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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重线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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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重线修正案 1.第1条 船舶强度与完整稳性 新增:(3)款,船舶应符合主管机关接受的完整稳性标准 2.第3条 附则中所用术语的定义 删除:(6)款,计算型深中,甲板敷料参与计算型深。 新增:(14)款,水密是指能够在任何方向上具有以适当程度抵抗所须承受的最大水压头压力,防止水透过结构的能力。 3.第6条 载重线标志所用的各线段 删除:帆船勘划载重线标志 4.第 10条 供给船长的资料 新增:(4)款,如果船舶的任何改装实质上影响到提供给船长的装载或稳性资料,则应提供经修正的资料。...

载重线修正案
1.第1条 船舶强度与完整稳性 新增:(3)款,船舶应符合主管机关接受的完整稳性标准 2.第3条 附则中所用术语的定义 删除:(6)款,计算型深中,甲板敷料参与计算型深。 新增:(14)款,水密是指能够在任何方向上具有以适当程度抵抗所须承受的最大水压头压力,防止水透过结构的能力。 3.第6条 载重线标志所用的各线段 删除:帆船勘划载重线标志 4.第 10条 供给船长的资料 新增:(4)款,如果船舶的任何改装实质上影响到提供给船长的装载或稳性资料,则应提供经修正的资料。必要时,船舶应重新进行倾斜试验。 5.第12条 门 新增:(4)款,应避免采用可拆移的门槛,然而为了便于装卸笨重的备件 或类似物件可以采用可拆移的门槛。但应满足下列条件: (a) 在船舶离港之前,应将门槛装复; (b) 门槛应有衬垫装置并应用间距紧密的贯穿螺栓紧固。 说明: 可拆移的门槛有衬垫,又要用贯穿螺栓紧固,相比风雨密要求更高 6.第13条 舱口、门口和通风筒的位置 新增:位置2 —— 在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前,且在干舷甲 板以上至少两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露天上层建筑甲板上。 7.第15条 采用活动舱盖关闭以及用舱盖布和封舱压条来保证 风雨密的舱口舱口盖 新增内容:软钢制成的舱盖、活动梁、箱型舱口盖,其强度和挠度的计算 标准有很大变化。如,挠度限制最大值增大一倍。 说明: 负荷和计算标准有变化,这个标准与规范不同请查看LL新规则具体内容。 8.第16条 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他相当材料舱盖所封闭的舱口 新增内容:1)舱口盖最小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负荷和挠度的计算标准有很大变化。如其挠度 限制最大值比原规定增大一倍。 2)应采取措施使放置在围板上舱口盖在其关闭位置上能承受任何海 况下水平方向载荷作用。 说明: 负荷和挠度计算标准有变化,规范第二篇8.12A节货舱舱口盖尺寸的确定,有详细规定,见规范(03)修改通报。 9.第17条 机舱开口 新增内容:1)对核定的干舷小于第28条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28.2所列基本干舷的船舶,如果 机舱棚没有其他结构保护,则应装设双道门(即符合第12(1)条要求的 内门和外门)且内门门槛高度应为230mm,外门门槛高度应为600mm。 说明: 只限核定干舷小于表B基本干舷的船舶,装设的二道门均应符合第12条门的要求。 2)机舱通风筒和应急发电机舱通风筒 一般情况下,须向机舱连续供风的通风筒应装设符合第19(3)条要求的有足够高度的围板而不必装设风雨密关闭装置。