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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2 月4 日 B07 法治专刊
是恋人赠与,还是委托炒股?
——上海一中院审理棋牌室恋情引发的委托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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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案
2006年年底,单身汉冯先生与自称离异的张女士在棋牌室相识后,坠入
情网。张女士提出趁着股市呈牛赚一票,买套像样的婚房。冯先生将其储蓄
卡交张女士炒股。张女士相继取出近30万元。后冯先生得知张女士并没有离
婚,遂向其索讨。无果,冯先生起诉。一审法院认为冯先生提供的证据“不
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委托投资关系”,故驳回了冯先生的诉求。冯先生不
服上诉。一中院于2008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
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回放
?恋爱时 30万炒股分手后 分文难索
? 一场从棋牌室开始的恋情,让中年未婚的冯先生投入的不仅仅是感情,
还有变卖唯一房产后的积蓄近30万元。这起男方诉称委托炒股、女方咬定赠
与的案件,从一开始就充满了曲折。
? 2006年12月, 47岁的冯先生与自称离异的张女士在棋牌室相识。冯先
生与40出头的张女士年龄相当,又都是 “单身”,颇有共同语言,两人越走
越近,不久就开始谈婚论嫁,半年后租房开始了同居生活。张女士提出趁着
股市一片红火不如炒股赚钱,也好买套像样的婚房。冯先生不疑有他,将存
有卖掉原来一室户住房的大额银行储蓄卡及取款密码一并交给了张女士。从
2007年5月至同年6月底期间张女士从这张卡中陆续取款共计299,734元。此
后,冯先生感觉到张女士似乎有意疏远自己,又得知张女士其实并未离婚,
遂在朋友的提醒下找到张女士要求返还钱款,遭到张女士的拒绝。
? 于是冯先生把张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张女士返还拿走的钱款共计30.4
万元。张女士在审理中始终称这笔钱是恋爱期间冯先生的赠与。一审认为,
双方对款项转移的基础法律关系陈述不一,而冯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双方之间存在委托投资关系,驳回了冯先生的请求。冯先生不服上诉,张女
士在二审中依然坚持是赠与,并称钱款在双方同居生活中花费完毕。
? 一中院法官在审理中查明,冯先生与张女士相识后曾有同居,当时,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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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系单身,张女士系有夫之妇。原审审理中,2008年6月13日张女士离
婚。冯先生与张女士均无固定职业及收入。法官认为,从根据双方的经济状
况分析,以及根据张女士作为有夫之妇与冯先生建立恋爱同居关系的事实,
张女士的诚信度偏低;张女士所述钱款已在共同交住的几个月中花用完,不
仅无证据证明,也缺乏可信度。至于张女士所称系争钱款是冯先生赠与张女
士,亦无证据证明;况且张女士与冯先生交往时间甚短、冯先生的经济状况
不佳,冯先生不顾自己的生存需要而将如此巨额的钱款赠与张女士,显然有
悖社会常理。故改判张女士归还冯先生299,734元。
?庭审实录
?男方:一生积累 委托炒股女方:坚称赠与 拒绝返还
? 法官:上诉人认为本案的基础事实是什么?
? 冯先生:因为双方之间是朋友关系,当时股票行情较好,上诉人为了炒
股把自己仅有的房子卖掉,把钱交给被上诉人炒股,为了盈利。之后上诉人
感觉被上诉人没有为其炒股,所以立刻去追讨了。
? 法官:为什么要把银行卡给被上诉人?
? 冯先生:那个时候股票行情好,我本来有套一室户的房子,被上诉人说
房子太小了,我本来是想要与被上诉人结婚的,所以把房子卖掉,她会炒
股,就把钱给她炒股了,想多赚点钱换大房子。
? 法官:你的资金来源?
? 冯先生:卖房款。
? 法官:被上诉人领取款项的基础事实是什么?
? 张女士:他把钱给我,说随便我怎么用。
? 法官:上诉人陈述系争款项的来源是卖房款,你是否清楚?
? 张女士:他这样跟我说的。
? 法官:他名下是否还有其他房子,你是否清楚?
? 张女士:不清楚。
? 法官:他的职业你是否清楚?
? 张女士:不清楚。
? 法官:你是什么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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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女士:待业。
? 法官:上诉人称希望通过炒股取得利益,所以把钱交你炒股,你是否认
可?
? 张女士:没有这回事。
? 法官:上诉人卖房得款多少?
? 冯先生: 42万元。
? 法官:炒股的依据是什么?
? 冯先生:证人证言,证明证人听说被上诉人在为上诉人炒股。
? 法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何时关系恶化?
? 冯先生: 2007年7月,我想把钱拿回来。
? 法官:为何关系不好了?
? 冯先生:被上诉人的脾气不好。另外被上诉人实际没有炒股。
? 法官:被上诉人,何时关系不好?
? 张女士:上诉人没有经济来源,还在外面赌博。被上诉人劝上诉人,但
上诉人不听。
? 法官:被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供?
? 张女士:被上诉人的离婚证明。
? 法官:通过什么方式?
