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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公诉百略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出庭公诉百略 第一章 法庭调查策略 【问题】1、被告人、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回避   【对策】被告人、辩护人向合议庭提出要求公诉人回避的申请,公诉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置:一、被告人、辩护人所提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回避理由,法庭应当依法当庭驳回申请,法庭如果未当庭驳回,公诉人应提请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庭予以驳回;二、如果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申请回避的理由符合法定理由,公诉人应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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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出庭公诉百略 第一章 法庭调查策略 【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1、被告人、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回避   【对策】被告人、辩护人向合议庭提出要求公诉人回避的申请,公诉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如下处置:一、被告人、辩护人所提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回避理由,法庭应当依法当庭驳回申请,法庭如果未当庭驳回,公诉人应提请法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庭予以驳回;二、如果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申请回避的理由符合法定理由,公诉人应提出延期审理的申请,法院应当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的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问题】2、公诉人在庭上发现起诉书有重大失误   【对策】如果起诉书中有文字校对等方面的一般性失误,公诉人应当当庭予以口头更正。如果起诉书出现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由、案件事实、起诉的理由错误等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重大失误,公诉人应当要求休庭,或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经检察长批准后,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书。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变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变更、追加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 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问题】3、公诉人发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非被告人所为   【对策】公诉人若在法庭调查中发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可先行提出休庭,向检察长汇报后提出申请延期审理。延期审理期间进行补充侦查,若发现犯罪事实确非被告人所为,应当向人民法院要求撤回起诉。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问题】4、被告人提出其真实身份与起诉书表述不符 【对策】如果这种情况并非公诉人书写起诉书时的笔误,而当庭又无法查实,公诉人应当要求休庭并建议法庭延期审理,进行补充侦查。若经补充侦查后发现果如被告人当庭所提,则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起诉。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  【问题】5、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失实 【对策】公诉人应当按照庭审前准备的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通过讯问被告人、出示证据、质证、发表公诉意见、答辩,逐步澄清事实,应用证据证明起诉书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一条: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进行下列活动:(一)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提请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审判;(二)讯问被告人;(三)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四)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向法庭提供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五)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全面阐述公诉意见,反驳不正确的辩护意见。 【问题】6、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对被告人的年龄提出质疑 【对策】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对被告人的年龄提出疑问,目的是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辩护,一般会辨称被告人未满14周岁、16周岁,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未满18周岁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面对这种情况,公诉人必须出示被告人的年龄证明予以澄清。如果辩护人、被告人对被告人的年龄证明提出的异议确有说服力,公诉人认为有必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进行补充侦查,对被告人的真实年龄进行复核。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问题】7、辩护人发表事关被告人责任能力的意见 【对策】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提出事关被告人责任能力的意见,目的是有利于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处罚,一般情况下辩护人在举证阶段还会向法庭提供材料,以证明被告人为限制责任能力的人或无责任能力的人。公诉人应针对被告人或辩护人的意见作出反应,指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人的相应刑事责任能力。公诉人在后期的举证活动中应着重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若公诉人发现证据材料足以驳斥辩方观点,应有针对性的加以证明。如公诉人发现现有证据不足以驳斥被告人或辩护人提交的材料,应建议法庭延期审理,核实相关证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做出裁判。 【问题】8、被告人在法庭上出现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疾病   【对策】如被告人在审判阶段出现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疾病,合议庭应针对这种情况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先行休庭,而后裁定中止审理,如合议庭未处理而公诉人认为确实影响庭审继续进行的,公诉人应向法庭建议休庭。对于被告人有传染性疾病的,公诉人还应建议法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避免庭审人员受感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问题】9、公诉人发现盲、聋哑、未成年被告人或有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辩护人   【对策】公诉人应建议法庭休庭或延期审理,待被告人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后再行开庭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问题】10、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   【对策】被告人如果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并表示不再另行委托辩护人而进行自行辩护的,法庭应予准许。