须向应急发电机舱连续供风的通风筒,如果稳性计算中计入其浮力或视其为通向下层的防护开口,则应装设符合第19(3)条要求的有足够高度的围板,而不必装设风雨密关闭装置。 如因船舶大小和布置而无法这样做,并有其他适当的布置可确保不间断地为这些处所提供适当的通风,主管机关可以同意机舱和应急发电机舱通风筒围板取较小的高度,但应按照第19(4)条装设风雨密装置。 说明: 1.向机舱和应急发电机舱供风的标准通风筒可不装风雨密关闭装置。 2.如受条件限制机舱和发电机舱的通风筒高度可降低但应装设风雨密关闭装置。 10.第18条 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的各种开口 新增内容:1)作为替代措施,如果甲板室内的梯道被封闭在设有符合第12(1) 条要求的门的结构坚固的升降口内,则门不必风雨密。 说明: 干舷甲板上甲板室和上层建筑顶部的开口设有装设标准门的升降口或甲板室防护,其甲板室或上层建筑的外门不必风雨密。 2)甲板室顶部开口 在高度小于标准高度的后升高甲板或上层建筑上,甲板室高度等于或大于标准后升高甲板高度,则甲板室顶部的开口应设有可接受的关闭装置,但是,如果该甲板室的高度至少为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则该开口不必用本条规定的坚固的甲板室或升降口保护,在高度小于标准上层建筑高度的甲板室上,甲板室顶部的开口可以用类似方法处理。 说明: 一般可理解为在干舷甲板上第二层甲板室顶部的开口应设有可接受的关闭装置,即无甲板室或升降口防护其门也不必符合第12条要求的门。 3)上层建筑甲板上设有补充出入口 如果按照第3(10)(6)条在上层建筑上设有补充出入口代替干舷甲板上的出入口,则进入桥楼或尾楼的门槛高度应为380mm,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也应按此处理。 说明: 若干舷甲板上的上层建筑或甲板室顶部有补充出入口,则干舷甲板上门的门槛高度应为380mm。 4)上甲板无出入口 如果未在上层甲板设有出入口,则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室门口的门槛高度应为600mm。 说明: 注意,规范(03)修改通报中,船首露天甲板上小舱口的强度与锁紧装置的新要求和执行范围与日期。见IACS─URS26。 5)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出入口 如果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出入口关闭装置不 符合第12(1)条要求,是内部甲板开口应视为露天的(即位于开敞甲板上)。 说明: 内部甲板开口应设装有标准门的升降口防护,门槛高度按位置定。 11.第20条 空气管 新增内容:空气管应装设自动关闭装置。 可同意在油船上使用压力真空伐(PV伐)。 说明: 新规则要求空气管强制装设自动关闭装置。请注意规范(03)修改通报,对于空气管,通风筒等的强度要求和执行范围和日期。见IACS-URS27。 12.第21条 货舱舷门和其他类似开口 新增内容:(2)款,开口的下边缘不得低于船侧干舷甲板的平行线,该线最 低点在最高载重线上边缘以上至少230mm。 (3)款,如果准许货舱舷门和其它类似开口的下边缘布置为低于 (2)的规定,则应另行设置专用装置保持水密完整性。 (4)款,设置同等强度和水密性的第二道门是一种可接受的布置,但 在两道门之间的舱室中应设有渗漏探测器。从该舱室向舱底排水应布置为由便于使用(与22(3)条一致)的螺旋伐控制。外门应向外开启。 (5)款,首门及其内门、舷门、尾门及其密封的设置应符合认可组织 要求或主管机关同等安全水平的适用国家标准。 说明: 规范对于各类门的门结构和密封设置等有详细的规定,见钢规第2分册第1章8节和第9章3节。 13.第22条 泄水孔,进入孔和排水孔 新增内容:(1)款,(b) 可允许(与后文一致)使用一个自动止回阀和一个从干舷甲板以上控制的闸阀来代替一个自动止回阀及其在干舷甲板以上位置的直接关闭装置。 (c) 如果要求有两个自动止回阀,则为了便于在营运条件下进行检查,船内端的阀应易于到达(即船内端的阀应位于热带载重线高度以上)。如果这是不切合实际的,则只要在两个自动止回阀之间设置一个就地控制的闸阀,船内端的阀就不必装设在热带载重线以上。 (d) 如果卫生排水孔及泄水孔在机器处所范围内通过船壳排向舷外,则可允许(与后文一致)在船内端装设一个止回阀,同时在船壳上装设一个就地操纵的直接关闭阀。该阀的控制设备应位于易于到达的位置。 (e) 当核定木材干舷时,排水孔船内端的位置应与夏季木材载重线相关。 (f) 对止回阀的要求仅适用于船舶正常营运时保持开启的排水孔。对在海上保持关闭的排水孔,可允许(与后文一致)使用从甲板上操纵的单一螺旋阀。 (g) 表22.1 提供了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可接受的布置。 说明: 本条原系1994年修订的IACS统一解释与规范要求一致。 (7)款,(a)对泄水管和排水管如无足够厚度要求 (i)对外径等于或小于155mm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4.5mm; (ii)对外径等于或小于230mm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6.0mm; 外径尺寸为中间值,厚度应由线性内插确定。 (b)对泄水管和排水管如有足够厚度要求: (i)对外径等于或小于80mm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7mm; (ii)对外径为180mm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10mm; (iii)对外径等于或小于220mm的管子,厚度应不小于12.5mm; 对外径尺寸如为中间值,厚度应用线性内插法确定。 说明: 与现行规范要求一致 14.第22-1条 垃圾通道 新增内容:(1)可允许(与后文一致)使用两个从通道的工作甲板上控制的闸阀代替在干舷甲板以上位置直接关闭的止回阀,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较低一端的闸阀应从干舷甲板以上位置控制。两个阀之间应装设一个连锁系统; (b)通道船内端应位于船舶在相应于核定夏季干舷的吃水处向左舷或右舷横倾8.5º所形成的水线以上,但应在夏季水线以上不小于1000mm。如果船内端在夏季水线以上超过0.01L,则只要船内的闸阀在营运下始终便于使用,该阀可不要求从干舷甲板上控制。 (c)作为替代措施,可以在通道的船内端设置一个铰链式风雨密盖及一个排放盖板代替上面的和下面的闸阀。风雨密盖与盖板应装设一个连锁装置,以使盖板在风雨密盖关闭前不能启用。 (2)整个通道,包括盖,应采用有足够厚度的材料制成。 (3)闸阀的控制器和/或较链式盖上应清楚地标明“ (4)对客船,如果通道的船内端位于干舷甲板以下,对适用破舱稳性要求的货船,如果通道的船内端位于平衡水线以下,则: (7)款,(a)船内端较链式盖/阀应为水密; (b)阀应为装设在最深载重线以上便于使用位置的螺旋止回阀; (c)螺旋止回阀应从舱壁甲板以上位置控制并装设有开启/关闭指示器,阀的指示器上应清楚地标明“不使用时,保持关闭”。 说明: 本条规定目前规范尚未列入。 15.第22-2条 锚链管和锚链柜 新增内容:(1)锚链管和锚链柜向上至露天甲板应为水密。 (2)如果设有出入口,则应用坚固的盖关闭并用间距紧密的螺栓紧固。 (3)放置锚链的锚链管应装设永久性附装的关闭装置以使浸水减至最少。 说明: 锚链柜的道门应为螺栓紧固水密型式而非绞链的风雨密型式。 16.第23条 舷窗、窗和天窗 新增内容:(1)舷窗和窗连同其玻璃、窗盖和风暴盖(如装设),应按经批准的设计,并具有坚固的结构。不允许采用非金属框架。 (2)舷窗的定义为面积不超过0.16m2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面积超过0.16m2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应作为窗处理(与18(3)及下文一致)。 (3)窗的定义为一般呈方形的开口,在其每个角隅具有一个与方窗尺度相适应的圆弧过渡,以及面积超过0.16m2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 (4)下列处所的舷窗应装设铰链式内侧窗盖: (a)干舷甲板以下的处所; (b)第一层封闭上层建筑内的处所; (c)在干舷甲板上保护通往下层(与以下(8)一致)的开口或稳性计算中计入浮力的第一层甲板室。 (5)窗内盖如设在干舷甲板以下,应能水密关闭和紧固(与以下(8)一致),如设在干舷甲板以上,应能风雨密关闭和紧固。 (6)如果要求的破损稳性计算表明,舷窗在浸水的任何中间阶段或平衡水线会被淹没,则舷窗应为非开启型。 (7)窗不应装设在下列位置: (a)干舷甲板以下; (b)封闭上层建筑第一层的端壁或侧壁;或 (c)稳性计算中计入浮力的第一层甲板室。 (8)保护通往下层开口的直达通道或在稳性计算中计入浮力的第二层上层建筑侧壁上的舷窗和窗,应装设能够风雨密关闭和紧固的铰链式内侧窗盖。 (9)在第二层侧壁以内的边舱壁上,保护向下通往(4)中所列处的直达通道的舷窗和窗,应装设铰链式内侧窗盖,或如果该窗易于到达时,应装设能够风雨密关闭和紧固的永久性附装的外部风暴盖。 (10)将舷窗和窗同直接通往下层的通道相隔离的第二层及以上住舱舱壁和门或稳性计算中计入浮力的第二层住舱舱壁和门,可同意其取代装设在舷窗和窗上的窗盖或风暴盖。 (11)位于后升高甲板上或小于标准高度的上层建筑甲板上的甲板室,如果后升高甲板或上层建筑的高度等于或大于后甲板标准高度,就对于窗盖的要求而言,可视为在第二层。 (12)如同对舷窗和窗的要求一样,固定式或开启式天窗的玻璃厚度应与其尺寸和位置相适应。任何位置上的天窗玻璃都应予以防护以免机械损坏,如果在位置1或位置2,则应装有永久性附连的窗盖或风暴盖。 说明: 新条文,给与了舷窗,窗、窗盖和风暴盖完正的定义,且规定了适用位置。装窗子内侧为窗盖,而外侧的为风暴盖。 “窗盖”装设在窗和舷窗的内侧,而“风暴盖”在便于使用的情况下装设在窗的外侧,可以是铰链式或拆卸式。 17.第24条 排水舷口 新增内容:(1)款,(d)船中设有宽度至少为船舶横梁80%的甲板室且沿船例的通道宽度不超过1.5m的平甲板船,形成两个阱。应根据各阱长度为每一个阱按要求设置排水舷口面积。 (e)如果船中部甲板室前端设有完全横过船宽的屏板舱壁,露天甲板即分成两个阱且甲板室的宽度没有限制。 (f)后升高甲板上的阱应作为(23(2)一致)干舷甲板上的阱处理。 (g)装设在油船露天甲板货油总管和货油管系四周,高度大于300 mm的槽沟扁钢应作为舷墙处理。排水舷口应接本条规定布置。附没在排水舷口上供装卸操作时使用的关闭装置的布置应使其在海上时不会轧住。 (3)款,按照(1)要求的舷墙上排水面积的效能取决于横过船甲板的自由流通面积。 甲板上自由流通面积是舱口之间、舱口与上层建筑、甲板室之间向上至舷实际高度的净缝隙面积。 舷墙上排水舷口面积应相对于净自由流通面积按以下方式确定: (a)如在设想舱口围板是连续的情况下,自由流通面积不小于由(2)算得的排水面积,应认为由(1)算得的最小排水舷口面积是足够的。 (b)如自由流通面积等于或小于由(1)算得的面积,舷墙上最小排水面积应按(2)确定。 (c)如自由流通面积比由(2)算得的面积小,但比由(1)算得的面积大,舷墙上最小排水面积应接下式确定: F=F1+F2-fp m2 式中:Fl--由(1)算得的最小排水面积; F2--由(2)算得的最小排水面积;和 fp--舱口端部和上层建筑或甲板室之间向上至舷墙实际高度的通道和缝隙总的净面积。 (4)款,当船舶干舷甲板上的上层建筑或上层建筑甲板的任一端或两端是开敞的而由开敞甲板上的舷墙形成阱时,上层建筑内的开敞处所应有适当的排水设施。 