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用水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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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63-2006
2006年 12月 1日实施
目录
1 总则
2 术语
3 技术要求
3.1 混凝土拌合用水
3.2 混凝土养护用水
4 检验方法
5 检验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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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取样
5.2 检验期限和频率
6 结果评定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总 则
1.0.1为保证混凝土用水的质量,使混凝土性能符合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以及一般构筑物的混凝土用水。
1.0.3混凝土用水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I混凝土用水 water for concrete
混凝土拌合用水和混凝土养护用水的总称,包括:饮用水、地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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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地下水、再生
水、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和海水等。
2.0.2地表水 nature surface water
存在于江、河、湖、塘、沼泽和冰川等中的水。
2.0.3地下水 underground water
存在于岩石缝隙或土壤孔隙中可以流动的水。
2.0.4再生水 urban recycling water
指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具有使用功能的水。
2.0.5不溶物 insoluble matter
在规定的条件下,水样经过滤,未通过滤膜部分干燥后留下的物质。
2.0.6可溶物 soluble matter
在规定的条件下,水样经过滤,通过滤膜部分干燥蒸发后留下的物质。
3 技术要求
3.1混凝土拌合用水
3.1.1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质要求应符合表
3.1.1的规定。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 100年的结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 500mg
/L;对使用钢丝或经热处理钢筋的预应力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 350mg/L。
表 3.1.1混凝土拌合用水水质要求 I
项 目 预应力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 索混凝土
pH值 ≥5.0 ≥4.5 ≥4.5
不溶物(mg/L) ≤2000 ≤2000 ≤5000
可溶物(mg/L) ≤2000 ≤5000 ≤10000
CI一(mg/L) ≤500 ≤1000 ≤3500
S042
一(mg/L) ≤600 ≤2000 ≤2700
碱含量(rag/L) ≤1500 ≤1500 ≤1500
注:碱含量按 Na20+0.658K20计算值来表示。采用非碱活性骨料时,可不检验碱含
量。
3.1.2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的规定。
3.1.3被检验水样应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凝结时间对比试验。对比试验的水泥初凝时间差
及终凝时间差均不应大于 30min;同时,初凝和终凝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
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的规定。
3.1.4被检验水样应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胶砂强度对比试验,被检验水样配制的水泥胶砂
3d和 28d强度不应低于饮用水配制的水泥胶砂 3d和 28d强度的 90%。
3.1.5混凝土拌合用水不应有漂浮明显的油脂和泡沫,不应有明显的颜色和异味。
3.1.6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不宜用于预应力混凝土、装饰混凝土、加气混凝土和暴露于
腐蚀环境的混凝土;不得用于使用碱活性或潜在碱活性骨料的混凝土。
3.1.7未经处理的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3.1.8在无法获得水源的情况下,海水可用于素混凝土,但不宜用于装饰混凝土。
3.2混凝土养护用水
3.2.1混凝土养护用水可不检验不溶物和可溶物,其他检验项目应符合本标准 3.1.1条和
3.1.2条的规定。
3.2.2混凝土养护用水可不检验水泥凝结时间和水泥胶砂强度。
4 检验方法
4.0.1 pH值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6920的要
求,并宜在现场测定。
4.0.2不溶物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01的要
求。
4.0.3可溶物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 5750中溶解性总
固体检验法的要求。
4.0.4氯化物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GB/T 11896
的要求。
4.0.5硫酸盐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质硫酸盐的测定重量法》GB/T 11899的要
求。
4.0.6碱含量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176中关于氧化钾、
氧化钠测定的火焰光度计法的要求。
4.0.7水泥凝结时问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
检验方法》GB/T 1346的要求。试验应采用 42.5级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 42.5级普通硅
酸盐水泥;出现争议时,应以 42.5级硅酸盐水泥为准。
4.0.8水泥胶砂强度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ISO法)》GB/T
17671的要求。试验应采用 42.5级硅酸盐水泥,也可采用 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出现
争议时,应以 42.5级硅酸盐水泥为准。
5 检验规则
5.1取 样
5.1.1水质检验水样不应少于 5L;用于测定水泥凝结时间和胶砂强度的水样不应少于 3L。
5.1.2采集水样的容器应无污染;容器应用待采集水样冲洗三次再灌装,并应密封待用。
5.1.3地表水宜在水域中心部位、距水面 lOOmm以下采集,并应记载季节、气候、雨量
和周边环境的情况。
5.1.4地下水应在放水冲洗管道后接取,或直接用容器采集;不得将地下水积存于地表后
再从中采集。
5.1.5再生水应在取水管道终端接取。
5.1.6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应沉淀后,在池中距水面 lOOmm以下采集。
5.2检验期限和频率
5.2.1水样检验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质全部项目检验宜在取样后 7d内完成;
2放射性检验、水泥凝结时间检验和水泥胶砂强度成型宜在取样后 lOd内完成。
5.2.2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的放射性应在使用前检验;当有可靠资料证明无放射性污
染时,可不检验。
5.2.3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和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在使用期
间,检验频率宜符合下列要求:
1地表水每 6个月检验一次;
2地下水每年检验一次;
3再生水每 3个月检验一次;在质量稳定一年后,可每 6个月检验一次;
4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每 3个月检验一次;在质量稳定一年后,可一年检验一次;
5当发现水受到污染和对混凝土性能有影响时,应立即检验。
6 结果评定
6.0.1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要求的饮用水,可不经检验作
为混凝土用水。
6.0.2符合本标准 3.1节要求的水,可作为混凝土用水;符合本标准 3.2节要求的水,可
作为混凝土养护用水。
6.0.3当水泥凝结时间和水泥胶砂强度的检验不满足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复检一次。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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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63-2006混凝土用水标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