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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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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 2004.0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成本和费用管理及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结合深化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企事业)和集团公司控股的工业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以及分公司和分公司性质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企业的成本和费用管理工作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必须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其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

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
成本和费用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2004.02.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成本和费用管理及核算工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结合深化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企事业)和集团公司控股的工业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以及分公司和分公司性质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企业的成本和费用管理工作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必须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其基本任务是:通过预测、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挖掘降低成本潜力,努力降低产品成本。 成本和费用管理的基本工作要点是: (一)遵守财经纪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二)加强和完善成本和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 (三)正确掌握成本和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划分产品成本界限; (四)进行成本预测,参予生产经营决策,实行主要产品的目标成本管理; (五)编制先进可行的成本计划和增产节约计划,组织制订降低成本的措施; (六)分解成本和费用指标,控制生产耗费,落实成本管理责任,实行分级归口管理; (七)准确、及时核算产品成本,控制和监督成本计划和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成本和费用分析; (八)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成本管理水平。 第四条 企业要结合经营责任,贯彻成本管理责任制。企业负责人要组织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各级领导,依靠全体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组成成本管理体系。同时也要注意学习借鉴国内外成本管理的先进经验,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促进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在市场竞争中不断提高。 第五条 各级成本管理的责任承担者,都必须作到责任内容清楚,职权范围明确,考核奖惩分明,贯彻责、权、利三结合。成本管理责任承担者对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要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了解所分管成本费用指标的要求和资料来源; (二)能了解所分管成本费用指标的实际执行情况和计算依据; (三)能调节、控制所分管成本费用指标的耗费数。   第二章 成本和费用管理基础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在企业负责人和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组织各职能部门,认真作好成本和费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其主要内容是:定额管理、原始记录、计量验收、内部价格体系、内部经济核算制。 第一节 定额管理 第七条 企业对各种原材料、工具、燃料动力的消耗,以及劳动工时、设备利用、物资储备、定额流动资金占用、费用开支等,都要制订先进、合理的定额,并定期进行检查、分析、考核和修订。 第八条 各项定额的制订,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需要在统一领导下,由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进行。在定额制订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考虑企业生产发展、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要求,同时兼顾企业目前的生产能力和管理现状,使定额既先进又可行。 (二)要保持定额相对稳定,以利调动职工积极性,使分析和考核建立在可比基础上。但随着企业生产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已不适应的定额应适时地进行补充和修订。 (三)要注意各种定额之间的内在联系,防止相互脱节,彼此矛盾的情况出现。 (四)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定期检查分析,保证定额的贯彻执行。 第二节 原始记录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原始记录: (一)材料物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材料的收、发、领、退等物流过程。包括:材料、物资验收入库单、领料单、限额领料单、委托加工材料单、委托加工入库单、超定额领料单、退料单、材料切割单、材料物资盘点报告单、工具请领单等,并作好工具借交登记簿和材料仓库台帐的记帐工作。 (二)劳动工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职工人数、调动、考勤、工资基金、工时利用、停工情况、有关津贴等项记录。 (三)设计及工艺改动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产品设计改动、工艺路线变化、工时材料定额变动等项的记录,如产品设计修改通知单、工艺路线变动通知单,定额变动通知单等。 (四)生产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产品从毛坯投入至验收入库的过程,如工作命令单、加工路线单、毛坯投料单、半成品领用单、转工单、废品通知单、零件短缺报告单,以及零部件和产成品交库单等,并作好产品投入产出数量管理和工时统计工作。 (五)设备使用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设备验收、交付使用、维修、封存、调拨、报废的情况,如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调拨单、在建工程转固验收单等,并作好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台帐的登记工作。 (六)动力消耗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根据各计量仪表所显示的水、电、汽、风的实际耗用量,并作好能源消耗统计报表。 企业应指定专职管理原始记录的机构和人员,统一规定各类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写、审核、签署、传递、存档等要求,保证原始记录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三节 计量验收 第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物资的计量验收制度,并保持计量工具的准确性,对材料、工具、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的收发和转移,都必须进行计量、点数和质量验收。 (一)对于购入材料的计量验收分下列两种方式: 1.提货验收。在提货时进行现场验收,发现短缺、不足或破损等情况,要及时查明原因,其应由运输机构负责的,要填写物资破损清单,由运输机构签证,明确交接双方的经济责任。 2.入库验收。材料运达仓库后,由仓库管理人员根据发票所列的品名、规格和数量,分别采取点数、过磅、检尺、量方等适用的计量折算方法,准确计算数量,经检验部门质量检定后,按实际合格数量入库。属于材料的定额损耗,可在规定允许的损耗范围内点收入库。对于数量和质量不符,以及破损等情况,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要求有关方面赔偿或扣付货款。 (二)对于在产品、半成品在车间之间或车间内部的转移,应根据工艺流程记录的凭证,经质量检验合格后进行点数、交接。在产品报废或短缺,应及时查清数量和原因,填制有关的原始凭证,以保证投入、产出数量记录的准确性和连贯性。 (三)对于外发加工的半成品,在拨出和完工入库时,都应进行合格数量的计量和交接,如发生外部责任的报废或短缺,应及时办理索赔。 (四)对于车间完工的零部件和产成品,应由车间填制入库单,经检验合格签证后,送交仓库点收入库。 第四节 价格体系和内部结算 第十一条 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互相提供产品、材料或劳务等经济事项,如生产部门之间转移半成品,辅助生产部门为基本生产部门提供劳务,管理部门为生产部门提供服务等。因此,为了正确评价各单位的工作业绩,分清各自的经济责任,企业必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内部价格体系,实行以货币形式进行等价交换的内部结算。 第十二条 内部结算价格的制订 (一)内部转移的材料物资等,由物资供应部门以当时市场价格为基础,制订内部计划价格,编制价格目录,经财务部门审核后,作为内部结算价格。 (二)企业辅助部门劳务供应,可以市场价为基础,由企业主管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成本情况审定结算价格。 (三)企业生产的零部件、半成品在内部转移时,可采用定额成本作为转移价格。企业应当编制全部产品的零部件及整机的定额成本。 鉴于产品零件定额成本的制订是一项较大而浩繁的工作,牵涉到各个方面,根据若干企业的经验,特制订以下规定: 1.此项工作应由企业主要领导牵头,直接监督检查有关职能部门按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1-1 产品机件明细表,包括组装件、借用件、随机备件、标准件、电气件等明细表。 1-2 产品零件加工及装配工艺路线表,加工工时定额明细表,材料定额明细表,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材料、油漆材料等。 1-3 产品零件外协加工费明细表。 1-4 各种材料、外购件的以市场价为基础的计划价格。 1-5 以实际成本结合预测成本为基础的工缴定额单位成本。 2.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将数据及资料输入电算机,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信息维护及负责填发信息变动通知单。 (四)其他内部结算价格,应本着公平合理、利益兼顾、有利于管理的原则,在企业领导下由各有关部门协作制订,经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内部结算的方式和组织。 (一)内部结算的方式,本着既满足往来结算的要求,又简化手续的原则,选择使用,一般以厂内支票较为适宜,也可由企业根据其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二)内部结算的组织,一般有两种形式: 一是在财务部门设立结算中心,主要负责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往来结算,核算工作较简单。另一种是厂内银行,具有结算、信贷、控制等职能,但核算工作较复杂,企业可根据管理需要选定适当的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各种内部结算价格,以每年修订一次为宜,但如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动,影响成本的准确性,可在企业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协作研究修订,经批准后施行。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价格标准。 第五节 内部经济核算制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经济核算制,在企业统一计划、统一核算的前提下,建立企业各单位(成本中心)分级归口管理的经济核算网络,形成纵向为厂部、车间(分厂)、小组(个人)核算;横向为产品设计、工艺技术、物资供应、生产计划、经营销售及财务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全面经济核算制。各核算单位都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明确分工职责,结合企业经济责任制和成本管理责任制考核,开展内部经济核算。 第三章 成本预测、计划、控制、分析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通过成本计划管理和控制经济活动,以实现有效的成本管理,包括预测、决策、计划、控制、分析等管理工作,达到有效地降低成本的目的。 企业应结合市场和用户调查,掌握市场信息,包括资源、价格、科技发展、产品品种、质量、销量等各种数据信息,并结合价值工程决定产品结构的优化组合,在此基础上,进行产品成本预测,确定目标成本。 第一节 成本预测和目标成本 第十七条 成本预测应在生产预测和选择最佳经济效益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并以目标成本控制产品设计、工艺技术和生产的耗费,实现产品的最低成本。 第十八条 成本预测应包括:制订计划阶段的成本预测和计划实施阶段的成本预测。 (一)制订计划阶段成本预测的基本内容是,根据生产经营目标确定成本预测对象,收集整理成本数据和历史资料,分析可能影响成本水平的社会因素,按照技术经济分析提出降低成本的方案,根据目标利润、生产发展及消耗水平,测算目标成本。 (二)计划实施阶段成本预测的基本内容是,分析上一阶段成本计划完成情况,制订下一阶段生产技术经济措施,调查市场物价等社会因素,预计计划期内生产发展水平和降低成本计划的实施效果,预测企业成本计划的完成程度。 第十九条 预测目标成本的方法 (一)根据市场调查制订销售价格,在预测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和目标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目标成本,计算 公式 小学单位换算公式大全免费下载公式下载行测公式大全下载excel公式下载逻辑回归公式下载 是: 1.