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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反垄断审查案例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95号 关于附条件批准英博集团公司收购AB公司的审查决定 2008-11-18 15:02 文章来源:商务部反垄断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中华人民共和商务部收到英博集团公司(INBEV N.V./S.A.)收购AB公司(ANHEUSER-BUSCH COMPANIES INC.)的反垄断申报材料,经审查,决定如下:   一、审查程序。2008年9月10日,英博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10月17日和10月23日,英博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0月27日,商...

商务部反垄断审查案例
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95号 关于附条件批准英博集团公司收购AB公司的审查决定 2008-11-18 15:02 文章来源:商务部反垄断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中华人民共和商务部收到英博集团公司(INBEV N.V./S.A.)收购AB公司(ANHEUSER-BUSCH COMPANIES INC.)的反垄断申报材料,经审查,决定如下:   一、审查程序。2008年9月10日,英博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10月17日和10月23日,英博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0月27日,商务部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发出了立案通知。   二、审查决定。立案后,商务部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征求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相关啤酒行业协会、国内主要啤酒生产企业、啤酒原料生产企业以及啤酒产品销售商的意见,根据反垄断法第28条的规定,决定对此项并购不予禁止。   三、附加的限制性条件。鉴于此项并购规模巨大,合并后新企业市场份额较大,竞争实力明显增强,为了减少可能对中国啤酒未来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对审查决定附加限制性条件,要求英博公司履行如下义务:   1、不得增加AB公司在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7%的持股比例;   2、如果英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股东发生变化,必须及时通报商务部;   3、不得增加英博公司在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有28.56%的持股比例;   4、不得寻求持有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和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的股份; 如果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英博公司必须事先向商务部及时进行申报,商务部批准前,不得实施。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http://fldj.mofcom.gov.cn/aarticle/ztxx/200811/20081105899216.html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2号 关于禁止可口可乐公司收购中国汇源公司的审查决定 2009-03-18 14:42 文章来源:商务部反垄断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可口可乐公司(简称可口可乐公司)与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汇源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二、审查内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三、审查工作。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可口可乐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意见。   四、竞争问题。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   1、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   3、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可口可乐公司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http://fldj.mofcom.gov.cn/aarticle/ztxx/200903/20090306108494.html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8号 关于附条件批准日本三菱丽阳公司收购璐彩特国际公司的公告 2009-04-24 14:29 文章来源:商务部反垄断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日本三菱丽阳公司(简称三菱丽阳公司)拟收购璐彩特国际公司(简称璐彩特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过程。2008年12月22日,日本三菱丽阳公司向商务部提交了申报材料。三菱丽阳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2009年1月20日,商务部认为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三菱丽阳公司。