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丧葬观念习俗与礼仪制度
齐 东 方
北京大学 中国考古学研究中心 , 北京
目 次
等级制度与法律条文
对丧葬活动的渗透
丧葬反映的政治之争
丧葬制度的运作
对墓葬演变解释的误 区
丧葬活动重点的转移
唐后期墓葬中的新因素
结语
四五六七
目前唐墓已发现几千座 , 研究的主要成果是分区
、
分期
、
分类型 , 结果显示 , 以 八世纪 中期
为界 , 唐前期的墓葬规模宏大 , 出土文物丰富 唐后期的墓葬缩小 , 随葬品简陋 。 这一直观的现
象通常被解释为中晚唐政局动荡
、 皇权不稳
、
经济衰落 、 丧葬制度遭到破坏等原因
。
然而这一长
期影响着人们对唐墓的认识不仅不能令人满意 , 还与文献记载发生 了重大矛盾 , 使研究陷人尴
尬的境地
。 对墓葬的分区
、
分期 、分类型的研究
, 采用考古学方法进行技术性整理的成分较多 ,
而对探讨社会生活 , 特别是其中丧葬习俗和礼仪葬制度的研究 , 能够断言的结论并不多
。
政治体制中人的职务品位在死后的墓葬中表现 出等级 的差异 , 提供 了一 种多方位研究墓
葬的条件 , 甚至直接联系到权力关系在丧葬活动中所起的作用 。 然而必须清楚的是 , 考 占发现
的墓葬是孤立的遗迹 , 仅传达 了丧葬活动中有限的内容 , 而且是被过滤后的结果
, 全套丧葬仪
式包含了很多部分 , 在死亡与下葬间还有很多重要的程序
。
考古发现的只是全部丧葬活动系统
的一个片断
。 因此 , 对墓葬的研究应该对资料的局限性有足够的估计
。 如果仅仅据墓葬本身来
分析社会的变化 , 必然得出一些似是而非的看法 , 结合墓葬建造的丧葬观念与制度进行探索 ,
才能接近历史的本来面 目
。
一 等级制度与法律条文对丧葬活动的渗透
制度本身属于政治范畴 , 无论是遵守
、偕越或是特例 , 都表明了它的作用 , 也是社会生活的
写照 店初葬太上皇李渊时 , 太宗下诏“ 山陵依汉长陵故事 , 务存隆厚 ”
。
虞世南上书表示担心 ,
苏
考古学报 年第 期
他说 “ 汉 天子即位即营山陵 , 远者五 十余年 , 今以数月之间为数十年之功 , 恐于 人力所不 一
逮 。 ”川他举出的汉天子营山陵事 , 晋代索琳也有说法 “ 汉天子即位一年而为陵 , 天下供赋三分
之 一供宗庙
, 一供宾客 , 一充山陵
。 ’
,
〕建造一座皇陵 , 竟如此耗费 , 皇帝开端 , 贵族
、
官吏乃至平
民效法 , 或导致国库空虚 , 或令人倾家荡产 。
古代丧葬活动远非今 日可比 , 甚至可以说是人们 日常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 以守丧制度
为例 , 儒家文献有系统的说法 , 如守丧期间要垂涕痛哭
、
穿粗衣 、 不饮酒食肉 、 不同房
、
住草庐等
等
。 这些主张当时曾遭到墨家的极力反对 , 《墨子
· 节葬下 》说
君死丧之三年 , 父母死丧之三年 , 妻与后子死者 , 五皆丧之三年
。 然后伯父叔父兄弟孽
子其 , 戚族人五月 。 姑姊甥舅皆有月数 。 ⋯ ⋯若法若言 , 行若道 , 苟其饥约又若此矣 , 是故
百姓冬不初寒 , 夏不初暑 , 作疾病死者 , 不可胜计也 。
这是对不可能完全实施的礼仪规定的挖苦嘲笑
。 反对声中却道出一个事实 , 即如果按儒家规定 一
的苛刻约束 , 人的体力很难应付
。 《魏书
· 辛绍先传 》载 辛绍先为父守丧时“ 三年口 不甘味 , 头
不栉沐 , 发遂落尽 , 故常著垂裙皂帽 ” 。 唐初的梁文贞在父母死后 , “ 泣血庐墓三十余年 ”
。
唐淮
安王神通 死 , 其 子道 彦“ 丁 父忧 , 庐于墓侧 , 负 土成坟 , 躬植松柏 , 容貌哀毁 , 亲友 皆不 复识
之 ” ‘口
。
为一个人的守丧尚且如此 , 如果人们三番五次地按规定为亲属守丧 , 即便饱经折磨而不
死 , 一生大部分时间会在守丧中度过 , 社会经济也将受到严重破坏
。
儒家的守丧规定是否能彻底推行或实际操作时有多少差距暂且不论 , 但以礼教为核心的
文化内涵和生活方式 , 通过 自幼耳濡 目染的教育功能与人们形成了紧密关系 , 潜移默化地深深
扎根于人们的思想中 , 左右着人们的行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
丧葬礼仪中的等级规定是核心 。 唐代“ 凡丧 , 三品以上称亮 , 五品以上称卒 , 自六品达于庶
人称死 ”囚 。 西安地区发掘了大量唐墓 , 形制可归纳为双室砖墓
、
双室土洞墓
、
单室方形砖墓
、
单
室方形土洞墓 、 单室长方形土洞墓
、 “ 刀形 ”土洞墓 。 每个类型的墓葬都有许多墓例 , 显然是遵守
共同的
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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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埋葬的 , 支配这些行为实施的依据便是墓主人的地位 。 双室砖墓的墓主有太子
、
公主 、 特殊的功勋或势力的高官 单室砖墓的墓主人都是 一
、
二
、
三品官 单室方形土洞墓的墓
主人主要为四
、 五品官 单室方形或长方形土洞墓的墓 主人为六至九品官 单室长方形土洞墓
的墓主人是无品官但有地位的庶人 “ 刀形 ”土洞墓的墓主人是普通人
。 这种现象在唐代前期即
八世纪中叶以前尤为清楚 , 与文献记载的三品以上
、
五品以上
、
九品以上
、
庶人的埋葬等级相吻
合
。 严格填密的等级制度 , 营造了井然有序
、
亲族和睦的社会氛围
。
事实上考古发现的墓葬等
级区别比文献的记述还要严格 , 西安地区高宗至玄宗时期同样是三品以上等级的墓葬 , 依官品
