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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第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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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第一编null林宗浩教师简介林宗浩教师简介2006年8月韩国庆北国立大学公法学博士 2006年9月至今,烟台大学法学院工作 研究方向: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法制、食品安全 E-mail:linzonghao71@yahoo.com.cnnull中新网12月20日电 丹麦哥本哈根当地时间19日下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达成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后闭幕。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哥本哈根协议》具体内容为:   气温升幅限制 全球气温升幅应限制在摄氏2度以内   法律约束力 文本无明确列明,...

《环境法学》第一编
null林宗浩教师简介林宗浩教师简介2006年8月韩国庆北国立大学公法学博士 2006年9月至今,烟台大学法学院工作 研究方向: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法制、食品安全 E-mail:linzonghao71@yahoo.com.cnnull中新网12月20日电 丹麦哥本哈根当地时间19日下午,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达成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后闭幕。据香港《文汇报》报道,《哥本哈根协议》具体内容为:   气温升幅限制 全球气温升幅应限制在摄氏2度以内   法律约束力 文本无明确列明,但附件中建议应在明年底前就协议内容达成具 法律约束力的条约 对《京都议定书》存续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无明确表示  null 全球减排目标   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应尽快封顶,但无定下年限。   各国在2010年2月1日前,向联合国提出2020年减排目标。未提及2050年减排目标。   减排监察   所有新兴经济体必须自我监察减排进度,并每两年向联合国汇报。国际人员可以视察,前提是不损害国家主权。      null资金   发达国家将在2020年起,向发展中国家及小岛国等提供1,000亿美元(约7,757亿港元)援助。未提及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向。   未来3年内发达国将提供300亿美元(约2,327亿港元),当中欧盟、日本及美国将联合出资252亿美元(约1,955亿港元)。 第一章 导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环境和环境保护 第二节 环境问题的成因和对策 第三节 环境法学 跳至第一节 环境和环境保护第一节 环境和环境保护 一、 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概念 二、 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的关系 返回一、 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 系统的概念一、 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 系统的概念 (一) 环境 (二) 自然资源 (三) 生态系统 返回 (一) 环境(一) 环境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人类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这种认识主要是以确定中心事物的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来界定环境的。 环境科学给环境所下的定义一直是以人类为中心而言的。它是指人群周围的境况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总体,包括自然因素的各种物质、现象和过程及在人类历史中的社会、经济成分。因此,环境既包含了自然因素,也包含了社会和经济的因素。 (一) 环境(一) 环境由于世界各国的环境与自然地理状况不同,所以各国环境立法对环境的解释也不同。大体上有如下三类: 第一类是将环境的定义在立法上作扩充性、概括性的解释。 第二类是将环境的定义只在环境基本法上作列举,将具体范畴留待单项立法解释。 第三类是将环境的定义在立法上用概括加列举的方法解释。(一) 环境(一) 环境本书所称的环境与《环境保护法》的立法解释相同。《环境保护法》给环境所下的定义中包含着如下三方面的内涵: 环境的范畴并不是无限的,它仅相对于人类而言,即特指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有影响的那些自然因素的总体,不包括社会或经济等其他因素在内。 环境中的自然因素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各种天然的环境;二是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 环境的定义中列举的某些自然资源、历史遗迹、自然状态等也因其本质的自然属性而属于环境的范畴。 返回 (二) 自然资源(二) 自然资源给自然资源下定义的出发点同样是以人类作为中心。虽然在形式上自然资源是构成环境的自然要素之一,但是自然资源的概念是从可否直接为人类利用的角度来理解的,它们特指环境要素中可被人类利用的自然物质的总和。而环境则指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中与人类社会发生相互影响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它的实质是人类生活、工作和进行生产活动的生物圈部分。由此可见,自然资源和环境在概念上既有联系、又有差别。 返回(三) 生态系统(三) 生态系统1. 生态系统的概念 生态系统(ecosystem)的概念出于生态学,它是自然界的基本单位,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 生态系统的原理 返回 二、 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的关系二、 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的关系综上所述,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它们在性质上本来就是自然界中由有机物质和无机物质所共同组成的、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统一整体。 当人类以一种静态的眼光来看待围绕人类存在的全部自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环境的概念; 当人类以是否对人类有用的角度来看待自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自然资源的概念; 当人类从生物的生存条件以及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看待自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生态系统的概念。 二、 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的关系二、 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生态保护的关系从一般意义上讲,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外延较大,目的在于协调人类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的关系;而自然资源保护的外延较小,它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持人类对自然资源的持续利用,所以说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与自然资源保护之间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与自然资源保护在目的上的不同,也决定了环境法体系中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目的的不同。 