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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 杭州1115地铁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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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 杭州1115地铁事故2008年11月15日下午3时15分,正在施工的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现场发生大面积坍塌事故,导致萧山湘湖风情大道75米路面坍塌,并下陷15米,正在路面行驶的约有11辆车辆陷入深坑。造成21人死亡,2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61万元。 现查明,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坍塌,是由于参与项目建设及管理的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铁四局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合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浙江省地矿勘察院、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

200811 杭州1115地铁事故
2008年11月15日下午3时15分,正在施工的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现场发生大面积坍塌事故,导致萧山湘湖风情大道75米路面坍塌,并下陷15米,正在路面行驶的约有11辆车辆陷入深坑。造成21人死亡,2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961万元。 现查明,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坍塌,是由于参与项目建设及管理的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铁四局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合建设工程 检测 工程第三方检测合同工程防雷检测合同植筋拉拔检测方案传感器技术课后答案检测机构通用要求培训 有限公司、浙江省地矿勘察院、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方面工作中存在严重缺陷和问题,并且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和积极整改。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其直接原因是 施工单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责任书施工单位质量保证措施施工单位进场交底施工单位进场流程施工单位进场资料 位(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违规施工、冒险作业、基坑严重超挖;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且钢管支撑架设计不及时;垫层未及时浇筑。监测单位施工监测失效,施工单位没有采取有效补救 措施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景观软件质量保证措施下载工地伤害及预防措施下载关于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 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10名事故责任人立案侦查,所有案件已侦查终结,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他们分别是杭州地铁湘湖站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梅小峰、杭州地铁湘湖站项目部总工程师曹七一、湘湖站项目部质检部长卢光伟、监测单位湘湖经理部监测人员洪祥、监测单位湘湖经理部负责候学、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杭州地铁湘湖站项目部经理方继涛、项目总监代表蒋志浩、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驻湘湖站代表金建平、杭州市建筑质量监督总站副站长余建民、杭州市建筑质量监督总站科长包振毅。 经省政府研究并报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同意,杭州市监察局已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5名人员给予政纪处分,分别是给予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丁狄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邵剑明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春雷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李辉煌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杭州市建委副主任裘新谷行政警告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国资委责成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责有责任的6名人员,即中铁四局集团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张河川,中铁四局集团总经理许宝成,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焦杰,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卫,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姚松柏,安徽中铁四局设计研究院院长张文禄,分别给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撤职等处分。 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对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鉴于其已在另案中涉嫌犯罪,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本案不另作政纪处分。 中新网杭州2011年5月19日电 (记者 李飞云 通讯员 萧法)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今天对“11•15”杭州地铁湘湖站坍塌事故中的八名相关责任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八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处以三至六年刑期。 2008年11月15日15时15分左右,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发生坍塌,造成死亡21人、重伤1人、轻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达4962万余元的重大事故 经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违规施工、冒险作业,施工过程中基坑严重超挖,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且钢管支撑架设不及时,垫层未及时浇筑,加之基坑监测失效,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基坑周边地面塌陷。 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梅小峰,杭州地铁湘湖站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在不具有项目经理资质的情况下全权负责建设项目的日常工作和安全质量管理。在北2基坑开挖过程中无视安全生产法规,未按施工方案、施工要求,盲目组织施工。为赶施工进度,明知存在基坑超挖、钢支撑跟进不及时等多项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曹七一,杭州地铁湘湖站项目部总工程师,在没有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负责工程质监、资料填报等工作。在北2基坑开挖过程中明知基坑西侧路面出现裂痕和地连墙发生位移,曾出现四次监测数据超报警值,未采取有效措施,还指使侯学、洪祥修改监测数据后上报以隐瞒监理和业主方。 卢光伟,湘湖站项目部质检部长,在“北2基坑”开挖时,明知存在未及时浇筑混凝土、土方超挖等安全隐患而未予制止,并同意将“剪刀撑”从原设计图中去掉。 洪祥,监测单位湘湖经理部监测人员,在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发现基坑地表沉降及墙体测向位移均超设计报警值后,在曹七一的指使下隐瞒伪造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后又将监测数据等资料销毁。 侯学,监测单位湘湖经理部负责,在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对实际监测点位少于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数量、监测点位布置不符要求等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对监测人员伪造监测数据不予制止,事故发生后参与销毁监测数据。 蒋志浩,项目总监代表,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在审批及施工报验单的签认上严重违反监理规范;对施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力,也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 方继涛,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杭州地铁湘湖站项目部经理,长期不到岗,未履行法定责任,对施工中安全管理严重失职、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监督失察。 金建平,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驻湘湖站代表,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监管、处置不到位;对发现监测单位冒名顶替等严重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严重失职。 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八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八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判决: 原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地铁1号线湘湖站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梅小峰判有期徒刑六年; 原项目部总工程师曹七一判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原项目部质检部部长卢光伟判有期徒刑五年; 原项目部监测员洪祥判有期徒刑四年; 原项目部监测负责人侯学判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原项目部施工监理单位总监代表蒋志浩判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原项目部经理方继涛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原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驻湘湖站业主代表金建平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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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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