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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1552_轿车内部凸出物1998 IC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1552—×××× 轿车内部凸出物 The interior fittings of motor vehicles (草案) ××××-××-××发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GB 11552—×××× I 目 录 ...

GB11552_轿车内部凸出物1998
IC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GB 11552—×××× 轿车内部凸出物 The interior fittings of motor vehicles (草案) ××××-××-××发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GB 11552—×××× I 目 录 前言 ……………………………………………………………………………………………………… 1.范围 ………………………………………………………………………………………………… 2.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引用文件 …………………………………………………………………………………… 3.术语和定义 …………………………………………………………………………………………… 4.要求 ……………………………………………………………………………………………………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头部碰撞区及基准区的确定 …………………………………………………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凸出物凸出高度的测量方法 ……………………………………………………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吸能材料的试验方法 …………………………………………………………… 附录 D(规范性附录)驾驶员膝部碰撞件的测量方法 ……………………………………………… 附录 E(规范性附录)动态测定的头部碰撞区域的确认 ……………………………………………………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圆柱体试验棒在活动车顶以及车窗开口中的典型位置 …………………… 附录 G (提示的附录)对标准正文条款的注释 ……………………………………………………… 附录 H (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章条编号与 ECE R21 章条编号对照 …………………………………… GB 11552—×××× Ⅱ 前 言 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修改采用 ECE R21《关于机动车内部凸出物的认证统一规定》(修订本 2)及随 后截止到 2003 年 1 月发布的所有的增补件、勘误表(英文版)。 本标准根据 ECE R21 重新起草。在附录 H 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 ECE R21 章条编号的对照一 览表。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 ECE R21 时,本标准做了一些修改。 本标准与 ECE R21 的主要差异及其原因如下: ─ 删除 ECE R21 附录 5“三维 H 点确定程序”的相关内容,标准中涉及到该方面的内容参照 GB11551-2003 附录 C 中的内容执行,避免了由于标准用语的差异在实际操作时产生误差。 ─ 删除 ECE R21 中第 3、4、6、7、8、9、10 条以及附录 2、附录 3 的内容,其原因是标准体系 和法规体系的差异所致。 为便于使用,对于 ECE R21 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 “本法规”改为“本标准”; ─ 增加资料性附录 H。 本标准与 GB11552-1999《轿车内部凸出物》的主要差异有: ─ 增加了对电动车窗、顶盖系统及隔断系统的要求(本版的 4.8 条); ─ 在规范性附录 C 中规定,对用于覆盖安全气囊的盖板,撞击速度为 19.3km/h。 ─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 E(本版的附录 E); ─ 增加了规范性附录 F(本版的附录 F); ─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 H(本版的附录 H)。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11552-1999《轿车内部凸出物》。 本标准的附录 A 至附录 F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G 为提示性附录,附录 H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于 1989 年首次发布,本标准是第二次修订。 