法庭不准许的,公诉人应提醒法庭注意,法庭仍然坚持的,公诉人应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   被告人如果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并表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需法庭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法庭也应予准许并决定延期审理。法庭不准许的,公诉人应提醒法庭注意,法庭仍然坚持错误决定的,公诉人应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   如果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法庭应予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如果被告人是盲、聋、哑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法庭应不予准许,若法庭的处置违反上述原则,公诉人应提醒法庭注意,法庭仍然坚持错误决定的,公诉人应在庭审后提出纠违意见。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做出处理:(一)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二)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第三十六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二条:审判活动监督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三)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四)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五)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六)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七)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问题】11、辩护人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   【对策】如果辩护人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法庭应予准许,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法庭应予准许并宣布延期审理,法庭的处置违反上述原则,公诉人应提醒法庭注意,法庭仍然坚持错误决定的,公诉人应在庭审后提出纠正意见。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律师。 【问题】12、简易程序审判的被告人应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策】当出庭的公诉人发现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具有应依法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其他不易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如果在开庭审理前由检察院提出建议的,公诉人应建议休廷,在报告检察长或主诉检察官后撤回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二、如果是法院提出建议的,公诉人应明确表态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1)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3)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4)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5)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6)被告人是盲、聋、哑的;(7)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或(8)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之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按照普通第一审程序审理(1)发现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3)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4)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加起诉一并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问题】13、普通程序简化审中被告人或辩护人改变态度不同意继续适用简化审程序 【对策】在庭审中遇此情况,法庭应当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决定恢复普通程序审理,如果法庭没有决定恢复普通程序,公诉人应当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提请合议庭对此案恢复普通程序审理。 【依据】《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简化审理规则(试行)》第四条规定:法庭视情况可恢复普通程序审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庭审结束前,可以要求恢复普通程序审理;第十七条规定:合议庭在庭审中发现有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庭审方式。 【问题】14、公诉人发现拟出庭的证人、鉴定人在庭上旁听   【对策】公诉人应当提醒法庭注意,让证人、鉴定人退庭后再行开庭审理,如果法庭不予接受,公诉人应让审判长阻止该证人、鉴定人出庭。待庭审后公诉人提出书面纠违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九条:向证人和鉴定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经控辩双方发问或者审判人员询问后,审判长应当告其退庭。 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问题】15、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出现了旁听人员   【对策】公诉人应提醒法庭注意依法进行处置,法庭不予处置的,公诉人应停止出庭公诉活动,待退庭后提出书面纠违意见。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问题】16、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   【对策】被告人的翻供如果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公诉人则应当通过宣读被告人原始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有针对性地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改变讯问套路,针对无理辩解直接提出证据反驳被告人的翻供,向合议庭表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同时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对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提出酌情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六条: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问题】17、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拒绝回答公诉人提问 【对策】如果被告人在法庭调查时一言不发,公诉人应当向被告人阐明《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并进一步说明、其不作供述的法律后果;如果被告人拒绝回答公诉人提问,公诉人应直接出示、宣读证据,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问题】18、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答非所问 【对策】公诉人应及时予以制止,如果被告人不听,则明确要求被告人回答“你听清公诉人的问题后,正面回答是还是不是,或者回答对还是不对。”