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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惩罚机能及其限制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4期 监狱惩罚机能及其限制 韩玉胜 刘崇亮 一 . 惩罚是监狱存在的法律属性和本质机能——对惩罚属性的再认识 我国 (《监狱法》第一条明确规定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在我国作为规范监狱行刑最为根本法律依据的监狱法以文本的形式规定了 “惩罚罪犯”。 我国有些学者把刑罚理论中的惩罚延伸至刑罚执行的理论中,对于监狱惩罚从政治属性或者工具属 性的角度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如我国有的学者就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监狱刑罚执行...

监狱惩罚机能及其限制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4期 监狱惩罚机能及其限制 韩玉胜 刘崇亮 一 . 惩罚是监狱存在的法律属性和本质机能——对惩罚属性的再认识 我国 (《监狱法》第一条明确规定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在我国作为规范监狱行刑最为根本法律依据的监狱法以文本的形式规定了 “惩罚罪犯”。 我国有些学者把刑罚理论中的惩罚延伸至刑罚执行的理论中,对于监狱惩罚从政治属性或者工具属 性的角度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如我国有的学者就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监狱刑罚执行,惩罚是我们长期 奉行的阶级斗争哲学的结果,具有强烈的专政含义,这些思想观念深深影响着监狱警察的思想观念和言 行举止,在现实中就是表现为对罪犯的惩罚、惩罚、再惩罚,剥夺、剥夺、再剥夺,惩罚就是意味着罪 犯只有接受惩罚的权利,就是履行义务的权利。 传统意义上的刑罚执行就是用单纯的政治权力至上和 压抑人性,用统治者的权力武断的规训和惩罚罪犯,以实现政治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和政治价值,惩罚所体现的是将刑 罚对 “实为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向将来的一种 “可能性的犯罪行为”引申,使刑罚得到了一种任意的 扩张,以及对曾犯过罪的社会公民的将来私人生活选择进行粗暴干预。。不管刑罚进化论者眼中的惩罚 是何等的不应然,惩罚都是实然的存在,而且从它诞生起就一直延续下去本来的机能,但其表象却发生 了根本的变化,这才是尤其重要的。惩罚是刑罚的本质属性无论如何没有改变,法治条件下把它界定为 监狱存在的法律属性和本质机能才能还它本来的面目。惩罚本来具有多重的含义,它当然具有政治的功 能,即社会合法控制犯罪和罪犯的一种必要手段。 然而正如福柯指出,惩罚艺术必须建立在一种表象技术学上,这项工作只有在成为某种自然机制的 一 部分时才能成功。。在现代社会 日益追求法律文本主义的背景下于是立法者们把惩罚写进了法律的文 本中。而 “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法律语言的表述必须要考察惩罚与改造的两种机能或 属性的关系才能清楚惩罚的本体属性。惩罚从监狱的诞生那天起或者说早在监狱诞生前就是抗制犯罪或 罪犯的一种手段,归功于近代启蒙思想家们的启蒙,惩罚为了实现正义必须要对犯罪加以惩罚,在惩罚 时为了防止对罪犯的憎恶过头,就必须保持对刑罚的收敛,保持罪犯间的大致均衡。于是黑格尔意义上 的规范确证范围内的惩罚人道化就明确了监狱惩罚的法律属性:为了表示被犯罪所破坏和否定了的法律 秩序与规章制度是现实的存在的,不能允许放任那种不法行为状态,就此而言,对犯罪人的惩罚才是必 要的,惩罚就意味着恢复被破坏了的法律秩序,在此意义上,为维护法律秩序而对个人处以必要限度以 内的刑罚是正确的 众所周知,改造也是监狱存在的重要机能之一,而且是刑罚执行人道化的最为重 要的表象。改造一开始并不是与刑罚并存的,当然需要明确的是,改造真的是从近代学派竭力提倡才开 始有 的吗?单举一例或可表明个 中情形 ,(《尚书 ·酒诰 中说:“毋庸杀之,姑惟教之。 “令人幽 10 ☆ 作者韩玉胜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索亮系中国人民大学2008级刑法学 博士研 究生 ☆ ① ② ③ ④ 本文为2009年度黄丝带一级研究项 目成果。 张晶:《当代监狱制度的价值》,载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 l2期。 张峰:《论现代刑罚的品质》,载 《河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同②,第 l17页。 周光权:《刑罚进化论——从刑事政策角度的批判》,载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3期。 韩玉胜 刘崇亮 /监狱 惩罚机能及其限制 基础理论 . / 闭思衍 ,改恶从善”也在西周的监狱制度中得到了极力提倡。 但改造的机能在未启蒙时代显然不是其 主要机能,及至启蒙时代以降,改造才广为进入人们的视野。关于惩罚与改造的关系,美国学者 Harry· Allen和 Clifford E‘Simonsen曾提出了 “钟摆效应”的概念,用来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惩罚与改造的刑罚哲学的历史循 环性。认为刑罚哲学是一个连续体,它的一端是惩罚,包括报应、犯罪控制和强硬政策;另一端是预防、 包括改造治疗等。每个时期的主导哲学就在这两个端点上产生:刑罚哲学朝着惩罚一端倾斜,矫正政策 就会具有较多的惩罚性;刑罚哲学朝着预防一端倾斜 ,矫正政策就会有较多的改造性和人道性。。钟摆 效应理论或可以一定程度上说明监狱行刑的刑罚哲学或理念在各个时期的关系命题,但笔者认为,改造 与本文中想要论述的惩罚并不是在同一个层面属性上的。虽然法律文本把惩罚与改造并列于条文中告诉 人们惩罚与改造都是监狱刑罚执行的机能,除此无它。但正如笔者前述,惩罚生来就是监狱的本质属性, 改造是监狱在人类文明艰难演变历史过程中嫁接而来的,是本质机能产生出来的主要功能。没有本质机 能就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衍化出主要功能,衍化的功能是对本质机能的必要修正和主动补充,但这一修正 或者补充而来的改造机能不可能从根本上替代本质机能,本质机能是事物质的规定性 ,即监狱惩罚机能 是监狱存在的质的规定性。这也意味着几千年来作为监狱存在的本来的内在根据其属性没有发生根本的 变化,只是随着人类的工业文明和政治文明被赋予了新的内涵,而这一内涵被一些启蒙思想家出于人道 主义的立场把改造的功能嫁接给了惩罚。正如格老秀斯指出:“惩罚的第一 目的,就像保罗、普鲁塔克 和柏拉图所说的改造,惩罚的目的就是使一个罪犯变成一个好人。”0 当然,本文中的研究必须声明,虽然惩罚并不相当于前述有的学者把惩罚当作一种类似体罚的普遍 权力 ,但是丝毫没有否定监狱的改造罪犯的功能,当然也没有否定监狱的政治属性,只是想指出刑罚哲 学中的刑罚进化论的虚伪和误导。 刑罚的轻缓化和人道化不能否定监狱存在的惩罚法律属性和本质机 能,而其只与刑事政策的运用以及规范有效性的维持、规范的稳定性有联系。 二、惩罚本身具有的价值元素对惩罚的自我限制 监狱作为国家的政治附属物的同时是法律控制社会的一种存在形式和物质载体,在人类历史的漫长 演化过程中其存在的形式虽然从没有过改变,其作为机能的本质属性的惩罚内涵必然随着人类的文明进 步发生了巨大的转变。惩罚经历了威吓时代的由主观到客观过渡,惩罚客观化成为威吓时代的历史成 果;博爱时代的惩罚否定了国家的恣意与残酷,保障罪犯人权成为根本;科学时代的惩罚取代了博爱时 代的惩罚,从以前单纯保护罪犯权利兼带剥夺和报应。因此从上述惩罚的进化史可以得出结论,惩罚即 使其作为监狱存在的内在根据从威吓时代到科学时代没有发生改变,但惩罚的基本内涵和外延总是随着 历史的前进而演化。既然惩罚本身有其相当的易变性,那么国家对罪犯的现代监狱制度存在法律属性的 根据——惩罚,不但是作为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最后规制手段,而且是为人类共处和谐和为满足某些基 本需要提供的规范性安排,这种规范性安排背后正是有了满足某些基本需要才使得其具有自身的价值, 反过来惩罚自身具有的价值属性本身又是对监狱惩罚机能的必要限制。笔者以为监狱惩罚机能至少具有 正义、平等、人道和秩序等品质,即只有正义、平等、人道和秩序等品质的具备,此种规范性的安排才 具有存在的合理必要性。 正义是惩罚的内在根据。“一个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可强制实施的惩罚手段,就会被证明无力限制 ① 张风仙、刘世恩、高艳著:《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 2004年版,第22页。 ② Harry.Allen& Clifford E.Simonsen,Corrections in America:An introduction(Upper Saddle Rive~ New Jersey:Prentice·Hall,2001),P.63. ③ 转引 自 《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3年版,第158页。 ④ 笔者完全赞同这种观点,即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并不能必然防止国家政权对人权 的非法侵害, 而且事实上,这种侵害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甚至可以达到血腥恐怖的程度。具体参见何秉松主编 《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版,第64页。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4期 不合作的、反社会的和犯罪的因素,从没也就不能实现其在社会中维持秩序与正义的基本职能。这就解 释了这样一种普遍的现象,即所有成熟的和高度发达的法律制度都通过把强制性的国家机器置于执法机 构和执法官员的支配之下以使法律得到最大限度的服从。” 惩罚是西方国家乃至世界各国最重要的刑 罚哲学,特别是20世纪7O年代以来,监狱惩罚哲学在西方国家复以占为主导地位。。监狱惩罚和正义 可以联系在一起吗?如果从前述有的学者把惩罚类似于体罚或一种政治权力和武力的规训来看,肯定永 远也得不出正义是惩罚的第一价值属性。康德和黑格尔等古典学派学者早在几百年前就说明了这一惩罚 的正义性。康德把 自然的惩罚和法律属性的惩罚加以区分,自然的惩罚由于是 自身的惩罚当然不在立法 者考虑的范围之内;法律的惩罚是法院加诸犯罪人的惩罚,这种惩罚应当具有正义的根据。这就是刑罚 的正义性 ,惩罚是建立在犯罪人的行为之上,是那种纯粹司法性的立法理性所决定的,犯罪人和公民及 联合体的其他公民都必须给予遵守。黑格尔认为刑罚的正义性应当从法的辩证关系中得以阐明,尤其强 调犯罪人的意志自由对于实现刑罚正义的重要性,所以法等同于正义,犯罪的不法性决定了它对正义的 否定性,刑罚作为否定之否定,它肯定了法,即恢复了正义。。正如犯罪的本质——孤立的个人反对现 行统治阶级的行为,从人类历史发明了犯罪概念以来,它就从来没有过一刻的改变一样,作为对抗犯罪 手段的刑罚的正义性自然也不可能发生转变。作为刑罚动态过程中的监狱行刑,其必须有一个载体来完 成正义的任务,惩罚则担当了完成这一任务的使命。如果在前面动态过程中的刑罚的制定和量定是一个 观念性或抽象思维的事物, 那么监狱惩罚的正义的体现则明显可以感观而且具有具体的物质性。比如 罪犯入监狱前的身份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入监狱后则为犯罪人,身份的转变直接导致了某些 自身 重大权利的被剥夺,某些资格的限制,法律以这些感官的制裁来直接表明正义需要恢复。那些具有意志 自由的且是因为选择意志自由而犯罪的罪犯 ,在面对监狱的惩罚时,必须反思因为不理性的行为导致的 法律后果。惩罚的正义另~面体现在对体罚和精神虐待的完全禁止。一个再好的监狱惩罚体制如果允许 对任何哪怕是罪大恶极的罪犯进行肉体上的责罚,那都是惩罚的非正义。于是惩罚将愈成为刑事程序中 最隐蔽的部分,这样便产生了几个后果,它脱离了人们日常感受的领域,进入抽象意识的领域,它的效 力被视为源于它的必然性,而不是源于可见的强烈程度,受惩罚的确定性,而不是公开惩罚的可怕场面, 应该能够阻止犯罪,惩罚的示范力学改变了惩罚机制。。 平等是惩罚的外在机制。平等是正义的自然延伸和必要补充,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概念,它有多义性 的特点。正如美国学者萨托利指出,平等可以用非常实在的方法加以简单化的表述,但也可以用高度而 又无从捉摸的方法加以表述。一方面,平等表达了相同性的概念,另一方面平等又包含着正义。两个或 更多的人或客体,只要在某些或所有方面处于同样的相同的或相似的状态,那就可以说他们是平等的。 平等的要求在人类历史上始终存在,并成为社会进步的重要理念之一。近代启蒙运动更将平等提高到与 自由、人权相并列的重要地位,并从政治平等开始向法律平等转化。。