GB 11552—×××× 代替 GB 11552—1999 1 轿车内部凸出物 The interior fittings of motor vehicles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M1 类汽车的内部安装件,涉及: 1.1 乘员舱内部构件(内后视镜除外); 1.2 操纵件的布置; 1.3 顶盖系统或活动顶盖; 1.4 座椅靠背以及座椅后部; 1.5 电动车窗、天窗和隔断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 离婚协议模板下载合伙人协议 下载渠道分销协议免费下载敬业协议下载授课协议下载 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1550—XXXX 汽车座椅头枕 GB11551—2003 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 14166—2003 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 15083—2006 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内部安装件 Interior fittings 3.1.1 乘员舱内部构件,内后视镜除外; 3.1.2 操纵件的布置; 3.1.3 顶盖系统或活动顶盖; 3.1.4 座椅靠背以及座椅后部; 3.1.5 电动车窗、天窗和隔断系统。 3.2 车辆型式 vehicle type 就乘员舱内部安装件而言,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 M1 类车辆: 3.2.1 乘员舱本体的轮廓和构成材料; 3.2.2 操纵件的布置; 3.2.3 保护系统的性能(如果制造商选择按照附录 F(动态评价)来确定头部碰撞区域内的基准区); 3.2.3.1 与已提交给检测机构的系统或车辆相比,如果待认证车辆能为乘员提供相同或更好的保 护,则仅保护系统性能不同的车辆仍属于同一车型。 3.3 基准区 reference zone 除去下列区域的头部碰撞区,按照本标准附录 A 或者附录 E(由制造商选择)来确定(见附录 G 对 3.3 条及 3.3.1 条的解释性注释): GB 11552—×××× 2 3.3.1 方向盘外缘再加 127 mm 的环带水平向前投影的区域,下边界是当方向盘处于直线行驶位置 时,与方向盘下缘相切的水平面(见附录 G 对 3.3 条及 3.3.1 条的注解)。 3.3.2 上述 3.3.1 条所规定的区域边缘与最近的汽车侧壁之间的仪表板表面部分。下边界是与方 向盘下缘相切的水平面(见附录 G 对 3.3 条及 3.3.1 条的注解)。 3.3.3 前风窗两侧的支柱(见附录 G 对 3.3 条及 3.3.1 条的注解)。 3.4 仪表板水平线 level of the instrument panel 由仪表板垂直切线的切点所形成的线(见附录 G 对 3.4 条的注解)。 3.5 顶盖系统 roof 汽车顶部由风挡玻璃上缘与后窗上缘和两侧围上框架所围成的部分(见附录 G 对 3.5 条的注解)。 3.6 腰线 belt line 车辆侧窗下缘形成的一条线。 3.7 敞蓬汽车 convertible car 除前风窗支柱、顶蓬翻转支架和/或座椅安全带固定点外,腰线以上车身结构无刚性零件的车辆(见 附录 G 对 3.5 条及 3.7 条的注解)。 3.8 活顶车辆 vehicle with opening roof 相对于腰线以上车辆结构件,顶盖或其一部分能向后折叠、打开或滑动的车辆(见附录 G 对 3.5 条的注解)。 3.9 折叠座椅 folding (tip-up) seat 偶尔使用的辅助座椅,通常折起以让出通道。 3.10 保护系统 Protective system 用于约束乘员的内部安装件及装置。 3.11 保护系统的类型 Type of a protective system 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一类保护装置: 3.11.1 技术特征; 3.11.2 几何参数; 3.11.3 构成材料。 3.12 电动车窗 power-operated windows 靠车辆电源来关闭的车窗。 3.13 电动天窗 power-operated roof-panel systems 车顶可活动的盖板,靠车辆电源来关闭,可作滑动和/或倾斜运动。不包括敞蓬车顶盖系统。 3.14 电动隔断系统 power-operated partition systems 将轿车内部至少分隔成两个区域的系统,靠车辆电源来关闭。 3.15 GB 11552—×××× 代替 GB 11552—1999 3 开口 opening 从车辆内部或乘员舱后部(对隔断系统)观察时,电动窗/顶盖系统/隔断系统的上边沿或牵引边(取 决于开启方向)与形成车窗/顶盖/隔断边界的车辆结构之间的最大无障碍孔隙。 为测量开口尺寸,将一个柱形试验棒(不施加外力),通过开口,垂直于车窗、顶盖或隔断的边沿 并垂直于关闭方向(如附件F图1所示),从车辆内部或乘员舱后部(如合适)伸出到车外。 3.16 钥匙 Key 3.16.1 点火钥匙 Ignition key 控制汽车发动机或电机运转所需电源的装置。本定义不排除非机械装置。 3.16.2 动力钥匙 Power key 允许向汽车动力系统提供动力的装置。动力钥匙也可能是点火钥匙。本定义不排除非机械装置。 3.17 气囊 Airbag 辅助汽车安全带和约束系统的装置,也就是,如果发生影响车辆结构的严重碰撞,自动展开柔韧结 构,通过压缩内部容纳的气体,以限制车辆乘员一个或多个部位与乘员舱内部剧烈撞击的装置。 3.18 尖棱 sharp edge 曲率半径小于 2.5mm 的刚性材料的棱边,但不包括从仪表板表面测量凸出高度小于 3.2mm 的构件 (按照附录 2 第 1 条描述的程序),在此情况下,只要凸出高度不超过其宽度的一半,并且其棱倒圆, 则最小曲率半径要求不适用(见附录 G 对 3.18 条的注解)。 4 要求 4.1 前排座椅“H”点之前、仪表板水平线以上的乘员舱内部构件(侧门除外) 4.1.1 在 3.3 条定义的基准区内,不得存有任何危险的、可能增加乘员严重伤害风险的粗糙表面 (roughness)或尖棱。