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三条: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出庭证人的证言笔录等应当围绕下列事实进行:(一)被告人身份;(二)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三)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手段、结果,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等;(四)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案件中参与犯罪人员的各自地位和应负的责任;(五)被告人有无责任能力,有无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的动机、目的;(六)有无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法定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七)犯罪对象、作案工具的主要特征,与犯罪有关的财物的来源、数量以及去向;(八)被告人全部或者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否认的根据和理由能否成立;(九)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问题】19、被告人提出在侦查阶段受到了刑讯逼供或诱供   【对策】如果被告人所述情况并不属实,公诉人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审查起诉活动笔录,以澄清事实,并明确指出被告人所述并不客观。同时公诉人应向被告人表明恶意诬陷、诽谤司法人员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告人所述客观且有证据证实,公诉人应当庭表明不将上述被告人供述材料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但是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不仅仅依据被告人的供述,而是依据有关证据,虽然在侦查、起诉阶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属于非法证据,不能用于指控犯罪,但并不影响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一条:在法庭审理中,对案件的程序事实存在争议的,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审查起诉活动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问题】20、聋哑被告人、少数民族被告人提出侦查阶段被讯问时无人 翻译 阿房宫赋翻译下载德汉翻译pdf阿房宫赋翻译下载阿房宫赋翻译下载翻译理论.doc   【对策】如果被告人所提情况客观真实,公诉人应首先表明,侦查机关在取得被告人供述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属于非法取得的证据,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公诉人不再将此作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使用,但是认定本案被告人构成犯罪,并不仅仅依据被告人的供述,而主要是依据其他证据,上述证据公诉人将在庭审调查过程中予以出示,并请法庭继续开庭审理。   如果被告人所提情况并不客观真实,公诉人应当当庭出示、宣读侦查机关所制作的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活动笔录,以澄清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一条:在法庭审理中,对案件的程序事实存在争议的,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严禁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一百六十条、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问题】21、辩护人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诱导性发问   【对策】法庭审理中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公诉人应当提醒审判长对辩护人的发问予以制止,或者要求法庭对被害人或者证人被诱导后作出的陈述、证言不予采纳。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对被告人或者证人进行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的,公诉人可以要求审判长制止或者要求对该项陈述或者证言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问题】22、审判长对公诉人要求制止辩护人不当发问不表态   【对策】如果辩护人确属不当发问,且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应当明确指出辩护人所进行的发问属于诱导性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不当讯问、询问可能影响陈述或者证言的客观真实,并再次要求法庭制止辩护人的不当发问。如果审判长仍然不支持公诉人的要求,公诉人应让书记员作记载,并于庭审后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被害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   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审判活动监督中,如果发现人民法院或者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判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第二章 法庭质证策略   【问题】23、被害人出庭陈述发生了变化   【对策】公诉人应当对被害人进行发问,通过发问找出其当庭所做陈述与其以往陈述的矛盾所在,并要求被害人对矛盾的地方予以解释,以向法庭澄清事实,同时宣读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所作陈述的笔录及其他证人的证言。因被害人的陈述发生变化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款: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问题】24、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其调取的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证言   【对策】如果辩护人不具有律师资格,应提醒法庭注意辩护人无权调取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证言,根据规定对其调取的证据不予采纳。   如果辩护人具有律师资格,但调取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证言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亦应提醒法庭注意辩护人无权调取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证言,根据规定对其调取的证据应不予采纳。   如果辩护人具有律师资格,调取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证言也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而其调取的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证言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言证明内容不一致,影响案件定性,需要补充侦查,复核证据的。公诉人应要求延期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问题】25、辩护人申请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   【对策】如果法庭准许被害人、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应当按照审判长确定的顺序发问。公诉人应当首先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连贯陈述,然后对证人发问,证人不能连贯陈述的,公诉人可直接发问,对证人发问应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公诉人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八条: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公诉人应当按照审判长确定的顺序向证人发问。公诉人应当首先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连贯陈述。证人连贯陈述后,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发问。   证人不能连贯陈述的,公诉人也可以直接发问。   对证人发问,应当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   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发问后,公诉人可以根据证人回答的情况,经审判长许可,再次对证人发问。   【问题】26、被害人在法庭上反映新的被害事实 【对策】如果被害人讲的新的被侵害事实与本案被告人有关,应当建议法庭休庭延期审理,对新的事实进行补充侦查。 