魄应选用常压储
罐;当采用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流程时,泡沫液储罐应选用压力储罐。
第4.3.2条 泡沫液储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当采用钢罐时,其内壁应作防腐处理,
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内壁或防腐层不应对泡沫液的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第4.3.3条 常压储姚宜采用卧式或立式圆柱形储端,其上应设置液面计、排渣孔、进料
孔、人孔、取样口、呼吸阀或带控制阀的通气管。
压力储峨上应设安全阀、排渣孔、进料孔、人孔和取样孔。
第四节 泡沫产生器
第4.4.1条 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泡沫产生器进口的工作压力,应为其额定值士。. 1MPa;
二、泡沫产生器及露天的泡沫喷射口应设置防止异物进人的金属网;
三、泡沫产生器进口前应有不小于lm的直管段;
四、外浮顶储嘴上的泡沫产生器不应设置密封玻璃。
第4.4.2条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口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
二、出口工作压力应大于泡沫管道的阻力和罐内液体静压力之和
三、泡沫的发泡倍数不应小于2倍,且不应大于4倍。
第4.4.3条 泡沫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在标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且不应小于其额定压力
的o.8倍。
第五节 阀门和,遭
第4.5.1条 当泡沫消防泵出口管道口径大于300mm时,宜采用电动、气动或液动阀门。
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第4.5.2条 泡沫和泡沫混合液的管道,应采用钢管。
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其法兰连接处应采用石棉橡胶垫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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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名词 解释
名 词 解 释
名 词 解 释
低倍数泡沫 发泡倍数不大于20的灭火泡沫
液t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从液面上喷入罐内的灭火系统
液 卜喷射泡沫灭火系统 泡沫从液面下喷入峨内的灭火系统
泡袜混合液 泡沫液和水按一定比例混合后,形成的水溶液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由固定的泡沫消防泵、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产生装里和管道组成的灭火系统
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由固定的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泵,用水带连接组成的灭火系统
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由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案.泡沫比例混合器、移动式泡沫产生装里,用水带连接组成的灭火
系统
固定顶储翅 立式圆柱形的储映上,有一个固定顶的储猫
外浮顶翻 储罐的顶漂浮在液面上,且可以随粉液面上下浮动
内浮顶峨 有一个固定顶,内部还有一个浮顶的储姗
双盘式浮顶 浮顶为浮仓式,浮仓由多个隔板隔开
单盘式浮顶 浮顶局部为浮仓式的浮顶
浅盘式浮顶 浮顶是盘状无仓式的浮顶
泡沫喷淋系统 用喷头喷洒泡沫的固定式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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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名 词 解
高背压泡沫产生器(即液下
喷射泡沫产性器)
泡沫棍合液通过此装里能吸人空气 产生低倍数泡沫,其出口具有一定的压力(表压)
了昆}. tr 泡沫液在泡沫混合液中的体积百分数
半液下喷射w沫灭火系统 泡沫从储魂底部注入,并通过软管浮升到液体燃料表面进行灭火的泡沫灭火系统
平衡压力式比例混合装置
由单独的泡沫液泵按设定的压差向压力水流中注入泡沫液,并通过平衡阀孔板或k丘IV
管(或二者的结合)能在较大的水流压力或流量范围内自动控制混合比的比例混合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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