返回 第二节 环境问题的成因和对策第二节 环境问题的成因和对策 一、 环境问题及其演变 二、 环境问题的成因 三、 环境问题的影响及其对策 返回一、 环境问题及其演变一、 环境问题及其演变 (一) 环境问题的定义 (二) 环境问题的演变 返回 (一) 环境问题的定义(一) 环境问题的定义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在环境科学研究中,一般将环境问题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指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这被称为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另一类是指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这被称为第二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 返回 (二) 环境问题的演变(二) 环境问题的演变环境问题是随着人类的进化发展而不断演变发展起来的。自从人类开始有意识地定居生活以来,以人类居住地为中心的环境退化即告开始,它着重表现在过度捕猎、过度耕作和过度拥挤这三个方面,而且人类社会越发达这种现象也就越突出。 综观现代环境问题的演变历程,大体上可以将其分为地域环境问题时期、国际环境问题时期以及全球环境问题时期这三个历史阶段。 1. 地域环境问题时期(18世纪以后至20世纪60年代) 2. 国际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 3. 全球环境问题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现在) 返回 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二十世纪的三十年代到六十年代,震惊世界的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使众多人群非正常死亡、残废、患病的公害事件不断出现,其中最严重的有八起污染事件,人们称之为“八大公害”: 1.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 1930年12月1日~5日,比利时的马斯河谷工业区,外排的工业有害废气(主要是二氧化硫)和粉尘对人体健康造成了综合影响,其中毒症状为咳嗽、流泪、恶心、呕吐,一周内有几千人发病,近60人死亡,市民中心脏病、肺病患者的死亡率增高,家畜的死亡率也大大增高。 null2.美国洛杉矶烟雾事件 1943年5月~10月,美国洛杉矶市的大量汽车废气产生的光化学烟雾,造成大多数居民患眼睛红肿、喉炎、呼吸道疾患恶化等疾病,65岁以上的老人死亡400多人。 3.美国多诺拉事件 1948年10月26日~30日,美国宾夕法尼亚洲多诺拉镇大气中的二氧化硫以及其它氧化物与大气烟尘共同作用,生成硫酸烟雾,使大气严重污染,4天内42%的居民患病,17人死亡,其中毒症状为咳嗽、呕吐、腹泻、喉痛。 4.英国伦敦烟雾事件 1952年12月5日~8日,英国伦敦由于冬季燃煤引起的煤烟形成烟雾,导致5天时间内4000多人死亡。 null5.日本水俣病事件 1953年~1968年,日本熊本县水俣湾,由于人们食用了海湾中含汞污水污染的鱼虾、贝类及其它水生动物,造成近万人中枢神经疾患,其中甲基汞中毒患者283人中有66余人死亡。 6.日本四日市哮喘病事件 1955年~1961年,日本的四日市由于石油冶炼和工业燃油产生的废气严重污染大气,引起居民呼吸道疾患聚增,尤其是使哮喘病的发病率大大提高。 7.日本爱知县米糠油事件 1963年3月,在日本爱知县一带,由于对生产米糠油业的管理不善,造成多氯联苯污染物混入米糠油内,人们食用了这种被污染的油之后,酿成有13000多人中毒,数十万只鸡死亡的严重污染事件。null8.日本富山痛痛病事件 1955年到1968年,生活在日本富山平原地区的人们,因为饮用了含镉的河水和食用了含镉的大米,以及其它含镉的食物,引起“痛痛病”,就疹患者258人,其中因此死亡者达207人。 二、 环境问题的成因二、 环境问题的成因 (一) 市场失灵 (二) 政策失误 (三) 科学不确定性 (四) 国际贸易的影响 (五)二元论哲学观 返回 null(一)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是指市场不能正确估计和分配环境资源,从而导致商品和劳务的价格不能完全反映它们的环境成本。 市场失灵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环境的成本外部化。指产品消费的环境成本由他人承担而又未通过市场得到补偿。由于很难区分和履行对环境(如大气质量)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所以不存在环境(质量)的市场,而产品的价格就不能体现污染物的有害影响,null结果导致大量的污染。 第二,是对生态系统估值不当。在环境的总体经济价值中,环境资产的直接使用价值最容易定量化,它等于由资产提供的实际产品和劳务。一种资源的某些用途(如热带雨林)能够出售,而其他用途(如它对流域的保护)却不能。因此导致资源存在的不能出售的那部分用途被忽视,从而导致资源过渡被利用。 第三,是产权界定不清。对资源的开放管理方式会促使它们可为任何人开发利用(如对巴西亚马逊河流域热带雨林的开发等),而资源的环境效null应并不能被使用者所认识,结果导致资源的破坏。在一国范围内因环境资产缺少产权而造成的环境与资源的退化,可能破坏相邻国的生态系统;一个国家在作出资源使用决策时,更容易忽视它对全球环境的效益与成本。 (二)政策失误 当政府的干预政策不能纠正甚至反而造成或者加剧市场失灵时,就会发生政策干预失灵。根据世界银行统计,中国在‘七五’到‘九五’期间,政府投资决策失误率在30%左右,资金浪费损失大约在null4000亿到5000亿。 在许多场合,政府的看似合理的行动有时是鼓励低效能的,而这些低效能反过来又会引起环境的破坏。例如,对农业的能源投入和对伐木和开发牧场实行补贴、公共行政部门排污不承担责任、按补贴的价格提供一些公共服务(如电、水和卫生设施)以及公共土地和森林的低效能管理等。 (三)科学不确定性 科学不确定性是指即使依靠现有科学技术也不能就某一行为可能造成未来的不良影响得出明确和null确定结论的现象。现实中如果某一行为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还存在着科学不确定性因素的话,这样就会导致决策风险的提高,并影响到成本—效益分析结果的可靠性。于是便会形成所谓“决策于未知之中”。 科学不确定性因素会促使人们,特别是经济功利主义者忽视对环境利益的考虑。如果加上当前显著经济利益的驱使、结合对行为所致环境问题没有充分证据的支持,更容易造成决策者为求当前的经济利益而忽视长远的环境利益。由于过去一直沿用使用与配置自然资源的经济学理论与方法null因而造成了许多不可恢复的自然资源破坏和环境损害,并造成由上一代人作决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担不良后果的局面。 事实证明,当今全球环境问题正是由于人类在过去几个世纪中为谋求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大量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积累所致。 (四)国际贸易的影响 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联系,是20世纪后期国际社会讨论的比较热烈的话题,也是世界贸易组织目前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null中,贸易与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哪一方面得到发展都必然会对另一方面产生危害:环境控制越严,就越会妨碍自由贸易;反之,自由贸易越发达,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就会越严重。 经济学家研究认为,对环境能够产生不良影响的国际贸易活动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第一,是涉及对环境有影响的商品交易。