若按照附录 A 来确定头部碰撞区,下述 4.1.2~4.1.6 条涉及的构件,如果 符合相应条款的规定,则应认为是满足要求的。若按照附录 E 来确定头部碰撞区,则应满足 4.1.7 条的要求(见附录 G 对 4.1.1 条的注解)。 4.1.2 在基准区内,仪表板上的构件以及距玻璃表面大于或等于 100 mm 的其它构件,应当符合附 录 C 规定的吸能性。基准区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构件,可不考虑吸能性(见附录 G 对 4.1.2 条的 注解): 4.1.2.1 按附录 C 的规定进行试验时,摆锤触及的构件位于基准区之外; 4.1.2.2 被测试构件距基准区外被触及的构件不足 100mm,该距离沿基准区的表面测量; 任何金属支撑物不得有凸起的棱边。 4.1.3 若仪表板的下缘不满足 4.1.2 条要求,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19mm (见附录 G 对 4.1.3 条的注解)。 4.1.4 用刚性材料制造的开关、拉钮等构件,按附录 B 规定的方法测定,当凸出仪表板表面 3.2mm~ 9.5mm 时,距离凸出部分顶点 2.5mm 处的横截面积不得小于 200mm2,且凸出物边缘的圆角半径不得小 于 2.5mm (见附录 G 对 4.1.4 条的注解)。 4.1.5 当这些构件凸出仪表板表面的高度超过 9.5mm 时,用一直径不大于 50mm 的平端压头,在其 上施加 378N 的向前纵向水平力,这些构件应能缩回仪表板或脱落。当缩回时,其凸出高度应在 9.5mm 以下;当脱落时,在原来位置上不得留下高度超过9.5mm的危险凸出物。距离凸出部分顶点不超过6.5mm 处的横截面积不得小于 650 mm2 (见附录 G 对 4.1.5 条的注解)。 GB 11552—×××× 4 4.1.6 如果安装在刚性支架上的凸出物,由低于邵氏(A)硬度 50 度的软性材料组成,其刚性支架 应满足 4.1.4 和 4.1.5 条的规定。或者,按照附录 C 描述的程序,通过足够的试验来证明,在规 定的碰撞试验期间,不会割破低于邵氏(A)硬度 50 度的软性材料而接触支架。在此情况下,半径要 求不适用(见附录 G 对 4.1.6 条的注解)。 4.1.7 若按照附录 E 来确定头部碰撞区,则应使用下列条款: 4.1.7.1 如果该车型的保护系统不能阻止乘员的头部与仪表板的接触(见附录 F 第 1.2.1 条的 规定),而且按照附录 E 确定动态基准区,那么,4.1.2 至 4.1.6 条的要求仅适用于位于该区域内 的零件。 仪表板水平线以上的仪表板其它区域的零件,如果能被直径 165mm 的球头模型接触,应至少被倒 圆。 4.1.7.2 如果该车型的保护系统能够阻止乘员的头部与仪表板的接触(见附录 F 第 1.2.1 条的 规定),从而无基准区域可被确定,那么,4.1.2 至 4.1.6 条的要求不适用于该车型。 仪表板水平线以上的仪表板零件,如果能被直径 165mm 的球头模型接触,应至少被倒圆。 4.2 前排座椅“H”点之前,仪表板水平线以下的乘员舱内部构件(侧门与脚踏板除外) 4.2.1 除脚踏板及其固定装置以及用附录 D 所述装置(和测量程序)触及不到的构件外,4.2 条所 涉及的各种构件,诸如开关、点火钥匙等,均应符合 4.1.4~4.1.6 条的规定(见附录 G 对 4.2.1 条的注解)。 4.2.2 若手制动杆装在仪表板上或仪表板下方,当其处于松开位置,即使发生正面碰撞,乘员也无 触及它的可能性。否则制动杆表面应符合 4.3.2.3 条的规定(见附录 G 对 4.2.2 条的解释性注释)。 4.2.3 设计与制造搁板或其它类似构件时,应保证其支架没有凸起的棱边,并应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见附录 G 对 4.2.3 条的注解): 4.2.3.1 搁板或其它类似构件朝向车厢内部的部分应具有高度不小于 25mm 的一块表面,该表面 边缘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3.2mm;且该表面应由吸能材料覆盖或制成,检验方法按附录 C 的规定。试 验时冲击力应施加在纵向水平方向(见附录 G 对 4.2.3.1 条的注解)。 4.2.3.2 用直径为 110mm、轴线铅垂的圆柱体,施加 378N 的前向纵向水平力,作用于搁板或其 它类似构件上时,这些搁板或其它类似构件应能脱落、碎裂、明显变形或缩回,在搁板的边缘,不得出 现危及乘员安全的尖角。检验时作用力应施加于搁板或其它类似构件强度最大的部位上(见附录 G 对 4.2.3.2 条的注解)。 4.2.4 如本条所涉及的构件,安装在刚性支架上,由低于邵氏(A)硬度 50 度的软性材料制成,其 刚性支架应满足上述除附录 C 所述吸能性外的各项规定。或者,按照附录 C 描述的程序,通过足够的 试验来证明,在规定的碰撞试验期间,不会割破低于邵氏(A)硬度 50 度的软性材料而接触支架。在 此情况下,半径要求不适用。 4.3 通过最后排座椅上的人体模型躯干基准线的横截面之前的乘员舱其它内部安装件(见附录 G 对 4.3 条的注解) 4.3.1 范围 下述 4.3.2 条的要求适用于控制手柄、操纵杆、按钮及上述 4.1 和 4.2 条中未包括的其它凸出 物(见 4.3.2.2 条)。 4.3.2 要求 如果 4.3.1 条所述的构件布置在能够为车辆乘员所接触的位置上,则这些构件必须满足 4.3.2.1~ 4.3.4 条的要求。