法律对于平等也起着一种相同的 双重作用,在历史上在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和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平等方面发挥过显著的作用,法律平 12 ①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一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 版 ,第 364页。 ② 吴宗宪著:《当代西方监狱学》,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126页。 ⑤ 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第62—65页。 ④ 说刑罚制定和量定是抽象或观念性的,比如对被害人的精神抚慰、对社会秩序破坏的恢复都主 要体现在精神层面上。 ⑤ 【法】米歇尔 ·福柯著 ,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生活 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7 年版,第9页。 ⑥ f美】乔 ·萨托利著:《民主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l992年版,第 340页。 ⑦ 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第263页。 韩玉胜 刘崇亮/监狱惩罚机能及其限制 基础理论 、 一__ 等所意指的不外是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 监狱惩罚的平等价值 属性就在于刑罚的执行不因特殊身份或个人的政治地位而造成差异,任何被刑罚执行的对象都是因正义 的惩罚需要而被放置在监狱这个特殊器物之中,且在法律的文本中给予明定。当然因为平等有着形式平 等和实质平等之分,博登海默更注重实质的平等,他认为实质的平等使得法律的有效性便受到了这样一 种要求的约束,该要求就是相同的人和相同的情形必须得到相同的或至少是相似的待遇 ,而只要是这些 人和这些情形按照普遍的正义标准在事实上是相同的或相似的。。监狱的惩罚是一种法律的基本属性的 具体体现,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分配的一个方面,被法律赋予特殊法律身份的被刑罚执行的对象直接面对 和感知着这种权力的平等属性。惩罚如果可以没有法律平等属性的对待则会加剧罪犯对法律权威的藐视, 监狱秩序的稳定和谐势必遭到破坏。当然这里所要证明的平等必须要和刑罚执行中的个别化原则相区别, 个别化指的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的大小以及社会生活需要而 给予个别处遇的制度,必须依据犯罪人的年龄、性别、性格特征、生理状况、犯罪性质、犯罪严重程度、 人身危险性等给予不同的处遇改造方式。特别是近年来学者们探讨的罪犯权利中的特许权的一些方面, 这些特许权并没有较多的法律给予规定,而是监狱在行刑过程 中考察罪犯的现实表现给予相应的处遇, 这其实正是法律实质平等和形式平等相结合的体现。如罪犯都被剥夺人身 自由在监狱服刑,这是行刑中 的形式平等,任何罪犯都没有法外服刑的特权,但是法律根据重返社会的原则规定了相应的罪犯可以离 监探亲,这项行刑制度并不是对所有的罪犯可以开放。一个虽然只有余刑几年的罪犯,即便遭遇亲人的 死亡,却因为常常破坏监狱秩序 ,也无法得到这项处遇的优待。这完全体现了惩罚的实质平等性对惩罚 边界的确定。 人道是惩罚的必要前提。监狱之惩罚曾经以一种血淋淋的残酷形象存在过,尽管毫无疑义现代社会 惩罚已经轻缓化了,但只要惩罚存在一天,它给罪犯带来的只能是痛苦。问题仅仅在于如何把这种痛苦 控制在人的尊严所能接受的限度之内,这就是惩罚的人道性。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道性越来越成为 现代刑罚追求的价值 目标。康德从 “人是 目的”这一原则出发,对罪犯的人格给予了充分的尊重,他指 出行为无论是对你 自己或对别的人,在任何情况下把人当作 目的,绝对不能只当作工具。在康德看来, 人是客观的目的,他的存在即是 目的自身,没有什么其他只用做工具的东西可以代替他。根据 “人是目 的”的原则,康德指出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只是由于一个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加刑于他。