的细微差别 墓葬在形制
、
随葬品上都有体现工
。
已发掘的唐金乡县主与其丈夫于隐的合葬墓是一个有趣的实例 」, 即墓葬形制和随葬品 一
之间出现 了矛盾
。 这座墓由墓道
、
个过洞
、 个天井 、 个小完
、 雨道及单室方形土洞墓室组合
而成
。 《旧唐书 · 职官志 》载 “ 王之女 , 封县主 , 视正二品 ” 。 依金 乡县主的地位 墓葬采用单室
一 土洞墓不仅简陋寒酸
, 也不符合当时的礼仪制度 。 县主在唐代丧葬制度中应使用砖室墓 , 有许
多可 比较的实例 , 如定襄县主与阿史那忠墓 、 万泉县主薛氏墓 、 清源县主李氏墓都是如此〔 」。 如
果从其丈夫于隐的身份来看 , 墓葬形制理所当然
。 于隐的散官官衔是“ 朝散大夫 ”
,
官品为从五
品下 , 职事官是“ 蜀州司法参军 ” , 蜀州为上州 , 官品为从七品下 , 单室土洞墓完全符合于隐的地
位 , 身份相似的独孤思贞 、 独孤思敬 、柳凯
、
宋思真 、 李景由墓可为旁证〔’〕
。 究其原因是两人人葬
的时间相差达 年 , 于隐先在天授元年 公元 年 死亡时按 自己的身份建造了墓葬 。 金乡
县主开元十二年 公元 年 死亡合葬 , 置人葬具石撑并更换了绝大部分随葬品 , 因此出现 了
同一墓葬中不可移动的遗迹和可移动的遗物分属不同时期 , 也分属不同的等级
。
在男尊女卑的
社会 , 夫妇合葬以男子为主 。 金乡县主
‘
墓志中说“ 尊乎古礼 ” 、 “ 同穴枚归 ” , 墓志首
题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也明确表示
了她是 以于隐夫人的身份埋葬 。 唐代的丧葬制度中“ 上可以兼下 ” , 金乡县主随从其丈夫于隐的
一 埋葬方式与礼相符
。
随葬品还具有炫耀财富和象征死后生活的意义 , 其内容和数量与家人的经济实力有关 , 但
等级制度不可逾越 。 唐高宗诏雍州长史李义玄日 “ 商贾富人 , 厚葬越礼
。 卿可严加捉溺 , 勿使
更然 ”〔’。」。 可见墓葬规格大小
、 随葬品多少不仅是个人贫富的问题 , 以身份地位而定的制度是
关键
。
封建礼仪中“ 孝 ”至关重要 , “ 丧祭之礼立 , 则孝慈著 ”〔” 」。 丧葬活动通过仪式的象征和暗
示 , 启迪一种伦理规范和道德准则 , 虽然具有一定的强制作用 , 毕竟不是法律 。 如果将丧葬制度
中的一些内容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 则是从理性上找到了办法 , 这正是唐代丧葬制度的重要
特点 。 唐代认为对政体统治威胁最大的有“ 十恶 ” , 定罪最重〔’ 」
。 “ 十恶 ”中有“ 不孝 ”和‘
·
不义 ”两
条 , 都和丧葬有关
。 “ 不孝 ”是指“ 居父母丧 , 身 自嫁娶 , 若作乐 、 释服从吉 , 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
举哀 ” 。 “ 不义 ”是指“ 闻大丧匿不举哀 , 若作乐
、释服从吉及改嫁 ”
。 违犯者将受到法律最严厉的
制裁 , 凡犯有这类罪行 , 即使遇到大赦时也不得免于处罚 。 此外 , 若有人为逃避某种现实 , 亲属
未死而诈称 , 父母丧匿不举哀也要判罪 〕。 许多丧葬内容都与法律联系在一起 , 使丧葬制度由
礼仪层面深人到法制领域
。
通过意识形态确定的礼仪 , 在转化为法律条文时更能得到实际收效 , 这一转变十分困难
。
唐代鉴于礼仪只能使人 自省修身 , 无法准确衡量 , 更难以实际操作的现实 , 努力从法律上制定
出有据可查
、 可以实施监督的条文
。
如同现代著名的法律格言 “ 正义不仅要实现
, 而且要以看
得见的方式实现 ”一样 , 唐代丧葬礼仪中举哀要哭 、 不许饮酒食肉 、 不能同房等模糊不清
、
无法
监督的规定 , 被转化成法律时 , 明确为丧葬期间不许参加吉宴 , 不许嫁娶 、 不许居 丧生子等法律
条文〔’‘〕。 这些外在行为可以作出准确判断并实施监督 , 使礼仪形态内封建统治的理想性 变成
尸 了法制形态下的实用性
, 从而把丧葬制度从礼仪移向法制 。 有关执行情况在文献中有记载 , 滕
王李元耍“ 在太宗丧 , 集官属燕饮歌舞 , 押昵厮养 ”
。
李元婴是开国皇帝高祖李渊最小的儿子 , 是
店高宗的长辈 , 高宗只能以书切责日 “ 联以王至亲 , 不忍致于法 , 今署下上考 , 冀愧王心 ” 「, 〕
。
考古学报 年第 期
但是 , 唐宪宗对 自己的下一辈就毫不客气
。 《旧唐书 · 宪宗本纪 》载 “ 附马都尉于季友居嫡母 一
丧 , 与进士刘师服欢宴夜饮 。 季友削官爵 , 答四十 , 忠州安置
。
师服答四十 , 配流连州
。 于颇不
能训子 , 削阶 。 ”不光皇帝的乘龙快婿受罚 , 连父辈也受到牵连
。
当丧葬具备 了礼仪和法制的双重形态后 , 便由道德层面的提倡发展到法律层面的限制
。
在
礼
、 法双重制约下有条不紊地生活是历代统治者的理念 , 丧葬成了支撑现实社会秩序 , 维护国
家政权的重要制度
。
由于死者在生人的情感世界和现实利益中有很大的影响力 , 后人常常要借助死者的丧葬
活动表达 自己的愿望和 目的
。 人们相信
, 丧葬活动会影响后人
。
宰相张说曾说过“ 大理卿徐有
功 , 持法不滥 , 人用赖焉 。 及其葬也 , 俭不逾制
。 ⋯ ⋯后优诏褒赠 , 宠及其子
。 开府王仁皎以外
戚之贵 , 坟墓瑜制 , 链服明器 , 罗列千里 。 坟土未干 , 家毁子死 ” 〕
。
贵族官僚为确保家族地位 , 也特别重视皇帝和朝廷给予死者的荣誉
。 山西万荣薛做墓透露 一
了这 一 事实
。 薛做墓 由墓道
、 天井
、
过洞
、
小完
、 雨道
、
墓室组成 全长 米 , 墓内放置 了雕刻
华丽的庞殿顶石撑
。
