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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案例分析答案 法学基本理论 无案例 民法导论 案例1、花瓶案,PPT课件P7 本案中,乙不是花瓶的所有权人,其在转让花瓶时系无权处分,同时,丙系知情人,该合同须经甲同意方合法有效,同时,乙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即甲某追认为效力待定,而在一个月内未进行追认视为拒绝追认,所以该合同无效,故花瓶的所有权人不是丙,其应归还花瓶,并取回之前偿付的相关价款。 案例2、社会关系,PPT课件P30 本案形成了由民法调整的三种社会关系,一是甲、乙因对自己拥有的财产支配而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民法上的物权关系,二是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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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本理论 无案例 民法导论 案例1、花瓶案,PPT课件P7 本案中,乙不是花瓶的所有权人,其在转让花瓶时系无权处分,同时,丙系知情人,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须经甲同意方合法有效,同时,乙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即甲某追认为效力待定,而在一个月内未进行追认视为拒绝追认,所以该合同无效,故花瓶的所有权人不是丙,其应归还花瓶,并取回之前偿付的相关价款。 案例2、社会关系,PPT课件P30 本案形成了由民法调整的三种社会关系,一是甲、乙因对自己拥有的财产支配而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民法上的物权关系,二是甲乙形成的买卖房屋的债权债务关系,三是因丙施工造成乙房屋地基受损而形成的侵权行为关系。 案例3、中国第一例电子邮件案,PPT课件P36 本案中,徐某拥有的权利显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权,因为它并不是具体的所有权或者它物权;也不是债权,因为徐某与美国大学之间并没有合同的存在;也不是人身权,因为徐某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都没有受到侵害;更不是知识产权、亲权、婚姻权或者经营权。然而,从社会正义的角度出发,徐某的合法权利无疑又应该得到保护。并且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要是具有财产或人身性质的权利,都受到侵权行为法的一体保护。所以徐某拥有的权利符合上述性质,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4、公法与私法区别案,PPT课件P51 首先,男青年未经女青年同意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刑法上的强奸罪,而此罪的问责由国家公权力机关即检察院提起诉讼,双方的私了不能免除男青年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其次,关于登记结婚,须满足达到法定婚龄这一形成构成要件,方可结婚并领取结婚证,故其通过熟人获得结婚证的行为违法,行政机关有权撤销该结婚证,婚姻关系无效。 案例5、肯德基就餐案,PPT课件P59 厦门肯德基在争执发生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并进行劝阻,已履行其作为经营者应尽的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合同附随义务。餐饮业经营者毕竟是从事生产经营的民事主体,因此其维护店堂秩序的责任应严格限定在一个合理的程度和范围之内,即遵从国家的有关规定,协助、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店内治安,而绝非是对治安案件进行有效处理,甚至是代行公安机关的职责。所以,在尽到相应的附随义务时,肯德基不应对其餐厅内顾客打架受伤负责。 案例6、范志毅案,PPT课件P66 本案中,即使原告认为(报道)点名道姓称其涉嫌赌球有损其名誉,但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对媒体在行使正当舆论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容忍与理解。本案的公共利益是国人关注的世界杯和中国足球队。正是在这种公共利益的驱使下,《东方体育日报》对范志毅涉嫌赌球问题,就有义务、有权利进行调查,以满足球迷乃至广大公众的知情权。所以被告的行为不够称侵犯其名誉权。 案例7、粗粮王案件,PPT课件P88 本案中,粗粮王在其灯箱广告上标明服务方式与价格,并以此向消费者发出消费要约,没有强迫消费者的意图与行为。王勇等人作为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是否消费,其平等权并没有受到侵犯。而且粗粮王就同种服务针对不同的消费群体以不同的价格发出要约,实为适应市场需要的一种竞争手段,其行为并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因此,对王勇等人要求粗粮王返还费用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关于撤销广告有关内容的问题,虽然该广告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客观上对国家公务员的确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造成了社会公众对国家公务员的议论,同时也给社会的其他消费群体以不良感受,应予消除。 案例8、二奶遗产案,PPT课件P89 关于本案有两种意见分歧,一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认定黄永彬立下遗赠无效,应判决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二是认为该案中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意识清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其遗嘱应被认定合法有效,所以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实践中司法部门倾向于认定第一种意见。 案例9、钱婉玲医患纠纷案,PPT课件P94 此案从法理上来看,医生毫无法律过失,法院也无法追究他的法律责任。然而从医生作为白衣天使,他是否应该对每一个生命以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去采取最积极的救治措施此角度来看,在“人命关天”这一自然法则之下,从生命关爱的人文视角,医生的行为值得质疑。 案例10、张某李某楼梯案,PPT课件P95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邻不动产占有人应团结互助,本着公平合理的精神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张某李某属于相邻关系人,根据物权法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应判决允许其经由楼梯进出。 案例11、肖志军案,PPT课件P96 这起事故主要责任应该在医院乃至卫生行政管理方。李丽云之死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明,我们的行政执法乃至司法实践还没有严格建立起“生命至上”、抢救生命为医者第一要义的观念和医学伦理。