按全部产品进行目标成本预测 目标成本=预计销售收入-预计应交税金-目标利润 对企业的目标利润,可根据企业计划销售利润率或资金利润率,结合期间费用水平计算确定,也可按企业的方针目标测算。 2.按单项产品进行目标成本预测 单位产品目标成本=预计单位产品销售价格-预计单位产品税金-单位产品目标利润 单位产品目标成本=预计单位产品销售价格*(1-产品税率)-目标利润/预计销售量 单位产品目标成本=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价格/单位产品售价*单位产品实际成本 (二)预测销售价格有困难的,可以参照企业类似产品或系列产品的成本,或本企业历史先进成本水平作为目标成本。也可按照平均先进定额制订的定额成本或本企业上年实际成本,按企业的成本降低计划测算目标成本。 (三)运用量本利分析法测算保本点,结合产量计划预测在一定生产量条件下的目标成本和一定销售量条件下的目标利润。 第二节 成本计划和费用预算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产品目标成本和企业经营目标的落实,企业必须在制订降低成本措施,综合编制企业各专业计划的前提下,编制成本计划,开展经济核算,组织企业内部的成本管理。 第二十一条 编制成本计划应进行反复试算综合平衡,使其具有可行性、先进性与完整性,避免随意估计,产生保守或冒进偏差。 第二十二条 成本计划中成本项目的内容、费用的分摊、产品成本的计算,必须和计划期内实际成本核算的方法口径一致,以便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计划期成本项目内容如有变动和上年实际成本不一致时,要调整上年实际成本的成本项目,以统一核算的口径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计划和费用预算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商品产品成本计划 (二)主要商品产品单位成本计划 (三)生产费用及期间费用预算; (四)机械加工小时成本费计划; (五)铸铁件成本计划。 上述成本计划和费用预算的格式,除财政或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外,其余的由企业自行制订。 企业根据成本管理的需要,应编制车间(分厂)产品成本计划或生产费用预算。 第二十四条 成本计划应根据下列依据进行编制: (一)成本降低指标; (二)计划期内企业的生产、劳动工资、物资供应、技术组织措施等计划; (三)计划期内原料及主要材料、工艺性辅料、燃料、工具等现行消耗定额和劳动工时定额; (四)计划期内各生产部门的费用预算以及外包、外协加工费计划; (五)内部计划价格目录以及价格差异水平的预计; (六)上期成本水平和成本分析资料。 第二十五条 成本计划一般按下列步骤编制: (一)作好准备工作。包括:收集整理各项基础资料和历史资料,掌握计划期内原材料、工时定额、外包外协、工艺技术改进等方面的变化情况,研究降低成本的具体措施。 (二)进行试算平衡。编制成本计划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 ,进行生产、供应、销售、外包外协、资金、费用等方面计划的综合平衡。这些平衡关系包括: 1.产品生产计划,劳动工时计划与成本之间的关系; 2.物资供应计划与产品材料成本计划之间的关系; 3.工资计划或核定工资总额基数与产品工资成本计划之间的关系; 4.各项费用预算与成本计划之间的关系; 5.外包外协计划与成本计划之间的关系; 6.资金计划与成本计划之间的关系; 7.成本计划与利润计划之间的关系。 (三)正式编制计划。根据综合平衡后确定的成本指标,如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可比产品成本降低率、百元产值生产费、机械加工小时成本费、铸锻件单位成本等,由财务部门报经企业领导审批后,正式编制成本计划。 第二十六条 企业编制成本计划应在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方面的有关人员共同参加。 第三节 成本控制和分级归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制,将成本计划和目标成本的各项指标细化,层层分解,实行成本分级归口管理,并对实际的生产耗费进行严格审核,保证有效地控制经济活动,实现成本控制,完成目标成本和成本计划。 第二十八条 企业实行成本分级归口管理和成本控制的基本内容和方法是: (一)设计成本控制,要从掌握市场信息入手,运用价值工程等方法,合理设计,合理选材,设计性能优良、成本具有竞争力的产品。 (二)材料成本的控制,要从材料采购、价格、计量、检验、入库、领退、下料、用料、委托外部加工、回收等方面加以控制。 1.采购价格的控制。 企业应成立专职的价格监控部门,作为企业物价管理和监督的常设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 1-1 制订价格审批管理条例和奖惩办法; 1-2 对外购物资和外协加工进行价格监督; 1-3 搜集市场信息,掌握各种物资及外协加工的最低价格的客户资料; 1-4 审批各有关部门的物资采购和外协加工价格审批单; 1-5 监督检查审批后价格执行情况。 2.材料耗用的控制。 严格执行限额发料制度和维修用材料的计划发料制度,严格超限额领用和补料的审批制度,严格各项材料收发的手续,严格执行余料退库及假退规定,实行钢材切割下料核算,提高钢材利用率,积极推广修旧利废、代用及综合利用等节约用料的方法,保证降低产品用料单耗。 3.对铸冶材料的控制,要从炉料配比,浇冒口工艺设计,铁水供应量与计划浇注量之间的平衡,以及焦铁比与型砂消耗量的控制等方面着手,减少废品,提高成品率、优铸率,降低铸件材料单耗。 (三)劳动资料的控制,要控制各种工具、刃具、量具等低值易耗品的消耗,建立限额领用和结合生产量浮动的考核制度。严格执行设备的责任保养制度,加强机器设备、厂房的合理利用,从数量、时间、能力和综合利用等几方面提高设备利用率。 (四)劳动力耗费的控制,要控制定编、定员、保持一线生产工人的比例相对稳定,保证提高出勤率、工时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及时解决停工、窝工问题,要控制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 (五)费用开支的控制,要实行费用指标限额管理和考核制度,明确各项费用权责归属,严格费用支出审批手续,控制按计划和限额耗费。 (六)生产投入的控制,要控制生产量的投入,包括投产周期、投产数量、予加报废、库存扣除等,保证按计划投产,控制过量生产,确保均衡完成生产计划。 (七)外包外协加工费的控制,要严格执行货比三家,择优定点的原则,加工点及价格的确定,要实行审批制度。 (八)能源消耗的控制。所有能源消耗都应实行定额管理和考核。控制能源消耗首先要从线路、管道方面划清耗能责任归属,安装计量仪表,减少跑、冒、滴、漏和大功率负荷空载现象,保证能源单耗的降低。 (九)企业应结合各种耗费指标与费用支出,制订具有激励作用的奖惩制度,节约或超支与工资奖金挂钩,以提高降低成本的积极性。   第四节 成本分析 第二十九条 为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查找影响目标成本升降的因素,揭示节约与浪费的原因,制订进一步降低成本的措施,企业必须在正确核算成本的基础上,开展成本分析工作。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各级成本分析制度,按月、季、半年、年度定期进行成本分析,对一些影响成本较大或对完成成本计划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应及时组织专题分析,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半年和年度的成本分析报告,必须报集团财务部。 第三十一条 企业的成本分析应纳入企业经济活动分析的制度。企业成本分析工作,应在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领导下,以财会部门为主,组织全厂职能机构和车间(分厂)共同进行。各车间(分厂)的成本分析应在其单位负责人的主持下,以车间(分厂)的核算人员为主 ,会同有关职能人员共同进行。 