唐代有“ 诸葬不得以石 为棺撑及石室 ”规定 ‘ 口 , 凡出现石撑的墓多与“ 别救
葬者 ”的特礼埋葬有关 ’
一 。
然而从薛做的生平看不出这种理由 。 薛做最初通过科举入仕 , “ 补安
国典签 转法曹 ” , 不过是从七品下的小官 。 尚唐睿宗之女荆山县主后 , 为朝散大夫
、 秘书郎
、
太
常承 , 其时睿宗不在皇位
。
睿宗登基 , 荆山县主封为“ 郭国公主 ” , 薛做升为殿中少监
、
太仆少卿 ,
为四品官 。 后来薛做又做过岐州等州刺史 , 死前是绛州
、
汾州别驾 , 为从四品下
。
薛傲惟一高贵
的是身为皇婿 , 但升迁变故的最后官职是在下降 , 为什么使用 了在丧葬礼仪中极为特殊的石撑
呢 考古发掘和出土遗物有两个重要现象
, 一 是石墓表
、
武士出土在天井底部 , 墓道填土中有壁
画残块 , 这两处恰恰是未经后代盗扰过的地方 , 即石墓表
、
武士
、
壁画是下葬当时已经被打碎放
人墓内
。 一二是墓志文中有“ 溢 日口口口 ” , 即溢号空出
。
唐代高官死后 , 要等待朝廷颁布溢号
。
唐
代只有职事官三品以上
、
散官二品以上才有请溢的特权 , 薛傲死前是绛州
、
汾州别驾
, 不过是州
刺史的僚属 , 地位是从四品下 , 根本不够资格
。
也许是薛做家族想利用薛做之死以获得荣誉 , 私
下撰好墓志 , 等待溢号颁下 , 没想到请溢等要求未得其果 , 为了避免违礼潜越的罪名 , 只好毁坏
已经绘制完毕的越制壁画 , 打碎石墓表
、
武 十
, 最后只剩下盛放尸体的石撑 , 草草收场埋葬
。
二 丧葬反映的政治之争
死亡在人类社会可能会释放生者最强烈的感情 , 死者对生人乃至对社会还将发生着重要
的影响
, 又寸死者的评判会招致各方的赞赏和批评
, 如有不适 , 会引发出激烈的争论 甚者转化为
残酷的政治争斗
。 围绕着丧葬制度的建立
、
遵守
、
利用与破坏 , 唐代曾发生多起重大事件
,
考古 一
发现的墓葬直接反映了
一
些轰轰烈烈的权 力之争
。
唐代丧葬制度规定的等级 中 , 一至三品官为最高的级别 通常用单室砖墓 但是 一 至三品
齐东方 唐代的丧葬观念习俗与礼仪制度
一 官的情况不同
, 有人事绩平平 , 有人德高望重 。 如何在同一丧葬级别中加以区别 只有采用一
些违反常规的做法 , 才能表达皇帝和朝廷对特殊人物的评定 。 唐初的尉迟敬德
、
郑仁泰墓都是
双室砖墓仁, 〕。 墓葬全长 一 米 , 主墓室边长 米左右 , 天井 个以上 , 小完 一 个 , 设石墓
「。 单室与双室是否与身份有关 , 文献中没有明文规定 , 但在考古发现中这两座墓明显超越 了
普通一至三 品官的常例 , 甚 至超过 了同时期宗室歌王李凤
、 临川郡长公主李孟姜的墓葬规
模卿 」
。
郑仁泰墓还有由 块青
、
白石组成的满刻线雕图案的石撑 , 显然不符合通常的礼制规
定 , 这种做法必有原因 。
尉迟敬德是唐朝开国功臣 , 三次阵前救李世民性命 , 死后为司徒
、
并州都督 、 上柱国
、
鄂国
忠武公
。 由于“ 勋庸茂著 ”
、 “ 特效殊绩 ” , 给予加赠
。
郑仁泰十七岁参加太原起兵 , 效力于秦王府 ,
一直追随李世 民 , 作为守卫
、
陪从引为“ 心腹左右 ”
。
高宗时人朝掌宫禁宿卫
,
身兼右武卫
、
右卫
、
右领军卫三大将军 , 又加上柱国
、
同安郡开国公 , 列人 “ 太原元从
、
西府 旧 臣 ”的第一等功 臣之
中 。 可见两人得以厚礼埋葬 , 应该是凭借卓越的功勋而获得的殊荣
。
同许多改朝换代的王朝一样 , 初期往往存在着新兴的军功受益集团 , 唐初这些 以武功获得
崇高地位的人死后 , 欲予特别的表彰 , 必然要通过非常的手段突破丧葬制度 中 一 般性的规定 ,
尉迟敬德 、 郑仁泰墓葬形制中的双室
、 石撑葬具大概就是具体体现 。 事实上唐代制度也表现出
一 定 的柔韧性 , 《大唐六 典
·
将作监 》载 “ 凡 丧葬
, 则供其明器之 属 , 别救葬 者
,
供余并私
备 ”〔‘〕。 所谓‘·别救葬者 ”就是不按一般规定行事的特殊埋葬 。 《唐会要 · 葬 》在谈到随葬品时说
得更明确 “ 其别救优厚官供者 , 准本品数十分加三等 。 ”对功高勋殊的人一生最后的品评 往往
由皇帝亲 自下诏 , 举行隆重的葬礼 , 出现这种特权的背景 , 在唐初是要打破原来的世族体系 以
注重功绩提高本朝官爵地位的政治措施
。
比尉迟敬德
、
郑仁泰时代稍晚的李贤
、
李重润
、
李仙蕙墓山 」, 墓葬的总长在 。米以 上 , 长斜
坡墓道 , 有六七个天井 、 一 个小完 , 不仅都是双室砖墓 , 葬具还都用石撑 。 表面上看 , 这些墓葬
一 规模宏大应归结为墓主人生前分别为太子和公主的显赫身份 , 其实并非仅仅如此
。 因为在崇重功
绩的唐代前期 , 军功大臣埋葬规格会超过宗室人物 , 尉迟敬德 、 郑仁泰墓超过李唐宗室墓便是证
明 。 李重润 、 李仙蕙死亡时分别为
、
岁 , 无功绩而言 。 李贤虽一度以太子身份监国
, 也未在唐
代政治中起过重大作用 。 三座墓为什么规格如此之高呢 必须注意的是他们早在武则天执政时已
经死亡 , 是在武则天死后的改葬墓
。
死亡时间和埋葬时间的错位 , 带有浓厚政治背景 。
武则天掌政时 , “ 皇室诸王有德望者 , 必见诛戮 ”
。
李贤
、
李重润
、
李仙蕙就是被杀的宗室成
员 。 中宗李显取代武则天当上皇帝后开始的李唐复辟是以为反武而死的人恢复名誉
, 厚礼改葬
拉开的序幕 。 公元 年 月 日武则天死 , 武氏集团的势力并未立即衰落
,
刚刚登基的中
一 宗皇帝不能露骨表示对武则天的背叛
。 因此 , 首先在公元 年 月 日改葬彭德太 子 又在
同年 月 日改葬永泰公主 , 给以“ 号墓为陵 ”的特制 。 彭德太子 、 永泰公主在众多被杀的李唐
宗室中并不突出 , 遇害原因是“ 窃议张易之兄弟何得悠人宫中 , 则天令杖杀 ” 川
