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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历年试题票据法司法考试历年试题(2010年修订版) 1.(1998年.30)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什么? A.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 B.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 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 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C。本题测试票据无因性的含义。 阐释: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权利人无说明的义务,义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换句话说,票据上权利义务...

票据法历年试题
票据法司法考试历年试题(2010年修订版) 1.(1998年.30)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什么? A.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 B.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 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 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C。本题测试票据无因性的含义。 阐释:票据法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至于这种支付关系的原因,权利人无说明的义务,义务人也无审查的权利。即使这种原因关系无效,对票据关系也不发生影响。换句话说,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成立,并不以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各自独立,这就是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基础关系有三种,原因关系、资金关系、票据预约。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产生影响。因此,本题选C。 2.(1998年.34)依《票据法》的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下列有关汇票记载事项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予补记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D。本题测试汇票的记载事项。 阐释:《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宇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因此,收款人名称是必须记载的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C不正确。出票日期也是必须记载的事项,未记载的汇票无效,D正确。 《票据法》第23条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据此,A和B不正确。 3.(1998年.72)付款请求权是票据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下列有关付款请求权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与票据当事人之间交付票据的原因行为无关 B.付款请求权是向票据上载明的付款人或持票人的前手行使的权利 C.持票人不能请求付款人支付多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但可以请求付款人支付少于票据上确定的金额 D.持票人只有在向付款人提供票据原件时才能请求付款 AD。本题测试票据的无因性、付款请求权。 阐释:票 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成立,并不以原因关系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各自独立,因此,A正确。 《票据法》第4条第2款规定:“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票据法》第55条规定:“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帐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我国《票据法》未规定票据的原件与复制件问题。但是,票据是提示证券,也是缴回证券,前者是指票据权利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必须向债务人提示票据,后者是指债务人向票据权利人履行债务后,即行收回票据,权利人应该缴回,以防票据落入善意第三人手中导致付款人仍须付款。因此,若持票人不提供票据原件,则付款人在遇到票据原件时仍须承担付款责任,且复制件易伪造,故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应提示票据原件。D正确。 票据权利分为两种,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票据法》第4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照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追索权是在持票人被拒绝付款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要求其他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据此,B项不正确,对于除非持票人的前手即为付款人,否则向持票人的前手行使的只能是追索权,而非付款请求权。票据法)第54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可见,我国《票据法》不允许一部付款,C不正确。 4.(1998年.64)在英美法系中,票据应包括以下哪几种? A.汇票、本票、支票 B.汇票、本票、不包括支票 C.汇票、支票、不包括本票 D.国际汇票、国际本票 AD。本题测试英美法系票据的种类。 英国在1882年在原有普通法、判例的基础上,制定《汇票法》,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1959年又制定支票法),对支票作了一些补充规定。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公布,其中第3编《商业证券》规定了汇票、本票、支票和存单四种证券,陆续为各州所采用。因此A正确,B和C不正确。由于本题是多选题,至少选两个答案,故D也选。 5.(1999年.24)下列关于汇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1999年试卷三第24题) A.收款人可以写全称,也可以写简称或代码 B.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C.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签章的,所有签章者对票据记载事项负连带责任 D.票据上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等付款条件的,条件无效,但票据有效 C。本题测试汇票的记载事项。 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都以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票据上文字以外事项的影响;票据又是要式证券,其格式由法律严格规定,不遵守格式对票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分为应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与不得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汇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收款人名称;(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因此,D项的记载违反了法律关于“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规定,该票据无效;A项称收款人可以写简称或者代码,不符合法律关于记载“收款人名称”的要求,故也不正确。《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因此,B不正确。《票据法》第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因此,出票人签章后,应对票据记载事项承担责任。但是,当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的签章时,构成民法上的“多数人之债”,按民法的基本原理,当债务人为多数人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为连带债务外,否则即为不连带。那么,票据法是否遵循民法的基本原理呢?由于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都表现于票据上,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安全,应不同于民法的基本原理,同一票据行为有多数人签名时,多数人应负连带责任。据此,C项正确。 6.(1999年.25)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哪个是错误的? A.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A。本题测试本票的类型及基本当事人。 我国《票据法》只允许签发银行本票,而不允许签发商业本票。《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因此,A不正确。 本票与汇票不同,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而本票是承诺自己付款,所以,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人:出票人与收款人,而无付款人,《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本票’的宇洋;(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其中无关于付款人的规定,故B和D正确。