鉴于双方在甲基丙烯酸甲酯(Methylmethacrylate,简称“MMA”)市场份额较高,合并后导致的市场集中度变化幅度较大,且收购方因并购在MMA市场取得的市场支配力将产生纵向封锁效应,2009年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三菱丽阳公司,进一步审查截止日为2009年5月20日。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5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   二、审查内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其他因素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三、审查工作。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和座谈会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行业协会、MMA生产商、PMMA粒子生产商、PMMA板材生产商和集中交易双方等方面意见。   四、相关市场。三菱丽阳公司和璐彩特公司的业务重叠主要是在MMA的生产和销售上。除MMA外,两家公司在某些特种甲基丙烯酸酯单体(SpMAs)、PMMA粒子和PMMA板材产品上也有少量重叠。因此,相关产品市场为MMA、SpMAs、PMMA粒子和PMMA板材。本项集中对除MMA外的其他三类产品市场影响很小。本项集中的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市场。   五、竞争问题。经审查,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   从横向看,此次交易很可能会对中国MMA市场的有效竞争格局产生负面影响。双方合并后的市场份额达到64%,远远高于位于第二的吉林石化和位于第三的黑龙江龙新公司。凭借在MMA市场取得的支配地位,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有能力在中国MMA市场排除和限制竞争对手。   从纵向看,由于三菱丽阳公司在MMA及其下游两个市场均有业务,交易完成后,凭借在上游MMA市场取得的支配地位,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有能力对其下游竞争者产生封锁效应。   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集中双方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集中双方提出可行解决方案。集中双方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了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集中双方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可以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   七、审查决定。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MMA市场及其下游市场有效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双方提出了足以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商务部决定接受集中双方所做承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具体条件如下:   (一)产能剥离   璐彩特国际(中国)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璐彩特中国公司)将其年产能中的50%剥离出来,一次性出售给一家或多家非关联的第三方购买人(“第三方购买人”),剥离的期间为五年。第三方购买人将有权在五年内以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即成本价格,不附加任何利润)购买璐彩特中国公司生产的MMA产品,该成本价由独立审计师作年度核实。   如果在剥离期限内产能剥离未能完成,集中双方同意商务部有权指派独立的受托人将璐彩特中国公司的100%股权出售给独立第三方(“全部剥离”)。   剥离应在拟议交易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如果璐彩特公司有合理理由提出延期申请,商务部有权将以上期限延长六个月(“剥离期限”)。   (二)独立运营璐彩特中国公司直至完成产能剥离   在自拟议交易完成至完成产能剥离或完成全部剥离期间内(“独立运营期”),璐彩特中国公司与三菱丽阳公司在中国的MMA单体业务将独立运营,分别拥有各自的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   在独立运营期内,集中双方将继续在相互竞争的基础上分别在中国销售MMA,两家公司不得相互交换有关中国市场的定价、客户及其他竞争性信息。   独立运营期内,集中双方违反承诺发生重大违反行为,应支付总金额介于人民币25万元和人民币50万元之间的罚款,具体金额由商务部根据相关重大违反行为的性质及其对中国市场竞争的影响决定。   (三)未来五年不再收购也不再建新厂   未经商务部事先批准,合并后三菱丽阳公司在拟议交易交割后五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在中国收购MMA单体、PMMA聚合物或铸塑板生产商。   2、在中国新建生产MMA单体、PMMA聚合物或铸塑板的工厂。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http://fldj.mofcom.gov.cn/aarticle/ztxx/200904/20090406198805.html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6号 关于附条件批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收购德尔福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2009-09-28 16:52 文章来源:反垄断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简称通用汽车)拟收购美国德尔福公司(简称德尔福)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过程。2009年8月18日,通用汽车向商务部提交了申报材料,并于8月28日、31日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8月31日,商务部认为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初步审查,并通知通用汽车。