如果这些构件能被直径为 165mm 的球体所触及、在最低的前排座椅“H”点以上及最 后排座椅上的人体模型躯干基准线横截面之前,且在 3.3.1 和 3.3.2 条所规定的区域之外,若能做 到以下几点,则应认为 4.3.2.1~4.3.4 条的要求已经得到满足(见附录 G 对 4.3.2 条的注解): 4.3.2.1 构件表面的边缘应倒圆,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3.2mm(见附录 G 对 4.3.2.1 条的注 解); GB 11552—×××× 代替 GB 11552—1999 5 4.3.2.2 操纵杆和按钮的设计与制造应保证,受到一个 378 N 向前纵向水平力作用时,处于对人 体最不利位置的凸出物应降至距板面 25mm 以内或脱落或弯曲变形。当其脱落或弯曲变形时,在原位 置上不得留下任何危及乘员安全的凸出物。但玻璃升降器的操纵手柄,允许凸出于板面 35 mm(见附 录 G 对 4.3.2.2 条的注解)。 4.3.2.3 当手制动杆处于松开位置及变速杆处于任意前进档时,除非在 3.3.1 和 3.3.2 条所 规定的区域内且在通过前排座椅“H”点的水平面之下,否则其距离凸出顶点 6.5mm 处的水平方向的横 截面积不得小于 650 mm2,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3.2 mm(见附录 G 对 4.3.2.3 条的注解)。 4.3.3 第 4.3.2.3 条的要求不适用于装在地板上的手制动杆;对这类手制动杆,当其处于松开 位置时,如操纵杆任何部分的高度,高出通过前排座椅的最低“H”点水平面以上,则距离凸出顶点不超 过 6.5mm(沿垂直方向测量)处的水平方向的横截面积不得小于 650mm2,其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3.2mm。 4.3.4 上述各条未包括的其它车辆构件,如座椅滑轨、座椅的水平、上下调节机构、安全带卷收器 等,如果这些构件的位置低于通过每个座位“H”点的水平线,即使乘员有可能触及它们,也不受这些条 款的限制(见附录 G 对 4.3.4 条的注解)。 4.3.4.1 装在顶盖上但不属于顶盖结构的零件,如拉手、顶棚灯、遮阳板等,其边缘的圆角半径 不得小于 3.2mm。此外,凸出部分的宽度不得小于向下的凸出量;或者,这些凸出部分应通过附录 C 规定的吸能试验(见附录 G 对 4.3.4.1 条的注解)。 4.3.5 对于安装在刚性支架上的一部分由低于邵氏(A)硬度 50 度软性材料制成的构件,其刚性 支架应满足上述规定。或者,按照附录 C 描述的程序,通过足够的试验来证明,在规定的碰撞试验期 间,不会割破低于邵氏(A)硬度 50 度的软性材料而接触支架。在此情况下,半径要求不适用。 4.3.6 另外,电动车窗和隔断系统以及它们的操纵件,应满足下面 4.8 条的要求。 4.4 顶盖(见附录 G 对 4. 4 条的注解) 4.4.1 范围 下述 4.4.2 条的要求适用于顶盖内表面,但不适用于直径 165 mm 的球头模型触及不到的顶盖零 件。 4.4.2 要求 4.4.2.1 位于乘员上方或前方的顶盖内护板上,不允许有任何向后、向下的粗糙表面或尖棱。凸 出零件的宽度不得小于向下的凸出量,其棱边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5mm。尤其是,刚性顶盖的拱架或 加强筋,除了顶盖前后横梁及侧梁外,其向下的凸出量不得大于 19mm(见附录 G 对 4.4.2.1 条的 注解)。 4.4.2.2 如果顶盖的拱架或加强筋不满足 4.4.2.1 条的要求,则必须符合附录 C 的规定。 4.4.2.3 支撑顶盖内衬的金属丝和遮阳板框架,其直径不得超过 5mm ;或者符合附录 C 的规定。 遮阳板框架的非刚性附属零件应符合上述 4.3.4.1 条的规定。 4.5 活顶车辆(见附录 G 对 4.5 条的注解) 4.5.1 要求 4.5.1.1 下述要求及上述 4.4 条的规定适用于当顶盖处于关闭位置时的活顶车辆。 4.5.1.2 此外,顶盖的开启机构与操纵机构应满足下列规定(见附录 G 对 4.5.1.2 条、4.5.1.2.1 条和 4.5.1.2.2 条的注解): 4.5.1.2.1 其设计与制造应尽可能避免意外操纵或不当操纵(见附录 G 对 4.5.1.2 条、4.5.1.2.1 条和 4.5.1.2.2 条的注解)。 4.5.1.2.2 机构表面的边缘为圆角,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5mm(见附录 G 对 4.5.1.2 条、4.5.1.2.1 条和 4.5.1.2.2 条的注解)。 4.5.1.2.3 当机构处于停止位置时,这些机构处于不能被直径 165 mm 的球头模型所触及的区域。 如不能满足此条件,则开启机构与操纵机构在停止位置时,应处于缩入状态;或者这些机构的设计与制 GB 11552—×××× 6 造满足下列规定:当受到一个按附录 C 的规定,沿球头模型轨迹切线的撞击方向施加的 378 N 的作用 力时,按附录 B 的测量方法测量,凸出高度应降至距机构的安装表面 25mm 以内;或者这些机构在力 的作用下脱落,且脱落后在原位置上不得留下任何危险的凸出物(见附录 G 对 4.5.1.2.3 条的注 解)。 4.5.2 此外,电动车窗和隔断系统以及它们的操纵件,应满足下述 4.8 条的要求。 4.6 敞蓬车(见附录 G 对 4.6 条的注解) 4.6.1 对于敞蓬车,顶蓬翻转架上部的下缘和风窗框上部,在所有正常使用位置,都应满足 4.4 条的规定。位于乘员上方或前方的用于支撑非刚性顶盖的折叠杆件或连接件,不应有向后或向下的粗糙 表面或尖棱(见附录 G 对 4.6.1 条的注解)。 4.7 固定在车辆上的座椅后部的零件 4.7.1 要求 4.7.1.1 座椅后部的零件表面不得有任何可能增加乘员伤害风险或严重程度的粗糙表面或尖棱(见 附录 G 对 4.7.1.1 条的注解)。 4.7.1.2 除下述 4.7.1.2.1、4.7.1.2.2 和 4.7.1.2.3 条的规定外,前排座椅靠背处 于附录 A 所规定的头部碰撞区内的部分,应符合附录 C 的规定。为确定头部碰撞区,前排座椅(如果 可调)应处于最后的驾驶位置,其靠背尽可能接近 25°(除非制造商另有规定)(见附录 G 对 4.7.1.2 条的注解)。 