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电 力 行 业 标 准
DL 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Supervision code for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of the power industry
1997—02—03发布 1997—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发 布
DL 612-1996
前 言
本规程是SD 167-85《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修订版。修订中总结了大容量、高参数锅炉机组的运行经验;吸取了近年重大事故的教训;参考了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锅炉和压力容器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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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ME)、德国《蒸汽锅炉技术规程》(TRD)和前苏联《蒸汽和热水锅炉结构和安全操作规程》。增加了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原则性规定,改称为《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锅炉压力容罄安全监察应遵照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满足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基本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本规程是在此前提下,结合电力工业的特点和实际,按照设备全过程管理,实行全过程监察的原则,对火力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作提出的原则要求,是指导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综合性管理规程,是强制性行业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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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规程的附录A、附录B都是提示的附录。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提出。
本规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归口。
本规程由东北电业管理局起草。
本规程起草人员:董长林、王世汪、张秉昌、黄振康、刘勇力。
本规程由电力工业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目 录
前 言
11 范围
2 引用标准
1
3 总则
2
4 监察管理
2
5 锅炉结构
5
6 压力容器与管道的设计、制造
8
7 金属材料
10
8 受压元件的焊接
12
9 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15
10 锅炉化学监督
22
11 锅炉房
24
l2 安装和调试
25
13 运行管理和修理改造
27
14 检验
29
附录A(提示的附录)电厂常用钢材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
33
附录B(提示的附录)锅炉压力容器常用钢材国内外钢号对照表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 612-1996
Supervision code for boiler and pressure vessel of the power industry
1 范 围
本规程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等于或大于3.8MPa供火力发电用的蒸汽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主要汽水管道。额定蒸汽压力小于3.8MPa的发电锅炉可参照执行。
规程监察范围:
a)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
b)锅炉范围内管道;
c)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d)锅炉房;
e)锅炉承重结构;
f)热力系统压力容器。高、低压加热器、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
g)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50-89 钢制压力容器
GB151-89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
GB9222-88 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
GB12145-89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
DL435-91 火力发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
DL438-91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439-91 火力发电厂高温紧固件技术导则
DL441-91 火力发电厂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蠕变监督导则
DL5000-94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DL5007-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
DL503l-9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篇)
DL/T515-94 电站弯管
DL/T561-95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7-02-03批准 1997-06-01实施
DLJ58-81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
DL/T5047-95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DL/T5054-1996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SD135-86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SD223-87 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