具有代表性的事例,首先是从发达国家或地区流向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有害废弃物交易活动,其次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国际贸易。在有害废弃物贸易方面,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20世纪90年代的统计资料,在人口仅占世界总数15%的24个成员国,所产生的有害废弃物约占世界总量的77%,其中有10%以上通过贸易流向了发展中国家。在濒危野生动植物null的国际贸易方面,由于稀有野生动植物本身的经济价值,使得国际上一些不法之徒纷纷将目光投向野生动植物物种繁多,但发展中国家因制度不严、管理不善,导致了许多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灭绝,使世界生物多样性受到破坏。 第二,是能够引起环境问题的贸易活动。这类贸易活动主要包括热带木材贸易、水产品类贸易等,其特点在于,它们都属于因国际贸易而导致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从而导致环境的破坏。 第三,是因国际投资带来的环境影响。这类贸易活动主要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其特点在于利用发展中国家劳动力成本低,且制定的环境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不严或者过于宽松,而将污染企业或落后的生产技术投入这些国家,从而导致“污染转嫁”。null(五)二元论的世界观影响 环境问题的产生与西方世界“主客二分”的二元论哲学传统有密切联系。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开“主客二分”思想之先河,近代的伽利略、培根和笛卡尔,特别是笛卡尔,对“主客二分”式的机械论哲学的最终确立和占据统治地位,作出了最有成效的努力。主客二分的哲学模式对于确立人的主体性和科技的发展,的确发挥了进步的历史意义。但是它忽视了大自然的整体性和价值尊严,导致了人类对自然界盲目的肆无忌惮的征服和改造。“现在,深刻化的地球规模的环境破坏的真正原因,在于将物质与精神完全分离的物心二元论西方自然观,以及席卷整个世界的势头。”(岸根卓郎)三、 环境问题的影响及其对策三、 环境问题的影响及其对策 环境问题对人类社会的不良影响是多方面的。以法定的“环境”概念为对象,源于人为原因的环境问题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造成环境质量下降从而导致环境价值、历史和文化价值的逸失; 因环境污染等造成对人类生活的妨害、侵害以及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造成自然资源的枯竭、生物多样性的减少以及全球环境功能的退化; 导致人类心理和感观上对环境与自然舒适性认识的降低。 返回第三节 环境法学第三节 环境法学 一、 环境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新兴学科 二、 环境法学的内容和体系 三、 环境法学的学习和研究方法 返回一、 环境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新兴学科一、 环境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新兴学科 (一) 环境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二) 环境法学的学科属性 返回 二、 环境法学的内容和体系二、 环境法学的内容和体系 (一) 环境法学的内容 (二) 环境法学的体系 返回 三、 环境法学的学习和研究方法三、 环境法学的学习和研究方法 (一) 法学研究方法的运用 (二) 相关学科研究方法的运用 返回第一编 环境法总论第一编 环境法总论 本编共分五章,系统地论述了环境法的定义和特征、环境法的渊源和分类、环境法律关系、环境法的历史沿革、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环境法的基本理念、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基本法与基本制度、环境行政机构与环境行政执法等。从环境法的法理学出发,本编还就环境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作出了学理解释。第一编 环境法总论 第一编 环境法总论 第二章 环境法的概念 第三章 环境法的演变与形成 第四章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 第五章 环境基本法与基本制度 第六章 环境行政机构与环境行政执法 第二章 环境法的概念第二章 环境法的概念 第一节 环境法的定义和特征 第二节 环境法的渊源和分类 第三节 环境法律关系 返回第一节 环境法的定义和特征第一节 环境法的定义和特征 一、 环境法的定义 二、 环境法的特征 返回 一、 环境法的定义一、 环境法的定义(一) 环境法称谓的由来 (二) 环境法的定义及其内涵 综合国内外环境法学著述对环境法定义的表述以及我国环境立法的实践,本书认为应当以法的目的结合调整对象给环境法下定义,即环境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总称。这一定义包含着如下三方面的内涵: 第一,环境法的目的是要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生活环境、自然环境与生态系统),而这一目的是通过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的方法来实现的; 第二,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不仅是人类在利用(含开发、保护行为)环境(含自然资源)过程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且还包括人类在环境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与自然物(生态系统)之间受自然规律约束的特殊关系; 第三,环境法的范畴包括与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相关的全部法律规范,既有以环境与资源保护为目的的法律规范,也有其他法律部门中同环境与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 一、 环境法的定义一、 环境法的定义(三) 环境立法的目的与分类 1. 环境立法的目的 (1) 国外有关环境立法目的的规定 (2) 国际环境法的立法目的规定 (3) 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 2. 环境法的分类 (1) 对环境法作总论与各论的分类 (2) 对环境法作传统部门法的分类 (3) 对环境法作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分类 (4) 对环境法作目的性的分类 返回二、 环境法的特征二、 环境法的特征(一) 法律规范构成的科技性 环境法是根据科学技术以及科学推理的结论确立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环境法是根据自然科学规律(生态规律)确立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准则。 (二) 法律方法运用的综合性 环境法的体系既包括环境保护一般法规以及环境救济特别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部门(如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中有关的环境保护规范; 环境法的内容既有实体法又有程序法,既包括国家法规也包括地方法规; 环境法的实施既有司法方法也有行政方法,而且政策、经济、技术和宣传教育等手段在环境法的适用上有突出的表现。 (三) 保护法益确立的共同性 返回null地球生态系统(生物圈)是一个流动的物质和能量循环体,它们不以对国家或地区疆界的人为划分而分割。因此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对人类环境利用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控制,必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为防治大气污染而采取高烟囱化措施的结果就可能使大气污染物质随大气循环而污染其他国家或地区,地处河流上游国家的水污染物排放政策可能导致地处河下游国家发生水污染损害,而各国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可能导致全球气候变暖。