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6 卷 � 第 4 期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 年 7 月
Vol. 36� No. 4� � � � � � � � � �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 � � � � � � � � � � � � Jul. 2009
美国联邦制特点及其功能探析
� � � 以联邦与州的分权为视角
夏 丽华
(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政治系, 河南 郑州 450044)
摘� 要:美国联邦制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 从宪法层面对中央与地方的权限进行比较具体的划分,实行中央与地方
二元结构的立法体制,形成了分权合作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有利同争、无利躲避的权力交叉
和空当现象,调动了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特别是弹性的权力运行机制比较恰当地处理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促进了美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同时, 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政府间相互扯皮、推诿、效率不高等问题。
关键词:美国联邦制; 特点;功能
中图分类号: D509 � � � 文献标识码: A � � � 文章编号: 1000�2359( 2009) 04�0068�03
作者简介:夏丽华( 1958 � ) ,女, 郑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治系副教授, 主要从事政治学研究。
� � 现代意义上的联邦制始创于美国, 是指以享有
相对主权完整的政治实体为组成单元的国家结构形
式。或者说,是指美国联邦政府(中央)和州政府(地
方)共同分享权力的制度。在 200多年的政治实践
过程中,美国联邦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和功能。
一、依法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
美国宪法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分为五大
类:列举权力(或称授予权力、明示权力)、保留权力
(又叫默示权力)、共有权力、专有权力和禁止权力。
美国联邦制在宪法层面上对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
的权力范围做了较为明确、具体、详尽的划分。首
先,这一做法既尊重了美国各州长期以来就拥有独
立行使各种权力的传统, 又适应了美国社会政治经
济发展的要求; 既明确了联邦与州权力活动的基础
区域,使双方各自在宪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活动, 又
规定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相互间不可干涉和重叠的
活动区域;既增加了中央与地方的合作机会, 又为双
方提供了更大的回旋余地和空间,在一定程度上避
免了有利同争,无利躲避的权力交叉和空当现象[ 1]。
其次,在联邦制下,美国公民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
是联邦公民, 又是某个特定州的公民。在前一种身
份下,公民能够享受到来自联邦的各种福利,直接或
间接地参与联邦的管理;在后一种身份下,由于各州
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联邦无权任意干涉各州
的内部事务[ 2] ,公民又能享受到充分的地方自治。
二、二元结构的中央与地方立法体制
在美国,联邦设有最高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
关,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是国际交往的主体。各州
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有自己的宪法和
法律;联邦政府不能任命州政府的官员,不能监督、
考核州政府的施政行为, 州政府也不得干涉联邦事
务,联邦和州政府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都享有最高
权力,均享有对人民的直接管辖权, 双方平行存在,
互不干涉、互不混淆,各自在独立的权力范围和制度
体系内活动。各州原则上是作为国家主权的构成部
分留在联邦内,而不是作为独立的主权单位留在联
收稿日期: 2009�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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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内,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
但是,所有州的人民创造了全民政府,所有州的人民
以及各州自身在国会中要有一定的、自己的代
表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 并
通过他们行使权力。因而,在议会两院中,其中一院
的组成是由各成员单位派出相同数量的代表组成
的,从而使各成员单位无论贫富、强弱、人口多少, 都
可以保证其利益在立法中得以体现。同时, 另一院
的构成以各成员单位的人口为基础,依据一定的比
例选出, 以保证立法能保障和维护各州的特殊利
益[ 3]。
虽然各州可以自定宪法和法律, 也有各自的法
院,但联邦宪法和法律是最高法律,具有高于各州宪
法和法律的效力和地位。联邦与州之间一旦发生争
执和解决不了的问题,就通过设立的联邦法院,即最
高法院来裁决。最高法院独立于联邦政府和成员单
位政府,能够不带任何倾向性地维护两级政府所代
表的利益,在解释和运用宪法时公正而不偏袒任何
一方。
除非联邦宪法明确授权, 否则联邦立法即属无
效,联邦政府的权力由宪法严格限定着。表面看来,
这样的限定显得过于僵化, 难以适应时局的变化。
但是,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却由法律赋予联邦最高
法院这样一个角色,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例来确定
联邦和州的权力界限, 从而使联邦宪法发挥出源源
不断的强大的功能和魅力, 使其虽历经岁月沧桑而
依然成为美国人引以为傲的经典。可以说, 联邦宪
法在纵横两个方向上为美洲大陆建立了一个复合
体:在联邦政府内部实行立法、执法与司法的权力分
配与合作,而在合众国整体范围内则实行联邦和各
州的二元政府体制[ 4] 。有学者指出: 没有一部行之
有效的宪法,没有一个具有高度应变能力的宪政体
制,美国就不可能及时有效地应对历史的挑战,不可
能准确有力地把握它所面临的机会,也不可能敢于
面对并致力于改正它历史上的不公和错误。
三、分权合作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美国联邦制的最大特点是分权。但是, 这种分
权不是绝对的分权,而是分权之中包含了许多集权
因素,是分权下的集权,是一种有限分权模式。在这
种模式之下,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关系是相互依存、
相互合作、相互渗透、相互发展和相互协调的关系。
一方面,美国垄断资本的迅速扩张,需要在更大
范围内合理地配置和利用社会资源,必然要求中央
集权。另一方面,由于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自治
主义传统的影响以及福利国家经济的广泛推行, 大
部分公共福利事业不得不依靠地方去实施,所以产
生了中央依靠地方的现象, 在客观上要求地方分权,
以便地方政府能够因地制宜,更好地向社会提供公
共服务。这种集权分权并存的状况并没有造成中央
与地方的关系陷入背道而驰的境地。因为这种分权
是以中央集权为前提的分权,以分权为基础的地方
自治,并不是一种与中央相隔离的自治,而是一种对
中央具有很强依赖性的自治 [ 5]。联邦与州始终是两
个独立并行互不隶属的政府,它们各自具有互不干
涉的领域, 但同时又具有共同关心、共同负责的领
域,并在共同的领域进行合作 [ 6]。在这一合作过程
中,联邦与州的权力分配也处于不断的调整之中:一