。 私下议论武则
考古学报 年第 期
天的私生活被杀 , 不涉及其他问题 , 两人没有德望更有利用价值 , 因为改葬这两人不致引起政 一
治争端
。 此外他们是中宗的亲生子女 , 死时都不到 岁 这充满亲情的举动 , 容易得到皇室家
族和当朝大臣的同情与支持 。 然而改葬太子
、
公主是国家大事 , 大张旗鼓的送葬无疑会唤起人
们对两人死因的回忆 , 武氏集团却无法对天理可容又合乎礼法的事件进行阻止 。
一个多月后的 月 日改葬李贤更富戏剧性 , 无疑是向武氏集团发起摊牌进攻的信号
。
李贤是敏感人物 , 当初在监国太子的高位上被武则天罗织的罪名废为庶人 , 流放四川巴州后又
逼令 自杀
。
因此在改葬李贤时显得比较谨慎 , 不光在时间上安排在鳃德太子 、 永泰公主之后 , 而
且是以雍王的身份改葬
。 墓志中出现的一个罕见的“ 失误 ” , 透露了当时人们存在着疑虑
。
墓志
首题含糊地称作“ 故雍王墓志 ” , 不提朝代直书死者身份的墓志本已少见 , 更奇怪的是还有清晰
的改刻痕迹 , 即在已经刻完的“ 故雍王墓志 ”的“ 故 ”字上硬是重叠补刻了“ 大唐 ”二字
。
李求是曾
撰文推测 , 因为当时大周的概念并未消失 , 经过一番斗争才加刻“ 大唐 ”二字 〕
。
李贤的葬事应 一
该十分庄重严肃 , 不可能在墓志刻好后才发现连朝代都未写的荒唐之举
。
墓志的制作程序是在
打磨光滑的志面上墨书事先撰好的志文 , 然后 由石匠凿刻 , 如果书写时有笔误之类 , 完全可以
擦掉重写 , 所以墓志文很少存在书写错误的现象 , 特别是首题早有定式 , 更不会有误差 。 可以解
释的理由是当时该刻“ 大周 ”还是“ 大唐 ”犹豫不决 , 索性以“ 故雍王 ”来含糊其辞
,
直到下葬前才
决定要 以“ 大唐 ”为号
。
然而 , 志文在坚硬的石头上一经刻好是无法改变的 , 只好在已经刻完的
“ 故 ”字上重叠刻上“ 大唐 ”两字
。 “ 故雍王墓志 ”的改刻 , 完全是政治因素导致 , 新出现的“ 大唐 ”
两字 , 像是李唐复辟的正式宣言
。
李贤墓的奇特不止于此 , 墓中还有另一方墓志 , 是改葬完毕五年后又追赠太子的“ 章怀太
子 ”墓志 。 一个人有两方墓志十分罕见 , 而既然追赠为太子 , 按制度本应采用玉册 , “ 太子墓志 ”
也成了特例
。
饶有趣味的是这两个相隔五年多的墓志文内容不同 , “ 雍王墓志 ”是官样文章 , 对
李贤遭贬巴州和死因极力掩饰不说 , 墓志的撰文
、
书写者也没署名 。 第二方墓志堂堂正正地刻
上 了“ 大唐故雍王赠章怀太子 ”的字样
。 志文在称谓 、 语气上也有了很大区别
, 内容更是奇怪和 一
矛盾
。
先前的“ 雍王墓志 ”说李贤是“ 恩制追封雍王 ” , “ 太子墓志 ”却说是 “ 皇太后使司善卿李知
十持节册命
, 追封为雍王 ” , 一个“ 恩制 ” , 一个“ 皇太后 ”措辞的微妙 , 却把武则天 由“ 皇帝 ”变成
了“ 李家夫人 ”
。
公元 年改葬的鼓德太子 、 永泰公主
、
章怀太子是唐中宗的亲生子女和哥哥 , 隆重改葬
他们能达到树立皇帝威望
、
笼络群臣的 目的
。
可在当时的形势下 , 武氏集团仍很强大 , 对真正以
刀兵反武而死的人并不能平反
。
李唐复辟的成功过程中 , 改葬被武则天残害的宗室成员是一个
重要步骤 , 当剪灭武氏势力后 , 再以改葬作为李唐复辟的行动已失去现实意义 , 因此真正有“ 匡
扶之志 ”
、 以刀 兵反武被杀的宗室李贞推迟了近三十年才予以昭雪
一 。
一
中宗朝的改葬是矫情饰伪
, 目的在于消除武后影响 , 复辟李唐天下 , 在权利冲突中把握未
来 。 在改葬谁
、 改葬先后的问题上都有精心的安排 , 可见丧葬直接被利用为政治斗争的工具
。 用
齐东方 唐代的丧葬观念习俗与礼仪制度
一 改葬实现政治 目的的做法却使特礼埋葬泛滥
, 像是一股难以抗拒的潮流持续了很久
。
伴随着中
宗复位 , 韦后的权势 日益膨胀 , “ 后方优宠亲属 , 内外封拜 , 遍列清要 ” 。 武则天为太后时 , 剥夺了
中宗皇帝的位置 , 并在公元 年将其流放 , 韦后陪同中宗遭贬 , 韦后的父亲韦玄贞也遭流放
并任命为钦州的地方官 , 韦后的很多家人死在地方酋长手里
。 韦氏在重登皇后宝座后 , 在公元
年 , 利用丧葬活动发泄对当年被贬遭遇的不满
。
在长安改葬其父母称“ 荣先陵 ” , 又将年龄
均在十几岁 , 死去已经 年的弟弟韦洞 、 韦询 、 韦浩 、 韦砒运 回陪葬 , 墓葬采用双室砖墓 , 描绘
华丽的壁画 , 葬具用雕刻精美的石撑 , 其豪华程度在唐墓中实为罕见哪 〕
。
韦后家族墓葬的豪
华 , 过去通常解释为是偕越或破坏制度 , 其实并不合适 , 因为在严格制度下超越埋葬
, 本意并非
破坏 , 是以遵从礼法
、 相信礼法的作用为出发点 , 意在用礼法的威力 , 以低就高的做法
, 突出 自
己的尊严
。 不过韦后家族尽管在改葬形式上如法炮制军功集团
、
李唐宗室的特例墓葬 , 差别在
于只是要达到炫耀权势的 目的 , 因而并非成为赢家 , 她的改葬闹剧并不成功 , 随着韦后的落败 ,
睿宗即位后下令铲平韦后之父韦玄贞
、
韦询兄弟等的坟墓 , 落得个更为悲哀的结局 , 丁
’ 。
隆重的改葬对死去多年的鳃德太子
、
永泰公主
、
章怀太子来说已经无法感受到浩荡皇恩
,
韦氏的父母兄弟也不能体察绵绵的亲情
。 显而易见 , 中宗复位后的短短十几年中 , 出现的这批
双室砖墓
、
石撑葬具为特点的最为豪华的改葬墓
,
无非是政治斗争
、
权力之争的产物
,
是生人导
, 演出的丧葬活动
。
也有用相反的方式利用丧葬进行政治斗争的做法
。 嗣圣元年 年 李敬业起兵反武 , 遭
到武则天“ 追削祖
、
父官爵 , 剖坟斩棺 ”的惩罚 才“ 」
。
太子通事舍人郝象贤 , 垂拱年间坐事伏诛 , 临