null 人类社会过去几个世纪所发生的环境破坏事例已经充分说明,环境问题已不再是可以仅依靠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采取局部行动所能解决的。从法律的角度看,只就人类社会的某项法益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并不能遏制环境恶化所导致的对更大、更多保护法益的侵害。环境问题从局部发展到地区、从地区发展到国际、再从国际发展成为全球性问题的演变,已反映出如果人类仅从私益或者局部利益的角度出发保护环境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或摆脱环境问题的困境的。null有鉴于此,现在许多国家的环境立法已经融合了地球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并且更加强调国际环境保护合作的重要性。与传统部门法相比较,现代环境立法对人类共同利益的保护是非常突出的。一个明显的事例就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各国环境法的发展已呈现一体化和趋同化趋势,而增强与提高全人类的福利已成为现代国家环境立法的主要目的。第二节 环境法的渊源和分类第二节 环境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 环境法的渊源 二、 我国环境法的主要渊源 返回 一、 环境法的渊源一、 环境法的渊源 (一) 环境法的国内法渊源 (二) 环境法的国际法渊源 返回二、 我国环境法的主要渊源二、 我国环境法的主要渊源(一) 宪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规范 (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 (三) 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 (四) 地方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或规章 (五) 环境与资源保护部门规章 (六) 对法的适用具有普遍意义的有权解释 国家立法机关对适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的解释 适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司法机关解释 返回第三节 环境法律关系第三节 环境法律关系 一、 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二、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 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返回一、 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一、 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一) 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法律关系,是指由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各主体在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 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 返回二、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二、 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利用关系的参加者。由于构成环境法的法律规范主要由行政法律规范结合民事、刑事等不同法律规范组合而成,因此环境法律关系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显得非常特殊。参与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一) 国家和国家机关 (二) 法人、社会团体和公民(自然人) 返回三、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三、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所确立的权利和义务。 (一)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人类在环境利用行为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 环境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返回(一)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人类在环境利用行为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人类在环境利用行为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环境容量利用行为 自然资源利用行为 返回(二) 环境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二) 环境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环境权理论及其展开 关心环境的义务 环境权的关联权利: 自然的权利论 自然享有权论 我国现行环境法主体的权利义务 国家环境管理的权力 环境利用权及其义务 返回 四、 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四、 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些对象的共同特征在于它们应当为环境法所确认,并可能受人为活动的控制或者影响。简单地讲,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环境要素及其性状以及人类的行为。 四、 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四、 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 客观现实世界的物质财富 (二) 客观现实世界的非物质财富和功能 (三) 行为 返回第三章 环境法的演变与形成*第三章 环境法的演变与形成第一节 环境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环境法的体系 第三节 环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返回第一节 环境法的历史沿革*第一节 环境法的历史沿革一、外国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我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三、环境法的趋同化 一、外国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外国环境法的产生与发展(一) 从公共卫生到自然资源保护:18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的环境立法 (二) 生活环境保护: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的污染防治立法 (三) 全方位环境保护: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整合型环境立法(一) 从公共卫生到自然资源保护:18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的环境立法*(一) 从公共卫生到自然资源保护:18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的环境立法1. 欧洲国家有关环境立法的概况 2. 美国的自然保护立法 3. 