同时有专家认为,根据效力远远大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执业医师法》第24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此,医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认为患者家属不签字、医院不动手术是符合规定、医院无责的推诿是不合法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有权批准(决定)经治医师对危重病人的抢救。如果经治医师向其报告医疗处置方案而该医院负责人不批准经治医师的救治行动,进而致使病人得不到积极医治救治而死亡,则该负责人存在重大过错。在本案中,经治医师在向上级卫生主管人员履行了报告义务后,却得到了“没有签字不得手术”的指示,因此医师没有责任,作出指示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对产妇的死亡显然存在重大过错。因其主观上只是僵化地固守行政条例,并非故意致产妇死亡,符合刑法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有关规定,故应治以过失致人死亡罪。 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1、甲乙丙丁戊房屋案,PPT课件P8 本案中,甲乙订有房屋转让协议,但未进行过户登记,所以乙只对该房屋享有请求甲交付的债权;甲将房屋转让与丙同时完成交付和登记,丙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在丙死后,其房屋通过继承过户给其子丁,最后,丁将该房屋给戊作抵押,因此,戊去得抵押权,所以,戊有权就丁到期不偿还债务而就该房屋进行清偿。甲和乙都非房屋的所有权人,故他们都不能请求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讲、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2、朱乙案,PPT课件P29 问题:朱乙一家三口的死亡顺序如何确定,丁对其姐姐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根据法律规定在同一事故中互有继承权的人同时死亡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继承人的如有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不发生继承关系,由各自继承人继承。所以针对朱乙一家三口的死亡顺序,朱乙和其妻子先死亡,二者不发生继承,朱丙后死亡,6万元根据夫妻共同财产析分出朱乙和妻子的个人财产,朱乙的3万元由其父母和朱丙继承,妻子的3万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朱丙继承,丁对其姐姐的财产没有继承权,因其处在第二顺位,故朱丙继承得4万元,但朱丙被推定二者之后死亡,故朱丙的4万元最后由其祖父母继承。 案例3、宣告死亡后的财产处理,PPT课件P39 问题:1、甲分居时的5间房如何处理? 2、甲与丁购买的房子如何处理? 3、甲的100万如何处理,乙和丁有没有继承权? 1、先分一半给乙,其余的由乙、丙、甲的父母继承,已不享有,因为宣告死亡时已未出生。 2、甲与丁购的房子是按份共有。二人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故房子甲乙各得一半,甲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丙、已、甲的父母平分继承。 3、100万乙和丁都没有继承权,由于甲没回来则与乙的婚姻关系就不恢复,与丁是同居关系,所以也不存在有权分这100万的问题。其要由丙、已、父母继承。 案例4、甲乙天涯文具店案,PPT课件P65 问题:1、甲、乙之间的合同对债权人有无效力? 2、被告是谁? 3、最终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1、甲乙之间的合同对债权人无效力,债权不具有对世性,其只约束甲乙二人。 2、根据《民通意见》第41条:起字号的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故应以天涯文具店为被告。 3、在承担责任上,由于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可以要求甲乙承担连带责任,若乙在承担责任后,其可以根据该协议要求甲承担责任。 案例5、彩献宝案,PPT课件P66 这一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死胎的法律属性究竟是什么?应当归属于何方所有?如果认为死胎属于医疗废物,那么医院自行处置就是合法的。如果认为死胎属于物的性质,那么就存在物的支配权的问题。 我们认为死胎的所有权归属于产出死胎的产妇:第一,死胎是产妇的身体组成部分,脱离了她的身体,就变成了独立的物。这种物的所有权,由产妇原始取得。第二,产妇与胎儿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如果胎儿出生,产妇就是出生的婴儿的母亲。死胎产出,尽管他没有法律人格,但是他曾经有可能与产妇形成母子的身份关系。 死胎与尸体具有相同的性质,即死胎也具有物的属性,但不是一般物,而是特殊物,对于死胎的法律保护,是向人出生前的延伸保护,即人的先期人格利益,保护的是人的先期形态的身体利益。故医院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6、小狗威威探视权案,PPT课件P69 当代社会,人们保护环境、关爱动物,体现了社会文明的发展和进步,离婚案中对动物“抚养”和“探视”的争议,就是这种发展和进步的缩影。但是,动物不是人,不能用人的法律规定解决对动物的纠纷。故从现有法律上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法官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由王女士“抚养”威威,张先生可以定期“探视”威威的协议不失为一种妥善的解决办法。 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1、PPT课件P7 当事人双方对于使用自助寄存柜的行为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因为如果双方达成了意思表示应该是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的。超市为消费者提供的自助寄存柜,应当被看作是超市便于管理和方便顾客的行为。至于寄存柜上写明的“自助存包,责任自负”, 应视为超市向消费者对可能危及财产安全的服务做出了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案例2、PPT课件P10  乙、甲之间产生侵权事实行为,引发民事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 甲、丙之间构成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引发债权、债务关系。 甲、丙之间无民事法律行为。因为双方并无意思表示,后果由法律直接规定,属于事件。 案例3、PPT课件P24  乙之间构成口头上的赠与合同。 双方、单务、无偿、诺诚、非要式、负担、有因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4、PPT课件P25 悬赏广告的定性争议较大,通说认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因此,只要单方允诺行为即告成立。 案例5、PPT课件P27 双方达成一致,合同成立生效。当约定的事情发生时,甲有权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责任,乙应当返还房屋。 案例6、PPT课件P29 甲与乙订立的是附期限的合同,第10日合同生效,甲单方不履行合同约定,对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已经履行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7、PPT课件P31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科技公司未经丝厂同意而将技术服务业务转入另一研究所,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其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对丝厂的合同 义务。