承兑是汇票特有的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是指付款人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因此本票无须承兑,《票据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其中无关于承兑的规定,故C正确。 7.(1999年.19)下列选项中,哪一个是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汇票时应立即付款的汇票? A.远期汇票 B.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C.即期汇票 D.承兑汇票 C。本题测试无须承兑的汇票,因为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汇票,一为请求承兑,二为请求付款,本题是关于一经持票人提示汇票,付款人就须付款的票据,故该题即为测试无须承兑的汇票。 《票据法》第40条第3款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据此,应选C。 8.(1999年.63)票据付款被冒领的,在哪些情况下,付款人仍应对票据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 A.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没有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证明,而于3日期满后向持票人付款 B.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误以挂失人为真正权利人,而向挂失人付款 C.在挂失止付前,即期汇票被提示付款,该汇票背书无背书人的签名盖章,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 D.在挂失止付前,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被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 BCD。本题测试挂失止付、背书的连续、期前付款。 票据是提示证券,付款人应向持票人付款。能够代替票据而行使票据权利的,只有除权判决。因此,在挂失人未证明其是真正权利人之前,付款人应该根据失票人的通知在3日内暂停支付以及按法院的通知在公示催告期间暂停支付,除此,付款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即向挂失人付款的,仍应对真正的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B当选。 《票据法》第57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因此,付款人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作为付款的条件之一,背书不连续而付款人付款的,付款人仍应对真正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故C当选。 《票据法》第58条规定:“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所谓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即付款人如果对非真正权利人付款时,即使持票人具备形式上的资格,付款人也不能免责。据此,D当选。 《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付款人没有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证明,3日期满后向持票人付款的问题,没有作出规定。我国《票据法》上虽然不允许无记名汇票与本票,但是实践中空白背书难以杜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9条即规定,“依照票据法第27条和第30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相当于承认了空白背书的效力。而对于支票,我国《票据法》本来就允许签发空白支票,因此,虽然《票据法》第57条要求付款人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但即使做到此点付款人也无法判断谁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其既不能肯定失票人就是票据权利人,也不能肯定持票人就是票据权利人。在此种情况下,《票据法》第15条给予失票人3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期,已能够使失票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于3日内失票人不寻求公力救济的,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安全,付款人向持票人付款是其履行债务的行为,并无不当;另外,基于票据是提示证券,也不应苛以付款人过重的辨别真正票据权利人的义务。据此,A不选。 9.(1999年.64)以下哪些情况下,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1999年试卷三第64题)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支票被拒绝付款 C.汇票付款人死亡 D.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ABCD。本题测试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追索权行使须满足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实质要件就是行使追索权的原因。《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因此,A、C当选。《票据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票据法》第94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因此,B、D当选。 10.(2000年.29)北京某公司经理王某携带以新加坡某银行为付款银行的汇票一张,赴东南亚办理业务,途中在香港不慎将该汇票丢失。失票人王某请求保全票据权利适用何地法律?(2000年试卷三第29题) A.中国 B.新加坡 C.中国或者新加坡 D.香港 B。本题测试涉外票据保全票据权利的法律适用。 《票据法》第95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本题中,由于付款银行为新加坡某银行,而《票据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因此,本题中的票据付款行为在新加坡,应属于涉外票据。《票据法》第102条规定:“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因此,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适用付款地新加坡法。 11.(2000年.27)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票据行为方式的准据法?(2000年试卷一第27题) A.行为实施地法 B.出票地法 C.票据债务人的属人法 D.付款地法 A。本题测试票据行为方式的准据法。 《票据法》第99条规定:“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据此,本题应选A。 12.(2000年.64)依《票据法》规定,票据上未记载票据付款地时,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B.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C.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D.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AB。本题测试法律对于付款地的补充规定。 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当事人未记载时,法律另作规定,对该事项进行补充,不使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23条第3款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据此,A正确。《票据法》第77条第2款规定:“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据此,B正确。《票据法》第87条第2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据此,C和D不正确。 考生应思考为何本票和支票的付款地仅限于营业场所,而汇票却包括营业场所、住所和经常居住地。由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包括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而本票只有银行本票,支票的付款人以银行为限,导致法律对于付款地的补充规定不同。 13.(2000年.65)某日22时30分,持票人甲将付款提示期限为当日到期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次日,乙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为由拒绝。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甲不得将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背书转让 B.甲可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且不承担票据责任 C.汇票已转让故应由乙独立承担汇票责任 D.甲应当向持票人乙承担汇票责任 AD。本题测试期后背书的效果。 所谓期后背书,是指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作成的背书。《票据法》第16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由于22时30分已过了营业时间,故本题中的情形为期后背书。持票人应于付款提示期限内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付款提示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追索权。