在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对市场竞争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9月28日前完成审查工作。   二、审查内容。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其他因素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   三、审查工作。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有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汽车生产商以及集中交易双方等方面意见。   四、相关市场。集中交易双方的产品和业务没有横向重叠,但在上下游市场中存在纵向关系。因此,本案中根据交易双方各自的产品分别界定相关市场。就通用汽车的产品而言,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汽车乘用车市场和汽车商用车市场;两个相关产品市场的相关地域市场均为中国市场。就德尔福的产品而言,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10个独立的汽车零部件市场,它们分别是汽车电子电气传输系统市场、汽车连接系统市场、汽车电气中心市场、汽车热能系统市场、汽车娱乐和通信市场、汽车控制和安全市场、汽车安全系统市场、汽车汽油发动机管理系统市场、汽车柴油发动机管理系统市场、汽车燃料供给和蒸发产品市场;以上10个相关产品市场的相关地域市场均为中国市场。   五、竞争问题。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初步确认集中存在如下竞争关注:鉴于通用汽车在全球和中国汽车市场的领先地位,以及德尔福在全球和中国汽车零部件市场的领先地位和增长态势,考虑到中国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此项集中可能具有以下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一)德尔福是国内多家整车厂的独家供应商,鉴于集中实施后双方的控股关系和利益一致性,有必要消除集中对德尔福对国内其他汽车制造企业的供货稳定性、价格和质量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避免因此排除、限制国内汽车市场的竞争;   (二)鉴于集中实施后双方的控股关系和利益一致性以及通用汽车对德尔福董事会的介入,有必要确保通用汽车不获得德尔福掌握的国内其他汽车制造企业的研发技术、车型资料等竞争信息,从而避免因此排除、限制国内汽车市场的竞争;   (三)鉴于集中实施后双方的控股关系和利益一致性,国内其他汽车制造企业在转换零部件供应商时,有必要确保德尔福不会采取拖延和不配合策略,提高转换成本,从而避免因此排除、限制国内汽车市场的竞争;   (四)基于集中实施后双方的控股关系和利益一致性,通用汽车可能未来增加自德尔福的汽车零部件采购,提高国内其他零部件企业进入通用汽车采购渠道的难度,使国内其他零部件企业和德尔福相比处于不利地位,从而排除、限制国内汽车零部件市场的竞争。   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为了消除审查中确认的竞争关注,商务部与集中双方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商谈中,商务部就集中存在的竞争关注,要求集中双方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集中双方对商务部提出的竞争关注陈述了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集中双方针对竞争关注提出的解决方案,可以消除此项集中可能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七、审查决定。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对中国汽车整车市场及其上游汽车零部件市场的竞争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双方提出了足以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基本消除了商务部的竞争关注,商务部决定接受集中双方提出的解决方案,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具体条件如下:   (一)集中交易完成后,通用汽车、德尔福应当保证德尔福及其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将继续对国内汽车厂商无歧视性地供货,并且承诺将一如既往地确保供货的及时性、可靠性及产品质量,确保在供货的价格和数量上依据市场规则和已达成的协议而定,不应附加会直接或间接排除、限制竞争的不合理条件;   (二)集中交易完成后,通用汽车不得非法寻求获得德尔福掌握的国内其他汽车厂商的竞争性保密信息,德尔福不得非法向通用汽车披露其掌握的国内其他汽车厂商的竞争性保密信息,双方不得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非法相互交换和沟通第三方的竞争性保密信息;   (三)集中交易完成后,通用汽车、德尔福应当保证德尔福及其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关联企业应客户的合法要求,配合客户平稳转换供应商,不得故意拖延或设置、主张限制性条件,以提高其他整车厂商的转换成本,从而达到限制竞争的效果;   (四)集中交易完成后,通用汽车应当对其所有汽车零部件的采购继续遵循多源供应和非歧视原则,在符合通用公司相关要求的条件下无歧视性地采购,不得专门制定对德尔福有利而对其他供应商不利的不合理条件。   