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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监察部令第6号,199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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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监察部令第6号,1993年9月20日)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6号 (1993年9月20日)   《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已经1993年9月8日第二十四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曹庆泽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日 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经过检查、调查,依法应当对违法违纪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依照本办...

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监察部令第6号,1993年9月20日)
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第6号 (1993年9月20日)   《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已经1993年9月8日第二十四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曹庆泽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日 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以及国家有关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经过检查、调查,依法应当对违法违纪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条 监察机关根据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其他非法取得财物行为的性质,对违法违纪所得财物依法分别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四条 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作出相应的监察决定。   在作出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前已经退赔的,应当履行有关手续,但可以不作监察决定。   第五条 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应当开具相应的凭证。没收、追缴的凭证格式由监察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责令退赔的凭证格式由监察部统一制定。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各种凭证的管理,严格执行凭证领用、保管和缴销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   第六条 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应当依照《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将监察决定书送达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   责令退赔的财物,需要直接退赔给原主的,在将监察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的同时,还应当告知原主。   第七条 拒绝执行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决定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条 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无故拒绝或者拖延办理所应协助事项构成包庇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应严格履行验收、交接手续;对财物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   对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的财物,不得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对违反者,除责令返还财物外,还应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监察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追缴的财物,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   责令退赔的财物一般应退赔给原主,但原主参与违法违纪活动或者无法退赔给原主的应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 没收的物品,追缴、责令退赔应上缴国库的物品,应当委托指定的商业部门变卖或者拍卖行拍卖。对于专管机关管理或者专营企业经营的物品以及其他特殊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物品的变价款,依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需将财物退回原单位或者退赔给原主的,应填写清单,并由领取单位或者领取人在清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物品已被违法违纪行为人严重损耗,或者损坏、灭失的,应当按物品的新旧程度和保护受偿人利益的原则折价进行抵偿。   第十四条 监察机关的派出机构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的财物,需上缴国库的,应由派出它的机关统一办理;需退回原单位或者退赔给原主的,由派出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为了保全证据,防止违法违纪所得财物转移和损坏,在对违法违纪所得财物作出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决定前,可以依法暂予扣留或者封存。   扣留或者封存违法违纪所得财物,应当向当事人开列财物清单。   第十六条 暂予扣留、封存的财物确属违法违纪所得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予以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   不属于违法违纪所得的,应当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暂予扣留、封存的措施,将财物发还原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机关责令退赔财物清单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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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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