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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的存废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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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的存废思考论文浅析死刑的存与废 何为死刑,对死刑的概念,不同的流派对其有不同的定义。主流观点是:“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它是国家在刑法中所规定的基于犯罪而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惩罚手段,又称极刑。死刑的存在历史悠久,追本溯源,它起源于原始社会后期。一直以来,死刑作为刑罚不可缺少的一种,其从未受到任何的质疑,直到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出版>一书。他在书中首次对死刑的存在的依据和合法性提出了质疑,由此引发了一场不分国界的,旷日持久的死刑存废之争。本文将从死刑制度的国内外现状、...

我国死刑的存废思考论文
浅析死刑的存与废 何为死刑,对死刑的概念,不同的流派对其有不同的定义。主流观点是:“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它是国家在刑法中所规定的基于犯罪而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惩罚手段,又称极刑。死刑的存在历史悠久,追本溯源,它起源于原始社会后期。一直以来,死刑作为刑罚不可缺少的一种,其从未受到任何的质疑,直到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出版<<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他在书中首次对死刑的存在的依据和合法性提出了质疑,由此引发了一场不分国界的,旷日持久的死刑存废之争。本文将从死刑制度的国内外现状、死刑存废观点及理论依据和我国的国情现状来探讨我国死刑的何去何从。是存在,还是废弃。 1 死刑的国内外现状 1.1 死刑的国外现状 死刑作为一种最古老、最严厉的刑罚,其从有之以来一直未受质疑。直到18世纪贝卡利亚提出废止死刑,人们才对死刑存在的合法性与其依据提出怀疑。19世纪至20世纪初,已有瑞士、巴西、乌拉圭、挪威等十几个国家废除了死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有许多国家死刑开始趋缓,在法律上宣布废除死刑。到目前为止,全球大概有130多个国家废除了死刑。这些国家可分为3类:第一类,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即通过宪法或法律宣告废除死刑,或者在所有刑法规范中没有规定死刑的国家,如葡萄牙、法国、瑞士等;第二类,部分废除死刑的国家,即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某些犯罪仍保留死刑;第三类,事实上废除死刑,即在法律上规定有死刑,但在过去十年内或更长的时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甚至没有判处死刑的国家。而国际废除死刑的趋势仍在加强 2007年12月18日联合国大会在187个国家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投票表决中,以104国支持暂缓死刑、54国反对、29国弃权通过了全球暂缓死刑议案。该议案要求各国尊重国际对死刑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并暂缓死刑。显然,以“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为理论而主张废除死刑已成为当今国际刑罚改革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 1.2 死刑的国内现状 我国是目前为止存在死刑的国家之一,也是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总体说来,我国的死刑制度属于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但由于我国物质条件还比较落后,且人口基数大,每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数量仍相对较大。自1979年新中国刑法颁布以来,几十年来死刑罪名也一直在减少,1997年的《刑法》保留71个,到2011年为止存在68个。但《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在内的13个死刑罪名,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死刑罪名将减至55个。它们分布于除渎职罪外的九章,其中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约占死刑罪名的12.7%、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约占死刑罪名的22.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个,约占死刑罪名的12.7%、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约占死刑罪名的9%、侵犯财产罪1个,约占死刑罪名的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个,约占死刑罪名的9%、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约占死刑罪名的4%、军人违反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罪12个,约占死刑罪名的25.5%。这是我国刑法改革路程上的一大进步。此举为我国以后逐渐废除死刑做了准备,也为我国与世界的废除死刑的国际潮流系上了纽带。 2死刑的存废观点及理论依据 2.1 死刑的废除论 此观点的多是由18世纪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废除死刑论的演变而来。如著名的英国伦理学家边沁。边沁在其著作中以功利主义的刑罚理论为标准,提出死刑因为以人的生命为代价且其效果也只起到惩罚无教育与预防的作用,进而主张废除死刑而以终生监禁取而代之。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多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支持。首先,他们认为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其存在并不具有有效的威慑力,作为剥夺人生命权、自由权的惩罚手段,并不能更彻底的起到刑法的惩戒、教育、预防的功能。