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票据由于丧失了追索权,其安全性大大降低,因此,法律禁止这样的票据自由流通。《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据此条,超过付款提示期限后作成背书的,仅具有通常债权转让的效力。故选A、D。 14.(2002年.19)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若持票人格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宇样 答案及解析:C 依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做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5.(2002年.46)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下列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A.前手背书人 B.付款人 C.保证人 D.出票人 答案及解析:CD 《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付款人是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而非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因此B是错误的。 16.(2002年.47)依据我国《票据法》,下列有关本票与支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C.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村款日期 D.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答案及解析:CD 《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因此,C正确。《票据法》第94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因此,D正确。我国《票据法》只允许签发银行本票,而不允许签发商业本票。《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因此,A不正确。本票是承诺自己付款,所以,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人:出票人与收款人,而无付款人,B不正确。 17.(2003年.15)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答案及解析:B 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张某可依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李某返还价金。故A、C、D项是不正确的。 18.(2003年.17)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及解析:B 根据《票据法》第43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故选B. 19.(2003年.54)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担保签章,其中丁公司担保80万元,戊公司担保20万元。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以下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和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及解析:AD 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51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91.91)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 20.对甲公司董事长刘某代表公司签发的票据的效力,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B.因刘某未经授权,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C.因该汇票以支付定金为目的,故该票据无效 D.该票据有效 答案及解析:D 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的效力。 21.对于丁的涂销行为产生的后果,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丁提示付款时,某银行可以背书不连续而拒绝付款 B.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 C.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丙行使追索权 D.丁的涂销行为导致该票据无效 答案及解析:AC 依《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5条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依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依票据法第31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22.(2004年.24)甲公司于2004年4月6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到期日为2004年7月6日。乙公司于2004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乙公司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在此汇票上的背书属于什么性质? A.回头背书 B.限制背书 C.期后背书 D.附条件背书 答案及解析:C 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所为的背书。根据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 23.(2004年.65)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付款人为戊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3年11月30日。当下列哪些情况发生时,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 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D.戊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及解析:CD 票据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4.(2005年.31)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有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答案:D 解析:《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乙因赠与可以无偿取得票据,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其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甲的权利。而甲取得票据时没有给付对价,因此不享有票据权利。所以应该选D. 25.(2005年.32)乙公司与丙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丙公司见汇票出票人为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请丁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丁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甲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后经了解甲公司实际并不存在。丁公司对该汇票承担什么责任? A.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B.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不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C.应当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D.不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C 解析:《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由此选C. 26.(2005年.66)甲、乙签订一份 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模板免费下载购销合同word模板下载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付关于水果的购销合同 。甲以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付款,在汇票的背书栏记载有“若乙不按期履行交货义务,则不享有票据权利”,乙又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下列对该票据有关问题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该票据的背书行为为附条件背书,效力待定 B.乙在未履行交货义务时,不得主张票据权利 C.无论乙是否履行交货义务,票据背书转让后,丙取得票据权利 D.背书上所附条件不产生汇票上效力,乙无论交货与否均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CD 解析:《票据法》第33条规定:“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由此选CD. 27.(2006年.23)汇票持票人甲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乙公司付款,乙公司明知该汇票的出票人丙公司已被法院宣告破产仍予以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 B.