方面是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张,另一方面是州政府和
地方政府职能的扩张。特别是 20世纪以来,联邦权
力比制定宪法之时有突破性的增长。这种增长不仅
体现在联邦权力范围的扩大上, 更体现在法院所确
立的允许联邦权力扩大的规则上,如贸易权中!实质
性影响标准∀、对联邦征税权的行使只作形式审查等
规则的确立,不仅使得联邦权力突破列举权的限制
成为可能 [ 4] , 也会导致联邦与州之间的矛盾冲突不
可避免。例如,集权和分权难以求得比较稳定的平
衡, !还政于州∀的政策还没有真正解决;中央对地方
的大量财政补助, 不仅破坏了地方政府在自治基础
上的独立性, 严重干扰了地方预算 [ 7] ,而且使中央政
府背上了沉重的财政负担, 此外,还不时面临地方主
义的困扰。因此, 联邦和州之间既各自独立又相互
依存,既充满竞争又密切合作,构成了美国联邦制内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特色。
四、中央与地方弹性的权力运行机制
美国联邦与州的关系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上,联
邦和州之间的权力划分由法律加以保障, 其基本结
构是相对稳定的。但是,一般而言,宪法的内容大都
言简意赅地确定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不
可能涉及国家生活的细微末节。美国宪法也不可能
对各条款的内容表述得十分完整详尽, 况且宪法规
范所表达的概念, 本身也含意丰富,不可能在文本中
一一作出详尽的解释。特别是宪法对联邦权力采用
列举方式, 凡未列举的权力均由各州保留, 对一些
!未尽事宜∀,如联邦权力与州权相互交叉、联邦行使
权力的手段和方法等不便用详细的文字表达出来,
更是留下了许多争议空间, 这些笼统、含糊、不确定
的表述主要靠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适用∀解
释,从而赋予宪法条款以新的含义。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宪法的!适用∀解释,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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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现在对宪法中!弹性条款∀的适用解释。这种条
款,在美国宪法中主要有 3 条, 即第 1 条第 8 款第
18项的!必要及适当条款∀,第 1条第 8 款第 3项的
!贸易条款∀,第 5条修正案和第 14条修正案第 1款
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这三个条款内涵十分丰
富且极富弹性, 因而被称为三大弹性条款,联邦与州
的权力界限主要是对这些弹性条款进行适用解释。
显然,解释宪法是一项重要的权力。但是,美国宪法
并未明确规定联邦政府中的哪一个机关有解释宪法
的权力。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生一案发生后, 首席
大法官马歇尔通过对该案的审理创造了两条重要的
宪法原则:首先,宪法为最高法, !违反宪法的法案不
成为法律∀。其次, 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
这两项原则的确立,使联邦最高法院掌握了违宪审
查权,从而夺取了解释宪法的权力。从 1803年至
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实际的一个又一个案例中
运用违宪审查权不时对宪法条款作出符合时代需要
的解释,有效地解决了一些美国社会政治、经济领域
中极为复杂的问题。即使宪法文字没有变动, 法院
也可通过改变广义条款的含义, 来使宪法适应社会
发展[ 8]。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些弹性条款的适用, 不
仅恰当地处理了联邦权与州权之间的关系,而且在
客观上促进了美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也是
美国宪法被称为!活的宪法∀并长期稳定地发挥作用
的主要原因之一。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弹性条款∀的适用, 从本
质上来说,仍旧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在经
济利益上的局部调整。从主观方面来看, 它是从美
国大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 为维护资产阶级的
整体利益而服务的。但是,复合共和制安排所形成
的多中心体制使得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政府间关系
非常复杂。此外, 由于社会发展变化以及宪法对联
邦与州的权力划分和概念解释在许多方面仍存在着
含糊、不确定性, 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大的弹性[ 9] ,
因此,美国联邦制在确保州的灵活性和创造性的同
时,也存在着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之间相互扯皮、推
诿,各州政府之间各自为政以及效率不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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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the Characteristic and Function
of the American Federal System
� � � Seeing in Perspect ive o f the Separat ion of Federal and State Pow ers
XIA Li�hua
( Zheng zhou Teachers Co llege, Zheng zhou 450044, China)
Abstract: In the long�term po litical practice, the American Feder al System has car ried on more concrete division between
centr al and lo cal go vernment s from a constitutional level, which implement s a dual structure leg islativ e sy stem and creates a co�
oper ative r 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entra l and local g overnments based on the separ ation o f power s. T o a cert ain extent, such
phenomenon a re avo ided as advantag eous st rugg le and non�advantage avo idance and cro ss� pow er gap, w hich mobilizes the en�
thusiasm of both centr al and local go vernments. In pa rticular , the flex ible pow er oper ating mechanism deals w ith the relation�
ship betw een central and local g overnments in a more appropr iate way , promoting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 f the American
market economy. Inev itable problems, how ever , ex ist betw een the governments, such as wrang le, prev arication, shifting re�
sponsibility onto others and low efficiency.
Key words: American Federal System; character istics; functions
[责任编辑 � 许 � 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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