刑言多不顺 , 武则天 “ 令斩讫仍肢解其体 , 发其父母坟墓 ” , 其祖侍中郝处俊也被斩棺毁枢
『之级 。
天授二年 公元 年 辅国大将军岑长倩因不同意立武承嗣为皇太子 , 柞武则天意
, 遭 下狱被
诛 , 父祖坟被发掘
。
武三思父子在景云元年 公元 年 也被“ 斩棺暴尸 平其坟墓 ” ,
。
挖祖
坟 、 鞭尸等残酷的行为 , 也是借对死者否定来影响生人
。 盖馆未必定论成为唐代乃至中国传统
一 文化中的一个难以绕过的悖论
。
利用埋葬手段争权夺利 , 炫耀地位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做法 , 但会对墓葬本身的演变产生
影响 , 遵循礼法又特许一些例外的存在 , 必然种下破坏礼法的祸根 。 中宗以后兴起 了太 平公主
政治集团 , 这位“ 日益豪横 ”的太平公主 , “ 子崇行
、
崇敏
、
崇简三人 , 封异姓王
。 ⋯ ⋯军国大政 , 事
必参决 。 ⋯⋯其时宰相七人 , 五出公主门 ”
。 她也按中宗
、
韦后的做法 , 以超出一般品官的埋葬
等级厚礼埋葬女儿薛氏 川 。 再晚一些显赫一时的杨思韵
、
高力士 、 高元硅墓也用 了石撑 , 不过
这时虽然也有表现他们特殊地位的意味 , 却主要是形式上的余绪 , 不直接与政治斗争相联系 ,
墓葬本身出现的紊乱 , 已经与初衷背道而驰了 。
一 丧葬与政治的关系在其他方面也有体现
。 丧葬制度规定官吏的父母死亡要辞职守丧三年 ,
现实中一些重要官吏却不能离职而去
, 这是一个很难推行的制度 , 于是出现 了“ 夺情起复 ”的补
充政策 , 即由皇帝下诏让本应守丧的人继续担任官职
。 “ 夺情起复 ”对官员来说是个荣耀 唐文
考占学报 。。 年第 期
宗时杨嗣复拜户部侍郎 ,
‘’ 以父龄陵太子太傅致仕
, 年高多疾 , 恳辞侍养 , 不许之
。
大和四年 , 丁 一
父忧免 。 七月三月 起为尚书左承 ”
一 。 “ 夺情起复 ”至少是受重用的表示 , 随之而来便有人盼
望
、
甚至要求“ 起复 ”和拒绝“ 起复 ”
。 《朝野金载 》卷四载 张棕丁忧 , “ 自请起复 ”
。
张说“ 景龙中 ,
丁母忧去职 , 起复授黄门侍郎 , 累表固辞 , 言甚切至 , 优诏方许之
。 是时风教颓紊 , 多以起复为
荣 , 而 张 说固节恳辞 , 竟终其丧制
, 大为识者所称 ’ ,
。 不接受起复成为少 见的事情
, 这种孝
行被人们作为值得赞颂的事情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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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来 。
史称
“‘
笑中有刀 ”的宰相李义府 , 深谙丧葬与政治的关系 , 其母丧 , 本应丁忧 , 但第二年就
’夺情起复 ” , 依朝廷制度 , 起复之人每逢朔望都给哭假 , 要穿丧服哀思死者
。 而李义府却穿上便
服 , 与占候人杜元纪凌晨 出城东
, 登古墓
, 观光占候 , 不仅引起人们对“ 哀礼尽废 ”的感叹 , 也猜
测其“ 阴怀 异图 ” 川
。 王 叔 文丁母忧
, 正值
’·
永贞革新 ” 关键时刻 , 王叔文
‘·
与其党 日夜谋起
复 ”
一 ‘几 。 可 见符合礼仪制度的丧葬规定 有时要直接影响一 些人的政治前途
。
一
丧葬的对象是死者
,
却要 由生人操办丧葬活动 , 出于政治需要 即便死者的遗 言有时也不
能兑现
。
高宗时李肋遗嘱力主薄葬 , 总章二年 公元 年 死后皇帝却特诏辍朝七 日
, “ 凶事所
须 务从优厚
,
并赐东园秘器 ”
。 ’·所筑坟 一准卫
、
霍故事 , 象阴山
、
铁山及 鸟德鞭山 以族破突厥
、
薛延随之功 ” “ 。 通过丧礼来表达对死者的怀念
、
评价和荣誉的给予 就实质而言对死者没有
什么实际意义 但对某些相关人或政治需要来说却是重要的
,
寄托了生人对现世加官晋爵
、
富
贵财利
、
平安 占祥
、
长寿延年和政治权 力等很多期望
, 死者葬礼形式中得到的任何评价
,
受益或
受害者都是活着的人
。
悠久的守丧葬制度在唐代的一次改变
,
也体现 了丧葬活动的利用价值
。
传统的习俗礼仪中
父死守丧为三年期
, 父在母亡
,
为母亲守丧简约 , 不必三年
。 上元二年 公元 年 威风势力与
皇帝无异
、
当时称为二圣的武则天 突然上表要求改革
· 至 如父在为母服 上一期
,
虽心丧三年
,
服 由尊降
。
窃为 子之于母
,
慈爱特深
,
非母 不
生 非母不育
。
推燥居湿 , 咽苦吐甘 , ’上养劳瘁 恩斯极矣
。 所以禽兽之情
, 犹知其母 三年
在怀
,
理宜崇报
。
若父在为母服止 一期
,
尊父之敬虽周 , 服母之慈有阀
。 且齐斩之制 足 为
差减
,
更令周以 期
,
恐伤人子之志
。
今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 ” 盯 」
。
这 要求令人瞩 目 , 初看充满人情味
,
实际上是武则天 由母尊向父尊的挑战
, 以达到篡权的政
治试探 不幸的是 虽然武则天在 自己登基后正式实施 , 到开元五年 公元 年 右补闽卢履
冰直截 ’当地指 出
‘ ·
此是则天怀私苞祸之情 岂可复相沿乐袭礼乎 ”坚决主张废除
【
找 。
三 丧葬制度的运作
丧葬属于 “ 礼 ”和二 法 ”的范畴 , 就要求必须在国家管理体制中得到保证 丧葬活动不厌 其烦
的种种规定
,
执行起来无疑十分复杂
,
也必须由熟悉礼仪的专业官员直接负责
〔
唐代的“ 丧事官
齐东方 唐代的丧葬观念习俗与礼仪制度
一 给 ”中
, 处理通常丧葬活动出现了完善的责任机构 , 即中央政府中的礼部 、鸿肪寺和将作监都直
接参与了管理
。
《新唐书 · 百官志 》载 , 礼部郎中