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退回所付款项 C.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 D.在持票人请求付款时乙公司不能以丙公司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抗辩 答案:B 解析:根据《票据法》第53条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第54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所以汇票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后即请求承兑人付款的,付款人有依据汇票记载金额付款的义务。因此,乙作为付款人,不能以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为由而拒绝付款,也不能在付款后再要求持票人返还所付款项。但乙公司付款后可以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乙付款后可以向出票人丙公司的破产清算组申报破产债权。因此本题选B是正确的。 28.(2006年.73)甲公司于2006年3月2日签发同城使用的支票1张给乙公司,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付款人为丁银行。次日,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6年3月17日,丙公司请求丁银行付款时遭拒绝。丁银行拒绝付款的正当理由有哪些? A.丁银行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 B.甲公司在丁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仅有2万元人民币 C.该支票的债务人应该是甲公司和乙公司 D.丙公司未按期提示付款 答案:BD 解析:《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由此条可知,签发空头支票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因此A项是正确的。《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所以D项是正确的。支票记载的付款人不能以其不是该支票的债务人为由拒绝付款,所以A、C两项是错误的。 29.(2007年.32)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 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 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 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考点: 答案:C 解析:《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题中,因为朱某是没有履行约定义务的与银行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所以银行可以对朱某进行抗辩。另外,这里注意区分对人抗辩和对物抗辩。所谓对人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与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法!律教育*网本题中,因为朱某跟银行之间有贷款纠纷,跟票据本身没有关系,所以银行行使的抗辩权是对人的抗辩而不是对物的抗辩,答案C是正确的。 30.(2007年.71)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1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熊某拒绝回答,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B.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 C.侵犯持票人权利 D.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 答案:BCD 解析:所谓人格尊严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人”所应有的最基本社会地位、社会评价,并得到起码尊重的权利。本题中,实习生的行为跟侵犯马某的人格尊严没有关系,所以A是错误的。《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本题中,实习生问马某:“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1万元?”这违反了票据无因性原则和现金支票见票即付的原则,B、D的说法是正确的。同时实习生拒绝付款,侵犯了持票人马某的票据权利,所以C的说法也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是BCD. 31.(2008年四川.32)2008年8月,出票人甲向乙签发一张汇票,乙不慎将其遗失。丙拾得该汇票,在伪造乙的签章后背书转让给丁。关于该事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应当先办理挂失止付,再在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B.若甲得知票据遗失的事实,其有权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C.无论是否已经启动公示催告程序,若丁不知丙伪造签章的事实而受让该汇票,其构成善意取得 D.丙的行为构成民法上的欺诈,乙可以主张撤销 答案:无答案【注: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B】 解析:《票据法》第15条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不一定非得先办理挂失止付,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进行。故A项说法错误。 《民诉意见》第226条规定,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本题中票据遗失前的最后持有人为乙,而非甲,因此只有乙有权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故B项说法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2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一旦启动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是无效行为,故选项C的说法错误。 《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故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并不导致票据无效,丁可以通过善意取得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即使丙的行为构成了民法上的欺诈,乙也不得主张撤销。选项D的说法错误。 32.(2008年四川.77)张某为支付货款向李某开具了一张票面金额为10万的支票。李某担心张某的信用,于是张某让其朋友陈某在该支票上写上了“保证”字样,并签上了陈某的名字。李某接收该支票后,背书转让给了安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果张某的出票行为无效,则陈某的保证行为亦无效 B.如果张某的出票行为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保证行为无效 C.如果安某到银行要求付款被拒绝,其可以向李某、陈某、张某行使追索权 D.如果陈某在签署保证时附加了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则当该条件未成就时陈某不承担责任 答案:BC 解析:《票据法》第49条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因此只有在张某的出票行为是由于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时,陈某的保证行为才无效,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故C项正确。《票据法》第48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C. 33.(2008年.28)甲公司在交易中取得汇票一张,金额10万元,汇票签发人为乙公司,甲公司在承兑时被拒绝。其后,甲公司在一次交易中需支付丙公司10万元货款,于是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承兑时亦被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B.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交易中的对价 C.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其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D.丙公司应当请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答案:A 解析:《票据法》第36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所以本题中,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付汇票上的金额,承担汇票责任,答案A是正确的。 34.(2008年.72)甲向乙开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以支付货款。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现查明,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关系,丙为未成年人,票据金额被丁变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但该汇票仍然有效 B.尽管丙为未成年人,但其在票据上的签章仍然有效 C.尽管票据金额已被丁变造,但该汇票仍然有效 D.