SD246-88 化学监督制度
SD263-88 焊工技术考核规程
SD268-88 燃煤电站锅炉技术条件
SD340-87 火力发电厂锅炉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规程
SDJ68-84 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维护、保管规程
SDJ279-90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
SDGJ6-78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应力计算技术规定
SDJJS03-88 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
JB/T3375-91 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规则
3 总 则
3.1 为保证电力工业发电锅炉、火力发电厂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安全运行,延长使用寿命,保护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3.2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对受监设备实施全过程监督。有关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修理改造、检验等部门应遵守本规程。在编制受监设备有关规程制度时,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3.3 电力工业各级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程师(以下简称锅炉监察工程师)负责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3.4 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等)而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应进行必要的试验和科学论证,经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审查同意,并报劳动部门备案,在指定单位试用。
3.5 由于采用国外锅炉建造规范而与本规程规定不一致时,应在全面执行国外系列标准的情况下,方可接国外标准执行,井应经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同意。
4 监察管理
4.1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检验和化学清洗单位按国家或部颁有关规定,实施资格许可证制度。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运行搡作、检验、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单位和个人的资格审查、考核发证,按部颁或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4.2 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应设置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火电厂、火电安装单位和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配备锅炉监察工程师。
锅炉监察工程师的考核、发证,按部颁《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执行。
4.3 锅炉订货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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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技术条件应根据本规程有关要求和SD268《燃煤电站锅炉技术条件》进行谈判。进口电站锅炉的技术条件应符合部颁《进口大容量电站锅炉技术谈判指南》和《进口大容量火电、机组热工自动化技术谈判指南》有关部分的要求。
在设备订货合同中应明确设计、制造、检验所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标准.对于进口成套设备中由国内加工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部件,其设计、制造和检验应与进口设备执行同一规程、规范和标准。
4.4 对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制造质量,应实行监检.监检工作以建设单位为主,安装和验验单位参加,按部颁《国产大型电站锅炉及辅机设备制造质量监检大纲》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安装质量,由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按部颁有关规程规定组织检查和验收。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应进行检验。检验工作由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组织,按部颁《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规定》执行。
国产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应经检验,检验工作由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组织,按部颁《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大纲》执行。
参与制造质量监检和进口设备检验的专业人员,应持有锅炉监察工程师或检验员资格证书。
4.5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使用单位,按部颁《电力系线发电用锅炉使用登记暂行办法》和《能源部电力生产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暂行办法》及其附件的规定,在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由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备案,领取使用证。
4.6 锅炉主要受压元件、压力容器和管道发生爆破等重大事故时,应报告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和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重大事故的调查委员会,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应派人参加.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应报告部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