而惩罚是 刑法根据理性的判断而规定的,国家惩罚罪犯为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就必须尊重人格 ,尊重人的尊严, 这是自然法的要求。从尊重人格的观念出发,其主张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原则,绝对不允许对犯罪人进 行虐待。。惩罚的人道性一直是中国现代监狱追求的价值目标,但却也是制约传统类型监狱向现代监狱 飞跃质变的一个巨大的障碍。当然当下中国监狱惩罚人道性的贯彻的障碍并不在于体罚或其他不可以公 开的一些物质性的因素,而应当进入某种制度层面上的解读。毫无疑问,当代现实条件下中国监狱不会 或者至少很少在物质层面上会发生不人道的情形,吃饱、穿暖等物质基础的提供对于罪犯在惩罚条件下 的基本生活完全没有问题;而且随着监狱运行机制的进一步强化和执法者维法意识的进一步提高,近年 来对罪犯的致伤致残案件较以往有较大的下降。笔者以为,在行刑工作法制化、科学化和社会化现实语 境条件下,某些行刑制度的缺位会导致惩罚人道主义某种程度的泛政治化的口号和虚假的表象,这才是 现代社会条件下的惩罚人道性对惩罚的较高层次的限制。例如 , 监狱法》第 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 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监狱法))规定的罪犯可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体现了历史 的进步,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监狱对罪犯的劳动主要是经非货币的实物形式作为 回报,包括向罪犯提供一些 日用品、食宿条件,而这些微薄的劳动报酬只是象征意义,并不表明罪犯劳 动就真正获得了劳动报酬权利。于是行刑实践中,大多数监狱因为劳动成本的低廉 ,为了经济利益,大 ①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第308页。 ② 同①,第3l8页。 ③ 李泽厚著:《批判哲学的批判——康德 述评》,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281页。 13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第4期 大延长国家有关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的规定,使得作为三大改造手段之一的劳动改造成为了一种绝对性 的义务。而西方国家大多实行向罪犯劳动支付报酬的制度,例如 ((意大利监狱法》第 22条就明确规定: “犯人劳动时间不得超过国家关于设施外劳动时间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囚犯 劳动的工种,对各类劳动人员确定报酬,该报酬平均不超过同业工人工资的2/3。” 实践中,西方一些 国家的劳动报酬制度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如在法国,1997年参加劳动的罪犯月平均收入达到了 1790法 郎 (约合人民币2291元);在丹麦参加监狱劳动的犯罪人每小时的报酬约为6到7个丹麦克朗 (约合 人民币 7O元);在比利时每小时约为 28到 60比利时法郎 (约合人民币 147元)。 当然,因为社会经 济发展程度的差异,当下中国社会才刚刚脱贫,但对于罪犯劳动报酬权利的适当保证并不会造成惩罚机 制的扭曲,相反这种以法律的手段给予保障会有力地证明惩罚的正义性和人道性。 秩序是惩罚的必要保障。秩序是指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 定性。无序则表明存在着断裂 (非连续性)和无规则的现象,即缺乏智识所及的模式——这表现为从一 个事态到另一个事态的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形。历史表明,凡是在人类建立了政治或社会组织单位的地方, 他们都曾力图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混乱现象,也曾试图确立某种适于生存的秩序形式。这种要求确立社 会生活有序模式的倾向,决不是人类所作的一种任意专断或 “违背 自然”的努力。。在法律层面上所要 论证的是一定的社会秩序。社会秩序具有客观实在性,并具有可控制性 ,必须将人的行为纳入到规制范 围,从而根据社会需要建立起一套可控制的社会秩序。监狱惩罚最外向的机能和本质属性正是体现于此。 