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 4期
(总第 127期)
湖湘论坛
HUXIANG FORUM
No.4,2009
GeneralNo.127
·哲学研究·
在先秦诸子中,公孙龙及其思想是最具争议的。
在《公孙龙子》一书中,《名实论》是公孙龙哲学的理
论基础,解读也较容易,在学术界争议也不大。问题
在于,研究者在解读其它诸篇时,往往关注于各辩题
立说方式上的“怪异”,而忽略了公孙龙乃是一位“专
决于名”的哲学家,是一位“假物取譬”的辩者,从而
改变了《名实论》提供的“夫名,实谓也”的研究路径,
使得其它诸篇终不可解。本文将按照公孙龙《名实
论》所揭举的名即事物名称的理论框架,从现代语言
哲学、更具体说从语言文字符号理论的角度,对《公
孙龙子》《指物论》、《坚白论》、《白马论》和《通变论》
诸篇的中心论题作出辨析,以求正于学界同仁。
“物莫非指,而指非指”
有关公孙龙名学思想的渊源,晋鲁胜《墨辩注
序》即有公孙龙祖述墨学之说:“墨子著书,作辩经以
立名本。惠施、公孙龙祖述其学,以正形名显于世”。
近人梁启超亦云:“惠施、公孙龙皆所谓名家也,而其
学实出于墨。”[1]P165胡适也认为,《墨经》内容有和《公
孙龙子》相同之处[2]P187。温公颐教授指出:“从公孙龙
的逻辑思想看,它和墨翟有历史渊源关系。再从他所
著《坚白》、《通变》和《名实》诸篇的内容看,又和《墨
子·经下》有相通的地方。”[3]P38汪奠基先生也认为,
“惠施、公孙龙的名辩,亦不过是祖述墨辩逻辑的一
支。”[4]P269。可见,公孙龙之学出于墨,虽不是定论,却
也并非无稽之谈。因此,说公孙龙之思想素材与《墨
经》密切关联,似可确断。实际上,《指物论》乃公孙龙
针对墨家指物观而作,其中心论题“物莫非指,而指
非指”,正是对《墨经》指物观的否定,二者之间的相
訾相应关系极为显然。
为便于分析,我们兹先对《墨经》指物观略作陈
说。《经说下》:“或以名示人,或以实示人。举友富商
也,是以名示人也。指是霍也,是以实示人也。”《墨
经》认为,人际交往的方式有两种,即“以名示人”和
“以实示人”。所谓“以名示人”,是指借助事物的名
称来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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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思想,晓喻他人。例如,借助朋友的名字和
“富商”等名,可让别人了解这位不在眼前的朋友是
一位富商。所谓“以实示人”,是指借助人的手指,指
着交际双方视觉所及范围的某一对象来表达思想。
例如,说话者用手指指着眼前的霍(指一种动物或一
个姓霍的人),说“这是霍”。“以实示人”,也就是以
手指指认事物以示人之意。《经下》:“所知而弗能指
也。说在春也、逃臣、狗犬、遗者。”《经说下》:“春也,
其死固不可指也。逃臣,不知其处。狗犬,不知其名
收稿日期:2009-05-20
作者简介:曾祥云,男,湖南祁东人,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基础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先秦哲学和当代马
克思主义哲学。
《公孙龙子》辩题求解
———从语言哲学的角度
曾祥云
(南京政治学院,上海 200433)
摘要:《公孙龙子》书中的“物莫非指,而指非指”、“坚白石二”、“白马非马”、“二无一”诸辩题,因为其表
述上的超出常识而常常遭到曲解。实际上,从现代语言哲学角度来看,这些辩题不仅不是诡辩,而是揭示汉
语言文字系统特征的科学命题。
关键词:公孙龙;《公孙龙子》;语言哲学;辨析
中图分类号:B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160(2009)04-00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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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遗者,巧弗能两也。”《墨经》认为,对于有些事