其他国家在环境资源立法方面的进展 (1) 日本明治时期的环境立法 (2) 拉丁美洲国家自然资源立法 (二) 生活环境保护: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的污染防治立法 *(二) 生活环境保护: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的污染防治立法 从20世纪初叶开始直至20世纪中叶,由于工业化和都市化进程,导致环境污染逐渐加重;因城市人口不断增多,污染损害也大面积展开。在这种背景下,以控制环境污染为中心的环境立法开始在发达国家制定。 随着国际环境污染问题的出现,国际环境立法也逐步受到重视。 (三) 全方位环境保护: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整合型环境立法 *(三) 全方位环境保护:20世纪70年代以后的整合型环境立法 1. 发达国家环境立法的全方位展开:在欧、美、日等西方发达国家,国内环境立法即呈“爆发”式发展,在立法目的上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特征。 2. 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环境立法:20世纪70年代以后,受联合国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 影响、以及在发达国家的援助下,鉴于国内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逐渐开始重视环境立法。 二、我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二、我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一) 中国古代自然哲学思想及其对早期国家自然资源保护策略的影响 (二) 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年)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立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2004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一) 中国古代自然哲学思想及其对早期国家自然资源保护策略的影响 (一) 中国古代自然哲学思想及其对早期国家自然资源保护策略的影响 我国古代的环境保护思想是从对生物资源保护的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产生至少可以上溯到公元前11世纪的西周时期。 经过1000年的发展,至秦汉之前,已逐步完善起来。 从秦汉以后直至明清时期,这种思想在实践中得到了一定的运用和发展。 *(二) 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年)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立法 (二) 中华民国时期(1911—1949年)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立法 在中华民国(指1949年以前)时期,由于战乱频繁,政局不稳,执政者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重视环境保护。 另外,在中国共产党占领的革命根据地,也制定过一些类似的规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2004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2004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1. 环境立法前的混沌时期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以前,可以称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兴起前的混沌时期。 这个时期我国制定的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已经涉及到环境保护的主要方面,但它还归属于经济行政和卫生行政,在总体上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环境保护概念,环境立法也非常零散。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2004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2004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2. 环境法的初步产生时期 自1973年8月我国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起,至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止,是中国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法初步而又艰难的发展时期。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2004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2004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3. 环境法的初步发展时期 (1) 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施行 (2) 全面展开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立法 (3) 制定完善了一批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2004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2004年)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4. 环境法的改革完善时期 从1989年开始,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又发生了一次根本性转变,即由原来的社会主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经济转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进而全面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在这个时期,中国的环境法律也面临着既要进一步完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同时又要修改已不适应新形势环境保护需要的原有环境法律的局面。 *三、 环境法的趋同化 *三、 环境法的趋同化 (一) 各国国内环境立法的趋同 (二) 全球环境立法趋同化的国际环境法基础(一) 各国国内环境立法的趋同*(一) 各国国内环境立法的趋同 1. 环境立法在法的调整范围上趋于一致 2. 环境立法的保护目标趋于一致 3. 环境法的法典化运动(二) 全球环境立法趋同化的国际环境法基础*(二) 全球环境立法趋同化的国际环境法基础1. 国际发展法原则的确立奠定了全球一体化环境立法的基础 2. 国际环境立法实践提供了可参照的模式第二节 环境法的体系*第二节 环境法的体系一、 环境法的体系概述 二、 我国环境法体系的范畴一、 环境法的体系概述*一、 环境法的体系概述环境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辅相成、协调一致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二、 我国环境法体系的范畴*二、 我国环境法体系的范畴(一) 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二) 环境污染防治法 (三) 自然保护法 (四) 物质循环管理与节能法 (五) 环境侵害救济法 (六) 危害环境犯罪制裁法(一) 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一) 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综合性环境基本法,是指处于国家基本法地位的、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包含环境保护政策、目标规定的整体性和综合性法律。 