刑法的最为重要的机能之一的社会保护,通过惩罚犯罪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基于国家维护其所建立的社 会秩序的意志制定的。根据国家意志,专门选择那些有必要用刑罚制裁加以保护的法益,侵害或者威胁 这种法益的行为就是对犯罪处以刑罚的根据,刑法具有保护国家所关切的重大法益功能,这是刑法存在 的根基。 而刑法对社会秩序的保护不只是对罪犯的罪刑的量定和制裁,最终还得有一个持续性的可以 施加合法影响的东西来规范,社会秩序才可能最终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恢复。监狱的惩罚机能最终担当了 这一切,并配以惩罚本身具有的前面论述的另外三个价值属性加上改造的修正机能一起来维护社会秩序 的稳定。惩罚所具有的维护秩序的价值还体现在对改造机能的保障,集中体现在惩罚是监狱秩序本身稳 定的前提。但是,反过来,监狱秩序的有序运行又是对惩罚正义、平等和人道的必要保障,即对惩罚的 合理限制。监狱秩序是监狱在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在一定政策的指导下,树立正确的刑罚执行观 念,有条理、有组织地安排各种行刑制度以使监狱管理、教育改造和对罪犯的奖惩达到正常、安全、良 好、稳定的一种状态。在一个特殊的机构中,因为利益主体的利益存在着相对性的不平衡,如果伴随惩 罚带来愈来愈多的、模糊的、极为弹性的、过于宽泛的和不准确的规定导致了监狱秩序的无常性和模糊 性,那么这种监狱秩序运行状况必定会增加处于不对称地位的罪犯的危险性和不安全感。如果监狱秩序 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常常连最起码的监管安全都难以保证,监狱要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 一 必定难以实现。监狱的秩序运行状态必须得到有效的保证,纪律的维护和保障都必须体现强制性的特 征,惩罚机能的物质性体现则表现得相当明显,此时的惩罚不再是观念的、抽象的了,禁闭、限令悔过、 行政处分和记过、某些处遇制度中特许权的剥夺都是秩序对惩罚的合理限制。进一步考察的话,因为对 罪犯的某种处分必然是其违反了监狱对其惩罚的某种合理性的规则,特别是在一个特别封闭的小型社会 中,被聚集在一起的特殊群体会对某种现存秩序具有相当大的依赖性,如果秩序一旦遭到某个罪犯的破 坏,那么某些潜在的秩序破坏力量可能会集中表现出来,其他绝大多数守法循规的罪犯可能会放弃对秩 序和规则的依赖,那么惩罚的外在机制很可能难以得到顺利的运行,所以必须重视监狱秩序对监狱惩罚 机能的限制。 14 ① ② ③ ④ 戴艳玲著:《中国监狱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 104页。 吴宗宪著:《当代西方监狱 学》,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768、769页。 【美】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法理学一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 版 ,第 227页。 陈兴良著:《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第155、156页。 韩玉胜 刘崇亮/监狱惩罚机能及其限制 基础理论 .一/ 三、基于惩罚具有外在权力属性之理性限制 “也许没有任何一项行动权力,包括没有任何一项在伦理上得到阐明的行动权力,能够毫无例外地 和不受限制地得到贯彻实行,这些限定,也就是说,各种抽象地看似乎是相互矛盾的伦理价值的正确比 例 ,在经验中才能获得 ,即在一种理性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过的经验中才能获得。” 监狱惩罚之机能从经验的形态上来 看具有外在权力的属性,而权力的属性具有相当的膨胀性和扩张性,特别是惩罚权力的属性和某种政治 权力相勾结,如警察的某些制裁权力相联系,那么惩罚的力度可能难以做到适度的控制,罪犯的合法权 利特别是某些罪犯特别处遇制度中的权利则难以保障。根据韦伯的观点,一个拥有绝对权力的人试图将 其意志毫无拘束地强加于那些为他所控制的人,这种统治形式具有一个显著特征,即它往往是统治者出 于一时好恶或为了应急而发布。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就是约束和限制权力,而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 还是政府权力。