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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安全技术规程北京市给水与排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2.0.18 施工现场的各类检查井(室)必须随施工工序相应升高(降低),并用相应的专业检查井井盖盖牢,严禁掩埋。不需保留的井、坑、孔必须及时按技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3.5.3 在夜间和阴暗时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地方必须设警示灯。术规定回填至其顶部。需暂时保留的,必须根据现场情况采 8.1.4 在城区、居民区、乡镇、村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道路、公路及其附近等人员活动和出行的地方施工时,沟槽、基坑外侧必须设围挡和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处尚必须加设警示...

给排水安全技术规程
北京市给水与排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2.0.18 施工现场的各类检查井(室)必须随施工工序相应升高(降低),并用相应的专业检查井井盖盖牢,严禁掩埋。不需保留的井、坑、孔必须及时按技取相应的安全 技术措施 安全生产方案及措施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及方案皮带机检修技术措施皮带维修安全技术措施 。 3.5.3 在夜间和阴暗时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地方必须设警示灯。术规定回填至其顶部。需暂时保留的,必须根据现场情况采 8.1.4 在城区、居民区、乡镇、村庄、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道路、公路及其附近等人员活动和出行的地方施工时,沟槽、基坑外侧必须设围挡和安全标志,夜间和阴暗处尚必须加设警示灯。 8.1.9 施工中,沟槽、基坑应设安全梯或人行土坡道。严禁攀登撑木、土壁上下。安全梯、人行土坡道应符合本规程第3.5.8条的有关规定,其间距不宜大于50m。 8.2.5 挖土必须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严禁掏洞挖土。 8.2.6 挖土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的断面开挖。当土质发生变化边坡可能失稳时,必须采取保护边坡稳定的措施后,方可继续开挖。 8.2.12 开挖中对沟槽、基坑影响范围内的已建地下管线的建(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 8.2.14 施工中发现危险物、文物和其他不明物时,必须停止作业,保护现场,不得随意搬动、敲击,并按本规程第2.0.36条的规定办理。 8.2.15 作业间歇时,严禁施工人员在沟槽、基坑内休息。 8.2.18 挖掘机挖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禁挖掘机在电力架空线路下方挖土,需在线路一侧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确认现场符合本规程第2.0.42条的规定。 2 挖掘机挖土应按土方开挖标志线和施工设计规定的开挖规程作业。 3 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人工开挖,严禁机械开挖,并约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 4 在各类管道1m范围内应人工开挖,不得机械开挖,并宜约请管理单位派人现场监护。 5 挖土时应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在确认周围环境安全、机械回转范围内无人员和障碍物后,方可发出启动信号。挖掘过程指挥人员应随时检查挖掘面和观察机械周围环境状况,确认安全。 6 配合机械挖土的清槽人员必须在机械回转半径以外作业;需在回转半径以内作业时,必须停止机械运转并制动牢固后,方可作业。 7 作业中尚应符合本规程第28.3节的有关规定。 8.2.19 使用推土机推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在深沟槽、基坑或陡坡地区推土时,应有专人指挥,其垂直边坡高度不得大于2m。 2 两台以上推土机在同一地区作业时,前后距离应大于8m,左右距离不得大于1.5m;在狭窄道路上行驶时,未经前机同意,后机不得超越。 3 作业中尚应符合本规程第28.3节的有关规定。 8.2.20 人工挖槽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槽深超过2.5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宜大于2m。 