物,人们虽然知道它,却不能用手指去指认。例如,对
于死去已久的人,虽知其名“春”,却不能去指认;对
于逃亡的奴隶,由于不知他逃往何处,因而也无法指
认;“犬未成豪者曰狗”,但狗变成犬并无确定的界线
标志,不知给它哪个名称才恰当,因而也不能指认;
遗失的物件,即使是能工巧匠,也难以复制出与原物
完全一样的出来,因此,也不能用手指去指认。
容易看出,《墨经》提出的两种人际交流方式,实
已涉及到两种指物形式,即指谓(或指称)和指认。
“以名示人”,肯定了名的交际功能,也就肯定了名对
事物的指谓功能。因为,如果名不能指谓事物、代表
事物,人们也就不能“以名示人”;而肯定名能示人,
也就承认了名能指谓事物、代表事物。作为—种交际
方式,“以实示人”实现的前提,是用手指指向某一特
定事物,如果不能用手指去指认某一特定事物,就不
能达到“以实示人”的目的。《墨经》作者将手指指认
某一特定事物,看作是有别于以名指物的又一种指
物方式。
提请读者注意的是:第一,《墨经》对“指”的理解
和使用,完全是以人们固有的常识为限的,即“指”仅
仅限于对以手指指认事物而言,“指”即指认。第二,
《墨经》虽然承认“以名示人”,肯定了名对于事物的
指谓功能,但在墨家,名对于事物的指谓是不称之为
“指”的。也正因为此,才有“所知而弗能指”之说。第
三,用“以实示人”这种指物方式来进行交际,是需要
其它辅助条件的。它不仅必须以交际双方与被指认
事物的视觉接触为条件,而且需要有事物的名称,否
则,就难以真正实现成功的交际。如果没有名,即使
用手指指着眼前的霍,也难以达到晓喻他人的目的。
然而,公孙龙却不囿于《墨经》对“指”的常识性
认识。他认为,“指于物,非指也”,“夫指固自为非
指,奚待于物而乃与为指?”他认为,以手指指认事物
本来就不是对事物的“指”,因为对事物的“指”,并不
需要等到事物到了眼前并用手指去指认。“非指者天
下,而物可谓指乎?”普天之下,到处都有不能用手指
去指认的事物,能说这是对事物的“指”吗?因此,“指
也者,天下之所无也”,这种以手指指认事物之指,世
界上是不存在的。但是,“天下无指者,物不可谓无指
也”,世界上不存在这种以手指指认事物的指,并不
等于说没有对事物的“指”;“不可谓指者,非指也?”
不能称之为“指”的,即“以名示人”意义上的以名指
物之指(指谓),不就是“指”吗?公孙龙认为,“天下
无指者,生于物之各有名,不为指也。”世界上之所以
存在不能用手指指认的事物,原因在于事物各有它
的名称,而不在于可否用手指去指认。从这一句以
及《名实论》对“名”的界说:“夫名,实谓也”,我们可
清楚地看出,公孙龙所说的“不可谓指者”,即《墨
经》不称之为指的“以名示人”,也就是以名指物之
指(指谓)。总之,在公孙龙看来,“物莫非指,而指非
指”,即事物莫不可指(指谓),但以手指指物(指认)
不是对事物的指(指谓)。公孙龙在严格区分指谓与
指认的基础上,提出事物都可用名加以指谓的主
张,与现代语言哲学中对于名称符号的认识也是完
全一致的。
“坚白石二”
“坚白”问题是先秦名辩思潮中的重要辩题之
一。公孙龙因力主“坚白石二”,而被人们看作是“离
坚白”一派的重要代表人物。
《坚白论》:“曰:坚白石三,可乎?曰:不可。曰:二
可乎?曰:可。曰:何哉?曰: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无
白得坚,其举也二。”《坚白论》是围绕“坚白石二”这
一中心论题来展开分析论证的,引文中的后一句是
对“坚白石二”的直接说明。在这句话中,他使用了一
个往往被研究者所忽视、而对于理解“坚白石二”至
关重要的“举”字。“举”是什么意思呢?《经上》:“举,
拟实也。”《经说上》:“(举)告以文名,举彼实也。”《小
取》:“以名举实。”不难理解,所谓“举”,即是指名对
于事物及其性征的摹拟、描画,也就是名对于事物及
其性征的指谓或表征。“以名举实”,就是用名称去指
谓、谓述、表征具体事物。正因为此,在《经说下》有
“举友富商也,是以名示人也”之说。结合《坚白论》
的论述可知,所谓“无坚得白,其举也二”,是指在感