如果被害人提供的新的被侵害事实与本案被告人无关,应由法庭记录在案,并对本案事实继续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问题】27、证人在出庭作证过程中翻证   【对策】公诉人应告知证人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强调如果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证人翻证进行虚假陈述时,公诉人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若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时可申请法庭延期审理。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五款: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问题】28、被害人、证人出庭过程中提出原来的证言系非法取证违心陈述   【对策】如果被害人、证人所述并不真实、客观,应向法庭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说明取证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以进一步澄清事实,说明原证真实、客观。   如果被害人、证人所述真实、客观,应向法庭表明被害人、证人的原证属于非法证据,不再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而应以其当庭陈述为准。如果被害人、证人的当庭陈述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应建议延期审理。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一条:在法庭审理中,对案件的程序事实存在争议的,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者审查起诉活动笔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一项: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问题】29、辩护人提供的调查材料与案件原有证人证言发生重大变化   【对策】如果有证据证实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真实、客观,应通过质证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予以批驳,并可以通过出示其他证据进一步澄清事实。如果不能在庭审阶段判明辩护人所提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而该证据有确实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的,应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对证言进行重新复核和补充其他证据。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问题】30、公诉人要求传唤的被害人、证人未能传唤到庭 【对策】对于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公诉人应当宣读被害人、证人的书面陈述、证言。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被害人、证人出庭陈述的,公诉人应当要求延期审理,由人民法院再次通知被害人、证人到庭提供证言和接受质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对指控的每一起案件事实,经审判长准许,公诉人可以提请审判长传唤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证据,宣读未到庭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书面陈述、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分别提请传唤尚未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或者出示公诉人未出示的证据,宣读未宣读的书面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应当向审判长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七条:证人应当由人民法院通知并负责安排出庭作证。对于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对证人证言笔录存在疑问、确实需要证人出庭陈述的,公诉人应当要求延期审理,由人民法院再次通知证人到庭提供证言和接受质证;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对于经法院通知未到庭的被害人的陈述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应当当庭宣读。   【问题】31、出庭证人因为紧张而表述不清 【对策】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如果出现叙述无序的情况,公诉人可以直接发问,围绕案情进行,必要时让证人直接回答“是”或者“不是”。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八条:证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公诉人应当按照审判长确定的顺序向证人发问。公诉人应当首先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连贯陈述。证人连贯陈述后,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发问。 证人不能连贯陈述的,公诉人也可以直接发问。 【问题】32、出庭的被害人或者证人所述事实有遗漏、模糊不清或出现矛盾   【对策】公诉人应当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询问。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三百三十八条:证人提供证言,公诉人应当按照审判长确定的顺序向证人发问。公诉人应当首先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进行连贯陈述。证人连贯陈述后,公诉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发问。 证人不能连贯陈述的,公诉人也可以直接发问。 对证人发问,应当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 【问题】33、鉴定人叙述鉴定结论出现矛盾辩方欲推翻鉴定结论   【对策】鉴定人在法庭上提供证言,公诉人应当按照审判长确定的顺序向鉴定人发问。若鉴定人在庭上的叙述出现矛盾,被告人、辩护人大做文章,公诉人应当再争取对鉴定人发问,针对叙述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询问,以澄清事实,扭转局面。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八条:对证人发问,应当针对证言中有遗漏、矛盾、模糊不清和有争议的内容,并着重围绕与定罪量刑紧密相关的事实进行。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发问后,公诉人可以根据证人回答的情况,经审判长许可,再次对证人发问。   询问鉴定人参照上述规定进行。   【问题】34、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申请对原有的鉴定重新鉴定   【对策】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如果法庭征求公诉人意见,公诉人应当表态:对原有的鉴定内容已经认真审查,没有重新鉴定的必要。如果法庭同意辩方的意见,并在休庭后进行重新鉴定的,公诉人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对新的鉴定结论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具有疑问并在休庭后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上述活动有违法情况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问题】35、重新鉴定、勘验的材料未经质证就被法庭作为证据采用   【对策】法庭审理过程中出现此情况时,公诉人应当即向合仪庭提出纠正意见,并要求对新的鉴定、勘验材料进行质证,如果合仪庭不采纳公诉人的意见,就作出了判决,则在庭审后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同时向检察长报告,启动抗诉程序。 【依据】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律师申请收集、调取的证据或者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得的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辨认、质证才能决定是否作为判决的依据。