科技公司延期1年余仍未完成合同规定的服务工作,属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违约行为,理应免收报酬并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因本案的 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违约条款,故科技公司应当退还丝厂5万元的报酬,并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案例8、PPT课件P33 所谓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公司没有向北京市车管所申请更换档案,卖车时又隐瞒了这一重大事实,致使甲购车后无法落户、投入使用的做法应经构成欺诈。但因为侵害到国家利益,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当事人甲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使其归于无效。 案例9、PPT课件P34 邓某的说法和做法都是不对的。商场与邓某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属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根据《民通意见》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商场新进的新型空调本身的核算价格应该是3108元,而因营业员抄标价格时工作粗心,导致实际标价比原先定的价格少了近二分之一的货款,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就本案来讲,家电商场在发现少了200元货款后,即找到买主邓某商量,或者退货还钱,或者补齐差价,商场的做法于法有据;而邓某不当得利后既不愿退货,又不同意补款,是不对的。商场可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10、PPT课件P36 张、郭、李三人对该汽车形成按份共有关系,应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李某在其事先未经张某和郭某的同意就将合伙财产转让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是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张某和郭某在得知李某出售汽车的事实后未提出异议,仅对其提出的车价增值款分配比例不满,是一种事后默许的追认方式,视为同意李某处分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八十九 条规定: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李某出售汽车的行为是有效的。 对合伙财产的处理,应按照《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合伙终止时,没有书面协议的,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 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据此,三人对车价增值款可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代理 案例1、左某餐馆老板邓某案,PPT课件P1 【法律问题】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即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63条中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的特征有,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2、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内为代理活动;3、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4、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有独立实施代理行为的意思表示自由。 左某的行为是不是代理行为,理由是,左某并没有一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帮组邓谋购买100斤黑木耳,因此左某与邓谋之间不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 案例2、某实业公司、城建公司、王某案,PPT课件P7 本案中,王某与实业公司具有代理关系,王某在代理权限内,应该给被代理人带来利益,对于代理权以外,以及对被代理人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被代理人都有理由要求代理人予以赔偿。对于实业公司则以王某在代理期间,利用代理人的身份,侵害被代理人利益为借口而拒绝支付主张,由于王某是因为实业公司通知王某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有变,才将授权证明与委托合同还交给实业公司,并没有做出损害实业公司的利益,因此,王某有权要求实业公司支付代理费与报酬。 案例3、王某与某书画店案,PPT课件P10 【法律问题】法院应否支持书画店的诉讼请求? 法院应当支持画店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书画店委托王某为其作画4幅,其委托包括口头委托和协议委托两部分。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因此,王某应根据与书画店口头约定及委托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 案例4、王某在A市的房屋案,PPT课件P15 本案的关键问题,胡某是否有权处理王某的六间房屋。王父于1988年8月通过写信的方式,委托胡某将六间房屋全部卖出,此行为是一个单方委托行为,因而胡某取得代理权,有权处理王某的六间房屋。但是,王某也及时拍电报通知胡某房屋暂不出售,王某作为继承人,有权对代理人的行为不予承认,因此,胡某没有权利处理王某的六间房屋。 案例5、甲乙购茶案,PPT课件P24 再代理是否成立? 代理人是否尽到“选任”和“指示”责任? 再代理成立之后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事先取得被代理的人的同意。因此,甲经过乙的同意转委托丙为甲买茶,再代理成立,再代理的法律后果应由甲来承担。甲在转委托时,应尽注意义务,具体而言即是,选任有能力完成代理的人,不得选任将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选。可以说甲已尽到选人与指示责任。 案例六:甲乙冷冻鱼案,PPT课件P25 再代理是否成立? 代理人有没有尽到“选任”和“指示”责任? 再代理成立之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对于紧急情况是指,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因此,本案中,再代理成立,再代理的法律后果应由乙承担,但是对于甲选人的复代理人,虽没有尽到选任指示责任,对于乙的损失,乙有权要求甲赔偿损失,由于丙也有过错,其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7、某实业公司科研所案,PPT课件P27 问:法院应否支持科研所的请求?为什么? 本案中,实业公司业务员李某的行为是一个无权代理行为,李某仅为实业公司的业务员,其没有事业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仅能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业务工作,显然,李某的工作已经超出职权范围且有没有权利以实业公司的名义与科研所进行买卖活动,其行为为无权代理行为。