4.7.1.2.1 对于独立式前排座椅,后排乘员头部碰撞区,应在座椅靠背后面的顶部自座椅中心线 向两侧各延伸 100mm。 4.7.1.2.1.1 对于带有头枕的座椅,每次进行试验时头枕都应处于最低位置,试验作用点应位 于通过头枕中心的铅垂线上。 4.7.1.2.1.2 如果设计的座椅是供多种车型安装的座椅,碰撞区应按装用这种座椅的车型中考 虑处于最不利条件下的最靠后的位置来确定,这样确定的碰撞区认为能适用于所有其它的车型。 4.7.1.2.2 整体式前排座椅,其头部碰撞区在每个外侧乘员中心面向两侧各延伸 100mm 处的两 纵向垂面之间。整体式前排座椅每个外侧座位的中心面位置由制造厂规定。 4.7.1.2.3 处于 4.7.1.2.1 至 4.7.1.2.2 条所规定的界线以外的头部碰撞区内的座椅框 架应加衬垫,以避免乘员头部与之直接接触;而且,在此区域内,框架的圆角半径不得小于 5mm。或 者,这些部件应符合附录 C 的规定(见附录 G 对 4.7.3 条的注解)。 4.7.2 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最后排座椅、面向车辆侧方或后方的座椅、背靠背的座椅及折叠座椅,如 果座椅、头枕及其支撑架的碰撞区含有覆盖了低于邵氏(A)硬度 50 度软性材料的零件,其刚性零件 应满足上述除了附录 C 所述吸能性之外的各项规定。 4.7.3 若座椅已通过 GB 15083—2006 或 GB 11550—XXXX 的认证,则认为其满足 4.7 条的要求。 4.8 电动车窗、天窗及隔断系统 4.8.1 下述要求适用于电动车窗/天窗/隔断系统,以便将偶然或错误操作引起的伤害减至最低限度。 4.8.2 正常操作要求 除 4.8.3 条规定外,在下面一种或多种情况下,电动车窗/天窗/隔断系统可以被关闭: 4.8.2.1 当把点火钥匙插入点火控制器中,并处于任一使用位置,或者非机械装置处于相同状态 时; 4.8.2.2 当动力钥匙已接通电动车窗、天窗或隔断系统的电源时; 4.8.2.3 手动且无车辆电源助力时; 4.8.2.4 持续激活位于车辆外部的遥控装置时; 4.8.2.5 在下面两个时刻之间的时间间隔内: 点火已被关闭,或点火钥匙已被拔出,或者非机械装置处于相同状态的瞬间; 两个前车门都还没有被打开到足以允许乘员外出的瞬间。 GB 11552—×××× 代替 GB 11552—1999 7 4.8.2.6 当电动车窗、天窗或隔断系统从开口不超过 4mm 处开始关闭时; 4.8.2.7 当无上门框车门的电动车窗自动关闭时(无论何时关上该车门)。在此情况下,车窗关闭 之前,其最大开口(见 3.15 条的定义)不应超过 12mm。 4.8.2.8 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允许通过遥控装置的持续激活,进行遥控关闭: 4.8.2.8.1 遥控装置与车辆之间的作用距离不应超过 6m; 4.8.2.8.2 在遥控装置与车辆之间,如果系统要求直接视野,则遥控装置与车辆之间的作用距离 不应超过 11m。通过在遥控装置与车辆之间放置一个不透明的平板,可以对此进行检验。 4.8.2.9 仅对驾驶员侧车门的电动车窗以及天窗,且仅在点火钥匙处于发动机运转位置期间,应 允许一触式关闭。在已关闭发动机或者已取出点火钥匙/动力钥匙或者非机械装置处于相同状态的时候, 只要两个前车门都还没有被打开到足以允许乘员外出,也允许一触式关闭。 4.8.3 自动回缩要求 4.8.3.1 如果电动车窗/天窗/隔断系统安装了自动回缩装置,那么 4.8.2 条的要求不适用。 4.8.3.1.1 在电动车窗/隔断系统顶边的上方,或者在滑板式天窗牵引边的前面以及在倾斜式天 窗的拖曳边,施加超过 100N 的收缩力之前,在开口从 200mm 到 4mm 范围内,该装置应回缩车窗/天 窗/隔断系统。 4.8.3.1.2 在自动回缩之后,车窗/天窗/隔断系统应开启到下面的一个位置: 4.8.3.1.2.1 允许穿过开口放置直径为 200mm 的半刚性柱状试验棒的位置,而开口处的接触 点就是用于确定 4.8.3.1.1 条回缩特性的同样的接触点; 4.8.3.1.2.2 开始关闭之前,至少代表最初位置的位置; 4.8.3.1.2.3 比开始回缩时的位置至少多开 50mm 的位置; 4.8.3.1.2.4 天窗倾斜运动的情况下,最大角度开启位置。 4.8.3.1.3 按照 4.8.3.1.1 条,为检查带回缩装置的电动车窗/天窗/隔断系统,从车内通过 开口将测量工具/试验棒伸出车外,对于隔断系统,从乘客舱的后部,棒的圆柱形表面与车辆结构的接 触部分形成车窗/天窗/隔断系统的边界,测量工具力的偏差率应为 10±0.5N/mm。试验棒的位置如本标 准附录 F 图 1 所示(通常与车窗/天窗/隔断系统边框垂直,并与关闭方向垂直)。在整个试验期间,试 验棒相对于边框及关闭方向的位置应保持不变。 4.8.4 开关位置及其操作 4.8.4.1 设置或操作电动车窗/天窗/隔断系统开关的方式应将偶然关闭的风险减到最低限度。除 4.8.2.7、4.8.2.9 或 4.8.3 条的情况之外,为了开启,开关应要求持续作用。 4.8.4.2 所有供车辆后部乘员使用的后风窗、天窗和隔断系统开关应能被驾驶员控制开关关闭, 该控制开关设置在通过前排 R 点的横向铅垂平面之前。如果后风窗、天窗和隔断系统装备了自动回缩 装置,则不要求这种驾驶员控制开关。然而,如果驾驶员控制开关已经存在,它不应干涉自动回缩装置 或者妨碍隔断装置的下降。 设置驾驶员控制开关时应把偶然操作的风险减到最低限度。采用本标准附录 F 图 2 所示的符号来 标识,也可以采用等效的符号,比如使用本标准附录 F 图 3 复制的 ISO 2575:1998 规定的符号。 4.8.5 保护装置 在过载或自动关闭之后,所有用来防止超载或停止时动力源损坏的保护装置都应自动复位。保护装 置复位后,除非有意去操纵控制装置,在关闭方向的运动不应再继续。 