第三十二条 企业成本分析应针对成本计划和目标成本与实际数的差异进行分析,内容包括: (一)成本计划完成情况的总括分析,如生产费用计划完成情况,全部商品产品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和可比产品成本计划降低指标完成情况等。 (二)按成本项目进行分析,原材料项目要分析耗用数量的节约或超支情况和采购价格变动情况;工缴费成本分析,要结合工缴费用总额与生产总量的变动情况;废品损失项目要检查废品率升降和大宗报废的主要原因。 对亏损产品和利润下降幅度过大的产品单位成本,要深入查明原因,进行成本责任分析。 (三)管理费用等相对固定费用,要按子目发生数结合归口管理部门责任进行分析,对完成全厂成本指标有较大影响的费用超支项目还必须责成有关部门进行重点分析。 (四)车间(分厂)成本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原材料消耗定额完成情况,制造费用预算执行情况,小时工缴费升降的原因等。 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成本分析可采用本期实际数与计划数对比,与上期数对比,与上年同期数对比,与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比,以及因素分析法等。各级成本分析都要写出书面报告,要有数据资料和文字说明,达到重点突出,原因清楚,措施具体的要求。月度分析可适当简要。 对于成本分析中提出的主要问题,要有整改措施和实施责任人,并列入成本分析会议决议,实行跟踪检查考核。   第四章 成本核算规程 第一节 成本核算的原则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下列成本核算原则: (一)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产品成本核算,必须贯彻正确计算实际成本的原则。在成本计算过程中,由于核算程序的需要,对材料、能源、劳务、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等,按计划成本、计划价格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必须在成本计算期内,最终根据成本耗费的实际资料,调整为实际成本。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二)分期核算原则。企业生产费用和成本核算,采用公历历月制。成本计算期内的完工产品,要根据实际的统计资料或完工凭证,实际的耗费量和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成本核算。 (三)合法性原则。计入成本的费用,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成本。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下列支出不得列入 成本和费用: 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买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在财务处理上不能与收益性支出混淆,应将其先作为资产,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进行分配摊销,不得直接一次性列入成本和费用。 2.对外投资的支出。 3.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捐赠、赞助支出,在会计处理上,只能列入营业外支出或在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支付。 4.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以及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在会计处理上,应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5.资本的利息,基本建设期间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计入工程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价组成部分;清算期间发生的利息可计入清算费用;企业开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作为开办费待开业后分期摊销。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滥摊派、滥罚款等各种付费,各企业要积极抵制,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7.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其他支出。 (四)一贯性原则。与成本核算有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应保持前后期一致,使前后期的核算资料衔接,便于比较。不得通过任意改变会计处理方法调节各期成本和利润。 (五)费用确认配比原则。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可按下列三种方式确认: 1.按因果关系确认。对于费用的发生与某种收入存在明显因果关系的支出,应在该项收入实现时,确认为生产成本,并与之配比,而在该项收入未实现时,先作为计入存货的成本确认,例如制造产品的材料耗费和人工耗费,应计入产品的制造成本,随着产品的销售转为销售成本,并与相关的销售收入配比。 2.按受益期分配确认。对于支出的效益涉及若干会计年度的资本性支出,应在与支出效益相关的各受益期,按合理的方式分配确认为费用,分别与各受益期的收入配比,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3.按发生的时期立即确认。对于既无明显因果关系,又难以按受益原则进行分配的支出,在发生的当期立即确认,即作为期间费用与发生当期的收入配比。 (六)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成本核算时,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凡是应计入本期的收入或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算作本期的收支;凡是不应计入本期的收入或支出,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付出,也不能算作本期的收入或支出 。在成本核算中运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主要是指确认本期费用的问题。即应正确处理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和予提费用等。在成本核算时,对于已经发生的支出,如果其受益期不仅包括本期,而且还包括以后各期,就应按其受益期分摊,不能全部列于本期;对于虽未发出的费用,但却应由本期负担,则应先行予提计入本期费用中,待支出时,就不再列入费用。企业不能利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和予提费用人为地调节成本,使成本计算失去真实性。 第三十五条 为了正确核算产品成本和经营成果,企业应当严格划清以下成本费用的界限: (一)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成本费用的归属,通过待摊费用和予提费用核算,及采用估价入帐、余料退库等办法,划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 (二)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企业必须加强车间生产的投入产出管理,结合定期盘存,确保期末在产品数量准确,并按规定方法正确计算在产品的约当成本和产成品实际成本,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的成本。 (三)各种产品之间成本费用的界限,凡是能够直接计入有关产品的各项直接费用,都要直接计入;凡是与几种产品共同有关的不能直接确认的费用,要根据合理的分配标准,在各种产品之间分配。