船舶每一侧开敞上层建筑所要求的排水舷口最小面积(As)和露天阱所求的排 水舷口最小面积(Aw)应按照以下步骤计算: (a)确定阱的总长(h),等于舷墙围成的开敞甲板长度(lw)与开敞上层建筑内公共处所长度(ls)之和。 (b)确定As (i)按(1)并假定标准高度舷墙,计算长度为^的开敞簖所要求的排水舷口面积(A) (ii)如适用,按(1)(c)对没有舷弧的船舶进行修正,乘以系数1.5; (iii)对封闭上层建筑端壁开口宽度(b。)调整排水舷口面积,乘以系数(bo/lt); (iv)对阱自鱼总长中电雯敞占居建筑固盛自勺部分调整排水舷口面积,乘以系教: 1-(lw/lt)2 式中:lw和lt定义见(4)(a); (v)对阱甲板高出干舷甲板的距离,调整排水舷口面积,对于在干舷甲板以上大于0.5hs者,乘以系数: 0.5(hs/hw) 式中:hw——阱甲板高出干舷甲板的距离; hs——一个标准上层建筑高度。 (c)确定Aw (i)开敞阱的排水舷口面积(Aw)应按(b)(i)计算,用lw计算排水舷口 名义面积(A’),然后用下列面积修正方法之一(取适用者)对舷墙的实际高度(hb)进行调整: 对舷墙高度大于1.2m Ac=lw((hb-1.2)/0.01)(0.004)m2 对舷墙高度小于0.9m Ac=lw((hb-0.9)/0.01)(0.004)m2 对舷墙高度为1.2m和0.9m之间,不作修正(即Ac=0)。 (ii)然后如同(b)(ii)和(b)(v),对没有舷弧的船舶(如适用)和高出干舷甲板的高度,用hs和hw调整经修正的排水舷口面积(Aw=A’+Ac)。 (d)沿开敞上层建筑范围内的开敞处所的每一例和开敞阱的每一侧应分 别提供开敞上层建筑的最终排水舷口面积(As)和开敞阱的最终排水舷口面积(Aw)。 (e)上述关系用下列方程予以概括,其中假定lt,即lw和ls和之和大于20m, 开敞阱的排水舷口面积Aw: Aw=(0.07lw+Ac)(舷弧修正)(0.5hs/hw) 开敞上层建筑的排水舷口面积As: Aw=(0.07lw+Ac)(舷弧修正)(bo/lt(1-lw/h)2)(0.5hs/hw); 式中lt等于或小于20 m,按照(1),基本的排水舷口面积为A=0.7+0.035lt (5)款,所需排水舷口面积的三分之一应沿剩下的阱长平均分布。在舷弧为零,或舷弧很小的露天干舷甲板或露天上层建筑甲板,排水舷口面积应沿阱长平均分布。 (6)款,盖板不应装设锁紧装置 说明: 本条修改了船舶排水舷口的设计计算标准。 18.第25条 对船员的保护 新增内容:(3)款,装设在上层建筑和干舷甲板上的栏杆应至少有三档,栏杆的最低一档以下的开口应不超过230mm,其他各档的间隙应不超过380mm。如船舶设有圆弧形舷缘,则栏杆支座应置于甲板的平坦部位。在其他位置上应装设至少有二档的栏杆。栏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按约1.5m间距装设固定式、移动式或较链式撑柱,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应能锁定在直立位置; (b) 至少每第3根撑柱应用肘板或支撑条支持; (c) 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以同意用钢丝绳代替栏杆,钢丝绳应用螺丝扣绷紧;和 (d) 如图船舶正常需要,可允许(与后文一致)在两个固定撑柱和/或舷墙之间装设链索来代替栏杆。 19.第25-1条 为船员安全通道采取的措施 新增内容:(1)应至少按表25-1.1规定的以下措施之一为船员提供安全通道。 (2)表25-1.1所指可接受的布置定义如下: (a) 一条尽可能靠近干舷甲板的照明和通风良好的甲板下通道(净开口至少为0.8m宽,2m高),该通道连接和通达各有关处所。 (b) 在上层建筑甲板面或以上的船舶中心线处或尽实际可能靠近船舶中心线处的一个结构紧固的固定步桥,用以提供一个至少宽0.6m且表面防滑的连续平台,在其全长范围内两侧装设栏杆。栏杆应至少高1 m,并按第25(3)条的要求设三个开档,其间应设档脚板。 (c) 一固定走道,宽度至少为O.6m,设在干舷甲板平面上,并由两排栏杆和间距不大于3 m的撑柱组成。