、 员外郎掌“ 百官 、 宫人丧葬赠赚之数 ” 。 唐代规定
‘
职事官
亮卒 , 文武 一 品 , 膊物二百段 , 粟二百石 二品物一百五十段 , 粟 一 百五十石 三品物百段 , 粟百
石 正四 品物七十段 , 粟七十石 从四品物六十段 粟六十石 正五品物五十段
, 粟五 十石 从五
品物四十段 , 粟四十石 正六品物三 十段 从六品物二 十六段 正七品物二 十二段 从 七品物十
八段 正八品物十六段 从八品物十四段 正九品物十二段 从九品物十段 。 ”“ 若身没 王事 , 并依
职事品给 。 其别救赐者 , 不在折限
。 ” 对死者家属应享受的财物待遇按等级分派
, 至 九品官
中还要区分正品和从品 , 如此详细具体的规定 , 没有专职官员无法执行 。 礼部的作用就是制定
的政策 , 并由礼部郎中 、 员外郎执行 , 其中的关键是对等级的监管
。
赠膊只是丧葬活动中的一个环节 , 如果将赠膊等级 区分普遍推广实在太细
、
太繁琐 故《唐
会要 · 葬 》可以见到另外的记载 “ 元和三年 公元 年 五月 , 京兆尹郑元修奏 王公七庶 丧
葬节制 , 品
、 二品 、 三品 、 为一等 , 四品 、 五品
、
为 一 等 , 六品至九品为
一
等 ” 。 归纳划分 了丧葬等
级的主要界限 , 并与法律上将品官中三品以上职事官归为“ 议贵 ” 五品以 职事官为“ 通 贵 ”
六品至 九品官区别于百姓相一致
。 这 一重要界线果然被考古发现的墓葬所证实 ,。
。
鸿肪寺是具体行使权力的机构
。
丧葬核心的等级核准之后
,
需要进 步付诸实施
。
鸿肪 寺
“ 掌宾客及凶仪之事 ”
。 《新唐书 · 百官志 》载 “ 皇帝太子 为五服之亲及大臣发哀临吊 , 则赞相
焉 。 凡诏葬大臣 , 一品则卿护其丧事 , 二品则少卿 , 三品承 一 人往
。 ”“ 皇亲三等以上丧
, 举哀 有
司帐具给食
。
诸蕃首领丧 , 则主客
、
鸿肪月奏
。 ”‘ ·凡京官职事三品已上
、
散官二品已
、 京官四品
已上 , 如遭丧亮卒 , 量品赠祭葬 , 皆供给之
。 ” 川鸿肪寺卿司仪署条记载的更 为详细 “
‘
掌 礼丧
葬之具
。 京官职事三品以上 , 散官二品以上祖父母
、 父母丧 职事散官五品以上
、
都督
、
刺史卒 于
京师 , 及五品死王事者
,
将葬
, 祭以少牢 , 率斋郎执姐豆以往
。 三品以上赠以束帛
, 黑
一 、
纯二 ,
一 品加乘马
。 既引 , 遣使赠于郭门之外 , 皆有束帛
, 一 品加璧 。 五品以上葬 , 给营墓夫 ’,‘’,
。 《通典
· 凶礼 》又云 “ 司仪署令掌挽歌
。 三品以上六行三 十人 , 六品以上四 行十六人
,
皆白练礴衣
,
皆
执铎帐 。 ”
官制中职事官重于散官 , 京官重于地方官 , 在唐代丧葬中有具体体现 “ 凡京官职事 已品已
上 , 散官二品已上 京官四品已上 , 如遭丧莞卒
, 量品赠祭葬 , 皆供给之 ”队弓
。 这属于补 充规定
所谓 ’ 赠祭葬 ” , 是普通规定外的供给
。《唐会要 · 葬 》记录送葬卤簿时口 “ 旧制 , 应给卤簿 职事
四品以上 , 散官二品以上及京官职事五品已上
,
本身婚葬皆给之
。 ”
所谓鸿肪寺总揽凶仪之事 , 是指具体承办
。
在礼仪繁杂的丧葬中 熟练的官员运筹着这些
一 专业性很强的事物
。 按条文规定 , 一品官亮 , 鸿肪卿要亲 自出面参加仪式
, 主持办理 丧事 几
、
三品的官员死后 , 要分别派出其下属的少卿和垂等参加不同级别的葬礼
。 至于文献记载中鸿肪
寺负责的一些“ 帐具给食 ”的供应类的杂事 , 主要是祭葬用具的赠给
, 还有组织葬仪人 员的调
考古学报 年第 期
配 , 甚至分派营造坟墓的工匠民夫 。 因此 , 鸿肿寺是直接按规定操办死者的丧葬活动 , 将礼部的 一
等级规定在实际中体现出来
。
鸿肿寺司仪署掌管“ 凶礼之仪式及丧葬之具 ” , 并不负责制作 , 这就涉及到另一个职能部
门 , 即由将作监提供物资供给
。
葬礼需要大量的物品 , 特别是用于下葬的葬具
、
随葬品等由将作
监承担
。《旧唐书 · 职官志 》将作监左校署条记载 “ 丧葬所须 , 皆供之
。 ”将作监负责的主要事物
是国家工程 , 掌握着各类手工业作坊
、
各种技术人员和工匠 , 但其下属的甄官署有一项特别的
任务 , 就是 “ 掌供琢石陶土之事 。 凡石磐碑竭
、 石人兽马
、 碾碘砖瓦
、
瓶击之器 、 丧葬明器 , 皆供
之 ” 。 所谓明器即备物而不可用 , 是专为死者准备的丧葬用品
。 无论是墓葬地面的石人兽马还
是地下的瓶击之器 , 一概由将作监甄官署制造 。 当然这是指具有官葬资格的人
。
明器究竟包括
些什么 文献中没有更详细的记载
。
可以肯定的是陶俑是主要 内容之一 。 《唐会要 · 葬 》载
“ 明器 ⋯ ⋯皆以素瓦为之 , 不得用木及金 、 银 、铜
、
锡 , 其衣不得用罗锦绣画
。 ”与唐墓中出土大量 一
陶俑吻合
。 又载 “ 太极元年 公元 年 六月 , 右司郎中唐绍上疏 日 臣闻王公以下 , 送终明器
等物 , 具标格令 , 品秩高下 , 各有节文 ⋯ ⋯比者 , 王公百官竞为厚葬 , 偶人象马 , 雕饰如生
。 ”更加
明确 了明器包括陶俑在内
。
制造“ 丧葬明器 ”等是一种长期稳定的生产 , 将作监甄官署下应该有
专门制作丧葬器物的作坊 , 常备各种能够标识死者生前地位的明器
,
当得到鸿肪寺按规定索要
的物品后 , 能够随时满足不同等级的丧葬所需 , 至少可以立即投人制作
。
礼部
、
鸿肪寺和将作监都涉足丧事管理 , 三个职能部门好似重复 , 其实不然 。 他们分别为决
策机构
、
执行机构 , 制造机构 , 职责明确 。 礼部监管核准被葬者的身份地位和丧葬等级 鸿肿寺
将礼部的意图在实际丧葬活动中体现出来 将作监保障了所需物品的供给 。 形成 了一 个行政操
作的链条