对于无权代理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必须经过实业公司的追认,该无权代理行为才有效。本案中,实业公司先后两次分别向科研所提供电视机,其行为已经以默认的方式追认了无权代理行为,因此无权代理行为有效,法院应支持科研所得请求。 案例8、表见代理的认定——第三人的善意,PPT课件P33 本案中,B公司超出代理权范围,在为告知A公司的情况下,以A公司名义向C银行申请贷款,因此B公司超出代理权范围的代理行为无效。但是,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由于B公司具有A公司的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营业执照副本、土地使用权证及贷款证,其C银行有理由认为B公司具有代理权,因此B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C银行有权要求A公司偿还贷款本息。 时效 案例1、孙某建筑公司案,PPT课件P3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撤销权人应当在订立合同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就以胁迫为由,请求依法撤销该800万元借款协议时是在该协议签订后的14个月,超过1年的撤销权期间,故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2、于某输液案,PPT课件P8 解析:对于这个案件的判决,笔者不赞成。理由是,本案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完成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民法通则》实施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案件,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从1987年1月1日开始,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按照这样的规定,似乎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误。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的是,当一个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的时候,其侵权行为并没有终结,仍然在继续,因此,其诉讼时效期间并没有开始计算,只要侵权行为没有结束,受害人任何时候都可以请求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我们还应当看到的是,医院一方在当时就承诺,今后终生为于某免费治疗,这说明当事人已经排除了诉讼时效的约束,任何时候都对于某承担责任。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尽早行使权利,而不是保护加害人的工具,如果侵权行为人都不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完成作为抗辩理由,法院就无权援引诉讼时效期间完成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对于受害人一方应当予以同情,只要具有合法的理由,就不要轻易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应当尽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诉讼时效期间完成,是给债务人以抗辩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抗辩权。这个抗辩权的性质是永久性抗辩权,只要合法的抗辩权一经行使,就可以永久地对抗请求权。既然是抗辩权,就必须由债务人依法行使,不经行使诉讼时效完成产生的抗辩权,法官无权依照职权援引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3、电力公司案,PPT课件P21 解析:对此案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发生了以下三种争议:一是原告电力公司认为,少算电费的事实是2003年5月才知道的,所以应从2003年5月起算;二是被告用户认为,电度表和电流互感器均属国家强制检测的仪器仪表,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一般检测周期只有两年。如果1998年就年检的话,那时就应该及时提起追索少交的电费,而直到2004年才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显然已过;三是此案的诉讼时效应从电力公司安装时起算。因为安装、抄表均为电力公司自己的行为,自己所做的事到头来一概说不知道,有悖情理。因而应从安装就应知道实际圈蕊匝数与铭牌显示不符的事实。因此,诉讼时效已过,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电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不难看出,一起案件的诉讼时效,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就会产生种种不同的起算点,最终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结果,直接影响案件的实体判决。为此,笔者建议,对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的已知或应知情形,应当尽快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应知的范畴应有一个具体的解释,以便基层执法者在司法实践中统一操作,正确运用法律。 案例3、甲乙公司房屋案,PPT课件P23 关于乙公司的抗辩能否成立,存在着对立的两种观点:否定说把甲的请求权看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并且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定在交付营业用房的日期(实际上是次日)。如此,2003年1月1日主张显然是远远地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乙公司的时效届满的抗辩成立。肯定说则认为,甲拥有15年的使用该营业用房的权利,也就是直到2013年5月6日,甲都有权请求乙公司交付该营业用房,这样,甲于2003年1月1日向乙公司主张权利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故乙公司的时效完成的抗辩不成立 首先考虑甲对该房屋的使用权是否属于物权,若属于物权,由于我国现行法未明确规定物上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因而学说可以见仁见智;若属于债权,则宜定为适用诉讼时效,除非存在着重大理由。我国现行法一直未规定此类房屋使用权为物权,按照物权法定主义衡量,甲的房屋使用权算不上物权,宜认定为债权。债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或者存在着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理由。在本案中,至今尚未发现不适用时效的理由。 应当注意,一时性债权和继续性债权不同,它们适用诉讼时效时存在着区别。一时性债权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确定,时间因素对其内容和范围不再起作用。于是,适用诉讼时效比较简单,其起算点为一时性债权的清偿期限届满的次日。继续性债权可从两个角度把握:一方面把继续性债权作为一个整体,也必须如此。