近代理性主义的兴起,是刑罚的惩罚属性走向人道、正义、平等的一个重要契机,刑罚 作为对于犯罪的一种社会反应,属于社会行动的范畴,在古代社会受人的报复本能的制约,刑罚是一种 非理性的社会活动,在近代刑罚理性化的指引下,特别是贝卡利亚把几何学的原理引入刑罚的可计算性, 才使得理性主义完成了对惩罚的恰当控制性。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贝卡利亚不像已往一些刑法学家那样 只满足于对刑罚本质、目的和作用的抽象理论,他力图找到精确运用刑罚、发挥其最佳效益的规则,使 其能从政治算术和刑罚力学的角度来探索这些规则。 在监狱惩罚机能实现的过程中,虽然我们无法找 到像贝卡利亚发现刑罚能够和数学规则一样来计算,但我们当然可以基于理性主义的立场去找到限制监 狱惩罚的非理性的实现,因为惩罚权力的属性具有外向性和表象性。 对监狱惩罚外在权力属性的限制必须首先明确惩罚的客体。客体是指主体中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 对象。0惩罚的客体即惩罚的对象是指什么,这个问题的明确对罪犯权利的边界划定至关重要。一个观 念的误区必须谈及,即惩罚的客体不是指罪犯。罪犯在刑罚执行权的运行机制 (刑事执行法律关系)中 和行刑机关或执法者一起构成了刑事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只不过两个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 同,一个为积极主体另一个为消极主体。惩罚对积极主体来说是一种职责,而对消极主体来说是一种义 务,惩罚的义务内容则构成了惩罚的客体。监狱惩罚客体最主要的体现为自由和某些权利的剥夺和限制。 人们之所以把监狱关押罪犯的刑罚叫做自由刑,其中最为核心的思想就在于区别其他的肉体刑和耻辱刑。 监狱惩罚罪犯的最为本质的东西就是把一定的犯罪之人置于监狱这个特殊的装置之中,在剥夺自由的前 提下进行有组织的教育和改造,以便使罪犯顺利重返社会。由于罪犯自由成了惩罚的重要载体,那么和 自由相关的一些罪犯权利则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剥夺和限制。所以对惩罚机能的必要限制就显得尤其重要 了,惩罚总是和权利联系在一起的,惩罚的背后往往意味着罪犯的权利,所以明确惩罚的边界和明确罪 犯权利的边界可能只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犯罪人的权利是指得到法律保护的要求,当犯罪人享有某 项法律权利时,监狱必须满足这些要求,监狱承担着满足犯罪人要求的法律义务。现代法治的国家无不 在相关法律文本中明确罪犯享有的相关重要权利,而对于罪犯权利限制或剥夺,因为自由的剥夺和限制 大致可以包括部分权利被暂停行使、部分只能限制行使、特定权利不能主张等三种情况,这些被限制的 权利或有的法律明文了,或有的没有法律规定而因惩罚的 自然属性被当然剥夺了。 因文章篇幅所限加 上近年来众多学者对罪犯权利的探讨较多故本文不作过多探讨。 ① 【德 】H·科殷著,林荣远译:《法哲学》,华夏出版社 2002年版,第91页。 ② 黄风著 :《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中国法制 出版社 2002年版,第 112页。 ⑤ 张文显主鳊:《法理 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 113页。 ④ 例如罪犯扶养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因为自由被剥夺 自然在监禁期间现实生活中无法被实现。 ⑤ 关于罪犯权利的探讨学者大概对罪犯权利的构成特征、分类和范围等作 了较多的探讨,并且 和罪犯的特许权作 了较为明确的区分,认为罪犯特许权是监狱基于罪犯的改造表现和再社会 化的需要 而赋予部分罪犯的特殊待遇 ,笔者以为这是近年来对罪犯权利研究的重大突破。具 体参 见柳忠卫:《罪犯特许权论—— 以罪犯 与其配偶同居权为分析对象》,原载 《法商研 究》 2008年 第4期;赵运恒:《罪犯权利论》,原载 《刑事法杂志》,2001年 第4期。 15 《犯罪与改造研究》2010年g4-J#:l 对惩罚外在权力属性的限制必须明确纪律的属性。关于纪律的属性对于惩罚机能的限制具有认识论 上的意义。监狱纪律是指要求在监狱中的犯人必须遵守的禁止性规定,包括法令规则、具体命令、个别 指示在内的被收容者所应遵守的一切行为规范。受刑人有服从这些纪律的义务。