2 多层沟槽的层间平台宽度,未设支撑的槽与直槽之间不得小于80cm,安装井点时不得小于1.5m,其他情况不得小于50cm。 3 操作人员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横向距离不得小于2m,纵向距离不得小于3m。 4 层间平台应随时清理,并检查边坡,确认稳定。 8.3.4 沟槽旁堆土,堆土距槽边不得小于1m,高度不得大于1.5m。 8.3.9 自卸汽车运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装卸土方应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车辆侧面。车辆倒土和卸土前,指挥人员必须检查车辆后方及其附近,确认无人、无障碍。车辆卸土时车轮应挡掩,卸土下方严禁有人。 2 严禁车辆运土时车厢内载人。 3 运送土方宜采用封闭式车厢,不得遗洒;出场前应清除车轮上的泥土,不得污染道路。 4 车辆载槽、坑边卸土时,汽车轮胎与槽壁边缘的距离应根据运土的车辆荷载、土质、槽深和槽壁支护状况而定,且不得小于1.5m。严禁载斜坡侧向倾卸。 5 作业中尚应符合本规程第28.2节的有关规定。 8.3.11 使用手推车运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装土时,车应装设挡板,运输中不得遗撒。 2 在坡道上运输应缓慢行驶,控制速度,下坡前方不得有人。 3 卸土时,应待挡板卸除后,方可扬把卸土,不得撒把。 8.3.12 使用轮胎式转载机装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装载机应在平整的地面上作业,不得在倾斜度超过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场地上作业。作业区内不得有障碍物和非作业人员。 2 机械行驶时,机上除规定的操作人员外禁止乘其他人员,严禁铲斗乘人。 3 向自卸汽车装土时,宜降低铲斗和减少卸料高度;不得偏载、超载和碰撞车厢;铲斗不得载驾驶室上方越过。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4 作业中尚应符合本规程第28.3节的有关规定。 8.5.4 管道、管渠两侧和井、室四周应对称分层回填,还土高差不得大于30cm;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用机械碾压。 8.5.5 回填时,严禁掏洞取土。 8.5.6 向槽、坑内卸土时,应设专人指挥,槽、坑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带。 8.5.7 采用自卸汽车、机动翻斗车向槽、坑内卸土时,车辆与槽、坑边的距离应据土质、槽(坑)深而定,且不得小于1.5m;车轮应挡掩牢固。 8.5.8 用手推车向槽、坑内卸土时,槽边应挡掩牢固,倒土应稳倾、稳倒,严禁撒把倒土。 8.5.9 采用推土机向槽、坑内送土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小型推土机送土。 2 向沟槽、基坑内推土时,应设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站在推土机侧面,确认沟槽、基坑内人员已撤离至安全位置,方可向推土机操作工发出向沟槽、基坑内推土的指令。 3 送土时,推土机机身和铲刀与槽、坑边缘保持安全距离。 4 作业中尚应符合本规程第28.3节的有关规定。 8.5.10 采用装卸机向沟内卸土时,装卸机前轮与槽、坑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2.0m,轮胎必须挡掩牢固。 8.5.12 人工夯实土方时,应精神集中。两人打夯时,应互相呼应,动作一致,用力均匀。 8.5.13 使用蛙式夯实机和振动冲击夯夯实土方时,电气接线与拆卸必须由电工负责,并遵守本工程第4章的有关规定。作业中应遵守本规程第28.3节的有关规定。 9.1.8 施工过程中,严禁利用支护结构支搭作业平台、挂装起重设施等。 9.1.9 支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进行检查、验收,确认质量符合施工设计要求,并形成文件后,方可进入沟槽、基坑作业。 10.2.2 强夯夯实地基,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查明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种类、位置和标高。在地下管线等构筑物及其附近不得进行强夯施工。 3 严禁机械在架空线路下方及其附近作业。在电力架空线路一侧作业时,应遵守本规程表2.0.42条的规定。 4 在基坑底部进行夯击作业,应设专人对坑壁稳定性进行检查或量测,确认安全。 5 当强夯机械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构)筑物和设备、地下管线等地下设施产生有害影响时,应设监测点,并采取防振或隔振措施,确认安全。 6 强夯施工应由主管施工技术人员主持,夯机作业必须由信号工指挥。 