4.8.6 用户 手册 华为质量管理手册 下载焊接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团建手册下载ld手册下载 指南 4.8.6.1 车辆用户手册应包含有关电动车窗/天窗/隔断系统的明确的使用说明,包括: 4.8.6.1.1 可能的结果(过程)的说明; 4.8.6.1.2 驾驶员控制开关的使用方法; 4.8.6.1.3 尤其针对儿童错误使用/操作电动车窗/天窗/隔断系统情况,指明危险的“警告”性文 GB 11552—×××× 8 字。该资料应指出驾驶员的责任,包括对其他乘员的指导,以及只有在点火钥匙/动力钥匙被拔出或者 非机械装置处于相同状态时才能离开车辆的建议; 4.8.6.1.4 当使用遥控关闭系统(见 4.8.2.8 条)时,指出应特别当心的“警告”性文字, 比如,只有当操作者清楚地看到车辆并确信电动车窗/天窗/隔断系统不会卡住乘员的时候,才能使用遥 控。 4.8.7 如果安装在车辆上的电动车窗/天窗系统/隔断系统不能按照上述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检测, 若制造商能证明对乘员具有相同的或者更好的保护效果,则也可以给予认可。 4.9 其它未提及的内部安装件的规定 4.9.1 在 4.1~4.7 条各项要求的范围内,依照在车辆中的位置,那些有可能为乘员所触及而在 前面条款中未提及的内部零件,也应满足第 4 条的要求。若这些零件由低于邵氏 A 硬度 50 度软性材料 制成,并安装在刚性支架上,其刚性支架应满足上述规定。或者,按照附录 C 描述的程序,通过足够 的试验来证明,在规定的碰撞试验期间,不会割破低于邵氏 A 硬度 50 度的软性材料而接触支架。在此 情况下,要求的半径仅适用于柔软的表面。 4.9.2 对于诸如中央控制台之类的零件,或其它属于 4.9.1 条的车辆组成部分,如果满足下列条 件,任何有可能被附录 A 规定的装置和程序所触及的零件,没有必要按照附录 C 进行吸能试验: 检测机构认为,由于车辆上安装的约束系统的原因,乘员的头部不可能与乘客舱接触,或, 由于制造商采用附录 F 描述的方法或者任何类似的方法,能够证明这样的接触是不会发生时。 GB 11552—×××× 代替 GB 11552—1999 9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头部碰撞区的确定 A1 头部碰撞区由车辆内部所有非玻璃表面组成,这些表面能与直径为 165mm 的球头模型静态接触, 该球头模型为一测量装置不可缺少的部分,该装置从胯关节铰接点到球头模型顶部的尺寸可在 736~ 840mm 之间连续调节。 A2 头部碰撞区可通过下述程序或者采用作图方法来确定: A2.1 对于制造厂规定的每一个乘坐位置,按如下方式放置测量装置的铰接点: A2.1.1 滑动座椅: A2.1.1.1 放在“H”点(见 GB11551 附录 C)上; A2.1.1.2 放在“H”点之前 127mm 的一个点上,此点高度为座椅前移 127mm 后“H”点的高度, 或者比原“H”点高 19mm(见附录 G 对 A2.1.1.2 条的注解)。 A2.1.2 非滑动座椅: A2.1.2.1 放在“H”点上。 A2.2 在车辆内部尺寸范围内,对于从胯关节铰接点到球头模型顶部的每一个可调尺寸,应确定位于 “H”点前能用测量装置测量的所有接触点(见附录 G 对 A2.2 条的注解)。 A2.2.1 将测量装置的测量臂设定在最小长度,如果当胯关节置于后排座椅“H”点时,球头模型与 前排座椅靠背部分重叠,则在此项测量中找不到接触点。 A2.3 将测量装置置于铅垂位置,在通过“H”点的车辆纵向铅垂面两侧尽可能接近 90°范围内的诸 铅垂面内,向前和向下转动测量装置,测取所有可能接触的点。 A2.3.1 为确定接触点,测量装置测量臂的长度在任何一次测量过程中都不应改变。每次测量应从 铅垂位置开始。 3. “接触点”系测量装置的球头模型与车厢内部某一部分相接触的一个点。球头模型向下的最大移动 位置应限制在该模型与位于“H”点之上 25.4mm 处的水平平面相切的位置上。(见附录 G 对 A3 条的注 解)。 GB 11552—×××× 10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凸出物凸出高度的测量方法 B1 为了测定一个安装于板上的零件相对于板件的凸出量,可使一个直径为 165 mm 的球体沿该零件表 面滚过并始终保持与它接触。从与零件开始接触起,测取球心在垂直于板面方向的变动量“Y”,在所有 变化“Y”值中的最大值即为零件的凸出高度。 B1.1 如果板面和零件表面覆盖有邵氏(A)硬度低于 50 度的材料,则应在除去覆盖材料之后进行测 量。 B2 位于基准区内的开关、按钮等构件的凸出高度应使用下述试验装置和程序进行测量: B2.1 测量仪器 B2.1.1 测量凸起高度的仪器由一个直径为 165 mm 的半球状的球头模型组成,在球头模型中部有 一直径为 50 mm 的滑动压头。 B2.1.2 压头端部平面与球头模型边缘的相对位置可通过一活动标尺在刻度尺上读出。当测量装置 在被测构件上滑动时,指针就停留在最大测量值的位置上。测量时,其量程不得小于 30mm;为满足测 量要求,最小分辨刻度为 0.5mm。 B2.1.3 校准方法 B2.1.3.1 将测量仪器放在一个平面上,并使其轴线垂直于该平面。当压头平端与平面接触时, 将标尺调零。 B2.1.3.2 在压头平端与支撑平面之间插入一个 10 mm 厚的验规,检查指针所示读数是否与验规 厚度一致。 B2.1.4 凸出高度测量仪如图 B1 所示。 B2.2 测量程序 B2.2.1 将压头退回,使该仪器前部形成一个中空腔,推动活动标尺使之与压头接触。 B2.2.2 将仪器罩在被测的凸出物上,以不超过 20 N 的力使球头模型尽可能接触凸出物周围的表 面。 B2.2.3 推动压头,使其与被测凸出物接触,在刻度尺上读出该凸出物的凸出高度。 B2.2.4 调整球头模型测得最大的凸出量,并记录。 B2.2.5 如果两个或多个操纵件位置足够靠近,以致于同时与压头或球头模型接触,将对它们作以 下处理: B2.2.5.1 当几个操纵件能同时纳入球头模型的中空腔时,应作为一个单独的凸出物对待。 