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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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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2011〕2958号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有关要求,本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本市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2011〕2958号 各区(县)财政局、教委: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有关要求,本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本市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教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二 ○ 一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使用管理,加快本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和《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06〕2305号)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实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专项用于各级各类教育改善办学条件,重点用于改善基础教育阶段办学条件。并对本市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努力实现首都公共教育均等化目标。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算的申报与执行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教委于每年9月根据全市基础教育整体规划和市政府重点工作及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总体要求,发布下一年度市对区(县)教育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指南。 第六条 区(县)教委根据市级投入方向指南,结合本区(县)教育发展规划,编制申请市级教育专项资金项目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并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统一文本格式,报区(县)财政局审核。 第七条 区(县)财政局结合本地区财力,审核、确定区(县)教委申请项目。区(县)财政局、教委共同商定项目的排序后,申报项目纳入基础教育项目库,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有关项目申报情况报送市教委。 第八条 区(县)财政局、教委应在加强项目规划和论证的基础上,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经费预算申报管理。申请专项资金项目,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北京市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实事工程、折子工程以及其他当年急需解决的重点工作。 (二)全市教育发展规划,区(县)年度教育发展中重点、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地方教育附加经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四)完成区(县)评审流程并审定的教育项目。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预算由市教委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年度投入方向,按照项目管理原则,对区(县)上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向市财政局提出下达预算申请。市财政局结合财力情况,提出预算安排意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条 经市财政局正式批复下达的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预算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按照原经费批复程序报市教委审核,市教委根据审核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项目预算调整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项目单位可同时申报当年项目和下年度项目。当年年终未能下达的备选项目以及延续性项目,经区(县)财政局、教委确认,作为下年度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有关规定执行,支出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 第十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到其他单位、其他项目上。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不得用于行政办公经费或发放津补贴、奖金、福利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用于修缮教师住宅、偿还债务等。 第十四条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地方教育附加经费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各单位要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市、区(县)两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加快区域内教育资源共享,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益。资产的处置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市和区(县)相关资产管理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项目符合条件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项目结余资金要按照有关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及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区(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经费支出项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区(县)财政局要做好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逐步把绩效目标与预算管理紧密结合起来。项目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县)两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的征收使用进行审计和监察。 第二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地方教育附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11〕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有关规定,经报财政部批准,本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仍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标准为2%,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管事项由市级税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进行征收和缴库。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减免退费等事项,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 第九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第十条 全市各级财政、税务、教育、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解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多征、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预〔2011〕2922号 市级各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家金库北京各代理支库: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有关要求,我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缴库时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入市级金库。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下的相应项目。 第五条 各级国库部门应认真审核缴库凭证,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及时办理入库。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和人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7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的政策解读    1.什么是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是根据财政部(财综函[2011]57号)批复,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项专门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在我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之前,其他省份都已开征。     2.我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什么重要意义?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2012年要达到4%,为实现上述目标,财政部决定在全国统一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我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助于进一步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筹资渠道,对加强我市教育经费投入、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我市地方教育附加从什么时间开始征收?     根据财政部(财综函[2011]57号)批复,我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对于纳税人在2012年1月1日(含)之后发生缴纳“三税”义务的,应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对于纳税人在201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缴纳“三税”义务的,不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4.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是什么?计征依据是什么?征收标准是多少?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标准为2%。     5.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是否是一回事?缴纳了地方教育附加是否还需缴纳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与教育费附加不是一回事。2012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继续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还要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在政策规定上,两者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计征依据、征收机关、征收管理等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一致,只是征收标准(附加率)不同。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缴“三税”的3%计算,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缴“三税”的2%计算。     6.我市地方教育附加由谁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由我市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对铁道系统、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营业税集中汇缴的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零散税源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我市国税机关负责征收。     7.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如何确认?     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依据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一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二是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经我市国税机关正式审核批准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计算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8.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凭证如何规定?     地方教育附加应使用我市税务机关的税务凭证,并在现行的税收征收系统中进行申报缴纳。     9.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原则如何规定?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减免退费等事项,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办理。     10.哪些情况不退还地方教育附加?     对出口产品退还“三税”和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不退(返)还已征的地方教育附加。     11.我市地方教育附加资金如何使用?     我市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由市级统筹管理,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按照《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的有关规定,我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有关政策适用和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政策适用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以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同时应按照京政发〔2011〕72号文件规定以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纳税人发生“三税”纳税义务时即发生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义务。对于纳税人在2012年1月1日(含)之后发生缴纳“三税”义务的,应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经我市国税机关正式审核批准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地方教育附加的计征范围,计算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四)对进口产品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五)对由于减免“三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已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三税”和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不退(返)还已征的地方教育附加。     (六)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减免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征管事项     (一)对实行“三税”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应于重新制作并送达《核定定额通知书》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于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后,由主管地税机关为其代开货运业发票。     (三)对采取综合征收率方式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款的,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对采取分税种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款的,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三、征收机关     地方教育附加由我市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对铁道系统、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营业税集中汇缴的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零散税源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我市国税机关负责征收。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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