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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的实验室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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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的实验室布局 第一条 为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申请卫生注册或者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的卫生质量体系,并制定指导卫生质量体系运转的体系文件。 第三条 本要求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卫生质量体系及体系文件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卫生质量...

出口食品的实验室布局
第一条 为保证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申请卫生注册或者卫生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保证出口食品的卫生质量体系,并制定指导卫生质量体系运转的体系文件。 第三条 本要求是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卫生质量体系及体系文件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质量体系应当包括下列基本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 (一)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三)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要求; (四)环境卫生的要求; (五)车间及设施卫生的要求; (六)原料、辅料卫生的要求; (七)生产、加工卫生的要求; (八)包装、储存、运输卫生的要求; (九)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十)检验的要求; (十一)保证卫生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的要求。 第五条 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的要求建立和实施HACCP体系。 第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目标和责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并贯彻执行。 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能够保证其产品卫生质量的组织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食品生产有接触的人员经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生产、质量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凡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疾病者,必须调离食品生产岗位; (三)生产、质量管理人员保持个人清洁,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得戴首饰、手表,不得化妆;进入车间时洗手、消毒并穿着工作服、帽、鞋,工作服、帽、鞋应当定期消毒; (四)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配备足够数量的、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建在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存放有碍食品卫生的其他产品; (二)厂区路面平整、无积水,厂区无裸露地面; (三)厂区卫生间应当有冲水、洗手、防蝇、防虫、防鼠设施,墙裙以浅色、平滑、不透水、无毒、耐腐蚀的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修建,并保持清洁; (四)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废料的排放或者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厂区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物品、包装物料储存等辅助设施和废物、垃圾暂存设施; (六)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 第十条 食品生产车间及设施的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间面积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排水畅通;车间地面用防滑、坚固、不透水、耐腐蚀的无毒材料修建,平坦、无积水并保持清洁;车间出口及与外界相连的排水、通风处应当安装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 (二)车间内墙壁、屋顶或者天花板使用无毒、浅色、防水、防霉、不脱落、易于清洗的材料修建,墙角、地角、顶角具有弧度; (三)车间窗户有内窗台的,内窗台下斜约45°;车间门窗用浅色、平滑、易清洗、不透水、耐腐蚀的坚固材料制作,结构严密; (四)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 (五)有温度要求的工序和场所安装温度显示装置,车间温度按照产品工艺要求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保持良好通风; (六)车间供电、供气、供水满足生产需要; (七)在适当的地点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清洁消毒、烘干手的设备或者用品,洗手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 (八)根据产品加工需要,车间入口处设有鞋、靴和车轮消毒设施; (九)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设有单独的更衣室,视需要设立与更衣室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室,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其设施和布局不得对车间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 (十)车间内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用无毒、耐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坚固的材料制作,其构造易于清洗消毒。 第十一条 生产用原料、辅料的卫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生产用原料、辅料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规定要求,避免来自空气、土壤、水、饲料、肥料中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 (二)作为生产原料的动物,应当来自于非疫区,并经检疫合格; (三)生产用原料、辅料有检验、检疫合格证,经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四)超过保质期的原料、辅料不得用于食品生产; (五)加工用水(冰)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必要的标准,对水质的公共卫生防疫卫生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两次,自备水源应当具备有效的卫生保障设施。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设备布局合理,并保持清洁和完好; (二)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场地等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制度,盛放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三)班前班后进行卫生清洁工作,专人负责检查,并作检查记录; (四)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品分别存放在不会受到污染的区域; (五)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将原料处理、半成品处理和加工、工器具的清洗消毒、成品内包装、成品外包装、成品检验和成品贮存等不同清洁卫生要求的区域分开设置,防止交叉污染; (六)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品、跌落地面的产品和废弃物,在固定地点用有明显标志的专用容器分别收集盛装,并在检验人员监督下及时处理,其容器和运输工具及时消毒; (七)对不合格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十三条 出口食品的包装、储存、运输过程应当受到良好的卫生控制。 (一)用于包装食品的物料符合卫生标准并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易褪色; (二)包装物料间干燥通风,内、外包装物料分别存放,不得有污染; (三)运输工具符合卫生要求,并根据产品特点配备防雨、防尘、冷藏、保温等设施; (四)冷包间和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等仓库的温度、湿度符合产品工艺要求,并配备温度显示装置,必要时配备湿度计;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要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装置并定期校准,库内保持清洁,定期消毒,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库内物品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距离,库内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得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的食品。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确保厂区、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燃油、润滑油和化学试剂等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食品、食品接触表面和食品包装物料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 产品的卫生质量检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得到有效控制: (一)企业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内设检验机构和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人员; (二)企业内设检验机构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标准资料、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检验仪器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检验要有检测记录; (三)使用社会实验室承担企业卫生质量检验工作的,该实验室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并签订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 