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通用汽车、德尔福应当定期向商务部报告其遵守上述限制性条件的情况,双方如有任何违反上述限制性条件的行为,商务部将依法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http://fldj.mofcom.gov.cn/aarticle/ztxx/200909/20090906540211.html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7号 关于附条件批准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2009-09-29 13:42 文章来源:商务部反垄断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美国辉瑞公司(简称“辉瑞公司”)收购美国惠氏公司(简称“惠氏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过审查,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过程   2009年6月9日,商务部收到美国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经营者者集中申报申请,6月11日和14日收到补充材料,6月15日予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商务部有关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对该案实施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工作截止日为7月15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发现此项集中在动物保健品领域存在限制或排除竞争问题,初步审查期满前,决定对该案实施进一步审查,该阶段审查工作截止日为2009年10月13日。   二、审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三、审查工作   立案后,商务部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和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同业竞争者、上下游企业等方面意见。针对审查中发现的个别产品存在的限制或排除竞争问题,商务部与申报方进行了充分磋商,并就消除不利竞争影响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   四、竞争问题   (一)相关市场。本交易所涉及的相关地域市场是中国境内市场(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本交易所涉及的相关产品是人类药品和动物保健品,交易双方在中国境内市场存在如下重合产品:一是人类药品,具体包括 J1C (广谱青霉素)和 N6A (抗抑郁和情绪稳定剂);二是动物保健产品,具体包括猪支原体肺炎疫苗、猪伪狂犬病疫苗以及犬用联苗。   (二)竞争影响。调查表明,在上述两种人类药品领域以及猪伪狂犬病疫苗和犬用联苗两种动物保健品领域,合并后市场竞争结构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但是,对于猪支原体肺炎疫苗而言,辉瑞和惠氏合并后市场竞争结构发生实质性改变,将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的效果。   1、市场份额明显增加。根据商务部掌握的数据,双方合并后在该市场的份额为49.4%(其中辉瑞为38%,惠氏为11.4%),远高于其他竞争对手,排名第二位的英特威市场份额只有18.35%,其他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均低于10%。合并后实体将有能力利用其规模效应扩大市场,进而控制产品价格。   2、市场集中度明显提高。根据商务部掌握的数据,本项集中完成后的赫氏指数为2182,增量为336。鉴于中国猪支原体肺炎疫苗市场属于高度集中的市场,此项集中将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效果。   3、市场进入将更加困难。药品研发的特点是成本高和周期长。据统计,开发一种新产品大约需要3年到10年的时间和250万到1000万美元的投资。市场调查显示,进入猪支原体肺炎疫苗市场的技术壁垒更高。辉瑞收购惠氏后,很可能利用其规模优势进一步在中国扩张市场,打压其他竞争者,限制其他企业在该领域的发展。   五、审查决定   鉴于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后将对中国猪支原体肺炎市场产生限制竞争的效果,为了减少对该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辉瑞公司履行如下义务:   (一)剥离在中国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辉瑞旗下品牌为瑞倍适(Respisure)及瑞倍适-旺(Respisure One)的猪支原体肺炎疫苗业务。   (二)被剥离业务包括确保其存活性和竞争性所需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   (三)辉瑞公司必须在商务部批准此项集中后六个月内通过受托人为被剥离业务找到购买人并与之签订买卖协议。   (四)购买人应独立于集中双方,必须符合预先设定的资格标准,并需经商务部批准。   (五)如果辉瑞公司在商务部批准此项集中后六个月内未能找到购买人,商务部有权指定新的受托人以无底价方式处置被剥离业务。   (六)在六个月剥离期内,辉瑞公司应任命一名过渡期间经理,负责管理拟剥离业务。管理应以拟剥离业务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确保业务具有持续的可存活性、适销性和竞争力,并独立于双方保留的其他业务。   (七)剥离后三年内,根据购买人的请求,辉瑞公司有义务向购买人提供合理的技术支持,协助其采购生产猪支原体肺炎疫苗所需的原材料,并对购买人的相关人员提供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http://fldj.mofcom.gov.cn/aarticle/ztxx/200909/20090906541443.html 商务部2009年第82号公告 关于附条件批准松下公司收购三洋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2009-10-30 16:41 文章来源:商务部反垄断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松下株式会社(简称“松下公司”)与三洋电机株式会社(简称“三洋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过审查,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09年1月21日,商务部收到松下公司收购三洋公司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申请。经审查,商务部认为该申报材料不完整,要求申报方进一步补充完善。4月30日,申报方提交了补充材料。经审核,商务部认为经补充后的申报材料达到了法定标准,5月4日予以立案,开始初步审查。