栏杆的横档数和间距按第25(3)条要求。在“B”型船上,可同意将高度不小于0.6 m的舱口围板作为走道的一例,但在舱口之间应设有两排栏杆。 (d) 一直径不小于10 mm_的钢丝安全绳(与25(4)一致),由间距不大于10m的撑柱支持,或一附设在舱口围板上并在舱口之间延续的有支撑的单根扶手或钢丝绳。 (e) 一固定步桥: (i)位于上层建筑甲板面或以上; (ii)位于船舶中心线处或尽实际可能靠近船舶中心线处; (iii)其位置不会妨碍穿过甲板工作区域的方便通道; (iv)提供一个至少宽1 m的连续平台; (v)由防火和防滑材料构成; (vi)在其全长范围内两侧(与上文一致)装设栏杆,栏杆应至少高l m开档应按第25(3)条要求,并由间距不大于1.5m的撑柱支持; (vii)每侧设置挡脚板; (viii)有开口通往甲板,如适合,配有梯子。开口间距应不大于40mm;和 (ix)如果所横穿的露天甲板的长度超过70 m,在步桥处应设置间距不超过45m的遮蔽设施。每个这种遮蔽设施应至少能容纳一人,且其结构应能在前部、左舷和右舷提供风雨防护。 (f)设在船舶干舷甲板面中心线处或尽实际可能靠近中心线处的固定走道,其技术规格和(e)对固定步桥所列一样,但挡脚板除外。在核准载运散装液货的“B”型船上,当舱口围板和所设舱口盖的高度相加不小于l m时,舱口围板可接受为走道的一例,但舱口之间应(与前文一致)装设两排栏杆。 (3)如合适,上述(2)(c)、(d)和(f)布置的许可横向位置为: (i)在或靠近船舶中心线处;或装设在位于或靠近船舶中心线处的舱口上; (ii)装设在船舶每一舷; (iii)装设在船舶一舷,但每一舷应有供安装的设备; (iv)仅装设在船舶的一舷; (v)装设在尽实际可能靠近中心线的舱口的每一例。 (4)(a)如装设钢丝绳,应配置螺丝扣以确保其绷紧。 (b)如因船舶正常需要,可以同意(与25/(3)(c)一致)用钢绳代替栏杆。 (c)如因船舶正常需要,可允许(与下文一致)在两个固定撑柱之间装设链索来(与25/(3)(d)一致)代替栏杆。 (d)如设撑柱,每第3根撑柱应用托架或撑条支持。 (e)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应能锁定(与25/(3)(a)一致)在直立位置。 (f)凡遇障碍物,例如管道或其他固定附件,应配置能通行的设施。 (g)一般情况下,步桥或甲板面走道的宽度应不超过1.5m。 (5)对船长小于100m的液货船,分别按上述(2)(e)或(f)装设有步桥平台或甲板面走道的最小宽度可减小至0.6m。 说明: 新条文对各类船舶提出安全通道的要求。 20.第26条 核定“A”型船舶的特殊条件 新增内容:(6)款,面积为舷墙总面积的33%,位于该舷墙下部的排水舷口可允许作为相当的排水设备。 (7)款,凸形甲板上设置栏杆 如上层建筑之间用凸形甲板相连接,则在干舷甲板露天部分的全长内应设置栅栏栏杆。 21.第32-1条 干舷甲板凹槽修正 新增内容:(1)如干舷甲板上有一凹槽,且其不延伸到船的两侧,则未考虑该凹槽而算得的干舷应修正相应的浮力损失。该修正值应等于凹槽的体积除以85%最小型深处船舶的水线面面积所得之值(见图32-1.1)。 (2)修正值应加到所有其他修正完成后所得的干舷值上去,但船首高度修正除外。 (3)如上述修正了浮力损失后的干舷大于根据量至凹槽底部的型深所确定的最小几何干舷,则可以使用后者。 图32-1.1 加于干舷的修正值等于: 1×b×dr 0.85D处的水线面面积 说明: 新条文用于计算干舷的修正。 22.第34条 上层建筑长度 新增内容:(1)款,如上层建筑端壁有凹入,则该上层建筑的有效长度应予减去的长度等于平面图上凹入面积除以凹入长度中点处的上层建筑宽度所得值。如相对于中心线呈不对称,则应将不对称凹入的最大部分视为船舶两侧对称的凹入部分。凹入部分不必用板遮盖起来。 (2)款,如上层建筑有一突出部分,该突出部分在中心线的每一例的宽度不小于船宽 的30%,则上层建筑的有效长度可通过考虑一抛物线状相当上层建筑端壁予以增加。