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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案例1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 请求赔偿的权利,能否索赔? ——A公司诉B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 被告:B保险公司   1999年12月,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水路货物运输险,保险标的为聚乙烯,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34万余元,保险责任起讫期为南京港至长沙港。保险合同生效后第7天,载运保险标的船舶(属C航运公司所有)在长沙武汉水城与安徽省D轮船运输公司的一艘油轮相撞,造成载运保险标的船舶沉入江中,船上人员两死一伤和货物全部倾覆江中受损的重大事故。...

保险法案例1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 请求赔偿的权利,能否索赔? ——A公司诉B保险公司财产保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 被告:B保险公司   1999年12月,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水路货物运输险,保险标的为聚乙烯,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34万余元,保险责任起讫期为南京港至长沙港。保险合同生效后第7天,载运保险标的船舶(属C航运公司所有)在长沙武汉水城与安徽省D轮船运输公司的一艘油轮相撞,造成载运保险标的船舶沉入江中,船上人员两死一伤和货物全部倾覆江中受损的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武汉港监部门作出责任认定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认定D轮船公司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并当即扣押了价值80万元的油轮及船上价值200余万元的燃油。A公司向B保险公式、D船运公司组织了现场勘查。但在港监部门对事故的处理过程中,A公司、C船运公司、D轮船运输公司却回避保险公司,在港监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书,D轮船运输公司仅赔偿C船运公司人员伤亡和船舶损失10万余元,对造成的货损未作处理。此后,D轮船运输公司支付了调解协议书确定的赔款,船舶及货物均被港监部门放行。此后,A公司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由于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部分损失,双方未能达成理赔协议。1999年4月,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能否索赔?放弃该权利是否有效?     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增加时保险人的救济权 ——张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   李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保单注明使用性质为私人生活用车,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保险期为2007年8月1日岛2008年7月30日。保险条约中明确约定:“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2008年3月5日,李某将投保车辆转让给张某并过户,但双方都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张某开有一家小型搬家公司,购买该车的目的是为了经营上的需要。2008年7月9日,张某驾驶所投保车辆在帮人搬家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赔偿被害人15.6万余元。该投保车辆核定载重量为5吨,发生事故时,该车却载重10吨。事后,张某根据机动车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于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增加时保险人是否需要进行理赔?并说明原因。 答:不理赔。新《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在该案例中张某开有一家小型搬家公司,购买该车的目的是为了经营上的需要。因此该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双方都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因此该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增加时保险人不需要进行理赔。 问题:结合以上案例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及责任免除范围? 案例简介 案例一 2008年6月28日14时40分,在辉县市百泉镇大关庄村十字路口,赵某持DG驾驶证驾驶豫A508XX农用车沿大关庄村的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十字路口时与由西向东徐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赵某和徐某均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徐某受伤后在辉县市中医院 进行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共花费医疗费12981元。后经新乡豫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伤情进行鉴定,构成X(十)级伤残。赵某驾驶的豫A508XX农用车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简称阳关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且在保险期内。徐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阳光公司赔偿3万元(赵某已赔偿6000元,徐某不再要求赵某赔偿)。保险公司赔偿了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7707.2元。 案例二 2008年9月4日,何某对其所有的小轿车一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抢盗险,保险期限自2008年9月5日0时起至2009年9月4日24时止。何某如数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第二部分第二章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岂料一个月后,车被盗走。不久,、市交通部门通知他:他的小轿车在外地与他人轿车相撞。翻下山崖,全部报废(偷车贼跳车逃生);他人轿车被撞坏,司机受伤。这起交通事故显然应由窃贼负全部责任,但是窃贼跑得无影无踪。受伤司机要求何某赔偿经济损失,何某同时也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但何某的请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受伤司机经济损失的请求遭到了保险公司的回绝。 问题:结合以上案例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及责任免除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赔付? —— 张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 被告:某保险合同   驾驶员张某在对车辆购买保险时既投保了交强险,又再次基础上投保了1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张某于2008年1月(即交强险新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实施前)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现在被害人家属要求张某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伤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攻击18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16万元,其中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理赔。而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遂与保险公司产生较大的分歧,诉之法院。 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赔付? 答:该案例中保险公司不赔付 精神损害抚慰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生人身伤亡依法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等。