初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认为此项收购导致合并后新企业在某些重合产品市场的份额明显增高,市场结构发生实质性改变,初步审查工作结束后,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进一步审查截止日为9月3日。8月14日,商务部向申报方指出了审查发现的竞争问题,并要求其限期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8月26日,申报方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请求延长进一步审查期限,以便准备解决上述竞争问题的具体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商务部决定将进一步审查期限延长60日,截止日为2009年11月3日。   二、审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三、审查工作   立案后,商务部书面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商会和协会的意见,对申报材料及相关补充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了审核,要求申报方对特定问题进行了补充和澄清。审查中,商务部要求申报方就申报双方的重叠产品种类、销售数据、产品差异性、产品的定价方式与策略、分销模式、与下游用户的谈判、产能变化以及可能存在的纵向关系等问题提供相关文件与证据。为了解相关方面意见,商务部还向涉及不同产品的39家同行竞争者和下游用户发放了调查问卷,对个别企业进行了电话采访,并赴深圳等地进行了实地调查。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限制或排除竞争问题,商务部与申报方进行了充分磋商,并就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   四、竞争问题   经审查,商务部确认此项集中将在以下三个产品市场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影响:   (一)硬币型锂二次电池   硬币型锂二次电池是用于手机、摄像机等电器的后备电源。经审查,该产品构成独立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界定为世界市场。此项集中将在该产品市场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影响,理由是:   第一,硬币型锂二次电池市场高度集中。申报双方分别是该市场的第一和第二大生产商,合并后松下公司占据61.6%的市场份额,导致下游用户的选择权受到很大限制。由于多数下游用户有从两家以上供应商采购产品的策略,合并导致的限制竞争效果将更为显著。   第二,合并后松下公司将具有单方面提价的能力。一方面,由于市场上竞争者非常有限,合并后松下公司的提价行为难以受到有效的竞争约束;另一方面,由于合并后松下提高价格行为对其他竞争者也可能是有利的,缺乏与松下进行有效竞争的动力。   第三,买方力量不足以消除上述限制竞争效果。虽然部分下游大型用户具有与合并后实体抗衡的买方力量,但此种买方力量并不能扩展至其他不具备同等议价能力的中小型用户。   (二)民用镍氢电池   民用镍氢电池主要用于电动工具等电器的主电源。该产品构成独立的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为世界市场。此项集中将在该产品市场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影响,理由是:   第一,民用镍氢电池市场是一个集中度较高的市场,且竞争者数量有限,合并后松下公司市场份额达46.3%,远高于其他竞争者,合并可能导致松下公司具有单方面提价的能力。   第二,指定交易可能损害市场竞争。在调查中,商务部发现部分民用镍氢电池下游用户的需求方指定要求该下游用户使用三洋或松下品牌的电池产品。此种指定交易方式抑制了市场竞争,导致其他品牌的电池产品受到排挤,合并将进一步加剧此种限制竞争的效果。   第三,镍氢电池市场发展趋缓,较难吸引充分的市场进入抵消上述限制和排除竞争效果。   (三)车用镍氢电池   车用镍氢电池是为混合动力汽车或纯电动汽车提供驱动动力的电池。此项集中将在该产品市场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影响,理由是:   该市场高度集中,其中松下公司和丰田公司合资设立的企业----松下EV能源株式会社(简称“PEVE公司”)在该市场占77%的市场份额,具有绝对优势地位,加之市场上其他竞争者仅限于申报双方。合并将导致该市场竞争者数量进一步减少,松下公司很可能利用其在PEVE公司的影响力进一步削弱市场竞争。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为了解决上述竞争问题,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09年8月20日、8月26日、9月10日、9月24日、10月20日,商务部与申报方就救济方案进行了多次商谈。2009年10月22日,申报方提出了最终救济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确认该救济方案足以消除此项集中对中国市场造成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   鉴于松下公司与三洋公司的经营者集中将对硬币型锂二次电池、民用镍氢电池和车用镍氢电池等相关产品市场产生限制或排除竞争效果,为了减少集中对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松下公司和三洋公司履行如下义务:   (一)关于硬币型锂二次电池   1、剥离三洋公司目前全部的硬币型锂二次电池业务,即将三洋公司位于日本鸟取县岩见町的鸟取工厂的硬币形锂二次电池业务全部转让给独立第三方(购买人)。遴选购买人应按照有利于被剥离业务的发展和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进行,并需经商务部批准。三洋公司根据该购买人的需求,向购买人转让包括经营硬币形锂二次电池业务所需的生产设备、销售、研发部门及客户资源在内的相关资产;同时,三洋公司将许可购买人使用其所拥有的硬币型锂二次电池生产相关的专用知识产权。   2、松下公司和三洋公司应在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日之后6个月内完成上述消除影响措施。如在该期限内未能实施完毕,可再延长6个月,但事前必须取得商务部批准。