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实务》
主讲嘉宾 陈旭律师
城市化进程,集体土地拆迁、土地升值,为了获得巨额的拆迁利益,农民反悔,要求确认几年、十几年前所签买卖房屋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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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这几年来,本人除城四区外,只有延庆、平谷、门头沟、昌平没有办理案件,其它朝阳、海淀、丰台、房山、通州、顺义、大兴、密云、石景山、怀柔等10个区县都有。
一、操作实务:
· 接洽案件: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基本评估(原告?被告?)
· 分析案情:如何选择、确定评估机构、评估范围(含院落)?
(安云侠案只进行工程造价评估,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
· 提出诉讼策略:
1、居民(买房人)方面:仅是应诉还是提出反诉?要因案制宜;
2、农民方面:房子已经拆掉该如何提出请求?
· 组织证据:根据不同案情,应组织不同的证据:户口、土地证、买卖契约、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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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附凭证等
· 如何参加庭审活动?
· 庭审后的注意事项:赵永全、于扬案件为例
· 注意事项:
1、平衡当事人利益(原告和被告诉求不同,提出的诉求也应有所不同)
2、注意和媒体打交道:典型案件要及时知会媒体关注之(以李广增案件新京报报道为例)。
二、介绍案例:
1、 典型案例:宋庄画家村李玉兰案件(通州区)
第一步:在无效之诉中坚持认为合同有效。
· 理由:
(1)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但该等文件系规范性法律文件,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不应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根据《立法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只有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或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可被认定无效;
(2)诚实信用原则
· 判决:
合同无效,买受方返还房屋、院落;出卖方返还购房款。但因购买房产后出卖方反悔造成的买受方的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根据过错程度由出卖方承担。
第二步:另诉信赖利益损失赔偿。
· 信赖利益含义:
因信赖对方购买房产,并相信因该购房行为能够获得的预期利益。
· 信赖利益计算:
通过对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值及所坐落的区位价值(甚至包括周边环境、交通、文化设施的变化等)进行评估,可得出在反悔当时该房产的总体价值。由于买卖行为双方均有过错,但出卖方主动出售并主动反悔,因此,认定出卖方过错程度大。
· 判决:
对买受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由两部分组成: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扣除购房款外全部归买受人所有,房产的区位价值的一半以上(50-70%)给买受方。
三、其他不同类型案例
1、法院认定有效的情况:
· 赵永全(朝阳区):房屋所在位置属于城乡结合地区,因正在办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用地或进行城乡结合地区的试点工作,北京市人民政府为该地区的房产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虽然为居民买宅基地房产。
· 谭颂云(朝阳区):购房后一家非农业户口迁入,村委会填报的宅基地
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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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人登记为购房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变更为购房人。
· 金贞淑(石景山区):石景山区房屋产权交易所颁发了《卖契》,后丈夫非农业户口迁入房产所在地。虽然为居民买宅基地房屋。
· 李启文(密云县):买房时为其他经济组织成员(农业户口),后转为居民;买房后父母将农业户口迁入房产所在地。
2、有特殊之处,但仍认定无效的情况:
· 金坤明(大兴区):1989年购买房产,购买时间远远早于国务院文件,但没有手续;
· 李广增(朝阳区):1995年,落实户口返城支教,为解决住房,学校、村委会出面联系购买;
· 何兢昌(顺义区):依法缴纳了契税,北京市财政局颁发了《契税证》
· 于扬(怀柔区):在镇政府办理了房屋过户税款缴纳手续、在村委会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并每年缴纳土地使用费,镇政府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
三、办案中存在的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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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法规的介绍:高院座谈会纪要、通知
· 司法不公、判决效果不好(见鲁院长的调查)
四、立法、执法建议:(介绍给王胜俊院长的建议函)
五、互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