企业不得在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之间,盈利产品和亏损产品之间互相转移生产费用,以掩盖成本超支或盈利补亏。 (四)产品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期间费用不计入产品成本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由于这两种费用与收入配比的时间不同,所以混淆两者也会影响成本和利润的真实性。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产品,按照下列原则规定,划分可比产品或不可比产品: (一)企业在上年度正常生产的产品,属于可比产品。 (二)凡是产品型号或型号字尾没有改变的产品,即使进行了局部零件变动,局部零件材质变动等,一般仍列入可比产品。 (三)品种规格繁多的同类可比产品,可选定代表规格产品,作为同类产品中基准的可比产品。 (四)对于因零件结构变动较多,以致改变使用性能,经批准改变型号或型号字尾的产品,属于不可比产品。 第三十七条 行业内同类产品成本的核算口径,应当按照统一规定,以保持横向可比性。 第三十八条 企业必须选择与产品生产类型相适应的成本核算方法,对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可以同时采用几种方法,但要贯彻基本生产与辅助生产有别,主要产品与一般产品有别的原则,不必强求一致。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变更。 第三十九条 确定成本计算对象,必须贯彻与产品生产类型和管理的要求相适应的原则。 (一)单件小批生产类型的产品,以每一项工作命令或定单为成本计算对象; (二)成批、大量生产类型的产品,以产品型号结合工作命令为成本计算对象; (三)多步骤连续加工的产品,以每种产品及各生产步骤为成本计算对象; (四)产品品种、型号、规格繁多,难以逐一计算产品成本的,可采用分类法,但必须将产品结构,工艺方法,成本耗费等近似的产品,合并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 (五)铸冶工艺等简单生产,可选用品种法,将成本计算期的全部合格产品,作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 (六)产品成本比重较大的主要部件和组件,如经常有半成品销售业务的,应结合每批部件或组件的工作命令,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七)配件生产与整机同时投产时,可以合并成本计算对象;如果下达工作命令分别投产的,应以每批配件生产为成本计算对象; (八)系列化纺织机械产品生产,相互借用零件较多,难以分清系列内各种型号产品成本的,可以将该系列内各型号产品合并,作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 (九)通用件或通用装置单独投产的,以每批通用件或通用装置的工作命令为成本计算对象; (十)产品用自制标准件可以并入该产品型号同时投产,对单独投产的标准件,以每批投产的工作命令为成本计算对象;如果完工的标准件交入材料库储备待领的,按自制材料处理。 第四十条 纺织机械成台成本核算,应贯彻完整性原则,成台成本包括:主机、机电配套、专件配套等完整的成本。但如客户要求免供某些零部件,则应专门下达制造命令,并另行核算产品成本。 成台成本不包括随机周转件、多备件和专用工具等成本在内。 第二节 成本核算组织 第四十一条 大、中型企业要在财务会计部门内设置成本管理机构,主要车间(分厂)也应设财会人员或核算职能机构负责车间(分厂)成本管理。小型企业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成本。 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在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能的领导人员统一组织领导下,由财会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十二条 大、中型企业必须建立两级成本核算组织。车间(分厂)级成本核算,受企业财会部门的业务指导,也可根据管理需要,作为企业财会部门的派驻人员。工段和班组核算,可以作为群众性经济核算。 小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实行企业财务部门一级成本核算,但生产车间必须提供有关成本核算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实行两级成本核算,有利于加强成本管理,可以分别采用下列两种核算形式: (一)车间(分厂)进行生产费用归集核算和产品成本分配计算,同时负责产品投入产出成本核算和内部结算管理,保证产成品与在产品成本的真实性,月末将本期成本数据报财务。上报成本数据一般应包括:(分产品、分成本项目)期初在产、本期发生、本期产成,期末在产,成本差异(实行平行结转定额差异)同时报出完成定额工时或重量,工缴实际单位成本或吨成本及其计算依据。 (二)车间(分厂)进行生产费用的控制,核算本车间生产工时量或重量的单位成本,并进行车间(分厂)资金占用的核算,至于产品成本分配核算,则集中在企业财务部一级进行。 不论采取上列哪一种核算形式,成本工作都应该贯彻“管算结合,以管为主”的方针,在成本管理工作上多下功夫。 第四十四条 在主要车间(分厂)设置的成本核算机构和人员,可以专职负责成本管理工作,也可以统管全部经济核算,但不得兼任与本身业务无关的工作。 车间(分厂)成本核算 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成本计划和费用预算的编制和平衡工作,并检查督促计划和予算的执行; (二)负责生产费用核算、成本核算、帐簿登记和报表编制工作,并开展内部经济核算; (三)负责产品投入产出核算,加强在产品数量和成本管理,确保在产品帐实相符; (四)负责内部结算及流动资金的核算与管理; (五)负责生产费用耗费的控制和成本管理责任制的贯彻,并代表车间(分厂)对外进行经济责任补偿结算; (六)负责车间(分厂)经济指标的分解落实,开展内部经济活动分析,组织制订降低成本措施; (七)在车间(分厂)领导组织下,会同其他职能机构和人员,加强成本管理基础工作; (八)协助车间(分厂)领导,对内部各级机构或人员,在执行成本计划和经济技术指标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 (九)协助车间(分厂)领导作好财产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工段、班组的经济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 第四十五条 企业所有商品产品的销售成本,应集中在企业财会部门统一核算。 第三节 成本费用核算内容和程序 第四十六条 由于新的财务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工业企业财务中成本和费用的概念、项目和构成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克服完全成本法的不加区分费用性质的缺陷,新制度规定统一采用国际通行的制造成本法。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分为制造成本费用和期间费用,只有制造成本费用计入生产成本,而期间费用不再计入成本,在发生的会计期间,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新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及“两则”的有关规定,将成本费用核算内容规定如下: (一)制造成本。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的总和。它们可归纳为: 1.直接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能直接计入某种产品或劳务成本的生产费用。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外购件、外协加工费、专用工具、燃料动力等及其他直接费用。