该抛物线应从突出部分中心线处延伸,通过实际上层建筑端壁与突出部分侧壁的交点,再延伸到船的两侧。抛物线应完全在上层建筑及其突出部分的边界之内。 如上层建筑从船侧到第3(10)条所许可的界限有凹入,则应以上层建筑的买 际宽度(不是船宽)为基础计算相当端壁。 (3)款,有倾斜端壁的上层建筑应按下列方式处理: (a)当位于倾斜部分以外的上层建筑的高度等于或小于标准高度时,长 度s应按图34.1所示算得。 (b)当上述高度大于标准高度时,长度s应按图34.2所示算得。 (c)以上所述仅适用于相对于基线的倾斜为15º或以上情况。如倾斜小于 15º,则该结构应作为舷弧处理。 说明: 新条文用于计算干舷的修正 23.第35条 上层建筑的有效高度 新增内容:(3)款,如上层建筑有倾斜的端壁,且倾斜部分(与34(3)(a)一致)以外的高度小于标准高度,则其有效长度E应为从图34.1所得的长度s按实际高度与标准高度之比例折减。 如设有多余舷弧,但在船中O.2L范围内无任何上层建筑的船舶,其尾楼或 首楼的高度小于标准高度,则可以将实际舷弧剖面与标准舷弧剖面的差值折算增 加到尾楼或首楼的实际高度上去。不应再准予按照第38(16)条为多余舷弧而减小干舷。 24.第36条 凸形甲板 新增内容:(5)款,如凸形甲板高度小于标准高度且凸形甲板围板高度也小于标准高度或根本没有舱口围板,则因舱口围板高度不足而从凸形甲板实际高度中减去的值应取为600mm与舱口围板实际高度之差值,或当不设舱口围板时取为600mm。仅仅当凸形甲板的甲板上没有高度小于标准的小舱口时,可免除标准围板高度的要求而要求折减凸形甲板实际高度。 (6)在干舷计算中,如本款要求在所有方面得到满足,则连续的舱口可作为凸形甲板处理(与前文一致)。 (1)(b)中所述凸形甲板的甲板边板(与(1)(b)一致)可按下述要求设置在凸形甲板侧壁的外侧: (a)边板的外形应能在沿船的每一侧提供宽度至少为450mm的净走道; (b)边板应为有效支撑和加强的紧固板; (c)边板应距干舷甲板以上尽可能高。在干舷计算时,凸形甲板的高度应至少减去600mm或凸形甲板顶端与边板之间的实际差值,取其大者。 (d)舱口盖锁紧装置应可从边板或走道接近; (e)凸形甲板的宽度应在凸形甲板两侧壁之间量取。 (7)如干舷计算中计入的凸形甲板与上层建筑,诸如尾楼、桥楼或首楼毗邻,则凸形甲板和上层建筑的公共舱壁部分上不应布置开口,但小开口诸如管子、电缆或用螺栓装设盖子的人孔可以例外。 (8)在干舷计算中计入的凸形甲板的侧壁是完整的,但可允许设有非开启型舷窗和螺栓型人孔盖。 说明: 用于干舷修正计算 25.第37条 对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的干舷减除 新增内容:(3)款,对(B)型船舶,如首楼的有效长度小于0.07L,则不允许作减除。 说明: 用于干舷修正计算 26.第38条 舷弧 新增内容:(5)款,上叠加封闭的尾楼或首楼,则允许如图38.1所示按(12)规定的方法计取舷弧。如在上层建筑。 (7)款,如尾楼或首楼由两层组成,则应用38.2所示的方法。 图38.1和38.2中所用定义如下: Z的定义同(5);和 Zv为通过“X”点虚似标准抛物线的未端纵座标值。如果Zv大于(Z+h)则 纵座标值应为Z+h,在此情况下,“X”点忽略不计且曲线②不予考虑。 当第一层上层建筑的长度大于O.5l时,虚拟标准抛物线应如图38.1所示起始于船中。 (13)款,(a)如上层建筑未延伸到尾垂线,则其高度超出标准高度部分不能视为对舷r弧的增补。 (b)如上层建筑的高度小于标准,该上层建筑甲板在虚拟舷弧曲线任何一点以上的高度均不得(与前文一致)小于上层建筑的最小高度。为此目的,Y应取为上层建筑在首垂线/尾垂线处的实际高度与最小高度之差值。 (c)对后升高甲板、仅当此后升高甲板高度大于第33条所规定的“其他上层建筑”标准高度时才计取舷弧,并且只能按后升高甲板实际高度超出该标准高度的值计取。 (d)如尾楼或首楼有倾斜端壁,则计取的舷弧可取高度的超出部分。应使用(12)中给出的 公式 小学单位换算公式大全免费下载公式下载行测公式大全下载excel公式下载逻辑回归公式下载 ,Y和L’的值按图38.3所示计取。 