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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nullnull行政行为null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五节 无效行政行为及其后果 null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含义学者意见不一1、最广义: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本于职权所为的一切行为。 包括行政主体的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公、私法行为)。 2、广 义: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本于职权所为的一切法律 行为。这将事实行为排除。 3、狭 义: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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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null行政行为null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第五节 无效行政行为及其后果 null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含义学者意见不一1、最广义: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本于职权所为的一切行为。 包括行政主体的事实行为、法律行为(公、私法行为)。 2、广 义: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本于职权所为的一切法律 行为。这将事实行为排除。 3、狭 义: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本于职权所为的行政法行为, 包括法律行为和准法律行为,单方行为和合同行为,但不包括 行政立法。 4、最狭义: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就某具体事项所为的行政法 上的具体行为。将行政立法、行政司法、合同行为、事实行为均排除在外。 5、折中说:行政行为乃行政主体本于职权所为的行政法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契约。null 定义与要素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运用行政职权所实施的对外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具体含义包含以下四要素: 1、主体要素 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职权要素 行政行为应当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职权所为的行为。 3、法律要素 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4、外部要素 应当是行政机关对外所实施的,不包括其对内部事务的组织、管理。 null二、行政行为特征1、执行性 (1)权限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符合法定程序; (3)行政行为不具有最终性,应当受到监督。 2、单方性 (1)行政机关依据自己单方面意志作出决定的行为。 (2) 包括依职权的行为和依申请的行为。 (3) 强制性 。 3、裁量性 (1)行政事务复杂多变。 (2)政策与法律比具有较大灵活性。 (3)在法律范围内 。 4、权责统一性 (1) 对相对人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现为明显的权力特征。 (2)于本身表现为履行法定职责。 null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一、赋予权利或免除义务增加权利,赋予相对人原本没有的权利 → 颁发许可证 减少或者免除相对人的义务 → 持枪、减免税收二、设定义务或剥夺权益设定新义务 → 责令拆除违章建筑 剥夺权益 → 吊销执照三、确认法律事实或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对于现存状态的影响 → 收养关系的确认确认法律地位:确认一定主体的法律地位 → 土地部门对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null区别 确认法律事实≠确认法律关系(法律地位) 法律事实的存在会引起某种法律关系,但是这种法律事实在哪些人之间引起法律关系,或引起的法律关系在某些当事人之间是否真实地存在,仍需加以确认。因此,确认了法律事实只是可能确认了某种法律关系,并不一定确认某种法律关系。 两者并不必然会引起某种法律后果,但会基于此行政主体进一步采取某些特定行政行为,进而产生某些法律后果。实际上确认法律事实和确认法律关系主要是行政权中的行政权监督权能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运用过程,通过监督权能的运用,会引起其他行政权能的运用,进而产生某种法律后果。 null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行政行为 。如: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具体行政行为主体 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 ,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区别 1、调整范围不同 前者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后者仅仅针对特定人和事。(拆迁补偿、拆迁决定) 2、调整能否反复适用(溯及性) 前者以规范文件的形式表现,在效力期间同样情况下会反复适用 ;后者仅对于本次事项有约束力,对于其他思想则不适用。null 3、影响相对人权力义务的方式不同 前者不会直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后者则根据行为的内容,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决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力义务。 前者一般只有通过前者的实施活动,才能实现自身的目标和作用。 4、行为程序不同 前者程序接近于立法程序,一般要求有征求意见程序以及公布程序;后者则强调调查程序以及听证程序。区分意义 1、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受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而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被申请行政复议,由有权行政机关审查其合法性,包括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可以进入行政行政复议程序,予以审查。其效力由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予以认定。null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主体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明确、具体规定,没有选择地做出的行政行为。如:国家关于税率的规定。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指法律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由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法律一般规定处罚的限度是1000元—10000元。 区分意义 1、行为时要求不同。 两者行使权力时,前者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后者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自由决定。 2、行政诉讼中司法审查程度不同。 行政诉讼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行政处罚显失公平时,才成为司法审查的例外情况。故如果属于后者裁量权范围内的事项,法院一般予以审查;但若是前者则受到法院的全面审查。 3、决定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中适用违法赔偿原则;前者造成的损失应当null予以赔偿;后者因无法审查其合理性,即使有损失国家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三、应申请的行政行为与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指行政行为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条件,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行政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 区分意义 1、开始程序不同 前者是行政机关应申请而动,没有申请就没有行动;后者则不取决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在行政程序中举证责任分配不同 前者中一般由相对人承担举证责任,后者则由行政机关主动承担举证责任。null四、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 指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行为 ,由此产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确定力和拘束力。 如:行政处罚。 两个可能情况。 双方行政行为 指必须经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行为。如:行政合同。 划分意义: 1、认识行政行为的各种形式; 2、明确不同行为生效的条件。(招标投标) null五、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划分依据: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程序为标准 要式行政行为 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非要式行政行为 指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做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 一般出现在法律授予行政机关行使紧急权力的情况,表现如行政机关紧急封锁、戒严、交通管制。但不能采用违法行为。 划分意义 行政行为以要式为主,非要式为辅。法律上对行政行为有许多要式的规定,甚至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作为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要件。 要式行为在审查其合法性时,形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是确认该行为是否合法的重要方面,如不符合法定条件,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非要式行政行为对于其形式是否合法一般不与审查,主要审查其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实体正义能否实现。null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 要件一:行为主体合格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23条 要件二:意思表示真实 要件三:行为内容合法适当 1、内容合法 2、内容适当 3、内容明确 4、内容符合公共利益 要件四: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形式 null二、行政行为的生效 生效时间 1、即时生效 一般表现为行政机关采取某种强制措施。 2、公告生效 针对的对象难以具体确定或相对人确定但所在地不明确,从而使行政行为的内容难以确定。 3、送达生效 行政处罚书 4、延迟生效 指一些附加条件的行政行为,当附加的条件、限期或某些限制性事实成立时行政行为才发生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 1、确定力 合法生效的行政行为,其所规定的内容未经法律允许,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 2、拘束力 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及关系人均应受其合法拘束。null 3、执行力 行政行为在成立后,行政主体必须依行政权,强制使其内容完全实现。 行政行为时间上效力 1、期限届满 2、任务完成 3、条件消灭 4、行政相对人灭失 公民死亡、法人破产 5、标的消灭 (投标?) null 第五节 无效行政行为及其后果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无效原因: 1、主观瑕疵 行政主体不具法定资格; 行政主体的行为超越职权范围; 无代理权者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先征得其他人或其他机构或人员同意而未同意者 ; 行政行为系行政人员在限缺意思能力的情况下所为者。 2、内容瑕疵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违反法律、法规明文禁止规定者; 行政行为的内容,系在事实上或法律上不可能; 行政行为的内容,系属完全不能确定的情形者 null3、程序瑕疵 行政行为未完成各种法定程序者; 行政行为未按照法定形式表现出来。 二、无效行政行为的后果 撤销 遵循“自始无效”原则 三个法律后果 废止 1、 原因 a、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经有权机关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存在,则与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b、客观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c、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从而没有存在的必要。 2、后果 利益不再收回;补偿与否。null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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