上述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产品制造成本。 2.间接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直接费用之外的一切费用,包括企业内各生产单位(分厂、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而发生的共同费用,以及不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各项费用。这些费用发生时,应通过一定标准分配计入产品制造成本。 (二)期间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按规定进行汇总,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该费用分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 上述三种费用与成本的关系如下: 直接材料 直接人工 直接费用 外购零部件 直接计入产品成本 外协加工费 费 其他直接费用 间接人工 间接费用 间接材料 通过分配计入产品成本 用 其他间接费用 管理费用 期间费用 财务费用 不计入产品成本直接 销售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七条 企业计入产品成本的生产费用按经济用途划分如下项目: (一)直接材料——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外购件、外协费、包装物、专用工装等。对于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如油漆、模型、型砂等,凡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也可列入本项目。燃料动力如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也可列入本项目。 (二)直接工资——企业直接从事产品制造的生产工人的工资、补贴、奖金。 (三)其他直接支出——企业按照规定,按直接工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为简化计算,此项可并入直接工资项(改为直接工资及福利费)或其他有关项核算。 (四)制造费用——企业各生产单位(分厂、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及辅助工人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租赁费、差旅费、保险费、季节性或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及其他制造费用。 (五)需单独核算废品损失的企业,可按规定增设“废品损失”项目进行核算。 (六)对不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燃料动力费、直接人工费及福利费,可作为间接费用,增设“燃料动力费”项目,各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产品制造成本。 (七)根据多数企业实际情况,现将我行业成本项目划分为以下5个,即: 1.直接材料费 2.燃料动力费 3.直接人工费(含福利费) 4.废品损失 5.制造费用 各企业在成本核算及报表中,一律执行这一分项规定,以便于比较和分析。 第四十八条 期间费用的核算内容: (一)管理费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如下内容: 1.公司费用,是指应由企业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工厂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品摊销、办公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2.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比例计提拨交工会的经费。 3.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计提, 4.劳动保险费,是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的工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退休养老基金等。 5.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6.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7.咨询费,是指企业向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8.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费用。 9.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应诉而发生的费用。 10.排污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11.绿化费,是指企业对厂区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12.税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3.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是指企业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费用。 14.土地损失补偿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15.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16.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纸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试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 17.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18.开办费摊销,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分期摊销的开办费。 19.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支: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额的5‰;超过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3‰;超过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20.坏帐损失,是指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按集团公司流动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1.存货的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是指企业库存材料、低值品、包装物、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等因盘亏、毁损和报废而造成的损失。 22.其他,是指企业不包括在以上项目内的管理费用。 (二)财务费用——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和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三)销售费用——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如下内容: 1.