4.7 锅炉、压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启用,应进行检验和安全性能评估,并办理审批手续。评估工作由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组织,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主持,并在安全技术上对评估结论的全面性、正确性负责。
退役重新启用的设备应重新办理登记手续,并按在役设备管理。
经检验报废的设备不允许使用。
4.8 锅炉出厂应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为安装、运行、维护检修所需要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
a)设计图纸(锅炉整体总图、各部件总图和分图、汽水系统图、热膨胀系统图、测点布置图、基础荷重及其外形图等);
b)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汇总表;
c)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和反力计算书;
d)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焊接质量和水压试验合格证明等);
e)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f)受压元件设计更改通知书;
g)锅炉热力计算书或主要计算结果汇总表;
h)过热器、再热器各段进出口压力;
i)直流锅炉各段进出口压力;
j)过热器、再热器管壁温度计算书或汇总表;
k)烟风系统阻力计算书或汇总表;
l)各项保护动作整定值。
4.9 锅炉应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至少载明下列项目:
a)锅炉型号;
b)产品编号;
c)额定蒸发量(t/h);
d)给水温度(℃);
e)额定蒸汽压力(MPa);
f)额定蒸汽温度(℃);
g)再热器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MPa);
h)制造厂名称;
i)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j)制造年月。
汽包、联箱、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元件上应打钢印,标明产品编号。
4.10 压力容器出厂时应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a)设计图纸;
b)筒体及元件的强度计算书;
c)产品质量证明书(包括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书、检验报告、水压试验报告);
d)压力容器产晶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4.11 压力容器应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至少载明下列项目:
a)压力容器的类别、名称;
b)产品编号;
c)设计压力(MPa)、温度(℃);
d)最高允许工作压力(MPa);
e)净重(kg);
f)制造厂名称;
g)制造许可证编号;
h)制造年月。
4.12 高压管件出厂时,应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a)设计图纸;
b)强度计算书;
c)产品质量证明书(包括产品合格证、材质证明书、检验报告、水压试验报告等)。
5 锅炉结构
5.1 锅炉结构应安全可靠,基本要求为,
a)各受热面均应得到可靠的冷却;
b)各部件受热后,其热膨胀应符合要求;
c)各受压部件、受压元件有足够的强度;
d)炉膛、烟道有一定的承压能力和良好的密封牲;
e)承重部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防腐性,并能适应所在地区的抗震要求;
f)便于安装、维修和运行操作。
5.2 启停频繁、参数波动较大的锅炉和大容量高参数锅炉的主要受压元件,应进行疲劳强度校核。
5.3 液态排渣锅炉和燃用煤种中硫、碱金属等低熔点氧化物含量高的固态排渣锅炉,应采取防止高温腐蚀的措施。
5.4 循环流化床锅炉应有防止受热面磨损的措施。
5.5 汽包锅炉水循环应保证受热面得到良好的冷却。在汽包最低安全水位运行时,下降管供水应可靠;在最高允许水位运行时,保证蒸汽品质合格。
5.6 直流锅炉蒸发受热面与高比热区水动力工况应可靠。
各平行管间工质流量分配应与各回路的吸热量和结构尺寸相对应。管屏间的温差热应力应进行计算。
变压运行的魍临界压力锅炉,在亚临界区运行时,蒸发受热面内不应发生膜态沸腾和水平管圈的汽、水分层流动。
5.7 控制循环锅炉、低循环倍率锅炉、超临界压力复合循环锅炉蒸发受热面的水动力工况应可靠。锅水循环泵及其进水管的布置应能避免管内汽化。
5.8 水冷壁管进口装有节流圈时,节流圈前过滤器的网孔直径应小于节流孔的最小直径。节流圈应便于调整更换,并有防止装错的措施。
5.9 超高压和亚临界压力锅炉的水冷壁受热面应进行传热恶化验算,传热恶化的临界热负荷应大于设计最大热负荷并留有裕度。
5.10 亚临界压力和直流锅炉的水冷壁管屏大型开孔(如人孔门、燃烧器、抽炉烟口等)应注意核查外边缘水冷壁管受热偏差和对管壁冷却的不利影响。
5.11 锅炉省煤器应有可靠的冷却。为保证汽包锅炉省煤器在启停过程中的冷却,可装设再循环管或采取其他措施。
汽包锅炉省煤器不应有受热的下降管段。
5.12 各级过热器、再热器应有足够的冷却.必要时应进行水力偏差计算,并合理选取热力偏差系数。计算各段壁温应考虑水力、热力和结构偏差的影响。使用材料的强度应合格,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应高于计算壁温并留有裕度,且应装设足够的壁温监视测点。
为避免过热器、再热器在锅炉启动及机组甩负荷工况下管壁超温,应配备有蒸汽旁路、向空排汽或限制烟温的其他措施。
5.13 尾部受热面计算烟速应按管壁最大磨损速度小于0.2mm/a选取,含灰气流应考虑壁厚附加磨损量。在布置时,应防止由于烟气走廊造成的局部磨损。管排应固定牢靠,防止个别管子出列。
5.14 受热面的管卡、吊杆、夹持管等应设置合理可靠,防止烧坏、拉坏和引起管子相互碰磨。
5.15 大型锅炉炉顶联箱布置高度应根据联箱管束的柔性分析确定。
炉膛水冷壁四角、燃烧器大滑板、包覆管、顶棚管和穿墙管等,应防止膨胀受阻或受到刚性体的限制,避免管子垃裂、碰磨。
5.16 非受热面部件(如吊杆、梁柱、管卡、吹灰器等),其所在部位烟温超过该部件最高许用温度时,必须采取冷却措施。
在设计烟温为600~800℃的烟道中布置受热联箱时,联箱壁厚不应大于45mm。
5.17 大型锅炉集中降水管系统应进行应力分析和导向设计,必要时应对二次应力进行校核。
5.18 锅炉应有热膨胀设计。悬吊式锅炉本体的膨胀图中应有明确的中心,并注明部件膨胀的方向和膨胀量,为实现以膨胀中心为起点按预定方向膨胀,并保待膨胀中心位置不变,应设置膨胀导向装置。汽包和水冷壁下联箱上应装设膨胀指示器。
5.19 水冷壁与灰渣斗联接采用密封水槽结构时,应有防止在密封水槽内积聚灰渣的措施或装设有效的冲洗设施.
