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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碱生产企业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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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碱生产企业安全规范AQ XXXX—20XX AQ XXXX—20XX ICS 71.020 G09 备案号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 XXXX—20XX 纯碱生产企业安全规范 标准名称(一号,黑体,居中) Safety management code for soda ash production enterprise (送审稿) (2011年03月08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XXXX-XX-XX发布 XXXX-XX...

纯碱生产企业安全规范
AQ XXXX—20XX AQ XXXX—20XX ICS 71.020 G09 备案号 AQ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AQ XXXX—20XX 纯碱生产企业安全规范 标准名称(一号,黑体,居中) Safety management code for soda ash production enterprise (送审稿) (2011年03月08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 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 目 次 II前 言 1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3 术语和定义 24 管理内容与要求 65 作业安全 176 生产工艺安全及主要工序安全控制要点 227 警示标志 238 承包商与供应商 239 变更 2310 安全检查与整改 2511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2512 职业健康 2613 应急管理 2714 事故管理 2715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前 言 本标准编制依据GB/T 1.1。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计量协会化工计量控制分会、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中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俞洪、方艳春、王岳峰、李作海、戴雪虹、孔涛、周世斌。 纯碱生产企业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纯碱生产企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联碱法(侯氏制碱法)、氨碱法(索尔维法)生产纯碱和以天然碱法生产加工纯碱的纯碱生产企业。 本标准不适用为联碱法提供原料氨的合成氨部分和天然碱法中的开采部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1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2811 安全帽 GB 5082 起重吊车指挥信号 GB 6067.1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 GB 18218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SH 3063-1999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报警设计规范 SH 3097-2000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纯碱生产企业 soda ash enterprise 以原盐为原料,采用联碱法(侯氏制碱法)、氨碱法(索尔维法)生产纯碱的企业和以天然碱法生产加工纯碱的企业。 3.2 联碱法(又称侯氏制碱法) Combined-soda Process(Hou's soda Process) 以合成氨装置生产的氨和二氧化碳及原盐为原料生产纯碱并联产氯化铵的方法 3.3 氨碱法(又称索尔维法) Ammonia-soda Process(Solvay soda Process) 以原盐和石灰石为主要原料,以氨为中间辅助材料生产纯碱的方法。 3.4 天然碱法 Trona Process 以天然碱为原料,通过蒸发或碳酸化生产加工纯碱的方法。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安全生产方针与目标 4.1.1 纯碱生产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4.1.2 纯碱生产企业应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状,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各级组织应制定年度安全工作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以保证年度安全目标的有效完成。 4.1. 3 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应当贯穿于纯碱生产企业生产经营的全方位、全过程和全员化。 4.1.4 安全目标和工作计划的实施应当做到与生产经营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4.1.5 安全生产奖励考核由行政部门、管理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和工会组织结合安全生产劳动竞赛、年度总结评比等活动进行操作。 4.1.6 纯碱生产企业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奖励考核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2 机构设置与职责 4.2.1 机构设置 4.2.1.1 纯碱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具体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2.1.2 纯碱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大小,设置相应的管理部门。 4.2.1.3 纯碱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4.2.1.4 纯碱生产企业应组建由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及从业人员代表等组成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做出有效的安排,以保证员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4.2.1.5 各车间(部门)、班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应由各车间(部门)、班组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担任。 4.2.2 职责 4.2.2.1 纯碱生产企业应制定安委会或领导小组和管理部门的安全职责。 4.2.2.2 纯碱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本着“横到边,纵到底”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4.2.2.3 纯碱生产企业应全面落实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4.2.2.4 纯碱生产企业相关安全职责的制定应与机构、岗位的设置变动保持一致。 4.3 安全生产投入及工伤保险 4.3.1 纯碱生产企业应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4.3.2 纯碱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4.3.3 纯碱生产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4.1 纯碱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生产作业行为。 4.4.2 纯碱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下列安全审批制度; ——建筑防火安全审批制度;   ——三级动用明火安全审批制度;   ——临时接拉电气、电线安全审批制度;   ——登高作业安全审批制度;   ——机动车辆跨省(市)市境安全审批制度;   ——设备搬迁安全审批制度;   ——房屋拆除安全审批制度;   ——节假日检修安全审批制度;   ——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安全审批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安全审批制度,   ——特种设备施工安全审批制度; ——建筑结构装潢安全审批制度; ——其他安全审批制度。 4.4.3 安全操作规程 4.4.3.1 纯碱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4.4.3.2 纯碱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 4.4.4 修订 4.4.4.1 纯碱生产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 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 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 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 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 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时; —— 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时; —— 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其它相关事项。 4.4.4.2 纯碱生产企业应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 4.4.4.3 纯碱生产企业应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学习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4.4.4 纯碱生产企业应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5 安全教育管理 4.5.1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4.5.1.1 纯碱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4.5.1.2 纯碱生产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5.2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4.5.2.1 纯碱生产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4.5.2.2 纯碱生产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复审。 4.5.2.3 纯碱生产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5.3 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4.5.3.1 纯碱生产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厂级、车间(工段)级、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5.3.2 纯碱生产企业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4.5.4 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4.5.4.1 纯碱生产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1年以上(含1年)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5.4.2 纯碱生产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4.5.4.3 纯碱生产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4.5.5 日常安全教育 4.5.5.1 纯碱生产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4.5.5.2 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4.5.5.3 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 4.5.5.4 纯碱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 4.5.5.5 纯碱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4.5.6 培训教育管理 4.5.6.1 纯碱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4.5.6.2 纯碱生产企业应组织培训教育,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4.5.6.3 纯碱生产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4.5.6.4 纯碱生产企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 4.5.6.5 纯碱生产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4.5.6.6 纯碱生产企业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4.6 企业安全文化 4.6.1 纯碱生产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4.6.2 纯碱生产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提升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逐步形成全体人员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企业自身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4.7 生产设备设施 4.7.1 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4.7.1.1 纯碱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7.1.2 纯碱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4.7.1.3 纯碱生产生产设备设施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 4.7.1.4 纯碱生产企业应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督,保证施工过程处于有序管理状态。 4.7.1.5 纯碱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4.7.1.6 纯碱生产企业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4.7.2 安全设施 4.7.2.1 纯碱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设施台帐。 4.7.2.2 纯碱生产企业应确保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 1)宜按照SH3063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2)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 3)宜按照SH3097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 4)按照GB50057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 5)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6)按照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 7)按照GB11651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8)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GB50016、GB50160设计防火规范; 9)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和/或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4.7.2.3 纯碱生产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4.7.2.4 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4.7.2.5 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4.7.3 特种设备 4.7.3.1 纯碱生产企业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规定,对特种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4.7.3.2 纯碱生产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台帐和档案。 4.7.3.3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4.7.3.4 纯碱生产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应进行1次检查,并保存记录。 4.7.3.5 纯碱生产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 4.7.3.6 纯碱生产企业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企业应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4.7.3.7 纯碱生产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4.7.4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4.7.4.1 纯碱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4.7.4.2 纯碱生产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4.7.4.3 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4.7.5 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4.7.5.1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4.7.5.2 纯碱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拆除作业前,拆除作业负责人应与需拆除设施的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到现场进行对接,作业人员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拆除计划或方案,办理拆除设施交接手续。 