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26
國立苑裡高級中學教師監考注意要點
中華民國90年8月31日教務會議通過
一、本校為培養優良校風,統一監考標準,教師監考時請照本要點實施。
二、教師監考時間與節數,按教務處排定。
三、除因巡查考場、處理考試業務暨維護秩序之兼行政職務教師,不安排監考外,其餘
所有任課教師均須監考。
四、考試前:
(一)監考教師請按監考表執行監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務請先行填「課程處理
單」商請本校其他教師代理或調換監考。
(二)考試開始前五至十分鐘內請至教務處領取試卷。
五、發卷前:
(一)令學生將書包放置於教室外面走廊,非考試用之書籍、簿本、文具放置於講
臺兩旁。
(二)公開宣布學生須按考試座位表號碼就坐;如有未遵守者,令其立即改正(不
遵守者,以違犯考試規則處理)。
六、發試卷:
(一)分行發卷,將試卷交與每行最前之第一人,令其依次向後傳遞。
(二)短缺試卷者舉手索取,剩餘試卷,由每行最後一人送回。
(三)試卷破損及印刷不清者,可予以更換。
七、考試中:
(一)清查出席人數及缺考學生姓名,並記載於考場記錄表上。
(二)核對考場座位表與實際就坐者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立即令其改正,並予
登記,按違犯考試規則處理。
(三)學生遲到逾十五分鐘者,一律不准其入場考試;未逾三十分鐘不准交卷出場。
(四)請勿閱讀書報或批改作業、試卷,切實監督學生,杜絕作弊機會。
(五)違反考試規則學生,請將詳細情形記入考場記錄表內,連同試卷交教務處處
理。
(六)試卷印刷不清及無法辨別者,請與巡查人員連絡處理。
八、收試卷:
(一)禁止先繳卷學生在講臺翻閱他人試卷。
(二)先繳卷學生須令其立即離開教室,並不准其在門口窗口附近逗留。
(三)考試時間終了,下課鐘聲響時,令尚未繳卷學生停止作答,起立站至走道,
依序趨前繳卷。
(四)全部試卷繳畢,請清點整理試卷。
(五)請逐欄填寫試卷封袋上試場記錄表,並請簽名(作為出席監考依據)。最後
連同試卷與空白剩餘試卷,一併送交教務處。
九、每節考試起訖時間以鐘聲為準(停電以手敲鈴代替)。
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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