知到石之色白而没有感知到石之质坚时,人们所获
得的石之所举为二,即“白”和“石”。相应地,所谓
“无白得坚,其举也二”,是指在感知到石之质坚而没
有感知到石之色白时,人们所获得的石之所举为二,
即“坚”和“石”。自然,表征石之色白的名称只能是
“白石”,表征石之质坚的名称只能是“坚石”。因此,
所谓“坚白石二”,是指在“坚”、“白”、“石”这三个单
名中,只能选取其中的“坚”与“石”合成“坚石”,取
“白”与“石”合成“白石”。简言之,“坚白石二”是指
由“坚”、“白”、“石”三个单名只能生成两个不同的兼
名。在公孙龙看来,不能取“坚”、“白”、“石”中的
“坚”与“白”合成兼名“坚白”。兼名是相对单名而言
的,单名是指由一个音节或字构成的事物名称,如
“坚”、“白”、“石”等;兼名则是指由两个或两以上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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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或字组成的事物名称,如“坚石”、“白石”等。为什
么由“坚”、“白”、“石”三个单名只能合成兼名“坚
石”和“白石”、而不能合成兼名“坚白”呢?对此,公
孙龙展开了详细的论证,其主要论据有:
一是视、拊异任。《坚白论》:“视不得其所坚而得
其所白者,无坚也;拊不得其所白而得其所坚者,无
白也。”在公孙龙看来,人有不同的感觉器官,不同的
感官各有其不同的感知职能;而感知的职能不同,其
所获得的对事物的感知、认识也不相同。比如说,眼
的职能在于视,通过人的目视可以感知到“白”名所
指谓的物之色白,却不能感知到“坚”名所指谓的物
之质坚;手的职能在于拊,通过人的手触摸事物可以
感知到“坚”名所指谓的物之质坚,但不能感知到
“白”名所指谓的物之色白。由于不同的感官各有其
特定的司职,因而,其所获得的认识是关于事物不同
方面性征的认识。一事物是否具有某性征,与该性征
是否为人们所感知、认识,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公
孙龙强调视、拊异任,是有其合理性的。
二是坚、白“相离”。《坚白论》:“得其白,得其坚,
见与不见谓之离。一一不相盈,故离。”由目视感知到
“白”名所表征的色白,由手拊感知到“坚”名所表征
的质坚,这是“见”与“不见”的区别。“见”即“现”,也
就是被感知、认识之意,“不见”即未被感知、认识之
意。“见与不见”是以事物性征的被感知为表现,而以
感官职能的分工为前提的,因此,公孙龙称之为
“离”。《坚白论》:“物白焉,不定其所白;物坚焉,不
定其所坚。不定者,兼。恶乎其石也?”物之色白并不
为某一具体物类所特有,石有色白性征,石之外的其
它物类也可具有;物之质坚也不为某一具体物类所
独有,石有质之坚性,石之外的其它物类也可具有。
因此,坚、白是是许多物类兼而共有的性征。“于石,
一也;坚、白,二也,而在于石。故有知焉,有不知焉;
有见焉(有不见焉)。故知与不知相与离,见与不见相
与藏。”“离也者,藏也。”石是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
坚、白则是事物的两种性征,它们同时存在于石这类
事物中。公孙龙看来,既然坚、白两种性征是许多事
物兼而有之的,并且人们知坚不知白,见白不见坚,
因而坚、白两种性征之间并不具有什么必然联系。当
人们触摸到石坚时,不能由石之质坚推断石必然色
白;而当人们见到石白时,也不能由石之色白推知石
必然质坚。简言之,作为事物的两种不同性征,坚、白
各有其质的规定性,并且独立自存于具体事物之中。
最后,公孙龙指出:“坚未与石为坚而物兼,未与
为坚,而坚必坚。其不坚石、物而坚,天下未有若坚,
而坚藏。白固不能自白,恶能白石物乎?若白者必白,
则不白物而白焉。黄、黑与之然。石其无有,恶取坚、
白石乎?故离也。”“离也者天下,故独而正。”这里的
“坚未与石为坚”,是指一个单名在与其它单名相结
合之前,它就是它自身,是具体物类兼有的名称,表
征物类坚的性征。如果世界上还没有“坚”的名称,
那只是表明事物的坚性尚未为人们所认识,而作为