第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卫生质量体系能够有效运行,达到如下要求: (一)制定并有效执行原料、辅料、半成品、成品及生产过程卫生控制程序,做好记录; (二)建立并执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并做好记录,确保加工用水(冰)、食品接触表面、有毒有害物质、虫害防治等处于受控状态; (三)对影响食品卫生的关键工序,要制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并得到连续的监控,同时必须有监控记录; (四)制定并执行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制度,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处置和可追溯性等内容; (五)制定产品标识、质量追踪和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出现安全卫生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 (六)制定并执行加工设备、设施的维护程序,保证加工设备、设施满足生产加工的需要; (七)制定并实施职工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保证不同岗位的人员熟练完成本职工作; (八)建立内部审核制度,一般每半年进行一次内部审核,每年进行一次管理评审,并做好记录; (九)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应当制定并执行标记、收集、编目、归档、存储、保管和处理等管理规定。所有质量记录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卫生质量的可追溯性,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十七条 对于必须使用传统工艺生产加工的产品,在保证食品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可以按传统工艺生产加工。 第十八条 本要求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要求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原国家商检局1994年11月14日公布的《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国检监〔1994〕79号)同时废止。 企业微生物实验室的基本要求和配制     实验室总体面积应在70m2 以上,要求水、电供应充足,畅通,排污设施与安全措施齐备。 一、选址:       1. 实验室应选择在清洁安静的场所,远离生活区,锅炉房与交通要道;       2. 实验室应选择在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的场所,要与生产加工车间有一定距离;       3. 实验室应选择在方便扦样与检验,距离车间较近的工作场所。 二、结构和布局: 根据生产实际需要,一般工厂应设置细菌与理化检验兼有的综合实验室,主要包括以下三大部分:细菌实验室、理化实验室、办公室。 1. 办公室 2. 理化分析实验室:(或者和细菌检验操作室合并)     ①理化分析室(兼作感观检验室) ②仪器室(兼放细菌室显微镜等少量仪器)     3.细菌实验室: ①细菌检验操作室;  ②无菌室;  ③培养基制作室;④洗涮消毒室;     一般布局要求如下:     1. 办公室:办公室是化验人员进行原始记录等各项工作的场所,是与非化验室人员交往较多的场所,因此,应设在整体综合化验室的最外层,只需有桌、椅等简单设施即可。     2. 细菌检验操作室(常规操作)     细菌检验操作室是细菌培养与检验主要操作室,主要设施是实验台。     对实验台的要求:     a.实验台面积一般不小于2.4×1.3m;     b.实验台位置应在实验室中心位置,要有充足光线;也可以做边台。     c.实验台两侧安装小盆与水龙头;     d.实验台中间设置试剂架,架上装有日光灯与插座;     e.实验台材料要以耐热、耐酸碱为宜。     3. 无菌室:     无菌室是处理样品和接种培养的主要工作间,应与细菌检验操作室紧密相连。为满足无菌室无菌要求,无菌间应满足以下布局:     a.入口避开走廊,设在细菌检验操作室内;     b.与操作室用两道缓冲间隔开;     c.无菌室与缓冲间均装有紫外灯,要求每3平米安装30w紫外灯一盏;     d.无菌室内设有工作台(中心与边台皆可),紫外灯距工作台面要小于1.5m;     e.无菌室与操作室之间设有双层窗构成小通道。     4. 培养基制作室:     培养基室是制作、配制微生物培养所需培养基及检验用试剂的场所,其主要设备应为边台与药品橱。     a.边台上要放置电炉,以满足熔化煮沸培养基时用;     b.边台材料要耐高热、耐酸碱;     c.药橱分门别类存放一些一般药品及试剂;     d.危险、易腐易燃有毒有害药品单独设保险柜存放;     e.边台上要放天平,以称取药品用。     5. 洗涮消毒室:     洗涮消毒室用以消毒洗涮待用与已用之玻璃器皿,培养基及污物,其面积应大于10m2 。     为满足洗涮消毒的功能,洗涮消毒室应设有:     a.1-2个洗涮池,洗涮池上下水网要畅通;     b.器皿橱或工作台,以放置洗涮好器皿;     c.高压灭菌锅,其所用电源应满足用电负荷;     d.室内安有通风装置或换气扇;     e.有条件的单位还可在该室内,设供日常检验用水蒸馏水器装置。     6. 理化分析室:(如果没有条件,这个可以和微生物常规实验室合并)     理化分析室是物理化学分析的主要操作室     a.实验台与细菌操作室要求相同     b.设置通风橱以满足加热、消化、干燥、烧灼和化学处理等工作需要;     c.洗涮池。     7. 仪器室:(如果没有条件,这个可以和微生物常规实验室合并)     用以放置显微镜、电子天平及理化分析用小型仪器;     a.要求清洁干燥、防潮防虫、避光;     b.仪器台要稳固、牢靠。 对于小的企业实验室,如果没有更多的房间进行区分,应该可以通过规划房间分区,以保证实验室不同工作区(洁净区和一般操作区)之间有一定区分,因此,最少应保证4个房间或者4个分区。 1.洗刷消毒区域,这个区域要求相对独立,最好以房间间隔,因为这个区域处理废物,有一定的污染和湿度。 2.