说明 用于干舷修正计算。 27.第39条 最小船首高度和储备浮力 新增内容:(1)款,船首高度(Fb),为在首垂线处,自相应于核定夏季干舷和设计纵倾的水线,量到船侧露天甲板上边的垂直距离,此高度应不小于: Fb=(6075(L/100)-1875(L/100)2+200(L/100)3×(2.08+0.609Cb-1.603Cwf-0.0129(L/d1)) 式中:Fb——计算的最小船首高度,mm; L——第3条定义的长度,m; B——第3条定义的型宽,m; d1——计算型深D的85%处的吃水,m; Cb——第3条定义的方形系数; Cwf——L/2的前体水线面面积系数:Cwf=Awf/{(L/2)×B};和 Awf——吃水d1处L/2的前体水线面面积,m2。 (4)款,(a)如首楼的长度小于O.15 L但大于0.07 L,只要0.07 L与首垂线之间首楼的高度不小于第33条所规定上层建筑标准高度的一半,则首楼甲板的舷弧可予以计及。 (b)如首楼的高度小于第33条规定上层建筑标准高度的一半,则计算的 船首高度可按下述方式确定: (i)如干舷甲板有自O.15 L之后延伸的舷弧,在首垂线后O.15 L处取高度等于船中型深的一点为原点,作一通过首楼舱壁与甲板交点的抛物线,交于 首垂线上一点,该点应不高于首楼甲板的高度(如图39.1所示)。但是,如果图 39.1中高度ht的值小于高度hb的值,则在有效船首高度中,ht可用hb代替。 (ii)如干舷甲板有延伸不到O.15L的舷孤或无舷弧,在0.07 L处从首楼甲板边线作一平行于基线的直线交首垂线上一点(如图39.2所示)。 (5)款,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以外的所有B型干舷船首端应有附加的储备浮力。在首垂线之后0.15L范围内,夏季载重线和甲板边线之间的侧投影面积(图39.3中A1和A2)和封闭上层建筑(如设置)的侧投影面积(A3)之和应不小于:(0.15Fmin+4.0(L/3+10))L/1000m2 式中:Fmin——计算方式为:Fmin=(F0×f1)+f2 F0——表列干舷,mm,从表28.2查得,如适用,须经第27(9)条或第27(10)条修正。 F1——第30条规定的方形系数修正;和 F2——第31条规定的型深修正,mm。 说明: 除油船,化学品液货船和气体运输船以外的所有B型干舷船,新规则增加了船首端应有附加的储备浮力的要求。这样船首楼的“封闭性”要求就突出了。 综合以上:减少条文很少,新增内容中篇幅较大的条文有如下几处: 1.第22条 泄水孔,进水孔和排水孔。其新增内容体系将IACS1994修订的统一解释纳入。与CCS规范也是一致的。 2.第24条 排水舷口。新增内容是对船舶排水舷口的设计提出了一个新的计算标准,在审图时应按新内容规定进行。 3.第25-1条 为船员安全通道采取的措施。新增内容明确各类船舶应提供给船员安全通道的措施要求与本社须知相关内容一致。 4.第32-1条,第34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和第38条等对干舷的修正的各相应条款。新增内容是对干舷修正的计算规定的更为详细,请审核干舷计算时应注意。 5.第39条 最小船首高度和储备浮力。新增内容一部分为IACS的统一解释纳入新条文,另一部分储备浮力,仅对除油船,化学品液化船和气体运输船以外的所有B型干舷船首端应有附加的储备浮力的要求。 PAGE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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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交通与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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