事物的一种性征,质坚仍然自藏在物类中。“白”名
也不会离开具体物类而“自白”。如果石物本身不具
有坚、白性征,就不能生成“坚石”、“白石”这样的事
物名称。总之,在公孙龙看来,“坚”、“白”这类表征
事物性征的名称,都是各自分离的,它们之间不能
彼此结合生成“坚白”这种形式的兼名,否则,就会导
致名实关系混乱。不难理解,公孙龙之论“坚白石
二”,实际上是揭示了“以通称随定形”的兼名合成法
则。“坚”、“白”喻指表征事物性征的名称,在我国古
代叫做“物之通称”;“石”喻指指谓具体物类的名称,
在我国古代称为“物之定形”。在莫里斯的指号分类
中,前者称为“性质-指谓指号”,后者叫做“对象-指
谓指号”[5]P95。在以拼音为基础的西方语言哲学看来,
对这两种名称的区分并不很重要。但在以象形文字
为基础的汉语言文字系统中,这种区分却很必要。事
物之形虽也是事物的性征,但它在我国古代被当作
事物的界定性征,物类以其形征而相区别。“物固有
形,形固有名”(《管子·心术上》),“形以定名”(《尹
文子·大道上》),事物的形征既是区别事物的标志,
也是命物之名生成的主要依据。由于“石”这类“以形
务名”而生成的名,其指谓对象是类与类之间的本质
区别,因而相对于“坚”、“白”这类表征事物性征的名
称而言,“物之定形”在区别物类上起着主要作用,占
据核心地位。
总之,在公孙龙看来,构成兼名的两个单名不能
都是“物之通称”,兼名的构成必须遵守“以通称随定
形”的原则,只有象“坚石”、“白石”这样的组合形式,
才是正举的事物名称。这就是“坚白石二”命题的思
想实质所在。公孙龙对兼名合成规律的认识,完全符
合汉语言文字系统的特点,对于现代语言哲学研究,
无疑有其参考价值。
“白马非马”
公孙龙以《白马论》扬名天下,流传古今。然而,
也正是《白马论》所申述的“白马非马”这一中心论
题,使公孙龙在历史上成了众矢之的,成了一个臭名
昭著的诡辩徒。最近二十多年来,有研究者为给公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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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翻案”,强解“非”为“不等于”,不仅与整个公孙龙
哲学的研究风格明显不符,而且使《白马论》义理不
融,无法通解。实际上,“非”为象形,“从飞下翅”。
《说文》:“非,韦也。取其相背义。”又段注:“各本作
违,今正。违者,离也。韦者,相背也。非以相背为义,
不以离为义。”“相背”即相反、对立,也即否定、排
斥。在《白马论》中,公孙龙“假物取璧”,以“白马”喻
指兼名,以“马”喻指构成兼名的单名,以“白马非马”
为题,探讨了兼名与构成它的单名之间的关系,揭示
了兼名的相对独立性和不可替代性。公孙龙之论“白
马非马”的主要依据有:
一是“命色者非命形”。《白马论》:“马者,所以命
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
非马。”这是公孙龙关于“白马非马”的最主要、最直
接论证。这里的“白马”、“马”,都是在提及名称自身
的意义上使用的。苏佩斯指出:“通常在使用语言
时,是不可能混淆事物和它的名称的。我们使用名
称谈论事物,而看来真的只有白痴才会比如说把威
廉?莎士比亚和他的名字搞混了。然而,当我们想要
一般地提及名称或者表达式,而不只是使用它们
时,我们不必是白痴也会发生混乱。那就是,当被命
名的事物本身是语言表达式时,就会引起某些特殊
的问题。给表达式命名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方法是使用单引号或
双引号”。[6]P185因此,“白马非马”表述的是“白马”与
“马”两个名称本身之间的相非关系,而不是白马与
马两类事物之间的相非关系。公孙龙认为,“马”名是
用来命名、指谓具有马之形征的马类动物的,“白”这
个名称是用以表征事物色白性征的,而事物的形征
和色征是两种不同的性征,命名事物色征的名不是
命名事物形征的名,因此,“白马”名不是“马”名,二
者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兼名“白马”是相对
