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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业法null第一章 企业法第一章 企业法第一节 企业和企业法概述第一节 企业和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与分类(一)企业的概念(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并进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组织。 企业具有如下特征(参阅P14): (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 (2)企业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3)企业以营利为目的 (4)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 (5)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 独立核算独立核算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

第一章   企业法
null第一章 企业法第一章 企业法第一节 企业和企业法概述第一节 企业和企业法概述一、企业的概念与分类(一)企业的概念(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并进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组织。 企业具有如下特征(参阅P14): (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 (2)企业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3)企业以营利为目的 (4)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 (5)企业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 独立核算独立核算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一般由上级拔给一定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全面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 。(二)企业的分类(P14)(二)企业的分类(P14)(1) 根据企业投资人的出资方式和责任形式,可将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2)根据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可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 (3)根据出资者的不同,可将企业分为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null(4)根据企业的法律地位,可将企业分为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 (5)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大小,可将企业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6)根据企业的行业范围,可将企业分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金融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等 (7)根据企业适用的法律性质和范围,可将企业分为普通企业和特殊企业二、企业法的概念及特征二、企业法的概念及特征企业法: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活动、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法具有如下特征: (1)企业法主要是组织法,兼具行为法 (2)企业法主要是强制性规范,兼具任意性规范 (3)企业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三、我国企业法的体系三、我国企业法的体系我国企业法体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1)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立法 (2)关于集体所有制和私营企业的立法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 (4)关于普通企业形态的立法 (5)关于特殊企业形态的立法 (6)关于企业登记管理的立法第二节 普通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 普通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 外资企业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一个中国公民; 国家公务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没有限制,但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适应;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出资。采用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将其折算成货币数额; 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但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予以注明。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场所包括企业的住所和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处所。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国家机关、国家授权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等都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人。 《个人独资企业法》所指的自然人只能是中国公民。null**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资不抵债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全部财产用于清偿。null**3、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方式灵活。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内部机构设置和经营管理方式。null**4、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其权利责任(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其权利责任1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3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1、 企业事务管理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善意的第三人:第三人在有关经济业务交往中,没有从事与受托人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有效,对第三人无约束力。 如果受托人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往来应当有效。null2、企业事务管理内容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应当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有权拒绝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 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其原因包括: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null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法律效力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组织清算,收回企业债权,清偿企业债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一般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对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无限责任:所有的合伙人不仅以自己投入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的其它资金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在不够清偿时还要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连带责任: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企业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如果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特殊普通合伙的特别规定特殊普通合伙的特别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⑴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数的最高限额,没作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null⑵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由各合伙人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 null⑶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除有限合伙人外,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null⑷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两字; 普通合伙企业应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一)合伙企业的财产(一)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出资后,就丧失了其出资部分财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的主体是合伙企业,而不是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于合伙人)null2、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财产份额的转让及出质。 (1)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的第三人。null(2)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向合伙以外的人转让其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 ,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null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未修改合伙协议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null(3)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全体合伙人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合伙人有权按合伙协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获得分配的利润; 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合伙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null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帐簿等财务资料;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null合伙人有义务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分担企业亏损;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在合伙协议无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例外;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null(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场所; (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但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三)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他合伙人对内部追偿只承担约定或者法定比例内的责任,不负连带责任。