如果集中双方在该延长期内仍未能完成前述消除影响措施,则商务部有权指定独立受托人将前述拟剥离业务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3、从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之日至前述措施实施完毕止日的期间内,松下公司与三洋公司的相关事业主体独立运营,不得向对方披露有关价格、客户信息及其他竞争性信息,为履行法定义务而披露的信息不在此限。   (二)关于民用镍氢电池   剥离三洋公司或松下公司其中一方的民用镍氢电池业务,具体剥离对象可由集中双方确定,具体剥离方案确定前须取得商务部批准。   1、三洋将其在日本群马县高崎市的高崎工厂的民用镍氢电池业务转让给独立的第三方(购买人);三洋将其在中国江苏省的苏州工厂生产的Sub-C•D型电池通过OEM形式供应给该购买人。三洋根据该购买人的需求,向购买人转让包括经营民用镍氢电池业务所需的生产设备、销售、研发部门及客户资源在内的资产,并许可该购买人使用其拥有的民用镍氢电池生产相关的知识产权;或者松下公司将其在江苏省无锡工厂的民用镍氢电池业务转让给购买人。松下公司根据该购买人的需求,向购买人转让包括经营民用镍氢电池事业所需的生产设备、销售、研发部门及客户资源在内的资产,并许可该购买人使用其拥有的民用镍氢电池生产相关的知识产权。   遴选购买人应按照有利于被剥离业务的发展和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进行,并需经商务部批准。   2、集中双方应在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日之后6个月内实施前述消除影响措施,如在该期限内未能实施,在取得商务部认可后,可再延长6个月。集中双方如果在该延长期内仍未能实施完毕前述消除影响措施,则商务部有权指定独立的受托人将前述拟剥离事业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3、从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至前述措施实施完毕的期间内,松下公司与三洋公司的相关事业主体独立运营,不得向对方披露有关价格、客户的信息及其他竞争性信息,为履行法定义务而披露的信息不在此限。   (三)关于车用镍氢电池   1、关于松下公司剥离其车用镍氢电池业务   第一,松下公司将其在日本国神奈川县茅崎市的湘南工厂的HEV用镍氢电池业务转让给独立第三方(购买人)。遴选购买人应按照有利于被剥离业务的发展和有利于市场竞争的原则进行,并需经商务部批准。松下公司根据该购买人的需求,向购买人转让包括经营车用镍氢电池事业所需的生产设备、销售、研发部门及客户资源在内的资产,并许可该购买人使用其拥有的HEV用镍氢电池生产相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集中双方应在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日之后6个月内实施前述消除影响措施,如在该期限内未能实施完毕,在取得商务部认可后,可再延长6个月。集中双方如果在该延长期内仍未能实施完毕前述消除影响措施,则商务部有权指定独立的受托人将前述拟剥离事业转让给独立第三方。   第三,从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至前述措施实施完毕的期间内,松下公司与三洋公司的相关事业主体独立运营,不得向对方披露有关价格、客户的信息及其他竞争性信息,为履行法定义务而披露的信息不在此限。   2、关于PEVE公司   第一,松下公司对PEVE的出资比例从目前的40%降到19.5%;   第二,松下公司放弃在PEVE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第三,松下公司放弃对PEVE的董事委派权;   第四,放弃与PEVE的母公司丰田汽车的合资合同中关于车用镍氢电池业务的否决权;   第五,PEVE公司名称变更为不含“Panasonic”字样的公司名称。   前述措施应在本次经营者集中完成日之后6个月以内实施完毕,且在三年内对该措施内容不进行任何变更。终止该消除影响措施时,须获得商务部的认可。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http://fldj.mofcom.gov.cn/aarticle/ztxx/200910/20091006593175.html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53号 关于附条件批准诺华股份公司收购爱尔康公司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 2010-08-13 19:04 文章来源:商务部反垄断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收到诺华股份公司(简称诺华)收购爱尔康公司(简称爱尔康)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过审查,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经营者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条,现公告如下:   一、立案和审查程序   2010年4月20日,商务部收到诺华收购爱尔康的经营者集中申报申请,经审核,商务部认为申报材料达到了法定标准,予以立案,开始初步审查。初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可能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于5月17日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进一步审查截止日期为8月14日。   二、审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三、审查工作   立案后,商务部书面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意见,对申报材料及相关补充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了审核,要求申报方对特定问题进行了补充和澄清。审查中,商务部要求申报方就集中双方的重叠产品在中国和全球的市场份额情况、产品定价机制与销售模式、产品的性能和品质、行业监管政策以及市场参与者与申报方的关联关系等问题提供相关文件与证据。为了解相关方面意见,商务部还就关注问题向同行竞争者征求意见,对个别企业进行了电话调查。针对审查中发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商务部与申报方进行了充分磋商,并就消除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达成共识。   