我国现行具有综合性环境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是198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 综观各国环境法的演变趋势,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的发展走向有二:一是作为高位阶的环境保护框架法或政策法,在环境法的体系完善后继续处于环境法体系的顶点地位;二是在实行环境法典化后将其规定置于环境法典的总则部分。 *(二) 环境污染防治法(二) 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防治法也称环境污染控制法,它是指国家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包括各种对环境不利的人为活动)实施控制,达到保护生活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三) 自然保护法(三) 自然保护法生态保护法也称“自然保护法”,是指国家为了保存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和生态条件以及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对具有特殊价值和作用的动植物物种及其生境等地的人类行为实施控制,以保持该地域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不受人为活动影响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四) 物质循环管理与节能法(四) 物质循环管理与节能法物质循环管理与节能法,是指国家为减轻人类活动产生的废弃物等造成对环境的负荷,对生产和流通过程以及消费后产生的废弃物予以收集、处理、再生和再资源化以及节约能源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五) 环境侵害救济法(五) 环境侵害救济法环境侵害救济法是指以救济和补偿环境侵害损害为目的的法律。主要方法是在传统行政、民事纠纷处理和救济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一套特别的、对应环境侵害实际的、以消除环境妨害和补偿环境损害为内容的法律救济机制。 *(六) 危害环境犯罪制裁法(六) 危害环境犯罪制裁法危害环境犯罪制裁法是指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视为犯罪并予以刑罚制裁的法律。 我国1997年修改施行的刑法已确立了“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犯罪”的犯罪类型。 *第三节 环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第三节 环境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 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 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 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 法律部门*一、 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 法律部门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20余部环境与资源保护单项法律和数百部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或环境标准,一个全面、综合调整环境保护社会关系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 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环境法是将人类生存环境作为保护对象、将人们在利用环境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作为其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的。 在环境法调整社会关系所适用的方法方面,虽然尚不存在环境法固有的方法,但是综合传统法律部门方法以及将环境科学新成果、新方法运用于环境立法和执法之中这一点,便体现了环境法在其方法论上的综合性特征,这也是其他任何法律部门所不能及的。 二、 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二、 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 环境法与民法、经济法 (二) 环境法与宪法、行政法 (三) 环境法与刑法 (四) 环境法与国际法第四章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第四章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 第一节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 第二节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返回第一节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第一节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一、 概述 二、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解释一、 概述*一、 概述环境法的基本理念是确立环境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 综合各国(地区)环境基本法有关基本理念的规定及其解释论,我们可以将它们的解释按照学科来源分为环境伦理理念、环境经济理念和环境权利理念三大类。二、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解释*二、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解释(一) 环境伦理理念 (二) 环境经济理念 (三) 环境权益理念(一) 环境伦理理念(一) 环境伦理理念就环境法而言,环境伦理理念主要对环境法的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以及环境执法观念的确立产生了全面的影响。 法理学还未全面接受环境伦理理念的基本观点,但对自然的非人类价值已经予以了肯定。就环境法的基本理念而言,在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法律观的关系方面,人类利益仍然应当在现行法律理念中占统治地位,只不过必须以环境伦理的价值观对传统法价值观的缺陷予以补充和完善。 *(二) 环境经济理念(二) 环境经济理念就环境法而言,环境经济理念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理论上对现行法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并指出制度的内在缺陷和改革方向;二是从方法上通过立法直接将环境经济学研究成果运用于法律规范的确立之中;三是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立法的重要目标。 *(二) 环境经济理念(二) 环境经济理念1.将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理论和方法 环境经济理念中有关解决环境外部不经济的方法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种方法,是明确环境作为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确立相关权利的交易规则,通过市场的方法使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减少环境破坏的社会成本。第二种方法,是直接由国家采用经济手段、通过对消极利用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如排污行为、开发自然资源行为等)征收排污费或环境(资源)税的方式筹款以弥补行为造成环境价值的损失。 *(二) 环境经济理念(二) 环境经济理念2.对环境法律制度进行有效性的评估与分析 现在,对环境与自然资源立法进行经济学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评估环境与自然资源立法的经济成本,以及对法律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经济的分析。 这些分析主要是基于下列环境经济学理论进行的:第一,将环境与自然资源核算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第二,环境质量的费用效益分析。环境质量的费用效益分析,是指就人为活动对环境质量的效益或价值造成影响所进行的投入成本与环境效益间的比较分析。 *(二) 环境经济理念(二) 环境经济理念3.将可持续发展思想作为环境立法的重要目标 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要求人类的环境利用行为应当建立在开发利用与生态系统的能力相平衡、世代间的利益相衡平,南北间的差距与消除贫困相衡平这三种关系的平衡方面。 在具体构建我国可持续发展法律体系中,也要求在产业、环境资源等各个领域的立法中,都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政府对各项决策都要实施“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估”。*(三) 环境权益理念(三) 环境权益理念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国通过立法所表现出的保护法益也在不断扩大。 作为政治理念的环境权,在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宣言》中得到提倡,并在1992年《里约宣言》中也得到体现。可以认为,与前者将环境权作为基本人权所具有自益权的性质相对的是,后者还包含了作为人类权利的共益权的要素。 *第二节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一、 概述 二、 预防原则 三、 协调发展原则 四、 污染者负担原则 五、 公众参与原则 六、 协同合作原则 一、 概述*一、 概述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法在创制和施行中必须遵循的具有拘束力的基础性和根本性准则。环境法基本原则既是环境法基本理念在环境法上的具体体现,又是环境法的本质、技术原理与国家环境政策在环境法上的具体反映。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两大特征:第一,它的内容必须在环境立法中有所体现,是对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的描述,并且贯穿于整个环境立法之中;第二,它的效力必须全面贯彻于环境法律规范的始终,并可以弥补环境立法之局限。一、 概述一、 概述比较各国的环境立法,对环境法基本原则规定得比较明确的一般是环境基本法或者环境法典之总则部分。而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的立法一般都不对基本原则作明文宣示,而是通过对具体环境法律制度的规定,比较隐晦地表现出基本原则的指导性以及对基本原则的从属性。 本书将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归纳为协调发展原则、预防原则、受益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以及协同合作原则等五项。 二、 预防原则*二、 预防原则(一) 概念 (二) 适用(一) 概念(一) 概念环境法上的预防原则,是指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所产生的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环境破坏等应当事前采取预测、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的带来的环境损害。 在我国,环境政策和法律一般将其表述为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原则,是指将环境保护的重点放在事前防止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之上,同时也要积极治理和恢复现有的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安全和人类的健康及其财产安全。 *(一) 概念(一) 概念预防原则包含着两层涵义:一是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带来的可能的环境危害事前采取措施以避免危害的产生;二是在科学不确定的条件下,基于现实的科学知识去评价环境风险,即对开发和利用环境行为可能带来的尚未明确或者无法具体确定的环境危害进行事前预测、分析和评价,促使开发决策避免这种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及其风险的出现。 *(二) 适用(二) 适用1.合理规划、有计划地开发利用环境和自然资源 2.运用环境标准控制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3.对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的活动实行环境影响评价 4.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慎地对待具有科学不确定性的开发利用活动 *三、 协调发展原则*三、 协调发展原则 (一) 概念 (二) 适用(一) 概念(一) 概念协调发展原则,是指为了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在各类发展决策中将环境、经济、社会三方面的共同发展相协调一致,而不致于顾此失彼。 协调发展原则非常概括地阐明了环境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互关系,而可持续发展理论又为这项原则作了一个非常完美的解释。 *(二) 适用(二) 适用1.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与决策之中 2.建立循环经济型社会 3.建立绿色GDP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四、 污染者负担原则*四、 污染者负担原则(一) 概念 (二) 适用 (一) 概念(一) 概念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是根据西方经济学家有关“外部性理论”而在环境法上确立的具有直接适用价值的原则。 企业应当为排污损害环境而付出一定的费用用以治理环境,这就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本意。 随着环境保护的概念从污染防治扩大到自然保护和物质消费领域,污染者负担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在逐步扩大。因此,在学理上将污染者负担原则用受益者负担原则来表述更为恰当。 *(一) 概念(一) 概念我国环境法称为“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 所谓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强调这一责任其目的是促使自然资源开发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维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永续利用。 所谓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其目的仍在于明确污染者的责任,促进企业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 *(二) 适用(二) 适用1.实行排污收费或者征收污染税制度 2.实行废弃物品再生利用和回收制度 3.实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补偿费或税制度 4.建立环境保护的共同负担制度 *五、 公众参与原则*五、 公众参与原则(一) 概念 (二) 适用 (一) 概念(一) 概念环境法上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公众环境权益相关的开发决策等活动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决策的盲目性、使得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和需要。 