5.20 膜式水冷壁的膜片间距应相等。膜片与水冷壁管材料的膨胀系数应相近。运行中膜片顶端的温度应低于材料的许用温度。
5.21 喷水减温器联箱与内衬套之间,以及喷管与联箱之间的固定方式应能保证自由膨胀,并能避免共振。喷水减温阀后应有足够的直管段。减温器的内衬套长度应满足水汽化的需要。
喷水减温器的结构和布、置应便于检查与修理。
5.22 空气管、疏水管、排污管、仪表管等小口径管与汽包、联箱连接的焊接管座,应采用加强管座。排污管、疏水管应有足够的柔性,以降低小管与锅炉本体相对膨胀而引起的管座根部局部应力。
5.23 锅炉受压元件、受压部件的强度按GB 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设计。
5.24 锅炉范围内不受热的受压管道,其外径在76mm以上者,工作压力为9.8MPa及以上的管道,弯管圆度不应大于6%;工作压力小于9.8MPa的管道,弯管圆度不应大于7%。
5.25 锅炉受热面管子弯管圆度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表1 受热面管子弯管最大允许圆度
弯曲半径R
1.4D0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避免同一部位多次焊补。主要受压部件(如汽包)的焊接技术方案,应报集团公司或省电力公司锅炉监察机构审查备案;
b)焊补前应按焊接技术方案进行焊补工艺评定;
c)宜采用机械方法消除缺陷,并在焊补前用无损探伤手段确认缺陷已彻底消除;
d)焊补工作应由有经验的合格焊工担任。焊补前应按焊接工艺评定结果进行模拟练习;
e)缺陷焊补前后的检验报告、焊接工艺资料等应存档。
8.5.2 受压元件采用嵌镶板块方法进行焊补的要求如下:
a)不得将嵌镶板块与受压元件用搭接角缝连接;
b)嵌镶板块应削成圆角,其圆角半径不宜小于100mm;
c)嵌镶板块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不应与原有焊缝重合;
d)嵌镶板块金属材料的成份和性能,应与受压元件相同或相近。
8.5.3 受压元件因应力腐蚀、蠕变和疲劳等产生的大面积损伤不宜用焊补方法处理。
8.5.4 受压元件及其焊缝缺陷焊补后,应进行100%的无损探伤,必要时进行金相检验、硬度检验和残余应力测定。
8.5.5 受压元件焊补后的热处理宜采用整体热处理。
采用局部热处理时,应整段加热,同时要控制周向和壁厚方向的湿度梯度,以减少温差应力。
8.5.6 同一部位不宜多次焊补,一般不宜超过三次。当钢材有再热裂纹倾向或热应变脆化倾向时,更应严格限制悍补次数。
8.6 焊接检验与质量标准
8.6.1 受压元件的焊接质量检验包括以下项目:
a)外观检查;
b)无损探伤检查;
c)割样检查(机械性能、金相、断口);
d)硬度检查;
e)合金钢焊缝光谱复查。
8.6.2 受压元件焊接接头的分类方法、各类别焊接接头的检验项目和抽检百分比及质量标准,按DL5007《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执行。但对超临界压力锅炉的受热面和一次门内管子的I类焊接接头,应进行100%无损探伤,其中射线透照不少于50%。
8.6.3 受压元件不合格焊口的处理原则
a)外观检查不合格的焊缝,不允许进行其他项目检查.但可进行修补。
b)无损探伤检查不合格的焊缝,除对不合格的焊缝返修外,在同一批焊缝中应加倍抽查。若仍有不合格者,则该批焊缝以不合格论。应在查明原因后返工。
c)焊接接头热处理后的硬度超过规定值时,应按班次加倍复查。当加倍复查仍有不合格者时,应进行100%的复查,并在查明原因后对不合格接头重新热处理。
d)割样检查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做该项目的双倍复检。复检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焊缝以不合格论.应在查明原因后返工。
e)合金钢焊缝光谱复查发现错用焊条、焊丝时,应对当班焊接的焊缝进行100%复查。错用焊条、焊丝的焊缝应全部返工。
8.6.4 受压元件焊接后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应在热处理和无损探伤合格后进行。规定如下:
a)联箱及其类似元件,应以设计压力的1.5倍在制造厂进行水压试验.在试验压力下保待5min。
b)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管件,应在制造厂逐根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两倍。在试验压力下保持10~20s.对于额定蒸汽压力不大于13.7MPa的锅炉,此试验压力可为1.5倍。
c)锅炉受压元件的组件水压试验在组装地进行。试验压力:再热器为设计压力的1.5倍;过热器、省煤器为设计压力的1.25倍.在试验压力下保待5min。