运输费,是指企业为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运杂费、搬运费等。 2.包装费,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消耗的包装材料和用品,但不包括已列入制造成本中的包装费用。委托外单位包装产品所发生的劳务费用,也列入本项目核算。 3.装卸费,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发运过程中,为装卸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4.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的运输保险费。 5.展览费,是指企业为促销活动或宣传商品举办展览展销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6.代销手续费,是指企业支付给商品经纪人、以及代销单位或个人的手续费。 7.租赁费,是指企业为销售产品而支付的各项租赁费用(不含融资租赁费)。 8.广告费,是指企业为销售产品而作广告宣传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9.专设销售机构经费,是指为销售产品而专设销售机构所发生的各项经营费用。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品摊销、业务费等。 10.其他,是指不包括在以上项目的销售费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生产的一切可供对外销售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厂内自制自用品和劳务加工,自营的各种专项工程等,应分别列入生产作业计划,或签发工作命令进行生产,并据以分别核算成本,不得混淆和遗漏。 第五十条 企业进行生产费用和成本核算的程序是: (一)根据产品和劳务作业的生产过程特点,生产组织类型,以及管理的需要,分别确定成本计算对象,选用适合的成本核算方法。 (二)按照费用发生地点和成本计算对象,填制、审核各种会计凭证。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应有经办人员和责任人员签章,作到手续完整,准确及时。 (三)设置下列各种成本和费用明细帐: 1.基本生产明细帐,按生产地点和成本项目核算基本生产车间发生的生产费用。 2.辅助生产明细帐,分车间和成本项目核算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生产费用,也可以不单独设置帐户而隶属在基本生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3.自制半成品明细帐,按存放地点和零件分别核算企业在制和库存自制半成品成本。一般宜采用零件定额成本作为计算依据,由车间和库房按产品零件别分别建立明细帐,进行投料、交库、结存的日常数量核算,月末编制分车间、分产品的包括金额、工时、重量的汇总表。车间和库房必须认真进行收发、计量、交接,要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建全的台帐登记制度和定期盘存制度,保证半成品数据的真实、准确,使产品成本计算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应当指出的是,只有实行产品投入产出的电算化管理,才可能及时完成这种大量的计算与编表工作。 4.制造费用明细帐,按车间别和明细项目别核算基本生产及辅助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应按规定进行分配核算,月终不保留余额。 5.期间费用明细帐,按费用明细项目核算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月终直接结转损益,不保留余额。 6.待摊费用、予提费用明细帐,根据划清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 (四)企业应按照确定的成本计算对象,设置分产品别、工艺步骤别、分批定单别、工程项目别、作业和劳务别的成本二级明细帐(或称成本计算单)。成本二级明细帐必须受控于基本生产的明细帐,两种明细帐增减变化和余额必须一致。 实行成本两级核算的企业,生产费用和成本明细帐要在企业财会部门和生产车间同时设置。车间(分厂)设置成本明细帐,核算的内容和范围,根据不同的核算形式应有所区别。 1.车间(分厂)采用核算生产费用和产品成本分配形式的,应设置基本生产明细帐和制造费用明细帐,以及产品另件投入产出明细帐,同时进行生产费用,产成品成本和在产品成本的核算,并保留期末在产品成本。 2.车间(分厂)实行纯本期发生额控制、核算生产费用形式的,其基本生产明细帐,可以保留余额,也可以不保留余额。 3.封闭式生产的车间(分厂),有单独商品产品出产的,必须进行产成品成本和在产品成本的核算。 根据经济核算和考核的需要,车间(分厂)核算的项目、内容,可以有异于企业一级核算。如(车间)分厂不负担价格差异,增设占用资金利息费等,但在企业财会部门帐册上的最终反映,应调整与财政部会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相符。 (五)根据归集的全部生产费用和成本核算资料,按成本项目计算各种产品的在产品成本、产成品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五章 成本费用核算细则 第一节 材料费用核算 第五十一条 企业材料采购成本包括: (一)购入材料的原价(不含增值税;不包括购入材料包装物或容器的押金); (二)购入材料的外地运杂费; (三)符合上级主管物资部门制订的、材料运输途中定额损耗率限额内的损耗; (四)材料入库前,整理挑选时发生损耗的净损失,及其整理费用; (五)进口材料的国外进价,进口环节的各种税金和其他进口费用,以及应分摊的外汇价差。 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的采购成本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 第五十二条 企业采用计划价格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月终要分类别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不得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 除外加工材料可按上月差异率计算材料成本差异外,都应将耗用的材料按当月实际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调整为实际成本。分类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某类材料 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额+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额 *100% 成本差异率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 第五十三条 核算企业生产耗用的各种材料,都要根据合法的材料收发凭证,经过收发、记帐、稽核,按材料的计划价格或实际价格进行核算。 核算材料成本,要收集当月生产过程中领用、退库、交库的全部材料凭证进行核算。对于尚未付款已经采购入库材料的领用,要按计划成本估价入帐。所领用的材料仍应计入领用期成本,不准任意提前或延迟实际领用期。 外购材料直接发交车间使用时,仍应按照规定的收发程序,办理材料检验和收发手续。 第五十四条 核算材料成本,应与供应部门发放数核对一致,然后按成本项目进行分配,计入产品成本计算对象或费用项目。 第五十五条 直接用于产品的材料成本,应当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计算对象。凡是由几种产品共同负担的材料,可分别按消耗定额比例、耗用重量比例、产品数量比例等方法,在有关的成本计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第五十六条 车间(分厂)月末已领未用的产品原材料,必须办理实物退料或“假退料”手续。 