null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和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他人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对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强制执行应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四)入伙与退伙(四)入伙与退伙(1)入伙(1)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退伙(2)退伙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 退伙的形式有三种: 任意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 当然退伙 强制退伙(除名)协议退伙协议退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通知退伙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当然退伙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当然退伙的补充对当然退伙的补充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除名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null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退伙的效力退伙的效力退伙的效力,指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 有两种情况: 财产继承、退伙结算 财产继承财产继承1、继承人取得合伙企业合伙人资格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null2、继承人被退还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退伙结算退伙结算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有限合伙人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五)合伙企业形式变更(五)合伙企业形式变更(1)变更的原因。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部分普通合伙人转为有限合伙人,企业由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企业由有限合伙企业变更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两个以上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null(2)变更的效力。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六)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六)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1)解散。合伙企业解散,指各合伙人解除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终止活动。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null(2)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如下: 1、确定清算人1、确定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清算人的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2、清算人的职责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3、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4、财产清偿顺序4、财产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 **5、注销登记5、注销登记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处理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案例: **案例: 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现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null**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 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null**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下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答案 :**答案 :(1) 甲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null**丙的主张也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null**(2)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资产,是违法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null**(3)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责任的。 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在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 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应其超过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练习题**练习题1、甲将其在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与乙,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后甲的债权人丙请求对该财产份额强制执行,以下判断中,何者为正确? A.如果转让协议已经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丙无权请求强制执行 B.如果转让协议尚未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丙才有权请求强制执行 C.无论转让协议是否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丙都无权请求强制执行 D.无论转让协议是否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丙都有权请求强制执行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分析本题的关键点在于:财产份额转让何时成立? 如果甲、乙之间财产份额转让协议成立,那么丙就无权针对非债务人乙的财产份额要求强制执行。而转让协议达成的要件便是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首先排除C、D。 正确答案为A、B。 null**2、某合伙企业解散时,在如何确定清算人的问题上,四位合伙人各执一词。下述说法中,哪些不符合企业法的规定? A.合伙人甲:"建议由我们四人共同担任清算人。" B.合伙人乙:"我是大家一致委托的事务执行人,应该由我担任清算人。" C.合伙人丙:"建议从我们四人当中推选一名清算人。" D.合伙人丁:"合伙企业的清算人不允许由合伙人担任,所以我建议请一名律师来担任清算人。"分析:**分析:据法条第59条,A项正确,B项说法错误,排除了其他人担任清算人的权利;C项正确;D项说法错误。故正确答案BD。 null**3、甲、乙、丙订立一份合伙协议。该协议的下列哪一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A.甲的出资为现金12万元和劳务作价5000元 B.乙的出资为现金8000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C.丙的出资为作价9万元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 D.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半年时再协商确定分析:**分析:A:现金出资正确,劳务出资正确,这是合伙企业法的独特之处; B:出资期限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 C:丙以汽车出资,不办理过户手续是可以的。但一旦出资,该车就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处分权应当由全体合伙人行使。故本项错误。 D:经营期限为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可以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任意约定。 null**4、甲、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对该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该约定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该约定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C.该约定部分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该约定部分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答案:**答案:Dnull**5、合伙人甲因个人炒股,欠债15万元。鉴于甲在合伙企业中以价值15万元的设备出资,所以甲的债权人提出如下几种解决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其中哪些是合法的? A.订立偿债计划,以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分得的收益,逐年还清这笔债务 B.债权人直接取得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C.债权人直接将该设备变卖后偿清全部债务 D.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债权 答案:**答案:AD。直接考《合伙企业法》第43、42条。 null**6、 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应按下列哪项办理? A. 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 B. 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C. 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D. 由合伙人按出资经例分配,如无出资比例,则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null**答案:D 解析:见《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1款,共享利润和共担风险,是合伙关系的基本准则。而共担风险体现在分配上,就是共负亏损。因此,《合伙企业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益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null**7、合伙人甲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逾四年,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对此,合伙人乙、丙提出如下主张,其中哪些符合法律规定? A.甲于宣告死亡之日起视为退伙 B.甲在下落不明期间,不享受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C.甲的出资额应退还给甲的继承人,但应扣除合伙企业债务中应由甲承担的份额 D.对于甲宣告死亡前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中应由乙、丙承担的部分,甲的继承人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析**分析A项正确,宣告死亡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B项错误,退伙生效日之前,甲仍应当享有合伙人的权利; C项正确; D项错误,合伙人死亡,不入伙的继承人不应当承担以往债务的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AC。 null**8、甲、乙、丙、丁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现有如下情况:①甲死亡,戊为其继承人;②乙因吸毒,已耗尽家财;③丙在执行事务中有贪污企业财产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以下判断中,何者为正确? A.乙当然退伙 B.在乙退伙后,经丙、丁同意,戊可以成为合伙人 C.戊若成为合伙人,丁、戊可劝丙退伙,但无权将其除名 D.戊若成为合伙人,可以和丁一起决定将丙除名 答案**答案正确答案为ABD 案例分析 安全事故典型案例分析生活中谈判案例分析管理沟通的案例分析股改案例分析刑法学案例分析 题**案例分析题1999年1月,甲、乙、丙、丁经协商,决定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5:4: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null**(1)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null**(2)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撒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 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null**(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0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c提供担保。 null**(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 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但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均表示愿意受让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null**(5)2001年12月6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合伙企业亏损严重,无力偿还e公司的到期债务,e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为25万元,但所欠债务达40万元。