B2.2.5.2 如果其它的操纵件由于接触球头模型而妨碍对某一操纵件的正常测量,应拆下这些操 纵件,在没有干扰的情况下进行测量。随后,依次装复某个操纵件同时拆除其它的操纵件,对其它操纵 件逐一进行测量。 GB 11552—×××× 代替 GB 11552—1999 11 图 B1 凸出高度测量仪 GB 11552—×××× 12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吸能材料的试验方法 C1 试验样品的安装 C1.1 吸能材料制成的构件应安装于在车辆上固定它的结构支撑件上进行试验。如果可能,最好直接 在车身上进行试验。构件或者车身本体,应牢固地固定在试验台上,以免在撞击时发生移动。 C1.2 如果制造厂商有要求时,构件也可安装在模拟车上固定构件的夹具上。但必须满足“构件—— 夹具·”系统与车上真实的“构件——结构支撑件”系统具有相同的几何结构,且前者的几何刚度不低于后 者,而其吸能能力又不高于后者。 C2 试验装置 C2.1 该装置由一个摆锤组成,其回转中心由球轴承支撑。摆锤的下端是一个直径为 165 mm 的刚性 锤头(a rigid headform),其中心与摆锤的撞击中心重合,摆锤在撞击中心处的当量质量为 6.8kg。其计 算公式如下: mτ=m(l/a) 式中:mτ——摆锤撞击中心处的当量质量,kg; m ——摆锤总质量,kg; l ——摆锤重心与回转轴的距离,m; a ——撞击中心与回转轴的距离,mm。 C2.2 锤头(the headform)上装有两个加速度传感器和一个速度传感器,用以测定在撞击方向上的 各种数据。 C3 记录仪器 所有记录仪器应达到下列测量精度要求: C3.1 加速度传感器 精度:实测值的 ± 5%范围内; 频率响应:直到 1,000 Hz; 横轴灵敏度:不小于刻度最低点的 5%。 C3.2 速度传感器 精度:实测值的 ± 2.5%范围内; 灵敏度:0.5km/h。 C3.3 时间记录仪 该记录仪能在全过程中进行记录,并能在 0.001 s 的间隔内记录出各个数值。锤头(the headform) 与试验构件刚开始撞击接触的一瞬间,应标在试验记录上,用以分析试验。 C4 试验方法(见附录 G 对 C4 条的注解) C4.1 对于试验表面上的每个撞击点,撞击方向应是附录 A 中所述测量装置的球头模型(the headform) 轨迹的切线方向。 对于标准 4.3.4.1 和 4.4.2.2 条中所述的零件进行试验时,测量仪器的测臂应延长至与被测 试零件接触为止。延长距离从胯关节到球头模型(the head)顶部之间以 1000 mm 为限。在 4.4.2.2 条中提及的不能被接触到的一切顶盖的拱架和加强筋,仍需服从标准 4.4.2.1 条的规定。但有关凸 出物凸出高度的规定除外。 C4.2 撞击速度 C4.2.1 当撞击方向与撞击点表面法线间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5°时,试验中应使摆锤撞击中心运动轨 迹切线与碰撞方向相重合。锤头应以 24.1km/h 的速度撞击试验构件;对用于覆盖安全气囊的盖板,则 GB 11552—×××× 代替 GB 11552—1999 13 应以 19.3km/h 的速度进行撞击。为达到这一速度,可以仅利用本身的动能,也可利用一个额外的推动 装置。 C4.2.2 当撞击方向与撞击点表面法线间的夹角大于 5°时,试验中可以使摆锤撞击中心运动轨迹的 切线与撞击点表面法线相重合。此时摆锤的撞击速度在撞击点表面法线方向上的分量为 C4.2.1 中规 定的速度。 C4.3 结果要求 试验中,锤头的减速度超过 80g 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 3ms。 减速度值应取两个加速度计读数的平均值。 C5 等效试验方法 C5.1 只要能取得上述 C4.3 所规定的结果,允许采用其它等效试验方法。 C5.2 采用不同于 Cl~C4 所述的试验方法时,试验人员有责任对所采用方法的等效性加以论证。 GB 11552—×××× 14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驾驶员膝部碰撞件的测量方法 (用于标准第 4.2.1 条的测量装置和测量方法) 在采用下述装置及测量方法时,一切能被本装置所触及的构件(开关、按钮等),均应视作有可能 与乘员膝部发生碰撞的构件。所有脚操纵的操纵件均视作脚踏板。 D1 测量装置 测量装置简图见图 D1。 图 D1 D2 测量方法 将测量装置置于仪表板水平线以下的任何位置,并使: ——该装置的 XX′平面与车辆的纵向对称平面保持平行; ——该装置的 X 轴线在水平位置上、下各 30°的范围内转动。 D3 在进行以上试验时,应除去低于邵氏(A)硬度 50 度的所有材料。 GB 11552—×××× 代替 GB 11552—1999 15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动态测定的头部碰撞区域的确认 E1. 保护系统动态头部碰撞区的确定 E1.1 与附录 A 描述的程序不同,申请人可以通过检测机构认可的程序来证明,对于提交认证的车 型而言,动态确定头部碰撞区是合适的。 E1.2 检验动态确定的头部碰撞区的合适方法可以是: E1.2.1 实车碰撞试验 以±30°范围的碰撞角度、至少 48.3km/h 的碰撞速度,相对于固定的刚性障碍壁的正面碰撞,确定 乘员相对于该车型所安装的保护系统的移动顺序。通常,进行 0°、+30°及−30°的试验就足够了。 用第 5 百分位女性、第 50 百分位男性以及第 95 百分位男性成年假人代替乘员,来评价动态测定的 头部碰撞区。试验之前,按照制造商的规定,将每个假人放在指定的乘坐位置。 E1.2.2 滑车试验 在 GB 14166—2003 附录 F 图 F.1 所示图表的减速度(速度变化 50km/h)作用下,使上述规定的假 人族的各个假人,产生相当于 E1.2.1 条规定的实车碰撞试验中假人的移动,研究移动顺序。 