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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_ttbzw.com 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锁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的规定,为了加强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统 一监检,内容和项目,保证监检质量,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条例》规定的监察范围内额定气压力小于或等于 2.15MPa的锅炉产品受检单位必须是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条 锅炉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在锅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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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锁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的规定,为了加强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统 一监检,内容和项目,保证监检质量,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条例》规定的监察范围内额定气压力小于或等于 2.15MPa的锅炉产品受检单位必须是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条 锅炉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在锅炉制造现场进行。受检单位应对产品的安 全质量负责,交检的产品必须是自检合格的产品。 第四条 监检工作技术依据是《蒸气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 全技术监察规程》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标准和专业标准。 第二章 监检的任务、内容、数量 第五条 监检的主要任务: (1)对锅炉产品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2)对锅炉制造单位的锅炉产品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检的内容包括实物检查、技术资料的审查和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 三个方面。具体检查项目及要求见附件一《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 及《填表说明》。 第七条 监检产品的数量不应低于《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成批产品中未 被抽检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在其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本批产品已经抽检”的字 样,但不收取监检费。未被抽检的产品如在安装时发现质量有问题,由当地劳动 部门酌情处理。 第三章 监检单位、监检人员及其职责 第八条 锅炉产品的监检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 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资格认可,并且授权的劳动部 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进行。每个受检单位只应由一个监检单位进行监检。 第九条 被授权的监检单位应在其资格认可规定的范围内对产品进行监检。监 检单位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置相应的监检人员。 第十条 监检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并取得资格 证书。 第十一条 监检人员从事监检工作必须认真负责,秉公办事。监检人员对受检 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二条 监检人员发现受检单位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转上和产品质量上违反 有关规定时,有权填写《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书》(附件二),并要求 受检单位限期处理,监检人员发现零、部件有严重质量问题时,有权制止零、部 件流入下道工序。监检的项目经检查全部合格后,监检单位对受过的产品应逐台、 及时出具《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三),并在受检产品铭牌上打 上监检标记。 第十三条 监检人员应根据监检项目填表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写《锅炉产品安全 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由监检单位统一存档。 第十四条 监检单位应将受检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产品安全质量情 况等每半年向当地及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报告(附件四),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并提出对受检单位处理的建议。 第十五条 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省级或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对 监检单位的监检工作应进行考查,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发现监检单位的监 检工作失职(附件五),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或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应 根据具体情况。对监检单位进行批评、通报或暂停监检,直至取消其监检资格。 第四章 受 检 单 位 第十六条 为便于开展监检工作,受检单位应提供:质量体系,合格焊工的名 册、合格项目及钢印代号,无损检测人员的名册和持证类别,产品设计资料、工 艺文件,生产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监检单位在受检单位内所需的办公场所等。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应严格执行《条例》、规程和有关标准,保证质量管理体 系正常运转,加强产品的检查,产品达到安全质量要求。 第十八条 受检单位收到监检单位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书》后 应及时处理或整改,不得弄虚作假或敷衍搪塞。 第十九条 受检单位发现监检人员在监检过程中不认真执行此规则,有失职行 为时,可向地(市)、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或直接向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局反映。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根据《条例》规定,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缴纳被监检产品(或部、 组件)的监检费。监检收应按省级劳动、财政、物价等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和监单位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报请地 (市)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请求裁决。 第二十二条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在每年十月底应将本省监检情况按附件四汇 总,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 一、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及填表说明; 二、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书; 三、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四、锅炉监检情况汇报表; 五、监检失职考核内容。 附件一、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及填表说明; 填 表 说 明 一、资料 (1)产品的设计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批,且实物与设计资料相符为 合格。 (2)出厂按规程要求准备齐全为合格。 (3)设计(含材料)的更改(指受压部件和材料的重大变更)经省级劳动部 门审批为合格。 二、材料 材料是指制造厂受压元件用的钢板、钢管、焊条、焊丝、焊剂等,验收的材料 要符合设计要求,受压元件用风板要有移植标记。 三、冷作 (1)焊缝外观质量是指受压元件上的所有焊缝。按规程、图纸要求的为合格, 拉撑的焊缝另列拉撑件焊缝,外观质量一项是为了防止漏查。外观质量符合要求 为合格。 (2)在产品上检查焊缝位置及相互间距。焊缝位置及相互间距是指:相邻两 节圆筒形部分的纵向焊缝位置错开距离;封头(含管板、炉胆顶、下脚圈)的拼 接焊缝与园筒形部分纵向焊缝错开距离;受热面管子以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对接 焊缝离弯曲起点距离;板边元件与圆筒形件的对接焊缝离板边起点距离。焊缝位 置及相互间距应按规程要求,受压元件主要焊缝上及其邻近区域应避免焊接零 件。符合上述要求为合格。 (3)在产品上检查开孔位置,开孔指胀接孔、焊接孔。开孔位置与焊缝间距 符合要求的为合格。 (4)拉撑位置及拉撑件坡口,均应符合图纸要求。拉撑焊缝与主焊缝不应重 合。焊缝在产品上检查,坡口在生产过程中检查。 (5)整装出厂锅炉的下降管与集箱连接处的坡口,应按图氏要求在生产过程 中检查,若为骑座式连接,应为下降管下部管端坡口,若为插入式连接,应为集 箱管的孔坡口。 (6)制造厂内胀接的胀管率及管头质量,符合规程及 JB标准要求。胀管率为 抽查,管头质量为全部检查。 (7)检查焊工风印的位置是否符合 JB标准或受检单位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的规定。焊工有无 该项位置的合格项目。 四、焊接接头的检查试件和试样 锅筒、集箱、管道、受热面管子的焊接接头的检查试件及其数量应按规程的要 求进行焊接和切取,其中锅筒的纵缝检查试件应在纵的延长部分焊接。 试样的项目、数量及试验结果包括试样抽查)应符合规程。 在生产线上抽查试样尺寸试验方法 五、无损检测 锅筒、集箱、管子是否按规程要求进行探伤。 每台产品的射线底扯的抽查不少于 30%(应包括纵缝、丁字接头及可疑部位), 检查的内容:片子的象质指数、黑度、灰雾不清晰度、有无漏检、误判和同一位 置重复拍片等情况。 当用超声波或其他方法探伤时,灵敏度、合格级别等应符合相应标准。 平时要经常抽查探伤人员的资格、设备状况、操作情况、但不填此表。 六、水压试验 整装出厂的锅炉、散装出厂的锅筒的水压试验时,监检人员必须在现场。有焊 接管接的集箱的水压试验可在生产线上抽查。 平时要经常抽查泵和压力表的完好,及试验水温、升压速度、保压时间等是否 符合规程要求,但不填此表。 七、热处理 根据热处理工艺,在生产过程中抽查受压部件在热处理时的升温速度、加热温 度、保温时间;、降温速度等是否符合工艺要求。 八、安全附件: 安全附件是按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水位示控报警装置、排污阀等、根据 设计资料中所要求的数量、型号、规格等与实物一一对照。 九、填表 经过检查如符合规程要求,在表中填“符合”或“合格”。如有不符合或不合格项, 则在附件一的“记事”栏内填写实测的数据或实查的问题,待受检单位进行处理 后,在该项内才能写“符合”或“合格”。 具体产品上如没有附件一项目表中所列的有关项,则在此栏内填“无此项”。 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主要是从原材料验收、保管、发放,焊接工 艺执行,焊工管理,其他工艺纪律执行,无损检测管理,产品擀检验等方面至少 每季度抽查一次,平时发现总问题,应进行追踪检查,并向受检单位签发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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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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