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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200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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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2007年11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闽政〔2007〕32号 (2007年11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现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以人为本,注重民生;立足省情,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适度保障,分步解决。以城市(包括县城,...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2007年11月27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 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闽政〔2007〕32号 (2007年11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现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以人为本,注重民生;立足省情,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适度保障,分步解决。以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为对象,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改进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它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构建多层次住房政策体系,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住房需要。   (二)目标任务。2007年底前,所有市、县都要全面启动廉租住房制度。设区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市)要对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起,各市、县要将保障范围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十一五"期末全省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农民工等其他城市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二、切实抓好发展规划和年度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的编制与实施   (三)认真编制规划与计划。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要以"十一五"为规划期,根据当地低收入家庭现状、住房保障需求、政府保障能力等因素,明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套数、总建筑面积和在商品房项目中的配建计划,以及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明确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总量,并在空间分布上使用图鉴方式标明位置;明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与资金总量。对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租赁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等,也要作出相应的计划安排。要把规划期内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总体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年度计划,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四)加强规划和计划的监督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2007年12月20日前,福州市、厦门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并抄报省建设厅,其他市、县报省建设厅备案。各市、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安排要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做出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作为省人民政府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动态管理机制   (五)认真组织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进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是编制规划的基础。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统计、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开展全面调查,摸清所在地低收入家庭总户数和总人数、家庭住房与收入状况,掌握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调查方式可以采取普查、抽样调查,有条件的可组织开展城市住房状况普查。   各市、县要在摸清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基础上,于2007年底之前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住房档案要以户为单位,一户一档,客观反映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住房面积以及家庭收入等状况。要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方便查询,及时更新,动态管理。   (六)合理确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各市、县原则上应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加快保障进度。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七)严格供应管理和复核、退出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已出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要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要求重新调整修订完善,尚未出台管理办法的要抓紧制订。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必须于2007年年底之前出台并向社会公布。   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资产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要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住房。逾期不退出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也应及时停止供应。   四、确保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   (八)加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管理。"十一五"期间,市、县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应占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8~10%,并优先保证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落实。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住房需求情况和住房建设规划,组织国土资源、住房保障等部门认真研究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经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平衡后下达实施。编制和下达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应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地面积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地总面积的10%,经济比较好的市、县,应适当提高比例。对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次年不予下达住宅用地计划。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   (九)落实具体建设项目和地块。各市、县要根据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制订供地实施方案,明确使用存量土地和需要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数量,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并落实到具体地块,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建设厅备案。各市、县人民政府在报省审批住宅用地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时,必须符合年度住宅用地计划和备案的实施方案,否则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   (十)优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布局。对在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划,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具体建设项目的配建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公开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时,将配建方案中确定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规模、用地面积、总套数、套型面积、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方式等内容,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五、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十一)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并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采取租赁补贴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属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实物配租要优先解决低保家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对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及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原则上应当提供实物配租。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保障家庭总数的20%,福州、厦门、泉州三个中心城市不低于25%。   对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参照实物配租方式实施保障,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十二)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同时,采取改建、收购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并将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存量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相对集中建设的要选择交通比较便利、生活比较方便、社会服务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区域,并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廉租住房建设要优化户型设计,认真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   (十三)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应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财政特别困难的市县,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研究确定。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帐核算和项目预算管理。各地应设立廉租住房资金专帐,保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到位;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每年对各设区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十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廉租住房租赁信息平台,发挥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作用,为低收入家庭及外来人员等寻找合适的租赁房屋提供方便。鼓励社会各方面通过各种方式提供符合保障面积标准的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六、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十五)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十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的项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选择交通出行方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十七)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监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要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八)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保障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用地。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土地收益价款交纳比例以及政府回购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九)严格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二十)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凡在国发[2007]24号文件颁布之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有规定执行;已取得施工许可并于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销售和产权登记的项目,其建设标准及供应对象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但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二十一)发展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主要采取"两限、两竞",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经济租赁住房主要在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专门用于出租,租金实行成本租金。经济租赁住房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政策。经济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限价商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面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引进人才等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限价商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供应对象、销售与租赁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二十二)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与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建设制定改造计划,予以政策支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棚户区改造要以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群众自愿为原则,严禁强拆强建。房改房危房改造参照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按照闽政办[2002]167号文件规定,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报省建设厅备案。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力戒大拆大建。   (二十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需要大量进城务工人员、符合城市产业发展政策的大型工业企业或建设项目,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根据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八、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二十四)落实税费配套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绿化赔偿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十五)完善工作组织体系。各市、县房地产管理局要按照规定程序,统一更名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住房保障与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各市、县要设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机构,作为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事务。各级政府应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各级建设、规划、财政、民政、价格、税务、国土资源、统计及调查总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接受监督,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二十六)落实工作责任。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省人民政府要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情况进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人民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情况进行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应纳入各级政府督查范围。省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十七)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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