d)锅炉整体水压试验及水压试验的合格标准按本规程第14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9 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9.1 安全阀
9.1.1 每台锅炉至少装两个全启式安全阀。过热器出口、再热器进口和出口、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都必须装安全阀。
直流锅炉一次汽水系统中有截断阀者,截断阀前一般应装设安全阀,其数量和规格由锅炉设计部门确定。
9.1.2 安全阀的起座压力按制造厂规定执行。制造厂没有规定时按表7的规定调整与校验。
安全阀的回座压差,一般应为起座压力的4%~7%,最大不得超过起座压力的10%。
安全阀在运行压力下应有良好的密封性能。
表7 安全阀起座压力
安 装 位 置
起 座 压 力
汽包锅炉的汽包
或过热器出口
额定蒸汽压力
p<5.9Mpa
控制安全阀
1.04倍工作压力
工作安全阀
1.06倍工作压力
额定蒸汽压力
p≥5.9Mpa
控制安全阀
1.05倍工作压力
工作安全阀
1.08倍工作压力
直流锅炉的过热器出口
控制安全阀
1.08倍工作压力
工作安全阀
1.10倍工作压力
再 热 器
1.10倍工作压力
启 动 分 离 器
1.10倍工作压力
注:
1、对脉冲式安全阀,工作压力指冲量接出地点的工作压力,对其他类型安全阀指安全阀安装地点的工作压力。
2、过热器出口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应保证在该锅炉一次汽水系统所有安全阀中最先动作。
9.1.3 装有容量为100%快速旁路的直流锅炉,其高压旁路使用组合一体的安全—旁路三用阀(减温、减压、安全)时,可只在再热器装设安全阀。安全一旁路三用阀的保护控制必须可靠。再热器安全阀的排放量为全部安全旁路三用阀的流量再加上其喷水量。
9.1.4 汽包和过热器上所装全部安全阀排放量的总和应大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当锅炉上所有安全阀均全开时,锅炉的超压幅度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大于锅炉设计压力的6%。
再热器进、出口安全阀的总排放应大于再热器的最大设计流量。
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应大于启动分离器的设计产汽量。
9.1.5 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安全阀的排放量在总排放量中所占的比例应保证安全阀开启时,过热器、再热器能得到足够的冷却。
9.1.6 锅炉安全阀的排放量由制造厂提供。
当制造厂没有提供排放量资料时可参照下式计算
E=CA(10.2P+1)K
式中:
E——安全阀的排放量,kg/h;
p——安全阀入口处的蒸汽压力(表压),MPa;
A——安全阀的排汽面积,一般可用耐2/4mm2,或安全阀制造厂所规定的面积;
K——安全阀进口处蒸汽比容的修正系数(蒸汽压力按安全阀起座压力计算),见表8;
C——安全阀的排汽常数,取0.235。
表8 蒸汽比容修正系数K
蒸汽压力p及种类
K
≤11.7Mpa
饱和蒸汽
1
过热蒸汽
>11.7Mpa
饱和蒸汽
过热蒸汽
注:Vg——过热蒸汽比容,m3/kg;
Vb——饱和蒸汽比容,m3/kg;
Tg——过热度,℃。
9.1.7 压力式除氧器应采用全启式弹簧安全阀,且不少于两只,分别装在除氧头和给水箱上。安全阀的总排放量不应小于除氧器最大进汽量。对于设计压力低于常用最大抽汽压力的定压运行除氧器,安全阀的总排放量不应小于除氧器额定进汽量的2.5倍。安全阀的公称直径不宜小于150mm。
除氧器上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宜按下列要求调整和校验:
a)定压运行除氧器:1.25~1.30倍除氧器额定工作压力;
b)滑压运行除氧器:1.20~1.25倍除氧器额定工作压力;
9.1.8 进水或进汽压力高于容器设计压力的各类压力容器应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应大于容器的安全泄放量。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应小于或等于窖器的设计压力。容器安全阀排放量应根据可能造成容器超压的条件,按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计算。
高低压加热器的水侧和汽侧都应装设安全阀。
9.1.9 安全阀应铅直地安装。引出管宜短而直。在安全阀与汽包、联箱之间不得装有阀门或取用蒸汽的引出管。蒸汽管道上防安全阀应布置在直管段上。
9.1.10 几个安全阀如共同装设在一个与汽包或联箱直通的总管上时,则此短管流通面积应大于与其相连的所有安全阀最小流通截面总和的1.25倍。首先起座的应为沿汽流方向的最后一只。