未经庭审辨认、质证直接采纳为判决依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作出判决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问题】36、被告人、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对一般人所知晓的常识性事实进行证明   【对策】公诉人应当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辩护人要求公诉人提出证据证明的事实属于一般人共同知晓的事实,依据法律的规定,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问题】37、被告人、辩护人要求公诉人提供政策性规定 【对策】公诉人应向法庭表明,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所犯罪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具体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至于案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政策性规定可作为办理案件的参考,政策性规定属于司法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此类规定依法不必向法庭提供。 【问题】38、辩护人要求同时讯问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进行对质 【对策】公诉人应提请法庭不许可辩护人同时讯问,并指出辩护人此举违反刑事诉讼法,再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指出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五条:讯问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合议庭认为必要时,可以传唤共同被告人同时到庭对质。   【问题】39、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物证提出疑问   【对策】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辨认该物证并记明笔录,公诉人在向法庭出示物证时,应首先宣读该物证的提取经过的说明,证明该物证的提取程序合法,再让被告人描述该物证的主要特征,并让其对物证进行辨认,若被告人、辩护人对物证提出疑问,则可宣读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笔录,及其他与该物证相关证人的证言,公诉人还应当从物证的来源和所要证明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分析,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质辩,如果有必要可宣读有关物证鉴定进一步证明,也可建议合议庭通知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条: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物证,应当对该物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并向当事人、证人等问明物证的主要特征,让其辨认。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三条:公诉人对于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中形成的笔录存在争议,需要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等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的,可以建议合议庭通知其出庭。   【问题】40、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无法当庭出示的物证要求辨认   【对策】对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已返还被害人的物证,公诉人应当说明情况,并出示物证照片、录像等等,让被告人进行辨认或者宣读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辨认笔录。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问题】41、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书证提出疑问 【对策】公诉人通过分析出示该书证前,被告人对该书证特征的描述情况和对该书证的辨认情况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质疑进行答辩,同时通过出示、宣读该书证的鉴定结论进一步澄清事实。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三百四十条:宣读书证应当对书证所要证明的内容、获取情况作概括的说明,向当事人、证人问明书证的主要特征,并让其辨认。对该书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宣读鉴定书。 【问题】4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庭作伪证 【对策】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公诉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讲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应如实作证,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2)通过向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发问澄清事实;(3)适时宣读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证言,明确询问其证言发生变化的原因;(4)指出证人证言、鉴定人、翻译人员的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及公诉人出示的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之处。   公诉人对伪证现象应作如下表态:证人或鉴定人或翻译人员方才所做证言无论从自身还是与其他证据之间均存在诸多矛盾之处,违反证据同一性原则,不具有证明力。同时需要指明其违背其向法庭的承诺和保证,做出虚假证言,影响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待进一步核实后,建议法庭对证人作伪证的行为记录在案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八条: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 【问题】43、被告人或旁听人员在法庭上对公诉人人身攻击 【对策】依照法律的规定审判长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如果审判长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公诉人应当及时建议审判长对旁听人员的上述行为予以制止或强行带出法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44、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提出疑问   【对策】公诉人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审查起诉活动笔录。说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疑问是没有证据予以证实的。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一条:在法庭审理中,对案件的程序事实存在争议的,应当出示、宣读有关诉讼文书、侦查或审查起诉活动笔录。 【问题】45、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公诉人当庭提交法庭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提出异议 【对策】公诉人应指出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公诉人可以出示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但法庭如果认为确有给被告人、辩护人必要准备时间的,可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二条:公诉人可以根据庭审情况和需要,出示、宣读开庭前送交人民法院的证据目录以外的证据。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公诉人可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   【问题】46、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对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形成的笔录提出异议 【对策】公诉人可建议合议庭通知负责侦查的人员以及搜查、勘验、检查活动的见证人出庭陈述有关情况,或者提请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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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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