另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如在履行的具体操作上、在违约与否的判断上、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等,可将该继续性债权区分为若干个债权,每个这样的债权可以取名为“个别债权”,每个“个别债权”具有某种程度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于此场合,时间因素在债权的实现上居于重要地位,随着时间的推移,债权人享有的一个个的“个别债权”就接踵而至清偿期,相应地,债务人负担的一个个的“个别给付”不断地进入应当实际履行的状态(参见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第1册,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109-110页)。债务人每次适当地清偿每个“个别给付”,债权人的相应的“个别债权”就得到实现,待债务人适当履行最后一项“个别给付”之时,债权人的“整个债权”就完全得到实现,双方的债的关系寿终正寝。 正因每个“个别债权”具有某种程度的经济上和法律上的独立性,所以,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就可以就每个“个别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由于如此分别适用时效兼顾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平衡,所以,应当就每个“个别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 据此,上述案件中,甲享有的从1998年5月6日至2001年1月1日期间的房屋使用权,已经罹于2年期间的诉讼时效,乙公司有权抗辩甲的履行请求权,也有权拒绝赔偿甲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享有的从2001年1月2日至2003年1月1日期间的房屋使用权,到甲于2003年1月1日主张时尚未超过2年的时效期间,乙公司对此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满足甲关于使用该房屋的请求意味着延长了双方的合同期限,故宜只判给甲损害赔偿,其损失为自2001年1月2日至判决确定的甲实际使用该房屋之日因甲未使用该房屋而遭受的损失。该损害赔偿属于“填补赔偿”,即甲不再享有自2001年1月2日至判决确定的甲实际使用该房屋之日这段期间的房屋使用权。从判决确定的乙公司应将系争房屋交付给甲使用之日起,甲享有该系争房屋的使用权,一直到合同规定的最后日期。 案例5、张震案,PPT课件P24 【问题】法院能否支持张震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法院能支持张震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发生了诉讼时效的延长。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期间。对于该条的特殊情况,《民通意见》第169条规定,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结合本案,可以看出,张震自1988年8月20日起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参加抗洪抢险的紧急任务,这一客观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因此法院可以依法延长诉讼时效。 案例6、霍雨与金辉案,PPT课件P27 【问题】法院能否支持金辉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支持金辉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根据第一百三十六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再根据《民通意见》第174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之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因此,本案中,霍雨将其自留地所种药材出卖他人3日后,并未向金辉支付赔偿金,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调解协议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物权法 第一讲、物权法概述 案例1、乔某薛某争羊案,PPT课件P8 物权法第一条规定: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不是简单的人与物的关系,而是人基于对物的支配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羊领着三只小羊啃庄稼,表面上看是羊和庄稼的关系,但是,乔某和薛某作为羊和庄稼的所有者,所以,本质上反映了所有者对羊和庄稼的支配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属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基于对羊的所有权,乔某是权利人,乔某之外的其他所有人都是乔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他的所有权的义务,构成了这个所有权法律关系。同样,薛某是庄稼的所有权人,其他任何人包括乔某都是薛某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乔某的羊吃了薛某的庄稼,侵害了薛某的所有权。可是,对侵害所有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解决,薛某却采用了强行扣押乔某的羊的行为,这是更为恶劣的违法行为,故也侵害了乔某的所有权。 案例2、甲乙丙门市房案,PPT课件P11 本案涉及到“长期使用权”性质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物权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长期使用权”显然接近用益物权的范围,但是在我国现有用益物权中并不存在所谓房屋的“长期使用权”的类型。由此可见,“长期使用权”不是我国的物权类型,当事人设定“长期使用权”不是物权,此设定物权的行为显然无效。当然这并不妨碍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债权的内容是合法有效的。依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甲和乙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订立合同条款,只要其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就承认其效力。因此从债权角度,当事人甲与乙是可以约定使用权的转让的,这个转让门市使用权的约定实际上是一个租赁合同。当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4条的规定,租赁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也就是说,乙依据与甲的租赁合同最长可以取得20年的租赁权,超过的部分对当事人是无效的。在此基础上,既然乙可以依据合同取得对门市的租赁权,能否转让对门市的使用叔涉及到租赁权让与的问题。由于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其涉及人身信赖的因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过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见,不经出租人同意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出租人可以就此解除合同。