四、竞争问题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此项集中可能在以下两个商品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不利影响:   (一)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   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适应症为抗炎和抗细菌,用于治疗眼睛发炎/眼部感染,特别适用于眼科手术后的眼睛发炎/眼部感染。经审查,该类产品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诺华和爱尔康在中国销售的品牌分别为易妥芬和典必殊。申报材料表明,交易双方集中后在全球的市场份额超过55%,在中国的市场份额超过60%。目前,爱尔康在中国的市场份额超过60%,诺华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不足1%。根据申报材料,诺华已经作出决策,将策略性地退出全球和中国市场。分析表明,诺华仍是中国市场竞争的参与者,如果诺华仅是为本次交易做出的策略性退出,在交易后有能力重新加大该产品在中国的投放,达到一定程度后,可能会在中国范围内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二)关于隐形眼镜护理产品   申报材料表明,交易双方集中后在全球的市场份额接近60%,远高于其他竞争对手。在中国境内双方的市场份额接近20%,集中后的企业将成为中国市场中第二大企业。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简称海昌)为中国市场中第一大生产和销售企业,市场份额超过30%。   审查查明,2008年,诺华的全资子公司上海视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视康)与海昌签署了《销售和分销协议》,海昌成为上海视康在中国境内唯一的经销商。通过该协议双方建立了战略性合作伙伴关联关系。   该协议有可能导致集中后的企业和海昌在销售此类产品时,在产品价格、数量、销售区域等方面进行协调,从而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五、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   为了解决上述竞争问题,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10年8月6日、8月9日,商务部与申报方就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多次商谈。2010年8月9日,申报方提出了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最终救济措施。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该最终救济措施可以减少此项集中对中国市场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六、审查决定   鉴于诺华与爱尔康的经营者集中可能对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和隐形眼镜护理商品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为了减少集中对市场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决定附条件批准此项集中,要求诺华和爱尔康履行如下义务:   (一)关于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   截止2010年底,诺华全面停止向中国销售易妥芬产品;同时,在商务部审查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诺华不得重新将易妥芬产品或以新名称出现的同样产品投放中国市场,不得将其在本交易交割前所拥有的,诺华在中国之外的其他国家销售的眼科抗炎/抗感染化合物产品投放中国市场。在此5年期内,自审查决定生效之日起的每一周年,诺华应向商务部汇报履行承诺的情况。   (二)关于隐形眼镜护理产品。   在商务部审查决定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诺华终止上海视康与海昌隐形眼镜公司之间的《销售和分销协议》。诺华应在终止《销售和分销协议》一周之内向商务部汇报履行承诺的情况。   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商务部有权对上述限制性条件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诺华应当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委托监督受托人对其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http://fldj.mofcom.gov.cn/aarticle/ztxx/201008/20100807080639.html 我省首例经营者集中案件通过商务部反垄断审查 2011-04-15 15:52 文章来源:湖北省商务厅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新闻   变压器智能监测诊断技术是国家电网公司与通用电气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重要合作内容。2010年11月8日,国网电科院院长助理、武汉南瑞总经理杜忠东在北京与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代表William Cooney先生签署合资合同,双方决定在湖北武汉开展变压器智能监测诊断产品的开发、生产合作。合资双方均将向合资公司以授权生产方式注入各自在此领域的优势产品,其中包括GE公司的GE KELMAN装置和HYDRAN M&D装置、武汉南瑞的红外热成像在线监测系统、变压器在线绕组温度及应力监测系统、在线局部放电在线监测系统、车载式移动试验室系统。同时,双方将联合开发一个由油色谱,局放,温度,应力监测组成的多功能一体集成变压器监测系统,并寻求扩展利用的可能性。   合资公司拟定名南瑞通用电气智能监测诊断(武汉)有限公司,注册资金4488万元,双方各占50%股份。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及商务部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的规定,合资双方共同于2010年12月27日向商务部递交了经营者集中审查申请,反垄断局随即组织人员对该申请进行了初审,12月31日,反垄断局给申请人发函要求对相关申请资料进行补充。