产品完工下场,工作命令执行完毕或中途停止执行时,所有已领未用的原材料应全部退库,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的废料、边角短料和回收的包装物,应按月回收交库。废料、边角短料退库成本,凡是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或工作命令的,应直接冲减原材料成本。如果无法计入产品或原工作命令成本的,可以按成本计算期内的全部商品产品原材料成本的比例扣除,期末在产品可以不分摊废料回收成本。 第五十八条 车间(分厂)设有二级材料储备小仓库的,必须严格按仓库管理程序,专库保管,专设帐册凭证,专人收发保管。二级材料储备小仓库的期末存料,应办理库存材料的移库核算手续,不得计入生产成本。 在车间(分厂)二级材料储备的体制下,供应部门材料仓库的发料,作为车间(分厂)储备材料的收入,成本核算要以内部发料凭证为依据。 第五十九条 不论是准备车间或供应部门,对属于生产工艺过程的下料工序加工,使材料具有初步零件形状的,应作为基本生产工序,纳入生产成本核算范围,不应作为自制材料成本。 企业由于生产需要,对库存材料进行的各种加工,包括外部加工和自制,加工后虽然改变了原有材料的形状或规格,但仍具有通用材料性质,并入库待领的,作为自制材料处理。 凡是自制材料和自制半成品的界限难以划分的加工工序,一般应按照加工完成后入库归属,作为区别的标准: (一)材料加工后仍交供应部门仓库保管的,作为自制材料。 (二)材料加工后交生产计划部门所属毛坯库或在半制品仓库保管的,作为自制半成品。自制材料实际成本,应包括:领用材料和加工费用,扣除退库的余料价值。委托外部加工材料成本,应包括:发生材料成本,外付材料加工费用,扣除下脚废料回收后的实际价格。 第六十条 车间(分厂)领用各种材料,要按照实际领用数量计价,不得把由于仓库保管责任所造成的材料溢缺、损坏等经济责任,利用“清帐法”自行修正领用数量,转嫁给领用部门承担。 仓库保管材料盈、亏、毁损的核算规定如下: (一)由于物资自然损耗,在上级主管物资部门规定自然损耗率范围以内的,经供应部门、财会部门领导批准,计入管理费用。 (二)由于材料采购入库和收发工作的疏忽,造成同类材料的型号、规格、颜色等数量相互混杂,但是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差额极为微小的材料溢缺的等量调整,经供应部门和财会部门领导批准,差额可以计入同类材料价格差异。 (三)由于采购和保管责任而造成盘盈盘亏、毁损的,要由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提出书面说明和改进措施,经主管厂长和总会计师共同签署后(超过规定限额,要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其盘盈数按计划价格,盘亏和毁损按实际成本,扣除责任人赔偿,并通过规定的待处理核销程序后计入管理费用。 (四)由于自然灾害和各种意外造成的损失,应查清原因,扣除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赔偿,减去残余价值,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将净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 不论是库内保管物资,或是露天堆放物资,都要定期盘点核实库存数。如有盘亏或毁损,应按上述规定处理,不得擅自采用定额损耗率予提损耗计入成本。 第六十一条 铸造车间领用熔铸材料,要实行计量交接,明确经济责任。可以逐日填制领料凭证,也可以逐日交接记录数量,月终汇总填制领料凭证,但不得实行由车间包干采购数量,溢缺不计、责任不清,更不得将熔铸用材料仓库划归铸造车间管辖,转移物资仓储职能,削弱物资计量交接,混淆物资保管责任。 第六十二条 实行钢材切割核算的企业,应该根据同规格材料的领用成本,减除余料短料价值,按已经切割完工的各产品零件切割后重量的比例,分配核算钢材切割成本。 第二节 低值易耗品费用核算 第六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一般是指使用年恨在一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两千元限额内的劳动资料。 第六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领用的低值易耗品,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一般低值易耗品皆可采用一次性摊销的办法,即在领用时一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 (二)对于单位价值较大,或一次领用数额较大,影响当期成本水平的,可以分期摊销,但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不论采用何种摊销办法,企业都应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建立在库、在用台帐,严格按原始凭证办理借领、退库和报废手续。 第六十五条 产品专用工具和工艺装备,不管自制或外购,在领用时,按产品型号或工作命令,一次计入产品成本。两种以上产品共同使用的专用工装,可以根据产品制造数量和制造工时的比例,分摊计入各种产品成本。专用工装成本不多的,也可以全部计入当月产品成本。 第六十六条 企业各种自制通用工具,要纳入厂部工具总库的管理范围,按照辅助生产核算办法核算自制成本,并进行完工入库计价入帐,领用时按规定计入生产成本。 期末库存的自制工具,要按工具储备资金管理,不能采用计量不计价、领用不结算的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领用工具采用计划价格核算的企业,应参照材料价格差异分摊办法,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六十八条 铸工车间用于产品铸造的专用砂箱、专用型板和模具,按专用工装进行核算。通用砂箱和其他铸造工具,在领用时一次摊销,但必须将当月报废的砂箱和其他铸造工具办理废料交库手续,冲减报废月份的铸工工具领用成本。 第三节 工资及福利费核算 第六十九条 企业支付全体在册人员、临时工、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工的各项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范围内的辅助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都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进行计算、支付、汇总、分配。 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计入产品实际成本的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应该是当月实际支付的应付工资。 凡是经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劳动部门共同核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工资基金数计算分配进入成本。 第七十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计件生产工人的工资,可以根据上月实际完成合格品的实物量,或按实物量折算的劳动量,乘计件单价计算。计件工人由于从事工艺过程未规定的额外工作,或由于工作条件变更而补付的工资补贴等,应按企业规定的审核程序,填制各类凭证后计算发放,并计入产品成本。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计提职工福利费。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基数,按规定为企业每月实际的应付工资。不准任意变动计提的基数和提存率。 第七十二条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两级核算的体制下,为了有利于考核,对车间(分厂)的工资费用可按实际支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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