在本案中,乙作为承租人显然没有经过出租人甲的同意就将门市转租给丙,因此甲可以要求解除与乙的租赁合同,并可以基于所有权要求丙返还门市,故甲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3、某工艺厂抵押案,PPT课件P13 本案中,该工艺厂与任某和工商银行均就大厦房地产签订了抵押协议,这两个合同均依法成立并生效,但由于工商银行未就抵押物进行抵押权登记,而任某未进行,依据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工商银行取得抵押权,而任某并未取得该房产的抵押权,其只享有就债务不能获得清偿时就该抵押物进行清偿的请求权,依据物权优先债权的原理,故就该抵押物进行拍卖后所得款项先用于偿付工商银行的债务,若有剩余,则偿还任某的款项。本案中,房产价值148万,待偿付完工商银行70万元后,可偿付任某17万的债权。 第二讲、物权概述 案例4、李某文物案,PPT课件P17 本案涉及文物的归属问题,《文物保护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在我国境内不论是否挖掘还是散落在各遗址上的文物,不论个人是捡拾还是挖掘而占有,均不能取得所有权,这种文物的所有权只专属于国家。故李某就不享有该文物的所有权,其诉讼要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5、游戏玩家虚拟装备赔偿案,PPT课件P18 本案的焦点在于虚拟装备是否属于物权法意义上的财产,故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但在网络游戏环境中是无形财产的一种,所以应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由于玩家参与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所以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由于运营商没对这些虚拟物品尽到保护义务,所以应恢复李宏晨所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赔偿李某相关的经济损失。 案例6、艾新民殡仪馆案,PPT课件P19 本案涉及骨灰盒与死者骨灰的问题,现青山殡仪馆在寄存期限内将保管的死者骨灰遗失,致不能在寄存期满时向死者亲属交还死者骨灰,这首先是违反合同的行为。保管标的物灭失,保管人当负赔偿保管物之责。第二,因骨灰的特殊作用,承载亲属精神寄托、精神安慰之需要,灰骨丢失又造成了死者亲属精神损害,致合同违约行为转换为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在本案中,除了有合同上的赔偿(骨灰盒)问题外,骨灰的赔偿就转换为精神损害赔偿,为侵权之债。故被告需向原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7、李某易某房屋案,PPT课件P22 本案中,李某与易某签订有房屋转让协议,但在转让房屋过程中未进行房屋物权变更登记,故依据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李某仍是改房屋的所有权人,而易某不能取得所有权,其只能通过房屋转让协议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案例8、录音机案,PPT课件P25 本案中,甲有权取回该录音机,甲是录音机的所有权人,物权乃对世权,其他人都有不得侵犯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消极义务,因此,当物权的客体被他人非法占有时,无论该物辗转流入到何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直接追及到物无论录音机落入谁手,甲都有权取回,同时,物权的请求不受诉讼时限限制。由于物权请求权性质上是保障物权实现的从属性权利,其作用在于对抗他人的非法侵害,确保物权人权利的实现,所以,其应当与物权本身共始终,在物权没有消灭时,物权请求权也不消灭,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三讲、所有权 案例9、甲乙村争地案,PPT课件P30 本案中,丙村应享有该土地的所有权,因为丙村在县档案馆找到了土改时期原始确权的证据,证明自己享有该土地和山林的所有权,所以该土地已确权,故甲乙两村并享有该土地的所有权。 案例10、桑塔纳轿车案,PPT课件P37 本案中,该桑塔纳汽车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致进行,一方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则,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第三人刘某对于买卖汽车是善意的,且交付了车款,取得了买卖的汽车,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买卖关系成立,应认定买卖关系有效。 案例11、彩电案,PPT课件P41 本案中,丙可以主张善意取得,根据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是在一家二手经营彩电的公司以800元购得,故其符合从公开经营的地方以合理的价格取得,并且其购买时善意,所以其构成善意取得。 案例12、手表案,PPT课件P43 本案中,D是手表的主人,A是手表的原所有权人,B作为保管人,其无权处分该手表却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C,C依据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并赠送给D,然而由于E抢走D的手表,其系非法所得,不去得所有权,最后被F拾得,但其是遗失物,不是无主物,不构成即时去得,故最终的所有权属于D。 案例13、赵某庞某房屋案,PPT课件P47 本案中,这6间房屋属于赵某、刘某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处分按份共有财产,只能处分自己享有的那一份额,不能处分其他共有人享有的共有份额。庞某处分赵某的份额,显然是无权处分,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预期后果。据此,可以认为庞某对属于赵某三间房屋的买卖关系为无效,庞某应将房款退回买房人,一层三间归赵某所有。 案例14、宋清娟和李淑萍争房案,PPT课件P48 本案中,原来5间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死后,宋首先去得2间半的房屋,另2间半的房屋属于丈夫的遗产,在宋某和李某之间未进行分割,故二者的关系表现为共同共有该2间半房屋,因此,李某擅自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其没有合法依据取得该房屋,故应重新进行分割。 案例15、贾某甄某古树案,PPT课件P49 本案中,贾某和甄某系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为“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相邻不动产占有人应团结互助,本着公平合理的精神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由于该古树存在安全的隐患,故为从生命安全角度出发,贾某应砍断树根,保证不得因越界树木根枝影响以致威胁甄某的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16、ND公司案,PPT课件P50 ND公司购得了一系列商铺,其对商铺的专有部分享有专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并就物业管理部分享有成员权,表现为其不仅享有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同时也须承担遵守经营管理公约的规定,即该公司应与其他所有业主一样,参与商场的统一经营,不能单独关门停业,商铺不论是否经营,其业主都必须与所有商铺业主一样,按照商铺所占的建筑面积与铺位数量,分担相关费用。 第四讲、用益物权 案例17、乔某水塘承包案,PPT课件P54 本案中,乔某依合法承包享有水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然人或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物权法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村委会无故收回乔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违法的。 