, 三 个部门分别拥有部分权利和义务 , 又互相牵制 , 互相监督
。
不见于明确条文规定的还有皇帝对功勋卓著的官员和皇室彭亲的恩典 这属于临时性的
措施 , 虽然是 比较少见的特例 , 也成为唐代丧葬制度的内容 。 皇帝恩典的做法主要有辍朝
、
褒赠
等形式
。 这些特殊的做法代表 了帝王对死者生前所作贡献的肯定 , 也是政治上巩固其统治的一 一
种 手段
礼官是直接与丧葬活动有关的重要角色 , 但一些熟悉儒家思想和传统礼仪的大臣也在重
大事件中参与
。
高级官员的葬礼由官府和死者亲友结合操办 , 两者之间有时存在矛盾 , 帝王
、
官
府内部也有相左的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 甚至会导致君 臣之间对如何埋葬死者的激烈论争 。 卢柴官为给事中 ,
属门下省掌驳政令之违失的五品官 , 就曾参与反对武崇训“ 号墓为陵 ”的讨论
。
事情的起因是中
宗女儿安乐公主与首任丈夫武崇训极力凌辱当朝太子李重俊 , 结果武崇训在李重俊发动的宫
廷政变中被杀
。
李重俊事败 , 武崇训追赠为鲁 王 , 安乐公主请求父皇要按永泰公主“ 号墓为陵 ”
的规格埋葬 , 当时以博览经史著称的给事中卢架立即出来制止 , 指出“ 凡王
、
公主墓 , 无称陵者
,
一
唯永泰公主事出特制 , 非后人可援 比
。
崇训莹兆 , 请视诸王 ”
。
中宗皇帝却说“ 安乐公主与永泰
不 异 崇 训于主应同穴 , 为陵不疑 ”
。
卢聚坚持反对 解释 自古以来“ 唯名与器
, 不可以假人 ”的重
齐东方 唐代的丧葬观念习俗与礼仪制度
一 要性
, 还搬出刚刚埋葬不久的李贤作为标尺据理力争 , 指出论亲疏武崇训 不及雍王李贤 , 连李
贤墓都不称陵 , 难道武崇训仅仅因为娶了公主就可称陵吗 如果越礼 , 后果不堪设想〔“
。
安乐
公主骄横不可一世 , 家里开府置官 , 卖官豁狱 , 私 自草拟制救 , 还异想天开地请求立 自己为皇太
女 , 她代表着权势的一方 。 卢聚代表了朝臣们对礼仪制度的维护 , 中宗皇帝最终只好无奈地妥
协 。 这场争论的实质并非对礼制的理解不同 , 也非对前代礼制的坚决格守 , 更不是对死者的哀
思和荣誉给予的问题 。 卢莱以反对武氏集团著称 , 还曾为李贤撰写过太子墓志 , 是深知利用丧
葬玩弄权术奥妙的儒生官吏 , 然而他暂时的胜利 , 却为此付出了后来被贬出京城的代价
。
四 对墓葬演变解释的误区
丧葬制度要保证被葬者享有权利 , 让家族赢得社会地位
。
但墓葬受制于地理环境
、
材料技
术
、
文化背景和不同动机才能得以最终实现 , 必然表现出时代
、 地区以及不同人之间的差异
。
在
对唐代墓葬进行分期的研究中 , 可以见到墓葬的动态变化过程
。 大体以八世纪中叶为界限
,
唐
代前期除了“ 号墓为陵 ”和特救埋葬的墓葬外 , 三品以上的墓葬 , 为长斜坡墓道的单室砖墓 , 随
葬俑在三百件左右 。 四
、
五品官员的墓葬为单室方形土洞墓 , 随葬俑很少超过 一百件
。
六至 九
, 品墓葬为单室方形或长方形土洞墓 , 随葬俑四十件左右 无品官的庶人墓葬为单室长方形土洞
墓和“ 刀形 ”土洞墓 , 个别墓有很少几件俑随葬
。
唐代后期三品以上的墓
, 多是长方形土洞墓 有
的还是更简陋“ 刀形土洞墓 ” , 或竖井式墓道
。
出土俑类的墓葬很少 。 也就是说唐代后期 至三
品官使用了前期庶人的墓葬形制 , 俑类基本退出随葬品的组合之中仁‘
。
唐代后期不论人物身份贵贱都广泛使用竖井墓道式的长方形土洞墓 , 但也有些特例 , 如大
中二年 公元 年 高克从 、 大中十一年 公元 年 间知诚
、
咸通十二年 公元 年 张叔
遵是大型方形单室砖墓 ’」, 这是唐后期很少见到的墓葬形制
。
最突出的是张叔遵 , 其墓葬为单
一 室方形砖墓
, 墓室尺寸约 米见方 , 带长斜坡墓道 , 有石墓门 , 个天井 , 个小完 了
。
引人瞩
目的是这三人的身份都是宦官 , 张叔遵的官职为“ 朝请郎 文散官 , 正七品上阶 行内侍省掖庭
局宫教博士 职事官 , 从九品下阶 上柱国 勋官 , 正二品 ”
。
高克从的官职为“ 义昌军监军使正
议大夫 文散官 , 正四品上 行内侍省掖庭局令 职事官
, 从七品下 上柱国 勋官
, 正二品 ” 。 间
志诚的官职为“ 右神策护军副使朝散大夫 从五品下 行内侍省掖庭局令 从七品下 员外置同
正员上柱国 勋官 , 正二品 ”
。
其时官员常集职
、
散
、
勋
、
爵于一身 , 根据唐代官制 , 职事官和散官
被看重 , 勋位和爵位只表明身份 , 正二品的上柱国为勋官 , 品位虽高 , 由于在中晚唐授勋越来越
滥 , 与实际社会地位关系不大 ‘ 」, 对墓葬的影响也很小
。
这三个人散官 、 职事官的品位都不高
一 使用的方形砖室墓
, 在唐前期应是三品以上品官墓的形制 。
对唐代后期特别是晚唐时期的墓葬统计表明 , 大墓许多都是宦官墓
。 对于这 现象 , 通常
的解释是唐后期皇帝亲信的宦官势倾朝野 , 其墓葬潜越 , 造成 了墓葬等级制度的混乱
。
唐代前 、
考古学报 年第 期
后期整体墓葬的形制
、 随葬品种类
、 数量和质量的变化都趋于简略的现象 , 又被认为是中晚唐 一
政局动荡
、 皇权不稳 、 经济衰落等原因
。
如果依据泛泛的历史背景 , 这些解释似乎顺理成章 , 但
仔细追究 , 即使不是巧合 , 也没有充足的论据
。
《唐会要 · 葬 己录了不同时期的有关丧葬的规定 , 前后 比较 , 会发现以往解释似是而非的
合理性与文献记载的重大矛盾
。 开元二十九年 公元 年 , “ 明器 ⋯ ⋯皆以素瓦为之 , 不得用
木及金 、 银
、
铜 、锡 , 其衣不得用罗锦绣画 ” 。 元和三年 公元 年 , “ 京兆尹郑元修奏 , ⋯ ⋯其
凶器悉请皆以瓦木为之 , 是时厚葬成俗久矣 , 虽诏令颁下 , 事竟不成 ” 。 会昌元年 公元 年 ,