独立的事物名称。
二是“白马者,马与白”。《白马论》:“白马者,马
与白也。马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马未与白
为马,白未与马为白。合马与白,复名白马。是相与以
不相与为名,未可。故曰白马非马。”在这里,公孙龙
明明白白告诉我们,兼名“白马”是“马”和“白”两个
单名的相与即相结合。“马”与“白”这两个名称在未
结合之前,“马”名就是“马”名,“白”名就是“白”名;
“马”和“白”两个单名相与、结合,就组成了一个新的
兼名“白马”。公孙龙认为,将“相与”的兼名“白马”
归结为“不相与”的单名“马”,这是行不通的,因此
“白马”名不是“马”名,二者是相互排斥的。
三是“无去者非有去者”。《白马论》:“马者,无去
取于色,故黄、黑马皆可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
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
非有去者,故曰白马非马。”公孙龙认为,“马”名只命
形,不命色,只要具有马之形征的对象都是“马”名指
谓的对象。黄马、黑马因其具有马之形征,因而都是
“马”名指谓的对象。兼名“白马”既命形又命色,较
“马”名而言,它增加了命色的依据,黄马、黑马因其
具有的色征与“白马”名的所指不符,因而它们不属
于兼名“白马”指谓的对象。在公孙龙看来,唯有既具
马之形征又有白之色征的白马类动物,才是兼名“白
马”指谓的对象。由于“无去者”即不命色的事物名
称,不是“有去者”即命色的事物名称,因此,“白马”
不是“马”。
从现代语言哲学观点来看,兼名“白马”虽是由
“白”和“马”两个单名组合而成,但当这两个单名合
成兼名“白马”之后,兼名中“白”和“马”就不再具有
独立的名称符号性质,而只是作为兼名“白马”的有
机组成部分存在。换言之,兼名“白马”也是一个具有
确定指谓对象的事物名称,它与单独存在的单名
“白”和“马”一样,都是相互排斥、各自相对独立、不
可相互替代的事物名称。“白马非马”不是诡辩,而是
揭举兼名独立性的科学命题。
“二无一”
在《公孙龙子》书中,《通变论》因其辩题表述上
的“怪异”,而被研究者看作是“最拙劣”的一篇,甚至
有人因之而怀疑它是“伪作”。《通变论》的中心论题
是“二无一”,但对它的具体论证则是通过对“羊合牛
非马,牛合羊非鸡”、“青以白非黄,白以青非碧”等辅
助命题的分析而展开的。
《坚白论》:“羊与牛唯异,羊有齿,牛无齿,牛之
非羊也、羊之非牛也。”“羊牛有角,马无角;马有尾,
羊牛无尾,故曰羊合牛非马也。非马者,无马也。无马
者,羊不二,牛不二,而羊牛二,是而羊而牛非马可
也。”在《墨经》中也有类似的论述,《经下》:“牛马之
非牛,与可之同,说在兼。”《经说下》:“且牛不二,马
不二,而牛马二。则牛不非牛,马不非马,而牛马非牛
非马,无难。”世界上决不存在什么非羊非牛的羊牛
之物,也决没有什么非牛非马的牛马之物,在汉语言
文字系统中也找不到“羊牛”、“牛马”这样的事物名
称。实际上,无论是公孙龙的“二”、“左与右”、“羊合
牛”、“青以白”,还是墨家的“牛马”等都是虚拟的事
物,借此以喻兼名;相应地,“一”、“左”、“右”、“羊”、
“牛”、“青”、“白”等则是喻指单名。上述《通变论》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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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至少包含了如下两个意思:第一,作为构成兼名的
两个单名,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事物名称,而不能是两
个相同的事物名称。换言之,在他看来,象“白白”、
“马马”这类组合形式,不能当作事物名称,它们不是
兼名。第二,“羊”、“牛”不是由两个单名构成的,而
“羊牛”作为兼名是由两个单名构成的,因此,兼名