4.7.5.3 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4.7.5.4 凡需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应先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4.7.5.5 纯碱生产企业欲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应清洗干净,分析、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处置。 5 作业安全 5.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5.1.1 纯碱生产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5.1.2 纯碱生产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1.3 纯碱生产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5.1.4 纯碱生产企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5.1.5 纯碱生产企业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5.1.6 纯碱生产企业同一作业区域内有两个以上承包商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时,应组织并监督承包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1.7 纯碱生产企业应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现场相关手续,机动车辆应佩戴标准阻火器、按指定线路行驶。 5.1.8 纯碱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隔离、隔开、分离储存,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 5.1.9 纯碱生产企业的剧毒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企业应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5.1.10 纯碱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规范运输、装卸人员行为。 5.2 作业许可 5.2.1 纯碱生产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应至少对下列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 ——动火作业; ——高处作业;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抽堵盲板作业; ——吊装作业; ——设备检维修作业。 5.2.2 动火作业 5.2.2.1 动火作业分三级包括: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即是指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禁止明火区的动火作业。 5.2.2.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2.2.3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2.4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5.2.2.5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2.2.6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2.2.7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2.2.8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5.2.2.9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2.10 在铁路沿线(25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2.2.11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2.2.12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2.2.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2.14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15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2.16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2.2.17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作业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3)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2.2.18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 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 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2.2.19 动火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2.2.20 动火人职责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应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 5.2.2.21 监火人职责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2.2.22 动火部位负责人职责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确认《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2.2.23 动火分析人职责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5.2.2.24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职责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2.2.25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对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a)《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动火安全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b)《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c)《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5.2.3 高处作业 5.2.3.1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5.2.3.2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并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5.2.3.3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5.2.3.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2.3.5 《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2.3.6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2.3.7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2.3.8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2.3.9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5.2.3.10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2.3.11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5.2.3.12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2.3.13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2.3.14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2.3.15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2.3.16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2.3.17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5.2.3.18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2.3.19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3.20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5.2.3.21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2.3.22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2.3.23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5.2.3.24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2.3.25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5.2.3.26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2.3.27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5.2.3.28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5.2.3.29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5.2.3.30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单位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2.3.31 《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保存期1年。 5.2.4 受限空间作业 5.2.4.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由作业单位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存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5.2.4.2 受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5.2.4.3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一般为18%~21%。 2)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3)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 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5)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6)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7)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8)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9)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10)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11)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2)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个体防护措施。 13)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14)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15)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16)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17)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18)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19)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 20)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作业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21)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22)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23)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受限空间出入口畅通。 24)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25)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26)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27)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28)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29)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30)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3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32)监护人员的职责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33)作业人员的职责 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34) 审批人员的职责 审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2.5 盲板抽堵作业 5.2.5.1 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分厂)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单位生产部门审批。 5.2.5.2 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严禁随意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2.5.3 经审批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各一份,生产车间(分厂)负责存档,《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5.2.5.4 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5.2.5.5 生产车间(分厂)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负责。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5.2.5.6 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5.2.5.7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2.5.8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 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5.2.5.9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2.5.10 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2.5.11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2.5.12 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分厂)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每个盲板应设标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 5.2.5.13 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分厂)专人共同确认。 5.2.5.14 生产车间(分厂)负责人职责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5.2.5.15 监护人职责 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作业单位负责人;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2.5.16 作业人职责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5.2.6.17 审批人职责 审查《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2.6 吊装作业 5.2.6.1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5.2.6.2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1。 5.2.6.3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2.6.4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2.6.5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2.6.6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2)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的规定。 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2.6.7作业中安全措施 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 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2.6.8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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