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三种模式
薛婷婷 四川商务职业学院
【摘 要】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计算机软件技术的作用也正如日中天,计算机软件由于其具有无
形性、作品性与工具性、高成本性、可复制性和流通性等特点,极容易被他人盗版。本文主要介绍三种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保护模式:商标法
保护模式、专利法保护模式、版权法保护模式。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 知识产权 保护模式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软件产业逐渐发展为信息社
会的一个新兴产业,计算机产业的发展对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产生了
重大的影响,但是自上世纪六十年代计算机软件产业兴起之后,计算机
软件遭到侵权的问题就愈发严重。如何防止计算机软件被侵权,如何
更好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突出的摆在了现代知识产权法律的面前,各国
学者纷纷研究如何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的概念作出了明确
的界定,所谓“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的文档。计算机
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
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
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
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
计算机软件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无形性:计算机程序本身不能被人的感觉器官所直接感知,其所
承载的内容只能借助于计算机等专用设备才能充分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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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并被人们所
感知。
2.计算机软件是作品性与工具性。计算机软件首先表现为作品
性,其作品性特征表现在调入计算机运行之前,人们无法通过计算机程
序与文档而制造出有形的产品或者实行任何操作,其次,计算机软件具
有工具性。只有当软件依附于计算机运行时才表现出其工具性价值,
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对计算机硬件动态过程的控制来达到获得相关有价
值结果的目的。
3.高成本性: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是一种高成本的活动,在计算机软
件的开发过程中,必须要求软件开发人员具有全面而超前的计算机专
业知识,以及极强的逻辑和思维能力,并能熟练使用编程语言。当所开
发的计算机软件具有某种实用商业价值时,其不但需要充裕的开发资
金和良好的开发环境,而且通常还需要由大批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
4.计算机软件的可复制性。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是指把软件转载于
磁盘、磁带等有形物体之上的行为,软件的这种可复制性决定了其可以
被充分利用并能够得到广泛传播,从而创造出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5.计算机软件具有广泛的国际流通性。磁盘、光盘等大容量储存
载体以及互联网的发展都为计算机软件的跨国流通提供了便利条件,
在网络技术发展的新时代背景下,既要加强对计算机软件国际流通的
支持,同时还需要得到更完备的国际保护。
因为计算机软件具有上述特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很容易受
到侵害,所以各国学者都想了很多办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
常见的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商标法保护模式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
商标专用权:(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
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明知是假冒
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
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
他损害的。我国已有比较健全的商标法及其配套的一系列行政法规来
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规制,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制裁也是较为严厉的,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队伍分布在全国各地,构成了较为系统的监管系统。
计算机软件的盗版侵权往往是假冒注册商标或是无商标,工商行政管
理机构通过行政执法来打击盗版、查处假冒商品来保护计算机软件,往
往比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诉讼更加方便、快捷、有效。因此,在实践操作
中,企业需要为计算机软件产品注册商标并规范使用,利用商标权保护
计算机软件也是不可忽视的。
通常情况下,被仿造或盗用的软件产品都是一些大公司或是大品
牌研究开发出来的,消费者购买该软件产品主要是基于商家的信誉和
售后服务,但如果所购买的是假冒产品,消费者便会对商家的印象大打
折扣,并对商家的信誉造成很大的损害,因此规模较大的软件开发公司
比较注重对软件商标的保护。
二、专利权的保护模式
专利权的授予必须基于发明创造者提出申请,如果仅有发明创造
的事实状态并不会自动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必须由专利申请人向专利
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审查获批准后,才能授予该发明专利权。因此,
专利申请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所应具备的条件,只有满足法律所规
定的要件时才能授予专利权,从而获得法律的保护。作为专利法的保
护对象,因世界各国在人文环境、法律传统的方面的差异,法律上对其
作出的保护也不尽相似,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在世界各国可谓千差万别。
但毋庸置疑,计算机软件如果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就应该归于发明这
一类。德国法学家柯拉将发明定义为“以技术形式表现出来的人的精
神创造,是征服自然、利用自然能够产生一定效果者。”《日本专利法》第
2 条规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的具有高度创造性的技术构思。”
《美国专利法》第 101 条称:“任何新颖而适用的制法、机器、制造品、物
质的组合,或者任何新颖而适用的改进方案。计算机软件最初被认定
为一种思维步骤或者算法,其并不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但当人们发
现计算机软件可以同硬件设备相结合作为整体,并且软件的运行将会
对硬件设备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时,仅因含有计算机软件而将这一整
体排除在专利法保护之外是不恰当的。
三 、版权保护模式
由于软件与版权法中的作品有很多相似之处,早在 1972 年,菲律
宾就在全世界范围内首次将计算机软件列为其版权法保护的“文学艺
术作品”的一种,但由于菲律宾的国际影响有限,这一立法动向没有引
起人们足够的重视。直到美国、日本等发达的国家先后采用版权法保
护软件以后,版权保护模式才产生重大影响并成为国际主流模式。
计算机软件产业已在美国的国民经济中占据突出的地位,为了更
好地维护本国的软件优势,充分利用软件来获取丰厚的经济利益,美国
积极推动其他国家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轨道,从而使计算
机软件版权法保护成为当今世界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主要形式。目
前,世界上各国家和地区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实践主
要有以下几种模式:鉴于著作权的产生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是一种自
动产生的,即完成创作即取得著作权,属于一种所谓的“无手续主义”。
因此,通过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可以使得计算机软件
的创作者在完成创作事实之后即产生著作权。而且,著作权仅仅强调
独创性而不要求新颖性,这就使得计算机软件取得著作权比取得专利
权容易的多。
采取著作权保护的手续简便,要求低,有利于先进技术的迅速推
广。更加重要的是,著作权法没有像专利权法一样的很强的垄断性,著
作权法不限制他人从已经确定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中借鉴思想,开发
相同的软件,有利于技术的进步。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是多层次的,从单一的版权保护向
全面的综合保护发展是大势所趋。建立一个以版权法为塔身基座,以
专利法为塔尖的金字塔形保护架构,另外辅之以一定程度的反不正当
竞争法和商业秘密法的护卫,以此建立一个综合的保护体系,这是当前
解决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最佳途径。
参考文献:
[1]秦列:《与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情报科学》2000 年 3
月,第 229 页
[2]蒋红珍.《专利保护————电子商务网络创新发展的必由之
路》[J].知识产权,2001,(5).
[3]王锋:“试析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
社会科学版)》,2002 年第 6 期。
[4]巫玉芳:“美国计算机软件专利法保护的发展趋势”,载《当代
法学》2000 年第 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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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