2月10日,该案进入反垄断局正式审查阶段,4月8日,商务部反垄断局以商反垄审查函【2011】21号正式通知合资双方,该案通过了经营者集中审查,至此,我省首例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件划上句号。   目前合资公司前期各项筹备工作正紧张有序进行,公司注册地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拟定于5月正式运营。 http://hubei.mofcom.gov.cn/aarticle/sjshangwudt/201104/20110407500329.html 两拓合资递交审查申请 我商务部进行反垄断调查 2010年5月4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的一位人士告诉本报记者,中国商务部正在就力拓、必和必拓成立合资公司计划进行反垄断调查。 商务部一位参与反垄断调查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今年年初,“两拓”向商务部递交了合资计划审查申请;目前,商务部正在就“两拓”合资计划进行调查,以确定其合资行为未损害市场竞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列出的两项标准:如果相关经营者在中国市场上销售额达到了一定的份额,即适用中国反垄断法。 上述人士表示,“两拓”的合资计划适用中国反垄断法。力拓、必和必拓是全球排名分别为第二、第三的铁矿石供应商,“两拓”铁矿石出口量占澳大利亚总出口的80%左右,掌控着全球36%铁矿石,而中国又是铁矿石进口第一大国。 上述商务部人士还表示,商务部在调查“两拓”合资计划时,面临钢铁业和相其他关产业市场的巨大压力。“大家都在担心铁矿石垄断程度加剧后,进一步失去话语权。” 同时,力拓、必和必拓也正与商务部就合资计划展开“积极沟通”。必和必拓方面认为,“两拓”合并仅限于皮尔巴拉地区的资源和基础设施整合,合资公司独立运营,所生产的铁矿石分开营销,不会进一步垄断市场。 据本报记者了解,“两拓”合资计划的申报对象主要为澳大利亚、欧盟和中国三个经济体。4月初,欧盟委员会和澳大利亚竞争监管机构都已延长调查期,并扩大调查范围,调查重点由市场份额调查转向经济层面的深入分析。 上述商务部人士表示,商务部目前还未获得证据来证明“两拓”合资公司分开营销不会造成进一步垄断。“分开营销并不能防止两家公司采取一致行动控制价格。” “从资源的相近度来看,力拓、必和必拓有充足理由成立合资公司,但这一点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在全球钢铁生产商处于极度被动地位时,资源进一步集中无法逃脱垄断加剧的嫌疑。”上述商务部人士说。 对“两拓”来说,新的困难正在出现。4日,力拓的一位股东对本报记者表示,目前,铁矿石价格已较去年“两拓”合资计划诞生之时上涨一倍多,合资企业为“两拓”创造的价值已无法“均摊”,一些力拓股东已对原有合资计划产生质疑。 此外,澳大利亚2日宣布对矿产行业利润征收40%新税。受此影响,必和必拓3日表示,正在评估澳大利亚政府税制改革计划对其与力拓股份有限公司组建的铁矿石合资公司的影响。 http://club.news.sohu.com/newclub/show.php?forumid=zz0152&artid=142674&pageid=1 商务部:两拓合资中国有权进行反垄断审核 澳大利亚矿石巨头力拓公司近日单方面撤销与我国中铝公司的 合作协议 股东合作协议书模板免费下载合作协议下载三方合作协议下载合伙人合作协议书下载战略合作协议模板下载 ,宣布将与另一大铁矿石巨头必和必拓进行合作。由于担心“两拓”合作出现市场垄断,消息传出引来全球一片反对声。我国商务部今天也首次就此作出表态。   商务部今天表示,必和必拓公司和力拓公司建立新的合资铁矿石公司,如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则应当依法向商务部申报。商务部将依法对符合申报标准的集中交易进行反垄断审查,并做出相应决定。截至目前,商务部尚未收到必和必拓和力拓公司的申报。   在全球三大铁矿石生产企业中,力拓与必和必拓分别位居第二、第三位。二者合并,年产量将达2.7亿吨,而我国去年进口铁矿石的数量是4.43亿吨,其中来自澳大利亚的分额就占了我国进口总量的将近5成。   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马宇说:“根据我们国家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假如这种境外经营者集中对我们国内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者排除性的影响,我们可以否决这样的并购协议,两拓的合并有关的资料应该也要报我们国家来审批。”   马宇表示,从国际上来说,跨国并购如果对相关利益方的市场竞争产生影响,有关利益方国家政府通常都会进行审查。商务部研究院外资研究部主任马宇说:“假如说对方不顾中国政府的反对强行成立了合资公司,那么以后它和中国做贸易的话,中国政府可以对它采取一定的贸易制裁措施。” 文章来源: CCTV《经济信息联播》 http://www.china.com.cn/news/txt/2009-06/11/content_17925344.htm 受阻多国反垄断审查 两拓西澳合资项目“流产” 2010.10 澳大利亚两大铁矿石巨头——力拓和必和必拓10月18日宣布,放弃原定成立西澳合资铁矿公司的计划。两拓表示,放弃的原因是考虑到欧盟、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负责公平竞争的监管机构都不会批准成立该项目。此前,德国、韩国和日本等国已作出表态,反对两拓的合资计划,因此举将导致全球铁矿石垄断局势加剧。 http://www.chinanews.com/cj/2010/10-19/2595586.shtml 银鹭雀巢婚事报商务部 厦首例涉反垄断审查 2011.5 市商务局:这是厦门市首例涉及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件 东南网-海峡导报5月6日讯(本网记者 易福进)厦门市银鹭食品集团与全球最大食品集团雀巢公司的“婚事”,已正式提交商务部审批。 对于这起当下中国市场最受瞩目的一则外资并购案,已经走到了最为关键的一步。昨日,厦门市商务局透露了这起并购案件的最新进展并表示,这是厦门市第一例涉及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件。 “就我们向国家商务部了解到,雀巢公司已向商务部提交了申报材料。”市商务局的相关负责人向导报记者透露,按照相关程序,还待商务部正式立案审查。 上月18日,全球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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