如果试验对象(通常为白车身)的中心线,与滑车纵向中心线夹角在±18°范围内,则认为各假人 向前移动的方向是令人满意的。通常,进行 0°、+18°及−18°的试验就足够了。 E1.2.3 模拟碰撞试验 应按照上述 E1.2.1 或 E1.2.2 条规定,研究由上述 E1.2.1 条描述的假人族代表的乘员的移 动顺序。 用上述 E1.2.1 或 E1.2.2 条规定的至少三个碰撞条件,来验证模拟方法。 E2 动态测定的头部碰撞区包括:用安装在该车型中的保护系统约束的乘员,其头部接触到的仪表板 所有区域。 E3 如果该车型能够装备不同的保护系统,只需研究具有最低性能的保护系统。可是,驾驶员或乘员 可以关闭的保护系统应处于制造商在用户手册中建议及指定的状态。 如果制造商规定保护系统一部分为常设非工作状态,那么,该部分必须处于无效状态。 E4 允许制造商或其代表提交足以证明动态确定头部碰撞区域的计算、模拟、试验数据或试验结果。 GB 11552—×××× 16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柱状试验棒在天窗及车窗“开口”中的典型位置 试验棒 关闭方向 前进方向 试验棒 倾斜式天窗 拖曳边 牵引边 前进方向 试验棒 滑板式天窗 顶盖横梁 试验棒 倾斜式天窗 关闭方向 拖曳边 外部 内部 内部 滑板式天窗 试验棒 顶盖横梁 关闭方向 牵引边 外部 外部 窗框 车窗 关闭方向 试验棒 内部 顶盖 牵引边 图 1 GB 11552—×××× 代替 GB 11552—1999 17 驾驶员控制开关符号示例 图 2 图 3 (ISO 2575:1998) GB 11552—×××× 18 附录 G (提示的附录) 对标准条文的注解 3.3 条 基准区是在无内后视镜的情况下确定的。吸能试验也是在不带内后视镜的情况下完成的。摆锤不应 碰及内后视镜的固定座。 3.3 条和 3.3.1 条 这些条款所规定的位于方向盘后面的免除区域对于前排乘员的头部碰撞区同样有效。 对可调式方向盘,当方向盘处于各种可能的驾驶位置时,都有一个免除区域,最终的免除区域缩减 为这些区域的共同部分。 在有各种方向盘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应选用直径最小的、处于最不利状态的方向盘来确定免除区域。 3.4 条 仪表板的水平线延伸到乘员舱的整个宽度上,当一条铅垂线沿车辆宽度方向移动时,为该铅垂线与 仪表板表面的最后切点所确定。如铅垂线与仪表板表面同时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切点,则应采用较低 的切点来建立仪表板的水平线;对于副仪表板,如果不能用铅垂线与仪表板的切点来确定其水平线,则 可用一条比前排座椅“H”点高 25.4mm 的水平线与副仪表板的交点来确定其水平线。 3.5 条 在车身两侧,顶盖应自门沿上边缘开始。正常情况下,当车门打开时,顶盖两侧的界线即为剩余车 身部分的底边(侧视)所形成的外廓线。在车窗上方,顶盖侧面界线为一条连续的透明线(侧窗玻璃的 透光点)。对立柱来说,顶盖侧面界线为通过两边透光线之间的连线。对于如 3.7 条和 3.8 条定义的 车辆,在车顶关闭的情况下,3.5 条的定义对于任何形式的活动车顶也有效。 为了测量的需要,车顶向下的翻边可忽略不考虑,而将其视为车辆侧壁的形成部分。 3.7 条 非活动的后车窗可认为是一个刚性结构件。 装有刚性材料非活动后车窗的汽车可视为 3.8 条定义的活顶汽车。 3.18 条 GB 11552—×××× 代替 GB 11552—1999 19 如果刚性材料的棱边与仪表板之间存在间隔,该棱边应倒圆,依间距的大小,其最小曲率半径在 4.1.1 条的注解所列 表格 关于规范使用各类表格的通知入职表格免费下载关于主播时间做一个表格详细英语字母大小写表格下载简历表格模板下载 中给出。按照附录 2 第 1 条描述的程序测量,如果凸出高度等于或小于 3.2mm, 该要求同样适用。 如果间隔位于头部碰撞试验区域内,在试验过程中,因零件移位导致可被触及的棱边,也应满足最 小曲率半径为 2.5mm 的要求。 4.1.1 条 尖棱是指曲率半径小于2.5mm的刚性材料的棱边,但不包括从仪表板表面测量凸出高度小于3.2mm 的构件。如果凸出物的凸出高度不大于其宽度的一半,并且其边缘是圆钝的,就可以不对最小曲率半径 提出规定。 对于格栅零件如果满足下表的最低要求,则应视为符合本标准规定: 单位:mm 平端格栅 圆端格栅 格栅间距 最小片厚 e 最小半径 最小半径 1—10 1.5 0.25 0.50 10—15 2.0 0.33 0.75 15—20 3.0 0.50 1.25 4.1.2 条 试验时应判定位于碰撞区内用于加强的哪些零件可能发生移动或凸起,以致危及乘员或导致乘员严 重伤害。 4.1.3 条 这两个概念(仪表板的水平线和仪表板的下缘)可能是有区别的。但是这条规定是包含在第 4.1 条内的(……在仪表板水平线之上……),因此,它仅适用于这两个概念可混用的地方。在这两个概念 不能混用的地方,即当仪表板的下缘位于仪表板水平线之下时,就可参照 4.9 条来考虑执行 4.3.2.1 条。 4.1.4 条 如果拉手或按钮的宽度尺寸等于或大于 50mm,并假设安装在一个宽度小于 50mm 的区域内,且其 最大凸起高度原应采用附录 B 中 B2 条的球头测量仪器测量,则其最大凸起高度应按照附录 B 中 B1 条 的规定确定,即用一个直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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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产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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