? 张女士: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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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 法官:上诉人对此有无异议?
? 冯先生:不清楚。与本案无关。
? 冯先生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称上诉人的钱是送给她的,其全用于开
销,不是事实,也与现实不符。上诉人在催讨钱款不成后也报过110,以寻
求法律保护。即使双方不是委托关系,被上诉人领取的款项也应该退还给上
诉人,被上诉人没有理由取得款项。
? 张女士委托代理人:在一审上诉人提出的是委托炒股关系,上诉人为此
提供了证人,但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是委托炒股关系。上诉人提出了主张,但
又没有事实与证据来证明,因此一审的判决是正确的,上诉人应该承担败诉
的结果。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也只能提取了299734元,至于款项是否能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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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并没有一个标准,没有与现实相违背的情况。双方本来就是在棋牌室相
识,并且没有经济来源。至于上诉人为何要把钱给被上诉人用,也是因为双
方是恋爱关系。因此一审根据证据所作的判决是正确的。(本版内容除署名
文章外,均由敖颖婕提供)
?法官谈
?审判长兼主审法官 单珏
?举证:民事诉讼胜败关键
? 在当事人对钱款转移的事实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法官是怎样作出认定
的?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各自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
? 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是以证据为基础的。俗语说, “打官司就是打证
据”,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可见一斑。所谓证据,就是能够证明诉讼案件
真实情况的事实。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并非仅有原
告一方承担,而是对积极事实有主张的当事人均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由
于发生于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为非要式合同,故在冯先生已就张女士提取
了冯先生名下钱款之事实完成了举证责任后,有理由认为冯先生就该款项转
移的原因是双方达成的口头委托合同之陈述有一定可信度。从双方当事人的
经济状况分析,以及根据张女士作为有夫之妇与冯先生建立恋爱同居关系的
事实,其一张女士的诚信度偏低;其二张女士所述钱款已在共同交住的几个
月中花用完,不仅无证据证明,也缺乏可信度。至于张女士所称系争钱款是
冯先生赠与张女士,亦无证据证明;况且张女士与冯先生交往时间甚短、冯
先生的经济状况不佳,冯先生不顾自己的生存需要而将如此巨额的钱款赠与
张女士,显属有悖社会常理。因此张女士的辩称事实无证据证明,不予采
信。综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各自举证的情况,冯先生主张基于委托合同关
系而交付张女士钱款的可信度较高。如果片面要求冯先生应当提供书证以证
明其与张女士委托关系的成立,而忽视自然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为非要式合同
及张女士举证不力的事实,适用法律有欠妥当。相比之下,冯先生关于实体
处理方面的上诉请求,有一定的依据与理由,故予以支持。
?法律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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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
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
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
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
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名流说案
?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律师事务研究所所长、教授 王俊民
?本证与反证的较量重在证据质量和证明效果
? “棋牌室恋情引发的委托合同纠纷案”原告冯先生与被告张女士双方对
冯先生所有的几十万元款项转移至张女士处的事实表述一致,对该方面证据
没有异议,但对转移财产事由或对款项转移的基础法律关系陈述不一,冯先
生认为是基于委托投资,张女士则认为是赠与,根据诉讼证明及证据规则,
冯先生提出的诉讼主张及证据属于本证,张女士提出的则为答辩和反证。
? 所谓本证,是指证明已方主张存在的证据;所谓反证则是指证明对方主
张不存在的证据。本证与反证互相对立,本证对已方主张起正面强化作用,
反证则对对方主张起反面弱化作用。反证不同于反驳。反驳是针对原告证据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提出异议,证明原告证据或不确实、或不充分、
或不合法,目的在于证明原告还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反驳仍围绕原告的诉讼
主张,并没有提出新的证明对象;而反证则是提出了新的证明对象,通过举
证,目的在于推翻本证。
? 在反证推翻本证的情况下,判决结果表现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这
里的反证是指诉讼主张型的反证,只有诉讼主张型的反证推翻本证,才导致
原告败诉结果,而证据型反证推翻本证并不必然导致原告败诉的结果。还有
一种特殊情况是反证部分推翻本证,判决结果具有双重性:原告的诉讼请求
部分被确认,部分被驳回,亦即原告并非全部胜诉,被告并非全部败诉。
? 在反证与本证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判决结果则应表现为承担举证责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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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败诉。反证与本证势均力敌是指反证推翻不了本证,本证也推翻不了反
证,这种情况必然导致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根据诉讼证明或证据规则,在事
实真伪不明时,应由提出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是由原告承担败诉后果;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举
证责任,被告将承担败诉的后果,相应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将得到确认。
? 二审裁判认为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分析,以及根据张女士作为有夫之妇
与冯先生建立恋爱同居关系的事实,张女士的诚信度偏低;张女士所述钱款
已在共同交住的几个月中花用完,不仅无证据证明,也缺乏可信度。二审改
判不仅于法有据,还合情入理。
?
▲冯先生卖掉的一室户住房◆在
棋牌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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