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额内赔偿(即其他赔偿项目已经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足额赔偿后,在余下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可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否则不可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在该案例中,保险公司已经足额赔付其他赔偿项目16万元,这已超过最高限额15万元。因此这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被保险人家庭成员能否依第三责任险请求赔偿? 2008年5月17日晚,李某带着女儿在张家港亲戚家吃晚饭准备回家,当他倒车时,未曾注意女儿蹲在地上玩耍,致使女儿与车辆右前相撞倒地致死。事故发生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受害人是李某的女儿,不属于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责任险的第三者范围,况且死者与李某是父女关系,在经济上除医疗费支出外,李某无任何损失,没有损失要求赔偿有违保险法损失填补原则。 问:被保险人家庭成员能否依第三责任险请求赔偿?并对第三责任险进行展开分析? 答:(1)能请求赔偿。自从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后,因为该条例对被保险人的明确定义,实际上间接地认可了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都是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中的第三人。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即使受害者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以保险合同有特别免责约定为由拒绝赔偿。在该案例中死者与李某虽然是父女关系,保险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拒绝赔偿。 (2)第三责任险既为商业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实施强制保险。在一些保险险种里面,将某些第三者受到保险车辆事故损害造成的损失,作为了除外责任对待。即便这些受害人是第三者,即便受到交通事故的损害,即便被保险人应该为此承担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这部分的保险赔偿责任。   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增加时保险人的救济权 ——张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 被告:某保险公司   李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保单注明使用性质为私人生活用车,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保险期为2007年8月1日岛2008年7月30日。保险条约中明确约定:“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2008年3月5日,李某将投保车辆转让给张某并过户,但双方都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张某开有一家小型搬家公司,购买该车的目的是为了经营上的需要。2008年7月9日,张某驾驶所投保车辆在帮人搬家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赔偿被害人15.6万余元。该投保车辆核定载重量为5吨,发生事故时,该车却载重10吨。事后,张某根据机动车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于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增加时保险人是否需要进行理赔?并说明原因。   案例 1996年1月齐某将自己1间2层木结构老屋以4万元的保险金额向中保财产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保险,保险期为1年。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基于保险公司提出的保险单,其保险单正面注明:“本公司收到上开保险费,同意按照背面所载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责任。”该保险单背面保险金额项中规定:“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实际价值自行确定,保险方不负核证责任。”赔偿处理项中规定:“保险财产遭受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并按照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赔偿不超过保险额为限。”齐某接受保险单上的上述条款,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合同订立后的同年8月5日。因齐家发生火灾,齐某投保房屋全部烧毁。出险后,保险公司确定受损房屋的建筑面积为91平方米,根据当地同类房屋造价、旧物折旧价、市场交易价的综合分析确定按每平方米300元价格赔偿齐某计2.37万元。而齐某认为,自己投保4万元,应赔4万元。双方争执不下,齐某投保房屋的实际面积为92平方米,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投保房屋每平方米价格的估算是适宜的。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应如何理赔? 答:由于财产保险仅以补偿财产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因此在投保时应按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来投保。但是,由于财产种类多,数量大,情况复杂,因而可能会发生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不一致的情况。例如: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时,有可能发生误估或者故意将投保财产价值估高的情况。保险金额超过投保财产实际价值的,是超额保险。再比如,投保人估定不准,使保险金额低于财产投保或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形成不足额保险。无论超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都会对投保人产生一定的影响。保险法第9条对此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出现超额保险,在理赔时应按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超额的部分不予考虑;如果出现不是超额保险,又没有约定,在理赔时应按比例赔偿。本案保险公司提出的保险单背面条款写明了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保险财产实际价值自行确定,没有规定保险公司负有对保险财产实际价值鉴、验的义务。投保人齐某接受该保险单包括接受上述条款,并无异议,理应实事求是地估定投定房屋的价格并确定投保金额,同时对房屋的价格确定负责。待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中赔偿处理事项的规定,确定每平方米300元价格、受损面积91平赔偿齐某27300元时,齐某却拿不出自己估定房屋价格的依据,只提出了投保4万元赔偿4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受理后经查保险公司价格的确定适宜,受损面积与保险公司的计算相差无几,这就等于认定了投保人齐某所办保险为超额保险。因此依据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超过保险价值的1万元不予赔偿,而应按实际价值(91×300元)计算赔偿。 代位求偿权 本案造成货物损害的原因有几种? 2、如何处理多种原因? 案例:2003年12月,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计5000篓,价值90000万元。铁路运输,共2车皮。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3500元。2003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2004年1月,到达目的地以后,收货人发现: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2米,货物丢失120篓,冻坏变质240篓。直接损失6480元。当时气温为零下20度。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120篓,拒绝赔偿被冻坏的240篓。认为造成该240篓损失的原因是天气寒冷,不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起诉于法院。法院认为:冻坏的原因是盗窃,不是天气寒冷。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并负担诉讼费。 本案造成货物损害的原因有几种? 2、如何处理多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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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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