案例18、建设用地使用权案,PPT课件P55 本案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认识,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表面或其赏析进行建筑,并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的用意物权,其通过出让或划拨所得,故在乙公司发现该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不明时,遂向地方国土部门请求,签订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付了出让金,取得了该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经过登记。其已合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甲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19、宅基地使用权案,PPT课件P56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是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保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权利,本身无时期限制,其他人不得侵害宅基地使用权人占有和使用该项权利,故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案例20、地役权案,PPT课件P57 本案涉及地役权的一系列问题,首先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登记只产生是否对抗第三人的效果,甲乙之间签订有地役权协议,甲享有地役权,但由于未经登记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之后乙丙通过置换丙取得该校舍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高层住宅,所以甲的地役权不具有对抗丙的效果,则不能要求丙立即停止建设,甲只能根据地役权协议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债及合同法 案例1、黄某蒋某借钱案,PPT课件P8 一时笔误,形成了18000年后才要清偿的债务,明显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客观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文本争议的解释是有规则的,本案按照诚信解释的规则,不会存在18000年之后清偿的债务,故法院判决黄某必须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全部归还蒋某的借款。 案例2、杨某信用社借款案,PPT课件P14 杨某与信用社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杨某在借款到期后须向信用社还款,但其在诉讼期间故意烫伤手指毁坏指纹,致使无法对指纹作鉴定,其责任在于杨某自身,故法院认为举证责任应转移由杨某承担。而杨某无法提供证据证实其是因不可抗力致使指纹受损,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判决被告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案例3、陈某和会泽县待补农村信用合作社案,PPT课件P21 本案法院认为:本案最为关键的是:因存折已丢失,无从知晓存折上的存款余额是否被被告篡改。原告既然认为被告故意丢失存折或者隐藏不报,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故意隐藏存折的事实,如果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多取走了1万元,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4、王某李某案,PPT课件P26 王某与李某系邻里,一天,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撕打,王某将李某的手咬伤,此时,长期居住在王某家的王某的女婿张某见状后,便急忙找车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结果其花费了2000元。李某出院后,两家关系并未好转,于是张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返还其支付的2000元治疗费。而李某面对张某的起诉,则主张此款是张某为其岳父王某垫付的,故不应返还。 解析:本案存在两者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是代其岳父履行义务的行为,故李某不负返还;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对李某受伤无救治义务,张某出钱给李某治伤,李某作为受益人,应负返还责任。 无因管理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二、管理人须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三、管理人须对他人进行了管理或服务。本案中,张某救助李某其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其行为是为避免李某的伤势进一步严重而对他人进行了服务,所以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所以李某应负返还责任。 案例5、徐某和县医院医生案,PPT课件P27 患者许某因病县医院治疗,突然病情恶化。医院紧急将其送往省会大医院会诊,确诊为腹壁窦道,需立即手术。由于没有家属陪同,省医院只好将手术风险告知陪送前来的县医院医生张伟刚:患者体质较弱,手术可能引起并发症。张考虑到手术较急,认为治病要紧,便代表患者家属在术前谈话 记录 混凝土 养护记录下载土方回填监理旁站记录免费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集备记录下载 上签字。结果许某在手术中因并发症死亡。许某之父以张伟刚超越权限,签字同意手术,致女儿死亡为由,起诉要求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生张伟刚构成无因管理,其中具争议的一点是“必须是为他人谋利益”。此点应从两方面认识:1、不需要无因管理者自己亲力亲为,只要他在进行无因管理的过程中主观上是为了他人的利益。2、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主观意思”是判断“是否构成无因管理”重要指标。故本案中张某其是从病人的病情考虑出发,尽管张某体制较弱,手术会有危险,但如果不立即进行手术,其非常有可能死亡,故其是为患者的利益考虑才做出的决定,构成无因管理,没有重大过失,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6、司考2003年卷4题,PPT课件P30 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 3.张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张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1、因张某的救助行为使二者之间发生无因管理关系。 2、应当由女子垫付,因为此系张某实施管理行为所造成的,而且张某自己没有过失,该费用系实施无因管理而发生的损失和合理的费用。 3、能,因为此为张某在管理事务中支出的必要费用。 4、由女子偿付,因受益人对无因管理行为中发生的正当债务有清偿之义务。 5、不能,无因管理是无偿性的。 6、不应赔偿。因为此系在紧急情况下无过失造成。 