在环境法中确立公众参与的原则,是民主法治理念和提升开发活动效率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公众环境权理论在环境法上的具体体现。*(一) 概念(一) 概念对于参与有关环境和开发决策的公众范围的界定,各国一般采取的是“受到直接影响”和“存在利害关系”为其标准。 具体来看主要包括项目的可能受益者、可能遭受风险者以及利害关系者。从类型上看,包括居民、各类专业人士 、社会团体 、与拟议行为有关的行政机关 。*(一) 概念(一) 概念公众在参与环境与开发决策活动中主要享有如下三个基本权利:被告知相关信息的权利;被咨询相关意见的权利;以及其意见被慎重考虑的权利。*(二)适用(二)适用1.在环境影响评价和其他涉及公众利益的许可程序中建立公众参与制度 2.建立决策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 3.鼓励各类非政府的环境组织代表公众参与环境决策 4.建立公众参与的司法保障制度 *六、 协同合作原则*六、 协同合作原则(一) 概念 (二) 适用 (一) 概念(一) 概念协同合作原则,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在国家内部各部门之间、在国际社会国家(地区)之间重新审视既得利益与环境利益的冲突,实行广泛的技术、资金和情报交流与援助,联合处理环境问题。 *(二)适用(二)适用1.国家内部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 2.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及其与公众之间的协同合作 3.国际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协同合作 *第五章 环境权理论与实践第五章 环境权理论与实践第一节 环境权的提出 第二节 立法与司法实践 第三节 环境权的概念及学说 第四节 法律性质与内容 第五节 环境权确立的意义第一节 环境权的提出第一节 环境权的提出从法律角度看,已有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市场机制之上的以保护个人财产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为基础的规则系统,它对于市场机制以外的环境问题也同样无能为力,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权利体系关注了人们的政治性权利和经济性权利,却忽视了人类的环境性权利,当经济性权利直接威胁到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时候,这样一个权利体系不仅不能解决环境问题,反而成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障碍。null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以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是产生环境问题的直接原因。只有打破这一权利体系,建立新的权利才能衡平由于环境问题所产生的巨大利益冲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才出现了环境权的理论,以及各个接受环境权理论国家的环境权立法实践。环境权在国际上被称为“第三代权利”。null1960年,原西德的一位医生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从而引发了是否要将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70年代初,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的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以包括健康和优雅的环境权在内,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相应权利。null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明确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从而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 1970年9月,在新泻市召开的日本律师联合会第13次拥护人权大会。null会上,大阪律师协会的藤仁一、池尾隆良两位律师作了题为“公害对策基本法的争议点”的报告。在这个报告中,他们明确提出了“环境权”的问题。他们说:“我们在把公害问题作为今后的课题进行考虑时,如果仅仅局限于把直接侵蚀人体健康的现象作为公害问题,并以此来思考对策的话,就不能使问题得到根本的解决。而必须从以下观点出发,即我们怎么做才能形成不受这种侵害的环境呢?侵害健康和舒适环境的主要是污染,而作为人,我们怎么才能享受不受污染影响的环境呢?这就要求我们站在广泛保护人类环境的立场上来考虑这一问题。”null“因此,要想从对环境的破坏走向对环境的保护,我们就应该拥有支配环境、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针对随意污染环境、妨害我们舒适的生活或想妨害我们生活的行为,以这一权利为根据,拥有请求排出妨害或预防妨害的权利。在今天,我们希望这一权利得到重新提倡,我们把这一权利叫做‘环境权’。这种环境权的确立,将是今后公害法学要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报告人认为,支配环境的权能应属于居民共同拥有,谁都可以自由且平等地加以利用,环境权是以宪法第25条中生存权的规定为根据的基本人权之一,应把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而加以把握。第二节 立法与司法实践第二节 立法与司法实践一、立法实践 环境权为国际上所接受充分表现在一系列的国际性宣言及约束力的文件中。其中,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是最早宣告环境权的,并公认为最经典的环境权定义。即“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权利,并且负有保障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null《人类环境宣言》以后,越来越多的国家从宪法上明文规定环境权。如韩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一切国民享有在健康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国家与国民须为环境保全做出努力。环境权的内容与行使由法律规定。”二、司法实践二、司法实践在立法的同时,也有一些国家通过环境权立法赋予国民获得环境诉讼主体资格,建立了环境权诉讼程序,并开始了环境权司法审判实践。在日本,除了承认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等个别环境权的判例外,还有一些实质性地采纳环境权构想的判例。1994年1月31日宣布的东北电力原子能发电所一案的仙台地方法院的判决,虽然驳回了对原子能反应堆的运转、建设的中止请求,但却首次正面面对环境权的主张,作出了应视为合法这一划时代的判决。null判决指出:“尽管正如被告指出的那样,原告主张的环境权在实体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作为根据,但从权利主体中权力者的范围,权利对象中环境的范围,权利的内容等均为具体的、个别的事实来看,尚不能草率地作出它不明确这一判断。至于本案中以环境权为基础提出的请求,作为在民事诉讼法上的请求,不能说它不具备民事裁判中审查对象的法定资格这一性质,所以本案中的起诉,应该说是合法的。”null在菲律宾,45名儿童于1990年由他们的监护人代表安东尼奥为原告,代表他们这一代及其下一代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认为菲律宾政府环境资源部门所签发的木材许可证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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