“ 三品以上 ⋯ ⋯明器 , 并用木为之 ” 。 可见八世纪中叶后的一百年间 , 丧葬明器从“ 素瓦为之 ”的
规定逐步放宽为瓦 、 木共存 , 再后来由瓦改为木
。 除了材质上的变化 , 明器的数量和尺寸上也是
逐步增多 、 加大 。 《唐会要
· 葬 》载 “ 开元 二十九年正月十五 日救 古之送终 , 所尚乎俭 , 其明
器墓 田等 , 令于旧数内递减
。 三品以上明器 , 先是九十事 , 请减至七十事 五品以上 , 先是七十
事 , 请减至四十事 九品以上先是四十事 , 请减至二十事 庶人先无文 , 请限十五事 ” 。 这是开元
二十九年的一次节俭令 , 以此为基础 , 元和六年 、 会昌元年又先后出现新规定二‘
一
, 数量是在不
断增加 表一 。 墓葬占地和一些随葬品的尺寸也在增大 表二 。
衰一 《唐会要 》记录的送葬明器的数 变化情况
三三三品以上上 五 品以上上 九品以上上 庶 人人
开开元二 于一 九年后后 七于
·
事事 四 十事事 二二十事事事
元元和六年年 九 含
一
事事 六 十事事 四 十事事 一 十五事事
会会昌元年年 一 百事以下下 七十事事 五 十事事 二 十五事事
表二 《唐会要 》记录的墓葬园宅和随葬品尺寸变化情况
三三三品以上上 五品以上上 九品以上上 庶 人人
元元和六年年 园宅方五尺尺 园宅方四 尺尺 园宅方三尺尺尺
四四四神不得过一 尺 , 余人物等不得过 七寸寸寸
会会昌元年年 四神不得过一 尺五 寸 四 神不得过一尺二寸 四 神不得过一尺 余人人 不得过 七寸寸
余余余人物等不得过一尺尺 余人物等不得过八寸寸 物等不得过 七寸寸寸
制度规定一次次重复原有的内容 , 很少花样翻新 , 但每次变化都在逐渐放宽 , 允许明器 可
以越来越大 , 越来越多 , 多次重 申都是步步退让
。 而且每次在谈到新的规定时 , 又有一段令人回
味的话 。 元和三年条载 “ 是时厚葬成俗久矣 , 虽诏命频下 , 事竟不行
。 ”元和六年时说 “ 品官葬
给 , 素有章程 , 岁月滋深 , 名数差异
。 ”会昌元年时说 “ 伏以丧葬之礼 , 素有等差
, 士庶之室 , 近罕
遵守 , 逾越既甚 , 靡费滋多
。 臣吞职宪司 , 理当禁止 , 虽每令举察 , 亦怨谤随生
。 ”可见每次规定后 一
收效并不大
。 正如长庆三年 公元 年 李德裕所说 , “ 人心习于僧越 , 莫肯寻守
。 才知变革 ,
寻则缭违 ” , 〕」
。 企图维系传统礼仪的文士官僚 , 批评现实时显得无力又无奈 , 权臣的主张影响
齐东方 唐代的丧葬观念习俗与礼仪制度
微弱 , 注定起不到作用
。
上述文献记载及其年代排列 , 应该有理 由确认通常被认为是墓葬简陋的唐后期 , 实际厚葬
反而 日益严重 。 这种情况大约从中宗时期就出现端倪
, “ 群臣务厚葬 , 以俑人象骚炫耀相矜 , 下
逮众庶 , 流宕成俗 ” ‘」。 玄宗时期更烈 , “ 玄宗朝 , 海内殷赡 。 送葬者或当街设祭 张施帷幕 有假
花
、
假果
、
粉人 、 钙帐之属 , 然大不过方丈 , 室高不逾数尺 , 议者犹或非之 ”户忿 」
。 “ 祭盘帐幕 高至
八九十尺 , 用床三四百张 , 雕镌饰画 , 穷极技巧
, 撰具牲牢 , 复居其外 ” 几
。
长期以来 , 厚葬之风成为传统 , 亲人借此表达孝道 , 期冀死者在阴间享受荣华富贵
。
除 遭
遇灾害和战乱时丧葬会略显草率 , 厚葬是长久不变的趋势 , 偶尔有人力主薄葬和以身示范 , 常
作为特例记在史书之中 , 属于个人行为 川
。
统治者通常对厚葬的忠孝之举不加干涉 , 只有过于
豪奢或炫耀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时 , 才会下令禁 止
。
大量唐代墓志记录唐后期厚葬极盛
, 如左
金吾大将军赵建遂夫人董氏
、 王氏在大中九年埋葬时 , 嗣子德行“ 罄生业就百金
, 力备丧事 ”
。 咸
通二年节度副将吴清陨 , 家人“ 丧尽家财 , 以营大事 ” 几几 」
。 屡见不鲜
。
无论地位高底
、 经济实力强
弱 , 散尽家财 , 大肆铺张的丧葬风气是社会普遍的做法 。
唐代墓葬厚葬之风越演越烈应是不争的事实
。 目前研究中的以政局动荡
、
经济衰落等解释
唐后期简陋的现象显然缺乏坚实的论据
。 造成这 一 解释误区的重要原因之 一 , 是用唐代前期墓
葬考古研究总结出来的“ 规律 ” , 来套用晚唐墓葬的现象 泛化 了墓葬形制
、
建筑质料
、 规模尺
寸 、 随葬品种类和数量的变化所反映的社会问题的阶段性
。
这些“ 规律 ”或标准在唐前期的确反
映了当时的等级等问题 , 但用同样的方法移植到后期必然发生疑惑和混乱
。 以唐前
、 后期墓葬
是否简陋 、 随葬品的多少及是否精美为标准进行等级划分和解释社会 , 并依托唐王朝泛泛的政
治背景 , 用预想的结果来对应表面的现象 , 出现的矛盾无法克服
。
在唐代考古研究中 , 通常过分强调唐王朝这一整体 , 其实墓葬的重大演变经常无法在
·
个
王朝内得到最恰当的淦释
。
论及墓葬的变化 , 未必要拘泥政治上的断代王朝
, 如同唐初的墓葬
与隋代难以区分
, 唐末的墓葬与五代十分相似
一
样
,
狭 义的历 史学对改朝换代的重视
, 不应成
为考古研究的侄桔 , 以探讨物质文化演变为重点的考古学应淡化断代王朝作用 , 也许才
‘
能找到
历史演变的真正原因 。 唐代政治上 由盛到衰表面上合拍于唐代前后期墓葬的变化
,
但这 并
一
卜是
实质上的吻合 , 在逻辑上也说不通
。
唐代强大和富足要超过汉代 , 但墓葬却不如汉代规模大 这
并不意味着唐代比汉代衰落
。
唐三彩出现于整个唐朝甚至 更晚 可兴盛是在唐前期
,
唐后期的
少见并不能说明陶瓷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