9.1.11 安全阀应装设通到室外的排汽管,该排汽管应尽可能取直。每只安全阀宜单独使用一根排汽管。排汽管上不应装设阀门等隔离装置。排汽管底部应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疏水管上不允许装设阀门。
排汽管的固定方式应避免由于热膨胀或排汽反作用而影响安全阀的正确动作。无论冷态或热态都不得有任何来自排汽管的外力施加到安全阀上。
排汽管上装有消声器时,消声器应有足够的排放面积和扩容空间,并固定牢固。应注意检查消声器堵塞、积水、结冰。
排汽管和消声器均需有足够的强度。
9.1.12 安全阀上应配有下列装置:
a)杠杆式安全阀应有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位的导架。
b)弹簧式安全阀要有防止随梗拧动调整螺丝的装置。
c)脉冲式安全阀接入冲量的导管应保温。导管上的阀门全开后,以及脉冲管上的疏水阀门开度经调整以后,都应有防止误开(闭)的措施.导管内径不得小于15mm。
d)压缩空气控制的气室式安全阀必须配备可靠的除油、除湿供气系统及可靠的气阀控制电源,确保正常连续地供给压缩空气。
e)安全阀应有防止人员烫伤的防护装置。
9.1.13 锅炉安装和大修完毕及安全阀经检修后,都应校验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带电磁力辅助操作机构的电磁安全阀,除进行机械校验外,还应做电气回路的远方操作试验及自动回路压力继电器的操作试验。
纯机械弹簧式安全阀可采用液压装置进行校验调整,一般在75%~80%额定压力下进行。经液压装置调整后的安全阀,应至少对最低起座值的安全阀进行实际起座复核。
9.1.14 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放汽试验。锅炉安全阀的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电磁安全阀电气回路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各类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放汽试验。
9.1.15 安全阀校验后,其起座压力、回座压力、阀瓣开启高度应符合规定,并在锅炉技术登录簿或压力容器技术档案中记录。
安全阀一经校验合格就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起座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锅炉运行中禁止将安全阀解列。
9.1.16 安全阀未经校验的锅炉在点火启动和在安全阀校验的过程中应有严格的防止超压措施,并在专人监督下实施。安全阀校验中,校验人员不得中途撤离现场。
9.1.17 安全阀出厂时应有金属铭牌。铭牌上至少载明下列各项:
a)安全阀型式、规格;
b)制造厂名、制造许可证编号;
c)产品编号;
d)出厂年月;
e)公称压力(MPa);
f)适用介质、温度(℃);
g)阀门喉径(mm);
h)阀瓣开启高度(mm);
i)检验合格标记、监验标记;
j)排放系数。
安全阀的排放系数,应由安全阀制造厂试验确定。
9.2 压力测量装置
9.2.1 每台锅炉至少装有下列压力测量装置,其精度和校验间隔应符合国家计量法和有关规定:
a)汽包压力指示表,包括启动压力表;
b)给水调节阀前、后压力;
c)过热器进、出口压力;
d)再热器进、出口压力;
e)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压力;
f)直流锅炉蒸发受热面出口截断阀前压力;
g)燃油锅炉进油、回油压力;
h)燃气锅炉进气压力;
i)强制循环锅炉锅水循环泵进出口差压;
j)采用气室式安全阀的锅炉应有控制用压缩空气气源的压力;
k)炉膛负压或压力(有条件时宜装大量程记录表);
l)采用压缩空气实施操作控制的锅炉应有空气气源压力。
9.2.2 各类压力容器都应装设压力表。
9.2.3 压力表的选用和校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压力表装用前应作校验,并在刻度盘上划出明显标记,指示该测压点允许的最高工作压力;
b)工作压力小于2.45MPa时,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
c)工作压力等于或大于2.45MPa时,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5级;
d)压力表盘面刻度极限值为正常指示值的1.5~2.0倍;
e)压力表刻度应考虑传压管液柱高度的修正值;
f)压力表校验工作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