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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镇政发〔2007〕18号,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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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镇政发〔2007〕18号,2007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镇政发〔2007〕18号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和《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镇政发〔2004〕66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农村宅基地保障的重点   农村私人建房用地保障的重点是农村住房困难户建房用地。住房困难户指农户现行住宅人均占地面积不足18平方...

关于《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镇政发〔2007〕18号,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 管理办法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稽核管理办法下载并购贷款管理办法下载商业信用卡管理办法下载处方管理办法word下载 》的补充意见 镇政发〔2007〕18号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和《宁波市镇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镇政发〔2004〕66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农村宅基地保障的重点   农村私人建房用地保障的重点是农村住房困难户建房用地。住房困难户指农户现行住宅人均占地面积不足18平方米。   二、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常住农业户口在本村的村民。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除外。   2、用地选址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可计入申请宅基地的人口   1、原常住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包括义务兵和未在异地安家落户的志愿兵)。   2、原常住户口在本村的尚在劳教劳改的服刑人员。   3、失地农民参保农转非、撤村建居农转非和小城镇户籍改革就地农转非人员。   4、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的人口。   四、计户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户,计户标准为:   1、全为农业户口的户,若有两个以上儿子且未分户的,其中一个已满法定婚龄的,允许分户,但父母亲必须与其中一个儿子合户计算;入赘女婿(以户口迁入为准,并有原所在村和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未享受宅基地证明)参照儿子标准对待。   2、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业户口的户,按一户计算。但该户若有两个以上儿子且未分户的,父母亲必须与其中一个农业户口的儿子合户计算,非农业户口的儿子也必须与父母亲挂靠。若无农业户口的儿子,仍按一户计算。   父母亲将原有房屋继承、分户析产给非农业户口子女的,在今后拆迁、建房时必须按继承、分户析产前的原有宅基地面积合并计算。房屋继承、分户析产应办理公证。   3、户口和生活基础都在农村的且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本村非农村民,按一户计算。   4、有两个以上“农嫁非”女儿的,其中一个女儿必须与父母合户计算。未婚女儿必须与父母亲合户计算。   5、夫妻双方离婚后三年内,一方尚未再婚的,必须与原家庭成员合户计算。   五、宅基地面积标准   符合计户标准的农户,宅基地面积标准为:   1、全为农业户口的户,1-3人农户用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4-5人农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6人以上(含6人)农户用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用地面积不超过125平方米。   对已领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20平方米以内的用地面积,其中双农独女户在此基础上再增加5平方米用地面积,但最高不得超过6人以上户的用地面积。   2、既有农业户口又有非农业户口的户,农业户口人员按每人24平方米计算用地面积,非农业户口人员(迁入农村的非农业户口除外)按每人20平方米计算用地面积,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户型农户的用地面积。   3、户口和生活基础都在农村的且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本村非农村民,按每人20平方米计算用地面积,每户最高不得超过80平方米。   4、农村宅基地面积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垂直投影占地面积计算。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1、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90%的。   2、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达到宅基地面积标准,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4、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尚有违法建筑的。   5、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中已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   6、在拆迁中已实行货币方式或调产方式安置住宅的。   7、已享受过联建多层住宅的或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政策的。   8、列入城市建设规划控制范围内的。   9、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七、本意见由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与镇政发〔2004〕66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PAG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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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房地产
上传时间:201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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