而同样能起到剥夺人自由权的终生监禁却可以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起到创造更多劳动资源。再者,他们认为死刑之所以存在是源于人们的报应观念,复仇心理,而报应观念是源于远古的非文明时代,理应摒弃。最后,他们认为死刑作为剥夺人生命权的一种刑罚,其残酷无人道精神且具有不可逆转性。人面对死亡都会本能的产生一种强烈的恐惧感且无能为力的心理,而死刑在剥夺他人生命权的同时也剥夺了其他的权利,如财产权,政治权利等等,因此它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不仅 如此死刑不可逆转,一旦被执行死刑,那么即使后来被证明是冤假错案,也不可能恢复执行前得状态。我国的主张废除死刑的积极倡导者邱兴隆教授认为生命权是人类的首要权利,因此作为不可逆转的剥夺人生命权的死刑,应该废除。 2.2 死刑的保留论 在贝卡利亚的死刑废除论问世之后,在得到大量的拥护者的同时,也招致许多反对的声音。德国古典哲学巨匠康德是贝卡利亚早期反对者中态度最坚决、论据最充分的一位。康德从报应主义出发,明确提出死刑是社会实现“如果你杀了人,你就杀了你自己”的报复权利的必要手段,并且他还对立足于社会契约论国家死刑的否定予以反驳,提出了奠基于报复法则之上的死刑保留论。康德之后,也不乏力主保留死刑的死刑保留论者。他们从报应论、功利论以及犯罪学等多个角度论证了保留死刑的必要性,形成了与死刑废除论者争锋相对的死刑保留论体系。此主张者多从一下几个方面予以支持:首先,他们认为死刑具有剥夺犯罪人再犯罪能力的彻底性,而这是其他刑罚方法所无法比拟的。且因其具有彻底性,其所起到的威慑作用也是其他刑罚方法不具有的。不少保留论者认为,人对刑罚的畏惧程度是与刑罚的严厉程度成正比的,刑罚越严厉,其给人造成的畏惧感便越强烈,而最严厉的刑罚非死刑莫属。再者。保留死刑论的人认为死刑是实现对杀人者报复的必要手段。“杀人偿命”是人本能的报复欲望,集中体现了人最原始的公正观念,而一旦死刑不复存在,对杀人者便失去了相应有力的报复手段,源自人本能的正当的报复欲望便无法满足。而且,在杀人的情况下,只有将杀人者处死,才可以通过同样是无价之宝的杀人者的生命与被杀者的生命的对等性来体现刑与罚的等价性,这样才可以实现刑罚的公正性。最后,他们认为死刑之利大于错杀与滥用等之弊。死刑保留论者认为,刑罚的本质是公正,而刑罚公正的基本要求是:尽可能地惩罚罪恶,即使最终只有一部分受到了惩罚;尽可能地不伤害无辜,即使最终并非所有无辜者均不受伤害。因此,死刑因挽救的生命多于错杀的生命因而是正当的。且死刑的不可逆转性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法等一系列的程序法加以保障。 2.3 死刑的限制论 这是一种折衷的观点,也是我国刑法学界现在的通说观点。死刑限制论者认为,根据我国已经签署并准备加入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要求,死刑不仅从保障人权还是从顺应国际潮流的趋势都应当废除。然而废除死刑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我国的孙长永教授也不主张现阶段我国废除死刑,他主张从立法与司法的程序上来保障死刑的适用,从而在过渡到废除死刑。受我国具体国情、文化传统、民意、司法状况和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制约,现阶段我国还不具备彻底废除死刑的条件。对此,针对其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实践上存在的一些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限制死刑的数量到废除部分死刑,调整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以及完善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等来限制死刑的适用,同时积极创造各方面条件,逐步适应国际在此问题上的发展趋势,最终废除死刑。 3 我国死刑的存废探析 3.1 我国死刑应保留 其实不论是死刑废除论还是死刑保留论,其根本出发点都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和保障人权,实现社会的稳定。然而如何的实现这一目标,各国又会因为自身的国情、文化、经济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纵观世界各国存废死刑的国家不难看出,经济发达的国家更多的废除了死刑,而相对发展中国家和落后的国家则更多的保留了死刑。死刑的“存”与“废”它既是一个关于刑罚改革的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涉及经济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的社会问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现阶段我国不能废除死刑制度。正如我国学者瞿同祖说的:“法律是社会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而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也认为:“在一个国家死刑是否废除的议论,绝对不能脱离该国国情,特别不能脱离该国的严重犯罪的发案率和国民对于死刑的感情和观念。换句话说,我国现阶段继续保留死刑制度有其必要性: 3.1.1 保留死刑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领土完整和公共社会秩序稳定。新中国虽然建国60年来,但台独势力、邪教组织、恐怖主义以及与邻国的疆界纠纷等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国防利益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影响公共社会秩序稳定。死刑的存在更能将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犯罪分子的犯罪能力彻底的降低,从而起到更彻底的、更大的威慑力。 3.1.2 保留死刑有利于保持我国经济继续稳健快速发展。虽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但我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较发达国家相对落后,现阶段我国正处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经济秩序比较复杂,各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屡屡发生,保留死刑能有效惩治这些犯罪,有利于维护国家的重大利益和保障我国经济继续稳健快速发展。   