纪律具有系统性、成文 性、禁止性和惩罚性等特征。系统性是纪律的具体内容包括违反纪律的不同情节、违反纪律的后果、给 予纪律处罚的程序、对错误的纪律惩罚补救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等;成文性是指纪律规范用明确的文字表达出来,纪律 条文通常体现在监狱规则、犯人手册之类的文件和资料中,仅仅口头宣布监狱纪律的情况极其罕见,禁 止意味着不允许或者禁止犯人从事所提到的事项或者行为,这是监狱纪律与其他监狱规范的根本性区别 之一,也是犯人的法律义务的重要体现。 “从受刑人的法律地位来看,应当成为强制对象的违反纪律 应限于对监狱的存在和维持来说所需要的范围之内。迫使受刑人遵守纪律的方法有强制和处罚,所谓强 制是指使用器戒等手段,包括预防性强制、制止性强制及镇压性强制;为了维持秩序,有必要要求受刑 人遵守一定事项,如有违反便进行处罚。纪律具有和保安和矫正处遇相关的两面性,虽然不能否定有必 要与此相关的遵守事项,但遵守事项中普遍伴有惩罚。但处罚虽不是刑罚,但它也是作为罪犯的一种不 利处分的行政处罚,因此,其实施必须严格依据法定的原则进行,即遵守事项行为以及对该行为惩罚种 类都应事先向受刑人予以说明。”。福柯也指出,纪律带有一种特殊的惩罚方式,规训处罚所特有的一个 惩罚理由是不规范,即不符合准则,偏离准则。。从上述纪律的内涵和构成特征可以看出,纪律是监狱 为了维护自身的秩序和稳定而对罪犯制订的规则,其本身虽然不是刑罚,但因为其对象的特殊和性质的 特殊而使其具有惩罚的属性。监狱内的纪律处罚和社会上的其它设施机构因为机关性质的巨大差异决定 了对违反纪律处罚的性质相异,监狱为了达到良好的秩序效果往往使纪律遵守变相得到执行,而且因为 监狱是个绝对权力机构,纪律的推行往往依靠强大的警察权力来实施 ,这时如果纪律一旦成为惩罚的奴 隶,那么秩序和人道的天平往往向秩序倾斜。在行刑实践中关于罪犯生活、学习和劳动现场的纪律,监 狱为了强调监狱现场秩序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和严肃性,。罪犯的行为必须遵守上个世纪监狱的标语口 号 “你是什么人、你来这里干什么”等诸如此类的标签性类纪律训令,于是军事队列训练中的规范被自 然地运用到了罪犯行为的养成之中,被标签化的行为和动作成为罪犯监狱化的重要一步,不难发现纪律 的规训是功不可没。 罪犯在纪律的强大惩戒功能面前成了机械的受令者,以至于有罪犯出狱后写到:“在 走往城里的路上 (从监狱释放后),川流不息的行人和来往的汽车一样使我心惊肉跳,他们看上去像一 群被人控制的癔病者,似乎各有各的打算、目的和方向⋯⋯在监狱里是不会有这种窘境的,在那里,人 们都排着整齐的队伍⋯⋯” 所以笔者以为对于纪律的执行必须以明文规定为准,而且在行使警察行政 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必须注意到罪犯的惩戒适度,以唤醒罪犯的羞耻心而不是引起罪犯的不满反抗。特别 要注意到监狱纪律的制订必须要以利于罪犯重返社会为原则,所以对那些所谓强调整齐划一的秩序完全 可以适应放宽或全部废除或者只针对某些确实需要强制性纪律制裁的罪犯。 16 ① ② ③ ④ ⑤ ⑥ 吴宗宪著:《当代西方监狱学》,法律出版社 2005年版,第471页。 【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事政策学》,法律 出版社 2000年版第206、207页。 【法 】米歇尔‘福柯著,刘北成、杨远婴译:《规训与惩罚》,生活 ·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7 年版 ,第 9页。 此处所说的秩序的一致性、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不是指前面笔者论述的秩序是惩罚的必要保障 内涵意义的相同,其指的不外是要求所有的罪犯全部必须遵守的纪律秩序具有的机械性和僵 硬性,忽视 了罪犯的个性化和必要的权利表达空间。 现阶段我国监狱仍然实行的罪犯 队列军训等军事化管理源于上个世纪解放区的改造反革命犯 的普遍做法以及建 国后各个劳改支队是由军队或兵团建制而设立的,监狱人 民警察队伍也由 军队抽调而组建,另外一方面也受到前苏联的影响。 【美】克莱门斯 ‘巴特勒斯著,孙晓雳等译:《矫正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 第 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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