7 现场应划定作业区,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 8 夯击作业应按施工设计规定的落距、夯击遍数和夯击路线进行。 11.1.6 施工现场运输时,应遵守现场限速规定;倒车应先鸣笛,确认车辆后方无人、物障碍物,方可倒车。 11.1.7 卸车时,必须检查管子、管材状况,确认无坍塌、无滚动危险,方可卸车。 11.1.8 人工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人工运输管材宜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作业人员应听从指挥,动作一致。 2 装卸管子时,抬运、起落管子应步调一致,放置应均衡,帮扎必须牢固。 3 行驶应缓慢、均匀,采取防倾覆措施,并应避让车辆、行人。 4 雨雪天必须对运输道路采取防滑措施。 11.1.9 使用滚杠运输无防腐层的管子时,作业人员应站在管子两侧,严禁将脚放在管子前进方向调整滚杠,严禁直接用手操作,管子滚动前方严禁有人。 11.1.10 人工推移管材应设专人指挥。推行速度不得超过行走速度。管前方严禁有人。上坡道设专人在管子后方一侧备掩木,下坡道应用拉绳控制速度。管子转向时,作业人员不得站在管子前方或贴靠两侧。 11.2.1 管子码放场地应平整、坚实、不积水。运输道路应通畅。管子应分类码放排列整齐,各堆放层底部必须挡掩牢固。周围应设护栏和安全标志。 11.2.3 不得直接靠建(构)筑物码放管子;在其附近堆放时,必须保持1m以上的安全距离;直径1m(含)以上的管子应单层放置,直径1m以上的管子码放高度不得大于1m。 11.2.5 管子码放应由专人指挥,作业人员应协调配合。码放时必须在下层挡掩牢固后,方可码放上层。每层管子均匀应挡掩拉呱,采用管子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并应及时将未取管子挡掩牢固。严禁从下方取管。 11.3.4 吊装作业前应规定作业区、设人值守,非作业人员严禁入内。 11.3.5 吊装管子、管材应采用兜身吊带或专用吊具起吊,装卸时应轻装轻放。吊塑料管时不得损坏管壁,打捆应牢固,严禁拖拉、抛滑管子。 11.3.6 吊装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禁采用两木搭吊装。 2 作业时,必须由信号工统一指挥。作业人员必须精神集中,服从指挥人员的指令。指挥人员在吊装前,应检查作业环境,确认吊装区域内无障碍、作业人员站位安全、被吊管材与其他物件无连接等后,方可向机具操作工发出起吊信号。 3 吊点位置应符合施工设计规定。 4 穿绳时,不得将手臂伸至吊物的下方。 5 挂绳应保持管子平衡,超长的管子,宜采用卡环锁紧吊绳。 6 吊装应缓起、缓移、缓转,速度均匀。 7 吊装作业时,管子下方严禁有人。当管子距离承重面50cm时,作业人员方可靠近;手、脚必须避离管子底部;管子就位必须固定或卡牢后,方可松绳、摘钩。 8 大雨、大雪、大雾、沙尘暴和六级(含)以上风力的恶劣天气必须停止露天作业。 11.3.9 吊装作业中使用金属吊索具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吊索具应由有资质的生产厂生产,具有合格证,并经试吊,确认合格并形成文件。 2 吊钩表面应光洁,无剥落、锐角、毛刺、裂纹等。 3 严禁在吊钩上焊补、打孔。 4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1)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2)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3)扭转变形超过10°; 4)危险断面或吊钩劲部产生塑性变形; 5)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其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 5 严禁卡环侧向受力,起吊时封闭锁必须拧紧。不得使用有裂纹、变形的卡环。严禁用补焊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修复卡环。 6 编插钢丝绳索具宜用6×37的钢丝绳。编插段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编插钢丝绳的强度应按原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0%计。 7 钢丝绳切断时,应在切断的两端采取防止松散的措施。 8 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11.3.9的要求。 表11.3.9 钢丝绳安全系数表 用途 安全系数 用途 安全系数 缆风绳 3.5 吊挂和捆绑用 6 支承动臂用 4 千斤绳 6--8 卷扬机用 5 12.1.1 进入沟槽前,必须检查沟槽边坡稳定状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在沟槽内作业过程中,应随时观察边坡稳定状况,发现坍塌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危险区,待加固处理,确认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12.1.2 安装作业现场应划定作业区,设安全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12.1.4 上下沟槽应走安全梯或土坡道、斜道。 