培养基配制区域,用于培养基的配制,经常有水等,需要相对独立一些。 3.一般操作区域,这个是主要操作区域,微生物的试验结果的观察,显微镜操作,一般的简单理化操作,仪器设备等,都可以合并在这个房间或者区域进行。 4.无菌操作区域,无菌间,这个要求独立。 三、一般仪器设备     1. 培养箱:培养微生物的主要设备,可以选择干热恒温或者生化培养箱,要求两个。     2. 电热干燥箱:用于吸管,平皿类玻璃器皿的干热、灭菌和烘烤。     3. 高压蒸汽灭菌器(又叫高压灭菌锅):物品的灭菌。     4. 冰箱:     5. 电子天平:     6. 显微镜:观察细菌形态和动力的必备仪器。     7. 均质器:用于均质样品,有旋转刀片式和拍击式可以选择。 8.蒸馏水器:提供蒸馏水 9.水浴锅:部分培养温度需要水浴(如大肠杆菌检验) 四、常规玻璃器皿     1. 吸管:用于吸取少量液体,常用的吸管为0.1刻度1mL及1.0刻度的10mL吸管。     2. 培养皿:为硬质玻璃双碟,常用于分离培养,盖与底大小应合适,常用规格为90mm。     3. 三角烧瓶与广口瓶:多用于盛培养基及配制溶液,常用的规格有250mL、500mL、1000mL。     4. 烧杯:供盛液或煮沸用,常用的规格为100mL、250mL、500mL、1000mL     5. 量筒:用于液体测量,常用规格为100mL、250mL、1000mL     6. 试管:用于细菌培养,有多种规格。     7. 载玻片盖玻片:细菌涂片观察用。     8. 试剂瓶:装试剂用,常用棕色避光 9.其它,如试管架、毛刷、酒精灯、接种针、接种环等 五、化学试剂和培养基 化学试剂和培养基:参照所执行标准后面的附录购买所需试剂和培养基,目前所用多为合成干粉培养基,试剂也可以购买到标准配套试剂。 选择地址的问题,基本上说就是 水电路畅通,空间良好,与车间分离,又方便。 无菌室的日光灯,及日光灯、紫外灯开关位置,电源插座(分别用于天平、恒温水浴,均质器),对于基层实验室,少说一样东西都可能漏掉。 还有,接种针和接种环最好写成商品名称:接种棒、镍铬丝。 请指正:1、无菌室房间的最佳面积:9—12平方米,有条件的话,最好有个净化台。2、“无菌室内设有工作台(中心与边台皆可)”---------最好是边台。3、“无菌室与操作室之间设有双层窗构成小通道。”-----------商业名称:无菌传递窗。500*500*500, 4、一般仪器设备中的《电热干燥箱》,它的作用是容器的干燥、灭菌工作,我们完全可以用《热空气消毒箱》取代它,大多数企业还是用干燥箱,就效果而言还是《热空气消毒箱》好,因为它加热部件的布置、与材料与《电热干燥箱》不一样:更好的利用了对流加热的方式,对流大于传导吗。 实验室内还应该有空调。因为温度太高或太低对实验结果的影响都很大,尤其是对微生物实验的结果。 另外,液体药品的固体药品不能放在同一个药橱内,因为大多数液体药品会挥发(除非用石蜡或封口膜将瓶口封住),时间久了会使固体药品因受湿或化学反应而失效! 无菌操作室应具有空气除菌过滤的单向流空气装置,操作区洁净度100级或放置同等级别的超净工作台,室内温度控制18~26℃,相对湿度45%~65%。 无菌室应采光良好、避免潮湿、远离厕所及污染区。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不小于5平方米;高度不超过2.4m。由1~2 个缓冲间、操作间组成(操作间和缓冲间的门不应直对),操作间与缓冲间之间应具备灭菌功能的样品传递箱。在缓冲间内应有洗手盆、毛巾、无菌衣裤放置架及挂钩、拖鞋等,不应放置培养箱和其他杂物;无菌室内应六面光滑平整,能耐受清洗消毒。墙壁与地面、天花板连接处应呈凹弧形,无缝隙,不留死角。操作间内不应安装下水道。 无菌操作室应具有空气除菌过滤的单向流空气装置,操作区洁净度100级或放置同等级别的超净工作台,室内温度控制18~26℃,相对湿度45%~65%。缓冲间及操作室内均应设置能达到空气消毒效果的紫外灯或其他适宜的消毒装置,空气洁净级别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Pa,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大于10Pa。无菌室内的照明灯应嵌装在天花板内,室内光照应分布均匀,光照度不低于300lx。缓冲间和操作间所设置的紫外线杀菌灯(2~2.5W/平方米),应定期检查辐射强度,要求在操作面上达40/μW/平方厘米,不符合要求的紫外杀菌灯应及时更换。 无菌室应每周和每次操作前用0.1%新洁尔灭或2%甲酚液或其他适宜消毒液擦拭操作台及可能污染的死角,开启无菌空气过滤器及紫外灯杀菌1小时。在每次操作完毕,同样用上述消毒溶液擦拭工作台面,除去室内湿气,用紫外灯杀菌半小时。 无菌室的洁净度检查无菌室在消毒处理后,无菌试验前及操作过程中需检查空气中菌落数,以此来判断无菌室是否达到规定的洁净度,常有沉降菌和浮游菌测定方法。 沉降菌检测方法及标准;以无菌方式将3个营养琼脂平板带入无菌操作室,在操作区台面左、中、右各放1个;打开碟盖扣置,平板在空气中暴露30分钟后将碟盖盖好,置32.5℃±2.5℃培养48小时,取出检查,3个平板上生长的菌落数平均不超过1个。 浮游菌检测方法及标准:用专门的采样器,宜采用撞击法机理的采样器,一般采用狭缝式或离心式采样器,并配有流量计和定时器,严格按仪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并定期校验,采样器和培养皿进入被测房间前先用消毒房间的消毒剂灭菌,使用的培养基为营养琼脂培养基或药典认可的其它培养基。使用时,先开动真空泵抽气,时间不少于5分钟,调节流量、转盘、转速。关闭真空泵,放入培养皿,盖上采样器盖子后调节缝隙高度。置采样口于采样点后,依次开启采样器、真空泵,转动定时器,根据采样量设定采样时间。全部采样结束后,将培养皿置32.5℃±2.5℃培养48小时,取出检查,浮游菌落数平均不得过5个/平方米。 每批培养基应选定3只培养皿做对照培养。 无菌操作台面或超净工作台还应定期请有关部门检测其悬浮粒子,应达到100级(一般用尘埃粒子计数仪)检测尘埃粒径≥0.5μm的粒数不得超过3.5个/升,≥5μm的粒数为0,空气流速应≥0.35m/s,可根据无菌状况必要时置换过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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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投资/证券
上传时间:201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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