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成都市卫生局
成人社办发〔2011〕238号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实施“可选择”有关问题
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卫生局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可选择”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1〕2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可选择”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市和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部门要按照各自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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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门诊统筹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发布门诊统筹联网结算信息系统接口规范;卫生部门要负责门诊统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建设,督促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在2011年9月30日前按照接口规范完成管理信息系统整改,实现全市范围内门诊统筹“可选择”联网结算。
二、从 2011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就医。在部分区(市)县门诊统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暂未实现门诊统筹联网结算的情况下,门诊统筹结算管理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在实现了电子病历、电子处方,信息系统能够满足门诊统筹联网结算条件的区(市)县,该区(市)县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联网结算区域内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刷卡门诊就医,实时结算门诊医疗费用;该区(市)县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未实行联网结算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门诊统筹医疗费用。
(二)在暂未实现电子病历、电子处方,信息系统不能满足门诊统筹联网结算条件的区(市)县,该区(市)县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非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定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定的门诊统筹医疗机构报销门诊医疗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选定门诊统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三、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两个月内参保,其在出生后至参保缴费前,发生的符合《通知》规定的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其参保所在地或居住地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予以报销。
四、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并纳入门诊统筹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站的门诊费用,由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代为结算。
五、门诊统筹费用支付管理办法出台前,医保经办机构与门诊统筹医疗机构采取按项目付费、据实拨付方式结算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向门诊统筹医疗机构预拨周转金。
六、各区(市)县要做好门诊统筹实施“可选择”与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衔接工作,区(市)县卫生局应要求所属基层医疗机构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门诊统筹费用结算服务,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2011年7月1日前预拨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统筹资金管理工作,确保基金安全。
七、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名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保障信息网上及时公布。区(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应在业务大厅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及时张贴门诊统筹医疗机构名单,并将本文第二条的内容在定点医疗机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八、各单位在实施“可选择”门诊统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应及时研究调整。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门诊统筹 可选择△ 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不予公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9日印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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