问题:**问题:(1)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可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2)假如合伙协议规定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乙、丙、丁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该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null**(3)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4)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戊可否以自己新入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 null**(5)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6)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该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7)债权人d公司能否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什么? null**(8)合伙企业的40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该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10)如何确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的效力?答案:**答案:(1)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可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答: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则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null**(2) 假如合伙协议规定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乙、丙、丁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该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均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null**(3) 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null**(4)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戊可否以自己新入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 答:丁、戊的理由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null**(5) 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null**(6)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该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合伙人乙属于当然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null**(7)债权人d公司能否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什么? 答:债权人d公司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债权人d公司在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null**(8)合伙企业的40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 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40万元,应先以其全部财产25万元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15万元,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null**(9) 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该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null**(10)如何确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的效力? 答: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null**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可以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是 ( )。  A.政府公务员  B.公安局民警  C.商业银行信贷员  D.国有企业工人 null**答案:D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政府公务员.警察.商业银行信贷员不能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null**下列名称中,不能被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是( )。 A、工作室   B、公司   C、厂   D、中心 null**答案:B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null**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null**答案:ACD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null**案例:某大学毕业生张某于2004年9月注册成立了一家从事投资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元。经营三个月后,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公司看好该独资企业的发展前景,遂与张某协商参与该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张某表示同意后A公司投入30万元扩大了该独资企业的经营规模。半年后张某因经营不善加上生病决定解散该合伙企业,未通知A公司。解散时企业负债10万元。null**问题: (1)该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张某允许A公司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张某自行解散该独资企业的行为是否有效? (4)该独资企业的负债该由谁承担?参考答案:**参考答案:(1)该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答:符合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未作限制。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对企业出资的多少、是否追加资金或减少资金、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等事项均由投资人一人作主。null**(2)张某允许A公司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答:不符合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如允许其他企业注资,必须改变企业性质。null**(3)张某自行解散该独资企业的行为是否有效? 答:有效。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基于投资人的意思可以自行解散。null**(4)该独资企业的负债该由谁承担? 答:由张某独自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当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名词解释名词解释个人独资企业 善意的第三人 有限合伙企业 null**简答题与论述题: 1、公民甲投资设立了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甲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企业的事务管理?如果该企业被依法解散,其财产清偿顺序是什么? 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3、合伙企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的规定? 4、合伙企业的哪些事务的执行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5、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三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企业) 外资企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又叫股权式合营企业。2、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2、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4)造成环境污染(5)签定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出资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①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如果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应由董事会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③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一般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如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各方的出资合营企业各方的出资(1)合营各方出资方式(1)合营各方出资方式合营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出资。 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如果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2)合营各方出资期限(2)合营各方出资期限合营各方应在合营合同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并按规定期限缴清各自出资。 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部分应自公司成立之日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null合营各方缴付第一期出资后,超过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资期限3个月,仍未出资或出资不足,工商机关应会同原审批机关要求合营各方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未按规定缴清出资,原审批机关有权撤消该合营企业的批准证书。 但是,分期出资的第一期不按时缴付,批准证书自动失效。(3)合营企业股权的转让(3)合营企业股权的转让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合营企业他方有优先购买权。4、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4、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是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不能少于3人;中外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另一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null董事会决议方式可以由合营企业章程规定,但涉及下列事项,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null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5、合营企业的期限、解散、清算5、合营企业的期限、解散、清算合营期限合营期限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30年。 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批,可以在50年以上。 合营企业约定合营期限,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批准机关提出申请。批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解散合营企业解散合营企业解散的原因有: (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合营企业的清算合营企业的清算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 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双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又叫契约式合营企业。 合作企业的法人资格有可选择性。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1、合作企业的设立条件1、合作企业的设立条件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 (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即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指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能增加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2、合作企业的出资与外商先行收回投资2、合作企业的出资与外商先行收回投资合作企业的出资合作企业的出资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商务部规定。 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外商先行回收投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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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其他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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