戊不能向甲、乙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答案:AD(本题司法部公布的答案是AD,但是本校认为正确答案应该是AC) 解析:《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第21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是的交易,但是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该汇票仍然有效。因此,A项说法正确;《票据法》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由此,B的说法错误;《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票据变造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C项正确;甲乙是在票据变造之前签章的票据债务人,因此,甲乙应该对变造之前的记载事项承担票据责任,而非是不承担票据责任,D项说法错误。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35.(2009年.31)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电脑20台,向乙公司签发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当该汇票的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恰好欠汇票付款人某银行10万元到期贷款,则银行可以提出抗辩而拒绝付款 B.如该汇票已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则甲公司可以乙公司交付的电脑质量存在瑕疵为抗辩理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 C.因该汇票已经丁公司无条件承兑,故丁公司不可能再以任何理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 D.甲公司在签发汇票时可以签注“以收到货物为付款条件”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抗辩和票据的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果丙与付款银行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话,银行可以以此提出抗辩,拒绝付款。因此,A项正确。 《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据此可知,甲公司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丙公司的前手乙公司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公司。因此,B项错误。 《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丁公司已经对汇票进行了承兑,那么它就成为了第一付款人,要承担到期付款的票据责任。但是并非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抗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如果丁公司与持票人之间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时,如果持票人没有履行相应的债务,那么丁公司可以以此为由对抗持票人的付款请求。因此,C项错误。 《票据法》第19条规定第1款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另外《票据法》第22条第(二)项规定,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据此可知,汇票出票时不能记载附条件的付款,如果在付款上附有条件的话,就会导致该汇票无效。因此,D项错误。 36.(2009年.77)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得由乙公司签发的面额5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甲公司向丁某购买了一批货物,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以支付货款,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丁某又将此汇票背书给戊某。如戊某在向丙银行提示承兑时遭拒绝,戊某可向谁行使追索权?( ) A.丁某 B.乙公司 C.甲公司 D.丙银行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票据追索权的行使。   《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中,乙公司是出票人,丁是背书人,戊在被拒绝付款后,可以向乙公司与丁某行使追索权。因此,AB项正确。   《票据法》第34条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公司是在背书时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根据法律的规定,甲对其后手丁的被背书人戊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戊不能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因此,C项错误。   另外,丙银行是付款人,在戊提示付款时丙银行已经拒绝了戊的付款请求,不是票据债务人,不属于被追索人员的范围。因此,D项错误。 37.(2010年.29)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保证、票据承兑、票据权利,较容易。 《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依据该条的规定,当持票人被拒绝付款的,其可以行使追索权,请求出票人、保证人等承担票据责任,且其行使追索权不受顺序的限制,A、C错误,不当选;       承兑汇票应该先行提示承兑,再行请求付款,本题中,乙公司已经可以向丙银行请求付款,可以推定该票据已经被丙银行承兑,丙银行应当付款,而不能以“信誉”问题拒绝,这正是票据法中的“无因性”原则,B项正确,当选;       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指在票据发出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而加入票据关系中成为票据当事人的人,如背书人、保证人、参加付款人、预备付款人等。《票据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本题中,丁的行为不是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不属于票据保证,根本就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丁只承担民法上的保证责任,D项错误,不当选。 39.(2010年.76)2005年10月5日,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年底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乙签发一张面额8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甲以支付房款。一星期后,甲提示银行付款。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但此时甲尚未将房屋登记过户给乙。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尽管甲尚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义务,但银行无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   B.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乙可拒付票据金额   C.如被银行拒付,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   D.如该支票遗失,甲即丧失票据权利 【司法部答案】AC 【异议答案】BC 我们认为,BC有道理。   解析:支票的付款日期、票据抗辩、票据丧失及其救济   《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第91条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本题中,甲在乙签发支票一星期后,提示银行付款,但在2006年1月中旬,甲到银行要求支付支票金额,违反了见票即付的规定,故银行有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A选项错误。       尽管银行有权拒绝支付票据金额,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甲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支付房款,C选项正确。        第93条规定,支票的背书、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第13条后两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本题中,甲乙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如甲向乙主张票据权利,乙可以因甲尚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拒付票据金额,B选项正确。       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可看作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的例外。D选项错误。  商法总论 (2010.75)关于商事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办理营业登记   B.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即丧失主体资格   C.企业改变经营范围应办理变更登记   D.企业未经清算不能办理注销登记 【考点】商事登记 【司法部答案】ACD PAGE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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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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