3.1.3 保留死刑有利于保证我国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一些严重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来说除了死刑外一般的刑罚是难以起作用的,如果没有死刑的威慑和惩罚作用就难于使其有所畏惧和不敢重蹈覆辙,从而无法实现刑罚的目的和保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3.1.4 保留死刑符合民意。无论是死刑,还是任何一种刑罚制度,都不能脱离它的社会基础,其中很重要的一点便是国民的法律信仰或者说是国民的法律感情。虽然有些不当,但这一点不论是死刑保留论者还是死刑存置论者来说应该都是承认的。因为若全然不顾之,刑罚即便存在,其施行也不会有好的效果我国自古便有 “杀人者死”、“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死有余辜”的传统观念和价值理念。据1995年的一份中国抽样调查报告显示,赞成废除死刑者仅0.78%,就是说99%以上的人主张保留死刑;另据2002年的一份抽样调查显示,88%以上被调查者反对废除死刑。 现阶段保留死刑具有满足大众渴求安全的心理需要,符合我国的民意,受到了大众的普遍支持。 3.1.5 保留死刑更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不仅是要缩短贫富差距,更重要的是使平衡人们的公平正义的心理。对于现在我国出现的一系列贪污、飙车致人死亡、食品存在严重质量监督、花钱买刑等问题,死刑的存在无疑因其的彻底剥夺性,最严厉的惩罚性给予这些犯罪分子更好的惩罚,也给予其他的人更好的教育作用,预防作用。 3.2 我国死刑的适用应限制 我国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尚不具备,而运用死刑惩罚极少数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则是切实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从防止错杀、尊重人的生命权利、推进刑罚的文明与进步以及建设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等诸方面看,尽量减少死刑,应当成为我国现行刑法完善死刑制度的一个主导动向。我认为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几点: 3.2.1 减少死刑的适用罪名。限制和削减死刑,最后逐步废除死刑,这是国际潮流,也是《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死刑问题的基本立场。为适应国际潮流我们应当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而且有的犯罪,并非仅仅是死刑制度可以遏制的。例如经济犯罪,从其社会成因上看,经济犯罪的多发,根源于经济管理上的混乱,政策上的漏洞以及经济管理法规的不健全,而非由于不适用死刑而导致。因此,我们应强化管理,堵塞漏洞和完善法制,从源头上予以解决,而不必适用死刑;同时,从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考虑,对经济犯罪分子私处长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至少可以通过强制犯罪以无偿劳动来尽可能地弥补因其犯罪给国家、社会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 3.2.2 严格死刑适用标准。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犯罪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同时实践中,对于没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便视为严惩,对于这一点应值得推敲,如果仅仅从有无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来理解犯罪是否极其严重,那显然是对死刑适用案件的过于宽泛的理解,我认为对于一些犯罪尽管没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但并不属于极其严重,毕竟死刑关系到一个人的生命权,我们适用时必须慎重。 3.2.3 完善死刑的复核程序。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199条也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第20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部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了与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相一致,充分实现对罪犯的人权保障,并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是中国的死刑制度在程序方面与国际人权法接轨的必然要求。 3.2.4 完善死刑的减刑制度。我国现行的死刑减刑制度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二是对于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的减刑。为了与死刑适用的国际标准接轨,我国刑法应当完善死刑的减刑制度,即除了规定前述内容外,还应当扩大对死刑减刑的范围,规定对死刑可直接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以充分体现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法制是保证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石,刑罚更是惩戒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有力保障。法律具有刚性的本质,但其又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地趋时更新。当今,废除死刑制度已成为国际刑罚改革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现阶段我国正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虽然受我国具体国情、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制约而不能彻底废除死刑,但针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应该对其逐步加以完善,并不断积极主动的创造条件,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最终实现完全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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