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ICS 13.100 C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T 156-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
Report form and contents for radiation
induced occupational diseases
2002-04-08 发布 2002-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发布
GBZ/T 156-2002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标准。原标准 GB/T 18200-2000 与本标准不一致的,
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是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
管理规定
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网络安全管理规定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中所规定的放射性疾病报告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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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使用。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与核安全医学所。
本标准起草人:谭绍智、常世琴、汪有蕃、王敬英。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GBZ/T 156-200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因职业原因受照并由放射性疾病诊断机构确定诊断后书面报告
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
2.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书面报告应认真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单,详见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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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表 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单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种 从事放射工龄
单位 通讯地址(含邮编) 身份证号 电话
本人通讯地址(含邮编) 电话
诊断 诊断日期 年 月 日
主要诊断依据
受照史:
受照剂量:
主要临床表现(包括主要化验及特殊检查阳性结果)
主要治疗措施:
目前健康状况及处理:
诊断单位: 授权诊断医师签字
年 月 日
GBZ/T 156-2002
2.2 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单》的要求。
2.2.1 关于诊断
如一人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射性疾病时,只填一份报告单。
2.2.2 关于受照史
应写明受照原因及简要经过。如系外照射,应写明射线种类,全身或局部,一次或多次受照,或慢性
小剂量照射。如系内照射,应写明放射性核素名称,进入体内的途径及量。
2.2.3 关于受照剂量
应写明全身和/或器官(组织)的吸收剂量(注明实测值或估算值)和/或生物剂量的估算结果。
2.2.4 关于治疗措施
只填写主要的起关键作用的治疗措施。
2.2.5 关于目前健康状况及处理
根据填写报告单时病人的情况分别写出预后估计(良好、较好或不好)或结局,如治愈、好转、致残(需
按评定结果)、死亡、以及继续从事放射工作、暂时或永久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等。
Report form and contents for radiation
induced occupational diseas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