12.1.6 进入管道内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管径小于700mm时,人不宜进入管道内清理,需进入时,应采用行走灵活的轮式工具小车。小车必须拴牢安全绳索;由管外监护人控制。 2 进入管道内作业前,必须按本规程第2.0.43条的规定检测管道内的空气质量确认合格方可进入作业。 3 进入管道内作业,管道外必须设专人监护,管道内外人员应相互呼应保持联系,确认安全。 4 作业过程中,管道内应通风良好,随作业随清理,保持管道内清洁。 5 作业时,一旦发生意外情况,管外监护人员必须立即将作业人员拽出管外抢救。 12.3.1 在管基础上人工移送管子、调整管子位置与高程、管子对口,应由作业组长指挥。作业人员的动作应协调一致,手、脚不得放在管子下面和管口接合处。 12.3.2 管道接口中需断管或管端边缘凿毛时,锤柄必须安牢,錾子无飞刺,握錾的手必须戴手套,打锤应稳,用力不得过猛。 12.3.3 安装承插式管时,在承插口部位应挖工作坑。工作坑的尺寸应符合本规程第13.2.9条的规定。 13.2.9 管道接口部位应挖接口工作坑。工作坑的各部尺寸宜遵守表13.2.9的规定。 表13.2.9 接口工作坑尺寸 接口类型 管径(mm) 工作坑尺寸(m) 宽度 长度 深度 承口前 承口后 刚性口 75—300 管径+0.6 0.8 0.2 0.3 400--700 管径+1.2 1.0 0.3 0.4 800—1200 管径+1.2 1.0 0.3 0.5 滑入式柔性接口 ≤500 承 口 外径加 0.8 0.5 承口长度加0.2 0.2 600—1000 1.0 0.4 1100—1500 1.6 0.45 ≥1600 1.8 0.50 12.3.5 承插式柔性接口安装机具,应由作业组长统一指挥,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安装区域,作业人员动作应协调一致,顶拉速度应缓慢、均匀。 13.1.2 施工过程中,临时中断作业应将管口两端临时封堵。 13.2.1 排管应根据管道设计及其沿线变坡点、折点、附件等的位置结合现场环境情况安排管子,并放置稳定,挡掩牢固。 13.2.2 在沟槽外排管时,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并应根据土质、槽深确定管子与沟槽边缘的距离,且不得小于1m,管子应挡掩牢固。 13.2.4 下管、稳管宜采用起重机进行,并应遵守本规程第11.3节的有关规定。 13.4.2 胶圈接口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接口安装前应检查倒链、钢丝绳、索具等工具,确认合格,方可作业。 2 撞口时,手必须离开管口位置。 13.4.3 机械接口作业应遵守吓了规定: 1 法兰压盖应与法兰盘平行。 2 法兰螺栓安装方向应一致,且应将可旋紧螺母的一端安装在承口的前方。 3 旋紧螺母时,应沿圆周方向两两螺母对称轮换旋紧。 4 旋紧螺母时,不得随意加长扳手的把柄,宜采用测力扳手旋紧。 13.6.3 阀门暗转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吊装阀门不得以阀门的手轮、手柄或传动机构做支、吊点。 2 吊装阀门未稳固前,严禁吊具松绳。 3 阀门安装完毕,确认稳固后方可拆除临时支承设施。 4 阀门安装螺栓应均匀、对称紧固,不得施力过猛。紧固时,严禁加长扳手手柄。 13.6.4 法兰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采用机具安装时,必须待法兰临时固定后,方可松绳。焊接作业应符合本章13.3节的有关规定。 2 作业高度大于1.2m时,应设牢固的作业平台和全梯。 3 紧固螺栓应符合本节第13.4.3条的有规定。 4 穿螺栓时,身体应避开螺栓孔。 13.6.5 安全阀、水锤消除器、压力表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选择具有资质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并具有合格证书。 2 安装时,应按设计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附件应齐全、位置应准确、安装应牢固、质量应符合规定。 3 安装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严禁碰撞、损坏。 4 安全阀、水锤消除器安装时严禁加装附件。安装完毕,应按设计规定进行压力值调定,并经验收后锁定。 5 安装后应经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并记录。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并定期验收,确认合格。 