“羊牛”与任一单名“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排斥的。
在他看来,兼名与单名是两类不同的名称,“羊牛”这
样的兼名也是正举的事物名称。公孙龙对“牛合羊非
鸡”也进行了分析,但与对“羊合牛非马”的分析完全
相反:第一,对“羊合牛非马”的分析,提出的是“羊牛
有角,马无角;马有尾,羊牛无尾”这种表现为有、无
对应的论据,且是真实、可信的;但对“牛合羊非鸡”
的分析,则是以“牛羊有毛,鸡有羽”,“鸡”有足、“牛
羊”也有足这种“两有”的论据,且是虚假、不可信的。
第二,公孙龙对两个命题的评论和态度也是截然相
反的:对“羊合牛非马”的评价是“若举而以是,犹类
之不同,若左右,犹是举。”而对“牛合羊非鸡”的评价
则是“材不材,其无以类,审矣!举是谓乱名,是狂
举。”显然,在公孙龙看来,“羊合牛”是正举的兼名,
其个例有如“白马”、“坚石”、“白石”等;而象“马
白”、“石坚”这样的“牛合羊”组合形式,是非正举的
乱名,是不能作为事物名称的。
在《通变论》中,公孙龙还针对客方的“他辩”,具
体分析了“青以白非黄,白以青非碧”。前者与“羊合
牛非马”相同,“青以白”属正举的兼名,后者与“牛合
羊”相类,属于非正举的乱名。因思想实质无异,这里
不再展开分析。
《通变论》:“曰:二有一乎?曰:二无一。曰:二有
右乎?曰:二无右。曰:二有左乎?曰:二无左。曰:右
可谓二乎?曰:不可。曰:左可谓二乎?曰:不可。曰:
左与右可谓二可?曰:可。”不难理解,这里的“二”即
“左与右”,即“羊合牛”、“青以白”,也就是由两个不
同的单名组成的兼名。在公孙龙看来,兼名虽由两个
不同单名的相结合而成,但当两个单名组合成一个
新的兼名之后,兼名中的两个单名就只是作为兼名
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不再作为有确定指谓对象
的独立的事物名称,即“二无左”、“二无右”,概言之,
“二无一”。两个单名(如“白”、“马”)本来都是相对
独立的各有自己特定指谓对象的事物名称,而当它
们相结合组成一个新的兼名(“白马”)之后,兼名中
的单名虽在物理性征上仍保持原有的笔画形状,但
相对于作为独立存在的单名来说,却都有了根本性
的变化,即不再是独立的事物名称,公孙龙称之为
“通变”。因此,所谓“二无一”,就是指在一个兼名中
不存在任何具有独立名称符号性质的单名。换言之,
兼名(如“白马”、“坚石”等)与任何一个独立存在的
单名(如“白”、“马”、“石”等)一样,也具有相对独立
性和不可替代性。
综上所析,我们认为,《公孙龙子》书中的辩题虽
看似怪异,但决不是“一派胡言”。从其所内蕴的思想
实质来看,它们都是论述事物名称问题的科学命题;
从其研究目的来看,则是“疾名实之散乱,因资材之
所长”,“欲推是辩,以正名实,而化天下焉”(《迹
府》);而从其研究内容来看,甚至可以说它们都没有
超出人们的常识范围。
参考文献:
[1] 梁启超. 墨子学案[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21.
[2] 胡适. 中国哲学史大纲(卷上)[M].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27.
[3] 温公颐. 先秦逻辑史[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
[4] 汪奠基. 中国逻辑思想史料分析(第一辑)[M]. 北京:中
华书局,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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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人民出版社,1989.
[6] P·苏佩斯. 逻辑导论[M]. 宋文淦等译. 北京:中国社会
科学出版社,1984.
责任编辑:秦小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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