案例7、张某辛甲侵权行为案,PPT课件P32 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律规定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或者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本案中,辛甲强行从女方家夺取孩子,虽然其行为是依据当时双方签订的协议,但是其权利的行使方式违法,故应就该违法的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8、挡风玻璃案,PPT课件P34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 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在本案中,就产品责任来看,该厂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告不负对加害人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加害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式主张免责抗辩,所以本案中该厂商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9、于某、王某、孟某案,PPT课件P40 王某与孟某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首先,王某在发现自己家的厕所和下水道堵塞,大便池返水后去寻找修理工,却因节假日休息而无修理工在,之后便离开家过节,此不能成为其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因为王某可以出小区找维修工或者自己修理,并应通知其楼下的住户,方算尽到注意义务和妥善的管理义务,而实际王某并未如此,其对于某的财产损失存在重大过失,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对于孟某,在接到王某的通知后,仍然用水,对于某财产的损失这一情况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存在着过错,其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10、《蔷薇怨》案,PPT课件P41 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原告名誉权损害的客观事实, 这应当从被告行为的公开性上考察,侮辱、诽谤行为一旦在社会上公开,即构成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本案行为人具有诽谤、侮辱言词的文章已经公开发表,即具有公开性,因而构成侵权责任。 案例11、韩某李某案,PPT课件P42 案中造成原告受伤的事实上的原因是原告自己的行为,而被告的违章行为并没有引起原告自己忽视安全义务的行为,所以被告的违章行为与原告的损害本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且在民事法律上无相应的权利主体,不能构成原告受伤的法律上的原因。故因果关系上不能成立,所以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12、体育公开课案,PPT课件P43 本案中,该事故发生在学校中,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从损害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行为人须自己举证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否则即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该学校而言,事前任课老师讲解了动作要领和注意事项。在学生轮流联系的过程中,原告也是在老师的保护下,做完有人扶持手侧倒立动作后,自行做前滚翻时,不慎使左膝撞到左眼部,故在行为中尽到了妥善注意义务和管理义务,并在事后及时送往医院,也尽到了相应义务,则对于事故的发生系意外事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案例13、精神损害赔偿案,PPT课件P4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中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本案中,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故被告应对原告予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 案例14、购销洗净改良羊毛案,PPT课件P46 1、意向书并不能代表合同成立,合同基本条款:货物、规格、单价。意向书对货物单价没有约定,要约要素都不够,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2、毛纺厂将95吨货物运达山东,制衣厂有权拒收,因为两者间合同未成立,制衣厂基于合同基本原理拒收合乎规定。 3、制衣厂同意将该货暂时存放在制衣厂的仓库,两者之间构成保管关系。 4、制衣厂使用了10吨货物,仅对该10吨货物支付费用,价格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按照当地市场价计算或国家相关产品价格计算。 5、毛纺厂对另外85吨货物的损失风险承担责任。 案例15、借腹生子案,PPT课件P50 本案中,甲乙夫妇与丙签订借腹生子的协议,但不可否认的是丙是孩子的生母,其当然享有孩子的抚养权,而此协议由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为无效,关于最后孩子的抚养权究竟由谁享有,需要法院的进一步认定和判决。 案例16、有名和同案,PPT课件P54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货物买卖关系是否成立并不以有无书面合同为唯一的标志,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也能表明合同的成立。虽然原告未能提供完整的进库单,但有被告工作人员认可的记载全部货物的发货单,从双方交易习惯看,被告工作人员签字是基于收到货物时所为。姚某也曾在发货单签过字,只要被告方工作人员签字,就表明货物已交付,以往的结算过程已得到证实。故二者合同成立,被告应向原告就该款项进行结算。 案例17、AB公司案,PPT课件P78 第一,A公司6月15日的订单是要约,且为不可撤销的要约,因为其已经规定了要约接收者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承诺。第二,A公司7月初的通知的效力是对原要约的撤销,且撤销有效;第三,B公司7月3日的回信是无效的承诺,因为已经超过有效期限,而且A公司已经及时提出反对,综上,AB公司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案例18、甲乙沐浴器案,PPT课件P79 (1)甲方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2)乙方发电子邮件,为要约(合同法第14条);(3)甲方回邮件,为新要约(合同第30条);(4)乙方未答复,合同不成立(沉默原则上不构成承诺)。(5)甲方送货100台,以行为为新要约。乙方收货100台,以行为为承诺,双方是以默示的方式成立合同。(合同第36条)。(6)甲方送另外100台,乙方拒收,合同不成立,风险自当由甲方自己承担(参照合同法第142条)。(7)甲方将货物存丙方处,丙方为仓储公司,应由保管人丙方承担责任(合同法第394条第1款),罕见大雨不能够构成不可抗力。故甲方有权要求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19、刘亮够买彩票案,PPT课件P90 1、刘某的年龄会影响到该行为的效力,考虑到彩票对未成年人的危害,由于销售人员在销售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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