14.1.1 进入沟槽前,必须检查土壁的稳定性,确认安全后放可进入作业;作业中发现土壁出现裂缝等坍塌征兆时,必须立即撤离危险地段,待处理完毕,确认安全后放继续作业。 14.1.2 上下沟槽、基坑必须走安全梯,和土坡道、斜道。 14.2.6 井、室的踏步材料规格、安置位置,符合设计规定;作业中应随砌随安,不得砌筑完成后,再凿孔后安装。 14.2.7 井、室完成后,应及时安装井盖。施工中断未安井盖的井、室,必须临时加盖或设围挡、护栏,并加安全标志。 14.2.8 位于道路上的井、井室盖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井盖应与道路齐平。 2 井盖的品种、材质、规格、额定承重荷载,应符合设计文件规定;安装井盖室,尚应核对井盖品种与管道类别并符合道路功能要求。 3 与道路等工程同时施工的井、室,其井筒的加高与降低,应与道路等施工进度协调一致,快速完成。 4 加高与降低电力、信息管道井、室时,应约请管道管理单位赴现场监护,并对井、室内设施采取保护措施。 14.2.9 井、室完成后,应及时回填土,清理现场;当日回填土不能完成时,必须设围挡或护栏,并加安全标志。 16.1.2 选择放水口位置应遵守下列规定: 1 放水口下游的排水能力应满足放水要求。 2 放水口与泻水路线不得影响交通和居民生活与建(构)筑物的安全。 3 放水口处应设围挡、安全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灯和照明并设专人值守。 16.2 排水(重力流)管道闭水试验 16.2.1 管道结构达到设计强度,外观验收合格后,沟槽未还土的条件下应及时进行闭水试验。 16.2.2 管端封堵前和向管段内放水前,必须检查管道内状况,确认管道内无人后放可封堵和放水。 16.2.3 试验管段两端的堵板应经验算,能承受闭水试验的内水压力;堵板上应设进出水闸阀。 16.2.4 试验管段的检查井和危险部位,夜间应设警示灯。 16.2.5 试验人员由沟槽至检查井观测渗水量时,应按本规程第3.3.6条的有关规定架设临时便桥,不得站在井壁上操作。 16.2.6 闭水试验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临时便桥接近观测井。 16.2.7 闭水试验合格后,应及时排出试验管段和检查井内的水,并拆除堵板。 16.2.8 闭水试验合格并排出管、井内的水后,必须盖牢检查井盖,并进行管道回填土。 16.4.1 严禁以气压法代替水压试验。 16.4.4 试验管段充水应从下游进水口灌入。灌水时应同时打开试验管段上的各个排气孔排气。 16.4.5 管道试压用的堵板、后背应根据试验压力、管径、接口种类进行强度、刚度、稳定性验算确定,满足试压安全要求,构造上应满足灌水、放水、放气等需要,并在实施中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动。 16.4.6 采用天然土体做试验后背,其预留土体的长度和宽度应进行验算。土体后背应满足水压试验时的稳定性要求;后背土质松软,不能满足试压要求时,必须加固并经验收合格形成文件后,方可使用。 16.4.7 管道预留口的堵板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未规定时,堵板应经验算确定。 16.4.9 试压试验应在管件支墩、锚固设施等结构已达到设计强度后进行。未设支墩和锚固设施的管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经验收合格形成文件后,方可进行水压试验。 16.4.10 试验管段内,不得含有消火栓,水锤消除器,安全阀等附件。 16.4.11 试验管段所有敞口应堵严,不得由渗水现象。 16.4.12 水压试验前除接口未,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必须进行回填,其回填土厚度不得小于50cm。 16.4.13 后背与堵板间的撑木应对称,撑木与千斤顶的合力中心线应与水压力的合力中心线在一条直线上,且与后背、堵板的平面相垂直。 16.4.15 水压试验宜采用手摇泵或柱塞泵试压,不得采用离心泵。 16.4.16 水泵、压力计应安装在试验段下游的端部与管道轴线相垂直的支管上。 16.4.17 试验前应划定作业区,设围挡或护栏、安全标志,阴暗和夜间尚应设警示灯。 16.4.18 管道水压试验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试验中作业人员必须位于安全地带,严禁位于承压堵板支撑端的前方和支撑结构的侧面等危险区域。 2 管道正式进行水压试验时,应先进行预试压;预试压的水压力最高不得大于试验压力的70%。预试压应分级生压。每升一级应检查后背支撑系统、支墩、管端、管身和接口,确认安全、不得漏水。 3 管道进行正式试压时,应分级升压,每级升压停止时应检查后背支撑、支敦、管端、管身和接口,确认无异常现象时,方可继续下一级升压,试压完成后应及时将压。 4 水压试验过程中,严禁对管身、接口进行敲打或修补缺陷,遇有缺陷时应作出标记,卸压后方可进行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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